多元醇及配套原料招标采购公告(2026)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元醇及配套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元醇及配套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获取方式和途径
(1)网络链接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下方附件。
(2)纸质报告书
前往建设单位地址(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获取纸质报告。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见下方附件。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映关于该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建设单位: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B区
联系人:张总
联系电话:13636028839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附件1: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元醇及配套原料项目环评报告书文本0408.pdf
附件2:公参意见表.doc
注:本公示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元醇及配套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1前言1.1项目背景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1.3项目特点及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1.4主要评价结论2总则2.1编制依据2.2评价目的及原则2.3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2.4环境功能区划2.5评价标准2.6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2.7环境保护目标2.8项目可行性判定3拟建项目概况3.1项目基本情况3.2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3.3拟建项目工程组成3.4主要原辅材料及能耗3.5主要生产设备3.6劳动定员3.7总平面布置3.8投资与效益4工程分析4.1丁醛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分析4.2异辛醇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分析4.3新戊二醇(NPG)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分析4.4三羟甲基丙烷(TMP)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分析4.5物料平衡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4.6水平衡分析4.7污染因素分析4.8施工期污染源分析4.9运营期污染源分析5区域环境概况5.1自然环境概况5.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5.3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5.4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5.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5.6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5.7区域污染源调查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6.2环境空气影响评价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元醇及配套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3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6.4声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6.5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6.6土壤环境影响评价6.7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7环境风险评价7.1风险调查7.2环境风险评价等级确定7.3环境风险识别7.4风险事故情形分析7.5风险预测与评价7.6环境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7.7环境风险评价结论8环境治理措施评价及建议8.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8.2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评价及建议8.3废水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8.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8.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8.6固体废物处置措施9环境经济损益分析及总量控制9.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9.2总量控制10碳排放分析10.1碳排放政策符合性分析10.2建设项目碳排放分析10.3减污降碳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10.4清洁生产分析11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11.1环境管理11.2环境监测11.3排污口规范化管理11.4污染物排放清单管理11.5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及“三同时”验收内容汇总12结论与建议12.1建设项目概况12.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12.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论12.4污染防治措施12.5环境可行性结论12.6环境经济损益分析及总量控制结论12.7公众参与结论12.8评价总结论2,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前言1.1项目背景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6日,注册地址为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化工产品制造;化工技术咨询;化肥制造及销售;化工设备制造及安装;火力发电;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及代理;再生资源回收;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根据《“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中“推动化工产业向高端化、精细化、绿色化转型”的核心要求,异辛醇、新戊二醇、三羟甲基丙烷均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精细化工新材料范畴,产品下游应用覆盖新能源、新材料、环保涂料、汽车制造等多个高增长领域,市场规模保持稳定扩张态势,项目具备良好的市场基础。异辛醇、新戊二醇、三羟甲基丙烷产品凭借独特的性能优势,在下游应用中具备不可替代性,市场认可度持续提升。异辛醇合成的DOTP增塑剂相较于传统DOP增塑剂,具有更优异的耐热性、耐候性和低挥发性,符合欧盟REACH法规等国际环保标准,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医疗用品等高端领域,出口竞争力强。新戊二醇分子结构的独特性使其合成的聚酯树脂具有优异的耐水解性、耐化学腐蚀性和抗紫外线性能,制成的粉末涂料涂层使用寿命较普通涂料延长2-3倍,是建筑外墙、汽车轮毂、工程机械涂装的首选材料。三羟甲基丙烷合成的醇酸树脂漆膜丰满、光泽度高、附着力强,制成的环保涂料VOC排放量较传统涂料降低40%以上,符合国家涂料VOC限值标准要求。同时,其生产的聚氨酯弹性体耐磨性是天然橡胶的5倍以上,广泛应用于高端密封件、耐磨零部件等领域。可实现基础化工原料产能形成上下游协同,带动地方上下游产业集聚。因此,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宜昌市投资兴建年产多元醇项目是十分适时的十分必要的。为此,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666728万元,建设“多元醇及配套原料项目”,该项目选址位于宜昌姚家港化工园B区,租赁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闲置用地进行建设,用地面积17.68公顷(约合265.2亩),建、构筑物用地面积7956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35万吨/年辛醇装置、6万吨/年新戊二醇装置、6万吨/年三羟甲基丙烷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工程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35万吨异辛醇、6万吨新戊二醇(NPG)、6万吨三羟甲基丙烷(TMP)。该项目的建设可实现带动地方经济乃至区域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产品向多元化、高端化发展,弥补了湖北省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的产品空白,同时可以刺激上下游产业链相关产品项目的实施,对于工产品的多元化以及产品质量的提升具有重大意义。2025年12月29日,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项目核发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2512-420550-04-01-932248,见附件)。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多元醇及配套原料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项目属于“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2月委托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该项目的有关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现场和周边区域进行了踏勘、调研,并开展了全面的环境调查、环境监测和资料收集工作,按照国家及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范要求,通过综合整理和认真分析、研究,编制完成了《多元醇及配套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该项目于2026年2月3日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了第一次公众参与公告,公示时间为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http://hbj.yichang.gov.cn/content-42531-993650-1.html)。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图1。2,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第阶段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图1.2-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图1。阶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2026年2月评价单位接受环评委托后,评价技术人员收集项目设计方案及相关规划等基础资料,对现场初步调查,对项目工程进行初步分析,对环境影响因素进行识别与筛选,确定项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等。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评价阶段开展了对评价范围内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与监测工作,同时对项目工程进行详细分析,确定项目主要污染因素及生态影响因素。在环境现状调查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及各专题环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在各环境要素及专题影响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并对项目产业政策、选址规划、环境经济损益等符合性进行分析,提出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要求,明确给出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1.3项目特点及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1.3.1项目特点(1)本项目产品为异辛醇、新戊二醇、三羟甲基丙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依托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年的生产技术及经验,为企业保持良好运营提供有力的保障。(2)本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水、电、集中供热及污水处理系统完善。据现场踏勘,拟建项目所在区周边均为工业用地,其周边500m范围内无村民居住地等环境敏感点分布。且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3)本项目需重点关注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建设单位拟采取严格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及接管标准后排入田家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入长江。1.3.2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1)建设项目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2)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3)项目运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污染排放特征,污染源能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4)项目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合理性、技术经济可行性。(5)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6)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7)项目运营期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事故类型及其影响范围和程度。4,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4主要评价结论多元醇及配套原料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和园区规划要求。项目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可靠、经济可行,经处理后污染物可全部达标排放。经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及生态环境等的影响不会改变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的质量,环境风险水平可接受。因此,在认真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等各项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52总则2.1编制依据2.1.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1.2部委及地方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8年第4号)(5)《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6)《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7)《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8)《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5〕14号)(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10)《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24年本)》(11)《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第34号)(14)《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6,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5)《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16)《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17)《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18)《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19)《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20)《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21)《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22)《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23)《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24)《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25)《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30日)(2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7)《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28)《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29)《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鄂环发〔2018〕7号文)(30)《湖北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31)《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1〕37号)(33)《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3年2月6日批准)(34)《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15年1月9日通过)(35)《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宜昌市地表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功能区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7类别划分方案(修编)的批复》(宜府办函〔2013〕46号)(36)《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宜昌市人民政府〔2021〕5号)(37)《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2025年1月)(38)《宜昌市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实施方案》(宜市环发〔2019〕15号)(39)《宜昌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宜府发〔2018〕17号)(40)《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41)《宜昌市工业转型升级战略规划(2018-2025年)》(宜发改高技〔2018〕156号)(42)《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23-2025年)》(宜环委发〔2023〕3号)(43)《关于开展2022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通知》(鄂环办函[2022]110号)(44)《宜昌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宜环委办发〔2024〕3号)2.1.3导则及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9)《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10)《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8,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1)《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25)(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8599-2020)(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1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1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1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1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1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19)《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20)《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43号)(21)《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22)《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2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24)《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2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2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2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2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2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3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31)《湖北省重点行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规范》(DB42/T1514-2019)(32)《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2.1.4相关技术文件和工作文件(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4)《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元醇及配套原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2月);(5)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92.2评价目的及原则2.2.1评价目的通过现场踏勘、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污染源调查以及环境影响预测等系统工作,分析该工程在建设期和建成运营后环境影响的特点以及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针对该项目建设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监理方案、管理计划,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指导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和本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管理,使该项目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2.2评价原则(1)依法评价: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2)科学评价: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3)突出重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2.3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2.3.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综合项目的建设性质、工程特点、各实施阶段及其所处区域的环境特征,分析其可能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产生影响的因子,并确定其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为筛选评价因子及确定评价重点提供依据。项目环境影响因子识别矩阵见表2.3-1。表2.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矩阵表时段评价因子性质程度时间可能性范围可逆性施工期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水环境-较小短较大局部可环境空气-较小短较大局部可声环境-较大短较大局部可固体废物-较小短较大局部可社会经济+较小短较大局部可运营期自然环境水环境-一般长期一般局部可环境空气-较大长期大较大可声环境-一般长期大局部可土壤环境-一般长期大局部可固体废物-一般长期大局部可10,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时段评价因子性质程度时间可能性范围可逆性生态环境-较小长期一般局部不可社会经济+较大长期大较大可注:“+”—表示有利影响;“-”—表示不利影响。2.3.2评价因子筛选在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的基础上,结合对本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污染物产生情况的分析,建立了评价因子筛选矩阵,评价因子筛选结果见表2.3-2。表2.3-2评价因子一览表环境要素现状评价因子影响评价因子总量控制因子大气SO2、NO2、PM10、PM2.5、CO、O3、TVOC/非甲烷总烃、NH3、H2S、TSP、甲醛、甲醇TSP、VOCs、甲醛、甲醇、NH3、H2S、臭气浓度、三甲胺TSP、VOCs地表水pH值、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氟化物、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硫化物、粪大肠菌群pH、COD、BOD5、SS、氨氮、总磷、总氮、甲醛COD、氨氮、总磷地下水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甲醛、甲醇、石油类COD、甲醛/声环境等效连续A声级等效连续A声级/土壤GB36600-2018表1中45项因子+甲醛、石油烃甲醛、甲醇/生态土地利用、动植物资源及种类土地利用、动植物资源/固体废物一般固废、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一般固废、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环境风险火灾、爆炸、泄漏风险火灾、爆炸、泄漏风险/2.4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宜昌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宜昌市地表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修编)的批复》(宜府办函〔2013〕4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所在环境功能区域如下:(1)环境空气:项目所在区域为二类区,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二级标准。(2)地表水: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环境功能区的通知(宜市环发(2015)110号)》,长江宜昌全段调整为Ⅲ类水功能区,故长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1中Ⅲ类水体标准。(3)声环境:拟建项目位于宜昌姚家港化工园,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4)地下水、土壤:地下水环境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执行。厂区及周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要求。表2.4-1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要素评价区域类别环境空气项目所在区域及周边二类地表水长江Ⅲ类地下水所在水文地质单元Ⅲ类声环境项目所在地3类土壤项目所在区域第二类建设用地2.5评价标准2.5.1环境质量标准2.5.1.1环境空气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空气属二类区,SO2、NO2、PM10、PM2.5、CO、O3污染物浓度限值2026年3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2026年3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前SO2、NO2、PM10、PM2.5、CO、O3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过度阶段二级标准限值;2031年1月1日之后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表1二级标准浓度限值。H2S、NH3、甲醇、甲醛和TVOC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具体见表2.5-1。表2.5-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序号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年均值日均值小时值/一次值1SO260μg/m3150μg/m3500μg/m32026年3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2NO240μg/m380μg/m3200μg/m33CO—4mg/m310mg/m34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μg/m3200μg/m35PM1070μg/m3140μg/m3—12,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序号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年均值日均值小时值/一次值6PM2.535μg/m370μg/m3—7TSP200μg/m3300μg/m38SO260μg/m3150μg/m3500μg/m32026年3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9NO240μg/m380μg/m3200μg/m310CO—4mg/m310mg/m311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μg/m3200μg/m312PM1060μg/m3120μg/m3—13PM2.530μg/m360μg/m3—14TSP200μg/m3300μg/m315SO220μg/m350μg/m3150μg/m32031年1月1日后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16NO230μg/m3100μg/m3100μg/m317CO—4mg/m310mg/m318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0μg/m3160μg/m319PM1050μg/m3100μg/m320PM2.525μg/m350μg/m321TSP200μg/m3300μg/m322TVOC—8h平均60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23甲醇—1000μg/m33000μg/m324甲醛——50μg/m325NH3——200μg/m326H2S——10μg/m32.5.1.2地表水项目受纳水体为长江,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相关标准值见下表2.5-2。表2.5-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L,pH值无量纲)序号项目Ⅲ类标准(mg/L)1pH(无量纲)6~9(无量纲)2COD≤203高锰酸盐指数64BOD5≤45NH3-N≤1.06TN≤1.07TP≤0.28砷0.059汞0.0001序号项目Ⅲ类标准(mg/L)10镉0.00511六价铬0.0512铅0.0513氰化物0.214挥发酚0.00515石油类0.052.5.1.3地下水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相关标准值见下表2.5-3。表2.5-3地下水质量标准(单位:mg/L,pH值无量纲)。序号项目I类Ⅱ类Ⅲ类Ⅳ类V类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1色(铂钻色度单位)≤5≤5≤15≤25>252嗅和味无无无无无3浑浊度/NTU≤3≤3≤3≤10>104肉眼可见物无无无无无5pH6.5≤pH≤8.55.5≤pH<6.58.5pH<5.5或pH>9.06总硬度/(mg/L)≤150≤300≤450≤650>6507溶解性总固体/(mg/L)≤300≤500≤1000≤2000>20008硫酸盐/(mg/L)≤50≤150≤250≤350>3509氯化物/(mg/L)≤50≤150≤250≤350>35010铁/(mg/L)≤0.1≤0.2≤0.3≤2.0>2.011锰/(mg/L)≤0.05≤0.05≤0.10≤1.50>1.5012铜/(mg/L)≤0.01≤0.05≤1.00≤1.50>1.5013锌/(mg/L)≤0.05≤0.5≤1.00≤5.00>5.0014铝/(mg/L)≤0.01≤0.05≤0.20≤0.50>0.5015挥发性酚类/(mg/L)≤0.001≤0.001≤0.002≤0.01>0.011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不得检出≤0.1≤0.3≤0.3>0.317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1.0≤2.0≤3.0≤10.0>10.018氨氮/(mg/L)≤0.02≤0.10≤0.50≤1.50>1.5019硫化物/(mg/L)≤0.005≤0.01≤0.02≤0.10>0.1020钠/(mg/L)≤100≤150≤200≤400>400微生物指标21总大肠菌群/(MPNb/100mL或CFUc/100mL)≤30≤30≤3.0≤100>10022菌落总数/(CFU/mL)≤100≤100≤100≤1000>1000毒理学指标14,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序号项目I类Ⅱ类Ⅲ类Ⅳ类V类23亚硝酸盐/(mg/L)≤0.01≤0.10≤1.00≤4.80>4.8024硝酸盐/(mg/L)≤2.0≤5.0≤20.0≤30.0>30.025氰化物/(mg/L)≤0.001≤0.01≤0.05≤0.1>0.126氟化物/(mg/L)≤1.0≤1.0≤1.0≤2.0>2.027碘化物/(mg/L)≤0.04≤0.04≤0.08≤0.50>0.5028汞/(mg/L)≤0.0001≤0.0001≤0.0001≤0.002>0.00229砷/(mg/L)≤0.001≤0.001≤0.01≤0.05>0.0530硒/(mg/L)≤0.01≤0.01≤0.01≤0.1>0.131镉/(mg/L)≤0.0001≤0.001≤0.005≤0.01>0.0132铬/(六价)(mg/L)≤0.005≤0.01≤0.05≤0.10>0.1033铅/(mg/L)≤0.005≤0.005≤0.01≤0.10>0.1034三氯甲烷/(μg/L)≤0.5≤6≤60≤300>30035四氯化碳/(μg/L)≤0.5≤0.5≤2.0≤50.0>50.036苯/(μg/L)≤0.5≤1.0≤10.0≤120>12037甲苯/(μg/L)≤0.5≤140≤700≤1400>140038银/(mg/L)≤0.001≤0.01≤0.05≤0.1>0.139二甲苯/(μg/L)≤0.5≤100≤500≤1000>10002.5.1.4土壤质量项目厂区范围内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表2.5-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览表污染物项目筛选值(mg/kg)管制值(mg/kg)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重金属和无机物砷2060120140镉206547172铬(六价)3.05.73078铜200018000800036000铅4008008002500汞8383382镍1509006002000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0.92.8936氯仿0.30.9510氯甲烷1237211201,1-二氯乙烷39201001,2-二氯乙烷0.5256211,1-二氯乙烯126640200顺-1,2-二氯乙烯665962002000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5污染物项目筛选值(mg/kg)管制值(mg/kg)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反-1,2-二氯乙烯105431163二氯甲烷9461630020001,2-二氯丙烷155471,1,1,2-四氯乙烷2.610261001,1,2,2-四氯乙烷1.66.81450四氯乙烯1153341831,1,1-三氯乙烷7018408408401,1,2-三氯乙烷0.62.8515三氯乙烯0.72.85151,2,3-三氯丙烷0.050.50.55氯乙烯0.120.431.24.3苯141040氯苯6827020010001,2-二氯苯5605605605601,4-二氯苯5.62056200乙苯7.22872280苯乙烯1290129012901290甲苯1200120012001200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63570500570邻二甲苯222640640640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3476190760苯胺922602116632-氯酚2502256500/0苯并[a]蒽5.51555151苯并[a]芘0.551.55.515丙苯[b]荧蒽5.51555151苯并[k]荧蒽551515501500䓛4901293490012900二苯并[a,h]蒽0.551.55.515茚并[1,2,3-cd]芘5.51555151萘2570255700石油烃类石油烃(C10-C40)8264500500090002.5.1.5声环境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见表2.5-5。表2.5-5声环境质量标准16,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标准来源项目所在地365dB(A)55dB(A)GB3096-20082.5.2污染物排放标准2.5.2.1废气(1)施工期: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2)运营期: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颗粒物、甲醇、甲醛、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2024年修改)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甲胺、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限值,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B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排放口NMHC浓度连续稳定不高于60mg/m3。项目厂界三甲胺、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2024年修改)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特别排放限值”。表2.5-6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mg/m3)标准来源1颗粒物2025/1.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2024年修改)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2氮氧化物10025//3非甲烷总烃60去除效率≥97%25/4.04甲醇5025//5甲醛525//6氨/154.9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7硫化氢/150.330.068臭气浓度/152000(无量纲)20(无量纲)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79三甲胺/251.50.08表2.5-7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因子特别排放限值(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标准来源NMHC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5.2.2废水(1)施工期:施工作业人员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污车抽运至田家河污水处理厂处理。(2)运营期: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相关要求,项目废水排放管理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2024年修改),根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2024年修改)要求,废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因此,项目废水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2024年修改)废水间接排放标准和田家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3)雨水排放口:厂区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抑尘。雨水排放口参照《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其中总磷执行Ⅲ类标准要求)。表2.5-8项目废水排放标准一览表(单位:mg/L,pH值无量纲)序号污染物单位《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田家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本项目执行标准1pH无量纲-6~96~92CODmg/L-5005003BOD5mg/L-2202204SSmg/L-4004005NH3-Nmg/L-35356TNmg/L-65657TPmg/L-888甲醛mg/L1-19TOCmg/L---田家河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A标准,具体指标见表2.5-9。表2.5-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pH值无量纲)18,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CODBOD5SS氨氮总氨总磷石油类一级A标准5010105150.51表2.5-10雨水排放口执行标准一览表(单位:mg/L,pH值无量纲)项目pHCOD氨氮总磷GB3838-20026~9402.00.22.5.2.3噪声(1)施工期: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2)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表2.5-11厂界噪声标准值表区域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标准来源施工场界建筑施工场界70dB(A)55dB(A)GB12523-2025厂界3类65dB(A)55dB(A)GB12348-20082.5.2.4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6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2.6.1评价等级2.6.1.1环境空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规定,大气环境评价工作分级根据项目污染物初步调查结果,分别计算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大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简称“最大浓度占标率”),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标准值的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如下:Pi=Ci/C0i×100%式中:Pi一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C—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l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μg/m3C0i一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μg/m3。Coi一般选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中1小时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对于GB3095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附录D中的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9浓度限值。对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选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发布的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或基准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大气评价工作等级按下表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i按下述公式计算,如果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等级划分依据见表2.6-1。表2.6-1评价工作等级评价等级评价工作等级判据一级评价Pmax≥10%二级评价1%≤Pmax<10%三级评价Pmax<1%项目估算模型参数见表2.6-2,项目废气污染源排放参数见表2.6-3~表2.6-4。表2.6-2估算模型参数表参数取值城市/农村选项城市/农村城市人口数(城市选项时)3.7万最高环境温度/℃38.5最低环境温度/℃-14.8土地利用类型工业用地区域湿度条件潮湿气候是否考虑地形考虑地形■是□否地形数据分辨率/m90×90是否考虑岸线熏烟考虑岸线熏烟□是□否岸线距离/km/岸线方向/°/20,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根据AERSCREEN估算模式计算得各个污染因子的Pi值,具体计算结果见下表。表2.6-5废气估算模式计算结果污染源评价因子评价标准(μg/m3)最大地面浓度(μg/m3)最大浓度离源中心距离(m)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评价等级DA001甲醛501.6684463.34二级甲醇10001.76850.06三级TVOC120019.96011.66二级NO22005.31122.66二级TSP9000.9621|0.11三级DA002TSP9005.47381530.61三级DA003TSP9007.16351530.80三级DA004TSP9007.16351530.80三级DA005TSP90034.94801533.88二级DA006NH320014.31101537.16二级H2S100.55765.58二级TVOC120014.31101.19二级DA007TVOC12002.2299650.19三级装卸站台TVOC120011.8460450.99三级设备动静密封点泄露TVOC1200122.520020010.21|一级污水处理站NH320042.32604321.16一级H2S101.968719.69一级TVOC120042.32603.53二级由预测可知,本项目Pmax最大值为21.16%,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本项目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等级定为一级。2.6.1.2地表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中的分级原则,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主要从建设项目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综合确定。本项目按照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根据排放方式和废水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表2.6-6地表水评价等级判定依据表评价等级判定依据排放方式废水排放量Q/(m3/d);水污染物当量数W/(无量纲)一级直接排放Q≥20000或W≥600000二级直接排放其他三级A直接排放Q<200且W<6000三级B间接排放—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1注1:水污染物当量数等于该污染物的年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附录A),计算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当量数,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统计第一类污染物当量数总和,然后与其他类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最大当量数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注2:废水排放量按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种类统计,没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通过工程分析合理确定,应统计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注3:厂区存在堆积物(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废渣等以及垃圾堆放场)、降尘污染的,应将初期雨污水纳入废水排放量,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纳入水污染当量计算。注4: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其评价等级为一级;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为受纳水体超标因子的,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5:直接排放受纳水体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等保护目标时,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6:建设项目向河流、湖库排放温排水引起受纳水体水温变化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评价范围有水温敏感目标时,评价等级为一级。注7:建设项目利用海水作为调节温度介质,排水量≥500万m3/d,评价等级为一级;排水量<500万m3/d,评价等级为二级。注8:仅涉及清净下水排放的,如其排放水质满足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评价等级为三级A。注9:依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参照间接排放,定为三级B。注10: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有废水产生,但作为回水利用,不排放到外环境的,按三级B评价。本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田家河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本项目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确定本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B。根据导则5.3.2.2,三级B其评价范围应符合:a)应满足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的要求;b)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根据导则要求:本次评价主要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处理后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同时应调查依托污水设施执行排放标准是否涵盖监测项目排放的有毒有害的特征水污染物。2.6.1.3地下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本项目,属于I类项目。表2.6-7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较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析的环境敏感区。不敏感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表2.6-8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I类项目Ⅱ类项目Ⅲ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本项目所在地位于姚家港化工园,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属于不敏感区域。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表,确定项目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二级。考虑项目建设区域地下水实际情况,根据导则的查表法,确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项目场区及其周边6km2的范围内。2.6.1.4土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参照附录A.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中“制造业-石油、化工-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其他行业”,本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最终判定为I类。判别依据见下表。表2.6-9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判别依据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耕地、园地、牧草地、饮用水水源地或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较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其他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不敏感其它情况表2.6-10土壤评价工作等级分级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Ⅰ类Ⅱ类Ⅲ类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敏感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较敏感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不敏感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本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占地面积17.68hm2,占地规模属中型(5~50hm2),项目1公里范围有居民区、学校、耕地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污染影响型敏感程度为“敏感”,土壤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根据HJ964-2018要求,结合本次评价的评价等级、项目影响类型、污染途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确定土壤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为项目厂区及周边1km范围。2.6.1.5声环境项目建设地点属3类声环境功能区,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的评价分级原则,本项目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3结合周边敏感目标分布情况,项目声环境评价范围确定为厂区周边200m。2.6.1.6生态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且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污染影响类改扩建项目,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本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园区规划范围及周边近距离内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不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项目建设符合《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要求,符合《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规划(2017-2030)》及其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故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2.6.1.7环境风险根据风险分析章节内容,本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8852.52。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为P1,大气环境敏感程度为E2,地表水环境敏感程度为E1,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E3,本项目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风险潜势分别为IV、IV+、III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6.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判断: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综合等级取各要素等级的相对高值”要求,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Ⅲ。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和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确定环境风险潜势,按照表2.6-11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表2.6-11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环境风险潜势Ⅳ、Ⅳ+ⅢⅡⅠ评价工作等级一二三简单分析因此,本项目大气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地表水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要求,评价范围确定的原则为: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一级、二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5km;三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3km。油气、化学品输送管线项目一级、二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200m;三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100m。当24,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气毒性终点浓度预测到达距离超出评价范围时,应根据预测到达距离进一步调整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参照HJ2.3确定。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参照HJ610确定。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应根据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事故后果预测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范围等综合确定。项目周边所在区域,评价范围外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环境敏感目标,评价范围需延伸至所关心的目标。结合上述要求,确定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为: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为以项目区为中心,半径5km的圆形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范围见本章节2.6.1.2、2.6.1.3。2.6.2评价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及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特征,确定各环境要素的评价范围见下表。表2.6-12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环境要素评价等级评价范围环境空气二级以建设项目厂址为中心,边长为5km的矩形区域。地表水环境三级B重点分析污水处理设施依托可行性。地下水环境二级项目建设地及周边6.0km2范围。土壤环境一级工程占地范围及周边1000m范围。声环境三级厂区及周边200m范围。生态环境简单分析厂区及周边500m范围。风险评价一级大气风险评价范围为项目边界外延5km范围内区域;地表水风险评价范围为园区雨水排口下游10km范围。2.7环境保护目标2.7.1环境空气保护目标项目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项目厂址为中心5km矩形范围内居民点,详见下表。表2.7-1项目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一览表序号名称坐标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XY11#仁合四队553946.553359617.14约28户,27人人群健康二类NE600-120022#方家湾村554038.163358815.36约10户,30人人群健康二类E500-100033#仁合六队5227583376216约23户,69人人群健康二类SE500-110044#马蹄垱村554214.643357747.18约45户,135人人群健康二类SE830-130055#丰山岗553810.853360998.19约60户,180人人群健康二类N1880-250066#仁合三队554783.033359548.48约45户,135人人群健康二类E1070-250077#青村四队551041.663360625.85约40户,120人人群健康二类NW2390-309088#田家河550742.443359797.67约25户,75人人群健康二类NW2000-260099#马家铺村550753.103358837.52约120户,360人人群健康二类W1730-25001010#田螺寺村550613.733357320.47约60户,180人人群健康二类SW2500-24501111#顾家店镇554011.193356351.72约400户,1200人人群健康二类SE1880-26501212#勤合五队555812.843357366.38约35户,105人人群健康二类SE1900-35001313#毛家岭554845.613356946.93约40户,120人人群健康二类SE1100-27001414#青林村554595.283360803.11约90户,270人人群健康二类NE1480-33002.7.2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导则规定,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涉水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渔业水体,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不涉及上述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受纳水体为长江,距离本项目2.612km,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表2.7-2评价区域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名称规模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长江多年平均流量33980m3/sⅢ类W2612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约8000hm2。外围保护区W、S2.7.3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走访调查,本项目不涉及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敏感区,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为评价区域内潜水含水层。2.7.4土壤环境保护目标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走访调查,本项目占地周边1000米范围内涉及居民区、学校、耕地,为本项目土壤环境保护目标。2.7.5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主要声环境保护目标为场地边界外200m范围内居民点,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周边20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2.7.6环境风险保护目标环境风险保护目标主要为项目周边居民、学校和项目厂区西侧白长江,保护目标详26,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见风险评价章节。2.7.7生态保护目标根据调查,项目占地及周边500m范围内无重要物种,无法定生态保护区域、重要生境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等生态敏感区。本项目生态保护目标主要为周边500m范围内动植物资源。2.8项目可行性判定2.8.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2.8.1.1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也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5年12月29日,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项目核发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2512-420550-04-01-932248,见附件)。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8.1.2与“两高”文件相符性分析《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中要求:“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三、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六)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7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七)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21〕61号)中要求:“三、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关。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落实《环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四、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工作,衔接落实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再次梳理“两高”项目的通知》(2021年8月27日)中要求:暂以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为重点。具体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煤电,长流程炼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它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28,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数据局、省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通知》(鄂发改环资函〔2025〕29号),通知明确“两高”项目范围以“行业+产品或装置”确定,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传统行业上游高耗能高排放初加工环节项目,数据中心(含智算中心)等新兴产业项目参照“两高”项目管理。本项目为不属于《省发改委关于再次梳理“两高”项目的通知》《关于印发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通知》中列明的“两高”项目。2.8.1.3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简称综合名录),此次发布的综合名录包含两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包括“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双高”产品名录;二是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项目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项目产品异辛醇、新戊二醇、三羟甲基丙烷、甲酸钙均未被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8.1.4与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2025年4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要求如下: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做好上述新污染物识别,涉及上述新污染物的,执行本意见要求;不涉及新污染物的,无需开展相关工作。禁止审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等有关管控要求。对照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9表2.8-1与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相关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序号《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附表: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是否涉及11.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2.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为原辅材料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21.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2.以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满足豁免条件的除外1)不涉及3以十溴二苯醚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4以短链氯化石蜡2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5以六氯丁二烯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6以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7以三氯杀螨醇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8以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9以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101.以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2.以含有二氯甲烷组分的化妆品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11以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121.以壬基酚为助剂的新改扩建农药生产项目2.以壬基酚为原料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新改扩建项目3.以含有壬基酚组分的化妆品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13以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a-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管理要求:二、禁止审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等有关管控要求。对照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见附表),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序号《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本项目是否涉及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螨醇、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抗生素、已淘汰类(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不涉及管理要求:第三条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序号《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是否涉及1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镉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涉及甲醛序号《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是否涉及1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不涉及序号《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是否涉及1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苯并[a]蒽、苯并[a]菲(3)、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二噁英类物质(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不涉及30,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要求: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是否涉及1镉及镉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氰化物(指氢氰酸、全部简单氰化物(多为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氰化物)和锌氰络合物,不包括铁氰络合物、亚铁氰络合物、铜氰络合物、镍氰络合物、钴氰络合物。)、1,1-二氯乙烯1,2-二氯丙烷、苯、二氯甲烷、甲苯、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2,4-二硝基甲苯、苯并[a]芘、苯并[b]荧葸、苯并[k]荧葸不涉及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三条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序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是否涉及11,2,4-三氯苯、1,3-丁二烯、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甲醛、六价铬化合物、六氯代-1,3-环戊二烯、六溴环十二烷、萘、铅化合物、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三氯甲烷、氯乙烯、砷及砷化合物、十溴二苯醚、四氯乙烯、乙醛不涉及管理要求:一、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二、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三、实行限制措施。(一)限制使用,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二)鼓励替代,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序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是否涉及11,1-二氯乙烯、1,2-二氯丙烷、2,4-二硝基甲苯2,4,6-三叔丁基苯酚、苯、多环芳烃类物质、(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甲苯、邻甲苯胺、磷酸三(2-氯乙基)酯、六氯丁二烯、氯苯类物质、五氯苯、六氯苯、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氰化物、铊及铊化合物、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五氯苯硫酚、异丙基苯酚磷酸酯不涉及管理要求:一、纳入相应环境管理名录。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实施管理。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三、实行限制、替代措施。(一)限制使用,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二)鼓励替代,实施《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序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是否涉及11,1,2,2-四氯乙烷、1,2-二氯乙烷、1,4-二氯苯、2,6-二(1,1-二甲基乙基)-4-(1-甲基丙基)苯酚、3,4,5,6-四溴-1,2-苯二羧酸双(2-乙基己基)酯、4-(2-苯并噻唑硫基)吗啉(别名: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橡胶硫化促进剂NOBS)、4-叔辛基苯酚、N'-(4-氯-2-甲基苯基)-N,N-二甲基甲亚氨酰胺(别名:杀虫脒)、N-苯基-2-萘胺(别名:橡胶防老剂D)、对二氨基联苯(别名: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对羟基苯甲酸丁酯(别名:尼泊金丁酯)氟乙酸钠、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别名:磷酸三(2,3-二溴丙基)酯)、氯甲基甲醚三(4-壬基苯酚)亚磷酸酯、双酚A、五溴苯酚、氧代二氯甲烷(别名:二(氯甲基)醚)、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包括:长链全氟羧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LC-PFCAs)-其他类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三氟甲基)-2,2,3,3,4,4,5,5,6,6-十氟-1-环己基磺酸钾(别名:(三氟甲基)十氟环己基磺酸钾)、1,1,1,2,2,3,3-七氟-3-甲氧基丙烷(别名:全氟丙基甲基醚)、1,1,1,2,2,3,4,5,5,5-十氟-3-甲氧基-4-三氟甲基戊烷、1,1,1,2,4,4,5,5,6,6,6-十一氟-2-三氟甲基-3-己酮、1,1,1,2,4,5,5,5-八氟-2,4-双(三氟甲基)-3-戊酮、1,1,2,2,3,3,4,4,4-九氟-1-丁基磺酸铵(别名:全氟丁基磺酸铵)、1,1,2,2,3,3,4,4,4-九氟-1-丁基磺酸钾(别名:全氟丁基磺酸钾)、1,1,2,2,3,3,4,4,4-九氟-1-丁基磺酰氟(别名:全氟丁基磺酰氟)、1,1,2,2,3,3,4,4,4-九氟-N-(2-羟乙基)-1-丁基磺酰胺的单铵盐、1,1,2,2,3,3,4,4,5,5,5-十一氟-1-戊基磺酸铵(别名:全氟戊基磺酸铵)、1,1,2,2,3,3,4,4,5,5,5-十一氟-1-戊基磺酸钾(别名:全氟戊基磺酸钾)、1,1,2,2,3,3,4,4,5,5,6,6,7,7,7-十五氟-1-庚基磺酸铵(别名:全氟庚基磺酸铵)、1,1,2,2,3,3,4,4,5,5,6,6,7,7,7-十五氟-1-庚基磺酸钾(别名:全氟庚基磺酸钾)、1,1,2,2,3,3,4,4,5,5,6,6,7,7,7-十五氟-1-庚基磺酸锂(别名:全氟庚基磺酸锂)、1,1,2,2,3,3,4,4,5,5,6,6,7,7,7-十五氟-1-庚基磺酰氟(别名:全氟庚基磺酰氟)、1,2,2,3,3,4,4,5,5,6,6-十一氟-1-环己基磺酸钾(别名:全氟环己基磺酸钾)、2,2,3,3,4,4,4-七氟丁酸(别名:全氟丁酸)、2,2,3,3,4,4,5,5,6,6,6-十一氟己酸铵(别名:全氟己酸铵)、2,2,3,3,4,4,5,5,6,6,6-十一氟己酸钠(别名:全氟己酸钠)、2,2,3,3,4,4,5,5,6,6,7,7,7-十三氟庚酸铵(别名:全氟庚酸铵)、2,2,3,3,4,4,5,5,6,6,7,7,7-十三氟庚酸钠(别名:全氟庚酸钠)2,2,3,3,4,4,5,5-八氟四氢呋喃(别名:全氟四氢呋喃)、2,3,3,3-四氟-2-(七氟丙氧基)丙酸钾N-甲基-1,1,2,2,3,3,4,4,5,5,5-十一氟-1-戊基磺酰胺(别名:N-甲基-全氟戊基磺酰胺)、N-甲基-1,1,2,2,3,3,4,4,5,5,6,6,7,7,7-十五氟-1-庚基磺酰胺(别名:N-甲基-全氟庚基磺酰胺)、二甲基苯基锍与1,1,2,2,3,3,4,4,4-九氟-1-丁基磺酸的盐(1:1)、三苯基锍与1,1,2,2,3,3,4,4,4-九氟-1-丁基磺酸的盐(1:1)、双[4(1,1-二甲基乙基)苯基]碘鎓与1,1,2,2,3,3,4,4,4-九氟-1-丁基磺酸的盐不涉及管理要求: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的化学物质,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类别《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否涉及消除类艾氏剂*、a-六氯环己烷、B-六氯环乙烷、氯丹*、十氯酮*、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BDE-209)、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环十二烷、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六氯丁二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多氯联苯、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短链氯化石蜡(烷烃,C10-13,氯化)+: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例如,以下化学文摘社编号标注的物质可能含有短链氯化石蜡,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不涉及限制类滴滴涕、(1,1,1-三氯-2,2-二(对-氯苯基)乙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a和全氟辛基磺酰氟、a例如:全氟辛基磺酸钾、全氟辛基磺酸锂、全氟辛基磺酸铵、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不涉及无意产生类六氯代苯(HCB)、六氯丁二烯、五氯苯(PeCB)、多氯联苯(PCB)、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不涉及管理要求:来源《湖北省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实施方案》(鄂环发〔2024〕17号)(三)落实禁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严格禁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的生产和建设活动,不予批准新建项目投资。加强十溴二苯醚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进出口管控,落实国家公布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严格禁止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在我省的进出口。加大对已淘汰及新增列禁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POPs的非法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执法力度,监督企业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自行监测,实施达标排放,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四)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产生的POPs排放。对生产过程中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产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或消除无意产生的六氯丁二烯和多氯萘污染物排放。继续实施二噁英污染控制措施,协同减少无意产生的多氯萘的环境排放。强化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监测,实现无意产生的六氯丁二烯、多氯萘源头削减或消除,推动污染物协同治理。(五)加强产品中POPs含量限值管控。根据国家发布的POPs含量限值标准,加强重点塑料制品产品中十溴二苯醚含量抽查检测及管控。严格落实国家公布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加强氯化石蜡、重质液体石蜡中短链氯化石蜡含量检测。严格落实建筑用绝热制品中六溴环十二烷限值标准,落实灭火泡沫产品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的含量限值管理要求。经对照,本项目原辅材料、中间产物、产品、污染物均不涉及《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附表所列“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不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所列的化学品。项目污染物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甲醛。综上所诉,项目涉及使用或产生的新污染物为:甲醛。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物质排放、确保达标排放、防范环境风险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符合《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2.8.2厂址可行性分析2.8.2.1用地批准情况本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规划总用地面积17.68公顷(折合约88亩),该地块为工业用地。项目不属于《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限制类、禁止类项目。2.8.2.2与周边企业相容性分析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为专业化工园区,厂区周边为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3无食品加工等对环境要求较高的企业。且项目500m范围内无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大气环境敏感建筑物。2.8.3项目周边基础设施依托可行性分析项目拟建地位于规划建设的姚家港化工园,园区现有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善;污水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周围环境基础设施较完善,利于项目的建设。2.8.4厂区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1)平面布置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防火、安全、卫生和建设用地指标要求。(2)因地制宜,在满足生产使用的要求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靠、减少投资、降低造价、节约用地。(3)相关装置邻近布置,符合生产工艺要求,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连续性,使生产作业线最短,物料流向合理,管线短捷,避免反复运输和交叉作业。(4)合理组织运输,缩短运输距离,便于相互联系,避免人流、货流交叉,减少相互干扰,保证交通安全。(5)项目总图布置满足工艺流程要求,项目单独设置卸料间,各工序衔接应顺畅,平面和竖向布置合理,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项目分别设置有人流和物流出入口,布局合理。(6)充分考虑环保的要求,污染源尽量考虑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减少对工厂的污染。(7)总体布局紧凑,土地利用率高。综上,厂区平面布局合理。2.8.5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2.8.5.1与《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与本项目相关的要求有:第三章: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深入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治绿”。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外,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推进实施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程,以三峡库区为重点,探索开展库区消落带生34,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态修复,逐步恢复长江岸线生态功能。第五章:持续推进结构调整,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量指标进行减量替代。第七章:统筹推进“三水共治”,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深化工业水污染防治。推动化工、焦化、农药、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氮肥、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持续以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分类管理,分期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第八章:加强协同控制,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继续执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与评估监测,到2023年底前,武汉等重点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完成改造。推进焦化、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实施陶瓷、玻璃、有色、石化、工业锅炉、砖瓦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持续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积极推进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广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过程综合整治。强化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进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提高汽车整车制造、工业涂装、船舶制造、包装印刷、化工、家具等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源头替代比例。实施全流程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汽油、石脑油、航煤等储罐综合治理,强化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及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控制,着力提升LDAR质量。全面提升治理设施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实施装卸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展污水逸散废气专项治理,强化非正常工况废气收集处理,切实提高VOCs末端治理水平,确保达标排放。深化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推广建设VOCs“绿岛”项目。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管力度。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实施季节性调控。引导各地市政工程施工实施精细化管控。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5本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符合园区规划。项目距离长江最近距离为2.6km,不属于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的化工项目。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及接管标准后接入田家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入长江;废气经厂区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8.5.2《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改造。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要求,禁止不符合要求的开发活动和产业准入,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严格产业准入门槛,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指标进行减量替代。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制定全市落后产能淘汰年度方案,持续淘汰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开展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加强对全市化工园区的规范化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集中发展”,制定高标准项目准入条件,严格项目入园评审。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打造绿色循环低碳园区和国家级绿色园区。严格化工项目入园管理,新上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合规化工园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类项目,不属于《省发改委关于再次梳理“两高”项目的通知》(2021年8月27日)中规定的两高项目。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内,距离长江2.6km,不属于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的化工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2.8.5.3与《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引》符合性分析2022年7月6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53号),指南中明确“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拟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入园;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入园;全面禁止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的项目入园……”。36,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项目符合宜昌姚家港化工园产业规划要求;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项目不涉及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项目符合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入园指引》入园要求中生态环保要求;项目建成后废水、废气、噪声均可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未突破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项目环境风险可控;项目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综上,项目符合《入园指引》入园要求要求。2.8.5.4与《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发展规划》,宜昌姚家港化工园产业定位为: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组合优势,依托各种要素条件,把园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煤磷锂材四化融合大型新材料产业基地”,打造一条煤磷化工新材料产业链、一条磷锂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一条有机合成新材料产业链,形成以化工新材料和新能源材料为核心,专用化学品和精细化工协同发展的化工产业体系,构建资源-化工产品-终端产品、多产业融合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终端化发展,力争通过5-10年时间,建成全国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化工材料产业基地之一。园区规划主导产业为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材料、专用化学品、精细化工等。园区规划形成“一园、三区、四轴、多组团”的空间结构。“一园”:宜昌姚家港化工园。“三区”:结合园区开发进度及空间形态,园区整体划分为A、B、C三个片区,A区为318国道以南、焦柳铁路以东的原姚家港化工园区域、B区为焦柳铁路以西的原白洋河工业园田家河片区、C区为318国道以北的新增区。“四轴”:沿318国道发展轴、沿鸦枝快速路发展轴、沿石宝山大道发展轴、沿紫姚铁路发展轴。“多组团”:按园区规划产业集群划分为多个产业发展组团,包括新型肥料产业区、煤磷新材料产业区、高端专用化学品产业区、沿江配套产业区、综合利用产业区、基础化工产业区、新能源产业区、材料制品产业区、物流仓储区等。空间分区规划见附图。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的规划面积为7481.13公顷,其中工业用地5414.14公顷,占规划用地的72.37%。规划围绕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材料、专用化学品、精细化工等主导产业打造化工生产基地。以空间集聚、土地集约利用、对环境影响最小为布局原则,将规划区内工业用地划分为材料制品产业区、高端专用化学品产业区、综合利用产业区、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7煤磷新材料产业区、新型肥料产业区、基础化工产业区、新能源产业区、沿江配套产业区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宜昌姚家港化工园规划的基础化工产业区,用地属园区规划的工业用地,符合《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发展规划》相关要求。2.8.5.5与《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2022年5月,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对报告书提出了审查意见。(一)与分区环境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判定《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化工园实行分区管控,将化工园划分为保护区和重点管控区,见表2.8-2。表2.8-2姚家港化工园分区管控划分表类别空间单元范围基本管制要求保护区水域雄丰水库、金钟寺水库、桐林水库、石宝山水库禁止侵占水域公共绿地及防护绿地石宝山水库、雄丰水库、桐林水库周边规划公园绿地;金钟寺水库周边、焦柳铁路及鸦枝快速路两侧、紫姚铁路两侧以及桐树岗路东侧严格按照规划保留用作绿化建设,不宜作为其他建设用途重点管控区长江及重要支流岸线长江干流岸线、玛瑙河岸线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工业用地产业组团鼓励开发建设,节约土地资源。减轻邻避效应其他用地化工园工业用地以外片区(保护区除外)鼓励开发建设,节约土地资源,减轻邻避效应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宜昌姚家港化工园“三区”中的B区,用地为规划的工业用地,属重点管控区,项目与重点管控区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判定见表2.8-3。表2.8-3项目与重点管控区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判定表重点管控区环境准入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空间布局约束要求①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②执行全省、宜昌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③单元内岸线执行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岸线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优先保护岸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④长江及其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现有化工企业装置依法关停或搬离;“整治关停区”符合入园标准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合规园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宜昌姚家港化工园内,项目建设区域与长江最近距离约2.6km,不占用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符合(2)污染源排放管控要求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报告书》提出了总磷排放管控措施,本项目新增总磷总量控制指标在宜昌市范围内调剂解决。2024符合②新建、改建、扩建磷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项目应实施总磷减量替代。③化工园涉及宜昌市“三线一单”重点管控单元的区域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年枝江市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SO2、NOX、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将按要求实施2倍削减替代。(3)环境风险管控要求①姚家港工业园区应建立大气、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②姚家港工业园区内煤化工、磷化工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③姚家港工业园内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磷化工、煤化工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①姚家港工业园区已建立大气、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②项目在贮存、转移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过程中,将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③项目在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将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符合(4)资源开发利用管控要求姚家港工业园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75%。项目建成后厂区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75%。符合(二)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判定项目与《市环保局关于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中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判定见表2.8-4。表2.8-4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宜昌姚家港化工园应以推动产业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目标,以有效缓解工业园区发展对资源环境的承载压力,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项目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要求。符合按照“优先保障生态空间,合理安排生活空间,集约利用生产空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园区建设需要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玛瑙河、长江沿线1公里),核实和划定优先保护区和重点管控区,明确园区开发建设的空间管控约束性要求。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宜昌姚家港化工园“三区”中的B区,用地为规划的工业用地,属重点管控区,符合重点管控区环境准入要求;项目建设区域与长江最近距离约2.6km,用地未占用需要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长江沿线1公里)。符合在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布局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布局入园企业,优先选择环境污染小、风险低的项目入园,并结合环境影响采取针对性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项目不属于园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项目,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符合规划实施过程中应贯彻环保优先、环境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确保园区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置、工业固废处理处置、防护绿化隔离带等重大环保基础设施的投运与园区规划方案和整体实施有效衔接。项目需外排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放至园区污水管网,经田家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用汽依托宜昌白洋供热有限公司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供热中心符合强化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入园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应急防范体系,做好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落实区域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完善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演练。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应急防护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该预案演练。符合完善园区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及污染源监控系统的建设,按照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监测工作。环评中已制定自行监测计划符合入园建设项目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符合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92.8.6与长江经济带发展相关法规及文件符合性分析2.8.6.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相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内,距离长江2.6km,不属于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的化工项目。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2.8.6.2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符合性分析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三部委于2017年7月13日联合印发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该《保护规划》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中提到“长江沿线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抓紧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的清单式管理要求。提出长江沿线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产业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占用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必须无条件退出。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严控下游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向上游转移。”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内,距离长江2.6km,不属于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的化工项目。因此,本项目建设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相符。2.8.7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2.8.7.1生态空间管控符合性分析(1)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及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等省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40,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341号):辽宁、黑龙江、湖北、四川、贵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任务和《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你省(市)完成了“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符合质检要求,从即日起正式启用,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具体以自然资源部反馈的矢量数据成果为准。本项目选址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内,项目属于工业用地;据自然资源部启用的《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本项目建设地点不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相符性分析如下。表2.8-6本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型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2、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3、严格执行《*************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4、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5、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1、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中禁止、限制类行业及工艺。2、本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类。3、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4、项目的建设符合开发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符合沿江15公里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符合(2)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41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2025年1月),宜昌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见下表。表2.8-5宜昌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维度序号准入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方面6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内,符合开发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符合18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煤化工、有色等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两高”项目认定以列入发改委《十四五拟投产达产“两高”项目清单》为准)。本项目不在具体的“两高”项目范围内。符合19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集中供热项目除外)。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具备上网条件的现役自备燃煤机组(含煤与其他燃料混烧机组)纳入电网统一调度,承担与公用燃煤电厂相同的义务;不具备条件的2025年底前关停或采取清洁燃料替代。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区域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本项目蒸汽由园区管网提供,本项目从园区蒸汽总管就近接入。符合25重视新污染物治理。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口,并逐步予以淘汰。严格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现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本项目不涉及《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附表所列“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项目涉及使用或产生的新污染物包括:甲醛,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物质排放、确保达标排放、防范环境风险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符合《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项目不涉及新化学物质;项目将对设计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不涉及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33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本项目不属于所列行业。符合40严格涉重金属产业准入,落实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或批复文件中明确具体的重本项目不涉及《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中重点行业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符合42,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限期整改总磷超标排污口,新建、改扩建涉磷工业项目应实施总磷减量替代。放。49积极推进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储罐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罐型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推动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含VOCs有机废水系统中集水井(池)、均质罐等排放的高浓度VOCs废气单独收集处理,采用燃烧等高效实用的治理技术。全面提升LDAR实施效果。严格按照相关指南规定,建立台账,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项目涉VOCs从储存、转移、输送均为密闭,不涉及敞开液面溢散,涉VOCs反应设备全密闭生产,尾气进入焚烧装置经焚烧处置后有组织排放。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指南规定,建立台账,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符合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13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本项目涉及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一般管控单元1(ZH42058330001)、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一般管控单元4(编码为ZH42058330004)。本项目与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2.8-6本项目与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型一般管控单元1(ZH42058330001)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执行全省、宜昌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2.单元内岸线执行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岸线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优先保护岸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4.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属合格化工园区,项目建设区域与长江最近距离约2.6km、,符合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岸线农用地,不涉及围栏围网养殖。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乡镇集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2.单元内锅炉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3.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废水全部进入田家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处理率100%;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相符环境风险防控//相符资源开发//相符效率要求管控类型一般管控单元4(ZH42058330004)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2.执行全省、宜昌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3.单元内岸线执行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岸线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优先保护岸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5.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属合格化工园区,项目建设区域与长江最近距离约2.6km、,符合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岸线农用地,不涉及围栏围网养殖。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乡镇集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2.单元内锅炉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3.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废水全部进入田家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处理率100%;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相符环境风险防控/相符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相符2.8.7.2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鄂长江办〔2022〕18号)符合性分析表2.8-7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相关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江通道项目。符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项目建设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符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项目用地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符合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区域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和保留区。符合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项目不新建排污口。符合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符合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且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符合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符合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位于姚家港化工园B区。项目不在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中。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符合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项目不在具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范围内。符合(4)规划环评负面清单要求根据《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宜昌姚家港化工园规划产业禁止及限制准入环境负面清单见表2.8-8。表2.8-8宜昌姚家港化工园规划产业禁止及限制准入环境负面清单管控类别行业清单制定依据禁止类1、禁止引入涉及国家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禁止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中禁止类淘汰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禁止类。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长江办(2022)7号)项目。3、禁止引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列项目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长江办(2022)7号)5、《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6、《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对照《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未被列入产业禁止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45及限制准入环境负面清单,符合入园项目类别要求。2025年12月29日,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项目核发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2512-420550-04-01-932248,见附件),同意项目开展建设。2.8.8与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2.8.8.1挥发性有机物判定世界卫生组织(WHO)对VOC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根据《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5号附件5)对VOC的定义为:“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CH4、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主要包括具有挥发性的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VOC的定义为: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本项目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主要为丙烯、丙烷、甲酸甲脂、甲醛、三甲胺、正丁醛、异丁醛、异辛醇、新戊二醇、甲醇、三羟甲基丙烷、甲酸、C8辛烯醛、戊烷、羟基特戊醛等。2.8.8.2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判定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情况见表2.8-10。表2.8-10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46,湖北源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判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不属于重点区域/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属于重点行业/二、控制思路与要求(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本项目各原辅材料中尽可能的选用了低VOCs含量,优化生产工艺,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符合(2)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对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同时,生产设备全部选用国内先进设备,密闭性较好,可以有效减少无组织VOCs排放。符合(3)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工艺成熟稳定,可确保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符合(4)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本项目按照国家VOCs控制管理要求提出了相应的环境治理和控制管理指标,可以有效避免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及跑冒滴漏等问题。符合三、重点行业治理任务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要开展LDAR工作。本项目主要工序均密闭化设置求,涉VOCs主要工序均密闭化设置,对VOCs物料储罐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收集池(罐)等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项目计划按规定开展LDAR工作。符合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重点区域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淘汰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本项目涉VOCs主要工序均采用密闭设备,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分离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符合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本项目储罐采取固定罐及浮顶罐并设符合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重点区域大于等于5.2kPa)的有机液体,利用固定顶罐储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有氮封,罐体放空口尾气接入废气焚烧处理装置处理。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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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多元醇及配套原料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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