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交直流电源迁建招标采购公告(2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和拟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 8 楼生态环境局。
传真:0512-66680899
邮编:215028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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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交直流电源迁建项目
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
苏州固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青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由于企业现有生产车间限制且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需求,企业将生产车间从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78号5号楼206室搬迁至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租用苏州蓝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厂房,租赁建筑面积共计为1000平方,搬迁后原厂房的车间放弃使用,搬迁后在新厂房进行变压器、电抗器、稳压器、逆变器、互感器及UPS电源等交直流电源的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于2026年2月25日~2026年2月26日在https://gongshi.qsyhbgj.com/h5public-detail?id=474665网站对本项目进行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管理措施。
1、废气:本项目含浸、烘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40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昼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同时应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lqianqian@sipac.gov.cn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附件:(公示材料)
苏州固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交直流电源迁建项目环评(公示板).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苏州固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生产交直流电源迁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苏州固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附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苏州固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交直流电源迁建项目项目代码2511-320571-89-01-937215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地理坐标(东经120度48分1.150秒,北纬31度18分46.00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8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77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其他(报告表)排污许可管理类别87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其他(登记表)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苏园行审备〔2026〕27号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5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00m2(建筑面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详见下表:表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专项评专项评价的类设置原则项目情况价设置别情况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恶英、大气本项目不涉及无需设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置目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本项目废水接入市无需设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政污水管网置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1-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无需设置无需设置无需设置无需设置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原辅料存储量较小,储存量均未超过临界量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不涉及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4〕86号)2、规划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规划环评文件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原环境保护部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的审查意见》(环审〔2015〕197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2、规划环评跟踪评价文件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的审核意见》(苏环审〔2024〕108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相符性分析1.1《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主要内容(1)规划期限与范围苏州工业园区行政辖区范围土地面积278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其中近期2012-2020年,远期2021-2030年。(2)功能定位国际领先的高科技园区、国家开放创新试验区、江苏东部国际商务中心、苏州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市。(3)总体目标探索转型升级、内涵发展的新路径,建设经济、管理、文化、社会、生态发展水平全面协调现代化的新城区。至2020年,优化提升既有基础,发掘存量资源潜力,积累自主创新资本,稳中求进,为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先导先行。力争全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生态建设等部分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至2030年,主要发展指标全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建成产业高端、文化繁荣、居民富足、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新城区。(4)城区规模人口规模:到2020年,常住人口为115万人;到2030年,常住人口为135万人;用地规模:到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71.4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约149.0平方米;至203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77.2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约131.3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方米。(5)空间布局A、空间布局结构:轴心引领、三湖联动、四区统筹、多片繁荣,规划形成“双核多心十字轴、四片多区异彩呈”的空间结构。①双核:湖西CBD、湖东CWD围绕金鸡湖合力发展,形成园区城市核心区。②多心:结合城际轨道站点、城市轨道站点、功能区中心形成三副多点的中心空间。③十字轴:结合各功能片区中心分布,沿东西向城市轨道线和南北向城市公交走廊,行成十字型发展轴,加强周边地区与中心区的联系。④四片多区:包括娄葑、斜塘、胜浦和唯亭街道四片,每片结合功能又划分为若干片区。B、中心体系:规划“两主、三副、八心、多点”的中心体系结构。①“两主”,即两个城市级中心,包括苏州市中央商务区(CBD)、苏州东部新城中央商业文化区(CWD)和白塘生态综合功能区。②“三副”,即三个城市副中心,即城铁综合商务区、月亮湾商务区和国际商务区。③“八心”,即八个片区中心。包括唯亭街道片区中心(3个)、娄葑街道片区中心(1个)、斜塘生活区中心、车坊生活区中心、科教创新片区中心和胜浦生活区中心。④“多点”,即邻里中心。(6)分区建设引导为进一步深化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发展资源,明确产业导向,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园区正式印发实施《苏州工业园区优化内部管理体制方案》,构建区域板块发展新格局。①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要对接融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积极开展政策功能先行先试,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健康医疗、金融贸易、电子商务、仓储物流等产业,努力打造辐射全国的智慧商贸平台、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园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高地。②独墅湖科教创新区:要以高端人才为引领、以合作办学为特色、以协同创新为方向,加快建设成为高新产业聚集、高等教育发达、人才优势突出、环境功能和创新体系一流的科教协同创新示范区。③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要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企业总部基地为核心,集聚综合性、区域型、职能型等各类企业总部,吸引国内外知名的时尚新颖运动休闲项目,提升产业高度,提靓生态环境,提优生活品质,率先打造国内一流的宜商、宜游、宜居新型旅游度假区。④金鸡湖中央商务区:要集聚总部经济、流量经济、消费经济与城市功能要素经济,实行高端服务、高端制造双轮驱动,打造长三角上海金融副中心、高端商业商务中心、产城融合先导区和宜居城市核心区。(7)发展战略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综合竞争力为核心,围绕建设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现代工业为主体、第三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相配套的现代化工业园区的总目标,坚持中新合作,努力把园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发区。(8)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业:电子信息制造、机械制造,将积极向高端化、规模化发展。现代服务业:以金融产业为突破口,发挥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基地优势,重点培育金融、总部、外包、文创、商贸物流、旅游会展等产业。新兴产业:以纳米技术为引领,重点发展光电新能源、生物医药、融合通信、软件动漫游戏、生态环保五大新兴产业。制造业发展引导:优化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业等主导产业;进一步壮大发展生物医药、纳米技术、云计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逐步淘汰现状污染重、能耗高的造纸、化工等行业;限制发展劳动密集型、发展空间不大的纺织等行业,并逐步实施空间转移。园区拟定提升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纳米光电新能源和融合通信等新兴产业,通过现有制造业调整内部结构,延伸产业链,构建更为先进的产业体系;同时园区实行了绿色招商,对入区项目实行严格的筛选制度,鼓励高科技、轻污染项目入园,重污染的项目严禁入园。(9)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充,将基本农田范围划为禁建区。规划至2030年,园区建设用地规模为18176.55ha。(10)交通运输园区地处长江三角洲中心腹地,位于中国沿海经济开放区与长江经济发展带的交汇处,位于苏州古城以东,东临上海,西靠太湖,南接浙江,北枕长江,距上海虹桥机场约80km。(11)公用工程①供水:按照国际先进水平建设的自来水厂一期工程于1998年1月建成并开始向园区正式供水,苏州工业园区自来水厂位于星港街和金鸡湖大道交叉口。太湖作为水厂的主要水源,引入阳澄湖作为第二水源,形成双水源供水格局。水厂出水水质优于国家标准,并达到国标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②排水:园区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由雨水管汇集后就近排入河道。区内所有用户的生活污水需排入污水管,工业污水在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污水管,之后由泵站送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吴淞江。③水处理:苏州工业园区范围规划总污水处理能力90万吨/日。目前苏州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能力为50万吨/日。其中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20万吨/日,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处理能力30万吨/日。园区乡镇区域供水和污水收集处理已实现100%覆盖。其中,第一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中新合作区、娄葑、唯亭、跨塘、胜浦、新发展东片及南片区等七个片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西至独墅湖、东至吴淞江西岸、南临吴淞江北、北至斜塘河以南区域内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④供电:园区的电力供应有多个来源,通过华东电网和一些专线向园区供电。高压电经由园区内的数座变电站降压后供用户使用。多个变电站保证了设备故障情况下的系统可靠性,从而降低了突发停电的风险。⑤供气:目前承担苏州工业园区燃气供应的苏州港华燃气公司管道天然气最高日供气量达到120万立方米,年供氧量超过3亿立方米,投运通气管网长度1500公里。⑥供热:目前园区集中供热主要由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北部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提供、东吴热电有限公司提供。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园区的主要集中供热企业之一,有燃机分厂、第一热源厂、跨塘分厂3个热源点,其中跨塘分厂于2015年8月正式停产并拆除。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第一热源厂位于园区苏桐路55号,设计供热能力100吨/小时,现有二台20吨/小时的LOOS锅炉,供热能力40吨/小时,年供热量超过10万吨。蓝天燃机分厂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三区东南部,建有2×18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最大对外供热能力可达250t/h,发电能力为360MW,第一热源厂建有一台德国进口的20t/h燃油锅炉,供热能力为40t/h。北部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工业园区312国道以北,占地面积7.73公顷,于2013年5月投入运行,建设规模为2×18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年发电能力20亿KWh,最大供热能力240t/h,年供热能力100万吨。苏州东吴热电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东南部,建有三台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配二台24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总投资达5亿多元,已于2005年5月建成,供汽发电。采用电除尘的电站锅炉,除尘效率高达99%以上;采用高温高压参数和抽汽供热机组性能可靠、压力变动率小的自动调压系统,可以在任何时段保障热用户的用汽品质,满足热用户用汽特性的需要。投产以来,机组抽汽的供汽能力可达160-180吨/小时以上。公司目前拥有蒸汽用户30多家,年销售蒸汽43万吨,主要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和吴中区河东工业园的外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服务。⑦通讯:通信线路由苏州电信局投资建造并提供电信服务。目前已建成的通信网络可提供国际直拨长途电话业务、全国互联漫游(包括部分国外城市)移动电话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国内主要城市电视和电话会议业务、传真通信业务、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业务及公用数据通信业务。其中公用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分组交换网业务、公用数字数据网(DDN)业务、公用电子信箱业务、中国公用计算机交互网及国际互联网业务。综上,园区现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1.2相符性分析(1)用地性质相符性: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本项目所在地为规划的工业用地,项目实施前后不改变土地性质,因此本项目与工业园区用地规划相符。且项目不涉及“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以及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内容。(2)发展定位相符性: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主要从事生产交直流电源项目,不属于本轮规划中的“逐步淘汰现状污染重、能耗高的造纸、化工等行业;限制发展劳动密集型、发展空间不大的纺织等行业……”,因此不违背《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相关规定。(3)本项目可依托苏州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供水、排水、水处理、供电、通讯等,可满足项目生产需求。2、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相符性分析2.1《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相关内容(一)面向未来的战略发展目标规划范围:苏州工业园区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78平方千米。发展定位:新时代开放创新高地、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苏州城市新中心。发展目标:2025年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世界一流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苏州城市新中心功能明显增强。2035年全面建成开放创新凸显、创新人才荟萃,创新主体集聚、创新成果涌流、创新活力迸发、创新环境卓越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世界一流自贸试验区,全面建成具备科创策源、开放窗口、专业服务、时尚消费、文化交流等复合功能、面向未来的苏州城市新中心。人口规模:至2035年规划常住人口140-150万人。(二)塑造集约高效的空间布局(1)划定三条控制线①永久基本农田苏州工业园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0.094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0.3071万亩,含委托易地代保任务0.2488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0.7854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298倍。(2)优化总体空间结构“一主”——环金鸡湖主中心。“两副”——阳澄南岸创新城、吴淞湾未来城。“四片”——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阳澄湖半岛度假区、金鸡湖商务区。(三)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2+4+1”特色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巩固提升2大支柱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培育壮大4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纳米技术及新材料、人工智能及数码产业、新能源及绿色产业。布局发展未来产业:量子信息、智能材料、纳米能源、柔性电子、未来网络。发展高水平现代服务业。5大生产性服务业:金融、信息、科技、商务、物流。3大生活性服务业:文旅、商贸、社会服务。(四)增强安全永续的韧性支撑。(1)践行双碳战略全面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加强区域绿色能源输配系统和储备应急设施建设。构建多能互补、供需协调的低碳能源系统。推进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减排、融合管控。(2)加强环境保护重点推进工业生产、交通领域的大气污染控制。严格执行雨、污水分流排水体制。推进土壤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及安全利用。完善固废收集及资源化利用体系。(3)提升安全韧性依托完善的供水、排水、能源、环卫等市政设施系统,构建城市生命线工程一体化安全格局。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与应急通道系统。建立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预警机制和救援体系。(4)提升智慧化水平深化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完善数字化公共服务体系,打造以人为本的智慧生活环境。2.2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属于“四片”中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本项目地块属于规划的工业用地;本项目属于工业园区“2+4+1”特色产业体系中巩固提升2大支柱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本项目依托苏州工业园区完善的供水、排水、能源等市政设施系统。综上,本项目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符。3、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相符性表1-2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11-序号审查意见相符性1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苏州城市发展规划,从改善提升园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角度,树立错位发展、集约发展、绿色发展以及城市与产业协调发展的理念,合理确定《规划》的发展定位、规模、功能布局等,促进园区转型升级,保障区域人居环境安全。本项目所在地为规划的工业用地,本项目为生产交直流电源项目,项目实施后符合工业用地性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2优化区内空间布局。严守生态红线,加强阳澄湖、金鸡、独墅湖重要生态湿地等生态环境敏区的环境管控,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稳定。通过采取“退二进三”、“退二优二”、“留二优二”的用地调整策略,优化园区布局,解决好塘老镇区、科教创新区及车坊区部分地块居住与工业布局混杂的题。本项目距离独墅湖重要湿地约8.7km,距离金鸡湖重要湿地约8.1km,距离阳澄湖(工业园区)重要湿地约7.1km,不在独墅湖重要湿地、金鸡湖重要湿地、阳澄湖(工业园区)重要湿地的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本项目用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3快推进区内产业优化和转型升级。制定实施方案,逐步淘汰现有化工、造纸等不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严格限制纺织业等产业规模。本项目属于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不属于园区产业规划淘汰和严格限制的产业,基本符合园区产业结构。4严格入区产业和项目的环境准入。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产业准入,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项目。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物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率均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本项目符合环境准入,不在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规定的范围内。本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能够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5加强阳澄湖水环境保护。落实《江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要求,清理整阳澄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养殖项目和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企业,推动阳澄湖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不在《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的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范围内,符合《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要求。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但本项目不属于条例禁止建设的内容,与《江苏省太-12-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要求相符。6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维护和改善区域环质量。本项目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条件下,拟采取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维护区域环境。7完善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加快区内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不断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快污水处理厂脱磷脱氮深度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管网的建设,提高尾水排放标准和中水回用率;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统筹考虑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本项目不需使用集中供热。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在厂区内仅作暂存。8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每隔五年左右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在《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前,《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项目符合《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中用地和产业规划的要求3、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核意见相符性分析2024年12月2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南京市主持召开了《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核会,提出了审核意见(苏环审〔2024〕108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3、表1-4。表1-3本项目与跟踪环评审核意见相符性分析序号审核意见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以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发展规模、产业结构、用地布局。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协调衔接,强化空间管控,降低区域环境风险,统筹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本项目主要为生产交直流电源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产业;项目地为工业用地,与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13-2严格空间管控,优化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禁止在阳澄湖苏州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要求,生态空间管控区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区内绿地及水域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加强现有化工企业存续期管理,推进联华工业气体(苏州)有限公司、苏州盛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尚未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于2027年底前完成认定或去化转型,强化工业企业退出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现有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加快苏慕路-槟榔路以北区域、中心大道西-黄天荡以北-星港街以西-常台高速以东区域、东兴路以南片区“退二进三”进程。强化园区空间隔离带建设,加强工业区与居住区生活空间的防护,确保园区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本项目不在“退二进三”区域,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与工业园区用地规划相符;本项目不属于化工企业,不在整改范围内。符合符合3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相关要求,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体系,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管控”。2024年底前完成贝朗医疗(苏州)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的VOCs综合治理工程,苏州河长电子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产能淘汰与压减工程,福禄(苏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业炉窑整治工程,乔治费歇尔金属成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铸造行业综合整治工程,以及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储罐治理工程等68项涉气重点工程,推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重点落实涉磷企业专项整治,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30年,园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有助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14-(PM2.5)年均浓度应达到25微克/立方米,阳澄湖苏州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稳定达到地表水II类水质标准,界浦港应稳定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娄江、吴淞江、独墅湖、金鸡湖等应稳定达到地表水IV类水质标准。4加强源头治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附件2),严格限制与主导产业不相关且排污负荷大的项目入区,执行最严格的废水、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强化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高效治理设施建设,落实精细化管控要求。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清洁生产I级水平。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重点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审核,引导其他行业自觉自愿开展审核,不断提高现有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碳减排、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要求,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推进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快编制《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专项报告》,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等规划内容,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本项目主要为生产交直流电源项目,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均可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对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引入项目,不在空间布局约束范围内,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5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建设,确保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5年底前完成苏州市娄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加快推进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推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进一步推进园区再生水回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园区及工业企业再生水回用率。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监督监管。定期开展园区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监督、检查、管理及修复机制。2027年底前完成苏州东吴热电有限公司燃煤抽凝机组改造工程,有序推进燃煤机组关停替代。加强园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应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处置,做到“就地分类收集、就近转移处置”。本项目所在区域污水、雨水管网已铺设到位,废水依托租赁厂区现有接管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新增排污口;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收集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各类固体废物按要求暂存和安全处置。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开展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结合区域跟踪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园区本项目投产后,将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15-开发建设规模和时序进度,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对于企业关闭、搬迁遗留的污染地块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工作。严格落实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建立园区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并纳入监控预警体系。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排放企业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推动建立园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风险防控体系。指导区内企业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推进区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全覆盖;暂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条件的企业,应做好委托监测工作。积极推进氟化物污染物排放及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区内重点涉氟企业雨水、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氟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并联网。(HJ819-2017)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7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小事故不出厂区、大事故不出园区”。加强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充足的应急装备物资,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完善环境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提升应急实战水平。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督促整改到位,保障区域环境安全。重点关注并督促指导区内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构筑“风险单元-管网、应急池-厂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防控涉重金属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本项目建成后实施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并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应急实战水平。符合表1-4本项目与跟踪环评审核意见中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序号准入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产业准入要求主导产业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本项目主要为生产交直流电源项目,属于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符合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产业,量子信息、智能材料、纳米能源、性电子、未来网络等。特色金融、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物流服务等五大生产性服务业,旅产业融-16-合、商贸服务转型、社会服务等三大生活性服务业。制造,不属于禁止引入项目类别,不属于“两高”项目不违背园区产业准入条件。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优先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本)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产业发展和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鼓励类,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优先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绿色产业;优先引进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材料的产业,源头控制VOCs产生;优先支持现有产业节能技改项目,特别是减少VOCs排放量的原料替代、工艺改造或措施技改。禁止引入禁止新建含电镀、化学镀、转化膜处理(化学氧化、钝化、磷化、阳极氧化等)、蚀刻、化成等工艺的建设项目(列入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外)。禁止新建水泥、平板玻璃等高碳排放项目,及与园区主导产业不符或不兼容的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燃料项目,以及含酿造、印染(含仅配套水洗)等工艺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含炼胶、混炼、塑炼、硫化等工艺的建设项目(不产生特征恶臭污染物的除外)。禁止新建、扩建单纯采用以电泳、喷漆、喷粉等为主要工艺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区域配套的“绿岛”项目除外)。禁止建设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单纯采用以印刷为主要工艺的建设项目,以及单纯采用混合、共混、改性、聚合为主要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建设项目(包括采用上述工艺生产中间产品后进行喷涂、喷码、印刷或组装的项目)。禁止建设采取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的项目。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苏发改规环〔2024〕4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相关项目需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17-禁止建设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空间布局约束苏州工业园区涉及《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重点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按照相关管控方案执行。本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不占用生态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基本农田,项目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禁止违规占用。青丘浦以东、中新大道南、新浦河西,禁止生产制造业入驻。娄江南岸、园区23号河两侧,锦溪街、中环东线两侧全部设置绿化带。严格控制临近居民区工业地块企业布置排放恶臭气体的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质量要求环境空气方面: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表1过渡阶段浓度限值二级标准,PM2.5在2025年、2030年浓度目标分别为28ug/m3、25ug/m3。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声环境方面:园区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集中区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生产、仓储物流集中区域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园区内主干道、次干道、跨境高速公路、城际铁路、高速铁路两侧区域属于4类声环境功能区;各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本项目建成后厂界声环境满足功能区要求。土壤环境方面:到2025年,工业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应做到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规划期末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工业园区在规划期部分地块存在用途变更的情况,其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确保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目标值要求。本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不涉及新增用地。水环境方面:园区娄江段属于景观娱乐、工业用水区,执行IV类水标准;吴淞江属于工业、农业用水区,执行IV类水标准;界浦港属于工业、农业用水区,执行III类水标准;清秋浦执行III类水标准,斜塘河执行IV类水标准;阳澄湖园区范围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执行II类水标准;独墅湖属于景观娱乐渔业用水区,执行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公报,本项目污水受纳水体吴淞江现状质量Ⅱ类,满足Ⅳ类水标-18-IV类水标准;金鸡湖属于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IV类水标准。准。排放管控严格执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本项目使用的绝缘漆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已出具不可替代论证说明详见附件13。制定《苏州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有序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规划末期工业废水污染物(外排量):废水量70万吨,化学需氧量3279.08吨/年,氨氮40.73吨/年,总磷42.29吨/年,总氮1373.33吨/年。本项目新增废水污染物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平衡。规划末期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48.496吨/年,氮氧化物469.03吨/年,颗粒物87.324吨/年,VOCs2670.54吨/年。本项目新增废气污染物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平衡。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4〕11号)等文件要求,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前,需按程序经核定备案后获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碳排放2025年园区碳排放量1105.11万t,2030年碳排放量1105.84万t。//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强化并演练园区水体闸控之间、区内外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废水不得进入吴淞江、阳澄湖等重要水体;加强对园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开展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本项目建成后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应急培训演练,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全面建立区域环境风险三级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开展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开展园区应急预案演练及修订,提升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19-区域环境安全;建立园区水污染物事故应急防控措施图(含风险源、应急事故水池、河网、闸阀等关键防控设施)。进行跟踪监测。持续开展和完善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声环境、电磁辐射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建设,做好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资源开发利用禁止新增燃煤项目;现有燃煤热电机组实施燃煤总量控制。本项目不涉及。土地资源:园区规划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0.63平方公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公顷。园区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18400公顷,工业用地不突破5300公顷;坚持退二进三、退二优二等原则,确保工业用地有序退出。万元GDP地耗不超过0.05平方米,远期不超过0.03平方米。本项目所在地块属于工业用地。水资源:园区企事业单位禁止私采地下水。园区规划期总用水量不超过3.03亿立方米,单位GDP用水量不超过6立方米,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超过8立方米/万元。园区再生水利用率应进一步提高,结合《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要求,规划期再生水利用率提高至30%。有序提升非常规水资源(特别是雨水)利用率。本项目不利用地下水,本次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超过8立方米/万元。能源:工业园区应满足《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目标要求,万元GDP能耗控制在0.15吨标准煤,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高于35%,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40%,清洁电力占比大于60%。//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清洁生产I级水平。//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碳排放控制目标指标。//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在跟踪评价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范围内,符合《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核意见的相关要求。4、与《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20-相符性分析表1-5本项目与苏政复〔2025〕5号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苏州工业园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0.094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保护面积不低于0.3071万亩,含委托易地代保任务0.248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0.785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298倍。本项目租赁已建厂房,不新增占地,不涉及生态红线。符合2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加强苏锡常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农业空间结构优化,推动农业安全、绿色、高效发展。严格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强度管控,加强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区域协同。加强生态空间的保护和管控,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构建等级合理、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加强城乡融合发展,优化镇村布局,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严守城镇开发边界,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做好分阶段时序管控。加大存量用地盘活力度,统筹推进闲置土地处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本项目租赁已建厂房,不新增占地,与规划相符。符合3提升城乡空间品质。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统筹布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安排居住用地,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严格城市蓝线、绿线管控,系统建设公共开敞空间,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加强苏州古典园林、大运河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管理要求,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强化城市设计、村庄设计,优化城乡空间形态,彰显富有地域特色的城乡风貌。本项目租赁已建厂房,不新增占地,与规划相符。符合4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完善城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与区域重要城市的交通联系,完善城区道路网系统,构建各种交通方式相协调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保障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本项目租赁已建厂房,不新增占地,与规划相符。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21-区(虎丘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中的相关要求。5、与《苏州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相符性分析企业租赁州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对照《苏州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环境管理工作指南》,分析如下:表1-6本项目与《苏州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相符性类别文件要求对照分析相符性分析租赁厂房基本租赁房在正式招租前,出租人应确认已按要求取得规划、施工、消防、排水等必要许可,具备相应出租条件,如建有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必要的集中排气管道、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和雨水切断阀门等出租人己取得相关许可证,并建有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和雨水切断阀门符合厂房租赁准入出租人在招租时应确认承租人的生产经营,不得出租给属于落后产能、化工等禁止类项目,以及不符合规划定位的本项目为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不属于落后产能、化工类等禁止项目,以及不符合规划定位的建设项目符合入驻项目建设建设项目承租人在进行内部装修改造时,将污水、雨水排口按要求接入相应管网,并预留监测口,便于采样监测本项目雨、污水管网接入房东预设的雨污水官网,依托房东的总排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预留监测口符合承租人要合理布局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气筒,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区域要便于维护,排气筒要便于采样监测;危险废物暂存仓库的选址要满足规划、消防的要求,严禁在违章建筑内设置危险废物仓库本项目合理布局污染防治措施,危废贮存点选址满足要求符合综上,本项目与《苏州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相符。其他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符合性分析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苏州工业园区2024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方案》,本项目距离“阳澄湖(工业园区)重要湿地”7.1km,距“金鸡湖重要湿地”8.1km,距离“独墅湖重要湿地”8.7km,距离“吴淞江清水通道维护区”1.6km,距离阳澄湖苏州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心取水口7.7km,均不在生态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2020年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苏州工业园区2024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方案》要求。表1-7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录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与本项目的位置关系范围面积(公顷)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面积总面积阳澄湖(工业园区)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北7.1km(湖体)/阳澄湖水域及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6490.87786490.8778独墅湖重要湿地西南8.7km/独墅湖湖体范围/921.1045921.1045金鸡湖重要湿地西8.1km/金鸡湖湖体范围/681.0953681.0953吴淞江清水通道维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南1.6km/苏州工业园区内,吴淞江水体范围/0.7948070.794807阳澄湖苏州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水质东北7.7km一级保护区:以园区阳澄湖水厂取水口////-23-水源保护区保护(120°47′49″E,31°23′19″N)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外延2000米的水域及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外延1000米的陆域。根据《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特征因子)》(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2024年园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4.7%,同比上升3.6个百分点,环境空气质量SO2、NO2、PM10、PM2.5的年均浓度值均满足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一氧化碳(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值满足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浓度值满足二级标准限值。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根据《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本项目纳污水体吴淞江年均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限值要求,优于水质功能目标(IV类)。中对纳污河流吴淞江的例行监测数据,其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限值要求。根据《2024年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2024年,园区声环境质量:园区持续开展了171个点位的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昼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范围在41.1~74.5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6.5分贝,与上年同期相比持平,为三级(一般)水平。夜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范围在35.2~64.0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为-24-50.2分贝,与上年同比上升2.7分贝,为夜间四级(较差)水平。功能区噪声:2024年,园区功能区噪声总体稳定,园区除4a类区的夜间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外,其余功能区噪声均达标。除2类区昼间噪声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余声功能区昼间、夜间噪声同比均有所升高。本项目实施后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但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即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电、水;苏州工业园区建立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可满足本项目运行的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标准。(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提出以下产业政策要求:“严格入区产业和项目的环境准入。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产业准入,禁止新建、改建、新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项目。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本项目属于C38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不在上述负面清单所列范围;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不在其规定的禁止准入事项内,为许可准入事项。1)与《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园污防攻坚办〔2024〕15号)相符性分析表1-7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苏园污防攻坚办〔2024〕15号)相符性分析序号负面清单相符性-25-1严格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除外)。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以及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建设。2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前,需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油墨、胶黏剂等。使用的绝缘漆已出具不可替代论证说明详见附件134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苏环办〔属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4〕〕11号)等文号)等文件要求,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前,需按程序经核定备案后获得文件要求,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前,需按程序经核定备案后获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5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规〔2023〕16号)等文件要求,化工项目环评审批前,需经化治办会商同意。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6严格执行《关于推动全省锻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工信装备〔2023〕403号)等文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铸造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和工艺。本项目不属于锻造和锻压行业项目7禁止新建含电镀、化学镀、转化膜处理(化学氧化、钝化、磷化、阳极氧化等)、蚀刻、化成等工艺的建设项目(列入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外);现有项目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本项目为交直流电源项目,不含有电镀、化学镀、转化膜处理(化学氧化、钝化、磷化、阳极氧化等)、蚀刻、化成符合文件要求8禁止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碳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碳排放项目。-26-9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项目,以及含酿造、印染(含仅配套水洗)等工艺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项目以及含酿造、印染(含仅配套水洗)等工艺的建设项目10禁止新建含炼胶、混炼、塑炼、硫化等工艺的建设项目(不产生特征恶臭污染物的除外);现有项目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本项目不涉及炼胶、混炼、塑炼、硫化等工艺。11禁止新建、扩建单纯采用以电泳、喷漆、喷粉等为主要工艺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区域配套的绿岛项目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电泳、喷漆、喷粉等工艺。12禁止建设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单纯采用以印刷为主要工艺的建设项目,以及单纯采用混合、共混、改性、聚合为主要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建设项目(包括采用上述工艺生产中间产品后进行喷涂、喷码、印刷或组装的项目);现有项目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建设项目。13禁止建设采取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的项目;严格控制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废弃物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政策鼓励类除外)。本项目不涉及。14禁止建设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划要求。15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若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企业承诺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若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2)本项目对照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8、表1-9。表1-8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序号指南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相符-27-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道范围内。相符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相符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建、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相符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开展生产性捕捞。相符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项目相符-28-改建除外。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纸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相符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相符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相符注:1、长江干流指流经长江经济带四川省、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2、长江支流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3、长江重要支流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重要湖泊包括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滇池等。4“一江一口两湖七河”指长江干流、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大渡河、岷江、赤水河、沱江、嘉陵江、乌江、汉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指《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中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5、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指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6、合规园区指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园区。表1-9与《江苏省实施细则》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序号条款本项目情况相符性-29-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1、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通道项目。2、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本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也不属于国家湿地公园。5、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也不在重要河段及湖泊保护区1、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通道项目。2、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本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也不属于国家湿地公园。5、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也不在重要河段及湖泊保护区相符相符相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7、本项目不符合实际水生生物捕捞。8、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9、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10、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属于太湖流域,未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11、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12、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3、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4、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三、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15、本项目行业不-31-产业发展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16、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和燃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煤化工项目。18、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也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本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符从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号)及《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项目是否相符相符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国函〔2023〕69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82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95万平方千米。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项目为C38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不在生态管控区禁止类项目中,亦不属于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符合要求。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减排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项目建成后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不突破环境容量及生态环境承载力。-33-量下降20%,主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实施氮氧化物(NOx)和VOCs协同减排,推进多污染物和关联区域连防联控。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项目建成后实施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5.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5。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5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万亩。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项目无新增用地,不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电能,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相符长江流域重点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沿江地区,不属于化工行业,不涉及上述禁止行业。相符-34-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制度,不设立入河排污口。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位于沿江范围,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对饮水水源地造成影响。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太湖流域重点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企业和项目,项目废水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不违背相关规定。相符污染物排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本项目不涉及。相符-35-放管控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项目污水经厂区排口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会向水体倾倒污染物等,建成后实施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本项目营运期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及《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的相关要求。(6)与关于印发《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及《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表1-11与《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相符性管控类别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1)本项目不在生态管控区域范围内,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相符-36-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2)项目在太湖三级保护区范围,建设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3)项目不违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4)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标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项目产污经处理后排放,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在环评后进行匹配项目的应急预案编制,承诺后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将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项目建设不使用高污染燃料,主要能源为电。表1-12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37-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以上禁止项目,不在负面清单之列,符合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排放、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换机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额,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3)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标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度环境风险防控(1)建立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为核心,与地**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机构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事故。(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本项目建成后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相符。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园区内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和综合能耗应满足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2)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Ⅲ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不涉及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38-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相关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为C38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对照《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132号附件3),本项目不属于其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属于允许类。对照《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所列项目。对照《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内容。3、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相符性分析3.1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符性分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禁止设置的生产项目,各污染物均可以做到达标排放,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要求。3.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离太湖直线距离约20km,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2]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为C38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不属于上述禁止的项目和行为。本项目生活污水水质简单,接管市政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的相关要求。4、与《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11月修订),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傀儡湖、野尤泾水域及其沿岸纵深一百米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阳澄湖、傀儡湖及沿岸纵深一千米的水域和陆域;北河泾入湖口上溯五千米及沿岸纵深五百米。上述范围内已划为一级保护区的除外。三级保护区:西至元和塘,东至张家港河(自张家港河与元和塘交接处往张家港河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南到娄江(自市区外城河齐门始,经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上述水域及其所围绕的三角地区已划为一、二级保护区的除外;市区外城河齐门至糖坊湾桥向南纵深二千米以及自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止向南纵深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张家港河(下浜至西湖泾桥段)、张家港河下浜处折向厍浜至沙家浜镇小河与尤泾塘所包围的水域和陆域。本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C厂房五楼北区,距离阳澄湖直线距离约7.1km,不在阳澄湖水源水质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符合《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6、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见表1-13。表1-13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油墨、胶黏剂,使用的绝缘漆已出具不可替代论证说明详见附件13相符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以及工艺过程等实施管控,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等措施。本项目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以及工艺过程等实施管控,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等措施。相符相符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相符重点行业治理任务。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中C38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含VOCs的物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储存、运输、装载。相符6、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表1-14《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表相关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附件1)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附件2)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本项目不属于分阶段推进的替代企业。本项目属于C38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本项目不使用高VOC含量的油墨、胶黏剂,使用的绝缘漆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已出具不可替代论证说明详见附件13。相符相符(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企业主体不属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建成后企业废气无组织排放可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相符8、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使用绝缘漆主要组分为精制改性耐热不饱和聚酯树脂50%~60%、环氧树脂20%~30%、新型潜伏性固化剂5%~8%、引发剂0.3%~0.8%、阻聚剂0.1%~0.3%、环保型稀释剂15%~25%。根据SGS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2240180704101001E),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39g/L,小于表二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工业防护涂料-机械设备涂料-清漆双组分限值要求的420g/L,满足要求。因此本项目使用的绝缘漆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要求,已出具不可替代论证说明详见附件13。9、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利用厂区现有车间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区域交通便捷、基础设施较完善,且项目不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不会导致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不在《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划定的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本项目运行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政污水管网。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外售处置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降低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质量。企业将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危险废物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10、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15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相关文件相符性文件名称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的通知》一是严格准入把关。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电子、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加大市场上流通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抽检,确保符合VOCs限值要求。本项目属于C38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不属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本项目不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油墨、胶黏剂。使用的绝缘漆已出具不可替代论证说明详见附件13。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二是加快排查整治。各地要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电子、木材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省下达我市的1858家VOCs排放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同时,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举一反三,对辖区VOCs排放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开展全面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根据(环大气〔2021〕65号)中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五、废气收集设施治理要求: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宜建设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45-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焦化行业加强焦炉密封性检查,对于变形炉门、炉顶炉盖及时修复更换;加强焦炉工况监督,对焦炉墙串漏及时修缮。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间歇性生产工序较多的行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取样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工业涂装行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船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应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低(无)VOCs含量涂料,或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实施密闭化改造,全面采用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材料的除外。鼓励石油炼制企业开展冷焦水、切焦水等废气收集治理。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料存储、调配、转移、输送等环节应密闭。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治理要求: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废气可达标排放。相符-46-处置。十、产品VOCS含量治理要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电子等重点行业要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加强成熟技术替代品的应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有产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施工配比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含VOCs产品使用量大的国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建单位要自行或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鼓励其他企业主动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本项目属于C38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使用的绝缘漆已出具不可替代论证说明详见附件13。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相符12、与江苏省、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表1-16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表重点任务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严格落实国家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深入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推进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淘汰。推进印染企业集聚发展,继续加强“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改提升,保持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高压态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认真执行《〈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推动沿江钢铁、石化等重工业有序升级转移。全面促进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钢铁、石化、印染等重点行业培育一批绿色龙头企业,精准实施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绿色金融、信用保护等激励政策,推动企业主动开展生产工艺、清洁用能、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引领带动各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提升。企业主体行业不属于落后产业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企业,不属于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禁止的建设项目符合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提高先进制造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重点发展高效节能装备、先进环保装备,扎实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动生态环保产业与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融合发展,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绿色产业链。深入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立健全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到2025年,将苏州市打造成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高地。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智慧农业。符合-47-业体系加大VOCs治理力度分类实施原材料绿色化替代按照国家、省清洁原料替代要求,在技术成熟领域持续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和其他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提高木质家具、工程机械制造、汽车制造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使用比例,在技术尚未全部成熟领域开展替代试点,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本项目不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胶黏剂、油墨,使用的绝缘漆,已出具不可替代论证说明详见附件13。强化无组织排放管理对企业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加强管理,有效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优先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规范化工装置开停工及维检修流程。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按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深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售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和重点集群整治,实施VOCs达标区和重点化工企业VOCs达标示范工程,逐步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废气排放系统旁路。针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适时推进整治成效后评估,到2025年,实现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全覆盖。推进工业园区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工业园区常态化走航监测、异常因子排查溯源等。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本项目为C38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售等重点行业。本项目产生的VOCs产生量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产交直流电源迁建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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