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一类工业用地兼容二类工业用地 化学纤维制造业招标采购公告(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2026)



基本信息

地块编号(宗地编码):萧政工出[2026]22号

地块名称: 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XS2951-10地块)

土地位置: 位于瓜沥镇低田畈村,东至农居,南至厂房,西至厂房,北至河道。

竞买人条件:详见挂牌文件。

所属行政区:萧山区

地块所在区域:萧山区

出让面积: 3284平方米

土地主用途:一类工业用地(其他工业用地)

出让年限: 30

联系人: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联系电话: 0571-89617728

联系人地址: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萧土资告【2026】02022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城市规划,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对下列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地块概况:

地块编号
地块坐落
出让面积(㎡)
土地用途
产业准入
容积率
挂牌起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亩均年税收(万元/亩)
出让年期

萧政工出[2026]22号
位于瓜沥镇低田畈村,东至农居,南至厂房,西至厂房,北至河道。
3284
一类工业用地兼容二类工业用地100101/100102(M1/M2)
化学纤维制造业
2.0
351.39
351.39
420
40
30

注:具体情况以每宗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为准。
二、挂牌地点: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zjzrzyjy.com/)进行。
三、竞买对象:凡符合《挂牌出让文件》要求的竞买人,可参加挂牌竞买。地块竞买条件以该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为准。
四、竞买申请: 参加挂牌竞买的竞买申请人可在《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zjzrzyjy.com/)进行报名。竞买申请人须按照挂牌出让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并提交《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符合竞买要求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五、报价时间:竞买人可在《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报价。
六、本次挂牌出让详细资料请参阅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及地块相关资料,可以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
七、挂牌咨询:现场咨询地点设在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5楼5008室(萧山区育才北路508号),咨询电话:0571-89617728,89617733。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2026年4月24日
 
 
 

2026工22公告.pdf

2026工22出让须知.docx

宗地界址图.pdf

规划条件及建设条件须知.pdf

成交确认书.docx

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

国有建设用地交地协议书等其他材料.docx

监管协议.pdf

招商联系表.pdf

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萧土资告【2026】02022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城市规划,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对下列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地块概况:地块编号地块坐落出让面积(㎡)土地用途产业准入容积率挂牌起价(万元)竞买保证金(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亩均年税收(万元/亩)出让年期萧政工出[2026]22号位于瓜沥镇低田畈村,东至农居,南至厂房,西至厂房,北至河道。3284一类工业用地兼容二类工业用地100101/100102(M1/M2)化学纤维制造业2.0351.39351.394204030注:具体情况以每宗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为准。二、挂牌地点: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zjzrzyjy.com/)进行。三、竞买对象:凡符合《挂牌出让文件》要求的竞买人,可参加挂牌竞买。地块竞买条件以该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为准。四、竞买申请:参加挂牌竞买的竞买申请人可在《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zjzrzyjy.com/)进行报名。竞买申请人须按照挂牌出让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并提交《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符合竞买要求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五、报价时间:竞买人可在《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报价。六、本次挂牌出让详细资料请参阅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及地块相关资料,可以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七、挂牌咨询:现场咨询地点设在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5楼5008室(萧山区育才北路508号),咨询电话:0571-89617728,89617733。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2026年4月24日萧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合出让地块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须知。二、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挂牌人,负责主持挂牌出让活动。从事挂牌出让活动的负责人为挂牌主持人。三、本次国有建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zjzrzyjy.com/)进行,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证处做全过程公证。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入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地块五、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地块编号地块坐落出让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年)挂牌起始价 (万元)竞买保证金(万元)萧政工出[2026]22号位于瓜沥镇低田畈村,东至农居,南至厂房,西至厂房,北至河道。3284一类工业用地兼容二类工业用地100101/100102(M1/M2)30351.39351.39地块经济技术、规划指标要求:亩均年税收(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容积率(含)总投资额(万元)≥40≥420≥0.84≥279.6≥1.01.5-2.0≥2069地块上述各指标涉及《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要求的,还应符合文件控制指标要求。地块发证面积以实测为准。第三章建设要求六、地块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国家和杭州市萧山区的有关规定,项目须经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七、建筑方案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具体的建设要求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准。第四章竞买人资格及要求八、挂牌出让土地受让对象:竞买人资格:竞买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不得参加本土地的挂牌出让活动,同时须符合挂牌文件相关要求。非萧山区注册登记的竞得者必须在萧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上述地块土地竞得者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于网上交易系统竞买申请时一并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区外企业竞得的必须成立新公司),申请人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申请备案。竞得人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先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的内容成立新公司后,再由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出让人申请约定一致。九、竞得价为土地出让总价款(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有关规费及契税由竞得人按规定另行缴纳。根据国发〔2008〕3号及国土资发〔2009〕101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竞得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地块建筑总面积按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建设用地面积和规定的容积率计算。十、竞买人获得挂牌文件后应仔细审阅挂牌文件,并对出让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对挂牌文件或挂牌出让地块有异议的,应当在竞买前提出。竞买人参加竞价即视为无异议。第五章网上挂牌报价及竞价十一、挂牌出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信息发布: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二)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注册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三)竞买报价: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报价、限时竞价。(四)成交确认:出让人根据《挂牌出让文件》、《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和竞价结果确定竞得入选人和成交价格。经审核通过后,签订《成交确认书》。(五)签订交地协议和履约监管协议: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要求,与做地单位签订《交地协议书》,与监管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六)签订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七)结果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十二、竞买申请和资格获取有关事项;(一)办理数字证书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竞买申请人需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交易平台提供的操作手册、操作指南。联合申请竞买的,联合竞买各方均须办理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已持有数字证书的竞买申请人,无需重新办理;如数字证书过期的,需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网址:https://www.zjzrzyjy.com/portalBrowse/certificate-guide(二)申请竞买申请人可于2026年5月15日9:00至2026年5月22日17:00,凭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按系统提示提交竞买申请,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主页;2、点击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系统进入“云上选地”界面,通过行政区选择,进入萧山区交易厅;3、点击欲竞买地块项目下的“竞买申请”按钮后,按系统提示逐步进行竞买申请,向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和声明书;4、系统进入缴纳竞买保证金页面,竞买申请人必须选择相应的银行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打印缴纳保证金通知单。(三)缴纳竞买保证金申请人在2026年5月22日17:00前(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按缴纳竞买保证金通知单要求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51.39万元缴纳到指定账户。竞买保证金应由竞买申请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该地块的合同定金,不再退还。挂牌人在挂牌出让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退回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四)获取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系统自动生成《竞买通知书》,通知竞买申请人可参与该地块的竞买,成为竞买人。十三、本次挂牌出让地块起始价及增价幅度:本次地块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351.39万元,按投报价格最高者确定竞得人。竞买人每次报价应高于挂牌出让公示栏的最高报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竞买人可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进行多次报价。十四、网上挂牌时间挂牌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00至2026年5月25日9:00。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挂牌活动时间相应顺延。十五、网上挂牌出让报价、竞价规则本次挂牌出让采用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一)挂牌报价按以下程序进行:1、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2、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符合条件的报价,即时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和有效报价人。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在满足增加幅度的条件下可多次进行报价。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3、在公告规定的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前4分钟,系统将最高有效报价进行提示。挂牌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4、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无人参与网上报价的,挂牌结束,挂牌不成交。5、挂牌期内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系统提示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提示时间设定为10分钟。6、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挂牌交易结束。挂牌出价最高且不低于起价的有效报价人为竞得入选人。7、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所有竞买人均可参与限时竞价。(二)限时竞价按以下程序进行:1、进入限时竞价阶段,竞买人每次报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加幅度,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有效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有效报价起重新计时。2、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限时竞价结束,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3、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1)限时竞价期间无人报价的,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但报价低于起价的除外;(2)限时竞价期间有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但报价低于起价的除外;(三)以下情形为无效报价:1、未按增加幅度规定报价的;2、报价低于起价的3、其它按规定应属无效的。十六、受让人资格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先竞买,后审查资格。竞买申请人应认真、全面、系统阅读《挂牌出让文件》、《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竞买人申请竞买即视为对上述内容、规则等无异议。竞得入选人应当从竞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从网上下载打印的《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和下列资料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接受资格审核。(一)从网上下载打印的《竞买申请书》,法人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名。(二)从网上下载打印的《竞买声明书》,法人加盖公章。(三)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五)竞得人需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从网上下载打印《拟成立新公司申请书》,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六)联合申请各方必须提供满足各自条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联合竞买协议书(原件),协议应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上述材料应提供简体中文版,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翻译成简体中文并经依法公证、确认。通过审核后,即视为成交,须当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其他十七、竞得入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入选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十八、若竞得入选人资格不符合竞买人条件,即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入选人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出让人有权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另行出让。此外,竞得入选人还将承担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一)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挂牌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以致影响挂牌公正性的;(三)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二十、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买保证金数额的,竞买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二十一、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凭CA数字证书、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并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申请人、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密码泄漏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二十二、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其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任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二十三、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受影响。第七章附则二十四、地块以挂牌方式出让。在实施开发建设中,竞得者须遵守萧山区建设要求,涉及有关问题由地块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处理。同时对上述地块其他要求明确如下:(一)地块竞得者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三个月内在由地块所在地注册成立公司;(二)已在由地块所在地注册符合各自地块注册要求公司的竞得者,不需再单独注册成立公司。(三)地块涉及的高压线、通信线、农用线和地下管道维持原状。二十五、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以现状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有关通水、通电、通讯、道路、排污等事项由竞得者与由地块所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二十六、本次挂牌出让地块内如遇管、线等设施的,由竞得者自行处理,费用自负。二十七、付款期限与交地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竞得者需与做地单位(监管单位)签订《交地协议书》、《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履约监管协议由各镇街、平台负责监管。规划资源分局根据亩产培增计划的要求,采取“二次”年检的方式,督促镇街、平台履行监管职责)。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截止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金缴清后3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截止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在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在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在竣工之日起24个月内达产。二十八、挂牌结束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价的20%作为受让人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竞买人在竞买有效期内撤销其竞买文件的,出让人不予退还保证金。且负责赔偿挂牌人挂牌出让活动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二十九、不动产证等权证的办理由竞得人自行办理,费用由竞得人自理。三十、有关事项说明: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下列事项作进一步的说明:(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必须严格按照挂牌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缴纳。如果延期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二)任何一期款项付款超过60天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三)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0.5‰的违约金。(4)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宗地构成闲置的,受让人接受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的处理。(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必须全部缴清后方可交地。三十一、出让人对本《出让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和《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三十二、挂牌工作人员对挂牌出让标的,无论采取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论,均作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挂牌出让标的任何担保。三十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所未料事项,由挂牌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宗地界址图33.6852.93签3338.46T50122107736122X3338625.94171214.35Y543037.949(107591.560133315.455(71203.715)T54150522(107704.121)154311.783(107705.365)1333002.498(71190.766)店X3338556.330313335510114555Y543045.569(107599.091)52.9350.20限2025年7月计算机成图测量员:宋岩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001985国家高程基准(复测)检查员:柳方鹤绘图员:周小玲浙江省地籍图图式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专用)受理号:1120250346规字第330109202500090号编号:及(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年7月14日详见8202502248的附图建设用地基苯情况建设用地名称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XS2951-10地块)申请用地单位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依据建设规模拟选址位置瓜沥XS2951-10地块规划条件如萧山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区域与面积位于萧山区瓜沥镇低因畈村,用地面积约0.3284公顾,其中建设用地面积0.3284公顷,(具体位置调见阳图,面积以实测为准)二.用地性质三、地块控制指标一类工业用地兼容二类工业用地100101/100102(M1/2)容积本不大于2,建筑密度不大于55%,绿地半按《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执行且不小T15%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同时施工机械等设施应满足机场净空要求,即85国家高程51.7米;其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旒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应符合《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及《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等相关规范。四、建设内容1.适宜建设新制造业标准厂房(生产、封装、测试等)、配套用房,以及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等工业生附属办公建筑。2.技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交通组织1、内外交通组织应清晰。2、合理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具体在方案论证中明确。1、建筑后进用地边线及建筑间距应符合《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建筑工程日分六,其它折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竖向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内竖向标高,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作为局础标高,建设项月白用管线超出建设用地范围。3、建、构筑物与市政管线的距离应满足相关部门及有关规范要求。4、鉴于地块现状,励与周边地块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具体有土地受让方自行同周边单位协商5、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规范临空经济示范区单元详细规划及《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现定(试行)政办(200812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附图名称历史发证日期:2025年07月14日原证备注瓜沥镇XS2951-10地块建设条件须知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要求,汇集其他部门的建设条件如下:1、有关新制造业用地的管理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执行。2、根据《杭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本条款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3、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9号),该地块按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本条款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4、根据省、市相关规范要求配建各类车位、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本条款由交警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及监督实施)。5、按照府办简复第B20101547号文在地块内配置公共自行车停放点,具体规模及位置在方案阶段予以确定,配置的公共自行车位可以按1:3抵减地块需配设的自行车位(本条款由公共自行车公司负责解释及监督实施)。6、根据《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细则》落实人防设施建设相关要求(本条款由人防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7、地块内如有古树名木应进行保护,胸径30厘米以上的大树要保护,确需迁移或砍伐须另办审批手续(本条款由园文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8、土地调查发现现状为非敏感用地,规划用地调整为敏感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的,应先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本条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9、工业地块开发过程中应处理好与电力、燃气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管线的关系。10、合理设置变配电房和开闭所,方案设计前与供电公司对接,明确具体的设计要求(本条款由电力部门负责解释并实施监督)。11、合理设置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本条款由城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12、建设前进行考古发掘,具体事宜与市文保部门联系。13、其他要求以相关行业标准为准,应符合住建(消防、人防、绿化)、城管、生态环境、卫健、交警、公安、供电、供水、排水等各部门相关规定。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年7月14日成交确认书挂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508号竞得人:地址:挂牌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挂牌出让萧政工出[2026]___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经认真审阅《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挂牌地块后,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向挂牌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取得竞买资格。现挂牌人与竞得人正式确认。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地块的竞得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小写)。竞得人须在本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凭本《成交确认书》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萧山区育才北路508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需与做地单位签订《交地协议书》,与监管单位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如竞得人不按期或者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且竞买人应负责赔偿挂牌人挂牌出让活动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标的物再行出让时,再行出让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五份,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执一份,竞得人执一份,出让人执一份,公证处执一份,监督人执一份。特此确认。挂牌人:竞得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萧山区育才北路508号地址:电话:电话:签订地点: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签订日期:年月日电子监管号:不动产单元代码: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权利。侵害依法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按本合同及附件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其中:(1)出让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不大于平方米,不小于平方米;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高度不高于米,不低于米;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督实施。(2)有关建设要求见建设条件须知(见附件)。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年,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总价款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规定另行缴纳。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十二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宗地时间按交地协议签订日期为准。受让人同意,出让人在本合同项下交付宗地之义务,以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合同项下出让总价款为前提。受让人未付清出让总价款的,出让人不得交付宗地。出让人委托将本合同项下宗地交付受让人。交付标准为: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需保留的除外),地表自然平整(或自然现状),围墙按四至范围砌筑。地块需迁移的树木,由受让人在完成扩初方案后报绿化部门审批,所需费用由(做地主体)承担。受让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受让人已经全额缴纳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出让总价款的缴纳凭证,向申请办理宗地移交手续。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涉及违约金的,亦需付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以通过验收为准)。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轨道交通工程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因影响宗地使用功能,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支付合理补偿的,该补偿归受让人所有。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规定,受让人应在规划用地核验前在杭州市地质资料汇交系统上汇交本合同项下所涉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凭证作为受让人申请规划用地核验的要件之一。地块内需迁移的电力、通讯、管线等设备设施已公告并处理,若建设过程中再发现的,由受让人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实施迁移,所需费用由(做地主体)支付。根据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已完成考古调查或勘探、发掘和文物遗存保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考古审查意见,视为本合同项下宗地符合交付标准。如交地后仍发现文物,受让人承认本合同项下宗地仍然符合交地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考古相关工作,所需费用按规定由(做地主体)承担。第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时,应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二十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在办理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出让及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人民法院查封或预查封的裁定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出让人的,土地出让及相关审批手续中止办理。因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出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一)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的:1.受让人属于单独竞买的,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登记。2.受让人属于联合竞买的,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出租、抵押。规划用地核验通过前,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登记;规划用地核验通过后,可按联合竞买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其中所占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为A%,所占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为B%,所占地上建筑面积为C%),各自整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各自整体登记部分不得再次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登记。确因不动产单元设立等原因导致比例误差的,具体以实测绘为准。(二)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的,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出租、抵押。规划用地核验通过前,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登记;规划用地核验通过后,可进行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单元按每幢(单元)不小于3000平方米或每层(单元)不小于1000平方米进行控制,分割转让比例最高不超过%,其中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转让。首次转让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由属地政府结合《履约监管协议》出具书面意见。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期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续期费用。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可向出让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下,本合同因受让方的申请而提前终止:(1)受让人终止本合同的申请报经有权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2)按照受让人不同的申请时间,退还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2.1)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剩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2)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3)受让人向出让方提交终止申请的同时,向出让方提交了退还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声明书,声明书应表明,受让人同意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和其他所有已经获得的宗地的建设利用许可;同意就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放弃任何补偿、赔偿的权利,且已经与涉及到的第三方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保证终止本合同退还宗地不会由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任何影响;如出让人要求,则受让人自负费用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二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0.5‰的违约金。竣工计容建筑面积以通过验收的计容建筑面积为准。第三十四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交付出让土地或者交付的土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出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出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三十五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权期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出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出让价款、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违约金,按照有关征管规定,具体由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第四十条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一)出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受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二)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签订。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I界址图粘贴线IIi比例尺:1: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高程终止面h=mh=m高程起算面一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2附件3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4出让宗地建设条件须知国有建设用地交地协议书甲方:(做地单位)乙方:(土地竞得单位)乙方于年月日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现就土地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宗地基本情况乙方受让的土地坐落于,宗地总面积平方米,出让面积平方米。宗地四至详见的平面界址图。二、宗地交地标准宗地交付标准如下:1、宗地涉及的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2、原土地权利注销完毕。3、宗地内无建(构)筑物(规划保留或双方协商一致保留的除外)。4、宗地内(含地下)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燃气、输油、人防工程等设施迁移完毕,并刊登地下管线设施迁移公告;但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未发现和地下管线迁移公告时相关管线主管单位未申报的,在后续开发过程中新发现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由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实施迁移,所需费用经甲方审核认可后由甲方支付。5、宗地内场地平整。6、具备满足宗地施工要求的通道,乙方在宗地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由乙方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7、按宗地规划确定的四至范围构筑围墙,确因道路施工等原因暂无法构筑围墙的,已先采取彩钢板等临时隔离措施的。8、宗地内需迁移的树木,由乙方在完成扩初方案后报绿化部门审批,所需费用经甲方审核认可后由甲方支付。三、宗地交地前提条件和交付时间宗地的土地成交价款(包括逾期支付产生的滞纳金)已经与规划资源部门全部结清的前提下,甲方负有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3日内(截止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将符合交地标准的宗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交付时双方需签署书面交地确认书。如由于乙方未按规定时间与规划资源部门结清土地成交价款(含滞纳金)的,甲方仍然有权拒绝交付宗地,且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宗地交付时,双方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四、交地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交付义务的,每延期一日,由(做地单位)按土地出让价款的1‰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甲方将符合标准的土地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当接受而未接受的,甲方将符合交地标准的证明材料经公证处公证后,可视为甲方已交地,公证日期为交地日期,地块的管理风险责任从此转移至乙方。乙方不接受交地的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迟延开发、地块现状破坏、任何第三方由于地块而受到损害的法律责任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因不符交地标准造成交地迟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标准履行交地义务,并按照本条第一款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视适用情况)提前终止且宗地尚未交付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七、本协议其他八、本协议壹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甲方:(做地单位)乙方:(土地竞得单位)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交地协议书》约定,经现场踏勘和资料核验,乙方确认萧政工出【】号地块已符合“宗地交地标准”,同意接收该宗地,并出具确认意见如下:一、交付宗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土地总面积平方米,出让面积平方米。二、交付宗地内无建(构)筑物,场地平整,四至围墙(或临时隔离措施)已构筑完毕。三、进出交付宗地的施工便道已落实。四、自《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负责宗地内安全、卫生、文明施工等宗地管理事宜。五、确认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兹有(姓名),身份证号: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或公司类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特此证明单位全称(公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委 托 人受 托 人姓 名姓 名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职 务职 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证件号码身份证( )护照( )证件号码身份证( )护照( )本人 (姓名)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萧政工出〔2026〕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代表本人报名、挂牌报价、参加资格审核等具有法律意义活动等。受托人在该地块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____年__月__日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新版身份证要求正反双面复印。授权委托书委 托 人受 托 人姓 名姓 名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职 务职 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证件号码身份证( )护照( )证件号码身份证( )护照( )本人 (姓名)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签署萧政工出〔2026〕 号地块的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公证,并代表本人处理该项公证中的一切事宜。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公证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____年__月__日萧山区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甲方: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镇街平台)乙方:(土地竞得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56号)、《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萧政发2022]42号)、《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意见(2022年版)》(萧政办发[202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一、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土地位置:萧山区瓜沥镇低田畈村土地用途:一类工业用地兼容二类工业用地M1M2;总用地面积(平方米):3284出让面积(平方米):3284建筑面积(平方米):4926-6568准入产业类别:化学纤维制造业项目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在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二、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根据杭州市及萧山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二)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1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在运行达产期内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准入标准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三、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准入产业类别)的项目建设。(二)乙方同意按照《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方行为等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开工时间以乙方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准;竣工时间以该宗地的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为准。(三)乙方承诺如下指标准入要求:1.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69万元;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20万元/亩;3.项目亩均年产值不低于万元/亩;4.项目亩均年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5.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0.84万元/吨标准煤;6.项目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279.6万元/吨;7.项目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1.0%;8乙方项目建设期为年月至年月,运行达产期为年月至年月。9.项目竣工之日起至约定的运行达产期届满日期间,乙方应就本款第1-7项内容向甲方提出项目达产考核;如提前达产的,乙方可提前向甲方提出项目达产考核。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达产考核申请,或者项目达产考核未通过的,甲方提供一年整改期。210.考核监管期自通过达产考核之日起5年,考核监管期内,项目亩均年税收标准与运行达产期亩均年税收标准一致。考核监管期后企业继续依法依规经营。11.其他要求:(四)其他承诺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要求等完成项目达标考核任务,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经甲方考核如未达标的,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执行。2.在通过达产考核且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约定后,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次性出让的宗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约定外,乙方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协议约束情况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确保其受让方与甲方签署新的履约监管协议,本协议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继(其中,考核监管期应自受让方签署新的履约监管协议之日起重新起算),否则,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3.本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4.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按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四、违约责任及本协议的终止(一)乙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按《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二)项目竣工满6个月后仍未投产(以实际生产为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宗地出让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3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至约定的运行达产期届满日仍未投产的,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三)项目达产考核整改期满后,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仍无法达到约定标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一次性出让的宗地,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仍不到约定标准50%或亩均税收仍不到约定标准30%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宗地出让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要求终止本协议。2.一次性出让的宗地,投资强度、亩均产值超过约定标准50%但未到100%,或亩均税收超过约定标准30%但未到100%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宗地出让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或约定标准与实际上缴税收差额的区级留存部分中的孰高值作为违约金,且乙方应继续履约。3.“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宗地出让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要求终止本协议。(四)考核监管期内,亩均年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年向甲方补缴本协议约定的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差额的区级留存部分作为违约金。(五)宗地的《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六)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购,当市场价格(评估价)低于原出让价格时,按收购时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乙方自行承担,不予补偿。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协议已经获得补偿的,则乙方不能再要求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再给予任何补偿。如根据甲方要求场地应进行平整恢复原状的,4则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按照协商一致意见执行。收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七)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规划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宗地的《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六、合同效力(一)本协议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出让人执陆份。(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七、本协议于年月日在杭州市萧山区签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5萧山区工业用地出让招商要求联系表地块名称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XS2951-10地块)用地面积3284平方米规划用途一类工业用地兼容二类工业用地M1/M2地块位置萧山区瓜沥镇低田畈村招商要求主要内容:1、产业要求:化学纤维制造业2、项目总投资额(万元):W2069;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W420;4、容积率:W1.5,≤2.0;5、亩均税收(万元/亩):W40;6、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W0.84:7、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W279.6:8、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W1.0;9、交地及开竣工要求: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金缴清后3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在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在竣工之日起24个月内达产。10、土地起拍价:土地起拍价为71.33万元/亩;11、土地出让年限:30年。镇、街(平台)意见要求按照以上内容予以挂牌出让,请予支持。签字:(盖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一类工业用地兼容二类工业用地 化学纤维制造业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杭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