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租赁权招标采购公告(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2026)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住院楼一楼东侧房屋3年租赁权
我要报名
标的名称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住院楼一楼东侧房屋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6ZL0662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4-30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5-09
出租底价
319500.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市辖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否
联系人
徐小姐、楼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92、0571-85085368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出租申请与承诺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交易须知
附件下载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住院楼一楼东侧房屋
坐落位置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用途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利情况
无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是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租赁面积约为15.84平方米,系出租方测绘所得,租赁场地范围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红线图。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本次租赁场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出租方提供杭拱国用2004字第0001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产权证明材料。 3、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招租标的目前为出租状态,租赁期限至2026年5月19日止。原承租方放弃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319500.00元/年
出租面积(㎡)
15.84
租赁期
3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免租期
无
租金支付条件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按前一年度基础逐年递增3%?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成交金额的一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单位为元)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护理用品、提供24小时耗材自助售卖机等。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 ,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 ,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 、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转借、与他人共同使用、与他人联合开发或合作运营等方式进行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移,亦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使用权用作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
(6)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承租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7)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其中水费、电费按实计取,按年支付。
(8)承租方经营必须符合出租方统一经营业态,定期与出租方相关管理部门沟通,服从出租方对医疗器械以及护理保健用品等售卖范围的管理。
(9)承租方医用耗材首营品种需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租赁期内,品种增减,需经医院审批,销售价格、意向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处备案,零售价不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杭州市内其他门店销售价格。
(10)承租方承租后保证正常营业,便捷服务医院员工和患者,遵守医院医疗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11)本次招租物业服务含自助售卖设备、保障设施设备、物品摆放等场地占用,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运营过程中上述设备物资所需场地实际占用情况,合理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出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服从出租方对招租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管理。
(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
(1)如原承租方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
(2)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3)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按时腾空租赁房屋给出租方,原承租方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署《房屋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与租金及付款方式,租赁期以《房屋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4)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方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5)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移交标的的,出租方则另行通知承租方,租赁期限将相应顺延,以实际交付日起算租赁期限。
(6)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附属物、相关设施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具备以下经营范围: 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除植入、介入类;冷藏、冷冻类)、日用品、化妆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执行标准: 1)意向承租方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涵盖上述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备案证;3)截止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日上述证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 2、意向承租方(或其分公司)拥有浙江省内医院医疗器械店运营经验,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及之后【执行标准:1)须提供与医院直接签订的相关合同(仅限医院本身不含医院行政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合同; 2)合同经营范围须包含医疗器械(如无,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医院公章或提供具体地图定位及现场照片);3)医院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zgcx.nhc.gov.cn:9090/unit)医疗机构】。 3、意向承租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查询记录及《承诺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意向承租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报名。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内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王老师
联系电话
19857168660
出租条件
交纳交易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5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是否专场
否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期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0元
房屋出租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具备以下经营范围: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除植入、介入类;冷藏、冷冻类)、日用品、化妆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执行标准: 1)意向承租方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涵盖上述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备案证;3)截止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日上述证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附件1)。
(4)意向承租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查询记录及《承诺函》(附件2) 】。
(5)意向承租方(或其分公司)拥有浙江省内医院医疗器械店运营经验,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及之后【执行标准:1)须提供与医院直接签订的相关合同(仅限医院本身不含医院行政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合同; 2)合同经营范围须包含医疗器械(如无,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医院公章或提供具体地图定位及现场照片);3)医院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zgcx.nhc.gov.cn:9090/unit)医疗机构】。
(6)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3) 。
(7)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交易须知
附件下载
附件1 承诺函.docx
附件2 承诺函.docx
附件3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
附件4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docx
附件1 承诺函.docx
附件2 承诺函.docx
附件3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
附件4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docx
承诺函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我方拟受让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住院楼一楼东侧房屋3年租赁权项目,现做如下承诺:1、我方已认真阅读、知悉并自愿遵守《杭州产权交易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竞价活动。2、我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转借、与他人共同使用、与他人联合开发或合作运营等方式进行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移,亦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使用权用作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6)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承租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7)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其中水费、电费按实计取,按年支付。(8)承租方经营必须符合出租方统一经营业态,定期与出租方相关管理部门沟通,服从出租方对医疗器械以及护理保健用品等售卖范围的管理。(9)承租方医用耗材首营品种需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租赁期内,品种增减,需经医院审批,销售价格、意向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处备案,零售价不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杭州市内其他门店销售价格。(10)承租方承租后保证正常营业,便捷服务医院员工和患者,遵守医院医疗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11)本次招租物业服务含自助售卖设备、保障设施设备、物品摆放等场地占用,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运营过程中上述设备物资所需场地实际占用情况,合理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出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服从出租方对招租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管理。(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4、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1)如原承租方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2)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3)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按时腾空租赁房屋给出租方,原承租方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署《房屋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与租金及付款方式,租赁期以《房屋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4)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方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5)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移交标的的,出租方则另行通知承租方,租赁期限将相应顺延,以实际交付日起算租赁期限。(6)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附属物、相关设施的完好。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6、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签章):年月日承诺函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我方有意承租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住院楼一楼东侧房屋3年租赁权项目,特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我方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特此承诺。承诺人:时间:现场踏勘确认书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我方参与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挂牌的贵院所属的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住院楼一楼东侧房屋3年租赁权,现委托()同志,身份证号()代表我方于年月日,对租赁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我方对房屋现状、质量、附属设施设备、具体位置、出租面积、在用情况、产证情况、水电及物业费用收取等已进行了核对且予以确认,并完全接受现状。我方确认贵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我方已充分了解房屋现状。我方保证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会就现场现状提出任何异议,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承租方(踏勘人):(盖章)法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房屋租赁合同(样稿)出租方: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承租方:本合同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318号邮编:310000联系人电话: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本合同项下房屋的租赁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出租标的基本情况1.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坐落于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住院楼一楼东侧房屋,建筑面积:约15.84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物现状为准)。第2条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共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三条租赁房屋用途1.该房屋用途为: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护理用品、提供24小时耗材自助售卖机等。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且乙方使用该房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标准:租赁期内,每年租金保持不变。年租金元(大写元),租金总计元(大写元)。2.租金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租金按年结算,先付款后使用。首期租金在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账号:75718100117188;开户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之后的各期租金在上个付费周期届满日的30天前由乙方直接将租金打入甲方指定账户。3.本合同项下乙方需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以支票转账、汇款等约定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如甲方账户信息变更的,乙方须将租金和相关费用支付到甲方书面通知的账户。甲方应于收到租金5日内交付乙方租金发票。第五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中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元),为首年成交金额的一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单位为元)。交易服务费为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2.杭交所经甲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以后乙方腾空租赁场地,财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且结清本合同约定所有款项的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六条房屋交付及收回1.交付:(1)如原承租方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即视作甲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2)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乙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甲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3)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按时腾空租赁房屋给甲方,原承租方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乙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甲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乙方和甲方签署《房屋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与租金及付款方式,租赁期以《房屋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4)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方的,甲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乙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甲方不予支持。(5)如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延期交房。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视承租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移交标的的,甲方则另行通知承租方,租赁期限将相应顺延,以实际交付日起算租赁期限。(6)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附属物、相关设施的完好。2.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3.收回: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天内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4.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不对乙方的装修进行补偿。装修部分归乙方处置,但不得影响甲方使用或出租。第七条租赁期间费用承担1.租赁期间,因租赁产生的各项税收和行政收费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费、电费按实计取,按年支付。3.如因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给甲方或租赁房屋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与管理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及物业所在地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负责承租区域内各项秩序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经营行为和员工活动不对租赁场所其他租赁客户和来访人员造成不利影响,不妨碍他人正常的经营和办公秩序,不在承租区域内进行扰民、有污染及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不进行违法经营、违法活动。5.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6.乙方应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负责承租区域内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责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双方另行签订《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如政府或甲方上级部门对消防安全,治安等提出新的要求时,签订新的《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书》。7.乙方应自行做好承租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和垃圾清运,严禁在楼梯、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外设置任何能在外立面显示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展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拆除,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经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上述设施,乙方要确保其施工和运行安全,特别重视在台风、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设施安全,因乙方设置的上述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上述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9.租赁期内,乙方应向声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投保租赁房屋及所有设施设备(包括乙方重置部分及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险,装修期间还需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如未投保发生风险,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第九条房屋转租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转借、与他人共同使用、与他人联合开发或合作运营等方式进行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移,亦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使用权用作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第十条交验身份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备查。2.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供复印件备查。3.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备查。第十一条甲方承诺1.对出租房屋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4.出租房屋没有违反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及时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第十二条乙方承诺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2.乙方承诺竞租报名所提交的资料和符合承租条件的有关证明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含有关附件)。3.乙方承诺:同意在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抵押或进行出售,同意配合出具相关同意证明和承诺书(但证明和承诺书不要求乙方放弃承租权或其他合同权利,乙方也不以此为由提出终止租赁合同而免责)。4.乙方须自行承担租赁经营期间对外发生的全部债务及责任,并确保不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5.甲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甲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乙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乙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乙方承诺独立承担,甲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6.乙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乙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乙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7.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与他人共同使用、与他人联合开发或合作运营等方式进行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移,亦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使用权用作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8.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9.乙方经营必须符合甲方统一经营业态,定期与甲方相关管理部门沟通,服从甲方对医疗器械以及护理保健用品等售卖范围的管理。10.乙方医用耗材首营品种需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租赁期内,品种增减,需经医院审批,销售价格、意向乙方应在甲方处备案,零售价不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杭州市内其他门店销售价格。11.乙方承租后保证正常营业,便捷服务医院员工和患者,遵守医院医疗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1.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10日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2.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4)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和收回该房屋,并有权自行营业或另行寻找合作方:(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达10个工作日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7)甲方通知承租方交房,承租方拒绝收房或逾期接收超过10个工作日的;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第十五条合同期满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国有资产出租的有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未按照国有资产出租的有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竞得或未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的,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4款第(2)、(3)、(4)、(5)项约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向甲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甲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乙方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3.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4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4.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6.乙方未在第六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五倍日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8.甲乙任何一方违背其声明、保证和承诺的,另一方有权按年租金的50%的标准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9.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通知与送达1.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信件或数据电文等应按本合同内所示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发送。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一方未通知变更地址、名称、联系人或通信终端导致送达不能或约定地址、通信终端无人接收通知、信件或数据电文的,则在一方向约定地址和通信终端寄送或发送通知、信件或数据电文之日起第5日视为送达。2.双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318号电话:邮编:传真:邮箱:联系人微信号:乙方:地址:电话:邮编:传真:邮箱:联系人微信号:3.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尽量约定为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也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廉洁条款(如涉及)甲方郑重提示:甲方严格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合同之目的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利益;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甲方将保留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甲方廉政举报电话:乙方廉政举报电话:第二十条其他约定事项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乙方按规定自行向消防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报备手续。审批和报备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改造完成后乙方需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验收通过,乙方不得投入使用。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3.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和乙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5.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壹份,杭交所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为《房屋租赁合同》签署页)出租方(甲方):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承租方(乙方):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要求,特签订本《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书》。一、承租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承租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区域内的消防、治安管理和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二、承租人要自觉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检查和监管。三、承租人应合法经营,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用途和经营范围使用。不得利用租赁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违法活动。四、承租人应全面落实各项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和治安的各项责任制。2、认真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消防培训演练,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3、积极开展各种专项活动,加强员工管理,组织定期检查,确保不发生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和安全消防责任事故。4、根据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应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它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堵塞、封堵及影响安全消防通道的行为。6、每天下班前应有专人检查安全,做到断水、断电、关窗锁门。7、保证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8、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9、做好防台、防风,确保加装的玻璃幕墙、广告牌、灯箱、招牌等的牢固安全。五、未经出租人及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1、装修、改造租赁房屋;2、私拉电力线路或变动室内电路;3、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擅自增加用电或使用大功率电器;4、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5、临时用火;6、其它有可能对承租房屋或他人安全带来影响的行为。以上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事先经消防及其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承租人负责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六、凡因承租人原因而引起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消防事故和案件,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七、根据实际需要,出租人将对本《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书》做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八、本责任书是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盖章后生效。九、本责任书有效期限与房屋租赁合同一致。十、此责任书一式二份,承租人一份,出租人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租赁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