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招标采购公告(2026)


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1108号塘溪津门小区19幢704室住宅
包河|合肥
起拍价:226.97万
拍卖机构: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标的物描述

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2025)皖0102执恢3489号

拍品名称
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1108号塘溪津门小区19幢704室住宅

权证情况
1、(2025)皖0102执恢34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145025号

拍品所有人
宋荔*

拍品现状
租赁情况
截止上拍暂无人申报租赁

钥匙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权人:银行、公司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2、《拍卖成交确认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

拍品介绍1、拍卖标的物权属状况: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1108号塘溪津门小区19幢704室住宅[不动产证书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145025号],建筑面积:138.99㎡,规划用途:住宅,登记时间:2021/06/01,所在楼层/总层数7F/9F,宗地性质:出让。2、四至:东至衡山路、南至南昌路、西至华山路、北至汉水路。3、特殊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学区学位占用情况及占用年限由买受人自行核实。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自行处理。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等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退还,逾期未向法院申请办理的,买受人自行向原权利人主张权利,法院将不再协助退税费。如需户口迁移,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如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的房产,相关出让金、收益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4、辅助咨询电话:15375338522高经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住宅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