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常州滨湖公寓管理有限公司2026)
理想+青年人才社区(南湖店)五号楼104号交易公告
【
理想
+青年人才社区(南湖店)五号楼104号
】出租公告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常州市
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交易系统)的竞价交易规则、产权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竞价风险告知单、竞买人信用承诺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标的名称
理想
+青年共享社区(南湖店)综合楼104号
项目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
6
-
05-0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
6
-
05
-
19
1
7
:00
竞价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顺延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1、竞买方在参与项目竞价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项目公告等相关文件,全面了解竞买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具有受让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竞买方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方的行为。
3、实物资产以现场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方有权利及义务对实物资产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竞买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了解和接受该标的一切现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4、竞买方根据交易公告、竞价交易规则、产权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竞价风险告知单、竞买人信用承诺书及武进区相关规定进行报名、缴纳保证金后,参与竞价。竞价成交,受让方应自行下载打印《竞价成交确认书》。
5、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凭交易机构出具的
《竞价成交确认书》
至资产占有单位办理标的交付手续。
标的概况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坐落
南湖家苑理想
+青年人才社区(南湖店)综合楼104号
标的类型
所在层数
1
层
租赁面积约(
㎡
)
98
租赁期限(年)
3
装修期限
标的状态
空置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其他情况
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鲲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
5
.
12.15
评估价(元)
57734
其他事项说明
(
一)招租标的不含原承租方的装修或配备;
(二)房屋租赁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方及交易平台不承担本公告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三)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实际情况,承租方应接受该标的现状(如:未取得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书》
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方概况
出租方承诺
我方现委托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房地产招租信息并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一)本次房地产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地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二)
我方招租房地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三)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我方在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常州市武进区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常州
滨湖公寓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
1-3号
出租行为批准
出租方决策文件
滨湖集团党委会会议纪要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承租方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承租方必须为合法注册且有效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二)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
(三)不符合条件参加报名的,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金来源合法;
(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等。
承租相关要求
租金底价(元)
57734
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年一付
,
先付后用
承租押金
(元)
15000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否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应为餐饮或者零售功能定位的商铺。
2、承租方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3、承租方应按照合同,按时交纳房屋租金、保证金、物业服务费(5元/m2/月)及其他费用。
4、房屋在承租期间内由承租人经营,不得擅自转租。
5、承租方需确认能接受房屋的基础设施状况(比如电力功率、水电情况等)。
6、承租方若自行安装排烟系统以及上下水系统,需将改造方案报给出租方审核通过后再改造,且不影响外立面美观。
7、承租方应按时完成二次消防。
8、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设置门头店招等。
9、承租方应把整体装修方案(平面图、效果图等)报给出租方审核通过后再开始经营。
10、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若要改变房屋结构,必须得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认可并经出租方同意。
11、承租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未经出租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承租方自理,造成商铺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2、承租方需履行消防、安保、卫生、物业服务等义务,水电费和物业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自行缴纳。
13、租赁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管理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14、该房屋不得用于经营高污染、高噪音、废品回收、理财私募财富公司、保健类产品推销、无证照幼儿园、无证照养老机构、危险品经营、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房屋内不能使用明火且房屋不能作为公寓、群租房、住宿等使用,执行出租房“非许即限”的管理要求。
15、该房屋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具体房屋交接时间以出租方通知时间为准,装修免租期为1个月。
16、承租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承租方施工和经营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均由承租方负责。
17、其他约定见《理想+青年人才社区租赁合同》以及《理想+青年人才社区物业服务合同》。
保证金设定及处置方式
保证金金额(元)
5800
保证金交纳期限
202
6
年
5
月
19
日
1
6
时前按公告要求进行缴纳。
处置方式
(一)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由出租方确认其合同签署并租金缴纳后退取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于成交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如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1、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形成竞价后,各意向承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造成标的流标的;
2、成交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的;
3、成交后,承租方不支付或者未按期支付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及佣金的。
(三)承租方出现上述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易中心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招租标的,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要求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
标的交割
(一)竞价成交后,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
《房屋租赁合同书》
,并提交以下资料:
1、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已签字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租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4、如意向承租方为其他类型的,应报送上述相对应的材料。
提交资料须与报名时的资料一致,否则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房屋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房屋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三)出租方已承诺在
《房屋租赁合同书》
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得向中心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中心无关,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完全接受
《房屋租赁合同书》
中的条款,如出租方另有约定,以约定为准。
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申请程序
现场展示
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自行察看标的。
报名时间
202
6
年
5
月
7
日至
202
6
年
5
月
19
日
1
7
时
00分
报名手续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
20
26
年
5
月
19
日
1
7
时
00分前登录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交易系统(http://ggzyjy.wj.gov.cn/BREpointSSO),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报名、保证金缴纳等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二)意向承租方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交易竞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承租方的自身行为;
(三)意向承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交易机构不提供竞价场所。
交易方式
(一)如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报名并进行网络报价的,经委托方或相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承租方,按照公告底价与承租方网络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
(二)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报名并进行网络竞价的,按照网络竞价确定承租方及成交价。
但涉及原承租方报名的,当竞价达到招租底价的
150%时,竞价停止,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当竞价达到招租底价的150%且原承租方已放弃竞价的,根据价高者得确定承租方及成交价。
竞价安排
注意事项
(一)请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进行网络竞价(报价),逾期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二)意向承租方如对标的相关情况有疑义,请于公示期内自行联系出租方。
竞价方式
加价竞价
增价幅度
1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
202
6
年
5
月
20
日
10
:
0
0到 202
6
年
5
月
20
日
10
:
30
延时竞价周期
60秒
服务费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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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竞价咨询
0519-86220080
技术支持
19905285390
客服电话
400-998-0000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工作日时间
出租方咨询
0519-
81812222
单位地址
竞买报名地址
http://ggzyjy.wj.gov.cn/BREpointSSO
附件:
【模板】理想青年人才社区商铺租赁合同.docx
附件:
【模板】理想青年人才社区物业服务合同.doc
理想+青年人才社区租赁合同2025年月出租人(简称“甲方”):常州滨湖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1-3号法定代表人:恽超联系电话:承租人(简称“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现就乙方租用甲方商铺有关事项签订本租赁合同(简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进场日: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为甲乙双方确定的进场日。装修期:自合同约定的进场日起至约定的开业日前一日的期间。开业日: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开业日期。保证金: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约定金额的款项。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款项由甲方保管,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计利息。转租:乙方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分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第一条租赁概况1、本合同中的租赁商铺为坐落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凤翔路12号理想+青年人才社区5号楼层号商铺,面积为平方米,具体的区域以甲方出具的平面图为准,该平面图作为本合同附件。该租赁面积以甲方提供的为准。2、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对该商铺的规划用途、结构、朝向、内部构造、水、电、通讯、空调等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分了解,接受并确认其满足乙方的经营所需与经营目的。3、甲方拥有对该广场公共部位之管理、使用、装饰等相关权利,乙方在租赁期内对该商铺享有使用权,如乙方在该商铺外安装广告或进行其他宣传活动,应当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第二条租赁商铺的用途1、租赁的用途为。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上述约定租赁用途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与非生产经营活动。3、不得用于从事高污染、高噪音、废品回收、理财私募财富公司、保健类产品推销、无证照幼儿园、无证照养老机构、危险品经营、黄赌毒等活动;房屋内不得使用明火且房屋不得作为公寓、群租房、住宿等使用。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7天内无条件将房屋交还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4、甲方有权查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如相应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应当具备)。5、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下列必要的资信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及在材料上签名(加盖手印)或加盖乙方公章,如因乙方提供虚假材料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身份证明或国内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2)商品品牌商标在国内或国外的注册证明或转让、授权使用证明;(3)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国家规定的相关商品的专项经营许可证等;(4)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5)进口商品须提供海关税单、商检证明等完整的进口手续证明;(6)对国家特别管理的商品应具有相关资信材料;(7)其他必要的资信材料:【/】。第三条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限含1个月的装修免租期。2、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需继续租赁商铺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3、如乙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或者乙方书面明确不再续约,则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开始,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意向承租人展示租赁商铺以及对租赁商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与维修等。乙方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在获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无条件允许将可能在租期届满后承租或使用租赁商铺的新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勘察租赁商铺及其各部分,甲方亦有权在租赁商铺张贴招租告示。4、物业服务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另行签订。第四条租赁商铺的交付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物业合同与安全协议等物业相关合同。本合同及物业相关合同全部签订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租赁商铺正式交付给乙方。如交付期限晚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的,则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算租金。交付时,双方应共同签署交接清单确认租赁商铺的交付状态。第五条租金及支付1.租金标准为元/年(大写:)。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即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的租金,以后于每年开始10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的租金。甲方收到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租赁发票给乙方。每年起止时间应付租金(元)支付日期备注2、甲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名称:常州滨湖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收款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进支行收款账号:1105021009100033809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20937365774收款人地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1-3号收款人电话:0519-86229588第六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分担与结算1、签订本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3个月租金,即元(大写:)。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将租赁商铺返还甲方后,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之外,甲方根据保证金收据将保证金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2、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物业管理的需与甲方指签订相关条款或协议;各方因租赁应缴纳的税金,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3.商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地面停车场)统一由社区进行分配及管理,每个商铺有一个动态(根据上级考核和社区管理要求,动态管理商铺车辆)免费停车位。第七条租赁商铺的装修、改造与维修1、本合同项下商铺的进场日为年月日(以甲方通知为准),该进场日为暂定,最终以甲方发给乙方的书面进场通知确定的进场日为准,如甲方未发书面进场通知,则以本条约定的时间为进场日。届时该房屋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乙方应当于进场日之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费用及应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并自行前往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照甲方的交付标准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单等相关手续。乙方应在进场后的2个月内完成装修。否则,乙方应按照年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经甲方催告2次后,乙方仍未在进场后的3个月内完成装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需对商铺及门头进行装修、改造、安装设施设备的,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有资质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提交甲方审核,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办理政府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审定后的图纸施工。装修及改造工程由乙方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装修、改造需要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费用,甲方提供协助。乙方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正常管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擅自装修、改造租赁商铺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超出商铺租赁区域放置、安装设备等物品;确需使用的,需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并承担租金2倍的场地占用费。4、乙方可对其装修工程、安装的设施、设备及仪器等进行测试、练习及试业,以准备作正式营业,但不得妨碍任何第三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或对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因乙方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甲方索赔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先行赔偿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方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改造、装修、增扩等部分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商铺。乙方不合理使用给租赁商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乙方怠于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5、在租赁商铺使用过程中,出现应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事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乙方采取以上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或未采取暂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乙方承担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或尽快且不迟于两日内开始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代为维修,该等维修费用由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由甲方承担。6、乙方在占有、使用租赁商铺期间,应承担租赁商铺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因租赁商铺、场所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确属租赁商铺设计、建造质量缺陷原因(乙方改造、装修、增扩部分质量问题除外)所引起的建筑质量事故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7、虽然租赁商铺包含公用水、电等市政公用设施,但除非甲方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存有过错,否则甲方将不对该供应部门的正常及不当检修、故障等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8.租赁期间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甲方索赔的,乙方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先行赔偿的,赔偿金额甲方有权直接确定,且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方应在甲方先行赔偿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甲方赔偿的损失款项支付给甲方,否则乙方还应按照年息4.5%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八条开业日期的约定开业日为乙方将该商铺实际用于经营(包括试营业、试运行)之日,就本合同而言,开业日应为年月日前。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开业,则装修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租赁商铺的交还1、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的,或者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被解除的,乙方应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商铺腾空(租金照付)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交还租赁商铺的,应当按原租金的1.5倍支付场地占用费,计算至将租赁商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还状态实际交还之日止,且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场地占用费,保证金不足支付的,由乙方就不足部分另行向甲方支付。2、乙方交还租赁商铺,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时,甲方进行验收,如无异议,双方签署移交文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交还租赁商铺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其装修或设施设备等进行任何补偿。3、乙方应当在交还租赁商铺之前将其物品搬出租赁商铺,但乙方未结清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对其物品行使留置权。乙方逾期未将其物品搬出租赁商铺的,甲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其物品,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交还租赁商铺时,交还状态由甲方选择恢复原状或按现状交付。选择交付状态的书面通知由甲方在乙方应当交还期限前10日送达乙方,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的状态交还。甲方选择按现状交付的,乙方无权就添附部分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甲方选择恢复原状的,乙方应在交还时恢复至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时的状态,届时乙方未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代为恢复,但相关费用(以第三方发票为准)由乙方承担。第十条转让、抵押和转租1、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转让、抵押租赁商铺或作价入股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等处分租赁商铺。如资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即丧失优先购买权。所有权变更后甲方保证租赁商铺承继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出借给第三人,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转让公司股权等任何方式将租赁商铺交由第三人使用,或者以抵押、质押、赠与、出售等方式处分商铺。第十一条特别约定事项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好安全生产管理;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投资建设、生产的一切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评估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租赁商铺及周边区域环境污染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清理等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商铺。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非法利用租赁商铺存放危险物品及在租赁商铺内进行非法活动。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须负责乙方所有的财产及物品的保管工作,租赁商铺、有关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遭受盗窃、第三方侵害、毁损等将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5、乙方应处理好与相邻单位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道路通行、临时用地、临时照明、临时用排水、邻里噪音等方面应相互提供便利,减少相互干扰,相互合作。6、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需使用租赁商铺外墙上发布合法的广告等,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详细位置及设计须由甲方最终审定)。涉及市容、工商等许可或备案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该等广告牌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引致甲方或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7、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制度,依法用工,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8、水电等公用设施使用申请: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将在开通之日起,不论乙方是否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负责商铺租用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租赁商铺:(1)乙方未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进场日进场装修,逾期30日的;(2)乙方未按照第八条的约定开业日进行正常营业,逾期开业超过30日的;(3)乙方在开业后又停业超过7日(但乙方因装修等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的,或一个月内累计10日不营业的;(4)乙方提前退租的;(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随意添附、搭建其他设施的;(6)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装修效果进行装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装修布置及效果的;(7)乙方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8)乙方未能在开业前或经甲方同意的时间内提供双方约定的品牌、商号及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经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改正的;(10)乙方经营期间未办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出借、抵押租赁物业的全部或部分的,或以与第三人合作、承包经营等方式变相将租赁物业给他人使用的;(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用途,或者改变租赁商铺(主体)结构;(13)不合理使用租赁商铺给租赁商铺造成损失,修复费用达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或造成损失累计达三次的;(14)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2个月(含)的;(15)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安全、消防、卫生、产品质量、劳动等方面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且在甲方通知其纠正后,3日内不予纠正的;(16)乙方利用租赁商铺存放危险物品,或者利用租赁商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租赁商铺及周边区域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者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在甲方书面通知其纠正后5日内不予纠正的;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超出实际租期外的租金和保证金,甲方因此产生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1)甲方出租的商铺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租赁商铺超过2个月的;(3)租赁商铺交付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办理工商迁入登记等影响乙方生产经营办公的。5、合同解除通知(1)一方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另一方。(2)合同于另一方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解除。6、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包括公益性需要和商业性需要,租赁商铺及土地被政府征用的;(2)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商铺毁损、灭失,致使租赁商铺不适合继续租赁的;(3)租赁期届满,双方未延长租赁期限的。7、合同终止、解除后续事务的处理(1)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进行结算、清理和移交租赁商铺等。(2)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不影响另一方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3)因租赁场地及土地被政府征用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租金按实结算。因拆迁而得的补偿款及拆迁利益均归甲方所得。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每逾期1日,应当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2、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违约金及赔偿金。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且甲方可对乙方放置在租赁商铺内的物品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品需在公证机构的参与下进行。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及环境清理等责任。4、若乙方的违约属于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第(1)-(4)项,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承担自租赁期限起始日期至甲乙双方协商的乙方撤场之日止的租金,同时乙方需承担额外的三个月的租金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赔偿。5、若乙方的违约属于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第(5)-(16)项,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则乙方所支付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三个月的租金进行赔偿。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飓风、水灾、火灾、冰雹、暴雨等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向对方提供公证机关证明事件的存在和影响的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4、因疫情导致封控的,被封控期间的租金减免由双方根据国家政策确定。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双方因仲裁产生的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均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第十六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载明的甲乙双方的住所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包括签订、履行合同、仲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通知、信函、仲裁文书、执行文书等)。任一方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在变更前三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且任一方不得拒收,否则任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寄送文件或资料后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事项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内容与本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以最后一次的补充内容为准。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印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以下无正文)甲方:常州滨湖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年月日年月日理想+青年人才社区物业服务合同202年月甲方(物业管理企业):常州滨湖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1-3号联系电话:乙方(租赁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地产商铺租赁合同》以及江苏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物业的管理及维修责任、保障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共同建立安全舒适的物业运营环境,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本合同中的租赁商铺为坐落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凤翔路12号理想+青年人才社区综合楼5号楼层号商铺,面积为平方米,具体的区域以甲方出具的平面图为准,该平面图作为本合同附件。该租赁面积以甲方提供的为准。(此面积与乙方签定的《理想+青年人才社区租赁合同》中所提及面积为同一面积,本合同内提及的面积,涉及面积的收费标准,均以该面积为准)。《理想+青年人才社区租赁合同》编号为。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广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公共能耗代收代付管理。2、广场公共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3、管理广场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4、商铺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以及现场装修管控等管理服务。5、广场商户档案资料的管理。6、广场商户统一经营秩序和经营活动的管理。7、水、电、空调、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的收缴结算服务。8、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业进行有效的管理,甲方应制订本广场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商户装饰装修、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将制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书面告知乙方,并根据日常管理运行,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2)甲方有权检查、视察租赁物业。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可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内部各部分状态或采取各种措施处理紧急事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应急处置所产生的损失及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甲方负责租赁物业内部公共区域和外部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4)甲方负责租赁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消防工作、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协助乙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习,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5)甲方负责租赁物业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乙方自用设备设施如需由甲方提供维修保养特约服务,则收取有偿合理费用。(6)甲方有权清除、拆除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安装物以及公共区域摆放的货物或杂物,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征收清除费或违约金。(7)甲方负责控制和安排租赁物业广场和地下车库内所有车辆的停放,并有权拖离所有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停放车辆。(8)发生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甲方有责任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楼内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应急处置所产生的损失及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9)甲方应认真对待客户投诉,凡属管理责任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通知客户,凡近期无法解决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解释。(10)甲方可采取劝阻、书面告知、律师函等方式制止租户及其相关人违反本广场公共区域管理制度的行为。在甲方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必要措施。(11)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12)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13)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乙方的权利、义务(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2)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甲方制定的一切有关该房产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该房产协议区域及按规定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4)遵守本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同时乙方须保证其雇员、访客及其受乙方许可进入租赁物业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遵守本协议及租赁物业的相关规定。乙方的雇员、访客及其受乙方许可进入租赁物业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乙方自身的行为,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5)不得占用、损坏本广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商业活动、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6)乙方商铺设置店招、发布户外广告等,应按照广场要求设计或编制方案,经甲方确认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工商、城管、市容办、灯光办等)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7)乙方的业态经营种类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许可范围,特定经营娱乐、餐饮等行业,须事先经政府工商、环保、防疫、治安城管等部门核准,并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开业。(8)乙方不得从事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合法经营权利的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各项经营管理活动。(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乙方保证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因乙方原因引致的水、烟、燃气或其他物体外泄以及任何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的损害或违反政府地方法律法规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0)因乙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乙方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甲、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业内进行任何非法活动,不得在租赁物业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进行任何危害楼宇和人员人身安全,或引致投购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12)甲方需在乙方经营区域内维修管道、线路或其他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配合。(13)乙方须服从租赁物业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存放车辆,违反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以纠正和制止。第四条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方式1、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双方约定,在服务期乙方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含税,税率6%),按平方米计算;服务期内本协议适用的税种、税率因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而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税种、税率计算税费,但是不含税费的物业服务费净额部分不作调整,调整后的税费加上不含税费的净额部分,为当期乙方应交的物业服务费(含税);随着成本的逐年递增,如本项目物业服务费出现亏损,甲方有权利按照市场行情递增物业服务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房屋交付(或视为交付)次日起计收。(2)本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费共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物业服务费元(大写:),此后的物业费按每个租赁年度预缴,乙方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租赁年度的物业服务费。乙方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后,向乙方出具税率为6%的相应金额的物业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当期适用税种、税率开具相应的合法、足额、有效发票)。其中,若乙方需甲方及管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事先同时满足如下要求:A.乙方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B.本合同的乙方名称、场地管理费及商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名称、接受甲方及管理公司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主体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均保持一致;C.乙方应书面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地址和联系人等。(3)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甲方有权根据该房产运营需要、物价变化等原因,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测算、调整该房产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标准;乙方应按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公告形式)载明的收费标准执行(如甲方未发出通知,则按上一年标准执行):A.物业服务所涉及的行业工资调整;B.物业费税率上调;C.本物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D.本物业所在地规定的电费、水费发生变化。2、乙方户内的能耗费用收费标准(1)该商铺内的通讯、互联网络,由乙方直接向相关供应单位申请开通并支付费用,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证照协助乙方开通。(2)商铺内自用电费,甲方参考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乙方收取电费(包含供电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损耗费),按照0.83元/度的计费标准,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电费后开具相应发票。(3)商铺内自用水费,甲方参考国家规定的销售水价向乙方收取水费,按照4.2元/m3的计费标准,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水费后开具相应发票。(4)在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甲方代为收取的相关费用,甲方将相关收费通知或规定明示于乙方,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付费。3、收费时间及方式(1)物业服务费与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周期和支付时间一致。首期物业服务费应当在乙方办理进场手续时全部交清。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该租期内的物业服务费,以上费用由甲方一并开具服务费发票给乙方。(2)由甲方代收代付的水电费用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甲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名称:常州滨湖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收款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进支行收款账号:1105021009100033809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20937365774收款人地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1-3号收款人电话:0519-862295883、收费其他约定(1)若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费计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只接受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若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的,缴费日期以乙方费用到账日期为准,遇公众假日则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甲方在到帐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收款凭证,遇公众假日则顺延。(3)若乙方不按时缴纳物业费和能耗费,甲方可单方面停止物业服务。第五条协议期限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在《理想+青年人才社区租赁合同》签约同时与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2、本物业服务协议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协议期满,退租时,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承租物业的设备设施完好移交给甲方,同时结清相关物业管理费用,退租后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或新租户交纳。乙方未向甲方结清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的,丙方可不同意乙方退租。4、如需续签本协议,乙方必须提前至少三个月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协议自动终止。第六条装修管理1、乙方入住前对房屋有装修要求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装修方案,按照标准交纳装修保证金,并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和相关装修手续,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2、乙方装修前须需与甲方签订书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质量引起的纠纷责任、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国家装饰装修规定等事项进行约定。3、凡涉及须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乙方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装修管理、消防及环保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须严格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审批确认的装修方案和施工图进行装修,不得随意变更。4、乙方选择进场装修的施工队伍应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装修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装修单元,检查装修是否按规定正常进行。5、甲方有义务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乙方,并无偿向乙方提供装修方面涉及到的图纸等资料。6、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水用电装置或空调的负荷。用电量超过广场提供的基本电量,乙方应交纳空调及超出部分的电费补贴费以及相应的工程改造费用。7、乙方未征得甲方的允许私自装修,或装修时违反装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装修单元恢复原貌,由此发生的修复费以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者,甲方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一切协议并无偿扣留乙方所付装修押金或物业管理保证金。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可报请房屋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8、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装修方案及增加的工程、消防、自用设施设备工程技术档案等资料。乙方施工完毕须经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取得相应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9、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10、乙方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将甲方交给乙方保存的该商铺的物业服务资料和工程资料交还甲方,并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搬离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包括所有招牌、广告牌、该房屋内乙方安装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可搬离或搬离、拆除可能会损坏房屋的物品除外,且该等物品视为自合同终止后归甲方所有),并将该商铺恢复到符合乙方最后一次通过消防等政府审批的装修施工图纸所述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造成的合理损耗除外),且恢复期间需建立围挡进行施工,以及保持该房屋干净、整洁交还甲方。第七条保险1、甲方负责协调为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等。2、乙方负责在商铺开业前对其自用部位(包括自行完成的装修等)、自用设施设备、租赁区域的财产等涉及的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进行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及保费交纳凭据复印件。乙方负责在商铺筹备施工前,自行或要求其委托的装修公司对商铺筹备施工期间投保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及保费交纳凭据复印件。3、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分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办理索赔。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补交补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收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若连续三个月不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将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追缴,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取证费等)由乙方、商户承担。4、甲方可采取劝阻、书面告知等方式制止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行为。在甲方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水电供应服务)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采取诉讼等必要措施维护合法权益。5、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责任,导致甲方负责的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损害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因乙方未对其负责的设备和设施履行维修维护责任,导致设备和设施出现故障、损害或其他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者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第九条免责说明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承担责任:1、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情况),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致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2、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甲方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3、甲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甲方无法预见或控制的原因造成损失的。4、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5、乙方或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6、乙方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7、因乙方或他方指挥调派甲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8、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9、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管责任的,不在此限。10、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11、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第十条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对本协议所列之条款已充分理解,并承诺严格遵守。2、本合同载明的甲乙双方的住所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包括签订、履行合同、仲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通知、信函、仲裁文书、执行文书等)。任一方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在变更前三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且任一方不得拒收,否则任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寄送文件或资料后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修订和补充。4、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因仲裁产生的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均由败诉的一方承担。。5、本协议为正式法律文件,涂改处无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无效。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两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内容)甲方(盖章):常州滨湖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1.1.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1.2.甲方(租赁方):常州滨湖公寓管理有限公司1.3.乙方(承租方):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理想+青年人才社区租赁合同》,同时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明确和落实甲乙双方租期内的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安全舒适的生产经营环境,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安全管理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保证其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包括区域范围、面积、防火等级、消防验收备案文号、设计承重等)、特种设备(包括种类、数量、登记注册号、检验时间和周期等)及租赁或提供给乙方的电力配套设施(包括用电容量、安全用电等级等)、消防设施(包括共用消防池容量、管径、流量、压力、消防箱管径和个数、消防水带枪头扳手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甲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3、甲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协调机构,落实统一协调的安全管理职责,成立以乙方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安全自查互查活动,督促承租单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4、甲方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成立以乙方为成员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可直接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资质,并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交上述资质的原件供甲方审查和提交上述资质的复印件供甲方备案。因乙方不具备上述条件和资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2、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接受甲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3、乙方应服从甲方成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相关安全工作会议。4、乙方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5、乙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乙方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给甲方、乙方或者其他人任何单位或者自然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并负责处理,且应按照本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如乙方使用特种设备(租用或自备等)的,应承担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责任。乙方应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乙方负责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验。如乙方租用甲方的特种设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特种设备以转租、转借、出售、赠与、抵押给任何第三方等任何方式处置特种设备,经甲方书面同意实施的,不得将特种设备处分给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并应保证任何第三方不利用特种设备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设备(简称“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改造、装修。如乙方确需对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设备改造或装修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且设计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并交甲方备案认可后,乙方方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装修。乙方改造、装修结束后应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因乙方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改造、装修发生安全事故给甲方、乙方或者其他人任何单位或者自然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并负责处理,且应按照本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乙方不得拆除、破坏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乙方如确因施工需要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应经甲方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采取设置警戒等安全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将安全防护设施恢复原状。乙方拆除、破坏安全防护设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己承担并负责处理。9、乙方应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将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特定地点,不得圈占、埋压或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应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可随时启用。10、乙方应当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或停放车辆。11、乙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符合标准的紧急疏散标志,确保租赁区域出入口的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上堆放任何物品或停放车辆。12、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存放危险化学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在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应在其本单位定点存放,并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集中进行销毁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填埋排放。13、乙方不得在租赁区域内使用明火,如乙方确因生产或装修等需要而需使用明火的,应事先到防火监督部门登记备案。14、乙方员工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15、乙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16、乙方应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义务,对因此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并按照其与他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且他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及其它类似事件。双方后由各方、效力、解释、执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其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应立即采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对方提供有关发生不可抗力及其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者需要迟延履行义务的理由的证明文件,然后由双方协商处理。五、争议解决办法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常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六、工作联系1、甲乙双方应建立安全联系制度,相互通报管理组织架构,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洽商和协调处理有关安全管理工作。2、甲方的管理人员及联系电话为:;乙方的管理人员及联系电话为:;如一方的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则其应当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变更情况通知对方,否则其应当承担因逾期通知而导致的不利后果。3、对较大安全工作衔接,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