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 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 肉鸡养殖 微生物菌剂肥料 磷酸二氢钾分装肥料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6)
2026年4月20日-5月5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2026年4月20日-5月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号
项目名称
发文时间
1
盐环审〔2026〕17号
关于《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年4月20日
2
盐环审〔2026〕18号
关于《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吨碘苯二乙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年4月21日
3
盐环审〔2026〕19号
关于《东台市馨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年4月23日
4
盐环审〔2026〕20号
关于《江苏忠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肉鸡养殖项目(年出栏400万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年4月23日
5
盐环审〔2026〕21号
关于《江苏滨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钢结构桥梁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年4月23日
6
盐环表复〔2026〕7号
关于《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年产12300吨农药制剂、67000吨微生物菌剂肥料、1200吨磷酸二氢钾分装肥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年4月23日
7
盐环表复〔2026〕8号
关于《江苏腾龙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年产9900吨农药复配制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年4月23日
8
盐环审〔2026〕22号
关于《盐城迪赛诺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0吨替普瑞酮、5吨盐酸倍他司汀、5吨甲磺酸倍他司汀、10吨钆喷酸双葡胺、200吨碳酸钙、100吨氯化镁、10吨硫代硫酸钠、200吨碳酸氢钠、50吨醋酸钠原料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年4月29日
附件: 2026年4月20日-5月5日批复审批决定.pdf
二、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单位: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四、联系电话:0515-69083115?传真:0515-86663817
五、电子信箱:ychbjgc@163.com
六、行政复议与行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审批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盐环审[2026]17号关于《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编制的《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盐城市滨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文件、盐城市润泽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及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1-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一)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其中能耗指标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落实。(二)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雨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工艺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废水进行预处理。项目高浓度废水经混凝沉淀+气浮预处理,低浓度废水经格栅预处理后一并进入厂内综合废水处理站调节池,经水解酸化+沉淀+MBBR+二次沉淀等深度处理后,其中,70%尾水达到《报告书》中设计的出水浓度要求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尾水排放池,剩余30%经滤布滤池处理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后回用;清净废水(循环冷却水站废水和空分站废水)不进入厂内综合废水处理站,直接排入尾水排放池;尾水排放池废水须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专用明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2—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TO焚烧炉排放尾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甲醇、丙烯醛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标准,乙醛、乙酸乙烯酯、乙酸酯类、臭气浓度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标准,氨排放浓度参照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中SCR脱硝技术逃逸氨浓度2.5mg/m3,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聚乙烯醇装置有机废气(醇解单元醇解、熟成、离心、洗涤尾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甲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标准,乙酸酯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标准;聚乙烯醇装置成品工序、成品包装车间及粉碎包装车间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3-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放的氨气、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危废暂存库、中央化验室实验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厂界无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乙醛、丙烯醛、甲醇、乙酸酯类、乙酸乙烯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氨气、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四)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五)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4-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储罐区、污水处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底部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六)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25)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本项目产生的醋酸甲酯属于“鉴别属于产品”,工业醋酸钠属于“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其中,工业醋酸钠应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规范管理,风险评估结果出具前不得对外销售。(七)应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后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八)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按环境风险评价提出的对策,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将本项目的事故风险防范纳入园区应急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新建9500m事故池收集事故废水,事故应急池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5-事故废水确保不进入外环境。(九)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要求,安装废气、废水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和由园区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应单独安装水、电、蒸汽等计量装置,关键设备(风机、水泵)设置在线工况监控。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及《报告书》相关要求,形成企业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组织实施日常自行监测。(十)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同意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核定的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平衡方案,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大气污染物:颗粒物≤4.021吨、二氧化硫≤0.72吨、氮氧化物≤16.56吨、一氧化碳≤5.04吨、氨气≤1.11吨、乙酸乙烯酯≤1.331吨、乙酸酯类≤2.073吨、甲醇≤3.404吨、乙醛≤0.028吨、丙烯醛≤0.02吨、硫化氢≤0.02吨、VOCs≤8.444吨。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501583立方米,化学需氧量≤87.936/75.079吨、氨氮≤1.259/1.259吨、总氮≤2.028/2.028吨、总磷≤0.416/0.416吨、悬浮物≤38.855/30.032吨、甲醇≤2.822/2.822吨、乙醛≤0.227/0.227吨、丙烯醛≤0.09/0.09吨、醋酸甲酯≤0.079/0.079吨、总有机碳≤8.243/8.243—6-吨、石油类≤0.595/0.595吨、盐分≤2195.896/2195.896吨。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项目须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按规定取得上述所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四、你公司在工程设计中应结合同类型项目污染物处理工程经验,对污染物处理方案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经济、技术指标合理、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你公司应健全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五、你公司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以厂界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六、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七、你公司应在本项目投产前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7-八、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20日(项目代码:2509-320922-89-01-478931)抄送: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盐城市润泽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6年4月20日印发—8—盐环审[2026]18号关于《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吨碘苯二乙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绿政生态环境咨询江苏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吨碘苯二乙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盐城市大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文件、盐城市润泽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及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一)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其中能耗指标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落实。(二)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雨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标准后通过专用明管排入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采用园区集中供热,不另建设配套锅炉。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从严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大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5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PR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尤组织视粉物硫酸零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台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派度限值yoc(以NMHC表征)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点浓度限值皇气浓度从严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_2021)表7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从严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四)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围静分开”和“合埋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措施并A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户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五)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产格洛实《招生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生产车间、危发智仔同、区污水处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底部等区域米取里点防凌拱施制定并落实十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六)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相关生态环堷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3—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七)应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后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八)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按环境风险评价提出的对策,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将本项目的事故风险防范纳入园区应急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利用厂区现有4197m事故池收集事故废水,事故应急池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事故废水确保不进入外环境。(九)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要求,安装废气、废水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和由园区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应单独安装水、电、蒸汽等计量装置,关键设备(风机、水泵)设置在线工况监控。按照《排污单位自行-4-监测技术指南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2017)及《报告书》等相关要求,形成企业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组织实施日常目行监测。(十)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二、同意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核定的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平衡方案,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大气污染物·7酸≤0.049吨、碘苯≤0.002吨、止庚烧≤0.24吨、VOCs≤0.292吨、硫酸雾≤0.0002吨、颗粒物≤0.028吨、二氧化硫≤0.001吨。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7215.043m、COD≤31199/08608吨、SS≤0.9219/0.3443吨、氨氮≤00016/00016吨、总氢≤0.0019/0.0019吨、总磷≤0.0037/0.0037味,盐分≤512322/51.2322吨、总有机碳≤1.1546/0.3443吨、AOX≤0.0002/0.0002吨、乙酸≤2.7724/2.7724吨。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项目须在电领排污许可证前按规定取得上述所有王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四你公司在工程设计中应结合同类型项目污染物处理工程经验,对污染物处理方案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经济、技术指标合理各米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应开—5—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你公司应健全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五、你公司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仍以固废焚烧炉四周为起点设置8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六、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七、你公司应在本项目投产前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八、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6-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21日—7-(项目代码:2506-320904-89-02-415531)抄送: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绿政生态环境咨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市润泽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6年4月21日印发—8—盐环审〔2026]19号关于《东台市馨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台市馨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江苏凯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台市馨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东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东台市馨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项目核准变更的批复》、江苏科远环境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及盐城市东台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1-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一)场区内部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分流制排污系统。项目生产废水(三相分离废水、喷淋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软水制备浓水、天然气蒸发器排水、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降温+pH+气浮一体机+水解酸化+厌氧脱氮+缺氧+好氧+二沉池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5td)预处理后,同经预处理的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1td)混合,达到东台市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后,近期用槽罐车运送至东台市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外排。建设单位应修建废水暂存池并建立废水运输台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做好密闭措施,按照指定路线运输,并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做好运输过程的管理。确保废水全部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输全程无泄漏、无扬散、无倾倒。待具备接管条件时,须无条件接管。(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施工期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中限值;营运期-2-天然气锅炉燃烧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卸料、融化、除渣、加热搅拌、三相分离工序及成品油储罐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项目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所有废气产生环节在安全许可的同时应采用密闭和负压措施: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科学设计,并加强运营维护,确保高效稳定安全。(三)合理布局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声源设备采取建筑隔声、消声、减震等有效的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严格-3-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生产车间、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事故池等场地必须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建设防渗地坪。各类防渗区域须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做好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确保建设项目不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六)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按环境风险评价提出的对策,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新建一座200m事故池收集事故废水,事故应急池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事故废水确保不进入外环境。(七)你公司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4-查。(八)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同意盐城市东台生态环境局核定的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平衡方案,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一)年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384.92511384.925m、COD≤0.4791/0.0415吨、SS≤0.2904/0.0138吨、氨氮≤0.0320/0.0021吨、总氮≤0.0351/0.0138吨、总磷≤0.0035/0.0004吨、五日生化需氧量≤0.0266/0.0138吨、动植物油≤0.1192/0.0014吨、溶解性总固体≤3.1623/3.1623吨。(二)年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0027吨、二氧化硫≤0.0008吨、氮氧化物≤0.0134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2900吨、氨≤0.5284吨、硫化氢≤0.0211吨。(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必须取得上述所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否则不得投产。四、在工程设计中,你公司应结合同类型项目污染物处理工程经验,对污染物处理方案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经济、技术指标合理、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健全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5-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五、你公司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建成后以厂界外100米形成的包络线范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应强化规划管理,今后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新建各类环境敏感目标。六、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七、本项目应在投产前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在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同时,应将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八、盐城市东台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6-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23日-7-(项目代码2407-320981-89-01-819217)抄送: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盐城市东台生态环境局,盐城市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江苏科远环境评估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凯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6年4月23日印发-8-盐环审[2026]20号关于《江苏忠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肉鸡养殖项目(年出栏400万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苏忠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你企业委托江苏汇泽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忠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肉鸡养殖项目(年出栏400万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企业涉嫌“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经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研究不予立案。但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二、根据原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备案文件、江苏科远环境评估-1-中心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及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企业须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一)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混入雨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固液分离+气浮+水解酸化+厌氧发酵+好氧处理+消毒”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田作物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应配套建设储存、输送、浇灌等设备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加强日常监测,严防还田环境风险。若经处理后的水质不满足上述标准要求,不得用于农田灌溉,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处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废水处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2-气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产生的沼气经净化后用于食堂燃料;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四)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污水输送管道、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医疗废物暂存间、消毒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本项目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病死鸡委托具有畜禽无害化处理资质的专业企业处置。(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按环境风险评价提出的对策,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3-(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项目污染源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九)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四、本项目建成后无需申请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氨≤0.00091吨/年、硫化氢≤0.00007吨/年;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五、在工程设计中,你企业应结合同类型项目污染物处理工程经验,对污染物处理方案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经济、技术指标合理、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你企业应健全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六、你企业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实施后以鸡舍及污水处理站的边界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在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存在24户居民房,已被本项目租赁作为仓库使用,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4-七、你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八,你企业应在本项目投产前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履行相应的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你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九、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企业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成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23日—5—(项目代码:2304-320904-89-01-871258)抄送: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江苏汇泽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科远环境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6年4月23日印发-6-盐环审[2026]21号关于《江苏滨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钢结构桥梁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苏滨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南京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滨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钢结构桥梁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江苏省阜宁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文件、江苏科远环境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及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冲洗废水混入雨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初期雨水经沉淀池预处理,满足接管标准后接管阜宁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须按照《报告书》中明确的要求采购、使用涂料,确保在施工状态下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VOCs含量限量值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催化燃烧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中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催化燃烧装置天然气-2-燃烧废气中二氧化硫及危废贮存库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141-2021)中表1限值要求。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四)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有关设计规范、间距要求合理布局厂区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防爆等要求,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按环境风险评-3-价提出的对策,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将本项目的事故风险防范纳入园区应急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新建容积200m事故池收集事故废水,事故应急池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事故废水确保不进入外环境。(八)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应单独安装水、电等计量装置。按照《报告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1086-2020)等相关要求,形成企业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组织实施日常自行监测。(九)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同意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核定的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平衡方案,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大气污染物:颗粒物≤1.7406吨、挥发性有机物≤2.0651吨、二氧化硫≤0.02吨、氮氧化物≤0.0697吨。水污染物: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项目须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按规定取得上述所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四、在工程设计中应结合同类型项目污染物处理工程经验,-4-对污染物处理方案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经济、技术指标合理、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应健全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五、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项目建成后需分别以1#车间边界外扩50米、2#车间及危废库边界外扩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点、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及其他环境敏感目标,以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新建敏感目标。六、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七、本项目应在投产前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八、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5-25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23日(项目代码:2401-320956-04-05-782518)抄送: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亘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科远环境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6年4月23日印发-6-盐环表复[2026]7号关于《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年产12300吨农药制剂、67000吨微生物菌剂肥料、1200吨磷酸二氢钾分装肥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绿政生态环境咨询江苏有限公司编制的《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年产12300吨农药制剂、67000吨微生物菌剂肥料、1200吨磷酸二氢钾分装肥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阜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文件、《报告表》、盐城市润泽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意见、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一)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其中能耗指标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落实。本项目部分产品涉及乙醇、环己酮危险化学品使用,如不属于“非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可以建设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二)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雨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表》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明管排入阜宁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表》要求。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标准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四)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2-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值。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五)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六)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七)应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后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八)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按环境风险评价提出的对策,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和设备,将本项目的事故风险防范纳入园区应急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依托现有东厂区1个600m事故应急池、西厂区1个450m事故应急-3-池收集事故废水,事故应急池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万一发生突发性事故,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九)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厂界应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在线质控、视频监控和由园区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应单独安装水、电、蒸汽等计量装置,关键设备(风机、水泵)设置在线工况监控。按《报告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磷肥、钾肥、复混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1088-2020)等要求,形成企业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组织实施日常自行监测。(十)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同意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核定的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平衡方案,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9860立方米、化学需氧量≤0.794/0.493吨、悬浮物≤0.406/0.197吨、氨氮≤0.029/0.029吨、总磷≤0.019/0.005吨、总氮≤0.044/0.044吨、盐分≤0.749/0.749吨、杀菌剂不得检出。(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VOCs≤0.539吨、颗粒物-4-川0.6871吨、氨≤0.0164吨、硫化氢≤0.0054吨。(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须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交易获得。四、在工程设计中,你公司应结合同类型项目污染物处理工程经验,对污染物处理方案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经济、技术指标合理、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你公司应健全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五、你公司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仍需以西厂区边界外扩100m,东厂区边界外扩200m作为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六、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七、本项目应在投产前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5-八、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23日(项目代码:2501-320957-04-01-705341)抄送: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绿政生态环境咨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市润泽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6年4月23日印发-6-盐环表复〔2026]8号关于《江苏腾龙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年产9900吨农药复配制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苏腾龙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绿政生态环境咨询江苏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腾龙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年产9900吨农药复配制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盐城市大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文件、《报告表》、盐城市润泽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意见、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一)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其中能耗指标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落实。(二)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雨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表》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明管排入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集中处理。(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表》要求。项目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苯系物(本项目为二甲苯)、甲醇、丙酮、乙酸酯类、环氧氯丙烷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标准值;无组织颗粒物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无组织甲醇、丙酮、乙酸酯类、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环氧氯丙烷废气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GB39727-2020)表C.1排放限值要求。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四)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值。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五)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六)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根据《关于反馈化工生产企业环评文件中按产品管理的副产物属性认定结果的通知》,你公司的98.5%溴化钠、33%硫氢化钠可作为“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应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4]225号)中关于“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3-并根据评估结果规范管理,风险评估结果出具前不得对外销售。(七)应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后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八)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按环境风险评价提出的对策,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和设备,将本项目的事故风险防范纳入园区应急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依托现有1500m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事故应急池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万一发生突发性事故,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九)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厂界应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在线质控、视频监控和由园区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应单独安装水、电、蒸汽等计量装置,关键设备(风机、水泵)设置在线工况监控。按《报告表》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要求,形成企业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组织实施日常自行监测。-4-(十)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同意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核定的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平衡方案,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大气污染物:VOCs0.397吨;水污染物: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量,水污染物在厂区现有总量中平衡;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须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交易获得。四、在工程设计中,你公司应结合同类型项目污染物处理工程经验,对污染物处理方案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经济、技术指标合理、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你公司应健全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五、你公司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仍以厂界外4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六、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5-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七、本项目应在投产前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你公司应在该项目建成并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八、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23日6(项目代码:2508-320904-89-02-737123)抄送: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绿政生态环境咨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市润泽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6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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