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招标采购公告(2026)


(破)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收股东谭力、陈建军出资款所形成的应收款债权

起拍价:7.37万
拍卖机构: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标的物描述

1.拍卖标的: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收股东谭力、陈建军出资款所形成的应收款债权(以下简称“拍卖标的”或“拍卖标的物”),金额为人民币686628.46元。根据谭力、陈建军各自对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其中480639.92元为股东谭力应出资款,205988.54元为陈建军应出资款。就本次拍卖标的,根据裁判文书,陈建军对谭力应出资480639.9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力对陈建军应出资205988.5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次拍卖为第十一次拍卖,起拍价:73726.17元,保证金:14000.00元,加价幅度:1000.00元。
3.拍卖标的所涉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3)渝0103民初9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谭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出资资金1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返还出资资金1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按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陈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出资资金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返还出资资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按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陈建军对被告谭力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谭力对被告陈建军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判决具体情况以相应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准。
前述判决生效后,管理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股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实现,相关人民法院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竞买人可以到管理人处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
特别注明:
①本次拍卖标的不包含陈建军其余应出资款394011.46元、谭力其余应出资款919360.08元,以及全部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②竞买人应充分知晓并确认:竞买人在根据本公告竞得拍卖标的后,债权金额仅限于686628.46元,管理人仅以拍卖标的金额为限为竞买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其不享有且不得主张以拍卖标的为基数所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相应权利,前述相应权利的权利人仍为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4.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6年6月12日前与管理人联系(联系人:肖律师,联系方式:17347900924)。
5.特别提醒
本次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争议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对象能否联系上、是否具备支付能力、标的物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收回等不确定风险)由竞买人自行考察、甄别、判断和承受,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物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和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依据,不作为最终交付的依据,管理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与实际不符时,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
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当审慎考量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参拍,管理人不对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承担任何的保证责任,管理人不对能否收回多少股东应缴未缴出资款做任何保证,概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竞买人一旦参与竞拍,即表明竞买人已对拍卖标的物及股东的状况作全面了解,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标的物。
具体标的物状况以实际为准,拍卖成交后,管理人按标的物现状交付,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空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