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招标采购公告(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十四队中心2026)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十四队中心
居民点安置项目收回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中府办函〔2026〕34号
黎母山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征地拆迁综合服务中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县就业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供电局:
《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十四队中心居民点安置项目收回土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十四队中心居民点安置
项目收回土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十四队中心居民点安置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及我县实际,拟收回黎母山镇辖区内0.2834公顷国有土地,用于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十四队中心居民点安置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收回范围和资金来源
(一)收回范围:拟收回黎母山镇辖区内0.2834公顷(约合4.25亩)国有土地作为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十四队中心居民点安置项目用地,具体收回土地权属单位和面积,以实际收回面积为准。
(二)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资金保障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十四队中心居民点安置项目收回土地拆迁各项费用。
二、收回土地时间
收回土地补偿工作任务完成时间自收回方案印发之日起2个月,预计在2026年9月1日前完成全部收回土地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十四队中心居民点安置项目收回土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收回土地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十四队中心居民点安置项目收回土地工作专班。
组长为县人民政府分管垦地融合工作的县领导、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县领导。
副组长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黎母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员单位由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政法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征地拆迁综合服务中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县就业服务中心、黎母山镇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供电局、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工作专班负责项目收回土地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及日常联络工作。工作专班下设5个工作组和1个收回土地工作实施调查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收回土地工作实施小组、资金保障组、养老保障及安置就业组、用地报批组、查处违法组。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能,具体落实综合协调组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各专班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该项工作结束后各工作组自动撤销。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林声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 组 长:肖静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工作联系人:肖静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 武县征地拆迁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征地拆迁综合服务中心、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负责上传下达、文件流转、沟通协调等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协同配合收回土地实施单位开展收回土地工作。负责项目内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等补偿数量及费用标准的复核工作。
(二)收回土地工作实施小组
组 长:王丽文 黎母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符开献 黎母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粟世苗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副经理
工作联系人:王连山 黎母山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所长
林喜科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土地运营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调查工作组由黎母山镇人民政府牵头,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配合,负责清点辖区内0.2834公顷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三)资金保障组
组 长:杨惠岚县财政局副局长
副 组 长:陈 武县征地拆迁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联系人:张思聪县财政局经建岗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征地拆迁综合服务中心、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收回土地资金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收回土地资金分配计划的制定和审核、指导监督收回土地资金拨付使用,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做好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四)养老保障及安置就业组
组 长:黄育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 组 长:王 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杨惠岚 县财政局副局长
钟春玲 县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联系人:卢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岗负责人
李实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岗负责人
陈巧艺县财政局社会保险岗负责人
赵慧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股四级主任科员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养老保障及安置就业组负责协调落实收回国有土地社会养老补贴资金,核定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对象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的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组织剩余劳动力参加再就业培训工作,妥善解决就业难等问题。
(五)用地报批组
组 长:王 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副 组 长:符开献 黎母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工作联系人:赵慧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股四级主任科员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黎母山镇人民政府。
用地报批组负责指导督促各单位及时落实用地规划调整、农转用和收回土地报批等用地手续。组织实施勘测定界、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权属测量、分户测量等测绘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工作,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处理管辖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及负责拨付土地补偿款,为收回土地报批及补偿提供科学依据。
(六)查处违法组
组 长:邓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副 组 长:廖 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陈瑞敏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梅茜 县司法局副局长
郑在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符开献黎母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工作联系人:王川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黎母山镇人民政府。
查处违法组协助项目征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协调执法人员及成员单位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打击抢种、抢建行为;县司法局组织乡镇司法所和乡镇干部要向被拆迁人宣传拆迁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理解征地拆迁的必要性和补偿政策,减少矛盾和纠纷。
四、征地工作流程
(一)2026年7月17日前,收回土地费用依据已印发的工作实施方案测算,根据实施单位来函申请,按收回工作实际拨付经费给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二)2026年7月20日前,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现状航拍、管控工作,配合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打击抢种、抢建行为。(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三)2026年7月20日前,发布收回土地预公告。(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四)2026年7月21日前,收回土地实施单位召开收回土地动员会。(责任单位: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五)2026年8月1日前,完成收回土地界线勘测定界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六)2026年8月8日前,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土地丈量、青苗补偿登记及清点等工作。(责任单位: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七)2026年8月10日前,编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告。(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八)2026年8月11日前,完成收回土地补偿协议签订。(责任单位: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九)2026年8月20日前,拨付被收回土地单位及权益人各项收回土地补偿费,完成国有土地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在收回土地项目获批农转用及收回土地报批文件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完成收回土地相关材料书面推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向县财政局提交申报列支收回国有土地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申请。(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十)2026年8月30日前,完成农用地转用及收回土地报批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十一)2026年9月1日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完成收回土地材料归档工作,配合业主单位完成结算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黎母山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五、工作职责
(一)职能单位工作职责
1.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做好被征地村集体补偿资金使用的村务公开工作。
2.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办理涉及项目范围内有关审批手续。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收回的审查报批、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等工作;组织实施收回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提供收回土地图件、土地权属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配合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落实规划调整、农转用及征地报批;申请拨付收回土地费用;拟定县收回土地工作实施方案、收回土地预公告、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土地所有权、林权证等不动产的变更和注销;指导拟定收回土地、青苗、房屋、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等有关收回土地协议模板;指导做好收回土地补偿协议书、收回土地红线图、分户测量图等相关收回土地图件和材料的归档等工作。协助收回土地实施单位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对象和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社会保险补贴。
4.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属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的制定;涉及征收农村宅基地时,负责落实宅基地补偿相关政策指导等工作。配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享受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名单、身份证号码、人均被征收亩数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身份证号码、人均被征收亩数等信息。
5.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收回土地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相关收回土地补偿资金等工作。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国有土地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及就业培训等工作,拟定国有土地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政策,对国有土地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工作进行管理。
7.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份信息;配合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打击征地抢种、抢建行为和恶意阻挠征地等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依规、有序规范将项目收回土地范围内坟墓搬迁至指定公墓。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成员单位之间日常沟通联络事宜,督促、推动收回土地各项工作。
10.县林业局。负责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等工作。如涉及林地时,对乡镇提供的相关社保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项目范围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配合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打击抢种、抢建行为和恶意阻挠收回土地等工作。
12.县征地拆迁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被收回土地房屋的评估及拆迁补偿等工作。
13.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协助核查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补贴对象条件;设立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支出户;向县财政局申请并支付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分账户资金;为被征地农民设立缴费补贴资金个人分账户,记录该账户资金收支等情况。
(二)收回土地实施单位(黎母山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工作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对参与本次收回土地工作的人员进行工作分工及业务培训。
3.负责将《收回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送达相关单位、农场连队,并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场部、农场连队张贴后拍照存档,预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补偿安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4.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现状初步调查及测绘工作,并将前期调查成果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拟定该项目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组织航拍工作,形成0.05米分辨率DOM正射影像作为收回土地青苗补偿依据。
5.负责组织群众召开收回土地动员大会。
6.负责组织对拟收回土地上的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进行丈量、清点、登记和调查确认工作,填写收回土地调查结果确认清单,并经被收回单位、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7.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收回土地涉及的建设用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特殊青苗进行调查和评估工作,填写调查结果确认清单,并与产权人共同确认。
8.负责将土地收回调查结果在被收回土地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9.负责组织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测算工作。
10.负责组织被收回权属人签订补偿协议书。
11.负责审核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
12.征地预公告发布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现状调查同时组织村委调查拟征地及补贴对象情况,指导填写核验表并通过征地养老系统进行资格核验。根据结果,村集体对应填写A表(一般情况)或B表(家庭承包地累计征达4亩及以上等特殊情况),连同土地证明等材料汇总初审,公示7天后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后再次公示7天,将信息录入系统并生成《方案审核表》,随后将全部申报材料、审核表及公示记录一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涉及林地时,报县林业局审核),审核无异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农户信息材料及公示信息一并报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生成《方案汇总审核表》,随后将审核表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其余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全部申报材料、审核表及公示记录一并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土地清表工作,及时办理用地交接手续。
14.负责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做好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注销工作,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权、土地经营权等不动产权证的变更或注销工作。
15.负责在收回土地完成后30日内,将收回土地补偿协议书、收回土地红线图、分户测量图等相关收回土地图件、数据及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16.负责建立健全收回土地拆迁补偿台账和收回土地材料归档工作,收集、整理、汇总收回土地拆迁补偿资料。
六、补偿政策措施
(一)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国有农用地收回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26〕10号)规定执行。建设用地以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评估地价为准。
(二)收回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中府规〔2024〕2号)、《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琼中府办〔2015〕72号)规定执行。无补偿标准的,参照县其他收回土地项目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和《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琼民通〔2025〕65号)规定执行。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涉及收回土地的单位要相应成立调查工作专班和办事机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收回土地单位要组织责任心强、善于开展工作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工作组,县级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靠前指导服务基层政府单位,扎实开展好收回土地调查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担负收回土地任务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宣传用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尤其涉及用地调查补偿安置是干部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对有疑问的干部职工群众要登门入户,正面引导,把标准讲清,把道理讲透,积极争取干部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主动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控制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三)强化工作责任。在开展用地调查工作中,工作专班办公室成员、调查工作组成员是用地调查安置补偿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和负责地块范围内用地调查工作负总责,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四)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履职,主动工作,勇挑重担,善于化解矛盾,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
(五)严格依规办事。参与调查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征迁,廉洁工作,严格执行调查工作程序和用地调查补偿政策标准,统筹兼顾调查各方利益,确保用地调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在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经费保障。用地调查工作经费、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及县人民政府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标准和数额,直接拨款到相关负责用地调查单位和调查办公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评估服务费、建设用地评估服务费可在不可预见费中支出。
抄送: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政法委员会,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空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