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整体搬迁改造 塑料制品生产 胶保温材料生产 铜构件零件生产 差别化纤维生产招标采购公告(2026)
2026年7月2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的公示(吴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2026 年 7 月 20 日我局共受理 5 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从即日起,报告书为 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12-60905761
邮 箱: wjhbj_jhk@126.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环评文件 (链接)
1
2407-320573-89-02-258010年产胶保温材料00吨、半成品橡胶片3000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
力索兰特 (苏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晨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见附件
2
年产铜构件零件 2万吨、铜杆25万吨
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虹桥路北侧(吴江市盖通电缆厂内)
苏州熙润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苏州恒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见附件
3
年产塑料制品 10000吨
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万宝路 32号
苏州鼎焱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科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见附件
4
公司整体搬迁 (改造)项目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开阳大道 259号
苏州萧萧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科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见附件
5
年产差别化纤维 2万吨座产技采改造项目
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八坼街道学营路 425号
吴江市康海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见附件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苏州萧萧纺织有限公司环评报告(报批稿)(1) 吴江市康海化纤有限公司年产差别化纤维2万吨座产技采改造项目公示 苏州鼎焱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10000吨环评公示
力索兰特(公示稿) 力索兰特(苏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公示信息说明
熙润公示版本
公示信息情况说明本项目《年产橡胶保温材料19000吨、半成品橡胶片300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涉及企业原辅料情况、主要设备配置及工艺流程图等内容,均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已删除相关敏感信息。特此说明!建设单位(公章)2026年7月1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2407-320573-89-02-258010年产橡胶保温材料19000吨、半成品橡胶片3000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力索兰特(苏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49445130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71e7d4建设项目名称年产橡胶保温材料19000吨、半成品橡胶片3000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类别27-0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力索兰特(苏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4940003L法定代表人(签章)卡洛·史宾内利(CARLOSPINELLI)主要负责人(签字)姚建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姚建军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苏州晨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01847299T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孙吉萍20230503532000000095BH026081孖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孙吉萍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六、结论BH026081孙吉糜建平、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BH06345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Eny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ngineer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孙吉萍姓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00o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请使用官方江苏智慧人社APP扫描验证姓名:孙吉萍社会保障号:现参保单位全称:苏州晨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备注:1.本权益记录单为打印时参保情况,供参考,由参保人员自行保管。2.本权益单已签具电子印章,不再加盖鲜章。3.本权益单记录单出具后有效期内(6个月),如需核对真伪,请使用江苏智慧人社APP,扫描右上方二维码进行验证(可多次验证)。(海2025年4月29日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橡胶保温材料19000吨、半成品橡胶片3000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7-320573-89-02-258010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地理坐标(东经120度47分35.486秒,北纬31度1分45.09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黎政备〔2024〕36号总投资(万元)4000环保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占比(%)7.5%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600(依托现有闲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不设置专题,判定情况见表1-1。表1-1本项目专项设置情况判断情况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专项设置情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设置专项不设置专项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设置专项不设置专项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附录B、附录C中明169)确的危险物质,但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故不设置专项评价。设置专项不设置专项—1—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河道取水设置专项不设置专项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向海排放污染物设置专项不设置专项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附录B、附录C。169)规划情况规划名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沪府〔2023〕56号)。规划名称:《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国务院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5〕8号)规划名称:《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名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6〕10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符性分析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总则一、规划目的与作用为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示范区总规》)要求,组织编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先行启动区总规》)。在示范区“总体规划-单元规划-详细规划”三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先行启动区总规》定位为单元层次的规划(镇级总体规划),承担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上承接《示范区总规》等上位规划所确定的战略目标与指标,落实各项发展理念与策略;对下分解各项规划内容,指导下位详细层次的规划编制。由于先行启动区规划目标、指标、策略等战略性要求和底线内容在《示范区总规》中均已明确,《先行启动区总规》和所在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对独立编制。在交通、市政等专项内容做好系统衔接的基础上,《先行启动区总规》中相关镇的规划内容直接纳入苏州市吴江区、嘉善县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上海市青浦区相关规划中做好完善落实,朱家角、金泽、黎里、西塘、姚庄五个镇不再单独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和金泽镇、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和姚庄镇全域,约659.5平方公里。规划研究范围扩展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及其协调区,面积分别约2413平方公里、486平方公里。三、规划期限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第三章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第一节生态空间格局落实示范区“一心四区、三廊三链”的生态格局,强化以淀山湖-元荡为主体的生态源地作用,加强水脉林廊的有机联系,统筹水、田、林复合的水乡基底保护与治理,构建“绿心引领、廊链成网、分区筑底”的先行启动区生态格局,提升区域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品质。第二节城乡空间结构落实示范区“两核、四带、五片”的整体空间结构,传承先行启动区“小集中、大分散”的传统空间特色,按照“多中心、网络化、融合式”的空间组织模式,形成“一厅三片、十字走廊、小镇网络”的城乡空间结构,引导城乡更加平等均衡、共生共融发展。第三节镇村体系构建由“新市镇(镇区)-集镇(社区)-村庄”组成的镇村体系,促进先行启动区城乡整体发展。至2035年,先行启动区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78万人,建设用地上人口密度为5000-6000人/平方公里。其中,青浦片区16.5万人,吴江片区43万人、嘉善片区18.5万人。同时,为满足更广大区域人群的就业、商务以及旅游、康养等公共服务需求,在常住人口基础上预留20%左右的弹性,按照实际服务人口100万人统筹资源配置。第四章国土空间底线管控第一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按照两省一市要求实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核。全面加强耕地保护统筹力度,对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坚决防止“非粮化”,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第二节生态空间保护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结构性生态空间-其他生态空间”三级生态空间管控体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保护重要结构性生态空间,强化生态基底约束。第三节历史文化保护延续与水共生的水乡聚落特征,以历史水路为脉络,串联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文物古迹等文化资源点,构建历史文化保护空间网络,建立统一的历史文化保护对象体系,划定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分类分级管控。第五章生态环境第一节水空间率先践行保护河湖空间的生态理念,彰显河网湖荡密布特色,优化水空间、保护水生态、提升水品质、做好水文章。以安全为底线,优化骨干河湖水系空间格局,加强河网湖荡互联互通,提升水系空间的调蓄能力。强化核心湖荡和重点河流保护,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通过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方式,发挥水空间的生态、景观、经济综合效益。第二节环境治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核心理念,围绕水环境污染共治河水生态资源共享、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土壤风险管控等联保合作新格局,完善多方协同保护机制,把示范区先行区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绿色产业发达、环境管理先进、环境文化丰富、环境社会参与多元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第六章城乡发展第一节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先行启动区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的创新引领作用,依托优美风光、人文底蕴、特色产业,高浓度集聚全球创新资源要素,高起点布局高端产业,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产业集群,探索多元形式与灵活组织的产业功能体系,形成生态、创新、人文有机融合的产业布局。一、产业体系完善1、优化产业功能体系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构建五大经济为引领的产业功能体系。坚持生态友好、产城融合、集约高效、优势互补的原则,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以好风景促进新经济,增进高水平网络化分工、整合区域创新资源,聚焦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优先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提升现代服务业能级。强化创新经济核心功能环节。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聚焦研发设计服务、文旅康体服务、特色金融服务、绿色高端制造、智慧生态农业的“三服务、一制造、一农业”产业核心环节,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引擎功能的民族标杆企业。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市场化机制优势,加快培育本土领军企业,构筑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按照高标准的产业准入门槛,打造绿色、高端、新兴产业发展示范样板,增强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对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的支撑、服务作用。2、打造创新产业集群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集群。瞄准世界科技和未来产业方向,聚焦总部经济、服务经济、数字经济、创新经济等领域,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协调发展,打造汇聚全球顶尖新兴产业与业态发展高地。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引进和培育国际顶级国家实验室、科研院所、创新平台和产业创新中心,着力构建国际一流的全域创新生态体系,打造创新人才荟萃、创新主体集聚、创新成果涌流的产业创新策源地。打造一批功能复合、业态多元的产业活力节点。聚焦新经济功能,通过存量更新、配套提升、产业引领,建设规模适宜、功能聚合、服务协同的产业活力节点,增强创新与产业功能网络联系,创造适合高端人才集聚、适应新经济发展的宜居宜业良好环境。二、产业空间布局根据不同产业功能导向与优势资源,在先行启动区重点打造科技研发、智能制造、特色服务、文创休闲四类功能复合、业态多元的产业活力社区。优化产业社区之间的内外部网络联系,增强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1、科技研发型产业社区科技研发型产业社区主要指水乡客厅、西岑、苏州南站科创新城、祥符荡等生态环境良好、创新要素集聚的产业社区,聚焦科技策源与技术孵化功能,重点吸引科技型龙头企业总部、大学、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服务机构等主体集聚,并统筹布局大型和中小型企业及相关机构。规划面积约为3~5平方公里。产业用地类型以创新研发和办公类用地为主,融合居住用地及公服用地。其中,创新类研发或商务办公用地建筑规模比重建议不低于50%。在空间布局上,通过地块的灵活划分,适应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用地需求。以研发功能为主,岗位密度预计在1.5万人/平方公里左右,提供鼓励各类人才就业创业的特色公共服务设施,提供面向各层次人才的租赁住房;鼓励以公共空间为核心串联组织各项产业和生活服务功能,建设充满活力的步行街道,结合公共空间设置咖啡、餐饮、艺术画廊等配套设施以及休憩设施。2、智能制造型产业社区智能制造型产业社区主要指汾湖产业社区、沈巷、西塘、姚庄、黎里、金家坝等现状工业基础发展较好的产业园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发展新一代半导体、物联网、智能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前沿新材料等产业,打造“研发创新-成果转化-高端制造”链条完整的产业集群,加快传统制造业向“工业4.0”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实现绿色、智能化、柔性化生产。规划面积2-12平方公里。产业用地类型以工业和创新研发类用地为主,融合居住用地及公服用地。新增研发用地用于设计研发、企业总部等功能。鼓励产业用地集中布局,工业用地与居住、公共服务用地之间宜布局创新研发类用地与商务办公用地作为过渡。岗位密度预计在9000人/平方公里左右,依据岗位人口配置生产生活服务类设施,增加教育文化场所,完善零售服务、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配置会议展示、行业交流、商务服务等产业配套设施。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行业类别为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根据土地证,该地性质是工业用地;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地性质是工业用地,本项目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属于工业项目,与用地性质相符。本项目不在其规划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范围内,符合总体规划。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1月12日获国务院批复。规划范围:市域规划范围为苏州市行政辖区,包括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6个市辖区和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4个县级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姑苏区行政辖区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的部分地区,面积849.49平方千米。城市性质: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发展定位: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要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耕地保护、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空间、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创新策源、产业引领、门户枢纽等功能全面增强;公共服务和城市韧性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建成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现代化城市。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全面建立绿色发展模式;构建创新引领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成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完善链接国际国内的枢纽体系,成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建成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国际旅游影响力全面增强。展望至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独具魅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成为展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城市范例。统筹划定“三区三线”: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81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50.7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651.83平方千米以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对接国家“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三区四带”生态屏障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推动市域一体化发展,形成“一主四副双轴、一湖两带两区”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2月24日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吴江行政辖区,总面积1237.44km(含吴江太湖水域)。发展定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目标:到2025年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制度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初步发挥。到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构建“三核、两轴、两带、多点”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三区三线”包含以下内容: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吴江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77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7602万亩,含委托易地代保任务0.9000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5.080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191倍。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与《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表1-2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类别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9—性相符产业准入主导产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并兼顾现有产业。本项目属于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属于新材料产业,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禁止、限制的项目,不属于重金属污染行业,不属于低端代加工、纯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无氮磷废水排放,周边100m内没有生态管控区和居住用地,不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涉及污染物,因此,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引入的项目,不属于限制引入的项目。优先引入1.优先引入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新兴产业项目。2.优先引入高新区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项目。3.电子信息产业:优先引入第三代半导体、高性能集成电路、光电子元器件及传感器、通信材料及通信器件等新兴产业。重点发展5G光电通信、高速光模块、高速高精度光探测器、高速直调和外调制激光器、高速调制器芯片、高功率激光器、光传输用数字信号处理器芯片、高速驱动器、跨阻抗放大器芯片、硅光芯片、量子密钥通信芯片、射频芯片、传感芯片、模组研发、系统集成等领域。4.新材料产业:优先培育和发展功能性纤维、新型功能性材料、纳米材料、先进结构材料、生物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绿色新材料产业。5.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优先发展关键基础零件、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装备、能源装备、智能机器人、精密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等制造产业。禁止引入1.禁止引入与国家、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相冲突的项目、《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禁止的项目。2.禁止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项目(现阶段确实无法实施原料替代的项目需提供不可替代的论证说明)。3.禁止引入《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2〕155号)中重点行业,即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4.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低端代加工、与园区产业链不配套、非先进技术产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代码251、261-266的涉化项目;纯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产业定位中必要的电镀工序除外)。5.物流产业禁止建设公用危险化学品的仓储项目。6.禁止引入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项目(除战略性新兴产业)。—10—7.禁止引入《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中不予审批的建设项目。8.距离生态管控区、居住用地100m范围内,禁止引入涉及恶臭气体排放、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项目。限制引入1.限制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项目。2.限制引入危险废物产量大、规划区域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无法在设区市平衡解决的项目。3.严格控制新增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涉及污染物的项目。空间布局约束1.严格落实《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生态管控区域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相应管控要求。2.区内规划耕地、绿地及陆地水域作为生态空间重点保护,限制开发和占用。3.电子信息产业组团常嘉高速以东紧邻居住区的区域建议执行以下要求: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之间应根据项目环评要求设立相应的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生态缓冲隔离带,减少工业企业生产对周边居住区的影响,避免出现工业污染扰民现象。4.电子信息产业组团东北角紧邻三白荡重要湿地,应尽量控制周边工业项目类型,布置不产生工业废水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确保区域开发符合三白荡重要湿地的管控要求。5.高新区内有基本农田约3.14公顷,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本项目位于临沪大道北侧,企业周边最近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距厂界西南方向280m的职工宿舍,不涉及生态管控区,不涉及基本农田。相符—11—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1.总体要求: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2.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太浦河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水标准;土壤建设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用地标准,永久基本农田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3.污染物控制:(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近期:二氧化硫排放量24.52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68.491吨/年,烟粉尘排放量183.869吨/年,VOCs排放量101.736吨/年。远期:二氧化硫排放量24.70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68.840吨/年,烟粉尘排放量184.380吨/年,VOCs排放量102.303吨/年。(2)水污染物排放量近期:废水排放量495.775万吨/年(工业299.943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08.72吨/年(工业149.97吨/年),氨氮排放量14.94吨/年(工业氨氮12.00吨/年),总氮排放量51.91吨/年(工业32.33吨/年),总磷排放量1.81吨/年(工业1.22吨/年),氟化物4.50吨/年(工业4.50吨/年);远期:废水排放量531.467万吨/年(工业300.03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19.45吨/年(工业150.02吨/年),氨氮排放量15.47吨/年(工业12.00吨/年),总氮排放量55.47吨/年(工业32.33吨/年),总磷排放量1.92吨/年(工业1.22吨/年),氟化物4.50吨/年(工业4.50吨/年)。(3)固废近期:一般工业固废33800吨/年、危险废物4200吨/年。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委外合法安全处置。远期:一般工业固废35200吨/年、危险废物4500吨/年。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委外合法安全处置。(4)碳排放量近期碳排放量891234.99吨CO2/年,远期碳排放量817181.76吨CO2/年。1.高新区应明确污染物截污导流收集系统、应急池、雨水污水管网分区闸控等设施和区内河道应急封堵拦截措施;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应急处置人员和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开展培训和演练。2.建立区域监测预警系统,实行联防联控。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加强布局管控。高新区内部的功能布局应充分考虑风险源对区内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储罐区、危废仓库应远离村镇集中区、区内人群集聚的办公楼、周边村庄及河流,且应在规划区的下风向布局,以减少环境影响;区内不同企业风险源之间应远离,防止其中某一风险源发生事故引发其他风险源产生连锁反应。4.加强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对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内关闭搬迁、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使用权人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本项目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建成后应当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相符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3860万吨/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5.8立方米/万元。2.土地资源可利用面积1250.92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036.02公顷,工矿用地面积703.06公顷。3.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14吨标煤/万元。4.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清洁生产Ⅱ级水平。本项目建设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线。相符与《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表1-3与《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1规划总面积12.51平方公里,东至新友路,南至汾越路—临沪大道,西至厍星路—双珠路,北至沪渝高速。规划重点发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推动数字经济与传统制造业融合发展,打造长三角绿色智能制造示范区。本项目位于临沪大道北侧,属于规划范围内;主要生产隔热和隔音材料,属于新材料产业,属于规划重点,符合规划。相符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的意见11(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以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协调衔接,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降低区域环境风险,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本项目属于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符合产业定位,选址符合规划布局;本项目采购先进设备,以新带老措施将溶剂型胶粘剂替换为水性胶粘剂,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降低环境风险,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符相符2(二)严格空间管控,优化空间布局。规划期内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区内绿地及水域原则上不得开发利用。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工业区与居住区生活空间的防护,推进区内空间隔离带建设,加强对常嘉高速以东、三白荡西侧规划居住用地周边现有企业的监管,邻近区域应优先引进无污染的产业,禁止引进生产工艺过程中涉及恶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周边无居民区。本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距离常嘉高速以东、三白荡西侧规划居住用地约1.8km,相距较远,不属于邻近区域,与要求相符。相符3(三)严守环境质量底线,严格控制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污染防治,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相关要求,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体系,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管控”。2027年,高新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目标为25微克/立方米;太浦河水质目标为稳定达Ⅱ类,元荡水质目标稳定达Ⅲ类标准。本项目污染物经处理后排放,能够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新增总量向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申请,在吴江区域内平衡,不突破环境质量底线,配合管理部门完成2027年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目标以及太浦河水质目标、元荡水质目标。相符45(四)加强源头治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严格限制与主导产业不相关且排污负荷大的项目入区,执行最严格的废水、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强化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高效治理设施建设,落实精细化管控要求。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清洁生产Ⅱ级水平。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重点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审核,引导其他行业自觉自愿开展审核,不断提高现有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碳减排、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要求,推进高新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等规划内容,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五)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建设,强化高新区和工业企业内部雨污水错接混接和雨污分流改造,制定实施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加强老旧破损管网修复改造,确保高新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推进高新区工业废水管网建设,推动江苏永鼎精密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亚德林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辉荣合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8家工业企业生产废水转接至汾湖工业再生水厂,2030年底前完成汾湖工业再生水厂二期工程0.5万吨/日废水处理系统建设,确保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2026年底前,完成高新区内2家含氟废水企业(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英诺赛科(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的雨水及污水排放口氟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2030年底前,完成汾湖工业再生水厂设施提升改造,确保实现污水处理厂氟化物出水浓度达到1.5mg/L。原则上高新区内不得设置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定期开展高新区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监督、检查、管理及修复机制。推动“无废园区”建设,加强高新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应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处置,做到“就地分类收集、就近转移处置”,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无法就近利用、处置的建设项目入区,督促区内企业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固、危废产生和处置情况。本项目对照《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属于该清单所列建设项目;执行最严格的废水、废气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主要生产隔热和隔音材料,属于新材料产业,属于规划重点,符合规划;本项目应优先采购先进设备,积极降低本单位产品水耗、能耗,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本项目所在厂区已完成雨污分流工作,确保高新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仅排放生活污水,所在地市政污水管网已接通至苏州汾湖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汾湖城区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危险废物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临时存放设施,并按照管理要求分类处理处置,项目建有较为完善的固废管理体系,符合固体、危废管理要求。相符相符67(六)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开展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结合区域跟踪监测情况,动态调整高新区开发建设规模和时序进度,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对于企业关闭、搬迁遗留的污染地块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工作。严格落实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建立高新区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指导区内企业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推进区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全覆盖;暂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条件的企业,应做好委托监测工作。(七)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应急能力。高新区应当将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采取措施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相关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高新区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小事故不出厂区、大事故不出园区”,落实太浦河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切实保障太浦河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关注并督促指导涉重企业构筑“风险单元-管网、应急池-厂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防控涉重金属水污染事件。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质量监测要求,需要按环评中自行监测要求,尽量推荐自动监测,若不具备安装条件则委托第三方开展自行监测;后续若需要关厂或搬迁,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工作。本项目建成后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同时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确保“小事故不出厂区、大事故不出园区”。相符相符8(八)高新区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环境管理人员,统一对高新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落实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工作要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建成后,应接受专职环境管理人员的环境监督管理,落实环境监测、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与《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其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及用地相符性本项目属于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经查阅,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苏府〔2007〕129号)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中所列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负面清单所列项目,不属于《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明确的限制类、禁止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与关于印发《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5〕4号)相符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表1-4《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5年版)》相关内容分析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纳入重点管理范围的具体产品或装置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大类小类产品装置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水泥制造(3011)水泥熟料水泥窑本项目为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不在管理目录中;本项目产品为橡胶保温材料、半成品橡胶片;主要装置为橡胶成型一体化生产线,均不在管理目录中。相符石灰和石膏制造(3012)石灰石灰窑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烧结砖、烧结瓦(不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烧结砖瓦)砖瓦窑平板玻璃制造(3041)浮法平板玻璃(不包括基板玻璃)、压延玻璃(不包括光伏压延玻璃、微晶玻璃)玻璃窑炉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061)玻璃纤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池窑拉丝、高性能及特种玻璃纤维制造除外)玻璃纤维熔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建筑陶瓷(不包括非经高温烧结的发泡陶瓷板等)窑炉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卫生陶瓷窑炉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089)耐火材料耐火材料高温窑炉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091)碳块、碳电极、碳糊、铝用炭素(不包括天然石墨及制品)煅烧炉、焙烧炉、石墨化炉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多晶硅(高纯多晶硅除外)、单晶硅(高效单晶硅棒、高效单晶硅片、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除外)单晶炉、还原炉、精馏塔其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但不在《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5年版)》中,本项目主要产品为橡胶保温材料、半成品橡胶片,不属于“两高”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苏政发〔2018〕74号”和“苏政发〔2020〕1号”,项目不在国家生态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本项目与周边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相对位置见表1-5,由表可知,本项目不在其规范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的选址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表1-5项目与周边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相对位置及距离一览表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方位、距离(km)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总面积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面积太湖(吴江区)重要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分为两部分,湖体和湖岸。湖体为吴江区内太湖水体(不包括庙港饮用水源保护区)。湖岸部分为(除太湖新城外)沿湖岸5公里范围(不包括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松陵镇和七都镇部分镇区),太湖新城(吴江区)太湖沿湖岸大堤1公里陆域范围180.8/180.8西;17太湖重要湿地(吴江区)重要湖泊湿地太湖湖体水域/72.4372.43/西;22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太浦河及两岸各50米范围(不包括汾湖部分)10.49/10.49西南;3.2汾湖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汾湖水体范围3.13/3.13南;1.8江苏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江苏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9.009.00/北;15(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①环境空气—18—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5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5年,苏州市区环境中SO2年均浓度为6μg/m3、NO2年均浓度28μg/m3、PM10年均浓度48μg/m3、PM2.5年均浓度28μg/m3、CO日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为0.9mg/m3、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为174μg/m3。②地表水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5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5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如下。(1)饮用水水源地全市共13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全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2)国考断面2025年,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30个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6.7%,仅有1个湖泊断面为Ⅳ类。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70%。(3)省考断面2025年,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的80个地表水断面(含国考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8.8%,仅有1个湖泊断面为Ⅳ类。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73.8%。③声环境2025年,全市昼间区域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8dB(A),同比上升0.1dB(A),处于区域环境噪声二级(较好)水平,评价同比持平。各地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介于54.0~56.0dB(A)。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新增生活污水在污水处理厂总量指标内平衡;噪声达标排放;固废零排放。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用水来自区域市政管网,供电由区域供电所提供,项目原辅料、水、气、电供应充足;项目利用现有已建成厂房,不新增使用土地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A、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的,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B、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不属于负面清单中列举项目。C、与《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6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项目不涉及码头、港口等建设,符合政策要求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政策要求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不属于,符合—21—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政策要求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D、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对照《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属于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7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与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88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国函〔2023〕69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约束1.82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95万平方千米。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管控类别空间布局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22—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减排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20%,主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实施氮氧化物(NOx)和VOCs协同减排,推进多污染物和关联区域联防联控。本项目按要求执行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本项目按要求执行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5.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5。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5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万亩。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本项目按要求执行相符—23—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涉及化学工业园区、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涉及码头及港口;不涉及独立焦化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沿江范围。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二、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禁止新建、改建、扩相符—24—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建的内容。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各类危废均得到有效处置,不向湖体排放及倾倒。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本项目用水依托区域供水管网,符合用水定额。相符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本项目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不属于各类文件要求中禁止引进的产业;本项目不在阳澄湖管理范围内,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25—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企业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实行总量控制;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不涉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相符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26—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约束(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检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3)先行启动区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游憩、调节小气候、栖息地营造等多重生态功能,营造绿色、创新、人文融合发展空间。(4)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因地制宜布局科创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聚区、文化创意综合体、滨湖休闲活力带和水乡颐养地等特色产业板块,共同打造世界级绿色创新活力湖区。(5)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6)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7)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8)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9)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10)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生长。(11)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1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1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1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1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16)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17)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现有化工企业依法逐步淘汰搬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18)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19)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20)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2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本项目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不属于各类文件要求中禁止引进的产业;本项目不在阳澄湖管理范围内,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本项目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不属于各类文件要求中禁止引进的产业;本项目不在阳澄湖管理范围内,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相符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2)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企业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符合准入条件,符合产业政策。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及以上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级,附近无敏感目标,符合要求。本项目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2)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不涉及地下水开采。相符G、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表1-10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具体事项清单本次项目情况相符性鼓励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不涉及相符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监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不涉及相符3、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本次项目污染物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符4、先行启动区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游憩、调节小气候、栖息地营造等多重生态功能,营造绿色、创新、人文融合发展空间。不涉及相符5、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因地制宜布局科创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聚区、文化创意综合体、滨湖休闲活力带和水乡颐养地等特色产业板块,共同打造世界级绿色创新活力湖区。不涉及相符6、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不涉及相符7、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不涉及相符引导8、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不涉及相符9、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涉及相符10、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不涉及相符11、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项目污染物总量在区域内平衡相符—30—12、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及以上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不涉及相符13、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不涉及相符14、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生产。不涉及相符15、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涉及相符禁止事项16、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17、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18、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1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20、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不涉及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不属于禁止事项—31—21、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22、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23、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24、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25、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26、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离太湖约22公里,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本项目所在位置属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11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序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本项目已按要求进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行申报环境影响评第十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价报告表,本项目六条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不涉及新设、改设相符表实行备案管理。或扩大排放口的项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目。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32—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第十九条除污染治理项目外,对太湖流域下列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作出审批决定:(一)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三)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四)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五)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的;(七)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存在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第三十五条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企业,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淘汰。本项目不涉及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相符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厂,无生产废水排放;本项目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相符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12。表1-12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序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相符—33—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19〕53号),本项目相符情况见表1-13。表1-13项目与环大气〔2019〕53号文相关要求符合情况一览表工作方案中与本项目相关内容项目情况相符性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现有项目以新带老措施将溶剂型胶粘剂替换为水性胶粘剂,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符合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项目使用的原料采用密闭储存,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排放。符合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项目废气浓度低,采用活性炭吸附方法处理。符合—34—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加大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区域应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加快实施其他行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项目不涉及涂料使用。符合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表1-14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无组织控制要求本项目措施相符性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罐、储仓、料仓中。本项目使用VOCs物料等均储存于密闭包装袋中符合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原料存放在仓库内,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密闭或封口符合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不涉及符合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不涉及符合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运。采用密闭的包装袋转运符合工艺工程(含VOC产品的使用过程)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生产过程无法密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符合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m/s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混合、压片、捏合废气,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发泡固化废气,经冷凝+二级高压静电+碱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排放符合废气收集系统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该对该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u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废气收集系统为负压收集,应满足相关要求。符合—35—VOCs排放控制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排放效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项目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收集及处理效率均不低于80%。符合综上,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采取的措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通过车间设置强排风装置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废气在厂界能达标排放。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表1-15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内容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重点任务(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附件1)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附件2)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四)建立正面清单。各地要将全部生产水性、粉末、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以及水性和辐射固化油墨、水基和半水基清洗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现有项目以新带老措施将溶剂型胶粘剂替换为水性胶粘剂,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相符—36—剂、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80%以上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涂料生产企业,已经完全实施水性等低VOCs含量清洁原料替代,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结合产业结构分布,各设区市需分别培育10家以上源头替代示范型企业。(五)完善标准制度。根据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行业涂装标准建设,细化相关行业涂料种类及各项污染物指标限值,年底前,出台工业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染整、玻璃钢制品6个行业江苏省地方排放标准。我省范围内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鼓励在包装标志或产品说明上标明符合标准的分类、产品类别及产品类型。与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表1-16与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相符性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各设区市提前做好与辖区内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企业的沟通对接,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等,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措施。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相符2(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推进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等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减排)等措施;要结合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开展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要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如因安全生产等要求无法密闭、封闭的,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对应急管控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完善经济政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企业,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补助、信贷融资支持。(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处罚。项目产生的混合、压片、捏合废气,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发泡固化废气,经冷凝+二级高压静电+碱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排放。相符—37—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表1-17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序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现状分析,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本项目属于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符合2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一)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不能保证防渗漏的生产工艺、设备;(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三)对化学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四)定期巡查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本项目配套建设有环保措施,所涉及的化学品和危废均采取了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并定期巡查生产和环保设施。符合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测数据异常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立即开展相关排查,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本项目不属于符合4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应当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料防尘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处置,不得在工地土壤中残留。鼓励使用有机环保、使用年限长的塑料防尘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的使用和回收工作。本项目不涉及符合5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以及废旧车船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本项目不涉及符合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相符性分析—38—表1-18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相符性序号方案名称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符合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符合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非化石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严控煤炭消费量增长,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动煤炭高效利用。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不涉及2《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重点区域,中央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完善VOCs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现有项目以新带老措施将溶剂型胶粘剂替换为水性胶粘剂,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符合各地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混合、压片、捏合废气,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发泡固化废气,经冷凝+二级高压静电+碱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排放符合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全国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全面完成;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不涉及符合—39—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本项目VOCs收集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本项目治理设施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利用处置。符合其他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相关政策相符性表1-19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相关政策的相符性序号文件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据工程分析,本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能够确保达标排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混合、压片、捏合废气,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发泡固化废气,经冷凝+二级高压静电+碱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排放2《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现有项目以新带老措施将溶剂型胶粘剂替换为水性胶粘剂,从源头减少符合233号)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VOCs产生。符合3《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生产,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混合、压片、捏合废气,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发泡固化废气,经冷凝+二级高压静电+碱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排放,处理效率不低于90%。符合4《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风速最远处不低于0.3m/s。本项目采用局部收集方式收集时,收集风速最远处不低于0.3m/s。符合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本项目选用颗粒状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碘值不宜低于800mg/g,按方案要求及时更换。符合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符合与《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对照《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五个不批之内内容如下:—41—(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属于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位于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符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照以上规定,不属于五个不批之内。因此,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与《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第十二条: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三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第十四条: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京杭运河13.6km,不涉及相关管理要求。与《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2〕8号)相符性分析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核心监控区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区管控。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建成区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以外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京杭运河13.6km,不涉及相关管理要求。与《苏州市高关注、高产(用)量新污染物环境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相符性分析根据《苏州市高关注、高产(用)量新污染物环境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禁止新建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生产装置、原辅材料中含有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等项目,依法不予审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强化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新污染物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和相关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不属于“新建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生产装置、原辅材料中含有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等项目”,故与《苏州市高关注、高产(用)量新污染物环境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相符。与《苏州市高产(用)量新污染物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指引(试行)》相符性分析根据《苏州市高产(用)量新污染物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指引(试行)》:落实管控要求。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落实《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规定,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不得超过0.5%、2%、20%。优化生产工艺。优先采用绿色工艺,鼓励使用水性溶剂或其他低毒性溶剂替代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采用循环生产工艺,优化反应条件、改进萃取工艺,有效降低苏州市高产用量新污染物的使用量。本项目原料中不涉及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故与《苏州市高产(用)量新污染物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指引(试行)》相符。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相符性分析表1-20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相符性编号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本项目11.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为产品的新改扩建设项目2.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为原辅材料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21.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2.以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满足豁免条件的除外)不涉及3以十溴二苯醚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4以短链氯化石蜡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本项目使用氯化石蜡为中链氯化石蜡,不涉及短链氯化石蜡*5以六氯丁二烯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6以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7以三氯杀螨醇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8以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9以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101.以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2.以含有二氯甲烷组分的化妆品为产品的生产项目不涉及11以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121.以壬基酚为助剂的新改扩建农药生产项目2.以壬基酚为原料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新改扩建项目3.以含有壬基酚组分的化妆品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13以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注: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本项目采用的氯化石蜡,根据企业提供MSDS,主要成分为C14-17氯代烃,CAS号85535-85-9,其比重大于99%,不属于C10至13的短链氯化石蜡,属于中链氯化石蜡。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中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故本项目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要求相符。—4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司整体搬迁改造 塑料制品生产 胶保温材料生产 铜构件零件生产 差别化纤维生产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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