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招标采购公告(2026)



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受理情况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对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索询详情请联系唐山市丰润区行政审批局生态环保股。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0315-3221752 通讯地址:丰润区天明大厦A座四楼丰润区行政审批局生态环保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地点
受理日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公示日期

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
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奇环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
2026年7月22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 (详情见附件
2026年7月22日-2026年7月28日

0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1).do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34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45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50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79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86六、结论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关系图附图3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4项目防渗分区图附图5项目与生态红线位置关系图附图6项目与唐山市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附图7项目与唐山市丰润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位置关系图附件附件1营业执照附件2备案信息附件3镇里说明附件4租赁合同附件5现状监测报告附件6委托书附件7承诺书附件8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

项目代码
2605-130208-89-01-553406

建设单位联系人
尹立臣
联系方式
13930522578

建设地点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

地理坐标
(北纬39度36分22.566秒,东经117度54分56.180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唐山市丰润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丰审批备字〔2026〕1222号

总投资(万元)
500
环保投资(万元)
50

环保投资占比(%)
10%
施工工期
3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500m2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规划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第四十二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8条“废弃物循环利用”建设项目。且本项目于2026年01月03日在唐山市丰润区行政审批局备案(丰审批备字〔2026〕1222号)。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2、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唐山旗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租赁现有闲置车间。根据小张各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的情况说明》,该项目拟占地块符合《丰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小张各庄镇总体规划;根据与唐山市丰润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位置关系图(附图7)可知,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厂界南侧105m为南坨村,东侧280m为青庄坞村,东北侧270m为高家庄村。因此,本项目符合选址要求。
3、“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①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冀政字[2018]23号)及《唐山市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7月),唐山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1085.47km2,占唐山市陆域国土面积的7.65%,占河北省陆域国土面积的0.58%。本区域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其次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和防风固沙功能,同时还涵盖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土地沙化敏感脆弱区和河湖滨岸带敏感区域。本项目周边为道路、其他企业用地和农田,不在主导生态功能区范围内,且不在当地饮用水水源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本项目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距离约为33km。本项目位于《唐山市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的生态红线范围之外,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红线要求。

②环境质量底线管控要求

文件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的环境质量底线为:

大气环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过渡阶段中的二级标准;地下水环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土壤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职工盥洗废水水质简单,用于泼洒地面抑尘,不外排。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经环保设施处理后能达标排放;生产设备通过加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产生的固废等污染物均采取了严格的治理和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措施后经预测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③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

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本项目用水外购,供电电源由当地电网供应。各项资源利用均未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因此,项目资源利用满足要求。

④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目前项目选址区域暂无明确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类型。因此本项目应为环境准入允许类别。
4、与《唐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空间总体管控要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唐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空间总体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

表1-2与《唐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全市生态环境空间总体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 生态保护红线总体管控要求

要素属性
管控类别
管 控 要 求
本项目
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区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类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按有关规定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或海域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更新后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
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10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具体开采活动,详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 号)]。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上述活动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上述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及保护区范围
符合

各类保护地总体管控要求

自然

保护区
空间约束布局
禁止类管控要求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4、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符合

风景名胜区
空间约束布局
禁止类管控要求
1、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五)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六)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本项目部不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2、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依法建设。规划确定需要拆除的居民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本项目部不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符合

森林公园
空间约束布局
禁止类管控要求
1、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2、禁止擅自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3、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森林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4、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
5、在森林公园内以及可能对森林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开矿、放牧以及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等活动。
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及其它公园范围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二)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上述规定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还应当征求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开展(三)、(四)项的设施建设,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及其它公园范围内
符合

湿地公园
空间约束布局
禁止类管控要求
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捕猎野生动物;(六)破坏或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3、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4、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5、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本项目不在湿地公园范围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1、确需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3、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本项目不在湿地公园范围内
符合

地质公园
空间约束布局
禁止类管控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2、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3、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本项目不在地质公园范围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1、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
2、在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范围内,限制建设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水泥、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非金属矿物制品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地质公园范围内
符合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空间约束布局
禁止类管控要求
1、应当分别针对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设定特别保护期。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2、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3、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1、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外从事捕捞活动的,应当按照《渔业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
符合

自然文化遗产
空间约束布局
禁止类管控要求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厂和高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本项目不在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本项目不在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内
符合

湿地空间
空间约束布局
禁止类管控要求
1、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捕猎野生动物;(六)破坏或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本项目不在湿地空间范围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本项目不在湿地空间范围内
符合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空间约束布局
禁止类管控要求
1、准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2)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排入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废水、污水;(3)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4)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
2、二级保护区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设置排污口;(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4)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5)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采砂等活动;(6)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7)禁止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铺设生活污水、油类输送管道及贮存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措施;(8)严禁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在河道内清洗施药器械;(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3、一级保护区内,除应遵守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组织旅游、野炊、露营、非法捕捞、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2)禁止造田、养殖、放牧;(3)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4)禁止在水库库区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5)禁止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车辆、船舶行驶、停靠、装卸。(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7)禁止铺设输送污水的管道及输油管道;(3)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本项目不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1、准保护区
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准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排污单位削减排污总量。
2、二级保护区
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3、一级保护区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搬迁,妥善安置,并依法给予补偿。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当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本项目不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符合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空间约束布局
禁止类管控要求
1、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2)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3)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4)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2、准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排入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废水、污水;(3)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4)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
3、二级保护区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设置排污口;(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4)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5)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采砂等活动;(6)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7)禁止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铺设生活污水、油类输送管道及贮存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措施;(8)严禁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在河道内清洗施药器械;(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4、一级保护区内,除应遵守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禁止铺设输送污水的管道及输油管道;(3)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本项目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符合

限制类管控要求
1、准保护区
(1)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准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排污单位削减排污总量。(2)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地下勘探、兴建地下工程设施等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
2、二级保护区
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3、一级保护区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搬迁,妥善安置,并依法给予补偿。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当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本项目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符合

一般生态空间总体管控要求

要素属性
管控类别
管 控 要 求
本项目
符合性

一般生态空间
总体

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根据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区域产业发展方向,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产业的发展。要依法淘汰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区域生态、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产业,要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企业。
2、应当按照限制性开发区域管理,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形成点状开发、面上保护的空间结构。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保有大片开敞生态空间,水面、湿地、林地、草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扩大,人类活动水平的空间控制在目前水平。
3、区域内要严格开发区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开发区的面积,
已有的工业开发区要逐步改造成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零污染”的生态型工业区。
4、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批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新批液体、气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5、新建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已有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6、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7、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
本项目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区域生态、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产业,不属于矿产资源开发,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符合

水源

涵养

1、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道路建设等。
2、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
3、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严格限制在水源涵养区大规模人工造林。
4、禁止高水资源消耗产业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布局。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水土

保持

1、严禁陡坡垦殖和过度放牧。
2、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3、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
4、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5、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生物多样性保护
空间布局约束
1、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2、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3、禁止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区的大规模水电开发和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
4、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等,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5、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引进外来物种。
6、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要优化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新引入的行业、企业不得对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水土

流失

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3、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4、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河湖

滨岸带

1、禁止向河道、渠道、水库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4、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基本

农田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全市大气环境总体管控要求

要素属性
管控类别
管 控 要 求
本项目
符合性

大气环境
污染防控目标
2025 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左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0%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比例达河北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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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项目所在区域颗粒物不需要进行倍量削减
符合

2、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燃油(醇基燃料)锅炉、燃用生物质专用锅炉各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要求;燃煤气、天然气锅炉各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唐山市锅炉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唐气领办〔2019〕10号)要求。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不涉及

3、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一)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二)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三)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不涉及

4、对保留的工业炉窑开展环保提标改造,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平板玻璃行业和水泥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陶瓷企业陶瓷窑、喷雾干燥塔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生产安全前提下,钢铁烧结(球团)、高炉、转炉、轧钢工序实施车间封闭生产。对标行业先进,持续推动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不涉及

大气环境
污染物排放管控
5、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不涉及

6、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7、推进矿山综合整治。按照“能关则关、应合尽合、能转则转”的原则,对违反法律法规、列入关闭计划、整改不达标、乱采滥挖的矿山,依法依规坚决关闭取缔。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8、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对城市建成区、县城建筑施工工地实施全面监管。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按照《河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有关要求,全面巩固洁净城市创建成果。
本项目施工期对扬尘进行治理
符合

9、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巩固钢铁、焦化、煤电、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成效,实施工艺全流程深度治理,推进全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10、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建成全市区域传输监控预警系统,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强化管控。
本项目按要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联动
符合

11、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加快柴油货车治理,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降低污染排放总量。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13、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无组织排放和末端深度治理等提升改造工程。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14、推动大气氨排放控制。加强烟气脱硝和氨法脱硫氨逃逸控制。推进种植业、养殖业大气氨减排,加强源头防控,优化肥料、饲料结构。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15、严格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大气环境
环境风险防控
完善市、县、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市级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
本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资源开发利用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

不使用煤
符合

2、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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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改、扩)建项目能耗达到《河北省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设备能效限定值》准入值要求,鼓励达到先进值。对能效不达标的企业限期进行节能提升改造,现有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河北省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设备能效限定值》限定值要求,鼓励已达标企业通过节能改造达到先进值。国家或省对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进行修订的,行业限定值、准入值、先进值按新标准执行。
本项目不在《河北省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设备能效限定值》名单内
符合

全市地表水环境总体管控要求

要素属性
管控类别
管 控 要 求
本项目
符合性

地表水

环境
污染防控目标
到2025年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地表水国家和河北省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断面比例达到85.71%,劣Ⅴ类水体比例全部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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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地表水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控参照生态环境空间总体管控要求中各类保护地总体管控要求。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2、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3、全市重点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未按照规定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建设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职工盥洗废水泼洒地面抑尘。
符合

5、推进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满足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业集聚区集中,明确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明确保留条件,其中直排环境企业应达到排入水体功能区标准。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职工盥洗废水泼洒地面抑尘,不需要进入园区
符合

地表水

环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产能过剩产业实行新增产能等量替代、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倍量替代。对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
2、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留、收集纳管;进一步加强城区支管、毛细管等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建设排水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强化各县(市、区)城区和重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职工盥洗废水泼洒地面抑尘。
符合

3、强化工业污水限期达标整治。推进废水直排外环境的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取缔非法入河排污口。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依法查处,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依法责令限期关闭。
4、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积极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
5、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深入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开展重点河流湖库及近岸海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
6、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总氮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在相关单位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严格落实,严控新增总氮排放量。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有效防控水源地环境风险。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加强风险应急防控,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资源开发利用
开展用水效率评估,建立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发展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耐旱节水品种、耕作保墒、地膜覆盖、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农作物节水抗旱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加快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粮食主产区大力推广以高标准管灌为主的节水灌溉工程,蔬菜、果品和经济种植区大力推广微滴灌技术,规模化农场、承包大户积极推广喷灌技术。地上水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全市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总体管控要求

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污染防控目标
2025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完成河北省下达任务,受污染耕地管控措施覆盖率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拟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目标达标率100%,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控措施覆盖率 100%;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区域考核点位Ⅴ类水比例控制在 20%以下,“双源”考核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3、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管控参照生态环境空间总体管控要求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总体管控要求。
本项目选址符合要求
符合

污染排放管控
1、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鼓励利用水泥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2、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实施等量或倍量替换,对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大减排项目督导力度,确保项目按期实施。
3、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核查。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加快补齐利用处置设施短板。积极推进重点监管源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加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全流程监管力度。规范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
本项目不排放重金属,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不经营危废。
符合

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污染排放管控
4、建设和运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依法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有计划地实现垃圾零填埋,已有的垃圾填埋处置设施应当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5、严格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优化利用处置结构布局,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健全完善制度、技术、市场、监管四大政策体系,实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
本项目对生产区域按照重点防渗和一般防渗处理;对危废处置进行全链条监控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1、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实行“一源一案”,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2、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建成后企业填报应急备案表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符合

4、严格落实耕地风险防范措施。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
5、强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抓好退城搬迁工业企业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按要求备案,防范拆除活动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6、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未进行调查的地块,以及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进入供地程序进行再开发利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周边土地开发的,要科学设定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对周边人群产生影响。
7、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及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治理与修复施工的环境监理,并严防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二次污染。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环境风险防控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9、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因地制宜选择阻隔、制度控制、渗透反应格栅等技术,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地下水环境监管。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10、地下水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执行《唐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中管控类区域管理要求。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全市资源利用总体管控要求

要素属性
管控类别
管控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资源
水资源
总量和强度要求
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8.4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规划目标值30.0m³,较2020年下降率为7.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4.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66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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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利用率要求
1、严格地下水管理。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对当地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按照用1减2的比例以及先减后加的原则,同步削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且不得深层、浅层地下水相互替代。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水源、应急供水水源、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本项目不开采地下水,用水外购。
符合

2、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适度退减灌溉面积。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科学利用水库调蓄功能,用足用好外调水,合理利用当地地表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改善灌溉条件,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灌区。
本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3、把节水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开展城镇后备水源建设,大力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资源
能源
总量和强度要求
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煤炭消费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9%和10%;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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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率要求
1、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2、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原料煤和发电、集中供热等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等高污染燃料。
3、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4、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全市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5、钢铁行业按期完成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升级改造,大力推广高炉富氧喷煤、大球团比等先进冶炼工艺技术,探索推进气基竖炉直接还原炼铁、熔融还原炼铁、富氢燃气炼铁积极推进全废钢电炉工艺,有序实施短流程炼钢改造。焦化行业加快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等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工业窑炉、油机、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进行系统节能改造。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岸线资源
资源利用率要求
1、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2、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3、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4、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土地资源
资源利用率要求
1、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2、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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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产业总体管控要求

要素属性
管控类别
管控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产业总体布局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相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要求。
符合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减量置换或者等量置换。
本项目符合国家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产业政策
符合

3、禁止投资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4、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项目所在区域颗粒物不需要进行倍量削减
符合

5、以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制药等行业为重点,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县城和主要城镇建成区的重污染企业逐步实施退城搬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分散燃煤(燃重油等)炉窑,鼓励搬迁入园并进行集中治理,推进治理装备升级改造,建设规模化和集约化工业企业。
本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6、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7、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8、鼓励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钢铁冶炼生产厂区集聚发展,在现有厂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没有粗钢产能建设规模限制要求。对确有必要新选址(指不能与现有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下同)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粗钢产能规模要求如下:沿海地区(指拥有海岸线的设区市)不低于2000万吨/年(允许分两期建设,5年内全部建成,一期不低于1000万吨/年)。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不涉及

产业总体布局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9、严格规范危化品管理,逐步退出人口聚集区内危化品的生产、储存、加工机构,加快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加强居住区生态环境防护,建设封闭式石化园区,严格控制危化品仓储基地、运输路径等,减少对居民生活影响。
本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10、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违规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等业务,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有序推进曹妃甸石化产业基地建设。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强化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规划环评约束,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化工品储存项目要关闭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范化工园区。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11、逐步淘汰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逐步淘汰平面步进式烧结机,按照有关规定改造升级为大型带式烧结机;禁止新建球团竖炉,现有球团竖炉炉役到期不得大修,加快推动以链篦机-回转窑或带式焙烧机工艺取代球团竖炉工艺,鼓励企业之间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建设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带式焙烧机;加快推动以密闭皮带机取代汽车转运厂内大宗物料。
12、技术装备全面升级,高炉逐步达到 1000 立方米及以上、转炉逐步达到 100 吨及以上、烧结机逐步达到 180 平方米烧结机及以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实施改造升级,坚决杜绝借改造升级之机变相扩大生产能力;推广“一罐到底”工艺或采用鱼雷罐车运输铁水。
13、尚未配备脱硫装置的球团竖炉,立即停产淘汰,不再予以改造;烧结厂房实现全封闭。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14、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15、引导和支持优势水泥熟料企业开展对单独粉磨企业的整合。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16、平板玻璃行业生产布局应满足《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17、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重点压减与煤炭、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行业配套的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停止新批石膏矿项目、平原区煤炭开发项目。暂停新增生产能力的产能过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暂停新上露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露天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暂停新上达不到工业品位的铁矿开发项目审批。做好矿区开发生态环境影响评估论证,论证不通过,一律禁止开发。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18、实施矿山关闭和停批。依法关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严重浪费水资源的矿山;依法关闭列入煤炭去产能计划的煤矿;依法关闭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环保、安全标准的矿山;依法关闭现有石膏矿和严重污染环境的石灰窑、小建材加工点。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项目入园要求
空间约束布局
1、禁止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废物难处理、不符合国家、河北省、唐山市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进入工业园区。
2、加强企业入区管理,严格按照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定位及产业布局安排入区项目,禁止不符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入驻。合理安排工业园区发展时序,入驻企业选址与周围居民点的距离应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生活空间周边禁止布局高噪声生产企业。

3、县级以下一律不再建设新的园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皮革、农药、电镀、钢铁、石灰、平板玻璃、石化、化工等高污染工业项目必须入园进区,其他工业项目原则上也不在园区外布局,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项目除外。
4、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完善工业园区配套污水管网,推进“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园区内工业企业废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推进重点流域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推进工业园区“一园一档”、“一企一册”环保管理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完善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
5、新建涉高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即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项目除外。
本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石化化工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规定,严格落实相应污染物防控措施。2、石化化工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相关要求。
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钢铁
污染物排放管控
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水泥
污染物排放管控
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平板玻璃
污染物排放管控
平板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8)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按照《平板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炼焦
污染物排放管控
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涉VOCs
污染物排放管控
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及国家、省、市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不涉及VOCs排放
符合

矿区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区污染物排放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等相应矿产采选污染物排放标准。
2、矿山生产体系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铁矿采选业》(HJ/T294)、《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HJ446)等相应矿产采选清洁生产标准。
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其他符合性分析
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中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要求,本项目位于河北省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编号ZH13020820006)。

表1-3 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
编号/区县/乡镇

单元类别

环境要素识别

维度

管控措施

本项目

符合性

丰润区ZH13020820006

白官屯镇、丰登坞镇、欢喜庄乡、李钊庄镇、七树庄镇、沙流河镇、小张各庄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



2、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泥河唐山市丰润区控制单元)

3、地下水污染风险重点管控



4、禁燃区

空间布局约束

1、完成关停取缔类、整治改造和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动态出清“散乱污”企业。

2、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应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1、本项目

不涉及;

2、本项目不属于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钢压延加工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唐山市钢铁、焦化超低排放和燃煤电厂深度减排实施方案》(唐气领办〔2018〕38 号)。

2、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并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相对集中式或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消灭“傍水”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等现象。

1、项目不属于钢压延加工项目;

2、本项目职工盥洗废水,水质简单,用于泼洒地面抑尘。

符合
环境风险管控
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当建立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采取必要防渗措施,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并落实整治措施,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项目不涉及地下水重点污染源
符合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禁燃区执行全市资源利用总体管控要求中禁燃区管控要求。

2、欢喜庄乡、李钊庄镇、小张各庄镇位于深层地下水限采区,七树庄镇位于浅层地下水限采区,执行全市资源利用总体管控要求中地下水限采区管控要求。

1、项目不涉及燃烧;

2、项目不开采地下水。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唐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5、与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表1-4 项目与《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符合性分析

序号

政策要求

本项目

结论

一、

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本项目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之列,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根据小张各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的情况说明》,该项目拟占地块符合《丰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小张各庄镇总体规划。

符合

(二)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符合相应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本项目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二、

规范、工艺和装备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有打包设备、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废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成分检测设备。
项目配置废钢剪切设备及配套车辆等,配备门式辐射检测仪等

符合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项目采用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剪切、压块等设备配套有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本项目加工工艺和设备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符合

三、

产品质量

(一)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销售给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企业,以及使用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的企业

项目产品能够达到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承诺不销售给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企业,以及使用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的企业

符合

四、

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项目建成后加工生产系统合电耗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钢铁

符合

(二)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本项目废钢其他夹杂物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符合

五、

环境保护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按照《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应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本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建成后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

符合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应通过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承诺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项目建成后申请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符合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原料不涉及含废油的钢材;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填报应急备案表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符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4号)附件2中《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结合该条款要求,本次环评不强制要求本项目必须取得准入公告,仅对照该文件中明确的环保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的合规符合性分析,相关分析结论可作为后续企业自愿申报准入公告的基础参考依据。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的相关要求。

表1-5 本项目与相关文件的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

政策要求

本项目实际

符合性

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

总体要求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

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现有闲置车间内,符合地域产业定位及用地布局规划。

符合

应对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各技术环节的环境污染因子进行识别,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配备污染物监测设备设施,避免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妥善处置产生的废物。

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废气均采取了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配备了污染物监测设备设施,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

符合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

本项目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均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

符合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物作为产品的,应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

本项目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符合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设置必要的防扬撒、防渗漏、防腐蚀设施,配备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噪声控制等污染防治设施,按要求对主要环境影响指标进行在线监测。

本项目设置了必要的防扬撒、防渗漏、 防腐蚀设施,配备了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噪声控制等污染防治设施,本项目无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符合

2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35-2013)

4.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

项目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对固体废物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

符合

4.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治理后达标排放。二次污染的治理方案宜充分利用企业已有资源。

项目对废钢铁进行综合利用的过程中,仅少量颗粒物排放,固体废物产生较少,均可妥善处置

符合

4.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项目投产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符合

3

《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录》

3.2金属:产品符合《冶炼用精选粒铁》(GB/T 30899)、《钢铁工业含铁尘泥回收及利用技术规范》(GB/T28292)、《转底炉法粗锌粉》(YB/T 4271)、《锌锭》(GB/T 470)、《锌粉》(GB/T 6890)、《银锭》(GB/T4135)、《铟锭》(YS/T 257)、《金属镧》(GB/T 15677)、《金属铈》(GB/T 31978)、《金属钕》(GB/T9967)、《金属镝》(GB/T 15071)、《金属镨》(GB/T 19395)、《金属铽》(GB/T 20893)、《金属钆》(XB/T212)、《金属钇》(XB/T 218)等标准且满足下游企业对产品的成分要求。

本项目产品符合《废钢铁》(GB/T4223-2017)标准要求

符合

4

唐山市涉水工业 企业入园 整治实施方案(唐水领办 〔2019〕69号)

园区外涉水企业保留条件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入园进区,但直排外环境企业必须实施尾水深度处理,一律执行最严格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排放标准比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一级A标准宽松的企业,或者 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一级A 标准。(一)屠宰场、 垃圾填埋等具有明显服务范围的民生类企业;(二)矿山、纯净水等受生产资料限制,搬迁后无法正常生产的企业;(三)污水可以通 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 收集处理并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企业;(四)受园区接收条件限制,亩投资强度、亩税收等达不到进入园区要求的企业; (五)通过企业生产、废水处理工艺提升改造,废水全部循环利用,实现废水零排放的企业;(六)其他确实不具备入园进区条件的企业。

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现有闲置车间内,职工盥洗废水水质简单泼洒地面抑尘,洗车平台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实现废水零排放。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相关文件管控要求。

6、与防沙治沙相关符合性分析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3]326号),沙区建设项目需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工作。根据《河北省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0年)》可知,唐山市涉及沙区范围为: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南区、丰润区、曹妃甸区、迁安市、滦州市、滦南县、乐亭县。本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不在沙区范围内,距离最近的沙区约16km,见下图。

图1-1 本项目与附近沙区位置关系示意图

企业现状车间地面已进行硬化,占地区域暂无沙化现象,且项目不涉及土建施工,本项目不会造成土地沙化。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内容
一、项目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因此,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于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租用现有闲置生产车间建设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年回收加工废旧金属3万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6号)中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进分拣、破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之列,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

2、建设单位: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建设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

5、建设内容:项目占地1500平方米,租用现有闲置生产车间购置安装加工设备,主要设备包括龙门剪、切管机、压块机、干磨机等生产设备及其配套治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回收加工废旧金属3万吨。

6、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
表2-1 本项目产品方案一览表

产品名称

规格

产量t/a
包装方式

运输

执行标准
废钢压块(压块)
700mm×700mm×700mm

5000

裸块散装

汽运

《废钢铁》(GB/T4223-2017)标准
废钢剪切料

长500mm

25000

表2-2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

项目分类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主体工程

生产车间

建筑面积1500m2,钢筋混凝土基础+彩钢复合结构(中间为5cm厚岩棉板),在厂房内设置有加工区、原料区、成品区等
辅助工程

办公区

位于生产车间南侧,占地面积约100m2,用于办公。
储运工程

原料区

原料区300m2,用于原料储存。
成品区

成品区200m2,用于成品储存。
一般固废暂存区

生产车间北侧,占地面积约20m2。
危废间

生产车间南侧,占地面积4m2。
运输
厂外为汽车运输,车间内为抓钢机、铲车、天车运输。
公用工程

给排水
用水外购,生产无废水产生;职工盥洗废水水质简单,用于泼洒地面抑尘。

供电系统
由本地电网提供,本项目年用电量20万kWh。

供热系统
生产无需用热,车间不供暖,办公室空调供暖。

环保工程

废气

压块上料、剪切过程、除锈过程分别设置集气罩和集气管道,废气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

废水

洗车平台废水循环使用;职工盥洗废水水质简单,用于泼洒地面抑尘。
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

固废

①一般固废:分拣产生的不锈钢、铜、铝、塑料、木头等固废,集中收集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洗车沉淀池泥沙外运铺路;除尘器废布袋、除尘灰收集后外售;废金属屑、废含锈金属屑收集后外售。

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加盖桶装,与加盖的废油桶分类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③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防腐防渗
①重点防渗区:危废间、油品储存区地面和裙角做好防渗处理,渗透系数≤1.0×10-10cm/s。
②一般防渗区:原料区、加工区、成品区、一般固废区、洗车平台进行基础防渗处理,需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10-7cm/s。

③简单防渗区:办公室及厂区全部硬化处理。
表2-3 本项目建构筑物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车间围护结构

1

生产车间

1500(60×25×10m)
1500

钢筋混凝土基础+彩钢复合结构(中间为5cm厚岩棉板)

2

其中

原料区
300(30×10×10m)
300

3
加工区

300(30×25×10m)
750
4
成品区
200(20×10×10m)
200

5
一般固废区

20(4×5×10m)
20

6
危废间
4(2m×2m)
4
单层彩钢

7

办公区

——

——

砖混结构

8

洗车平台

12(2m×6m)
12

/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5人,每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每班8小时(夜间不生产)。
8、工程投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为5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9、项目占地面积:项目占地1500平方米,车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

10、本项目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下表。

表2-4 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用量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分类
名称
项目总用量t/a

包装规格
全厂最大储存量 t/a
储存位置
备注
原料
建筑性废钢管
25000

散装

100

原料区
周边收购

拆迁钢筋

3000

散装
50

散料废钢

1000

散装
50
其它废钢

1000

散装
10

辅料
润滑油
0.85t/a
桶装
/
不储存,随用随买

170kg/桶
液压油

1.7t/a
桶装
/
170kg/桶
能源

224.4m3/a
/
/
/
外购


20万kWh
电网

/

/

本地电网

废钢:唐山忠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不含有任何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废钢未混入以下物质:放射性污染物;医疗废弃物、化工废料、密闭容器等危险废物;含油污、涂料、塑料等附着物的废钢;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物(如铅、汞、镉等重金属超标的金属废料。”

原料进厂台账管理要求:

①‌实时登记‌:废钢完成验收入库后必须当日完成台账登记,禁止延后补登漏登。

②‌分类管理‌:不同品类、不同品级、不同供应商的废钢要分开记录,不得混登合并。

③‌留存要求‌:纸质台账需签字归档,电子台账需做好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④‌定期盘点‌:仓储部门需定期对库存废钢进行盘点,核对台账数量与实际库存,保证账实相符。

物料平衡:

表2-5 本项目物料平衡一览表

序号

原料

产出

原料名称

原料用量t/a

产物名称

产物产量t/a

1

建筑性废钢管
25000

废钢压块
29934.867

2

拆迁钢筋

3000

颗粒物
0.406

3

散料废钢

1000

除尘灰

54.727

4

其它废钢

1000

不锈钢、铜、铝等金属固废

0.5
5

塑料

2
6

木头

2
废金属屑

0.5

废含锈金属屑

5

合计
30000

合计

30000

11、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下表。

表2-6 本项目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及型号

单位

数量

1

门式辐射监测仪器

/



1
2

龙门剪

1500T

1
3

切管机

850型

5
4

鳄鱼剪
/


2
5

干磨机

3*8m



2

6
压块机

1000T

1

7
脉冲布袋除尘器
/

1
8
雾炮装置

功率‌6kW、喷雾射程25-30m



1

9
铲车

50型/30型



2

10
叉车

电动



2

11
抓钢机

200T



1

12

天车

5T/10T/10T



3

装备能力与产能的匹配性分析:

压块机处理能力为2.5t/h,废旧金属压块年处理能力为5000t/a,则年工作2000h/a,满足本项目废旧金属压块5000吨的产能要求;

龙门剪处理能力为15t/h,年工作1000h/a,则龙门剪年处理能力为15000t/a,满足本项目废旧金属剪切15000吨的产能要求;

单台切管机处理能力为1t/h,合计切管机处理能力为5t/h,年工作1000h/a,则切管机年处理能力为5000t/a,满足本项目废旧金属剪切5000吨的产能要求;

单台鳄鱼剪处理能力为2.5t/h,合计鳄鱼剪处理能力为5t/h,年工作1000h/a,则鳄鱼剪年处理能力为5000t/a,满足本项目废旧金属剪切5000吨的产能要求;

干磨机处理能力为20t/h,年工作1250h/a,则干磨机年处理能力为25000t/a,满足本项目废旧金属除锈25000吨的产能要求。

12、给排水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抑尘用水、洗车用水及职工盥洗用水。年新鲜用水量为224.4t/a(0.748t/d),用水外购。
(1)抑尘用水

项目抑尘用水量为0.6t/d,年运行300天,则抑尘用水年用量为180t/a。抑尘用水全部消耗,不外排。

(2)洗车用水

项目设置1处洗车台,对出入厂车辆车身外部、车轮进行清洗。项目原料、产品进出合计约60000t,按单车一次运输量为50t计,年进出1200辆次,运送的车辆约为4车次/d,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规定,120L/辆·次,故车辆清洗用水量为0.48m3/d(144m3/a),车辆冲洗平台设置沉淀池一座,容积3m3,循环水量为2m3,车辆冲洗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底泥定期清理,洗车用水耗损量为循环水量的10%,则补充用水为0.048m3/d(14.4m3/a)。
(3)生活用水

生活用水:本项目不设宿舍、淋浴、食堂,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劳动定员5人,生活用水按20L/人.d计算,年工作300天,则生活新鲜用水量为0.1m3/d(30m3/a)。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按照用水量的80%计,则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为0.08m3/d(24m3/a),职工盥洗废水水质简单,用于泼洒地面抑尘。
水平衡图见图2-1。

图2-1 本项目工程水平衡图 单位:m3/d

13、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布置与周边关系

地理位置:本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唐山旗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9度36分22.566秒,东经117度54分56.180秒。地理位置见附图1。

平面布置:厂区入口位于东侧,原料过泵后自东门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设置原料区、成品区、生产区,成品自车间东门出厂,生产车间西侧为唐山旗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厂区周边关系:本项目租用现有闲置生产车间,项目东侧为唐山旗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南侧为游泳馆,西侧为空地,北侧为空地,周边的最近敏感点为厂界南侧105m为南坨村,东侧280m为青庄坞村村,东北侧270m为高家庄村。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
工艺流程简述(图示):

1、压块料工艺流程

(1)辐射检测及称重

本项目购置的原料废钢较为清洁,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设置门式辐射检测仪进行辐射检测。当原料辐射检测超标时,警报灯将亮起,检测系统会记录下原料批次及辐射超标情况。检测超标的车辆禁止进入生产车间内,立即通知辐射管理相关部门,并原地等待主管部门检测查明原因,并依据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辐射检测合格的车辆依次通过地磅进行称重,存于厂房内原料区。

本工序主要排污节点:物料装卸、储存过程产生的废气G1;汽车运输产生的噪声N1。

(2)人工分拣

人工进行分拣,分拣出不锈钢、铜、铝、塑料、木头等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
本工序主要排污节点:分拣产生的不锈钢、铜、铝、塑料、木头等固废S1。

(3)压块机冷压

根据客户需求,压块原料为散料废钢、拆迁钢筋、其它废钢,铲车上料至压块机冷压,成品废钢压块为正方体(尺寸为700mm×700mm×700mm),成品暂存至成品区待售。

本工序主要排污节点:压块上料产生的废气G2;设备运转噪声N2。

图2-2 废钢压块料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2、剪切料工艺流程

(1)辐射检测及称重

本项目购置的原料废钢较为清洁,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设置门式辐射检测仪进行辐射检测。当原料辐射检测超标时,警报灯将亮起,检测系统会记录下原料批次及辐射超标情况。检测超标的车辆禁止进入生产车间内,立即通知辐射管理相关部门,并原地等待主管部门检测查明原因,并依据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辐射检测合格的车辆依次通过地磅进行称重,存于厂房内原料区。

本工序主要排污节点:物料装卸、储存过程产生的废气G1;汽车运输产生的噪声N1。

(2)人工分拣

人工进行分拣,分拣出不锈钢、铜、铝、塑料、木头等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
本工序主要排污节点:分拣产生的不锈钢、铜、铝、塑料、木头等固废S1。

(3)剪切处理

分拣后的废钢管通过抓钢机上料,根据规格尺寸分别进入不同剪切设备进行剪切加工:

①大型废钢管剪切(龙门剪):对于长度较长、管径较粗的大型废钢管,采用1500T龙门剪进行剪切加工。龙门剪采用液压驱动,通过液压系统驱动剪切刀片对物料进行冷态剪切,将长管剪切成符合后续加工要求的短节。剪切过程中,剪切刀片与废钢管之间的挤压摩擦会产生少量金属粉尘。

②中型废钢管剪切(鳄鱼剪):对于中型废钢管,采用鳄鱼剪进行剪切。鳄鱼剪通过液压泵站提供动力,驱动压合油缸和剪切油缸工作:剪切时,压合油缸推动滑块压合刀将物料固定压紧,剪切油缸驱动剪切刀下行完成剪切。该设备适用于对各类金属材料进行冷态剪断,操作灵活。

③小型废钢管及切管加工(切管机):对于管径较小、需定尺切管的废钢管,采用850型切管机进行精密切断。切管机通过电机驱动锯片高速旋转完成切割作业。

本工序主要排污节点:龙门剪、鳄鱼剪、切管机剪切过程产生金属粉尘G3;剪切设备运行产生机械噪声N3;剪切工序产生废金属碎屑S2。
(4)除锈处理

剪切后的废钢管碎料进入干磨机进行除锈处理。干磨机工作原理基于离心运动和研磨抛光的双重作用机制:电动机驱动减速器带动滚筒旋转,筒体内设有导向板和扰流板,废钢管在滚筒内不断翻滚、碰撞、摩擦,通过相互冲击和研磨作用,去除钢管表面的锈蚀及毛刺。该工序为干式作业,无需用水,处理后钢管表面光洁度可提高1~2个等级,成品暂存至成品区待售。

本工序主要排污节点:干磨除锈过程产生的粉尘G4;干磨机运行产生的噪声N4;干磨过程产生的含锈金属碎屑S3。
图2-3 废钢剪切料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表2-7 本项目排污节点一览表

类型

序号

排污节点

主要污染物

产生特征

治理措施

废气

G1

物料装卸、储存过程

颗粒物

间断

物料装卸、储存过程在封闭的生产车间内进行,原料区设置雾炮抑尘,厂区出入口设置了洗车平台等
G2

压块上料

颗粒物

间断

侧吸集气罩

1套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

G3

剪切过程

颗粒物

间断

侧吸集气罩

G4

除锈过程

颗粒物

间断

干磨机密闭设置集气管道

废水

W1

生活污水

pH、COD、氨氮、SS

间断

泼洒抑尘不外排

噪声

N1

汽车运输

噪声

间断

采用低噪声设备

N2

铲车、抓钢机、压块机、龙门剪等

噪声

间断

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车间封闭、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

固废

一般固废

S1

分拣

不锈钢、铜、铝、塑料、木头等固废

间歇

集中收集,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

S2

剪切

废金属碎屑

间歇

集中收集,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

S3

除锈

废含锈金属碎屑

间歇

集中收集,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

S6

除尘器

除尘灰

间歇

集中收集,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

S7

废布袋

间歇

集中收集,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

S8

洗车沉淀池

泥沙

间歇

收集后外售

S9

非道路移动机械

废锂电池

间歇

由厂家更换后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危险废物

S10

设备维修保养

废润滑油

间歇

集中收集,分类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S11

废液压油

间歇

S12

废油桶

间歇

生活垃圾

S11

职工生活

生活垃圾

间歇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唐山旗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场院内,租用现有闲置生产车间建设。经现场踏勘,现有闲置生产车间内不存在任何与原生产活动相关的设施、物料残留,无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区域

环境

质量

现状
1、环境空气质量

(1)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5月发布的《2024年唐山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唐山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判定见下表。

表3-1 2024年唐山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

污染物
年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现状浓度
占标率%
达标情况

GB3095-2026

GB3095-2026
GB3095-2026

S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60

7

11.7
达标

N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40

27

67.5
达标

PM10
年平均质量浓度
60

68

113.3

超标

PM2.5
年平均质量浓度
30

37

123.3

超标

CO
24h平均质量浓度
4000

1300

32.5
达标

O3
日最大8h平均质量浓度
160

178

111.25
超标

由上表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SO2、NO2年平均质量浓度及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过渡阶段二级标准要求;PM2.5、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及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平均浓度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过渡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综合判定,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不满足相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

(2)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本项目特征污染物为TSP,2026年6月15日-18日唐山赫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厂址东南坨庄村监测点进行检测,连续检测3天。

监测点位基本信息以及监测结果信息见下表3-2、表3-3。

表3-2 其他污染物监测点位基本信息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监测时段

相对本项目厂址方位

相对本项目厂界距离
南坨庄村

TSP

2026.06.15~2026.06.18
东南
100m

表3-3 其他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结果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平均时间

评价标准(mg/m3)
监测浓度范围(mg/m3)
最大浓度占标率/%

超标率
/%
达标情况

南坨庄村
TSP
日均值
0.3
0.075~0.182
60.7
0
达标
由上表可以看出,监测点TSP日均值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过渡阶段中二级标准,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

2、地表水环境

2024年,全市共有地表水国、省考监测断面14个,其中国考监测断面12个,省考监测断面2个。分布于滦河4个、还乡河2个、陡河2个、青龙河1个、蓟运河1个、煤河1个、淋河1个、黎河1个沙河1个,2024年,全市国、省考核9条河流、2个湖库的14个断面优良(1-Ⅲ)比例为85.71%,完成省达目标要求。
3、声环境

根据项目周边关系图,项目周边50m范围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
4、生态环境

本项目位于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村东租用现有闲置生产车间建设,不涉及生态保护目标,无需做生态现状调查。

5、电磁辐射

本项目不属于电磁辐射类项目,不涉及电磁辐射,因此不开展电磁辐射调查。

6、地下水、土壤环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指南(污染影响型)》原则上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本项目厂区地面全部硬化。本项目危废间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危废间地面和裙角做好防渗处理,防渗层渗透系数≤1.0×10-10cm/s。在落实好防渗工作的前提下,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途径,可不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环境

保护

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2020.12.23),保护目标如下:

1.大气环境

项目500m范围内最近敏感点为厂界南侧105m为南坨村,东侧280m为青庄坞村,东北侧270m为高家庄村。环境保护目标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过渡阶段二级标准要求,见表3-5。

表3-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及保护级别一览表

环境保

护目标

坐标

保护

对象

人口数量

环境功

能区

相对

方位

相对厂界距离m

经度(°)

纬度(°)

南坨村
117.929301

39.611850

居民

1670
二类区

S
105
青庄坞村
117.933899

39.611439

居民

993
E
280

高家庄村

117.933387

39.616095

居民
655
NE

270

2.声环境

项目厂区周边50m范围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

3.地下水环境

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见下表。
表3-7 主要地下水目标及保护级别一览表

环境保

护目标

坐标

环境功

能区

相对

方位

相对厂界距离m

人口规模(人)

井深m
经度

纬度

南坨村水井
117.925072
39.612136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S
420
1670

55

青庄坞村水井

117.933369
39.610251
E
370
993

50

高家庄村水井

117.933872

39.615928

NE

453

655

50

4.地表水

本项目无废水外排环境,不会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5.生态环境

项目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污染

物排

放控

制标


1、施工期

(1)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要求;
(2)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表3-8 施工期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

类别

污染源

污染物

级别

标准值

单位

标准名称

废气

施工过程

PM10
/
80

μg/m3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

噪声

施工噪声

/

昼间:70

夜间:55
dB(A)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注:施工扬尘排放浓度限值指监测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当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大于150µg/m3时,以150µg/m3计;达标判定依据≤2次/天。
2、运营期

(1)废气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中厂房车间颗粒物浓度限值:8.0mg/m3,厂界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3。

表3-9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污染源

污染物

标准限值

标准来源

有组织

压块上料、剪切过程、除锈过程

颗粒物

10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1中排放浓度要求

无组织

厂界

颗粒物
1.0mg/m3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中排放浓度要求
厂房车间
颗粒物
8.0mg/m3
(2)噪声
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排放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3)固物

一般固体废物固体废弃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指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总量

控制

指标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0〕24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取排放标准法,对本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

(1)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值确定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职工盥洗废水泼洒抑尘不外排。因此本评价建议以环评报告核算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项目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值,即COD:0t/a、氨氮:0t/a。

(2)废气根据排放标准核定排放量:

项目无燃烧废气,SO2、NOx排放量均为0t/a,氨氮、COD排放量均为0t/a。

颗粒物执行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1中排放浓度要求(10mg/m3)

颗粒物总量控制指标:25000m3/h×2000h×10mg/m3×10-9=0.5t/a。

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SO2:0t/a、NOx:0t/a、氨氮:0t/a、COD:0t/a。特征污染物:颗粒物:0.5t/a。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施工

期环

境保

护措


项目租用现有闲置生产车间购置压块机、龙门剪、干磨机等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施工期仅包括设备改造和安装,项目建设期较短,建设期间不设施工营地,对环境影响时间较短、影响程度较小,并随着建设施工的结束而消失,环境影响主要来自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影响。

1、废水

本项目施工期废水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生活用水主要为职工日常饮用及盥洗用水,水质简单直接泼洒地面抑尘,因此本项目施工期无废水外排,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2、噪声

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过程等产生的噪声,产生的噪声级约为80-90dB(A),施工期噪声影响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作业噪声以及运输车辆噪声等,均为间歇性噪声源,噪声影响随施工期结束而结束。

为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施工和交通噪声对施工场地的影响,本评价对施工噪声的控制提出以下要求: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应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如选择液压机械取代燃油机械等,并及时维修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

本项目夜间不进行施工且项目施工期较短,噪声将随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固体废物

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少量废包装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如下:

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包装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袋装化,定期送有关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本项目施工期影响是暂时的、局部的,采取一定措施、妥善安排作业计划、做到文明施工,其影响程度将大大减轻并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

运营

期环

境影

响和

保护

措施
一、废气

1.1废气源强及治理措施

表4-1 废气源强、治理措施一览表

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产生情况

排放形式

治理措施

排放情况
核算方法

产生量(t/a)
产生浓度(mg/m3)

处理能力(m3/h)
收集效率(%)
工艺
去除率(%)
是否为可行性技术

排放浓度(mg/m3)
最大排放速率(kg/h)

有组织排放量(t/a)
执行标准(mg/m3)
压块上料、剪切过程、除锈过程废气

颗粒物

产污系数法

55.022

1100

有组织

25000

90/100

压块上料过程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剪切过程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除锈过程密闭废气通过集气管收集,废气通过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99.5



5.5

0.138

0.275

10

物料堆存、装卸过程

颗粒物
产污系数法
1.987

/

无组织

/

/

密闭车间,原料区设置雾炮抑尘等措施

74/80



/

0.055

0.131

1.0

未收集废气

物料平衡

0.028

/

/

/

/

运营

期环境影

响和

保护

措施
项目涉及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见下表。

表4-2 项目涉及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一览表

排放口名称

高度(m)

内径(m)

温度(℃)

编号

类型

地理坐标
东经(°)

北纬(°)

压块上料、剪切过程、除锈过程废气
15

0.7

常温

DA001

一般排放口

118.078683

39.289872

1.2源强核算分析过程

1.2.1 有组织废气(压块过程、剪切过程、除锈过程废气)

(1)污染物产生情况

龙门剪、切管机、鳄鱼剪分别设置集气罩,压块机上料过程设置集气罩,干磨机密闭设置集气管道,废气收集后经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除尘器除尘效率可达到99.5%以上。除尘器设计风量25000m3/h。压块机工作时间2000h/a,龙门剪运行时间1000t/h,鳄鱼剪运行时间1000h/a,切管机运行时间1000h/a,干磨机运行时间1250h/a,则除尘器运行时间为2000h/a。

源强分析:

①剪切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系数表,剪切产污系数为7.2g/t原料计算,废钢剪切量2.5万吨/年,则颗粒物产生量为0.18t/a。

②压块上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参照《散逸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相关参数可知,上料过程产污系数取0.02kg/t-物料,废钢压块量0.5万吨/年,则颗粒物产生量为0.1t/a。

③除锈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参照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机械行业系数手册中抛丸、喷砂、打磨、滚筒的产污系数2.19kg/t(原料)中相关参数可知,废钢打磨除锈量2.5万吨/年,则颗粒物产生量为54.75t/a。

(2)风量合理性分析

龙门剪、切管机、鳄鱼剪分别设置侧吸集气罩,压块机上料过程设置侧吸集气罩,干磨机密闭,设置集气管道,废气收集后经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废气风量计算过程如下:

公式:Q=A×V0×3600

式中:A—罩口面积m2;V0—为风速,风速取0.8m/s。

表4-3 各产尘点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一览表
产污

节点

废气收集方式

核算废气量

所需处理风量m3/h

处理设施及处理风量

压块上料过程

1台压块机分别设置侧吸1个集气罩,共1个,集气罩面积(1m×1m)

1×1×3600×1.0=

3600m3/h

3600

通过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风量25000m3/h)+15m高排气筒(DA001)

剪切过程

1台龙门剪设置侧吸1个集气罩(1m×1m),5台切管机分别设置1个侧吸集气罩(5个,0.5m×0.5m),2台鳄鱼剪分别设置1个侧吸集气罩(2个,0.5m×0.5m)
1×1×3600×1+0.5×0.5×3600×5+0.5×0.5×3600×2=9900m3/h
9900
除锈过程

2台干磨机密闭,设置集气管道,(管径300mm),集尘管风速取14m/s

[3600×(0.3/2)2×3.14×14×1.05]×1.1×2=8225m3/h
8225

(3)污染物排放情况

剪切、压块废气收集效率90%,除锈废气收集效率100%,通过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9.5%),则污染物排放情况见下表。

表4-4 剪切上料过程污染物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源

污染因子

运行时间(h/a)
收集效率(%)
产生量(t/a)
去除效率(%)

排放量(t/a)

排放速率(kg/h)

处理能力(m3/h)

排放浓度(mg/m3)

压块上料、剪切、除锈过程

颗粒物

2000

90/100

55.03

进入环保设备
55.002

99.5

0.275

0.138

25000

5.5

未进入环保设备
0.028

/

0.028

0.014





由上表可知,压块过程、剪切过程、除锈过程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采用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至大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1中排放浓度要求(颗粒物:10mg/m3)。

(2)未捕集废气排放情况

生产过程未捕集的废气于封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为0.028t/a,无组织排放速率为0.014kg/h。

1.2.2无组织废气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物料堆存、装卸过程产生的废气,生产过程未收集废气。

(1)物料堆存、装卸过程

产生情况:物料在车间堆存、装卸时,由于钢件夹杂物中含有渣土等夹杂物,卸料时会产生一定量的扬尘。

物料堆存、装卸扬尘产生量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的《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核算系数手册》中对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的颗粒物产生量进行计算。

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颗粒物包括装卸场尘和风蚀扬尘,颗粒物产生量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

P—指颗粒物产生量(单位:吨);

ZCy—指装卸扬尘产生量(单位:吨);

FCy—指风蚀扬尘产生量(单位:吨);

Nc—指年物料运载车次(单位:车);本项目运载车次约1200次;

D—指单车平均运载量(单位:吨/车);本项目采用25t载重汽车;
(a/b)—指装卸扬尘概化系数(单位:千克/吨),a指各省风速概化系数,b指物料含水率概化系数。参照《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核算系数手册》附录1及附录2,河北省a取值为0.0010;废钢物料参照附录2中表土概化系数,b取值为0.0151;

Ef—指堆场风蚀扬尘概化系数,(单位:千克/平方米);物料在封闭车间内储存,风蚀扬尘产生量不计,取0。
S—指堆场占地面积(单位:平方米)。
表4-2 物料堆存、装卸粉尘产生情况一览表
运营阶段
NC(车)
D
(U车)
a
b
Ef
(kg/m²)
S
(m²)
P(t)
盐皮土装料

1200

25

0.0010
0.0151
/
/

1.987

在《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公告2021年第24号)中明确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P—指颗粒物产生量(单位:吨);

Uc—指颗粒物排放量(单位:吨);

Cm—指颗粒物控制措施控制效率(单位:%),参照《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核算系数手册》附录4,废钢物料原料区设置雾炮喷淋装置。装卸料过程中采取喷淋抑尘措施,控制效率74%。

Tm—指堆场类型控制效率(单位:%),密闭车间,取80。

经计算,装卸堆存粉尘排放情况见下表。

表4-3 原料装卸堆存粉尘排放情况一览表
运营阶段

Pt)
Cm/%
Tm/%
Uc/t)
原料装卸过程

1.987

74
80
0.103

本项目物料装卸过程扬尘经采取密闭车间、雾炮喷淋装置、规范操作、合理降低落料高度等措施后,扬尘排放量约0.103t,无组织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未收集粉尘

生产过程未收集粉尘合计0.028t/a,未捕集的废气于封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颗粒物合计排放量0.131t/a,排放速率为0.055kg/h,经AERSCREEN预测,本项目颗粒物最大1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为0.00874mg/m3,厂界颗粒物浓度为0.00542mg/m3~0.00581mg/m3,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中排放浓度要求:颗粒物1.0mg/m3。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见下表。

表4-5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情况一览表
排污口

污染物

排放浓度mg/m3
排放速率kg/h

排放量t/a

DA001
颗粒物

5.5

0.138

0.275

表4-6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物

排放速率kg/h

排放量t/a

颗粒物
0.055

0.131

表4-7 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表

序号

污染物

年排放量(t/a)

1

颗粒物
0.406

1.3非正常情况分析

非正常生产排污包括开机、停机、检修和非正常状况的污染物排放,如有计划的开停机检修和临时性故障停机的污染物排放,及工艺设备、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等。

①工艺装置开、停机、检修时废气污染物排放分析

各工艺装置进行有计划检修开停机及临时性故障停机时,废气收集系统先于生产设施启动,后于对应设施关闭。

②工艺设备及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

当工艺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可直接导致工艺装置产生废气中污染物浓度大幅增加,通常调节工艺参数可实现工艺设备正常运行,或进行停机处理。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先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本项目可能发生的非正常工况主要为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发生故障时污染物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中。环保设施发生故障后,立即停产,对故障设施进行检修,待故障设施恢复正常后恢复生产。非正常工况下环保设施处理效率以0计,废气排放参数见下表。

表4-8 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源

非正常排放原因

污染物

频次/a

非正常排放速率kg/h

非正常排放量kg

应对措施

DA001

环保设备运转异常

颗粒物

1次,每次1h

27.501

27.501

定期检修,若发生非正常运转,马上停止生产,立即维修或更换。

1.5废气处理措施可行性分析

(1)布袋除尘器

袋式除尘器是利用棉、毛、人造纤维等编织物作为滤袋起过滤作用,对颗粒物进行捕集而达到除尘效果。其主要工作原理是:含尘气流从下部进入圆筒形滤袋,在通过滤料的孔隙时,颗粒物被捕集于滤料上,透过滤料的清洁气体由排出口排出。沉积在滤料上的颗粒物,可在机械振动的作用下从滤料表面脱落,落入灰斗中。

图4-1 袋式除尘器结构示意图

常用滤料由棉、毛、人造纤维等加工而成,新型滤料有玻璃纤维和微滤膜等,滤料本身网孔较小,一般为20~50μm,表面起绒的滤料为5~10μm,而新型滤料的孔径在5μm以下。若除尘器阻力过高,除尘系统的处理气体量将显著下降,影响生产系统的排风效果。因此,除尘器阻力达到一定数值后,要及时清灰。根据《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袋式除尘器的除尘效率通常可以达到99%以上。覆膜袋式除尘器是由e-PTFE微孔滤膜与各种针刺毡覆合加工而成,可以过滤粉尘微粒,除尘效率更高,通常可以达到99.5%以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中 4.5.2.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推荐可行性技术为“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其他等处理技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中附录A“布袋除尘器”为可行技术。因此,本项目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器措施可行。

布袋除尘器技术参数见下表。

表4-9 布袋除尘技术参数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DA001
1

风机风量

m3/h

25000

2

除尘效率

%

>99.5

3

过滤风速

m/min

0.8

4

布袋材质

/

覆膜针刺毡

5

清灰方式

/

脉冲喷吹式

6

过滤面积

m2
521

(2)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

拟建项目运行期间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如下:

A物料装卸、储存过程在封闭的生产车间内进行,原料区设置喷淋抑尘,减少物料无组织排放。

b加强车间封闭,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车间安装固定窗户。

c生产过程均设置在封闭车间内。

d袋式除尘器卸灰采用吨包收集,接驳口扎紧。

e厂区道路已硬化,厂区出入口设置了洗车平台等。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有效降低无组织颗粒物对环境的影响。

1.6监测计划

根据本建设项目性质,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本项目废气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情况见下表。

表4-10 本项目废气监测计划一览表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执行标准
压块上料、剪切、除锈过程废气排放口(DA001)
颗粒物

1次/年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1中排放浓度要求(颗粒物:10mg/m3)
厂界无组织

颗粒物

1次/年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中排放浓度要求(颗粒物:1.0mg/m3)
1.7大气环境评价结论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区。特征污染物TSP 24小时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中二级标准的要求。本项目采取治理措施后废气污染物均达标排放且排放量较小。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项目的实施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因此,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

二、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与排放;洗车平台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盥洗废水用于厂区地面泼洒抑尘。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龙门剪、压块机、干磨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源强为80-90dB(A)。拟采用以下措施对噪声加以控制:

①控制设备噪声:在设备选型时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在满足工艺设计的前提下,尽量选用满足国际标准的低噪声、低振动型号的设备,降低噪声源强。②设备减振: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底座。③加强建筑物隔声措施:噪声设备均安置在室内,合理布置设备的位置,有效利用了建筑隔声,正常生产时门窗密闭,生产车间为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彩钢复合结构(中间为5cm厚岩棉板)。④强化生产管理:确保各类防治措施有效运行,各设备均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防止突发噪声,夜间不生产。综上所述,所有设备均安置于车间内,采取上述降噪措施后,设计降噪量达20dB(A),插入损失取26dB(A)。

运营

期环境影

响和

保护

措施
表4-11 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内声源)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声源名称

型号

数量

声源源强

声源控制措施

空间相对位置/m

距室内边界距离

/m

室内边界声级

/dB(A)

运行时段

建筑物插入损失/dB(A)

建筑物外噪声

声压级/dB(A)/m

X

Y

Z





西







西



声压级/dB(A)

建筑物外距离





西



生产车间

龙门剪
1500T
1
90/1
低噪音设备、设备加装减振、建筑物隔声、加强操作管理与维护、合理布局等措施。

50

30

1
73

13

34

7

52.7

67.7

59.3

73.0

昼间

26

26.7

41.7

33.3

47.0

1

切管机
850型
1
90/1
20

30

1
103

13

4

7

49.7

67.7

77.9

73.0

23.7

41.7

51.9

47.0

1

切管机
850型
1
90/1
23

30

1
100

13

7

7

50.0

67.7

73.0

73.0

24.0

41.7

47.0

47.0

1

切管机
850型
3
90/1
/1

26

30

1

97

13

10

7

50.2

67.7

70.0

73.0

24.2

41.7

44.0

47.0

1

切管机
850型
1
90/1
29

30

1

94

13

13

7

50.5

67.7

67.7

73.0

24.5

41.7

41.7

47.0

1

切管机
850型
1
90/1
32

30

1

91

13

16

7

50.8

67.7

65.9

73.0

24.8

41.7

39.9

47.0

1

鳄鱼剪
/
1
90/1
36

30

1

87

13

20

7

51.0

67.7

63.9

73.0

25.0

41.7

37.9

47.0

1

鳄鱼剪
/
1
90/1
40

30

1
84

13

24

7

51.5

67.7

62.3

73.0

25.5

41.7

36.3

47.0

1

干磨机

3*8m

1
90/1

20

34

1
103

16

4

3

49.7

65.9

77.9

80.4

23.7

39.9

51.9

54.4

1

干磨机

3*8m

1
90/1

/1

23

34

1

100

16

7

3

50.0

65.9

73.0

80.4

24.0

39.9

47.0

54.4

1

压块机

1000T
1

85/1

26

34

1

97

16

11

3

45.2

60.9

64.1

75.4

19.2

34.9

38.1

49.4

1

除尘器

/
1

90/1

40

36

1

93

18

15

1

50.6

64.8

66.4

90.0

24.6

38.8

40.4

64.0

1

除尘风机

/

1

90/1

40

36

1

93

18

15

1

50.6

64.8

66.4

90.0

24.6

38.8

40.4

64.0

1

空压机

/

1

90/1

41

36

1

92

18

16

1

50.7

64.8

65.9

90.0

24.7

38.8

39.9

64.0

1

铲车

50型
1

80/1

/

/

/

5

5

5

5

66.0

66.0

66.0

66.0

40.0

40.0

40.0

40.0

1

铲车

30型
1

80/1

/

/

/

5

5

5

5

66.0

66.0

66.0

66.0

40.0

40.0

40.0

40.0

1

抓钢机
200T
1

85/1

/

/

/

5

5

5

5

71.0

71.0

71.0

71.0

45.0

45.0

45.0

45.0

1

注:以厂区西南角为圆点坐标(0,0,0)

(1)噪声预测

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附录A中工业噪声预测计算模式进行预测。工业声源有室外和室内两种声源,应分别计算。

①单个室外点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声级计算基本公式

已知声源的倍频带声功率级(从63Hz到8000Hz标称频带中心频率的8个倍频带),预测点位置的倍频带声压级Lp(r)可按下式计算:

Lp(r) =Lw+Dc - A

A=Adiv+Aaim+Agr+Abar+Amisc
式中:Lp(r) —距离声源 r 处的倍频带声压级,dB;

Lw—倍频带声功率级,dB;

Dc—指向性校正,dB;

A—倍频带衰减,dB;

Adiv—几何发散引起的倍频带衰减,dB;

Agr—地面效应引起的倍频带衰减,dB;

Abar—大气吸收引起的倍频带衰减,dB;

Abar—声屏障引起的倍频带衰减,dB;

Amisc—其它多方面效应引起的倍频带衰减,dB。

②室内点声源对厂界噪声预测点贡献值预测模式

室内声源首先换算为等效室外声源,再按各类声源模式计算。

首先计算出某个室内声源靠近围护结构处的倍频带声压级:

式中: LP1—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某倍频带的声压级或 A 声级,dB;

Lw—声源的倍频带声功率级(A 计权或倍频带),dB;

r—声源到靠近围护结构某点处的距离,m;

Q—指向性因数;通常对无指向性声源,当声源放在房间中心时,Q=1;当放在一面墙的中心时,Q=2;当放在两面墙夹角处时,Q=4;当放在三面墙夹角处时,Q=8;

R—房间常数,R=Sα/(1-α) ,S 为房间内表面面积,m2,a为平均吸声系数。

r —声源到靠近围护结构某点处的距离,m。

计算出所有室内声源在靠近围护结构处产生的i倍频带叠加声压级

式中:Lp1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内N个声源i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

Lp1ij—室内j声源i倍频带的声压级,dB;

N—室内声源总数。

计算出室外靠近围护结构处的声压级

Lp2i(T) =Lp1i(T) -(TLj+6)
式中:Lp2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外N个声源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

TLi—围护结构 倍频带的隔声量,dB;

④将室外声源的声压级和透过面积换算成等效的室外声源,计算出中心位置位于透声面积(S)处的等效声源的倍频带声功率级。

Lw =Lp2(T)+10lgS

式中:Lw —中心位置位于透声面积(S)处的等效声源的倍频带声功率级,dB;

L p2 (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外声源的声压级,dB;

S—透声面积,m 2。

然后按室外声源预测方法计算预测点处的A声级。

假设窗户的宽度为a,高度为b,窗户个数为n;预测点距墙中心的距离为r。预测点的声级按照下述公式进行预测:

当r≤(b/π)时,按面声源处理;本项目r为1m,b为7m,r<(b/π)。故按面源处理。

当(b/π)≤r≤(na/π)时,按线声源处理;当r≥(na/π)时,按点声源处理。

(2)计算总声压级
①计算各室外噪声源和各含噪声源厂房对各预测点噪声贡献值,公式如下:

式中:L eqg —建设项目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噪声贡献值,dB;

T —用于计算等效声级的时间,s;

N —室外声源个数;

ti—在T时间内i声源工作时间,s;

M — 等效室外声源个数;

t j—在T时间内j声源工作时间,s。

②预测点的噪声预测值

Leq = 10lg(100.1Leqg + 100.1Leqb)

式中:Leqg—建设项目声源在预测点的等效声级贡献值,dB(A);

Leqb——预测点的背景值,dB(A)。

(3)噪声预测点位

预测四周厂界及周边敏感点噪声值,并给出厂界噪声最大值的位置,以厂区中心为坐标原点(0,0)。计算出室外靠近围护结构处的声压级。本次评价采用如下模式:

①噪声传播衰减模式:

L A (r)=L A (r 0 ) -20 Lg(r/r0 )

式中:L A (r) ―距声源 rm 处的 A 声级;

L A (r0 ) ―参考位置 r 0 m 处的 A 声级;

r —预测点距噪声源中心距离,m;

r 0 ―参考位置距声源中心距离,m。

②声压级合成模式

式中:Ln ― n 个声压级的合成声压级,dB(A);

L i ―各声源的 A 声级,dB(A)。

(2)预测结果

按照噪声预测模式,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各噪声源到各厂界贡献值见下表。

表4-12 厂界噪声预测结果一览表

序号

噪声源

噪声预测结果dB(A)

东侧

南侧

西侧

北侧

1

贡献值
17.6

32.5

40.2

42.6

2
标准值

60(昼间)/50(夜间)
3
是否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3)达标情况分析

根据上表,采取相应措施后,本项目营运期厂界预测噪声为17.6-42.6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噪声监测计划

根据本建设项目性质与实际情况,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要求,企业投入运营后噪声监测情况见下表。

表4-13 项目厂界噪声监测计划表

要素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执行排放标准

噪声

厂界外1m处

等效连续A声级

1次/季度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企业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①不锈钢、铜、铝等金属固废、塑料、木头等

根据同类企业运行经验,项目生产过程中人工分拣出的不锈钢、铜、铝等金属固废约0.5t/a,塑料2t/a,木头2t/a。集中收集,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

②沉淀池泥沙

洗车平台沉淀池泥沙产生量约0.8t/a,沉淀池清理出的泥沙,收集后外售。

③除尘器除尘灰

根据物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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