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招标变更公告(杭实物产发展(杭州)有限公司2022)
标的名称
杭州市延安路42-108号房产
标的编号
HJS2021ZC1599-3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2-07-14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2-10-18
转让底价
550000 元
资产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联系人及电话
叶小姐 王先生 0571-85085594 85085582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27楼
一、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标的名称
杭州市延安路42-108号房产
坐落位置
延安路42-108号
使用现状
出租
物业类型
/
不动产权证号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70765号
用途
商服用地/非住宅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面积
土地使用权面积11㎡/房屋建筑面积40.69㎡
权利性质
出让/存量房
使用期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1年05月16日止
其他披露事项
1、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2、本次交易标的若因整体出租原因内部被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交易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作复原。3、本次交易标的已出租,转让方与承租人就房屋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04年01日至2025年03月31日止。4、承租人对本次交易标的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房产转让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5、本次交易标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实物产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根据杭实物产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委托处置协议》,转让方受托将本次交易标的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的产金所平台公开交易。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杭州国佑慧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68-1号801室-5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董嘉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7BN18D5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内部决策情况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同意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的决议----杭实物产董字【2021】4号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同意杭实物产公开挂牌转让房产的决议----杭实集董【2021】94号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杭州市延安路42-108号房产
转让底价
550000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否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帐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受让方需要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银行商业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应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交易服务费及预付成交价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受让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首付款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同意杭交所在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4)已知悉: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5)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1已出租,出租情况如下:转让方与承租人就房屋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04年01日至2025年03月31日止.本次交易成交后,该标的的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对应承租人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受让方与承租人关于房屋是否继续租赁的问题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6)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7)已知悉并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产权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租赁尚未到期的交易标的,租赁期内的水、电等费用的支付以房屋租赁合同(以实际签订的文本名称为准)约定为准,由受让方自行与租户处理。(8)已知悉: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等。标的房屋长时间未使用,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9)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部分为在租状态。本次交易标的若因整体出租原因需要已被原承租人进行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交易标的均以现状为准,产权方对打通处与证载不符部分不承担作复原等任何责任处理,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10)已知悉并同意:受让方需按房产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11)已知悉并同意: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对受让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12)已知悉:本次产权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产权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3、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否
踏勘安排
时间: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地点:标的现场 联系人及电话: 叶小姐 0571-85085594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200000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达杭交所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否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是否专场
否
延期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5000元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和《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本《须知》的规定。
三、本次在线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杭交所网站披露信息。杭交所网站上展示的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杭交所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杭交所对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四、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系统”,),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七、意向受让方报名程序如下:
(一)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1、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在线上传以下电子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不通过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开始当日11时前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
2、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确认付款。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30时前进入系统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二)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系统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八、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系统参与报价:
1、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2、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3、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延时报价周期组成。在一个延时报价周期内,如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延时报价周期;未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九、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十、受让方应当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与转让方签约。
十一、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二、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可以依据转让方申请作出或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三、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本《须知》和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1:承诺函(1).docx附件1:承诺函(1).docx
附件2:资产交易合同(样本1).doc附件2:资产交易合同(样本1).doc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
2、我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1、我方已认真阅读、知悉并自愿遵守《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和《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竞价活动。我方拟受让杭州市延安路42-108号房产项目(标的编号:HJS2021Z1599-3),现做如下承诺: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函若我方成为受让方,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我方各自承担。若我方成为受让方,知悉并同意: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意杭交所在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受让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首付款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银行商业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应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交易服务费及预付成交价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帐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受让方需要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12、若我方成为受让方,知悉并同意:受让方需按房产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11、若我方成为受让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部分为在租状态。本次交易标的若因整体出租原因需要已被原承租人进行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交易标的均以现状为准,产权方对打通处与证载不符部分不承担作复原等任何责任处理,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10、若我方成为受让方,知悉并同意: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等。标的房屋长时间未使用,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9、若我方成为受让方,知悉并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产权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租赁尚未到期的交易标的,租赁期内的水、电等费用的支付以房屋租赁合同(以实际签订的文本名称为准)约定为准,由受让方自行与租户处理。8、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我方已知悉出租情况如下:转让方与承租人就房屋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04年01日至2025年03月31日止.本次交易成交后,该标的的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对应承租人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受让方与承租人关于房屋是否继续租赁的问题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1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5、同意按成交金额的2.5%交纳交易服务费。14、若我方成为受让方,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13、同意并知悉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州产权交易所对受让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年月日意向受让方(签章):(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资产交易合同\n本协议双方当事人:\n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实物产发展(杭州)有限公司\n法定代表人:吕仲新 \n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8号六楼\n \n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n法定代表人:\n住所: \n签约时间:2022年 月 日\n签约地点:杭州产权交易所\n鉴于:\n乙方参加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交中心)组织的位于杭州市延安路42-108号等2处房产公开交易中,成功竞得下述交易标的。\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受让下述交易标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n第一条 转让成交标的\n交易标的名称: ,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 ,权利性质: 。。\n交易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n第二条 标的转让价格 \n交易标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n第三条 付款方式\n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交易服务费¥ ,两项合计¥ (本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n对符合按揭政策的乙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的银行商业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须在《成交通知书》、本《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交易服务费及预付成交价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本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n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乙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款(银行通知审核不通过当日,原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首付款的金额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笔成交款)。\n第四条 交易标的的交付\n本次交易标的的交付由甲方负责。乙方按时足额付清上述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由杭交所通知甲方,杭交所协助甲方按照下述约定和乙方办理成交标的的移交手续:\n1、不动产权证的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乙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不动产权证移交给乙方,乙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甲方的协助下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若乙方委托企交中心或企交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的,企交中心或企交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办证服务;乙方按揭贷款的,按照按揭贷款的手续办理相关权证的过户、变更手续。\n如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甲方或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各自承担。\n2、房地产实物的移交:\n(1)交易标的为空置的:受让方完成不动产权证、水电等相关过户手续且甲方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和受让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移交清单签署完毕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移交地为交易标的所在地。受让方受领时有异议的,应向负责交付的甲方提出。\n(2)本次交易标的部分房屋已出租(具体以甲方出具的《标的清单》为准),该等房地产实物移交具体如下:\n①若受让方为承租人的,则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和交易服务费,且不动产权证、水电等相关过户完成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受让方与甲方的租赁合同自实物移交完成之日终止。双方租金结算至实物移交完成当月月末止,移交次月起已预收的租金(如有),甲方原路径向受让方退还。\n②若受让方为非承租人的,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且不动产权证、水电等相关过户完成之日甲方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转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受让方成为新的出租方,但受让方同意与承租人之间的租金自租赁关系转移后次月起开始计收。租赁关系转移日起,甲方即不再负有任何款项催收、代管等义务和责任。有关款项收取等租赁事宜和由受让方与承租人协商处理,甲方已收取的承租人款项由甲方与承租人结算退还。如受让方和承租人需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的,甲方予以协助。\n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n乙方不依交易公告、《成交通知书》、本《资产交易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乙方毁约,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7个工作日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且不再返还乙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已付的交易资金不足以弥补甲方、企交中心、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乙方进行追偿。\n第六条 甲方关于本次公开交易的特别事项说明及乙方需承诺的事项:\n1、乙方需自行了解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乙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及乙方无关,乙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n2、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各自承担。\n3、本次交易标的已出租,出租情况如下:甲方与承租人就房屋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04年01日至2025年03月31日止.本次交易成交后,该标的的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甲方与对应承租人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受让方与承租人关于房屋是否继续租赁的问题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n4、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本合同为准。 \n5、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乙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甲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n6、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存在长时间未使用等情况,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n7、本次交易标的部分为在租状态。本次交易标的若因整体出租原因需要已被原承租人进行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交易标的均以现状为准,甲方对打通处与证载不符部分不承担作复原等任何责任处理,由乙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n8、本次交易标的,乙方需按不动产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n9、本次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以本合同为准。\n10、本次交易成交后,按照甲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和乙方对交易标的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企交中心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n第七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n第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交易标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第九条 乙方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办理报名手续及上传的资料和文件(经现场核对一致);竞买时提供的资料、签署的文件(包括报名时签署或确认的承诺函等)和产金所网站公布的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乙方签订的《成交通知书》及本《资产交易合同》,构成乙方权利和义务的确认依据。\n第十条 本《资产交易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n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杭交所执壹份,其余份数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及有关部门备案。各方所执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n签署页:\n甲方(签章):杭实物产发展(杭州)有限公司\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n \n乙方(签章):\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n 签订日期:2022年 月 日\n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产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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