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在职招标变更公告(宁德市公安局2022)
2022年在职人员人身保险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09 21:27
项目编号:
公告类型:
招标变更
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
截止时间:
2022-10-13 00:00:00
招标机构:
招标地区:
福建省
招标产品:
保险项目
所属行业:
;金融保险;
2022年在职人员人身保险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350900]HF[TP]20220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 称:
2022年在职人员人身保险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技术和服务要求更正
更正内容:
事项1:谈判文件第三章
《
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3、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疾病全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因疾病全残的,保险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7、意外医疗费用(含门诊):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 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 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 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住院医疗费用: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 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 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 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 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9、意外住院津贴: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 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 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续保非保证续保。
10、疾病住院津贴: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 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被 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 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 院。续保非保证续保。
更正为:
3、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无等待期。
4、疾病全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因疾病全残的,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无等待期。
7、意外医疗费用(含门诊):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9、意外住院津贴: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本合同无等待期。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10、疾病住院津贴: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本合同无等待期。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2年10月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宁德市公安局
地 址:
蕉城南路67号
联系方式:
15059362453
2.采购代 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宁德市蕉城区宁德市东桥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803
联系方式:
0593-28223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小姐
电 话:
15059362453
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年在职人员人身保险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09 21:27
项目编号:
公告类型:
招标变更
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
截止时间:
2022-10-13 00:00:00
招标机构:
招标地区:
福建省
招标产品:
保险项目
所属行业:
;金融保险;
2022年在职人员人身保险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350900]HF[TP]20220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 称:
2022年在职人员人身保险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技术和服务要求更正
更正内容:
事项1:谈判文件第三章
《
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3、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疾病全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因疾病全残的,保险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7、意外医疗费用(含门诊):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 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 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 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住院医疗费用: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 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 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 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 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9、意外住院津贴: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 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 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续保非保证续保。
10、疾病住院津贴: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 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被 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 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 院。续保非保证续保。
更正为:
3、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无等待期。
4、疾病全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因疾病全残的,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无等待期。
7、意外医疗费用(含门诊):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9、意外住院津贴: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本合同无等待期。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10、疾病住院津贴: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本合同无等待期。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2年10月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宁德市公安局
地 址:
蕉城南路67号
联系方式:
15059362453
2.采购代 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宁德市蕉城区宁德市东桥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803
联系方式:
0593-28223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小姐
电 话:
15059362453
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身保险 在职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