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招标变更公告(梅州市人民医院2022)
梅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项目补充通知
梅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项目补充通知
梅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项目
标段(包)编号:E4414010372000682001001
招标答疑纪要
若本澄清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相关资料有相抵触之处,以本澄清为准。
一、投标人疑问:
1、根据招标文件(12)是否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办理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并公开发布。是否需要提供人员信息截图
答:需要。
2、根据招标文件(12)是否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办理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并公开发布。问:是否需要提供人员信息截图根据关于再次暂停招标文件对人员信息登记要求的通知梅市建函〔2021〕165号当前,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压力较大。为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往来,经研究,决定在原来暂停人员信息登记的基础上将登记时限再次延长,具体如下:在2021年12月31日前开标的项目,对尚未发出招标公告的,招标公告取消对“投标人提供在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办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公开发布证明材料”的要求,“投标人提供在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公开发布证明材料”的要求从招标文件约定。
答:根据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最新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须按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并按该平台的办事指南要求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在该平台公开发布。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请问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证书要放在哪个节点中投标制作软件没有节点写明放。
答: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如放置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资料”节点中。
4、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用市政工程师
答: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补充说明:
1、施工承包合同已补充,详见附件。
梅州市人民医院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施工承包合同.doc附件:施工承包合同.doc
承包人:发包人:梅州市人民医院工程地点: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63号工程名称:梅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一、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梅州市人民医院第一部分协议书二○二二年月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梅发改投审函[2022]15号工程规模:约26023平方米工程内容:停车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地面,膜结构雨棚,园林绿化,电气,给排水及配套设施等(具体以招标清单、招标图纸为准)工程地点: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63号工程名称:梅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工程(4)负责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承包人相关协调和配合管理工作服务。(3)负责办理本工程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及相关配合工作等。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确保验收合格。(2)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和施工阶段所需的各项手续(如有)。(1)停车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地面,膜结构雨棚,园林绿化,电气,给排水及配套设施等(具体以招标清单、招标图纸为准)◆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所规定的全部内容,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合同专用条款对上款内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说明规定的发包工程全部内容,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技术措施、包水电、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报建、包施工深化、包环保、包检验、包维护、包风险、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竣工验收通过(须满足各专项验收及后续使用单位的要求)、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配合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单位的协调与配合管理;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等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内容的承包方式。◆承包方式: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包干。在上述原则下,最终发包工程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为准。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认为由承包人完成而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其他工作。开工后第60天:完成B地块工程(含土石方,电气,给排水,场地道路),否则罚款20万元,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开工后第30天:完成A地块工程(含土石方,电气,给排水,场地道路),否则罚款20万元,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节点工期:本工程共有A,B,C,D四个地块(9号楼后为A,B地块,红楼侧为C地块,门诊后停车场为D地块),其中A,B地块因正在使用,需分段实施。拟从2022年11月10日开始施工,至___年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完成(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如遇春节假期,则工期顺延30天,其他节假日不顺延工期)(1)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1、工程质量标准:全部工程质量合格,达到国家和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政府各专业监管部门一次验收合格。具体要求如下:四、质量标准按施工合同期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5天内不处罚,自第6天起每延误1天竣工,罚10000元。处罚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且不超过40万元,累计延误工期达到40天,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非承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除外。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开工后第90天:完成C、D地块工程(含膜结构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1、合同总价:五、合同价款承包人投标(中标)文件中所报的全部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技术性能等须完全满足协议书第四条质量标准的要求,承包人须按投标(中标)文件中所报的达到招标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要求的全部材料设备(品牌、规格、技术性能等)投入施工安装调试(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并包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其他要求:(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按专用条款45条。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目标为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八、承包人承诺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词语含义合同文本和合同附件组成一个合同整体,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合同附件组成,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十、合同生效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63号地址:发包人:(盖章)梅州市人民医院承包人:(盖章)【以下为签约栏,无协议书正文】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陆份,发包人持叁份,承包人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帐号:44001728639050636349帐号(监管帐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梅州城西支行开户银行(监管银行):传真:0753-2204840传真:电话:0753-2131238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文书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1.53“书面形式”此条款改为:1.定义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按照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9]62号文)《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范本执行。□表示不选择此项内容。√表示选择此项内容;1.62符号含义:以上书面文件须经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有效。√传真√信件(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此条款改为:2.合同文件及解释(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6)通用合同条款;(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施工设计图纸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行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标准与规范一览表》规定(附件一)】及建筑文件;当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时,采用国内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当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时,采用所在地现行地方标准、规范。如施工期间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新标准、规范执行,因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考虑(变更、新增设计内容除外)。双方各自购买本条所列的标准、规范。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有关审计机构的审核,包括派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提供有关资料、解答有关问题。4.3“适用标准与规范”此条款改为: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条款第86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待正式裁决后按有关部门的裁决执行。(10)其他合同文件。(1)提供的时间:不适用。承包人应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周密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对会审后的图纸负有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5.2“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此条款改为:承包人不得私自向设计人购取图纸;无论如何,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图纸都必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在双方签定合同后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分阶段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2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数量,由承包人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购买,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1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承包人需在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足够套数的合格的竣工验收图的基础上,另外向发包人提供2套竣工图,编制竣工图纸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图纸的提供和套数:5.1“图纸的提供”此条款改为:6.通信联络施工图纸除了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得在未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本工程的图纸、规范及其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文件。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图纸的保密要求:5.5“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此条款增加:(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不适用。(2)提供的数量:不适用。通讯地址:承包人:通讯地址: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63号收件人:古费东邮政编码:514000发包人:梅州市人民医院(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7.工程分包(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收件人: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监理人:收件人:承包人声明是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8.2“承包人现场查勘”此条款改为:发包人应按第19.2款第(4)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仅供承包人作参考之用,发包人不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亦不能成为承包人合同索赔时的依据。8.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此款改为:8、现场查勘7.1“不得转包和肆意分包工程”此条款改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6)现场障碍物等的清理;(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2)水文和气候条件;(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和特征;(增加内容)招标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完整的,如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工程量偏差或漏缺项目,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3条及第73条约定。9.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此条款改为:发包人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合同条款和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无要求发包人对其做实质性修改的权力。9.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此条款改为:(7)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情况。(5)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对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中已有设计项目的施工深化产生的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4)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合同均没有的,视为新增工程。(3)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均没有的,以合同为准;(2)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漏缺的项目,以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为准;(1)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设计与说明深度不够的项目,以执行深化设计图纸要求为准;合同签署及履行期间,发现有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与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不一致时,本工程实施按其中标准较高、要求较严格、符合最新规范的要求执行(招标范围外工程内容除外),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其中: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此条款改为:13.交通运输此款不适用本合同,删除。11.2“地下障碍物处置”此条款改为:此款不适用本合同,删除。11.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此条款改为:监理工程师: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承包人负责对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损坏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2“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此条款改为:承包人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及出入口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后,视为授权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资料和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以及承包人为本工程制作或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等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之外的其他目的。15.3“版权和知识产权”此条款改为:15.专利技术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承包人代表(注册一级建造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9.发包人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17.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此条款改为:此款不适用本合同。16.联合的责任通道和场外设施按现状,已满足施工要求。若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承包人自行处理相邻单位的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施工用电用水现场接驳点已经具备,由承包人完成从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提供的地点接驳至施工场地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列项),并服从现场发包人、监理人及总承包人的管理,场内施工所需的水、电和计量表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梅州市政有关规定、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按期缴纳。通讯接驳与使用由承包人解决办理并承担费用。(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本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如在开工后发现上述工作存在遗留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承包人应对现场已实施工程的轴线、高程等控制点进行复核,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现场交验的时间:于工程进场开工前完成。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并不得影响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通用条款所述资料发包人已在招标时提供参考资料,但并不意味着减免承包人对现有管线和设施摸查的责任,承包人应自行摸查并充分预计其风险,并承担由此风险引起的所有费用。(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做好本项工作。(9)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补充约定:开工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施工图纸中特别提到的和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标准和规范,如不属于公开出版的,承包人开工前10个工作日书面提出,由发包人负责协调并按承包人的书面要求提供给承包人,对于施工图中要求提及的已公开出版的标准和规范和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7)发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19.4发包人支付款项19.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2)为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发包人依据有关规范、流程和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对承包人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规定,承包人应予接受。1)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品牌型号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公开招标的权利,招标文件另有约定除外。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2)工程变更款(含现场签证)支付:本项目对在施工中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支付工程变更款,如果变更较大,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支付变更款总价的50%;当完成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及备案,并按梅州市的相关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且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规定义务和结算终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终审定价的10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完成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及备案,并按梅州市的相关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且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全部义务和结算终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终审定价的100%。工程进度款按专用条款81.1约定的工程节点支付,每完成该工程节点工作,由承包人报送进度款申请报告及相应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按81.1条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付款时按合同约定方式扣回相应费用。一经发现并查实承包人存在有转包、违反分包、挂靠行为的,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发包合同和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若在施工过程中的违约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罚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所有处罚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工程进度款支付:√另作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账号:账户名称:开户行:√本合同工程款按协议书所注明的监管银行、监管帐号转帐。任何与承包人(中标人)名称不一致的其他账号均不能接收本合同的任何款项。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3)在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供等额税务发票。20.承包人(2)发包人有权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和设计要求局部增加或减少工程承包范围的部分工程等。(1)对本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品质、品牌型号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19.8(增加条款)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其他方式:□支票支付(4)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应提供文件、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全过程监理,并服从总承包人的协调管理,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在质量、进度、安全、验收方面的工作。与总承包人签订总包配合管理协议(如有)。在总承包人的总体协调管理下,做好与各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并承担违约、采用措施不当而造成违约金、罚款、赔偿一切损失等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20.2“承包人工作”此条款改为:a、本周工程施工质量的说明;③施工周报:承包人须于每周例会前1个日历天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本周施工周报(时间从上周例会至本周例会前1日)一式六份,施工周报应包含如下内容:b、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待事故处理完成后还须提交事故处理报告;a、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或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属于比较重要的工艺和部位时,承包人应先提交解决方案和技术措施给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后才能施工;②专项报告:承包人应提交下列专项报告或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提交的专项报告:①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须符合承包人架构考核表要求)、总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执行;a、当月工程施工质量的说明;④施工月报: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当月施工月报一式六份,施工月报应包含如下内容:d、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解决的问题;c、本周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存在问题的说明;b、本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说明;本周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说明(计划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的对比,说明提前或延误原因)和下周进度计划(含拟投入材料、设备、劳动力计划);g、当月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说明;f、当月原材料、构配件的送检统计情况;e、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下月资金的实际支付计划和收款单位);d、当月计划使用和实际使用的材料数量(含甲供材料)统计;c、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情况,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b、当月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说明(计划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的对比,说明提前或延误原因)和下月进度计划(含拟投入材料、设备、劳动力计划);(8)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总承包人做好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设置并维护相关安全标志,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约定期限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工人工资、进度款、结算款、调整合同价款和发包人应扣留(回)的其他款项等。(6)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已在投标阶段充分预见到上述预留/预埋工程可能与承包人进场进行深化设计后的要求不符的情况,并在合同总价中已考虑了相应的更改、配合、调整或完善等工作费用,发包人不另外支付任何额外费用。(5)承包人须在进场后对总承包人按施工图已完成的与装修相关的预留/预埋工程进行检查、整改及接收,并对接收之后的工程负责;相关费用已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外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i、上月工程进度款使用情况的《资金使用反馈表》,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h、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说明(含当月工程事故情况说明)。如发生工程事故、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须在30分钟内向总监和发包人代表报告;(11)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并承担费用。承包人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的,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应由承包人与后续分包人协商处理,发生损坏由后续发包人自费修复,但承包人与后续发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涉及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包括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城市管理等手续的时间: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缴费后7个日历天内将书面告知发包人,具体要求:(10)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防火、爆破和安全文明施工、城市管理等的管理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于自身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9)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如有),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应配合总承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以及做好承包范围内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并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梅州市关于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16)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15)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10天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无偿给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各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需要时使用;(14)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收集、整理等工作并移交发包人,满足甲方和当地有关部门备案的要求。(13)工程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专用条款第82条规定提交。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交付与发包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拆除清运施工区域的围蔽砌筑、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人。(12)遵照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⑤承包人保证在合同工程履行期间依法为其派驻本项目现场施工的全部人员按月及时缴纳足额的非过期补缴的社会养老保险。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将追加承包人的赔偿责任。④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交纳金额为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如以银行保函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再提供额度为合同价款3%的工人工资支付银行担保,用作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所扣除的违约金额以发包人的通知为准,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如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则不足的部分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③不采取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不报价或在工程内容中故意增项、漏项或以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等来实现不平衡报价;保证全部合同合同工程按期竣工,按时移交发包人。②保证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由承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且有对应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人完成。①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补充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招标控制价、技术说明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等】并按照中标的投标文件、本合同所有条款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17)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内容和条款(含合同附件全部内容和条款),按照中标的投标文件、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其中还具体承诺以下内容:自行解决为实现合同工程所需的办公室、临时设施及用水、用电,并服从发包人在工地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管理。本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负责处理与总承包人协商进场施工事宜,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20.3“承包人实施工作”此条款增加:发包人在施工场地周边已提供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及接驳点,施工用电用水现场接驳点已经具备,由承包人完成从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提供的地点接驳至施工场地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列项),并服从现场发包人、监理人及总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进场后,如因施工组织及机械设备投入规模出现用电、用水负载不足情况的,承包人须及时采取自行发电或自行采取施工用水措施,按需求及时足额投入发电设备,不能以此理由减少设备进场数量或推迟、拒绝设备进场,承包人所投入的发电功率应满足施工需求,并不得据此向发包人索赔任何临电或临水增加费用。(18)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8)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个日历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档(原稿或扫描件)一份,经监理人审核签收后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归档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7)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按国家和广东省、梅州市绿色施工有关规定施工,为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保所采取的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6)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对施工过程中的地下水、积水而采用排放、降低、清疏等相应手段,以保障施工顺利的所有一切费用,包括:抽水台班、修筑排水沟、池等排、降水及清疏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5)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大中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运输及拆卸而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支撑的支承桩与基础等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费用等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4)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的排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3)配合做好与总承包人及后续使用方之间工作界面的收口、交接工作,提供条件进行各种调试及联动调试等工作,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20.5“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此条款改为:(1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按国家和广东省、梅州市绿色施工有关规定施工,为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保所采取的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10)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9)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20.8(增加以下条款)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承包人应配合,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里,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4)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3)总承包人的管理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4、工人的意外事故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人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2)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包括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进场后每日按审定格式申报人材机投入量及实物工程量完成量,以此作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总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8、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不得低于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7、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做好现场内的临时排水设施,按要求利用场区新老沟渠组织排水,并确保排水通畅,费用已在临时设施费用中一并考虑,如遇非正常天气导致临时排水相关费用异常增加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解决。施工期间水、电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负责任,且保证发包人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相关费用,另承包人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人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负。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5.2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总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5.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5、干扰与协调:③工人工资的支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的20%支付至工人工资账户,承包人应在人工费用到账后7天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②承包人应在用工之日15天内为每一个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①承包人在项目动工前,应在本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1)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及支付的管理10、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9、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表格及形式提交有关报表及文件。(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6)因承包人拖欠所聘用人员工资、未支付的各种伤害赔偿,导致发包人无论因为任何原因先行垫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款予以抵扣,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和赔偿。如工人工资保证金、工程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则不足的部分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人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梅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4)承包人应根据梅州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现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要求,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完善与本项目相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的手续。(3)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签署《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并在每月工程月报中对本项目的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予以报告,对发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向发包人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并预防和处理好拖欠工资而引发的上访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并保存备查。(2)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等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业管理法规,切实规范用工制度。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根据《梅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梅市人社【2015】104号)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单位工程款而引起的劳务单位滋事或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其它赔偿金等)。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2、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梅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进出工地)的管理。11、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人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9)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8)如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商材料款而被反映到发包人处,需发包人出面协调,经发包人调查了解属实且确定为承包人责任的,每发生1次,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上述的拖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确属承包人责任且经发包人出面协调3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除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有权将其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4)承包人委派本合同工程现场到位的项目组所有成员(含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和附件七《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项目组成员保持一致,且人证相符,同时须满足项目组人员资格要求,具体要求如下:(3)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长驻工地(按全天国家正常上班时间计算,每星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施工管理工作,每次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召开的工程会议,发包人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工程例会和紧急会议的除外),该项目经理都必须参加;若项目经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每月不超过一次),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承包人委派相应资质的代表人(该代表人必须事前约定)出席,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2)承包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含安全员)不得同时承担除本合同工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的5%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1)进行本工程现场管理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承包人应按中标的投标文件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又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进行本工程现场总体管理,承包人代表全过程负责合同工程。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以上职称,持有在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必须与中标的投标文件和本合同附件十《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列示人员保持一致,即(身份证号码:)。如发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管理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更换,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持有在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合同价的5%违约金,发包人将不接受承包人更改项目经理的请求。经发包人认可的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含主要技术工人):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此条款改为: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如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将追加承包人的赔偿责任。如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将追加承包人的赔偿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必须全程跟踪负责(含参加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的各种协调会),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应负违约责任,并按每人每次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监理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项目组所有成员(含项目经理)原则上不更换,未经业主单位、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每次从工程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0万元。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每次从工程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5万元。若项目组成员因不可抗拒等原因不能担任须书面说明原因【要求承包人拟更换或调配的后任项目组成员须在承包人本企业从事施工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与承包人依法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须提供承包人已为其按月及时足额购买了从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更换人员之日起往前逆推计算连续12个月(不含申请日当月)以上的非过期补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凭证】,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更换,更换后的项目组成员的资质、资历和实际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项目组成员的水平,并须达到原投标所承诺的人员素质。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配备相应的足够的重要管理人员,并不得随意替换离场,否则按合同违约处理。b.项目组所有成员(含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长驻工地(按全天国家正常上班时间计算,每星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施工管理工作。a.承包人委派本合同工程现场到位的项目组所有成员(含项目经理)均须在承包人本企业从事施工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与承包人依法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承包人已为其按月及时足额购买了从招标公告日起往前逆推计算连续3个月(不含招标公告日当月)以上的非过期补缴的社会养老保险。21.8人员撤换: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监理人及发包人经共同确认,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相应人员;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监理人及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所承诺的人员素质。如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可视为该岗位已空缺,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1.7人员离场: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全职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擅自离场。如因特殊情况须短暂离开的,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指定可以接替工作并能承担责任的临时负责人,并按专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21.6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未按通知要求时间到位的,工期按合同约定开始正式计算,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权利。21.5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4)等,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增加以下条款: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发包人将按“承包人代表未到位”的相关违约条款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21.12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21.1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10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若擅自更换项目组成员(含项目经理)而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1.9现场办公的定义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特殊情况必须保证在施工现场全职上班,负责工地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技术交底、协调例会、专题会议等主要工作会议。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项目经理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3)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22.发包人代表21.16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提交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职员、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的姓名、人数等相关情况及承包人设备的详细报告。21.15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其雇用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薪酬、住宿、膳食和交通及按规定应予办理的各类保险等,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1.14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胜任合同工程、不称职的承包人的任何雇员。对从工地撤走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尽快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人员替代,同时做好撤走人员的思想工作,避免对工程的不利影响,如产生不利影响的,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1.13承包人应在工地上提供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在相关专业领域中业务熟练且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完成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工人,劳务工人的素质必须符合其岗位技能要求,技术工人需持有有关工种的资格证书,本合同工程要求全部施工人员持证上岗,且人证相符。23.监理工程师(3)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作来往均先经过监理人,由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义务: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代表发包人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与协调。(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作为现场管理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力,按照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和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与成本、安全管理,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证工程量的确认,以及工程施工期间的其他事宜。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发包人规章制度中对发包人代表的责任要求和授权限制,发包人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发包人更换现场代表或调整现场代表职责范围时,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通讯地址: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63号梅州市人民医院邮政编码:514000(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1)发包人委托为本项目的监理人,负责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及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必须经取得发包人的批准: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通用条款中对应的(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期索赔审批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将批准的工期索赔审批表抄送发包人代表。(1)通用条款中对应的(1)~(11)项应在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专项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将指令、审批表、批准的变更抄送发包人代表。23.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此条款改为:(7)其他须取得发包人批准的事项。(6)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5)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向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索赔),工期按本合同条款第36.3款处理。23.7“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此条款改为: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书面回复说明延期原因。23.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此条款改为: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的,监理工程师应书面回复说明延期原因。23.4“监理工程师指令”此条款改为:承包人代表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人书面批准,报发包人备案,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25.2“承包人代表职权”此条款增加以下内容: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25.承包人代表(1)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否则,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5.5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5.4“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的责任”此条款改为: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代表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跟班,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方式(任选其一):银行保函银行转账(1)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发包人交纳金额为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28.工程担保(2)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不胜任或不适合为本项目工作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更换,新更换的承包人代表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工作,否则承包人须按该岗位人员不到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批准。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更换承包人代表及其它主要工作人员时,按违约处理。通用条款28.4、28.5、28.6三个条款不适用。(2)承包人另提供额度为合同价款3%的工人工资银行保函,用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使用银行保函的,保函担保期限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之后。在竣工验收前,因工期延误等原因保函到期的,承包方应再出具新的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否则暂停审批拨付工程款,直至承包方出具有效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若在施工过程中违约,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罚的,不足部分招标人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所有处罚不能免除中标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提交及退还时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或提交银行出具的有效合同履约保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原件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退还。保证数额:为合同金额的5%。增加以下条款:承包人提供额度为合同价款3%的工人工资支付银行担保,用作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额度为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28.8.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如下各项履约担保:28.8.1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保函保证期为工程工期,类型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若出现保函期限届满而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天向发包人提交等额和续期保函,再次提交保函有效期不得早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28.8“约定担保事项”此条款改为:本合同价款包含了(但不限于)以下施工过程的风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所需的施工风险处理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在本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增加以下条款:30.2承包人风险30承包人风险28.10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8.9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抵发包人的实际损失。(6)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开出的开工令通知时间为准,工期需与其它标段配合,施工需与其它标段穿插进行,相关费用及工期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及工期。(5)本工程按梅州市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计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4)承包人负责按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3)承包人已在本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现场其他承包单位(如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和后续使用方等)与其配合、交叉施工的费用,并须在施工过程中在人力和机械等方面给予配合。(2)凡施工图纸中未有详细注明的做法,则按国家及广东省有关的设计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和签订本合同时已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造成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及现场已完成的构件破坏,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2)里氏7级以上的地震。1)异常天气:仅指20年一遇以上(含20年)的洪水、7级(含本数)以上台风,持续1天70mm以上的大雨,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气象部门索取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3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31.不可抗力(7)承包人承诺按照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包干的承包方式,承担合同实施期间价格涨落与工程量偏差等合同风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1.4“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此款改为: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总承包服务管理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详见专用条款32.2条(3)、(4)、(5)。32.1“发包人办理保险”此条款改为:32.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31.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此条款改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核实确认的延误),节点工期及总工期可以按专用条款相关规定。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足额建筑意外伤害支付保险费,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为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2.2“承包人办理保险”此条款改为:施工场所内自有人员未办理意外伤害及施工机械设备未办理保险等,由此而引起的施工事故赔偿由承包人负全责。32.8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2)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发包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赔偿金应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1)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付。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32.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此条款改为:(1)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和横道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应于施工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根据本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意见,向发包人提供整个工程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在图纸不全的情况下,可分段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在收图后3个日历天内,提交给工程监理公司和发包人,以后逐步深化、优化。每月20日前提供该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收到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的5个日历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确认。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33.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此条款改为:33.进度计划和报告(7)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6)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5)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4)季节性施工措施,如台风、雨季、夏季等;(3)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的选用;33.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此条款增加: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5个日历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在3个日历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2个日历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的计划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9)安全文明设施的计划和落实情况。(8)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扰民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和措施;34.开工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3个日历天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后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且计划滞后达30个日历天的,或已明显造成对主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按本合同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30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的计划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33.4.1计划的执行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不得要求为此另行增加费用。34.5工程延期开工增加以下条款: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开工日期相应顺延。34.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此条款改为:√另作约定:承包人必须7天内提交有关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且必须正式进场施工。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签发开工令。(2)不可抗力;(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35.1.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35.1“暂停施工的指令”此条款改为:35.暂停施工和复工34.5.1承包人必须7天内提交有关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且必须正式进场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而无法实际开工的,工期开始正式计算。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第(1)、(2)项原因导致工程暂停的,工期顺延。(7)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6)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5)承包人材料供应发生重大变故;(4)安全生产事故;(3)质量事故;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此条款改为: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报经发包人同意后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5.2复工的要求:35.1.2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工程发生紧急情况,而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应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第(3)、(4)、(5)、(6)、(7)项原因导致工期暂停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d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测、检验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的代用材料的;c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b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场施工;a拒绝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管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2)、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顺延,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i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应予停工的情形。h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g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进行整改;f转包工程;e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36.工期及工期延误(3)、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的停工的,工期顺延,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d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c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b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a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可以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个日历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36.1.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核实确认后,一般节点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可以相应调整,但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追赶延误工期,因赶工引起的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予补偿。36.1.1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根据建设项目工期网络计划安排,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下发的节点工期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期控制与调整:增加以下条款: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按合同协议书。(3)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36.3.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36.3“工期顺延”此条款改为:以上原因可作工期顺延,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均不予考虑顺延。2)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影响。1)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图纸及开工条件;(6)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5)不可抗力;(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6.7“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此款改为:36.6.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36.6.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6“拒绝延期”此款改为:对于第36.3.1款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涉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6.4“提交工期顺延报告”此款改为:38.3“延迟竣工的责任”此条款改为: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38.1计划竣工日期:38.竣工日期36.8“承包人误期的赔偿”此条款改为:按专用条款第66.2款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2)节点工期延误时间=节点项目实际进展(完成)时间—该项目计划进展(完成)时间;(1)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批准的延期天数;40.2“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此条款改为:40.误期赔偿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延误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上述所有费用,发包人不作任何费用补偿。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第66.2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1)工程质量标准:全部工程质量合格,达到国家和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政府各专业监管部门一次验收合格。具体要求如下: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42.质量标准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41.2“质量与安全的监管”此款改为:(3)施工进度滞后天数=检查期间(每月末)关键线路上项目实际进展(完成)时间—该项目计划进展(完成)时间。42.2.2承包人保证对所有防渗漏工程进行渗漏自检,其中卫生间(洗手间)等重点部位须做不少于48小时的盛水检漏测试,并经发包人、监理对防渗漏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相关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2.2.1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及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全部工程施工和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并符合施工图、合同规定。承包人保证执行以下合同条款,否则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损失:42.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此条款增加以下内容:(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按专用条款45条。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目标为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无条件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竣工验收时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2%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无条件整改至合格;42.2.8承包人撤场前,须负责免费拆除并清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以及拆除后的场地清理和硬化处理,相关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2.2.7承包人施工严禁采用海沙,一经发现发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42.2.6承包人施工须严格采用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钢管用于撘建脚手架、支撑模板架等搭建工程,要求全部钢管材料、规格、厚度均不低于国家规范标准,且厚度不少于1.5毫米,相关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2.2.5承包人负责施工工地所需的宿舍、办公用房、食堂、厕所等全部施工工地、生活临时设施建设,并负责因此产生的排污等处理,相关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2.2.4承包人施工负责工地临时厕所专人保洁,随时做好粪便清掏和“四害”消杀工作,严格管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和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定时及时清运,相关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2.2.3承包人施工负责搞好工地出入口及相关通道的路面硬化(如因施工运输导致路面损坏,应负责恢复),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须对车轮进行清洗,确保车轮不带泥土上路,同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遗撒遗漏污染路面,因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路面污染,承包人负责清洁恢复,相关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以《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42.3“质量保证体系”此条款改为:42.2.10承包人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招标控制价、技术说明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等】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并保证完成招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和所有内容;不采取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不报价或在工程内容中故意增项、漏项或以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等来实现不平衡报价,保证全部招标合同工程按期竣工,并按时移交发包人。42.2.9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施工图施工,承包人出现(或发包人发现)一次未按施工图施工,且经发现后不予及时整改或拒不改正,则施工合同自动终止,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42.4“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此条款改为:(6)执行材料试验制度。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求高于规范要求。(5)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的施工程序(即先施工样板,经发包人确认后再全面铺开),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样板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4)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3)材料、设备质量报检、试验与检验:按本合同条款第48~50条执行。44.3合同工程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后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增加以下条款:44.工程的照管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工程优质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3.1“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此条款改为: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现行国标)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所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标准与规范一览表》规定(附件一)】,由梅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本工程的安全目标为: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45.1.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符合梅州市关于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在建工程施工围蔽管理的相关规定。45.1.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合同条款第80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45.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4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合同工程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后,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已移交的合同工程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或人为破坏,承包人应修复上述损坏或人为破坏,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45.1.3安全防护措施要求(3)本工程所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2)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进行不定期检查。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承包人须进行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5.6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45.5治安管理:(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新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梅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房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爆破或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及监测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安全防护及监测措施费由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45.7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增加以下条款:45.6.3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7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含工地围蔽设施),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需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应符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第三方)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立即采取整治措施。而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5.6.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符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45.6.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梅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按每次支付工程款的20%支付至工人工资账户并对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2)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已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并就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1)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负以下责任:发包人应负责协调、监督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按实足额支付进度款,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④承包人应根据《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完善与本项目相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各方面的手续。③承包人应在每月工程月报中对本项目的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予以报告,对发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向发包人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并预防和处理好拖欠工资而引发的上访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承包人应当在作业工人进场前为每一位作业工人统一办理工资卡,门禁卡等相关证件资料,应当服从发包人的用工实名管理要求,配备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工人用工台账管理,在作业工人进场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用工实名管理登记,用工管理台账应真实、准确记录作业工人名册、入职登记、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在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保存2年。②承包人应在进场前与施工现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①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等行业管理法规,切实规范用工制度。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根据《梅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梅市人社规【2019】1号)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单位工程款而引起的劳务单位滋事或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其它赔偿金等)。(3)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监理工程师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天内,通知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接收。测量放线⑧因承包人拖欠所聘用人员工资、未支付的各种伤害赔偿,导致发包人无论因为任何原因先行垫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进度款予以抵扣,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和赔偿。如工人工资保证金、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支付的,则不足的部分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⑦如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商材料款而被反映到发包人处,需发包人出面协调,经发包人调查了解属实且确定为承包人责任的,第1次发生,承包人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第2次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次。如因上述的拖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确属承包人责任且经发包人出面协调3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还有权将其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⑥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⑤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材料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可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类似项目的投标资格。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6.5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为止。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国家相关测量规范要求执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经确认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合同等对主要材料及安装工程的设备、主材的具体(品牌、规格、等级、色泽、纹理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样品及相应报价(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已有的材料及设备报价不得高于其投标报价),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材料及设备样品审定签证后(签证作为结算依据),立即对材料及设备的样品进行封存。进场材料及设备按封存的样品(标准)进行验收。达不到封存样品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和要求更换。在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时间内承包人仍然无法提供与样品同样技术指标和质量及档次的材料及设备、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质量及档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指定同样(或更高)技术指标和质量及档次的材料及设备并采购和支付费用,由产品供应商供货至工地现场,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验收,在此情况下,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发包人直接采购替换的达不到封存样品要求的相应的材料及设备采购费用,其他费用按原中标价的其他费用不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选定材料及设备样品后,承包人须马上展开计量及采购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施工和安装并不能因此种原因拖延工程进度且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因此引起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所有责任都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规范要求采购材料及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清单,并对所采购的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招标时已约定材料及设备品牌范围的〔附件二《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厂家)》〕,由承包人在工程投标时从约定品牌范围中选定合格供应商并进行采购。如原约定材料及设备品牌范围内所有品牌都出现停产或恶意垄断等特殊情况,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审核并书面确认,可以使用同等或更高技术指标和质量及档次的其他品牌材料及设备,且价格不作调整。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前,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总体原则: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此条款增加以下约定: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不适用。(2)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产地)与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及产地相符时,承包人采用投标文件中的品牌,或者承包人在招标文件推荐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产地)范围内选择其它品牌(产地)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仍按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执行。(1)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选材范围:首先,在招标文件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范围内选取;招标文件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范围内没有的,由承包人推荐质量档次与性能价格比相当的三个品牌供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选定,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书面同意后采购。承包人保证材料及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满足合同规定要求,如发生材料及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材料及设备冒充高品质材料及设备、或以低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的情况,该材料及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的高品质材料及设备或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且价格不作调整;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有关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承包人完全响应并承诺:所有施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招标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全部项目的所有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选用,并保证所有的材料及设备均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招标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全部项目的所有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且为全新的、原厂地生产的、未曾使用过的原厂产品(产品等级为优等品)。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与规范、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全部项目的所有规定、施工图和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采购。所有产品等级为优等品,并且为全新的、原厂地生产的、未曾使用过的原厂产品。承包人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另外,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对本工程进行材料及设备技术检验(包括到厂抽检)和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承包人应予无条件配合。凡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视同不合格产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更换或运出施工场地,或发包人自行组织拆除、更换或运出施工场地,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具体要求:(7)如工程实施中,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材料和工程设备被供货商恶意垄断,采购价格异常波动严重偏离市场行情,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对工期造成不利影响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承包人应按本款第(1)点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审核选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执行。(6)出现新增材料设备,或承包人拒绝按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包人直接供料”,或“发包人负责招标,承包人负责采购”,或“发包人确定样板,承包人负责采购”等方式确定该部分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及结算价格。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按投标报价中的价格作为结算价;如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出现两个以上的报价,则按最有利发包人的单价执行;若投标报价有类似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中的价格;投标报价中没有的,参照施工期间的梅州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梅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综合价格缺项的参考同期《梅州(厂商报价)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若综合价格或厂商信息价均没有的,承包人按市场询价,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确定。(5)发包人保留更换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种类、品牌、产地、规格型号的权利,发包人更换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种类、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时,或者在招标文件以外新增材料及设备时,材料和工程设备按以下方式进行价格结算:(4)对于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材料或设备,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若在投标时没有确定参考品牌的,承包人应按本款第(1)点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选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执行。(3)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要求的不符并未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查,或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或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更换原经审查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或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产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调换该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该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仍按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执行。如果发包人更换后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超出承包人投标价格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49.4“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此条款改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合同等约定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无条件到生产、制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类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9.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在材料和设备订货前15天,承包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范围内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列明数量及质量标准,并提供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订货。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清点检验。49.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条款改为:(8)对于投标文件中选用材料和工程设备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执行。由此产生的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49.7“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此条款改为: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及设备时,代用的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质量和档次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或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材料及设备,代用的材料及设备应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承包人不得以材料及设备无法采购或采购价费用增加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或工期索赔,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49.6“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此条款改为: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减该笔款项。49.5“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此条款改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时须提供本批次材料(设备)采购清单,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本合同规定处理。49.9承包人采购材料及设备的其他约定:增加以下49.9~49.13条款:49.8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2)监理工程师对本材料及设备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及设备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1)本合同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所有材料及设备进行抽检,经检验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材料及设备均为(或视同)不合格产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调换或运出场地,或发包人自行组织拆除、调换或运出场地,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经设计人、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2)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1)国家或行业现行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4)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3)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含送检材料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含送检材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1)实物控制样板的封板:承包人应参照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产品设计控制样板与清单,提交不低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说明书或承包人投标时承诺同品牌/同系列/同规格标准与档次的“施工控制样板”(材料/产品)实物与相关资料,供发包人、设计师与监理人共同确认。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对实物控制样板及材料档案有效性承诺书签字后,由监理人进行封板与保存材料档案有效性及承诺书。作为材料采购进场、在批量中抽样对板、检测、验收及双方发生不同歧义时进行第三方仲裁的依据;(8)材料/产品施工样板的约定:(7)承包人不得以开工令签发前或材料设备样板封样前已订货为由,向发包人索赔。(6)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采购相应符合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不得持有异议。(5)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及设备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2)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5万元处罚违约责任;(1)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0万元处罚违约责任;49.11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及设备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及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合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全部退货、返工,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包含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产品设计控制样板与清单中推荐品牌的材料及设备。49.10承包人采购材料及设备:2)非实物控制样板的约定:承包人对在发包人提供“材料/产品设计控制样板清单”外的材料/产品(非实物控制样板),设计文件与“技术说明书”有约定的,按相应要求报送“施工控制样板”(材料/产品)实物与相关资料,供发包人、设计师与监理人共同确认。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对施工控制样板及材料档案有效性承诺书签字后,由监理人进行封板与保存材料档案有效性及承诺书。作为材料采购进场、在批量中抽样对板、检测、验收及双方发生不同歧义时进行第三方仲裁的依据;50.1.3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扩大抽检项目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承包人应返工,直到达到抽检合格为止;如政府质监部门经两次监督抽检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50.1.2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监理工程师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50.1.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0.1“进入现场检验试验”此条款改为: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3)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次达5次,承包人承担5万元处罚违约责任。种类:按通用条款规定和发包人需求。50.2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0.1.7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50.1.6无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50.1.5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0.1.4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及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50.5.2除合同约定的检测、检验项目外,发包人可以另外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工程成品与半成品,施工过程等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须提供便利条件(含水、电及垂直运输等)。对检查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50.5.1当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要求进行反复检查、检验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但反复检查、检验后结果证明材料、设备符合本工程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通过反复检查、检验后结果证明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工程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全部工程或其部分工程未能通过检验,则工程验收人员或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按照同样的条件和情况重复该检验。对于这种重复检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50.5“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此条款改为: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梅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50.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此条款改为:检测机构:由发包人另行通知。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由总承包人提供接入√另作约定:发包人按现状及红线范围向承包人交付施工场地,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和改建临时设施和配置施工设备的费用,施工需要临时占地的,承包人应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全部费用。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修建改建临时设施和配置施工设备的全部相关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0.5.4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则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查找工程缺陷的原因。除非该缺陷是不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否则承包人为查找缺陷原因工作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50.5.3本工程除通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验收外,还须通过有关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及申请和领取使用许可证,其所需之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52.3“工程质量不达标准”此条款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及时对关键工序和隐蔽部位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典型阶段进行拍照留存。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发包人完整提供每一个施工对象的同一角度、同一位置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彩色对比照片(同时提供电子文件)。52.2“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此条款增加以下内容:52工程质量检查点,由承包人按实际施工需要自行接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承包人在隐蔽工程覆盖前或完成各专业分部、特种分项工程施工经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书面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验收人员组成包括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承包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5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此条款改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对合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予以积极配合,避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52.4“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此条款改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确认,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验收结果的确认”此条款改为: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按第53.1款规定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申请后48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监理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4.1款规定重新验收。53.2“参加验收的限制”此条款改为: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按现行工程验收规定。上述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上述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54.2“额外检查检验”此条款改为: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剥露、开孔费用及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1“重新验收”此条款改为: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5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此条款改为:(2)任何工作的增加或删减;(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内容、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56.2“工程变更内容”此条款改为:56、工程变更当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进行规范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如属重新检查验收,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工程变更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变更指令,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意见,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相关工程造价发包人不予承认。(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其它内容。(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57.2.2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梅州市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57.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前14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图及有关资料一式六份(竣工验收时签发的文件除外)。57.2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57.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本合同无此项奖励。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2“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此条款改为: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全部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完成工程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和义务,其工程质量达到工程合同规定标准。58.1竣工验收标准58.竣工验收57.2.3工程基本完工时,承包人在(预)验收完成后,认为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方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单位工程预验收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预验合格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58.2.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58.2.7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相关规定办理。58.2.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58.2.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个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58.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个日历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58.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58.2.13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再报监理人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人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人、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58.2.12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标段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梅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目录》等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分包人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58.2.11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58.2.9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2)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初步)验收通过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肆套承包范围内完整且符合《梅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均为原件),并按规划部门要求出竣工通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协助发包人办理规划验收。(1)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及规范要求后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竣工预(初步)验收通知书,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初步)验收。预(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承包人按要求认真整改。58.3组织验收和确认:58.2.16承包人必须负责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对联合验收意见积极整改。58.2.15承包人必须负责组织的专项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电梯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防疫验收、防雷验收等。58.2.14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再报监理人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人、承包人、施工监理人、发包人协商验收。58.4“组织验收的限制”此条款改为:(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确定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双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6)竣工图及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按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梅州市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4)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天内办理工程交接并移交验收证明文件。(3)承包人提交承包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后10天内,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书面确认竣工资料是否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自竣工资料符合规定的要求之日起10天内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通过评定达到合格标准之日起则视为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日期。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标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施工,直到达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规范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58.2款、第58.6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1)(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承包人按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7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58.10竣工清场(2)(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1)(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的时间如下:58.9“施工期运行”此条款补充:(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4)建筑物周边(含施工围蔽围墙等)及其附近道路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运出施工场地;(3)按照发包人要求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另作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8.14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增加以下条款: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8.13“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此条款改为:√另作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7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58.14.2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在原来的施工图电子文件基础上重新绘制竣工图电子文件。竣工图电子文件提交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新绘制的竣工图纸一式六份。竣工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竣工图纸应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所有设计修改通知单为依据,并出完整新图组成最后竣工资料。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核,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承包人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及移交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不能完成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及移交工作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声像档案一式三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三份;(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八份:58.14.1承包人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梅州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不低于GB/T50328-2001版,按政府主管部门最新要求)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不低于GB/T50323-2001版,按政府主管部门最新要求)执行,并满足发包人对档案资料管理、收集、汇总、整理的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整个工程的档案的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梅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59.4重新检(试)验:缺陷责任期:24个月。59.1缺陷责任期计算: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8.14.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金额赔偿责任。58.14.3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1)保修内容、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执行。质量保修期:59.8质量保修期计算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入工程现场,并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5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54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合同当事人中的责任方承担。另作约定: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61.工程量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查清属于质量缺陷以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59.10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2)保修期限:本工程保修期自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62.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内容”此条款改为:62.工程计量和计价按照招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标准与规范施工,工程量按实调整。61.2清单的工程量约定:(2)承包人承诺,投标文件已按其对合同条件、工料规范及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所述之理解及/或计算,并在此工程量及单价表内复核数量、填报单价及总价,所交投标文件的工程量及单价(合价)表内的项目及数量准确与否的风险归承包人,承包总价(合同总价)维持不变。(1)承包人承诺,按照招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标准与规范施工,工程量按实调整,所有综合单价作为日后结算的依据(不平衡报价除外),不因任何因素进行调整。64.2“计日工的确认”此条款改为:64.计日工62.5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通用条款的本款不适用。按专用条款72.2款约定。62.2“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此条款改为:按专用条款72.2款约定。(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1)提起竣工奖额度66.1提前竣工奖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八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发包人审核,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或支付的依据。按施工合同期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5天内不处罚,自第6天起每延误1天竣工,罚10000元。处罚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且不超过40万元,累计延误工期达到40天,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非承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除外。√另作约定:(2)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1)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10000元。66.2误期赔偿费√另作约定: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68.1“约定合同价款”此条款改为: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7.2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本款不适用。√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67.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67.工程优质费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此条款改为:(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专用条款68.2条。(3)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投标综合单价及措施费不作调整,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及措施项目费包干【除专用条款第68.2款规定允许调整的(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且任何形式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必须是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书面文件和材料】。其他风险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以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承包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及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等的合同全部要求和承诺,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根据招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规定的发包工程全部内容,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技术措施、包水电、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报建、包施工深化、包环保、包保险、包检验、包维护、包风险(包含且不限于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包保修、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和交付(包括但不限于调试和联合调试、消防、人防、环保、环卫、排污等项目验收合格)、包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备案移交、包现场总体组织和协调等的形式完成。合同价款的约定:70.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调整价款的方法: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按照下列方法调整:不予调整。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另作约定:按照专用条款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执行。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72.工程变更事件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投标总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计算。合同履行期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对项目特征描述应被认为是与对应施工图完全一致的,如果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与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本工程实施按其中标准较高、要求较严格、符合最新规范的要求执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均不予调整。√按以下方法调整:(3)以上可调整事项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共同书面确认,可以作为工程变更费用调整的依据,其增减部分工程量按实调整。(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1)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确认的新增项目;(一)变更认定原则: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变更及签证认定与结算方法: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此条款改为:2)人工费的计取:按中标的投标文件人工单价不再调整。超过投标当季梅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按投标当季价格执行;1)计价文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工程费率沿用投标报价中时相关工程的费率;若上述定额都没有相应子目,则由承包人提出报价申请,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3)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或双方对类似项目的认定有争议,则按下列办法执行:(2)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1)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项目,综合单价按中标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按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综合单价执行;(二)变更及签证结算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8)其他项目费按合同专用条款82.7条调整;(7)措施项目费按合同专用条款72.3条调整;(6)计日工: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产生的计日工,工日数量按现场确定的数量,工日单价按施工时期梅州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的日工资价格;列入其他项目费并计算规费和税金。(5)当实际施工中发生主材品牌在本合同文件所提供的推荐品牌范围内(或按施工合同约定选用同档次其他品牌)的品牌调整,其单价不变;(4)当实际施工中只发生主要材料(如更换面材、更换混凝土标号等)设计变更,工艺不发生变化时,则只调整主材价差(核减原来材料含量×原来材料单价,增加变更后材料含量×变更后材料单价)、规费和税金,其余一切费用不得调整;3)材料费的计取: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材料,按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作为结算材料价;如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出现两个以上的材料价,则按最有利发包人的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有类似材料的,参照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价,参照施工期间的梅州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梅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综合价格缺项的参考同期《梅州(厂商报价)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相应品牌的价格下浮15%,若综合价格或厂商信息价均没有的,承包人按市场询价,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确定;(1)本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综合单价不调整(不平衡报价除外),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固定措施项目费包干。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第80条执行。72.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此条款增加以下内容:(12)变更、调整、增减的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出报价书,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由发包人审定。(11)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时,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10)投标下浮率计算方法:1-(投标总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9)综合单价按上述内容调整后,总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措施项目费包干。√按照下列方法调整:72.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此条款改为:B.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不平衡报价投标文件(或评标过程中未发现,而在评标后发包人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不平衡报价项目),发包人有权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算术校核和修正,对不合理报价进行复核和调整,当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时,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A.严重不平衡报价指以招标控制价所对应的预算综合单价乘以中标浮动率得出的综合单价为基价,投标综合单价>(1+100%)×基价的报价。(2)投标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时的调整方式72.6其他:增加以下内容: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减少项目按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扣减,不予补偿。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此条款改为:√按以下方法调整:不予调整。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此条款改为:所有的工程变更必须以发包人签署的书面意见为实施依据,否则,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发包人不予承认。72.7工程变更管理2)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和所需的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1)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监理人。(2)确定变更价款(1)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包干。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此条款改为:对任一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清单项目,如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比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按其投标综合单价不变(不平衡报价除外)。73.1~73.2条款改为:工程量偏差事件74.7“反索赔”此条款改为: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6条约定的争议处理。74.6“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此条款改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第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74.5“无权索赔”此条款改为:74.费用索赔事件75.现场签证事件(4)如果上述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6条的约定处理。(3)如果发包人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则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另作约定:按合同工程变更申报及审批程序处理。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75.2现场签证的提出:75.8现场签证的其它约定:增加以下内容: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签证的预算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75.7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现场签证报告中须列明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机械台班数量,单价及计价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规定执行。75.4现场签证的要求:合同执行期间,人工费不调整,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76.2人工费的调整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76.1“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此条款改为:76.物价涨落事件所有涉及本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投标时承包人均应已充分考虑,承包人不应以现有提供的各种条件不满足运输、制作、起吊安装、堆放保管条件为由而要求签证。同时也不应以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发生变化作为索赔任何费用的依据。另作约定:不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利率78.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此条款改为:78.支付事项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费用调整方法:合同执行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均不调整,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76.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此条款改为:(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同时承包人进场后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施工中所有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工伤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如承包人不向保险公司投保所致的工伤及安全事故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需按当地建设局有关规定及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安全施工措施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内容和范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80.1“内容、范围和金额”此条款改为: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另作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相关部门、机构审定的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及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有关通知》及相关补充说明执行,从工程施工中标价中提取,专款专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不另行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80.3“费用支付”此条款改为:√另作约定:本工程按照梅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独立费用,专款专用。承包人应按要求把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报给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承包人不按要求接受监督管理的,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安全措施费,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80.2“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此条款改为:(3)支付比例25%,完成B地块工程(含土石方,电气,给排水,场地道路)时,15个工作日内日支付合同总价的25%;(2)支付比例25%,完成A地块工程(含土石方,电气,给排水,场地道路)时,15个工作日内日支付合同总价的25%;(1)支付比例15%,施工合同签订并确认进场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备料款给供应商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补充约定:81.进度款81.2期中付款(即工程进度款)限额为/。支付说明:承包人将“完成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付款申请书”等相关的资料呈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和业主单位核实,并经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工程款至承包人基本账户。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每个支付期间承包人还应按本条通用条款第(11)项及其他合同约定计算并列出的发包人应扣留(回)的其他款项有:预付款和发包人代承包人缴纳或应扣留(回)的劳动保险金、工资保证金、施工用水及用电费用、违约金、罚款等。支付要求: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报送进度款申请报告及相应资料,提供包括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前一期工程进度款的资金流向和使用凭证,根据专用条款第19.4条及通用条款相关约定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定案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7%,保留工程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日一次性付清。(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后不再付款。√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本工程的结算均以有关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终审结算为准。82.1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82.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将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工程设备、材料及人员等费用,如果发包人要求,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进度款确实专款专用。81.8进度款的其它约定:增加以下内容:(2)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1)承包人迟延提交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承包人必须对其提供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如有)供应数量计划负责,若经最终审核机构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量与承包人提供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供应计划总量有差额,此差额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在结算款中一并扣除。复核结算文件:82.4“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此条款改为: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同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全套结算资料。(1)如招标文件中有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82.6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要求:增加以下内容:(5)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确理由时,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政府有关评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即可。(4)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3)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及现场计量表)(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依据的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书中反映。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光盘。1)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光盘。(5)梅州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有最终的结算审定权。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以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具体以结算送审时梅州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规定为准):(4)承包人必须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变更、结算。(3)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包括绘制本合同竣工图)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按规定整理一式四份提交给发包人,整个项目竣工资料(含电子文档)编制包含在合同价中。(2)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45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结算资料交到监理工程师后,监理工程师必须在28个日历天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发包人和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现行规范及验收标准向发包人提供两套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备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个日历天内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一式四份(其中三份为原件)和工程结算连同竣工报告一式四份交发包人,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违约处理。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经发包人审定确认后,再通知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8)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7)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设计变更须符合本合同要求。6)图纸会审纪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5)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右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4)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经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审核中不予考虑,在竣工图编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钢筋抽料表(土建、市政、等专业适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电子文件,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14)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证明等。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1)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二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0)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盖章确认。9)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其它扣款-暂列金额82.7结算方法以上资料,必须清晰工整,并整理成册。17)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16)材料设备进场进场报验单;15)移交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2)除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项目费不予调整;1)暂列金额的结算方法:按实际发生变更事件进行计算,如未发生变更,将扣除全部暂列金额,变更计算方法按专用条款相关约定。(5)其他项目费的结算方法:(4)措施项目费的结算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72.3条约定执行。(3)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即为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项目,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2)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投标综合单价包干(不平衡报价除外),工程量按实结算(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最终清算款√另有约定:工程结算总价=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其它扣款-暂列金额。结算时,保修金部分的发票一并提供。发包人收到经有关部门最终审核并经承包人、发包人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11个工作日起,每推迟一天,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竣工结算价尾款的违约金。(1)竣工支付期限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83.结算款86.合同争议√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个日历天内。(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提交期限: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满,且完全履行缺陷保修义务后的14个日历天。提交份数: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约定份数执行。(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6.6仲裁或诉讼√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86.4调解或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个日历天内撤离现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非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停工或不按合同节点工期按期进场施工和故意拖延竣工,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86.1“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此条款改为:因本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的,合同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解除书面协议后,合同解除。87.1“协商一致解除”此条款改为:87.合同解除√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3)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2)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56天的;(1)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催促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87.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解除书面协议后,合同解除。“不可抗力导致解除”此条款改为:(9)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8)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7)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5)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15)承包人违反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仍然不予整改及不发放拖欠的款项,导致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4)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标准,承包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13)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2)承包人违反第18条和第51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合同约定进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经监理工程师指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1)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3)发包人按照第5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按照第48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多次催告后,发包人未修正或更换的。(2)按照第35.4.1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56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87.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此条款改为:(16)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增加以下内容:(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6)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5)发包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9.4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5)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O%时,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否则,承包人须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在7天内未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承担。(2)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对于未到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发包人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发包人只确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在7天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否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负责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87.7部分解除合同:(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7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支付。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参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1)因承包人违约致全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87.8全部解除合同:(6)由于合同解除导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赔偿。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87.10合同解除后结算、清理及保修的权力及责任: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14天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87.9合同解除后资料移交:(5)由于合同解除导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赔偿。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否则,承包人须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根据第87.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88.2“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此条款改为:88.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文件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交还其持有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等,并保证在承包人停止执行工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使用、利用、告知他人任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如因承包人未严格执行上述保密条款而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承包人均应负责全部赔偿。87.11合同解除后的保密约定: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88.4“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此条款改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条、第83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4)根据第31.3条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直接投入到施工现场,尚未形成成品(尚未完全达到合同计价条件的半成品)的费用;(2)承包人按施工进度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91.保密要求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86条至第88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清算、保修等合同条款规定的效力。89.1“合同解除后的终止”此条款改为:89.合同终止(2)承包人按施工进度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94.2正副本效力√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提供合同文本:94.1约定提供合同文件94.合同份数91.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96.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补充条款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其中:发包人正本叁份,副本叁份;承包人正本叁份,副本叁份。正本陆份,副本陆份。合同的份数:(4)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1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3)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与发包人签署承包合同,7天内提交有关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且必须正式进场施工。(2)施工范围的具体位置及可交付承包人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报发包人同意确定,建筑轴线控制基点由承包人联系规划局提供。(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梅州市有关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施工手续,并报发包人同意方可开工。96.1安全、文明、科学、规范的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和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1)在工程完成初验及工程实物移交给发包人接收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拆除本工程全部的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10)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8)(9)在本工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梅州市关于余泥渣土管理的有关规定、《梅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梅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执行相关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人依法排放建筑垃圾进行监管。因违反本款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另外,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因违反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7)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煤气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招标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如违反相关规定,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4)现场施工时,施工方的现场施工技术员不在施工现场不得施工,否则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谴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2)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监理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1)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如果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每更换一次,需支付20万元违约给发包人,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果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承包人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给发包人,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6.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要求及违约处理:(12)本招标工程的保修期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本合同工程规定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如果承包人没按投标文件(合同)中要求的做好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9)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重要会议。如有缺席,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8)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没按投标文件(合同)承诺书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10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15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10天,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7)如果承包人没按投标文件(合同)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6)如果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合同)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1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5)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5)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财务扣款依据(无需承包人签认或同意),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工程款不足抵扣的,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4)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来往,双方不得拒绝签收。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发文一方可以监理工程师签收为准,视为送达。(3)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2)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接受监理人的全过程监理。(1)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与其他工程发生重叠情况,发包人有权取消重叠部分的工程量,并按照减少的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另外,由于前述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发包人不予赔偿。96.3其他约定:(1)负责清运干净施工现场遗留的施工建筑垃圾以及生活垃圾,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施工单位所产生但运至总承包单位指定位置的垃圾废料,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97、其他约定(9)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警告、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8)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必须为本企业(含分包人)现场所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及管理的从业人员办理平安卡。(6)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招标人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证明进行复核(含实地社保管理部门核实,中标候选人应予无条件配合)。投标人如提供虚假证明(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会保障缴费证明)欺骗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不合格的投标,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投标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a.投标报名和投标文件及其证明材料有虚假的;(3)发包人有权拒绝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合格投标【包括但不限于在中标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才发现】:②提供施工所需的标高、墨线、轴线;①根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要求,无条件为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工作面;(2)承包人必须向电梯安装、高低压电房、中央空调主机安装、发电机安装、医疗专业等专业工程公司提供有关配合:g.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被执法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犯罪记录的;f.投标报名截止日期前5年内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e.投标期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的;d.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的;c.投标期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的;b.投标人未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须提供近三年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投标人出现以上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拒签和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将追加承包人的赔偿责任:l.投标人在其他工程中存在另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k.投标人在其他工程中经相关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证明施工质量低劣的;j.投标人在其他工程中违反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满2年仍未结算和审定的;i.投标人在其他工程中违反规定,非法转包、卖标的;h.投标报名截止日期前5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的;标准与规范一览表附件一:第四部分附件(6)各投标单位递交投标资料参与投标,均视为接受及认同招标合同及招标人(发包人)制发的各项相关建设管理办法。如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及未遵守招标人(发包人)制发的各项相关建设管理办法,招标人有权依据合同相关规定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5)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ECS35:91锤击贯入试桩法规程DBJ/T15-22-2008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15-201-91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17-96大直径锤击沉管混凝土灌注桩技术规程JGJ72-200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国家标准)YBJ235-91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施工技术规程YBJ234-91振动挤密砂桩施工技术规程YBJ233-91钢管桩施工技术规程YBJ225-91软弱地基深层搅拌加固法技术规程YBJ228-91(国标)缝管锚杆支护技术规程CECS96:97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22:2005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DBJ/T 15-70-2009土钉支护技术规程JGJ135-2007载体桩设计规程JGJ/T186-2009逆作复合桩基技术规程JGJ167-2009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T187-200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97-2010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210-2010刚-柔性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213-2010现浇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DBJ/T 15-79-2011刚性-亚刚性桩三维高强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83-2011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T225-2010 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JGJ/T212-2010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DBJ/T15-94-2013静压预制混凝土桩基础技术规程JGJ/T87-2012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330-2014水泥土复合管桩基础技术规程(2014.10.1.实施)JGJ/T327-2014劲性复合桩技术规程(2014.10.1.实施)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版)GB50201-201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J79—20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15-38-200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广东省标准)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123-20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YB9258-97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50086-200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330-2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2014.6.1.实施)DBJ 15-60-2008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JGJ 180-200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B50739-2011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311-201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2014.4.1.实施)GB/T50266-201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2013.9.1.实施)GB/T50123-199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2007版)GB/T50145-2007土的工程分类标准——梅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B50112-201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CECS 40:92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104:99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J15-92-201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CECS 38:92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T114-2014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2014.10.1.实施)JGJ18-2012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9-2010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T182-2009锚杆锚固质量无损检测技术规程JGJ95-2011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5-2006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DBJ/T15-16-95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7-2007冷轧变形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CECS29:91柔毡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T15-19-2006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10-94PUK聚氨酯涂膜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5-2000轻板墙体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CECS47:93建筑拒水粉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02:20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2012版)JGJ/T192-2009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TGJ/T194-2009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82-201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2012年版)JGJ99-9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T21-93V形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16-2009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T121-99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JGJ/T104-2011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29-2000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T15-88-2011 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JGJ/T10-201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4-201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CECS20:90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DBJ/T15-32-2003非承重蒸压灰砂砖墙体工程技术规程DBJ/T15-43-2005`非承重蒸压泡沫混凝土砖墙体工程技术规程DBJ/T15-18-97非承重混凝土小型砌块砌体工程技术规程JGJ92-2004 J409-2005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46:2003碳纤维片材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07版)CECS147:2004加筋水泥土桩锚支护技术规程CECS158:2004膜结构技术规程CECS161:2004喷射混凝土加固技术规程CECS159:2004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J15-50-200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JGJ155-2007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157-2008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145-2013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2013.12.1.实施)DBJ/T 15-35-2004混凝土后锚固件抗拔和抗剪性能检测技术规程DBJ15-58-2008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JGJ 169-2009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185-200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78-2009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J/T 15-76-2010玻璃钢内衬混凝土组合管应用技术规程DBJ/T 15-80-2011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DBJ/T 15-82-201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自承重墙体技术规程DBJ/T 15-78-201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规程JGJ231-2010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239-2011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JGJ74-2003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195-2010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T211-2010 建筑工程水泥-水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JGJ209-2010 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217-2010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238-2011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T238-2011 混凝土基层喷浆处理技术规程JGJ/T235-2011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95-2011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227-2011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T279-2012 建筑结构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JGJ/T283-2012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58-2011 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JGJ/T1999-2010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200-2010 喷涂聚脲防水工程技术规程LGJ96-2011 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T226-2011 低张拉控制应力拉索技术规程JGJ/T261-2011 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71-20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无机材料后锚固技术规程DBJ15-75-2010 广东省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15-93-20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程DBJ15-91-2012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53-2011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DBJ15-98-2014建筑施工承插型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2014.6.1.实施)JGJ/T268-2012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技术规程DBJ 15-95-2013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JGJ/T274-2012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269-2012轻型钢丝网架聚苯板混凝土构件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2012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322-2013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2014.6.1.实施)JGJ/T316-2013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2014.6.1.实施)JGJ/T323-2014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墙体应用技术规程(2014.10.1.实施)JGJ/T317-2014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2014.10.1.实施)JGJ/T325-2014预应力高强钢丝绳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14.10.1.实施)JGJ1-20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14.10.1.实施)CECS77:96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25:90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GBJ130-90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T50146-201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2015.1.1.实施)CECS78:96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GB50092-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T50214-2013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2014.3.1.实施)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版)GBJ50113-2005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JG139-2001吊挂式玻璃幕墙GB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76-200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GB50496-2009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JGJ/T198-2010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190-201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GB50606-201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JGJ237-2011 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1-2011钢结构焊接规范CJJ/T158-2011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JGJ300-2013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2014.1.1.实施)JGJ298-20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2013.12.1.实施)GB/T 50844-2013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GB 50843-201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DBJ15-96-2013铝合金模板技术规范GB50924-201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2014.10.1.实施)JGJ/T299-2013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JGJ/T302-2013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构分析与监测技术规范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4.6.1.实施)CECS 220:2007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JG8-1999钢桁架质量标准JG/T10-2009钢网架螺栓球节点JG9-1999钢桁架检验及验收标准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版)GB/T 50841-2013建设工程分类标准JGJ/T181-2009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CECS101:98建筑瓷板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1-97瓷质幕墙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15-30-2002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广东省标准)JGJ103-2008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JGJ113-2009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26-2000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1-2005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JGJ214-2010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4.6.1.实施)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4.2.1.实施)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T29-2003 J250-2003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139-2001 J139-2001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157:2004合成树脂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DBJ15-65-2009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0502-2009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0628-2010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42-2011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683-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钢筋混凝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65-2013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2014.1.1.实施)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T100-1999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2002-2010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一部份:总则GB/T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DBJ/T15-73-2010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JGJ215-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66-2011 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GB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2015.1.1.实施)JGJ88-2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B50278-2010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47-200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13-1999门式钢管脚手架JGJ202-201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JGJ276-2012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T93-1999滑模液压提升机JG/T5008-92地面水磨石机JG/T5063-1995钢筋电渣压力焊机GB/T3098.1-2010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1955-2008建筑卷杨机JGJ/191-2009建筑材料术语标准GB13476-200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788-2008冷扎带肋钢筋GB/T15229-2011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14685-2011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4-2011建筑用砂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GB/T8239-2014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2014.12.1.实施)GB/T3183-2003砌筑水泥GB/T5101-2003烧结普通砖GB13545-201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2015.2.1.实施)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稀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GB13544-2011烧结多孔砖GB12953-2003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GB12952-2011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GB/T14683-2003硅酮建筑密封胶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DBJ/T15-36-2004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2004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JGJ/T223-2010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0-2010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19-2010 混凝土用结构用钢筋间隔件应用技术规程DBJ/T15-84-2011 蒸压陶粒混凝土墙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2011 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GB/T50129-2011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JG/T188-2010混凝土节水保湿养护膜GB/T25181-2010预拌砂浆GB/T14370-200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 175-2007/XG1-2009《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JC/T1049-2007超薄天然石材型复合板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 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DBJ/T 15-74-2010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JG/T 264-2010混凝土裂缝修复灌浆树脂GB/T50733-2011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JG/T291-2011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JG/T300-2011建筑结构用铸钢管GB/T26510-2011防水用塑性体改性沥青GB/T26528-2011防水用弹性体(BSB)改性沥青JGJ/T318-2014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2014.10.1.实施)GB50218-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YBJ236-91桩基试验要点GB50152-2012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JGJ110-2008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27-2001 J140-2001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98-201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GB/T50329-2012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CECS13:89钢纤维混凝土试验方法GB/T50080-200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119-20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2014.3.1.实施)GB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JG/T203-2007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211-2007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J/T 7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0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193-2009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GB/T17431.1-2010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T17431.2-2010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2部分:轻集料试验方法DBJ 15-60-2008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JG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2014.10.1.实施)JGJ/T23-201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50315-2011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136-2001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GB/T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JG/T5004-92混凝土超声波检测仪CECS70:90CECS71:94建筑安装工程金属熔化焊焊缝射线照相检测标准、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范DBJ/T15-45-200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JGJ190-201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T205-2010 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GB/T 50621-2010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CECS 293:2011房屋裂缝检测与技术规程CECS 289:201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结构技术规范DBJ 15-71-2010城市地下空间检测监测技术标准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JGJ/T208-2010 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 293:2011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DBJ/T 15-86-2011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技术标准JGJ/T234-2011择压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GB50728-2011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JGJ190-201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GB/T50784-2013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297-2013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2013.12.1.实施)JGJ/T324-2014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2014.10.1.实施)GB/T 50668-2011节能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78-201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规程GB/T 50640-20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BJ/T 15-97-2013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广东省标准)(2013.12.1.实施)DBJ/T15-89-201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广东省实施细则DBJ/T15-90-2012《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广东省实施细则GB/T50905-2014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2014.10.1.实施)GB/T50228-2011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CJJ/T8-2011城市测量规范JGJ/T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CECS94:97建筑排水用硬聚乙烯螺旋管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05:2000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4-2000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5-2001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41:92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DBJ/T15-44-2005埋地硬聚氯乙烯缠绕式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T15-49-2006埋地排水钢肋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165-2011 建筑排水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2版)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12-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64-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CJ/T218-2010给水用丙烯酸共聚聚氯乙烯管材及管件DBJ15-55-2007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BJ/T 15-77-20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17-2010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75-2010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T50832-20131000KV系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255-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2014.10.1.实施)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2014.10.1.实施)CECS19:90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闭气检验标准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2000-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0]68号、转发建设部第78号令关于印发《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发[2001]35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建设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人大(94)八届第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大(98)九届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粤建监字【1998】02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3】82号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设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环保总局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3096-9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粤建管字[2005]24号广东省建设厅转达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5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梅州市有关房建市政工程的配套法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梅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梅州市人民医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二赞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二、质量保修期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四、质量保修责任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完全履行缺陷保修义务,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合同规定所有其他义务均已完成,则在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满2年后,14天内支付质量保证金的80%(如有发生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的,则须扣除该部分费用,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5年期满后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发生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的,则须扣除该部分费用,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六、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款(含补充合同、协议)的3%,保修过程中,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传真:0753-2204840传真:电话:0753-2131238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公章):梅州市人民医院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63号甲方:梅州市人民医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附件三帐号:44001728639050636349帐号(监管帐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梅州城西支行开户银行(监管银行):第一条本合同作为甲方与乙方梅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基础合同)的附件,与基础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生效。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通信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减少经济损失,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乙方:联系电话:0753-2131238第四条安全教育针对具体项目的实施,乙方必须指定明确的施工负责人,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乙方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乙方单位负责人为基础合同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第三条组织架构乙方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列入国家和基础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的项目,乙方应提交相关的特种作业资质或资格证书原件供甲查验,并提交复印件供甲方存档。第二条资质审查及报备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机房、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在不影响甲方安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甲方尽力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服务。2、乙方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工程实施受非安全因素干扰(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确保现场安定、施工质量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1、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编制有关质量、安全及文明生产保证措施,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审查和监督。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第五条施工组织乙方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施工现场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和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做好设备及材料的安全及管理工作,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对外发生的污染等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乙方承担。2、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施工人员应劝阻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1、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施工证,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焊工、电工等)必须持证方可上岗。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随时接受国家、行业、甲方及监理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4、施工过程中甲方及监理单位有权随时进行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整顿。同时,对甲方未提及的安全隐患,乙方有责任及时提醒甲方及监理单位。2、按工程界面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负责,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网络安全,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甲方应急事件处理流程,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并在15分钟内电话告知甲方,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事故分析报告;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乙方必须认真做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案件的预防工作。由于乙方的管理不严,防范工作不落实,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案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由于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案件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甲方。第七条事故处理5、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运输、使用等)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当地安全主管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4、乙方在甲方已安装有设备的场地中,或在其他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当地安全主管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5、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因公伤亡、火灾、车辆安全、员工犯罪、治安刑事案件以及通信网络或互联互通事故、通信电源、信息安全事故等。4、对甲方所提供的项目数据、文字资料以及其他保密资料,乙方保证履行保密义务,保证不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非重大事故,扣除基础合同工程3%工程费,且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相关工程量。四级重大事故,扣除基础合同工程6%工程款,且甲方有权减少乙方以上50%以上的承建工程量;三级重大事故以上(含三级重大事故),扣除基础合同工程10%工程款,且甲方不再选择乙方入围合作框架;3、若乙方在基础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事故的定性标准,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前提下,在工程款中扣罚乙方的违约金,调整乙方承建工程范围。具体标准如下:年月日年月日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第十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八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与基础合同相同,但工程类合同终止日期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为止。(2)施工工地推行硬地坪施工,白天多洒水,减少现场道路浮尘。(1)所有建筑垃圾采用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消除施工现场尘土飞扬现象。1.1防空气污染根据ISO14001环境保护认证文件的要求,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基建工程施工现场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扰民,保障施工现场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施工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环境清洁。具体保护措施如下:基建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指引附件四(2)临时食堂须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产生的污水经下水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平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环境。厕所、浴室污水经进发酵处理后排放到下水道,完工后化粪池处理后填埋。(1)统一规划与布置工地现场用水,合理安排废水、污水排放。搅拌站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1.2防止水污染(5)现场不准焚烧有毒有害及污染环境的物质。(4)食堂大灶要设置除尘设备。(3)散装水泥进场时,在水泥桶的水泥进口用软性材料包扎,以减少扬尘。1.4防止垃圾污染(3)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晚间休息严禁吵闹喧哗,不得高音播放电视、收音机等。(2)白天施工时,严格控制噪声。特殊情况必须夜间作业时,应事先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事先通知周围居民并做好解释工作,施工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减少因施工而对周围居民学习、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1)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1.3防止噪声污染(3)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2)在施工前项目部应对全体人员进行交底,制订环境保护条例及奖罚措施;施工过程中,每月进行检查管理。(1)在工地现场围墙及黑板上,用图片、标语对环境保护作宣传。与各工种班组、专业队伍签订环境保护协议。1.5宣传教育(3)所有车辆运输须遵守市容市貌等市政环保有关规定,车辆上部覆盖布膜,避免抛洒路面,并在工地大门口两侧各100米范围派人专门进行清扫。(2)城市上下班高峰期间禁止车辆运输,并把这些规定对土方外运车辆驾驶员、施工材料采购方等进行明确交底,严格执行。(1)生活区所有垃圾采用塑料袋装,由保洁员负责清运。采取灭蝇灭鼠措施。施工作业区做到场完地清,统一规划施工垃圾的处理,并组织外运,保持现场良好的卫生。(1)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根据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认证文件的要求,为了保证施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和承包方职工的职业健康,防止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承包方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划,加强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和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工作。具体保证措施如下:基建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引附件五(3)发包人另行发包委托施工的专业队伍进场前,请发包人、监理单位牵头,与专业施工队伍签订环境保护协议,纳入总包管理范围。(7)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班前安全活动制度;(4)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3)安全检查制度;(2)安全值班制度;(4)现场职工食堂设消毒设施,设挡鼠板、防蚊蝇纱网。(3)职工宿舍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和卫生标准,并配备消防设备。(2)材料库应具有防雨、防晒、防潮、防火、防盗等功能;存放特殊物资的库房,应符合物资保管规定。(1)所有的临时设施,都应有审批、有验收,不得随意搭设。二.做好临时设施(8)治安、消防、卫生责任制等。(1)降水工程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项施工方案: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7)场区须进行硬化处理。(6)设置现场标牌(企业标志、企业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施工标志牌、文明施工牌、公司简介、安全措施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等)。(5)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入口处设门卫值班室且有门卫管理制度。(7)塔吊安装方案;(6)防火防盗方案;(5)临时用电工程施工方案;(4)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3)模板工程施工方案;(2)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方案;(3)专业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安排编制,包括:降水工程、脚手架、模板、临时用电、门窗、管道安装、设备安装、抹灰、砌筑、幕墙、刮腻子等。(2)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木工、瓦工、钢筋工、电工、电气焊工、塔吊操作工、信号工等。(1)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安全技术交底、主体施工、安装、装修等安全技术交底。四.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9)现场施工应急预案。(8)施工电梯安装方案;(4)施工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标准配置合格的电器设备。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电工证上岗,非电工人员严禁安装、拆除、维修电器设备。(3)塔吊、电梯的安装、拆卸、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塔吊、电梯司机(塔吊指挥)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上岗证上岗。(2)所有机械设备的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其操作手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上岗证,非特种作业持有效的培训上岗证〕,佩戴必需的防护眼罩、防护手套等,以防机械伤害。(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以防施工物体打击。在大门口及工地明显部位设置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的警示标志,并有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五.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4)单项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性较大作业编制单项安全交底。(10)根据当地施工环境的特点,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省、市政府防台防讯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防台防讯工作。(9)加强施工现场传染病的防治,一旦发现发烧和相关病症表现必须立即将病人送往医院检查。若确诊为传染疾病,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8)建立卫生责任制,加强食堂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工地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持健康证,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堂;加强各类灭害药品的管理,防止混入食品。(7)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井下施工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6)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架子工必须持证上岗,身体健康;脚手架封闭严密、洞口、临边及时加防护设施。(5)做好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经过项目部消防领导小组审批,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作业点和临时设施点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消防责任制,成立义务消防队,加强预防和应急管理。(3)严格执行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工作,做到奖罚分明,有错必纠。(2)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特殊情况下专项检查等,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效果,档案有存档。(1)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包括模板、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安装、施工电梯、机具、料具、围挡、板房、防护棚(网)、通道等,做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六.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12)加强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施工现场交通事故发生。(11)加强工地治安综合治理,做到目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施工现场治安和防范措施有力,重点要害单部位防盗设施到位。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建立档案卡,签订治安、防火、防盗协议书,加强法制教育。4.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用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3.表中人员必须在承包人本企业从事施工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与承包人依法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承包人已为其按月及时足额购买了从招标公告日起往前逆推计算连续12个月(不含招标公告日当月)以上的的非过期补缴的社会养老保险,并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缴费证明。2.表中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如需变换,应按照专用条款第21条规定执行。1.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详见承包人投标文件。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附件六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洁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洁建设,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梅州市人民医院廉洁合同附件七5.项目组人员资格要求应按照专用条款第21.2款规定执行。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向所属上级行政部门、纪律检察等部门报告。1.4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警示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为谋取商业目的而泄露商业秘密。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双方权利和义务3承包人义务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吃请、节礼、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义务4违约责任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本合同作为梅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双方约定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据不良记录上报主管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年月日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份。7合同份数承包人:(盖章)特此承诺针对“梅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工程,我司郑重承诺:在此项目施工过程中绝不挂靠、不违法转包、不非法分包中标工程;将依据《梅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工程施工施工合同》要求依法分包,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致:梅州市人民医院不转包、不挂靠、不非法分包承诺书附件八:承诺书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连同分包人各存一份。工程名称:编号:分包人资格报审表附件九:格式年月日致:(监理单位全称)经考察,我方拟选择的(分包人)具备承担下列工程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可以保证本工程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我方承诺:分包后,我方承担总包人的全部责任。请予以审批。附:1.分包人资质材料;2.分包人业绩材料。分包工程名称(部位)工程数量拟分包工程合同额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合 计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日 期审查意见: 监理人(章) 监理工程师日 期审批意见: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日 期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2.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各存一份。说明:1.在需要选择的栏中的“□”内作标识“√”。工程名称:编号: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致:(监理单位全称)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请予以审批。附: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承包人(章)承包人代表日 期确认或修改意见:□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施工技术措施可行□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可行 □安全工器具满足施工要求□施工进度计划满足工期要求 □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施工工器具安全可靠 □施工计量、检测器具有效监理单位(章)监理工程师日 期审批意见:发包人(章)发包人代表日 期工程名称:编号:暂停施工令2.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各存一份。说明:1.在需要选择的栏中的“□”内作标识“√”。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单位全称)我方承担的工程,已完成了以下各项工作,具备了(□开工/□复工)条件,现申请施工,请审查并签发(□开工/□复工)指令。附:开工报告承包方式: □无分包;□有分包,并已审核。开工准备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审批 □资金已落实□施工图纸已会审并交底 □劳动力安排就绪并已进场□开工所需的材料、机具已进场 □其他开工条件已具备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日 期复核意见: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批意见: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致:(承包人全称)由于的原因,现通知你方必须于年月日时起,对本工程的部位(工序)实施暂停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日 期工期索赔审批表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工程名称:编号:工期索赔申请表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由监理工程师填制,并连同发包人、承包人各存一份。致:(监理人全称) 根据施工合同第条规定,由于原因,我方要求索赔并顺延工期日历天,请予以批准。1.工期索赔的依据:2.索赔工期的计算:本次要求延长工期日历天;最终延长总工期日历天。合同竣工日期从原来年月日延迟到年月日。3.证明材料: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日 期工程名称:编号:工程材料/设备报审表2.本表一式三份,由简历工程师填制,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说明:1.在需要选择的栏中的“□”内作标识“√”。工程名称:编号:致:(承包人全称)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的规定,你方提出的工期索赔申请第号,索赔工期日历天,经我方审核:□不同意此项索赔,按约定竣工日期组织施工。□同意此项索赔,工期延长日历天,合同竣工日期从原来的年月日延迟到年月日说明理由:监理人(章) 日 期致:(监理人全称)我方于年月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数量如下(见附件)。现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及自检结果,拟用于下述部位:,请予以检验和批准。附件:1.数量清单2.质量证明文件3.自检结果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日 期审查意见:经检查上述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符合/□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准许/□不准许)进场,(□同意/□不同意)使用于拟定部位。监理人(章) 监理工程师日 期说明:1.在需要选择的栏中的“□”内作标识“√”。工程名称:编号: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报告2.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人、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连同发包人各存一份。说明:1.在需要选择的栏中的“□”内作标识“√”。致:(监理人全称)我方已完成了工作,经自检合格,现提出□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内容见附件)申请,请予审验收。附件: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日 期复核意见:设计人(章) 建筑师/结构师日 期审查意见:经验收,上述工程(□符合/□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验收(□合格/□不合格)(□可以/□不可以)隐蔽或继续施工。监理人(章)监理工程师日 期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由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各存一份。工程名称:编号:工程变更报审表3.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连同发包人各存一份。2.本表用于包括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的质量验收。致:(监理人全称)由于原因,现提出工程变更(内容见附件),请予以审批。附件:1.提出变更原因(必要时附图);2.工程量增减计算书;3.工程变更价款报价单。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日 期 复核意见:设计人(章)建筑师/结构师日 期复核意见:监理人(章)监理工程师日 期复核意见:审批意见: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工程名称:编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由监理人、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连同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工程名称:编号:工程变更令致:(承包人全称) 由于原因,现发出工程变更令(内容见附件),请按照本变更令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若合同与本变更令不一致的,以本变更令为准。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监理工程师联系。变更内容见附件:监理人(章)监理工程师日 期 审批意见: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致:(发包人全称)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经自检合格,现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详见附件),请予以验收。你方应该清楚,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竣工验收,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附件: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日 期审查意见:经初步验收,该工程1.(□符合/□不符合)施工设计图纸要求;2.(□符合/□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3.(□符合/□不符合)竣工资料要求;4.(□符合/□不符合)缺陷责任期返工工作清单和计划;5.(□符合/□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综上所述,该工程初步验收 (□合格/□不合格),(□可以/□不可以)组织正式验收。监理人(章) 监理工程师日 期说明:1.表中验收记录由承包人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人(发包人)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发包人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工程名称:编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2.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连同发包人各存一份。说明:1.在需要选择的栏中的“□”内作标识“√”。致:(发包人全称)我方按合同要求参加了工程竣工验收,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验收,记录如下:序号项 目验 收 记 录1分部分项共 分部,经查 分部,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 分部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 项,经核查符合要求 项,其中符合标准与规范要求 项3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4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日 期序号项 目验 收 记 录1分部分项共 分部,经查 分部,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 分部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 项,经核查符合要求 项,其中符合标准与规范要求 项3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4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序号项 目验 收 记 录1分部分项共 分部,经查 分部,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 分部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 项,经核查符合要求 项,其中符合标准与规范要求 项3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4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验收结论:设计人(章) 监理人(章) 造价咨询人(章)建筑师/结构师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日 期 日 期 日 期综合验收结论: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日 期暂列金额确认表说明:本表由发包人填制,承包人、发包人各存一份。工程名称:编号:工程接收证书2.本表一式五份,由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按和承包人各存一份。致:(监理人全称)你方按照合同要求于年月日提出鞠躬验收,净我方组织你方、设计人、监理人共同验收,该工程验收合格,现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是年月日。我方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则标明自颁发之日起,由我方负责照管工程,但并不代表你方已完成施工合同赋予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你方仍应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保修责任。 发 包 人(章) 承包人代表 年 月 日工程名称:编号:计日工记录2.本表一式四份,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说明:1.本表由承包人填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填报项目名称、实际金额,提交造价工程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价款内。工程名称:编号: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列金额(元)实际金额(元)备注1234567891011合 计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综合单价合价一人工1234人工小计二材料123456材料小计三施工机械1234施工机械小计总 计说明:1.本表由承包人填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填报实际单价,提交造价工程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将该单价与暂估单价的差额以及相关费用列入合同价款内。工程名称:编号: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调整表2.本表一式四份,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说明:1.本表由承包人填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填报实际数量,提交造价工程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价款内。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暂估单价(元)实际单价(元)备注2.本表一式四份,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说明:1.本表由承包人填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填报实际数量,提交造价工程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将金额与暂估价金额以及相关费用列入合同价款内。工程名称:编号: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表2.本表一式四份,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暂列金额(元)实际金额(元)备注合 计工程名称:编号:费用索赔审批表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人填制,并连同发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各存一份。工程名称:编号:费用索赔申请表致:(工程造价咨询人全称) 根据施工合同第条规定,由于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额(大写)(小写 元),请予以批准。1.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2.索赔金额的计算:3.证明材料: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日 期致:(承包人全称)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的规定,你方提出的工期索赔申请第号,索赔费用:(大写)(小写 元),经我方审核:□不同意此项索赔。□同意此项索赔,金额(大写)(小写 元)。同意/不同意索赔说明理由:工程造价咨询人(章) 造价工程师日 期说明:1、在需要选择的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五份,由承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发包人存二份,其他各存一份。工程名称:编号:已完工程款额报告2.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人填制,并连同发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各存一份。说明:1.在需要选择的栏中的“□”内作标识“√”。致:(工程造价咨询人全称)于至期间,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际已完工程款额为(大写) (小写),累计已完工程款额(大写)(小写)。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现提出已完工程款额报告,请予复核和确认。附:1. 已完工程款额明细表:2. 证明材料: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日 期复核意见:□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监理人(章) 监理工程师日 期复核意见:根据施工合同条款 的规定,经复核你方提出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第号),截止月日,实际已完工程款为(大写)(小写),累计已完工程款额(大写) (小写:)。附:已完工程款额明细复核表。工程造价咨询人(章) 造价工程师日 期确认意见:□不同意/□同意。 发 包 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工程名称:编号:支付申请编制:复核:承包人代表: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编号:截止日期:已完工程款额明细表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清单工程量项目单价(元)上期末累计本期间本期末累计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元)规费和税金(元)合计(元)已完工程量合价(元)完成工程量合价(元)已完工程量 合价(元)本页小计元合计元致:(工程造价咨询人全称)我方于至期间已完成了工作,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工程款额为(大写)(小写),请予以复核和确认,并在支付证书签发后按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具体细目如下:序号名 称金 额(元)备 注1累计已完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已完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预留金价款6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8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价款9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10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11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留)的其他款项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附:1. 有关证明资料;2. 计算过程及说明。承 包 人(章)承包人代表日 期序号名 称金 额(元)备 注1累计已完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已完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预留金价款6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8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价款9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10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11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留)的其他款项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序号名 称金 额(元)备 注1累计已完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已完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预留金价款6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8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价款9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10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11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留)的其他款项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支付统计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由造价咨询单位填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承包人各存一份。工程名称:编号:支付证书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由承包人填制,承包人、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各存一份,发包人存二份。致:(发包人全称)根据施工合同条款 的规定,经核实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编号 )和支付申请报告(编号 ),于至期间,同意本期间支付工程款(大写)(小写)。请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其中:1.承包人申报款为:2.经复核承包人应得款为:3.本期应扣款为:4.本期应付款为:具体细目如下:序号名 称金 额(元)备 注1累计已完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已完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预留金价款6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8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价款9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10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11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留)的其他款项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附:1. 已完工程款额明细审核表2. 相关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人(章) 造价工程师日 期序号名 称金 额(元)备 注1累计已完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已完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预留金价款6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8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价款9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10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11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留)的其他款项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序号名 称金 额(元)备 注1累计已完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已完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预留金价款6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8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价款9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10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11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留)的其他款项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说明:本表用于承包人、发包人的工程款额支付凭证统计和内部管理。编制:复核:编制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编号:序号支付证书编号对应支付期间期间已完工程期间实际支付已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元)备注序号支付证书编号开始日截止日金额(元)最迟支付时间金额 (元)时间已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元)备注累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停车场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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