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 节能环保产业园标准化厂房 建设项目招标变更公告(宁武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2023)
宁武经济技术园区节能环保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设计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1409252021CCS0006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宁武经济技术园区节能环保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设计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贰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更正日期:2021年11月0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宁武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
地 址:忻州市宁武县凤凰大街宁武宾馆西楼
项目联系人:李靖
项目联系方式:0350-4760400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中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忻州市忻府区汾源街福源居小区中单元102室
项目联系人:王磊
项目联系方式:0350-3159555
信息有误
845300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docx招标文件.docx 116.3K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招标代理机构:山西中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宁武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招标编号:1409252021CCS00065竞争性磋商文件宁武经济技术园区节能环保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设计2、项目名称:宁武经济技术园区节能环保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设计1、招标编号:1409252021CCS00065一、项目基本情况宁武经济技术园区节能环保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设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1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第一章招标公告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设计周期:15天6、招标内容与范围: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5、建设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17695.00㎡,总建筑面积为820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标准化厂房8000㎡,建设管理用房(包括门房、水泵房)200㎡以及室外管网、道路硬化、场地铺装、绿化、亮化、围墙、大门、挡土墙工程;新建厂外道路电子路长度311.56m,红线宽为12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强电工程、通信工程、照明以及録化工程。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84.53万元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贰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2日15时00分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四、响应文件递交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时间: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时间:2021年11月1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五、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地址:宁武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业务室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2日15时00分2、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地址: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完成递交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本次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地点:宁武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业务室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350-4760400联系人:李先生地址:忻州市宁武县凤凰大街宁武宾馆西楼名称:宁武县产业集聚区产业中心1、招标人信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联系方式:0350-3159555联系人:王女士地址:忻州市忻府区汾源街福源居小区中单元102室名称:山西中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招标人名称:宁武县产业集聚区产业中心地址:忻州市宁武县凤凰大街宁武宾馆西楼联系人:李先生联系方式:0350-4760400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山西中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忻州市忻府区汾源街福源居小区中单元102室联系人:王女生 联系方式:0350-31595553项目名称宁武经济技术园区节能环保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设计4建设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17695.00㎡,总建筑面积为820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标准化厂房8000㎡,建设管理用房(包括门房、水泵房)200㎡以及室外管网、道路硬化、场地铺装、绿化、亮化、围墙、大门、挡土墙工程;新建厂外道路电子路长度311.56m,红线宽为12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强电工程、通信工程、照明以及録化工程。5招标内容与范围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6预算金额(最高限价)84.53万元(投标报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7设计周期15天8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9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10付款方式设计人提交全部设计成果资料后,委托人支付合同设计费的8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剩余设计费用11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12保证金金额及交纳方式金额:10000元形式:电汇或转账递交时间:开标前交至山西中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打款时须注明项目简称(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开户名称:山西中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开发区支行账 号:14050110099800000445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递交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全额退还至投标单位基本银行帐户注:未按上述要求交纳的视为未提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3纸质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投标人须将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及响应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14响应文件的递交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及格式要求: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磋商截止时间前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中完成递交(上传),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人自行承担责任。2、纸质文件: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辅助纸质响应文件仅作为辅助评标及存档使用,不作为磋商及开标的依据,当辅助纸质响应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为准。15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电子版: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完成递交纸质版:宁武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业务室16开标时间及地点时间:2021年11月12日15时00分地点:宁武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业务室17确定成交候选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18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2003]857号文件规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19注意事项1、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附投标报价清单。2、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签字。3、投标人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签到。否则,视为撤回响应文件。4、投标人对已上传的电子加密文件(.lenc格式)自行下载解密验证。确保验证解密过程不出现任何错误提示,并成功解密,同时查看响应文件是否完整;重新上传响应文件,应重新验证解密,确保响应文件解密成功和响应文件的完整性。5、详细内容参考《山西政府采购政采云电子平台电子化操作规范》。6、开标当天,投标人应检查自己的CA证书是否可正常使用。7、开标当天投标人应提前准备好电脑,按环境配置要求进行电脑配置。2.2“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服务商。2.1“服务”指本磋商文件所述投标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以及合同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其他义务。2.定义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的全过程。1.适用范围1.总则4.磋商费用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贰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投标人资质和合格条件的要求2.3“投标人”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服务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磋商公告磋商文件由以下六部分组成:5.磋商文件构成二、磋商文件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的有关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7.磋商文件的澄清6.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发包人要求第三章评标标准及办法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3为使投标人编写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招标人有权推迟磋商截止日期,并将此变更以平台形式或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敬请潜在投标人予以关注。8.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平台形式公布,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回复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8.1磋商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8.磋商文件的修改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平台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都将予以答复(或召开澄清会),答复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该答复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0.1商务、技术部分投标人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0.响应文件构成9.2除特殊要求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1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通知、函告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字迹清晰易读,解释性和修改类内容以最后一次解释或修改内容为准。9.磋商语言及度量衡单位(6)设计方案(5)保证金凭证(4)资格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1.磋商报价(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设计费用清单(1)磋商报价一览表10.2报价部分(7)项目管理配备情况12.磋商保证金11.5在评标过程中,若磋商小组发现投标人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磋商报价算数平均值的85%,磋商小组会判定磋商报价属报价过低情况。11.4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1.3招标人不接受可选择的磋商方案和报价,报价金额以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的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为准,无签字的报价属于无效报价。11.2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报价单位。可保留两位小数。11.1本项目设有最高限价84.53万元(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投标人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12.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2.4招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投标人退还磋商保证金;招标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且办理完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12.3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12.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遭受损失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2.1磋商保证金的递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磋商保证金将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3.1磋商有效期为招标人规定的磋商之日起至公布成交投标人之日止。成交投标人的磋商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履行期满。13.磋商有效期成交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签订合同。未经招标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1)投标人应使用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采购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4.2电子响应文件(3)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编制工具中直接打印或导出打印纸质版响应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胶装和密封。(2)投标人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14.1(1)响应文件必须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采用打印胶装形式,标明页码。活页式或容易拆解的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但投标人在磋商中形成的补充文件除外。14.响应文件签署15.1投标人应将纸质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同时在开标现场递交给代理机构。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4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招标单位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14.3投标人必须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成为成交人,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要求采用原件扫描件。16.2招标人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磋商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6.1招标人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迟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递交时间。16.磋商截止日期15.4投标人须将纸质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及响应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15.3逾期递交或未正常递交响应文件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15.2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磋商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上传经过CA签章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8.3磋商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实质性修改。18.2投标人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18.1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后,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内容,但这种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招标人拒绝在其规定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17.迟交的响应文件19.2相互抄袭标书,基本表述雷同,涉嫌串标行为的;19.1出现影响磋商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磋商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被认定的无效响应文件,经招标单位认可后,由招标人平台形式通知投标人,按规定执行保证金的退留及处罚。19.无效投标18.5在磋商截止时间至招标人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8.4投标人要求撤回其响应文件的,应向招标人递交撤标申请书,并经招标人同意方可成立。19.8磋商时如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的,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的。19.7磋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19.6技术服务标准及承诺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规定及要求的;19.5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19.4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密封、递交的;19.3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签字盖章的;22.竞争性磋商程序招标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磋商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2人以及招标人代表1人共3人组成,由磋商小组独立开展磋商文件的审查、质疑、评价、比较及采购项目的磋商事宜。21.组建磋商小组20.2磋商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平台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0.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评审工作开始后,磋商小组须对各磋商响应文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是否符合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审核。23.1资格性审查23.对响应文件的初审22.2投标人按山西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要求解密响应文件,同时公布投标人响应文件相关信息。22.1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准时参加。23.2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5)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截图;(4)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或职称证;(3)资质证书;(2)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缴纳保证金的;(4)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3)响应文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2)设计周期、质量承诺等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及盖章的;磋商小组须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内容包括:(2)磋商小组专家依据磋商要点,结合书面审核意见和投标人陈述情况,与投标人进行磋商,投标人根据磋商小组要求,做书面承诺。(1)投标人须结合磋商文件需求中的商务、技术要求等向磋商小组专家进行陈述,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招标人代表确认。24.1磋商小组与各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具体步骤为:24.竞争性磋商(商务、技术磋商)投标人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电子答复。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3.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确定成交人25.4各投标人最终报价作为综合评审中报价得分的评分依据。25.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25.2投标人在山西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完成递交(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最终报价文件上传的,视为放弃最终报价,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2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为不公开报价。25.最终报价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其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均有权决定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审结果,或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28.关于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7.2在竞争性磋商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响应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7.1竞争性磋商开始之后,直到授予成交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27.竞争性磋商过程保密磋商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人,即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本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2003]857号文件规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30.招标代理服务费29.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9.2招标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投标人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29.1成交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平台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投标人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投标人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9.成交通知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以上0.01%0.01%0.01%32.保密31.4成交人一旦成交,未经招标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人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31.3在合同履行中,招标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内容,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人可与招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31.2成交人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成交人不得再与招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31.1成交人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31.签订合同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磋商文件有询问或疑问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4.询问33.2在招标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3.1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磋商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33.披露投标人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35.4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印鉴并加盖公章,按照一式二份提供,提供质疑函时,要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5.3投标人已经参与了报价,并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应当被视为无效质疑。35.2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针对统一采购程序环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5.1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35.质疑35.6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E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D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C质疑函没有法定代表人印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B质疑未按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A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36.成交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1)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35.9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有权驳回质疑书而不予签收,并上报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5.8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35.7投标人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请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采购媒体上公布。1、评标原则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成交人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2)成交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1)成交人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3.1磋商小组只对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3、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本次采用综合评分法。2、评标方法磋商小组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技术、服务因素对投标人及投标服务进行综合评价。(5)投标人是否能保质、保量、准确、全面完成本项目。(4)投标人的业绩情况;(3)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各种服务能力;(2)设计周期、质量承诺;(1)整体服务水平、服务情况;3.2评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评标内容及标准一、商务部分(15分) (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 1、业绩部分(10分)合同案例是以投标人近五年(2016年至2021年)承担的同类型或类似项目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成交通知书、验收证明等复印件作为证明,每提供一份有效合同的得2份,最高得8分。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2016年至2021年)承担过一项与招标项目同类型或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得2分,最高得2分。2、项目班子配备(5分)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的项目班子中每有1名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得1分,满分5分。二、技术部分(55分) 1、背景资料、总体服务理念、思路和目标及保证措施和承诺(15分)(1)各投标人对本项目服务内容和项目特点进行总体分析,做出总体服务定位,提出总体服务理念、思路和目标。评标委员会进行横向对比后进行评分,优得3-5分,一般得2分。(2)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和项目特点,为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服务质量管理目标,制定主要管理措施并作出承诺。评标委员会进行横向对比后进行评分 ,优得3-5分,一般得2分。(3)根据各投标人制定的交接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的合理性、可行性。评标委员会进行横向对比后进行评分 ,优得3-5分,一般得2分。2、设计方案(20分)1、设计说明,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3、设计内容方面的独到见解和具体行之有效的措施。4、因地制宜,满足工程地形、地质、水文及沿线要求;主体设计是否安全、适用经济;设计的效果图、主要平立剖图、总平面图设计是否合理,满足功能需求。评标委员会进行横向对比后进行评分 ,优得14-20分,良得7-14分,一般得1-7分。3、项目关键技术问题(5分)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对策措施科学、合理及可行性,评标委员会进行横向对比后进行评分 ,优得3-5分,一般得2分。4、项目组织机构(5分)各投标人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工作管理职责、内部管理分工、岗位职责、专业配备合理等情况由评委进行横向对比后进行评分,优得3-5分,一般得2分。5、进度保证措施(5分)项目实施计划总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及可行性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优得3-5分,一般得2分。6、服务承诺(5分)针对本项目相关要求所做的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情况进行评分,优得3-5分,一般得2分。三、价格部分(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注: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1.1.1.7设计方案: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3.3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1.1.3工程和设计1.1.2.6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周期届满时的日期。1.1.4.3设计周期: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1.1.4日期1.1.3.4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3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设计方案;(7)设计费用清单;(6)发包人要求;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周期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1设计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0.2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知识产权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延长周期。1.12发包人要求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2.3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2.5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4支付合同价款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发包人代表3.发包人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6其他义务3.3发包人的指示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监理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4.1.1遵守法律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设计人义务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决定或答复4.1.4其他义务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和不得转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2履约保证金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6设计人员的管理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4.8.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一般要求5.设计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5.2设计依据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3设计范围(7)其他设计依据。(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6.1开始设计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1)合同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周期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6.6.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6.5完成设计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6提前完成设计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6.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1)发包人违约;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7.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1)设计人违约;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8.1.2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8.1设计文件接收8.设计文件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设计责任与保险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9.1.4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3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9.1.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1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工作质量责任9.3设计责任主体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4.2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设计责任保险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3.2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0.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设计周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设计周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设计周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施设计周期间配合9.4.3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变更情形11.合同变更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设计周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合理化建议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2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合同价格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中期支付12.2.3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定金或预付款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费用结算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不可抗力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4.1设计人违约14.违约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2发包人违约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5.争议的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可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名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设计投标。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7)设计方案;(6)设计费用清单;(5)发包人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5.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4.项目负责人:。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8.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周期为天。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称“设计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履约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发包人要求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年月日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1.设计范围及内容一、设计要求3.设计人员要求(7)其他设计依据。(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2.设计依据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2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4.其他要求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2.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1.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二、适用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1)纸质版的要求:共8套。4.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纸质版成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电子版文件均采用PDF格式。2.成果文件的深度:设计成果应达到方案设计的深度。1.成果文件的组成:设计说明、能够表达设计理念的相关图纸、效果图等。三、成果文件要求建筑密度:≥30%建筑容积率:≥0.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建筑设计:按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执行,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5.其他要求(2)电子版的要求:光盘或优盘。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项目名称)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绿地率:<20%建构筑物高度:≤12米(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商务、技术部分目录年月日(1)磋商报价一览表二、报价部分(7)项目管理配备情况(6)设计方案(5)保证金凭证(4)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全称)授权(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宁武县产业聚居区发展中心:(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设计费用清单6、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5、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偏差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4、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3、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服务期及投标报价详见开标报价一览表。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从提交响应文件之日算起)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12、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合同原则》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11、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要求及相关要求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服务。10、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8、对贵方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或以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或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我方会立即予以回复确认,若因登记有误或线路故障等其它原因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责任由我方自负。7、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时,我方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可视为无效。(5)在评标期间,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的;(4)开标后撤回投标的;(3)与采购人、其它投标人恶意串通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的;(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13、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话:传真:地址:邮编:所有有关本投标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8)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7)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6)中标后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日期: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mail:投标人代表联系电话:投标人代表姓名: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说明: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导致该投标无效。投标人(公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职务:姓名:性别:经营期限:山西中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投标人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投标人住址)的(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四、资格证明文件注:如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无需此授权委托书附投标人代表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截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磋商截止时间前近一年内任意一次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或职称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二、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一、设计工程概况;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设计方案五、保证金凭证九、服务承诺;八、项目关键技术问题;七、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六、总体服务理念、思路和目标及保证措施和承诺;五、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四、设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一)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七、项目管理配备情况十、对本工程设计的合理化建议。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证书名称级别证号姓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职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工作年限从事设计工作年限毕业学校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投标单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一、磋商报价一览表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名称投标报价服务周期质量承诺项目负责人 总报价(大写): ¥:(小写: )设计费用清单说明二、设计费用清单日期: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单位:人民币元设计费用清单序号设计费用分项名称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金额(元)备注1234合计报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设计 节能环保产业园标准化厂房 建设项目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