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招标变更公告(2023)


天长市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天2号楼、乡镇企业局开发楼更正公告

来源:None
发布时间:2023-04-13 14:57:18

天长市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天2号楼、乡镇企业局开发楼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cg202304-02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天长市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天2号楼、乡镇企业局开发楼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4月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原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3项承包人人员:“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每次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和相关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现修改为“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每次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和相关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每人每次1000元违约金。” 现修改为“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人每次500元违约金。”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确需更换需要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申请。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每人每次1000元违约金。”现修改为“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确需更换需要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申请。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人每次1000元违约金。”

2、原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付款周期中第7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相应工程价款的百分之五违约处罚。”
现修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4%的违约金;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的违约金。”

3、原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补充条款中第5款:“质量管理:承包人被发包人项目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巡查等检查出未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施工,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限整改到位,同时每次处以 2000元的违约金。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经济损失。 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处理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质保金中支付。”
现修改为“施工单位被发包人项目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巡查等检查出未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施工,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限整改到位,同时每次处以 2000元的违约金。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经济损失。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处理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处30万元的违约金,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质保金中支付。”

4、原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补充条款中第10款项目组人员变更、在岗约定:

考核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取样员)



合同履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施工企业变更项目组人员;若的确需要变更的,则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进行变更,且按下列处罚执行:

人员变更

直接处罚施工企业50000元/人•次,在收到建设单位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直接处罚施工企业10000元/人•次,在收到建设单位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直接处罚施工企业1000元/人•次,在收到建设单位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原则上施工期间,施工企业所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若本月施天时间为30天,则在岗时间不能少于24天,(因不可抗力、春节等因素导致不能施工的,则不能施工的时间不计入考勤时间,不纳入考勤管理范围)];若人员在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相应情形处罚执行:

情形A: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足12天的

直接处罚施工企业1000元/天/人,在收到建设单位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直接处罚施工企业600元/天/人,在收到建设单位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直接处罚施工企业400元/天/人,在收到建设单位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

施工企业出现上述情形A之一的,除上述处罚外,建设单位有权将该企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情形B: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已超过12天,但不足24天的

直接处罚施工企业600元/天/人,在收到建设单位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直接处罚施工企业400元/天/人,在收到建设单位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直接处罚施工企业200元/天/人,在收到建设单位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若施工企业连续两个月或不连续两个月出现上述情形B之一的,除上述处罚外,建设单位有权将该企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现修改为:

考核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取样员)



合同履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施工企业变更项目组人员;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则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进行审批,执行下列违约处罚:

人员变更

违约处罚施工企业50000元/人•次,在收到违约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

违约处罚施工企业10000元/人•次,在收到违约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

违约处罚施工企业3000元/人•次,在收到违约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



原则上施工期间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4天,上述人员只要不在岗就必须书面向业主请假(注明请假事由,明确请假期间临时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缺岗的执行下列违约处罚。
备注:因不可抗力、春节等因素不能施工的,不纳入考勤违约处罚范围。

违约处罚标准

违约处罚施工企业2000元/天/人,在收到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

违约处罚施工企业1000元/天/人,在收到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

违约处罚施工企业500元/天/人,在收到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

施工企业上述人员每月考勤缺岗大于10天的,执行违约处罚外,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惩戒。

每月不定期巡查、突击检查、检查迎检等

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未经批准缺岗的处以3000元/人•次的违约处罚;
施工期间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缺岗的处以2000元/人•次的违约处罚;
施工期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未经批准缺岗的处以1000元/人•次的违约处罚。

更正日期:2023年4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调整未变更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影响各潜在供应商制作和上传响应文件,故该项目开标时间不变。

2、此更正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天长市房产管理中心、天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 址:天长市建设大厦4楼

联系方式:0550-73127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长市荣城工程造价事务所

地 址:天长市建设大厦5楼518室

联系方式:0550-73124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健华、孙庆成

电   话:0550-7312702、0550-7312444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