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测站及水质实验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招标变更公告(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2023)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LSZM-2023068-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水文测站及水质实验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次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8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内容:3.4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0、2021、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在2022年之后成立的,无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现更正为:3.4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0、2021、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投标人在2022年之后成立的,无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可以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更正日期:2023年08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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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繁荣东路555号
联系方式:189044045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中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3300号东皇集团大厦3层
联系方式:171306552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琪 
电   话:  13341472729  
 

招标文件-吉林省水文测站及水质实验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次招标)8.24.docx
招标文件-吉林省水文测站及水质实验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次招标)8.24.docx

吉林省水文测站及水质实验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次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JLSZM-2023068-2招标人: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中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8月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招标编号:JLSZM-2023068-2项目概况吉林省水文测站及水质实验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次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系统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9月15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JLSZM-2023068-2(采购计划-[2023]-02429号)项目名称:吉林省水文测站及水质实验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次招标)预算金额:1050000.00元采购需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束;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对于满足国家采购政策要求的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2投标人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专业包括但不限于“水利水电”专业,2020年至今完成过类似可研编制业绩至少1项。3.3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3.4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0、2021、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投标人在2022年之后成立的,无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可以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2.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确认”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可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9月15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四楼会议室(长春市雕塑公园正门对面)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繁荣东路555号联系人:李羚联系方式:1890440452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中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3300号东皇集团大厦3层联系人:张琪联系方式:1334147272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琪电话:1334147272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繁荣东路555号联 系 人:李羚联系方式:18904404527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中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3300号东皇集团大厦3层联系人:张琪            联系方式:13341472729  1.1.4招标项目名称吉林省水文测站及水质实验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次招标)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采购需求)项目概况:建设内容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主要规模包括提档升级国家基本水文站15处,水位站8处,雨量站142处,新建大江大河及支流水文站2处、水位站2处、辽源水质实验室能力建设1处。 招标范围: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通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其它部门组织的审查,并获得批复文件;设计单位一包到底,涵盖直到竣工验收完毕前的所有与本项目设计工作有关的全部内容。(以合同签订为准)。1.3.2服务期(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束1.3.3服务地点吉林省长春市1.3.4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详见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详见招标文件1.9.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9.3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1.10.1分包■允许,中标人中标后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分包内容、分包金额须经招标人认可后方可开展分包工作;分包单位具有相关资质且分包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11.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评标办法中“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评审标准”。1.11.3偏差不允许负偏差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详见招标文件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形式:各投标人须在截止时间前将对招标文件或现场方面需澄清的问题以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本文件下同)盖公章后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形式:书面形式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形式:书面形式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详见招标文件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1050000.00元,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3.3.1投标有效期90天3.4.1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0元人民币;递交时间:(1)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开标时间截止前(北京时间)将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为“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以便核对查实。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收款人全称:吉林省中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账 号:0710431011015200030851(2)以“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开标时间截止前24小时内,将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递到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处,并自留一份复印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详见招标文件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时间要求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时间要求2020年1月1日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2020年1月1日至今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A(2)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电子版U盘2份(单独密封)3.7.3A(3)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密封内容: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4.2.1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9月15日10点00分4.2.2(A)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四楼会议室。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与监督部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标顺序:按电脑录入顺序进行。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和1名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人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期限:1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推荐排名前三的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7.6.1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5%,递交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向中标人一次性收取代理服务费。(二)投标人须知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服务期、地点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投标预备会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分包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服务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服务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1响应和偏差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服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开标一览表;四、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报价明细表;;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服务方案;八、商务偏离表、技术偏离表;九、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十、投标单位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服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3签字和盖章(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A)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1天。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6履约保证金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签订合同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名称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是/否)投标报价(元)项目负责人设计服务期限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有/无)投标人代表签名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件的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以实际发放的为准)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项目名称服务周期招 标 人开 标 日 期招 标 方 式中 标 价 格质量要求中标范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要求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在30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章):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招标代理机构(章)法人代表(章)年 月日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本次招标内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投标书内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专业包括但不限于“水利水电”专业;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书内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准业绩要求2020年至今完成过类似可研编制业绩至少1项;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证明材料原件,投标书内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投标书内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0、2021、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投标人在2022年之后成立的,无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可以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投标书内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书内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的承诺书原件2.1.2资格评审标准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标书内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的承诺书原件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服务周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服务方案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部分:20分技术部分:50分投标报价:20分其他因素:1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分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 (1)商务评分标准20分企业业绩(8分)投标人2020年至今完成过类似可研编制业绩至少1项;在一项业绩基础上,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8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2.4 (1)商务评分标准20分项目负责人(6分)项目负责人2020年至今完成类似可研编制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6分。提供体现项目负责人名字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成果报告名单页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2.4 (1)商务评分标准20分人员配备(6分)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满足项目要求,人员具有与其相对应的工程类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对设计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比较,优得6分,良得4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提供证书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2.4 (2)技术评分标准50分服务方案(10分)评审委员会根据内容是否准确完善,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可操作性情况等结合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优者得10分,良者得7分,一般得3分。2.2.4 (2)技术评分标准50分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15分)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重点、难点问题是否清晰明确,是否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应对措施;相关的思路、措施与建议是否合理、有针对性等结合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优者得15分,良者得10分,一般得5分2.2.4 (2)技术评分标准50分质量(完成时间)保障措施及方案(15分)评审委员会结合招标文件的需求,根据投标文件项目完成时间是否满足要求、质量保障措施、质量控制、保障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优者得15分,良者得10分,一般得5分。2.2.4 (2)技术评分标准50分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5分)评审委员会根据在项目完成后咨询服务方案完备性、服务响应方式的多样性、项目完成后的服务承诺等结合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优者得5分,良者得3分,一般得1分。2.2.4 (2)技术评分标准50分违约承诺等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5分)评审委员会结合招标文件的需求,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组成员情况、工作时间、完成质量、进度控制、违约承诺等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优者得5分,良者得3分,一般得1分。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20分投标报价(20分)1、价格评审政策: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企业、微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2、投标报价计算公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0 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 分 2.2.4(4)其他因素(10分)优惠条件(5分)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2.2.4(4)其他因素(10分)服务承诺(5分)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此项内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标准因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评审的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经审定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下一阶段的投标文件评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不得评标。)。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第一步:资格评审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标准因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评审的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经审定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下一阶段的投标文件评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不得评标。第二步: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条款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项目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后签订。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约定:付款条件说明:可研报告编制费由甲方根据年度资金下达情况分期支付,即甲方凭设计费支付材料向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资金支付指标,待财政厅下达资金支付指标后完成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5%。剩余款将于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财审结果公布后,根据财审结果支付。最终结算金额按以下约定执行:若本合同总价低于最终的批复金额,执行本合同总价;若本合同总价高于最终的批复金额,按最终批复金额下浮5%执行。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为满足相关标准、规程、规划的要求;验收方法为设计文件(技术服务工作成果)通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吉林省水利厅审查。4、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设计单位一包到底,涵盖直到竣工验收完毕前的所有与本项目设计工作有关的全部内容。5、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卷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其他内容在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格式自拟初步评审标准索引序号审查内容页码注:投标人根据评标方法的“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资格、响应)”条款一一对应填写本表。详细评审索引序号评分/评审细则页码注:投标人根据评标方法的“详细评审”条款一一对应填写本表。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工作。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如有);(5)费用清单;(6)资格审查资料;(7)服务方案;……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姓名:2服务期限3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单位公章)年月日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北京时间)投标人名称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是/否)投标报价(元)项目负责人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有/无)注:1、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2、本表为开标时唱标用,应单独用小信封密封、送达。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信息、汇款凭证或保函的复印件。五、投标报价明细表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六、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等级:证书号: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 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其 中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其 中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其 中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三)投标人类似业绩情况表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合同金额(万元)招标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注:1.此表不提供,视为无业绩。2.此表仅提供了格式,表格不够可自行增加。3.后附所填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否则,招标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所填项目的业绩。4.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可自行制表填写。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 称专 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 称专 业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五)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职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工作年限从事工作年限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书格式自拟(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八、服务方案(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九、商务偏离表、技术偏离表(一)商务偏离表投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差异的,则在表中写明实际响应的具体内容。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备注序号条目简要内容条目实际响应的具体内容备注若投标人未提供或未填写本表,均视作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技术偏离表投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差异的,则在表中写明实际响应的具体内容。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备注序号条目简要内容条目实际响应的具体内容备注若投标人未提供或未填写本表,均视作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编制)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一、投标单位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文测站及水质实验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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