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央空调招标变更公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202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中央空调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中央空调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LIC.YZ-JD-2023-HW-06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8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里增加: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存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的子女、配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招标人任职情况,不得参加投标;(说明: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二)合同内容增加:
附件1
廉洁合作约定书
甲方: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廉洁从业责任签定本约定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务交易环境。
加强有关人员的管理和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在商务活动中发现对方存在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对方纪检部门或行政司法机关举报。

第一条 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投资入股,不得向乙方单位及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
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和子女的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不得参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
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配偶、子女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谋取个人私利,或将其提供泄漏给乙方及其它企业和个人。
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事项或要求之外的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要求。

第三条 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不得向甲方及其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不得为违反规定为甲方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不得为甲方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
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不得为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不得安排甲方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相关企业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甲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甲方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录用甲方离职人员。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甲方有关廉洁从业方面的评价、信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有违反本约定书禁止的行为时,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约定书禁止的行为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无条件立即解除或中止双方业务合作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给予公司内部通报、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禁止进入或限制交易等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乙双方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签订业务合作合同的,本约定书作为交易合同的附件,与主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未签订交易合同,本约定书独立有效。
第六条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经济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或者违反本约定书规定的行为,仍按本约定规定处理。
第七条甲方纪检部门负责本约定书的监督落实。甲方纪检举报监督电话:0514-80789685,纪委信访举报电子邮箱:huangyang@js.e-chinalife.com。来信来函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543号中国人寿五楼风险管理部。
第八条本约定书所指甲方涵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签约人(签字):         签约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 合作协议相关的我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作出如下声明:
1.贵公司有权对我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我司将积极配合。若发现我司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贵公司有权督促我单位进行整改。我司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的,贵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将我司列入贵公司合作机构黑名单。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我司承担。
2.我司将做好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及告知,保证向客户对合作业务进行完整、如实介绍,确保客户已充分了解合作内容,不存在夸大业务功能、收取额外费用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违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因我司及我司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给贵公司及贵公司客户造成的损失,由我司承担。
3.因合作业务发生消费纠纷的,我司将积极配合贵公司妥善处理,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若发现我司存在合作协议下违约行为的,贵公司可向我司进行追责;因我司额外向客户提供的合作协议之外的增值服务发生消费纠纷的,由我司单方进行处理。
4.根据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要求,我司将向贵公司提供我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举措或相关制度等。
5.我司将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的基础上与贵公司共同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确保不发生数据滥用或泄露。
6.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准确地处置涉及合作业务的突发事件,我司将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确保服务的连续性。事件发生后,我司将及时向贵公司反馈合作业务相关的影响情况。
7.我司确保相关合作行为符合法律、监管法规、行业规则等要求,做好风险管理。
特此声明。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地 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泰安镇金桥东路24号
联系方式:蔡静,吴维维(项目踏勘联系人)
联系电话:0514-80789722,0514-85188613
监督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
联系人:黄扬
联系电话:0514-80789685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543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江苏京采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四号楼三楼
联系方式:殷铭 0514-827219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殷铭
电   话:0514-827219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央空调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扬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