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中心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变更公告(自贡市大安区民政局2023)
自贡市大安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的招标文件
自贡市大安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补遗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自贡市大安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补遗内容如下,若招标文件或系统中项目基本信息与本次补遗内容有相冲突之处,以本次补遗内容为准:
一、原招标文件基本信息标段列表中标段信息“投标最高限价:47990000.00元”更正为:“投标最高限价:45542470.81元”;
二、原招标文件基本信息标段列表中“合同估算价:47990000.00元”更正为:“合同估算价:45542470.81元”;
三、原招标文件中“1. 招标条件
1.1“发改〔2022〕251(批文名称及编号)”更正为:“大发改〔2022〕25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
1.2“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发改〔2022〕251号”更正为:“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大发改〔2022〕251号”;
四、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限制投标的情形中“(19)在最近一年内因弄虚作假投标或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更正为:“√(19)在最近一年内因弄虚作假投标或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十一、其他要求4.特定岗位人员最低要求:“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有市政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更正为:“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六、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三)支付中:“2.1预付款:合同暂定总价的10%”更正为:“2.1预付款:设计费: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的30%;建安工程费:完善相关手续(合同备案等)进场施工后30日内支付建安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的10% ”;
七、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三)支付“2.2进度款及结算款: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上报已完成工程量,经建设方审核后按以审核工程量对应产值于28天内支付其80%;竣工验收合格且根据相关部门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28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且取得并联验收备案表后28天内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28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100%.”更正为:“2.2进度款及结算款:设计费:合同签订后15日内,预付设计费的30%,设计施工图通过图审公司评审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至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45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95%;经区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100%。建安工程费:预付款:承包人完善相关手续进场后30日内,预付建安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的10%。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开工后30天内预付合同价款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50%。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按经审核月进度产值的80%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前累计支付到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区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出具报告后30日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无息)。”
八、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 “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
内容,
以本次补遗为准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自贡市大安区民政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自贡市大安区区域养老服务
中心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自贡市大安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
2. 工程地点
:
东北部新城 H2-49 地块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大发改〔2022〕251号 。
4. 资金来源
:
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地方财政自筹 。
5.工程内容及规模:
总建筑面积 13350 平方米,新建失能老年人照护中心楼 13350 平方米,建设护理型床位 300 张,以及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
6.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含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验收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工作等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
730日历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203008302281M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清江井71号之5号 邮政编码: 643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813-2205650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
: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发出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工程红线范围内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工程红线范围内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工程红线范围内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现行国家、省有关工程的标准和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符合现行国家、省有关工程的标准和规范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专用条款在前,通用条款在后的顺序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开工前7天;一式四套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开工前3天;一式四套;纸质及电子版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施工现场 。
1.10 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承包人负责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承担费用等相关内容。承包人、发包人共同使用,本项目中其他单位使用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与其他单位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发包人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开工前办理好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2)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场地内、外的水、电、通讯线路、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含相关的手续办理及费用),发包人只负责协调工作。(3)若承包人需要,发包人可以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施工组织设计对成品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的规定执行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工作;会同区内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收方计量资料的确认签证;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相关事务等工作。履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职责;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接受发包人的管理规程,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2)发包人有权在设计中提出更经济合理的设计优化要求,承包人需在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的前提下进行优化;(3)承包人须做好施工图限额设计管理工作,若出现可能超限额费用时,应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工期、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4)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如若承包人擅自提高标准,承包人须按提高后标准实施,但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若降低标准,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原标准实施,期间发生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还可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5)施工期间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时,承包人出图时间需全力保证现场施工需要。所有设计变更都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审查不合格需重新审查的,承包人承担重复审查费用。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施工中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深化设计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该部分不再另行计费;(8)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项目工作量增加和(或)工程周期延长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或)工程周期延长的责任;(9)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及所涉及费用。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1、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暂定合同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5%。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民工工资保证金详见补充条款约定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低于25天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如发现承包人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扣减 5000 元/人.次违约金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负责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2%的违约金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2%的违约金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的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更换,如擅自更换,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1%~2%的违约金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2%的违约金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过发包人甲方代表书面批准方可离开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发现承包人派往本项目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扣减 5000 元/人.次违约金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分包的工程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专项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的资质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要求,分包前承包人必须将分包单位的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不允许进场。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联合体协议约定执行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发包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承包人应对自行查勘结果负责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满足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满足相关政策及规范要求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满足发包人要求,其培训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5.4 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竣工文件按按照国家规范执行制作并整理,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8套准确、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含电子版竣工图)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按通用条款执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根据设计施工图确定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满足发包人要求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隐蔽工程需经相关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在隐蔽前由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后3日内,按大安区大府发【2020】21号文要求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现场收方计量,以现场签证资料作为隐蔽工程结算依据;隐蔽工程未经联合现场收方计量的,一律不予办理财政结算审核,一律不得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由承包人承担 。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施工红线内为场内、红线外为场外交通边界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满足发包人要求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若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造成矛盾纠纷或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承包人按100000元/次的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相关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满足发包人要求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满足发包人要求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满足发包人要求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人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每月末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三份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5000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10 %或人民币金额为: /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根据行政审批要求,发、承包人应密切配合办理各自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一方不配合,造成工程延期和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平均风力达 8~9 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2)6 小时内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3)日气温超过39oC 的高温大于3天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件执行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条件执行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满足发包人要求 。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满足发包人要求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退场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24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天内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包含竣工后试验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3.3.3条约定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必须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或提高工程品质或缩短建设工期;2.估价原则:根据变更前和变更后审批确认的相关工程资料、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和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组成工程造价文件,并经财政评审后,据实进入工程结算价。其中:材料价格按?{工期间《自贡建设》不含税信息价格中价的均价计算,如果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其价格由承包人报价,经联合市场询价后,确定缺项材料价格,但该认质认价材料及其税金不下浮,人工费调整的系数、安全文明?{工措?{费的费率、规费的费率、税金的税率等按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即:工程变更价款=(按上述规范及定额等确定的总价-认质认价材料费及其税金)×(1-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认质认价材料费及其税金【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计算公式中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均不含设计费用】。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承包人自行购买材料、直接实施暂估工程。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招标初步设计总概算中列为暂估价的材料:合同履行时工程实施前,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区项目代建中心、区评审中心进行联合市场询价。根据联合询价情况,会同区项目代建中心、区评审中心在材料原价的基础上结合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材料保管费、检测实验费等因素合理确定缺项材料协商谈判价格。实行平等谈判、低价甲方采购制度,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区项目代建中心、区评审中心在共同研究确定的协商谈判价格的范围内与承包人进行价格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签字认可的材料价格(不含税)替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包人按研究确定的协商谈判价格组织实施采购并由承包人支付相应材料款。
2)招标初步设计总概算中列为暂估价的工程: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件13.3.3条约定执行即根据相关工程资料、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和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组成工程造价文件,并经财政评审后,据实进入工程结算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自贡建设》不含税信息价格中价的均价计算,如果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其价格由承包人报价,经联合市场询价后,确定缺项材料价格,但该认质认价材料及其税金不下浮,人工费调整的系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规费的费率、税金的税率等按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即:工程变更价款=(按上述规范及定额等确定的总价-认质认价材料费及其税金)×(1-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认质认价材料费及其税金【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本计算公式中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均不含设计费用】。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 。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按价格信息法调整。1.人工费调整:人工费调整基数详发包人公布的招标清单中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格信息法调整表中的定额人工费,若承包人认为给定的定额人工费与实际定额人工费存在差异的,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基准期调整幅度采用发包人公布的招标清单中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格信息法调整表中的基准调整幅度,合同履行期调整幅度采用施工期间政策性文件发布的系数,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价格调整:可调材料范围、可调材料工程量基数详发包人公布的招标清单中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格信息法调整表中的材料名称和材料总量,若承包人认为总价材料调差表中给定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异的,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基准期价格采用发包人公布的招标清单中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格信息法调整表中的基准价格),合同履行期价格采用施工期间《自贡建设》不含税材料和设备价格(若《自贡建设》上没有的,以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不含税材料和设备价作为基准价);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范围为±5%,其超过(不含5%)部分据实调整。3.机械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文件时,发生变化超过10 %时,其超过(不含10%)部分据实调整。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根据相关工程资料、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和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组成工程造价文件,并经财政评审后,据实进入工程结算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自贡建设》不含税信息价格中价的均价计算,如果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其价格由承包人报价,经联合市场询价后,确定缺项材料价格,但该认质认价材料及其税金不下浮,人工费调整的系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规费的费率、税金的税率等按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即:工程变更价款=(按上述规范及定额等确定的总价-认质认价材料费及其税金)×(1-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认质认价材料费及其税金【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本计算公式中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均不含设计费用】。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设计费: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的30%;建安工程费:完善相关手续(合同备案等)进场施工后30日内支付建安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 的 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承包人完成建安工程费的比例在20%时,在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建安工程费预付款金额的50% 。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支付前 。
预付款担保形式: 保函或担保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每月25 日前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完工程月进度统计报表一式三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并满足发包人要求。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设计费:合同签订后15日内,预付设计费的30%,设计施工图通过图审公司评审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至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45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95%;经区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100%。建安工程费:预付款:承包人完善相关手续进场后30日内,预付建安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的10%。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开工后30天内预付合同价款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50%。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按经审核月进度产值的80%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前累计支付到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区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出具报告后30日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无息)。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3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按通用条件执行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按通用条件执行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按通用条件执行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0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满足付款条件后30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件执行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3 %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包括根据通用条款第15.2.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银行利息。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以报价过低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调价,在发包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如采取停工、怠工等形式拒不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进度及正常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承包人在2日内仍未恢复正常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2)非因工程款拖欠导致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民工上访、申诉等情形的,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如承包人未参加则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5000元/次作为承包人违约处理,如累计5次未参加则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4)施工中,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工程进度滞后约定进度达到3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5)其他违反本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收到整改通知书后48小时内进行改正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投保保险种类进行投保,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执行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投保保险种类进行投保,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补充内容:
(1)承包人应考虑到本工程特点及技术要求,进行合理安排施工机械、材料、人员等,以及合理安排临时工程的施工,使工期最短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此产生的劳动力、施工机具、材料等资源增加的费用,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包干使用。
(2)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破坏通讯、电力等设施,施工中的各种损失赔偿和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3)施工过程中,若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发生设计变更,变更的估价原则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实施;发包人也有权依法另行确定施工单位实施,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4)实施联合收方制度,未经联合现场收方计量的,一律不予办理结算审计,一律不得支付该部分工程款。联合收方由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申请后3日内,牵头组织区项目代建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收方计量,以现场签证资料作为结算依据。项目建设中的隐蔽工程,需经相关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联合现场收方计量。
(5)新增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大安区大府发【2020】21号文要求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查勘核实并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便擅自实施的,其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实施者自行承担,并不予办理结算审计,也不支付新增造价工程款。
(6)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协调与周边村民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因处理与周边村民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工期。
(7)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专户进行发放。建设单位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比例,自然资源工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低于15%、交通运输工程不得低于10%、水务工程不得低于12%、农业农村工程不得低于20%。详细规定见自治欠发〔2021〕9号文。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参照大人社发[2021]136号文及大人社发[2022]55号文执行。
(9)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及工程总造价: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5)天内审查后并将竣工结算送政府审计。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率执行、规费按承包人有效的规费证计取,结算造价最终以政府审计报告为准。
(10)本工程实行诚信结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本着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承包人在送审结算中不得高估冒算。凡工程送审结算与审计部门的审定结算之比其审减率超过5%的,超过部份审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税收管理原则:第一、承包人必须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书》到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按现行规定缴纳税款,若不按规定登记的,造成的后果自负。第二、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时,应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款,若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将不予支付工程款。
(12)合同履约担保退还:工程履约担保在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3)本合同未涉及到的条款内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承包人的承诺书执行。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所承担的所有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若以上保修项目,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质量缺陷,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修复,否则发包人有权通知其他施工单位进场修复,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名称
变更权重B
基本价格指数F0
备注
代号
权重
代号
指数
变值部分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A
合计
九、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自贡市大安区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养老服务中心设计施工总承包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