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精品课程建设招标变更公告(长春职业技术学校2023)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M-2023-12-01281-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3线下精品课程建设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详见磋商文件
详见磋商文件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职业技术学校
地 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大路5999号
联系方式:0431-845808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建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中意国际A座26楼
联系方式:180431531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理
电 话:18043153190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2023线下精品课程建设80万(1)(2).doc515.4K
2023线下精品课程建设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M-2023-12-01281采购单位:长春职业技术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建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1.12023年1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3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3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1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561.竞争性磋商公告2023线下精品课程建设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编号:JM-2023-12-01281项目概况2023线下精品课程建设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月4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M-2023-12-01281;项目名称:2023线下精品课程建设;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80万元;最高限价:80万元;采购需求:建成线下精品课程,满足学校师生学习需求,形成优质教学资源,供在校师生学习,对教育教学起到促进作用。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3.3供应商须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2020年-2022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4信誉要求:企业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约行为、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3.5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6登陆“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未办理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联系电话:95763。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2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1月4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5.开启时间:2024年1月4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2室6.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3.(1)本次采购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职业技术学校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大路5999号联系方式:汪洪青1854317246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建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中意国际A座26楼联系方式:谢欢、蒋理1804315319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谢欢、蒋理电话:180431531904.监管部门名称: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采购人采购人:长春职业技术学校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大路5999号联系方式:汪洪青18543172467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建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中意国际A座26楼联系人:谢欢、蒋理180431531903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2023线下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编号:JM-2023-12-012814磋商范围2023线下精品课程建设项目5供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9现场情况具备条件。10现场踏勘不组织。11分包情况不允许分包。1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3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3.3供应商须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2020年-2022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4信誉要求:企业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约行为、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3.5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4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5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将质疑问题以word格式发至1638231919@qq.com邮箱,并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不予解答。16采购人书面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7采购预算本项目最高限价:80万元;超出采购预算的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8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19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无 执行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长春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纪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磋商保证金。20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0年-2022年)2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0年-至今)22响应文件份数1.响应文件份数要求:(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纸质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2份,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中标供应商提供)。23装订要求装订要求:/24递交文件地点1、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月4日9点00分2.供应商无须到达开标现场,提前下载好腾讯会议,开标前10分钟进入会议号“463-813-4934”,并保持电话畅通。3.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一个工作日内递交电子版(U盘)、纸质版响应文件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中意国际A座26楼。中标供应商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25磋商小组的构成磋商小组构成: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如有业主评委其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省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如有业主评委由业主授权。26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根据各单位最终报价和合格磋商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磋商综合详细打分,按照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单位。2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8采购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办法》收费标准,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29低于成本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否则磋商小组有权否决供应商的投标。30质保期1年31付款方式项目建设完成,涉及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均运行正常,验收合格,且完成相关技术培训后付全款90%;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所有产品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10%余款(本项目合同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向长春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则视同采购人已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32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供应商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编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在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持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电子响应文件以“政采云”平台的响应文件格式为准;三、电子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四、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标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拨打电子化平台客服热线:95763。33行业划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4小微企业优惠政策(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3)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分加分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分加分。(4)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财库[2022]19号、吉财采购〔2022〕478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5)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2)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4)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格式需满足法定要求),否则不予认可。(6)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对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根据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10%扣除。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注:本项目(1)、(2)、(3)均不涉及。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需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2.12.2.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3.投标的货物全部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需逐项填报,方可享受政策优惠;有任何一项货物为非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政策优惠,无需填报。4.此声明函仅作为政策性优惠的依据,不作为废标的依据。附件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3: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附件5: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6:《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7:投标疑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单位:(公章)日期:2.3.二、供应商须知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和质量标准1.3.1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加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磋商评审细则;(4)合同条款(合同参考格式)(5)技术标准和要求;(6)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公司提交。不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在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所有供应商。投标的澄清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后,在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2.3.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2.3.2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2.3.3采购人保证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供应商。为使供应商在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1、报价函2、第一次报价表3、报价明细表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书6、技术规格偏离表7、商务条款偏离表8、供应商开户许可9、资格审查资料10、技术方案11、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12、售后服务承诺书3.2取费报价3.2.1除非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服务取费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服务,所需采购人支付的全部服务费。3.2.2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固定不变。3.3磋商响应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对于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可免收磋商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财务状况良好资格条件承诺函。3.6备选供应商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提交备选磋商响应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2.4.3.7.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在开启时间持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5.3.7.2电子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2.6.3.7.3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标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4.磋商前4.1响应文件份数4.1.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中标供应商纸质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2份。4.2响应文件的提交4.2.1、供应商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编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在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持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4.2.2、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电子响应文件以“政采云”平台的响应文件格式为准;纸质响应文件以招标文件中《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为准。供应商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4.2.3、电子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件必须为原件扫描。4.2.4、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标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拒收。4.3.2“政采云”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4.3.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响应文件由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操作退回,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政采云平台)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第一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内容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小组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并取消其磋商资格:(1)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未参加磋商仪式的;(2)未加盖供应商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3)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的;响应文件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供应商资格不符合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合格条件的;(5)技术文件不符合响应文件规定合格性标准的;(6)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8)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9)扰乱磋商仪式会场秩序的;(10)在本项目响应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11)所提供有关证书、证明涂改、转让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2)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一)规定的任意情况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评审、比较过程、结果对外不作任何解释。磋商小组将仅对认定资格审查合格,确定为可以进入详细评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与比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参与后续磋商。第二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第三步: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相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四步: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具体内容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第五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六步: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及成交供应商,并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不保证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最终成交,也没有义务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作任何解释和说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为维护国家的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和拒绝任何或全部谈判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采购人有权利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程度决定接受其全部或部分的谈判。第七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标以及其他与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确定方式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中选候选供应商确定中选人,磋商小组推荐中选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中选的供应商。7.3签订合同7.3.1采购人和中选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选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中选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8.1重新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供应商的。8.2不再采购重新采购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响应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采购。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一)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1.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详细填写下表。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资格性审查表序号资格审查内容评审标准评审结论(√/×)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2资格条件承诺函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3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信誉要求企业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约行为、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信誉良好承诺书。(响应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相关网站截图。5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响应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6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响应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1.1.2磋商小组将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评审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结论(√/×)1响应文件签署盖章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及填写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2报价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80万元(超出此招标控制价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附加条件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4其他无效情形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5磋商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6备选方案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7商务/技术磋商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要求,商务条款/技术条款无负偏离;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综合评审阶段。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未按照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二)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磋商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注:经磋商小组评审合格供应商的家数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采购人有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1.2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2.1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2.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1.2.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3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1.3.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磋商小组将按下述标准评定成交供应商: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1.3.1.1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序号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分值主、客观项(一)价格评分( 30分)1价格评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30客观项(二)技术评分( 58分)1技术服务内容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合理的服务方案,并具有可操作性为优,得6-4分;措施较完善,操作性一般为良得4-2分;措施简单,操作性差,得2-1分。与本项目不适用,或未提供得0分。6客观项2技术服务要求1.系统根据学校实际要求,需支持独立运行的要求,也可以与题库试卷管理系统整合为可以统一管理的工具平台。工具可以根据学校要求开放指定功能允许匿名使用。支持用户信息,课程信息等数据通过excel文件格式导入。2.教学视频脚本信息采集系统需提供脚本模板设计器,可以使用组件拖拽的操作方式快速创建脚本模板,支持获取动态规则完成渲染、提交收集数据的脚本模板生成。3.教学视频脚本信息采集系统支持建立脚本信息库,允许用户将使用过的脚本内容提交到脚本库后重复使用。在选择脚本信息库的内容需细化到具体内容。4.表单模板与word模板之间的管理采用模板引擎的方式进行关联对照,通过模板可以显示用户在表单中填写的数据。5.系统可以独立运行,也可以与教学视频脚本编辑信息采集系统整合为可以统一管理的工具平台。6.题库试卷管理系统支持试卷内容分组,支持将不同类型的题目根据分组进行整合。7.题库试卷管理系统试题维护默认计分规则,但应支持根据不同的试卷设置不同的计分规则。8.题库试卷管理系统支持建立不同权限的管理员和用户,灵活设定多种角色,根据不同专业或课程方向设立不同权限管理,同时做到不同用户和机构之间的数据隔离,通过不同的权限和角色设计满足不同的管理要求。以上内容每满足一项得4分,标书内附真实系统对应功能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32客观项3技术支持维修响应时间综合评价技术支持维修响应时间,2小时以内得3分,4小时以内得2分,其余不得分。3客观项4紧急情况处理措施方案综合评价紧急情况处理措施方案合理性、可行性;优得6-5分;良得4-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6客观项5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培训方案综合评价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培训方案,充分满足采购人要求,能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优得7-5分;良得5-4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7客观项6产品保修和售后服务计划综合评价产品保修和售后服务计划合理性、可行性;优得4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4客观项(三)商务评分(12 分)1供应商具有近三年类似项目经验2020年至今具有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2分。(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客观项2企业研发能力供应商需提供信息采集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及中国版权中心的查询结果得1分,满分5分。(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5客观项3优惠条件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各供应商的优惠条件综合比较,优得2.5分,良得2-1分,没有不得分。2.5主观项4服务承诺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各供应商的服务承诺进行综合比较评审,优得2.5分,良得2-1分,没有不得分。2.5客观项1.4编写评标报告,授权磋商小组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中标公示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须到学校安装部署演示,如中标单位五个工作日内不来安装演示、或安装后无法演示教学视频脚本信息采集系统和题库试卷管理系统或演示产品与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不相符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取消中标资格,并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投标人须作承诺并加盖公章)若投标人虚假应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二)无效投标(报价)文件的认定1、开启响应文件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将被取消投标(报价)资格并退回投标(报价)文件:1.1投标(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已明确不需要参加的除外);1.2投标(报价)文件未能于投标(报价)截止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及指定接收人;1.3投标(报价)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1.4投标(报价)文件未密封;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开启响应文件后,经评标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报价)文件:2.1投标(报价)文件未经投标(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暗标除外)或未加盖投标(报价)供应商法人章(暗标除外);2.2投标(报价)文件明显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其它实质性要求;2.3组成联合体投标(报价)的供应商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报价)协议书》;2.4投标(报价)文件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2.5不同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数据大量雷同,或有其它明显串通投标(报价)行为;2.6投标(报价)文件中存在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或提供虚假文件;2.7投标(报价)供应商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2.8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其它重大偏差;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3、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认定无效投标(报价)文件,不得使用除此之外的标准作为认定无效投标(报价)文件的依据。4、经确认的无效投标(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报价)供应商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报价)文件。5、认定无效投标(报价)后,合格投标(报价)供应商少于3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宣布招标(谈判)活动失败的,重新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三)串通投标(报价)文件的认定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制作非正常一致的。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7、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9、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四)其他说明投标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分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评分基准价/评标价)×基准分值。注:低于采购成本价或报价明显大幅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投标人须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报价。1、生产企业参与投标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企业生产成本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品单位原料组成及价格(原材料成本价格)和产品单位生产管理成本;(2)财务报表,产品单位生产管理成本、产品单位营销成本、单位纳税额、单位产品利润和单位售后服务费用信息;(3)企业一年内相同产品销售结果,即税务局统一印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4)与销售发票相互对应的合同文本;(5)其他能够证明报价合理、未低于成本的证明材料。2、经销企业参与投标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提供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以上第一条要求内容):(1)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2)生产企业核定的代理价格;(3)企业财务报表,包括经销企业的单位销售利润、单位纳税额和单位售后服务费用信息;(4)企业一年内相同产品销售价格,即税务局统一印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5)与销售发票相对应的合同文本;(6)其他能够证明报价合理、未低于成本的证明材料。※注:(1)最后报价函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填写。(2)如投标单位未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等于第一次报价。(3)第二次报价不能超过第一次报价。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主要条款(一)采购标的的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1.采购人负责证明资料(包括:作为本项目评分细则评分依据的,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有检测报告复印件、产品功能彩页复印件、产品功能截图复印件等,按项目评审方法中相关技术及商务评分项的详细要求提供)的核实。成交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组织对中标供应商开展核实工作。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资料原件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直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核实原件前,采购人应当通知中标供应商到场。如证明资料原件核实不通过,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采购人完成证明资料原件核实后,退还中标供应商相关资料。2.项目产品经过专业人员依据项目招标文件逐条检验,所有硬件设备和软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运行正常后签署验收报告,产品保修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若项目产品不能通过技术验证或验证结果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报相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导致整批货物被拒收和索赔及由此引发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二)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项目建设完成,涉及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均运行正常,验收合格,且完成相关技术培训后付全款90%;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所有产品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10%余款(本项目合同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向长春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则视同采购人已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三)其他要求: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采购任务编号:(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以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配置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二、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日内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4.付款:5.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及采购人要求。六、验收6.1成立验收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由需求方、第三方监理、供应商、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为单数。6.2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6.3验收程序与要求6.3.1验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后,由需求方提出并组织进行履约验收。6.3.2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6.3.3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根据标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验收时,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精确、详细的记载和反应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6.4出具验收报告6.4.1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所有验收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进行详细记录和如实反应,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提出相应处理办法。6.4.2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验收报告的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意见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理由的视同为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的,视同为同意验收结果。6.4.3验收报告单与采购合同、发票作为支付合同金额款项的必备依据。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立马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并严格按合同履约,因故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七、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7.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7.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八、伴随服务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集成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8.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九、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9.1质量保证期:个月。9.2售后服务要求:提供最优质、最快捷、最满意的售后服务,以合同要求为准。十、质量保证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0.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0.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十一、索赔11.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1.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采购方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二、供方履约延误12.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2.2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不按投标文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三、误期赔偿13.1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一天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13.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3.4供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在收到需方县级远程办书面故障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能解决故障,需方将按出现故障设备供货价格扣除质量保证金。13.5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14.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前按约定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金额:中小企业成交的:成交金额的2%十五、不可抗力15.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1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六、税费16.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16.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十七、争端的解决17.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7.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17.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17.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八、违约终止合同18.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8.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十九、破产终止合同19.1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二十、合同转让和分包20.1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二十一、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21.1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二十二、适用法律22.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十三、合同生效23.1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二十四、合同附件24.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4、中标通知书;5、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二十五、合同修改25.1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二十六、合同备案26.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七、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需方:供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户名称:帐号:帐号:5.技术标准和要求一、服务需求及服务要求序号货物名称主要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要求数量数量单位1线下精品课程资源建设1.建设课程内容如下: 1、《PLC技术应用实训》2.《电机与电气控制技术》3.《机械制图》 4.《CAD/CAM技术应用》5.《新能源汽车使用与维护》6. 《纯电动汽车构造与检修》7.《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8.《工业机器人运行与维护》9.《英语》二、拍摄环境与方式(1)拍摄场地要选择光线充足,背景干净整洁,环境安静,以及易于架设设备的环境,避免出现广告嫌疑或与课程无关的标识等内容,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实际教学需要,灵活选择拍摄环境,可以是多种环境的组合。一般情况下课程在学院场地拍摄,甲方负责提供场地,投标方需要调研拍摄场地,进行必要的环境改造,并确保拍摄场合符合本项目的质量要求。(2)拍摄采用至少一机位拍摄方式设置,能够满足记录所有课堂教学活动。三、拍摄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全部拍摄设备,提供的设备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摄像设备:采用广播级全高清数字一体化摄录机(拍摄一般应当设置为1920×1080p、25hz、16:9)。(2)录音设备:使用若干个专业话筒,保证教师发言的录音质量(一般应设置为80Hz-12Hz)。三、拍摄人员要求投标人必须为课程配备2-5名专业的课程制作人员驻校服务。任务及要求如下:(1)与授课教师沟通,按照教学内容的特点,策划拟制拍摄脚本,包括前期拍摄脚本和后期制作脚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编写摄制脚本,具体方案由编导与授课教师协商拟订。(2)负责制作与课程相关的数字教学资源,由教学团队进行协助。包括讲义、幻灯片、教学大纲、微课视频、课堂笔记、三维动画、测验题和讨论主题等;(3)全程对课程进行拍摄录制和后期制作。(4)负责设备的搬运、布设等工作。四、后期制作要求(1)投标人提供全部编辑设备。编辑设备要求:采用非线性编辑工作站、图形图像工作站等设备软件;软件可采用Edius、Finalcut、After Effects、Flash、3Dmax等(输出文件格式一般为mp4、flv,720p高清,16:9)。(2)视频长度①本门课程制作一个宣传短片,时间为3分钟内。②每学时包括1个或2个短视频,每学时短视频一般控制在15分钟内,时间长度根据教学内容需要,最终由授课教师确定。③根据课程内容需求,投标人协助提供相应的音视频素材。(3)视频内容①片头应包括:学院指定LOGO、课程名称、讲次、主讲教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单位等信息;片尾包括版权单位、制作人、录制时间等信息。②PPT标准:尺寸16:9;字体以“方正大黑”等结构饱满字体为主;字体大写以“24”至“32”为宜。③动画标准:课件中的“文字”或“图片”需要动画表现的效果,尽可能采用一种形式表现。尺寸越大越好,避免采用压有台标、水印、字幕的素材。④图片标准:采用“JPG”或“PNG”格式,图片最小不能小于100K,像素不低于1920×1080,整版显示大图不能小于300KB,像素不低于1920×1080。⑤字幕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字,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国家规定的除外)、错别字。(4)视频制作技术指标①稳定性:全片图像同步性能稳定,无失步现象,图像播放过程稳定,无抖动跳跃,色彩无突变。②信噪比:图像信噪比不低于55db,无明显杂波;音频信噪比不低于48db。③色调:白平衡正确,无明显偏色,多种资源切换镜头衔接无明显色差。④采用通用分辨率,宽高比统一为16:9。⑤声道:中文内容音频信号记录于第1声道,音乐、音效、同期声记录于第2声道,若有其他文字解说记录于第3声道。⑥声音与画面同步,全课程要求音频保持同一质量和音量水平,单个视频声音无明显跳跃,无交流声或其他杂音缺陷。⑦配音清晰、饱满、圆润,无失真、噪声杂音干扰、音量忽大忽小现象;解说声与现场声无明显比例失调,背景音乐与主题适配,音量适中无明显比例失调。(5)交付视频成品要求①格式为mp4,采用H.264编码。②分辨率:720P(1280*720)、1080P高清(1920*1080)2种模式。③压缩码率>800kbps,<2500kbps,高、低码流两种输出方式。④单个文件大小800M以内。⑤高级音频编码格式AAC;采样率不低于48kHz;双声道,混音处理;伴音清晰、饱满、圆润、无失真、无噪声杂音、音量稳定;解说声与现场声、背景音乐无比例失调。⑥剪辑衔接自然,无空白帧。字母不能固定加在视频上,必须提供独立的SRT格式字幕文件;中文字幕采用UTF-8编码,字幕时间轴准确,字幕出现时间与视频声音一致;每屏只有一行字幕,每行不超过20个字;标点符号只允许出现书名号、间隔号、连接号和表示特殊含义词语的引号,用空格表示语气停顿。五、摄制工作管理要求(1)资源管理每次拍摄完成后,相关人员(摄像助理或制作人员)应及时将摄制视频导入到指定的非线性编辑工作站,并做好编目分类管理。(2)编辑制作①检查粗剪:后期制作人员应及时对摄制的视频进行上线检查,粗剪完成后联系授课教师检查校对,遇有严重的拍摄问题时,课程编导及时组织补拍。②精编:根据后期制作脚本和教案,对摄制的视频按分镜头进行创作编辑,剪辑合成、平面设计、动画制作等人员相互配合,相关教师应随时陪同制作。③后期合成包装:精编完成后,将单独制作的图片、动画、音乐等素材导入合成编辑,并对总体色调、镜头转换、节奏等综合调试。④经逐帧检查修改和教师审查确认后,按技术要求输出成片。(3)成片移交根据教师开课需要,制作人员应及时移交完成的成片,可按知识点、节、讲、全部课程成片的方式移交,并做好登记、签字等移交手续。1套2教学视频脚本信息采集系统服务为了帮助老师更好的完成制作以上9门在线精品课视频,该系统需提供精品课视频制作脚本工具。脚本就是教学视频的一个拍摄提纲、框架。建立一个良好的脚本,才能更好的高效率的完成教学视频的拍摄。脚本就是提高教学视频制作质量和制作效率的关键因素。脚本可分为拍摄提纲、分镜头脚本和文学脚本,不同的脚本在不同类型的教学视频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根据教学视频的类型侧重不同类型的脚本。教学视频脚本信息采集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1:系统操作简洁易用,便于用户操作和查询对应信息。2:系统应使用B/S架构,基于J2EE架构,前端页面采用Vue开发,满足当前市面上主流浏览器的访问。3:▲系统根据学校实际要求,需支持独立运行的要求,也可以与题库试卷管理系统整合为可以统一管理的工具平台。工具可以根据学校要求开放指定功能允许匿名使用。支持用户信息,课程信息等数据通过excel文件格式导入。4:根据学校制作的精品课视频的要求,支持建立脚本信息库,允许用户将使用过的脚本内容提交到脚本库后重复使用。在选择脚本信息库的内容需细化到具体内容。5:根据学校制作的精品课视频的要求,支持建立脚本基础信息字典,将在脚本制作过程中需要重复填写的内容,抽取为字典信息,改变填写模式为选择,以提高脚本制作速度。6:系统提供脚本模板设计器,可以使用组件拖拽的操作方式快速创建脚本模板,支持获取动态规则完成渲染、提交收集数据的脚本模板生成。7:支持操作人员根据不同的要求建立不同的模板表单,表单内容可调整。8:支持用户上传图片,使用富文本编辑器将用户上传的图片与文字进行混排,便于更好的描述脚本的对应内容。9:应允许用户通过指定表单模板的方式,快速建立所需的教学视频脚本。工具可以对必须填写的内容进行非空校验。10:支持复制已经生成的脚本,通过简单的信息修改来快速生成新的脚本。11:表单模板与word模板之间的管理采用模板引擎的方式进行关联对照,通过模板可以显示用户在表单中填写的数据。12:协助用户管理模板引擎的内容,根据模板引擎对word模板的内容进行修改和维护。13:模板引擎需使用专用的编程语言对word模板进行描述。14:支持将编辑完成的视频脚本按照word模板的格式导出为word文档。1套3题库试卷管理系统服务题库试卷管理系统便于教师管理考试试题和考试试卷,为进一步丰富学校的教学资源,统一管理学校试卷、试题,提升教学资源的管理能力,题库试卷管理工具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具操作界面简洁易用,便于用户操作和查看信息,提供批量处理能力便于管理人员对信息和数据的批量管理。2:工具采用业内成熟的B/S结构,基于J2EE架构,前端页面采用Vue开发,满足当前市面上主流浏览器的访问。工具支持用户信息,课程信息等数据通过excel文件格式导入。3: ▲系统可以独立运行,也可以与教学视频脚本编辑信息采集系统整合为可以统一管理的工具平台。4:系统支持建立不同权限的管理员和用户,灵活设定多种角色,根据不同专业或课程方向设立不同权限管理,同时做到不同用户和机构之间的数据隔离,通过不同的权限和角色设计满足不同的管理要求。5:题库与试卷分离,分别管理分别维护,试卷在建立的过程中从题库中选择对应题目。6:题库根据设置的类型不同进行分类管理,试卷根据设置的类型不同进行分类管理7:▲试题维护默认计分规则,但应支持根据不同的试卷设置不同的计分规则。8:试题管理关联默认答案,但应支持根据不同的试卷选择默认答案范围内的部分答案信息作为试卷问题答案。9:支持设置试卷总题数,但应支持选择备选试题,根据试卷生成规则生成不同的试卷试题。10:▲支持试卷内容分组,支持将不同类型的题目根据分组进行整合。11:支持根据用户设定的规则自动生成试卷。12:支持用户设定试卷展示规则,包括是否允许答案乱序、是否允许题目数据随机等。13:支持按照excel格式的文件导入题库。14:支持选择新增试题或更新试题等不同的导入方式。1套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要求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一、报价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万元的投标总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技术、商务文件或说明;(4)供应商开户许可;(5)资格审查资料;(6)技术方案;(7)其他资料……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3.我方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90天)不撤销响应文件。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2.第一次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万元)合同履行期限备注注:1.投标单位根据此表总价填写报价函(如两表金额不一致以此表为准)。如不填写总价或超过项目预算,按废标处理。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三、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及单位投标单价(元)合计(元)123456....总价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五、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六、技术规格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标的名称品牌、型号招标规格投标规格偏离备注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七、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是否偏离说明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八、供应商开户许可九、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电话资质证书(如有)类型: 等级: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 等级:证书号: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 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其 中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其 中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其 中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2.商务资料附表一(一)资格条件承诺书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十、技术方案十一、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有)十二、售后服务承诺书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线下精品课程建设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