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线改造工程招标变更公告(平陆县交通运输局202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1408292024BCS00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平陆县Y029圪梁线(圪瘩至中张)改造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2月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现需对最高限价进行更正。
更正前内容:最高限价:2101973元
更正后内容:最高限价:2096073元
更正日期:2024年2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平陆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平陆县五一街东21号
联 系 人: 荆先生
联系方式: 0359-35221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东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504室
联系方式:15534033270
电子邮箱:15534033270@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女士
电 话:15534033270
附件信息:
平陆县Y029圪梁线(圪瘩至中张)改造工程磋商文件.doc779.9K
变更公告.pdf462.9K
平陆县Y029圪梁线(圪瘩至中张)改造工程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1408292024BCS00003采购人:平陆县交通运输局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东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2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需求1第二章采购公告2第三章投标须知4一、投标须知前附表4二、投标须知12第四章磋商程序25第五章合同条款33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76第一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名称:平陆县Y029圪梁线(圪瘩至中张)改造工程二、最高限价:2096073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四、采购需求:本次采购为1包,主要内容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交叉工程和安全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五、投标人资质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相关证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六、工期:90日历天七、工程地点:平陆县八、质量要求: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安全目标:无事故九、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十、验收方案:由采购人(平陆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第二章采购公告项目概况平陆县Y029圪梁线(圪瘩至中张)改造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2月22日08: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8292024BCS00003项目名称:平陆县Y029圪梁线(圪瘩至中张)改造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2101973元最高限价:2096073元采购需求:本次采购为1包,主要内容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交叉工程和安全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工期:9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相关证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18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2月22日08:30(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5.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2月22日08:30(北京时间)地点:运城市槐东南路国土公寓三单元1001室开启方式:供应商不见面远程开标(登录山西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在线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一次性在线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平陆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平陆县五一街东21号联系人:荆先生联系方式:0359-352211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东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504室联系方式:15534033270电子邮箱:15534033270@163.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女士电话:15534033270第三章投标须知1.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2.1采购人名 称:平陆县交通运输局地 址:平陆县五一街东21号联系人:荆先生电 话:0359-35221101.2.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山西东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504室联系人:吴女士电 话:155340332701.2.3项目名称平陆县Y029圪梁线(圪瘩至中张)改造工程1.2.4项目类别工程1.2.5项目编号1408292024BCS000031.2.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8最高限价本项目设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2096073元。投标人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其投标应予拒绝。1.2.9采购内容本次采购为1包,主要内容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交叉工程和安全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1.2.10工期90日历天1.2.11项目地点平陆县1.2.1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采购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可接受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5、《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6、《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7、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财购〔2022〕25号);8、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等方面发展。注: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政府采购政策要严格执行,不涉及的除外。1.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取的措施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价格优惠: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1)须出具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价格优惠:监狱企业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④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须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价格优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4、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创新等方面发展:(1)须出具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价格优惠:绿色、创新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5、供应商属于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绿色、创新的,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6、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必须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且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的,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7、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的,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8、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1.4.3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资格审查表1.6.1现场考察□组织☑不组织1.7.1答疑会□召开☑不召开1.7.2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日前1.7.3采购人澄清问题的时间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时,澄清问题的时间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1.10分包□允许,本项目鼓励获得合同的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分包,但中小微企业应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1.4.3项关于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的要求。分包须经采购人同意,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不允许3.4.1响应文件提交要求网上提交: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提交完整的响应文件。3.5.1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90日历天)3.6.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1408292024BCS00003)。(2)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账户以电汇或支票或汇票或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3)截止时间:2024年2月22日08:30止(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4)交纳账户信息:开户名:山西东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开户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账 号:2004300000001532行 号:313181006105注:除电汇形式递交外,其余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截止前的工作日时间内(工作日按照国家公布的上班时间为准,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担保形式递交的凭证电子版及公司全称、递交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时上传至本项目代理机构所标注的邮箱(15534033270@163.com)并电话确认,本项目代理机构在开标截止前将保函、担保的接收函返回原投标人的邮箱,投标人及时接收,并附在投标文件中,确保本次投标有效,若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失误(包括距开标截止时工作日不足2小时)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6.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通过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退还3.7.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3.7.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交建管【2017】379号)中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中标后,合同的各子目单价以最高投标限价的各子目单价为基数,按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的比值同比例调整(暂估价、安全生产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非竞争性报价不进行调整)。3.7.3报价方式□单价☑总价3.7.6是否接受调价函□是☑否3.7.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无3.8.3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电子响应文件:本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明确要求签字盖章处必须有相应的CA数字证书签章(包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等)。投标人根据采购文件签章要求和自身情况自行办理CA数字证书。若在评标时发现采购文件要求盖章签字之处供应商未进行CA数字证书签章、签字的,投标将被否决。4.1.1响应文件的加密网上提交的响应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开标过程中,因投标人个人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4.2.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2月22日08:30(北京时间)4.2.2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网上提交: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提交。4.2.4是否退还响应文件□是☑否4.2.5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无(网上提交的除外)5.1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登录山西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在线开启6.1.1磋商小组组成及确定方式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评标专家应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6.2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是□否8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方协商,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壹万柒仟元整,由中标人支付。9.1履约担保☑不要求□要求补充内容1类似项目指公路工程,不分规模,不分区域。2同义词语本采购文件中出现的招标人、采购人、发包人、买方等在采购阶段均指采购人;投标人、报价人、承包人、卖方等在采购阶段均指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均指响应文件;天、日等均指日历天。3证件、证书的变更投标人若有证件、证书变更时,应及时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更新注册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提供的承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承诺均须符合相关规定及自身客观事实,若有不真实承诺和弄虚作假现象,评标委员会认为承诺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自身客观事实,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5供应商资格审查要求请各供应商(投标人)详细阅读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以及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认真提供各种资料,若审查资料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被否决。6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符合相关规定,若有不真实资料和弄虚作假现象,一切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中标人在中标后向采购人提供最终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工程量清单、图纸的获取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持法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代表为授权委托人的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报名成功页面截图在招标代理公司领取。领取时间为2024年2月18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逾期不予领取。规定时间内获取工程量清单、图纸的投标人为最终投标人。领取地点:运城市槐东南路国土公寓三单元1001室联系电话:155340332708响应文件编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9解释权采购文件中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二、投标须知1.总则1.1适用范围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1.2项目概况1.2.1采购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2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3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4项目类别: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5项目编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6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7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8最高限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9采购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10建设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11项目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1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取的措施: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定义1.3.1“工程”指平陆县Y029圪梁线(圪瘩至中张)改造工程。1.3.2“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采购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1.3.3“供应商”指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1.4.合格供应商的条件1.4.1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采购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1.4.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1.4.3供应商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格条件。1.4.4接收响应文件或开标时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将被否决或响应文件将被拒收:1.本项目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加密的或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2.CA锁上传响应文件程序未按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规定履行的;3.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5.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5评标时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将被否决。(1)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报价的、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的、在设有最高限价时,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的;(3)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第六章规定的内容、顺序、格式编制的;(5)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响应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7)投标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规定的;(8)建设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质保期等不满足采购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9)响应文件中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供应商串通投标的;(11)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5供应商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工程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1.5投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6现场考察1.6.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现场。1.6.2供应商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6.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6.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7答疑会1.7.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7.2供应商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需要澄清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7.3答疑会后,采购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澄清内容,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1.8语言文件1.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1.8.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1.8.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9计量单位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0分包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采购文件2.1采购文件的组成2.1.1本采购文件包括:第一章采购需求;第二章采购公告;第三章投标须知;第四章磋商程序;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遗漏、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有疑问,应在本章第1.7.2条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或电子邮件等,下同)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要求予以澄清。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在本章第1.7.3条规定的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但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供应商须登陆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澄清文件,因未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采购文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澄清和修改。2.2.4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采购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2.2.5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1)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2)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工程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3.1.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2投标内容填写说明3.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采购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3.2.2供应商照搬照抄采购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投标。3.2.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章规定的内容、顺序和格式逐项填写,加*项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除特别注明外不允许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内容;其它未加*项也必须作出响应,无相应内容可填时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3.2.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3.2.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3.3响应文件编制3.3.1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4响应文件提交3.4.1响应文件提交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5投标有效期3.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3.5.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无效。3.5.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6投标保证金3.6.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形式、截止时间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3.6.2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6.3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6.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a、提供虚假、伪造资料谋取中标的;b、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c、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d、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e、提交最终报价后退出磋商的。3.7投标报价3.7.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开标一览表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进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交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决。(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四章“磋商程序”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3.7.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7.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7.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3.7.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3.7.6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3.7.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3.7.8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7.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10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编制响应文件和投标报价。3.7.11本次采购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3.7.12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3.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3.8.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3.8条全部要求。3.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3.8.3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8.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3.8.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4.投标4.1响应文件的加密4.1.1响应文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加密。4.2响应文件的提交4.2.1供应商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4.2.2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2.3未按规定加密的、未上传和提交电子版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4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5供应商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4.3.1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4.3.2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5.开标5.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采购人有关工作人员参加。5.2唱标时,各供应商须提供编制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进行在线解密操作并进行唱标,唱标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工期、质量等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主持人征求澄清说明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6.磋商6.1磋商小组6.1.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组成及确定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6.1.2采购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6.1.3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4)与供应商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6.2磋商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磋商程序”规定的程序依次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并按照第四章“磋商程序”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因素、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磋商程序”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磋商小组在评审时以各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依法确定中标人。6.3评标过程保密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6.4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投标被否决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6.5采购项目废标6.5.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报价等于或低于项目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6.5.2采购项目废标后,磋商小组应做出书面报告。6.5.3废标后,采购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7.中标通知7.1中标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采购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供应商是否知道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7.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8.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9.履约担保9.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担保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9.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9.1条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0.签订合同10.1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未按规定及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0.2中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10.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工程,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10.4中标人一旦成交,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10.5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1.验收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12.保密和披露12.1保密供应商自领取采购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投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12.2披露12.2.1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12.2.2在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13.询问和质疑13.1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13.1.1采购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13.1.2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13.1.3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13.1.4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13.1.5质疑按照晋财购〔2023〕10号文件要求,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13.1.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若有)、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13.1.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提起在线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事项及信息,在线提交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纸质版扫描件或图片(支持格式:DOC、DOCX、PDF、JPG、PNG、GIF)。在线质疑由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提起的,还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等。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相关材料由本人签名。1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未在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在线提起质疑的;(3)所递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8)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并且投标人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13.1.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在线质疑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在线接收质疑答复结果。13.1.10投标人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将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13.1.11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14.违约处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1)投标人在提(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投标文件的;(2)在评审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中标人未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签约;(4)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5)中标人未按本须知规定交付招标代理费的;(6)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8)投标人与采购人、其它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第四章磋商程序1.初步评审1.1资格审查磋商小组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第四章附件1“资格审查表”,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将导致投标被拒绝。1.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因素见第四章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将导致投标被否决。1.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形的,磋商小组将否决其投标。采购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监督管理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2.磋商2.1采购人代表向磋商小组介绍项目情况。2.2磋商小组按照随机顺序,与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做好磋商记录。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若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必须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2.3磋商结束后,若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该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优先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2.4各投标人可根据变动情况对响应文件进行适当修改,但不得变动书面通知以外的内容,各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内容和最终报价提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内容和最终报价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未签字(或盖章)的或者是超过规定时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2.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6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审原则、方法详见本章第3项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3.详细评审(详见第四章附件3)本次磋商采用二轮报价,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主要因素为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业绩、响应文件编制质量等。综合评分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3.1分值构成3.1.1投标报价:详见第四章附件3;3.1.2商务部分:详见第四章附件3;3.1.3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详见第四章附件3;3.2评审标准3.2.1投标报价评审3.2.1.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磋商小组将否决其投标。1.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表示的为准。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3)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调整后的数据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若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3.2.1.2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磋商小组必须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限期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或磋商小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认定投标人仍然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认定其低于成本恶意投标,并否决其投标。3.2.1.3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评定内容及标准。3.2.1.4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见评定内容及标准。3.2.2商务部分评审3.2.2.1评标委员按本章后附件“评定内容及标准”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进行评审;3.2.2.2商务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3.2.3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评审3.2.3.1评标委员按本章后附件“评定内容及标准”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3.2.2.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得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得分=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3.2.4得分汇总汇总投标报价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4.响应文件的澄清和更正4.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更正。4.2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更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3磋商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更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更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5.确定中标人5.1磋商小组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推荐顺序),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第三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的,磋商小组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采购人未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5.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磋商小组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附件1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供应商代表本人身份证,如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则须另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授权代理人的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7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8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9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10采用电汇形式提交的提供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采用其他形式提交的提供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和本项目代理机构出具的相应接收函(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采用电汇形式提交的提供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采用其他形式提交的提供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和本项目代理机构出具的相应接收函(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注:通过打“√”,未通过打“×”。任意一项未通过,投标将被否决。附件2符合性要求序号要求要求说明1响应文件签字盖章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明确要求签字盖章处必须有相应的CA数字证书签章(包括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等)2响应文件格式符合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投标报价及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4投标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5工期90日历天6工程质量合格7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90日历天)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采购文件要求9其他要求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注:通过打“√”,未通过打“×”。任意一项未通过,投标将被否决。附件3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总分一、商务部分13分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近3年,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4分,满分为8分。类似业绩指公路工程项目,不分规模,不分区域。项目经理与企业同类型工程不可以为同一项。响应文件中须提供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首页、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复印件须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项完整的合同协议书为一个业绩)。8分2、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经理近3年,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4分,满分为4分。类似业绩指公路工程项目,不分规模,不分区域。项目经理与企业同类型工程不可以为同一项。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合同首页、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项目经理所在页)的复印件,复印件须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项完整的合同协议书为一个业绩)。4分3、响应文件编制目录标题序号页码前后一致、内容表达正确、语句逻辑合理;1分。评标专家根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比较与评价,予以打分,满分为1分。1分二、施工组织设计57分1、工程部署安排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等,满分4分。评标专家根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及描述内容予以打分。4分2、工程保障措施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满分6分。评标专家根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及描述内容予以打分。6分3、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总体方案9分;(2)关键部位施工方案4分;(3)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3分;(4)冬季或雨季施工方案3分;(5)降排水方案3分;(6)夜间施工方案3分;(7)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2分;(8)安全文明施工方案2分;(9)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2分;(10)环境保护及环境检测方案2分;(11)新技术应用方案以及投标人认为应当建议的其他合理方案2分;满分35分。评标专家根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及描述内容予以打分。35分4、工程质量服务承诺(1)投标人应承诺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安排、资金筹措计划、工资发放时间明确以及投标人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内容,6分;(2)质保期、质保内容及范围以及投标人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内容,6分;满分12分。评标专家根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及描述内容予以打分。12分三、投标报价30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注: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按无效投标处理。2、享受政府采购报价优惠政策的投标人,评标基准价按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后的最终报价参与该项目评标基准价的合成。若为中标单位,按原最终报价与采购人签定中标(成交)合同。30分政府采购报价优惠政策: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绿色创新等参加投标时,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属于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绿色创新的,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其优惠后的最终报价得分不得超过投标报价总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1)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扣除。(2)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扣除。(4)属于绿色创新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否则不予扣除。5.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为准)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须在合同中注明本单位属于(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文件要求,1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明确在合同签订后向中小企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支持中BVBBBNG002小企业良性高效履约。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8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进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竣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具有(自有或自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4.3.7项: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4联合体本款补充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4.13款: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承包人为非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补充第10.3款、第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第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第13.1.5项: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得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l)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补充第17.3.5项: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17.4.2项细化为: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1.1.1.11.1.1.21.1.1.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地址: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的/%(不适用)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前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7天内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不适用)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不适用)1315.3.4设计变更程序执行山西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4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不适用)15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地址: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的/%(不适用)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前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7天内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不适用)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不适用)1315.3.4设计变更程序执行山西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4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不适用)15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6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签约合同价(双方签约时确定)1717.2.1材料预付款比例:主要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 %(双方签约时确定)18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19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双方签约时确定)20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0/天(不适用)2117.3.5承包人需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2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 3 %合同价格。23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24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5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2 份26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7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28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年29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2.5‰ 30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3.5‰ 3120.5承包人需给施工现场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保险,保额不低于 万元/人。32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运城仲裁委员会 3325.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不封闭交通对施工的影响,因此产生的结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7.3工程进度付款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22.2发包人违约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廉洁合同廉洁合同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廉洁自律和腐败风险防控,打击商业贿赂,推进廉洁工程建设,探索建立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单位(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和山西省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双方要成立廉洁建设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廉洁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加强廉洁自律。(5)双方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6)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对方应落实责任追究。(7)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钱款、住房、车辆和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收承包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得大额回报。(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喜庆事宜、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5)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7)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机械租赁。(8)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不得出现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吃拿卡要等微腐败现象。(9)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行为。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4)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钱款、住房、车辆和办公用品等。(5)承包人不得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获得大额回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梁线改造工程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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