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工作招标变更公告(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2024)



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TZB-2024030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1、原招标公告内容“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违法记录;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现变更为:“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原招标公告内容“提供近半年(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现变更为:“提供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更正日期:2024年4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梧桐街1555号           
联系人:陈兆升
联系方式:0431-85031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众太工程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875号三楼301室           
联系人:王新
联系方式:0431-858888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新
联系方式:0431-85888818
 

4.22磋商文件-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doc

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ZTZB-202403015采购人: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众太工程建设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2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4第五章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45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7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编号:ZTZB-202403015 项目概况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gzyzx.jl.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5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ZTZB-2024030152、项目名称: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770000.00元5、最高限价:770000.00元6、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项目采购-[2024]-00542号7、采购需求: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法人独立资格或其他组织,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2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3.3提供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04月22日08时30分至2024年04月26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gzyzx.jl.gov.cn/)3、方式:3.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供应商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供应商注册,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3.2投标供应商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供应商”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3.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4、售价:0.00元(本项目不收取文件费)。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四室五、开启1、时间:2024年05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四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地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1555号联系人:陈兆升联系电话:1851432029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众太工程建设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875号三楼301室联系人:王新联系方式:0431-85888818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王新联系方式:0431-85888818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地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1555号联系人:陈兆升联系电话:18514320296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众太工程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875号三楼301室 联系人:王新联系方式:0431-858888181.1.4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TZB-2024030151.1.5服务地点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l.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l.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服务需求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1.3.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1.3.3服务标准优质服务。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法人独立资格或其他组织,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2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3、提供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违法记录;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þ不组织。口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þ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1.10.2供应商提出问题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1.10.3采购人书面澄清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5 日前。1.12偏离þ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2.1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2.3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2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提供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2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4)提供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6)中小企业声明函;(7)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材料。注:提供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根据长财采购〔2021〕695 号的通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不收取保证金,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以下数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转账、电汇、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支票形式、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柒仟元整;小写:7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开标前1个工作日递交至指定账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收款人全称:吉林省众太工程建设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湖西路支行 账号:431900527710377※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以便核查。注: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或提供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转款单位转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采购人将不接受其响应文件。注:供应商递交投标保证金/保函当日把银行付款凭证/保函彩色扫描件发到邮箱:1474673272@qq.com(转账说明附项目名称简称及款项用途)联系电话:0431-858888183.5.2近年财务状况年份要求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3.5.3近年完成类似项目年份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3.5.5近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2021年1月1日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þ不允许。¨允许。3.7.3签字和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投标人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按招标文件格式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签字。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纸质版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2份,电子版投标文件须与纸质版文件相一致的全部内容。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书册方式胶装装订,编制目录及页码,页码为连续性页码。装订应牢固、整齐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采用活页装订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 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四室时 间:2024年05月2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注:投标文件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将拒收其投标文件。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程序1.投标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2.由投标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3.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供应商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二次报价。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构成: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依法成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þ否,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投标文件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接受最终审查或不配合招标人最终审查,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7.3履约保证金无。l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2采购预算金额¥770000.00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此价格,否则将否决其投标。10.3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取费标准收取,由中标人支付。10.4付款方式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10.5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10.6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þ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þ 否。□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相关条件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服务业。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享受价格优惠扣除政策。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项目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内容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磋商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拟在成交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6)响应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开标一览表五、技术规格偏离表(如有)六、商务条款偏离表(如有)七、投标保证金八、资格审查资料九、技术部分十、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磋商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磋商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报价次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3响应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响应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未成交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单位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进行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单位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单位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响应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先分开包装(即投标文件正本1份单独包装,所有投标文件副本2份一起包装),再将已包好的正本与副本合包到一起,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电子U盘、磋商报价函,分别单独放入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分别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及“磋商报价函”字样。4.1.3未按本章第4.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投标人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启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投标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2.由投标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3.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供应商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二次报价。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工作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工作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工作依据。6.3.1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6.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3.3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6.3.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6.3.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单位,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投标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投标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投标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成交投标人。7.2成交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投标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投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4.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工作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工作。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投标保证金(有/无)合同履行期限优惠条件服务承诺投标人代表签名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监督人:日期:年月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磋商小组对你方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磋商小组授权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磋商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2、3、………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表四: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磋商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金额(元):。服务期限:日历天。项目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采购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法人章)日期:年月日注:此《成交通知书》一式三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单位各执一份备案。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磋商响应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的参与!采购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附表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采购人名称):我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3.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及响应性审查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及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注: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1.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2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注: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1.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注: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提供招标期内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投标单位盖公章。注:以上截图须包括单位名称、查询内容及查询时间。2.1.2资格评审标准授权委托书提供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1.2资格评审标准缴纳税收证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注: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1.2资格评审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字迹清晰、无不可辨认内容。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要求(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服务需求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注:(1)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审查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2)每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如废标须注明原因。(二)详细评审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20分商务部分:32分技术部分:48分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报价总分。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享受价格优惠扣除政策。2投标报价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报价总分。3报价部分(20分)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报价总分。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享受价格优惠扣除政策。4商务部分(32分)企业业绩(6分)提供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参与同类或类似服务项目的相关业绩(内容包含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签订日期)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注: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在开标后的任意时间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如有弄虚作假,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商务部分(32分)项目团队配备(2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团队配置方案、工作人员分工明细、组织架构、团队职责、技术能力、经验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比。满足项目需求(详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得10分,不满足不得分。注:项目主管1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近半年(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及劳动合同;家庭辅导社工9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心理学等相近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或社工师资格证、近半年(2023年9月-2024年2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及劳动合同;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商务部分(32分)项目团队配备(20)在满足项目需求人员数量的基础上:①每增加1名持有“心理学等相近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或社工师资格证”人员,加1分(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心理学等相近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或社工师资格证及劳动合同;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②每增加1名工作人员加0.5分(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及劳动合同;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满分10分。注:以上人员均须提供近半年(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商务部分(32分)服务承诺(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理优质的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审。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4商务部分(32分)优惠条件(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有实质性的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审。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5技术部分(48分)企业综合实力(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企业综合实力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信誉、技术状况、履约能力等(供应商可附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企业综合实力雄厚,得10-7分;企业综合实力较好,得6-4分;企业综合实力一般,得3-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5技术部分(48分)整体服务方案(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内容包括:1.体系建设、2.家庭教育、3.行为修正、4.情感支持、5.心理疏导、6.照顾陪伴、兴趣发展等专业服务)进行综合评比。实施方案非常详细、完善、合理并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15-11分;实施方案较详细、完善、合理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得10-6分;实施方案基本详细、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得5-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5技术部分(48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综合评比。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内容非常完整、合理、可行,得6-5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内容比较完整、合理、可行,得4-3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内容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2-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5技术部分(48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综合评比。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内容非常清晰、明确,合理性强,得6-5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内容比较清晰、明确,合理性较好,得4-3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内容清晰、明确,合理性一般,得2-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5技术部分(48分)培训服务计划(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服务计划进行综合评比。培训服务计划内容非常完整、合理、可行,得6-5分;培训服务计划内容比较完整、合理、可行,得4-3分;培训服务计划内容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2-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5技术部分(48分)预案、紧急情况的风险措施(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预案、紧急情况的风险措施进行综合评比。预案、紧急情况的风险措施内容非常完整、合理、可行,得5-4分;预案、紧急情况的风险措施内容比较完整、合理、可行,得3-2分;预案、紧急情况的风险措施内容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得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磋商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3.2.4磋商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投标人在接到要求作出说明开始一小时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货单或发票等)。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磋商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二、修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五)增加定性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合同协议条款由采购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项目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后签订。注:(1)具体条款等相关事宜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2)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承诺书,承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格式自拟。5.第五章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一、项目名称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二、项目简介本项目属于服务类,为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项目采购金额为77万元,项目周期一年,资金来源为财政拨付的孤儿养育经费。依据省孤儿职业学校学生家庭教育需求采取“整包”方式,项目涉及体系建设、家庭教育、行为修正、情感支持、心理疏导、照顾陪伴、兴趣发展等专业服务,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整体内容进行投标,只对本项目部分内容进行投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的计划服务总指标低过本项目规定的服务总指标(最低指标)的也将视为无效投标。三、服务内容本项目设立四大项主要服务内容:1.运用专业方法开展特殊学生行为修正服务;2.运用专业方法针对有需要的学生开展心理咨询及疏导服务;3.给予学生家庭照顾陪伴及情感支持;4.运用专业方法促进学生兴趣潜能发展。四、项目指标1、人员要求项目主管1名: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具有三年以上一线实务工作经验。家庭辅导社工9名:社会工作、心理学等相近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或社工师资格证人员。2、工作要求:本项目严格履行家庭辅导社工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1)做好学生日常生活管理①负责学生服装、生活用品等发放,并形成台账,依据天气和学校要求督促学生着装且干净整洁;②负责组织管理学生早餐、晚餐,并与学生一起就餐,确保就餐秩序,在就餐前后进行饮食文化的培养和教育;③负责组织学生起床、洗漱、早操,保证秩序和质量;④负责组织学生按时就寝,不定期不定时查看学生就寝情况,确保学生平安;⑤负责学生个人卫生管理,做到每日必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⑥安排并督促学生搞好室内外卫生清理的工作,对学生班级及室外分担区进行检查;⑦以确保学生生命安全为首位,开展危险品排查及安全教育;⑧及时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态,做好每日身体检查,有问题及时报告带班科长和校医;⑨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及节约教育,杜绝出现物品、食品、水、电等严重浪费。(2)做好学生家庭教育管理①开展行为养成教育;②开展家庭课业辅导;③开展生活技能指导。根据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开展必备的涉及身心健康、青春期教育、社会融入等多方面生活技能指导和劳动技能教育。④开展亲情关怀。结合实际开展集体生日会、集体过节日等关心、关爱活动;做到学生患病悉心照料,时常进行爱的鞭策,使学生找到家的感觉;每周组织学生召开一次家庭会,与学生沟通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⑤开展心理疏导。主动走进学生中间,查看学生情况,密切跟踪学生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对有问题的学生第一时间给予关注,对有需求的学生采取积极正确的介入方法,第一时间给予疏导,确保及时发现学生身心异常。⑥开展社工服务。丰富学生的业余时间,开展小组、团体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增强学生生活的趣味性和健康性,指导学生发展正向积极的爱好;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进行个案社会工作辅导。有针对性开展个案服务不少于100个,小组活动不少于240场。⑦与班主任进行有效沟通,做好无缝对接学生相关事宜。3、服务时间原则上在工作日晚间和周六、周日,根据学校实际需求调整。67.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开标一览表五、技术规格偏离表(如有)六、商务条款偏离表(如有)七、投标保证金八、资格审查资料九、技术部分十、其他材料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的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上述招标项目。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90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6.(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为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被授权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四、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 投标保证金(有/无)合同履行期限优惠条件(有/无)服务承诺(有/无)备注1.本表应单独用小信封密封,与投标文件一并送达;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如不一致,按废标处理;3.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本表中只填写“有”“无”即可。4.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例如:123456.78元)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五、技术规格偏离表(如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采购需求招标文件条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投标文件对应技术规格要求是否偏离                         注:报价文件的技术规格中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技术偏离表中,没有偏离注明“无偏离或否”,此表可自行扩展。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六、商务条款偏离表(如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条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内容投标文件商务条款说明是否偏离注: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没有偏离可注明“无偏离或否”;若上述条款出现负偏离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初审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投标保证金致(招标人名称):(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并附有人民币元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附: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材料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本项目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在此处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官网截图并加投标单位盖公章,截图须包括供应商单位名称、查询内容。八、资格审查资料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组织结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万元职工人数其中: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资产总计万元净资产 万元股东权益万元收入 万元实现利润2020 万元; 2021年 万元; 2022年 万元。营业面积 平方米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有无因售假、售劣或是其他原因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主要负责人有无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的情况及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在本表后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行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的清晰可辨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序号起止时间业主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情况备注123……注:1、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参与同类或类似服务项目的相关业绩填入本表中,内容包含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签订日期;2、后附本表所填项目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招标人有权在开标后的任意时间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如有弄虚作假,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三)项目团队人员统计表序号姓名在本项担任的职务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从业年限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序号姓名在本项担任的职务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从业年限证书名称级别证号备注12 3…注:项目团队全体人员均应提供相关资格证、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近半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及劳动合同;不提供不计入项目团队成员;后附清晰可辨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四)主要管理人员资历表1.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毕业学校学历专业在本合同中拟任职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2.项目业绩起止时间参与过的项目该项目中任职备注注:本表所填写人员即为本项目管理团队负责人,后附相关资格证、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近半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及劳动合同清晰可辨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五)近年财务状况表提供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2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公司承诺自我公司成立之日(年月日)起至今财务状况良好。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六)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提供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注: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七)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注: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投标文件内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提供招标期内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投标单位盖公章。注:以上截图须包括单位名称、查询内容及查询时间。承诺书我公司在此承诺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是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不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企业诚信承诺书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我公司针对本项目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同意业主单位(甲方)在开标后的任意时间对我方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性进行查验,如有弄虚作假,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二、我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资金、人员组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我公司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我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违法记录。六、我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七、我公司不存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采购项目投标”的行为。八、我公司不为“拒绝列入政府及行业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的企业。我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和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企业信誉承诺书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我公司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且真实有效。二、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三、我公司不存在“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情况。四、我公司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五、我公司不存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采购项目投标”的行为。六、我公司不为“拒绝列入政府及行业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的企业。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企业服务承诺书我公司对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招标项目进行投标,如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承诺:一、我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将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业主单位(甲方)签订合同并时绝不推诿、承担相应责任、完全响应合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一切与之相关事项。二、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履行,同时将精心组织、部署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保证完成业主要求的全部内容。三、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我公司会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为业主进行潜在的服务,协助业主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工作,以达到项目预定的目标。四、我公司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团队:项目周期内人员异动率不超过20%。五、我公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六、我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我方提交虚假资料、业绩等,业主单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我方签订的合同并无需支付我方在这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并由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九、技术部分(一)企业综合实力(二)整体服务方案(三)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四)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五)培训服务计划(六)预案、紧急情况的风险措施注:根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投标人自行编写。十、其他材料(一)优惠条件。(二)服务承诺。(三)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附表最后报价表项目名称: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购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辅导”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TZB-202403015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 (元)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现场填写;3.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例如:123456.78元)。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按手印):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社会工作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