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招标变更公告(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4)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DJSHN-GC-202402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四)主要人员简历表”2023年07月至今任意1个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
现更正为:统一修改为“2023年9月至今连续6个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
更正日期:2024年04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联系方式:王先生;0898-652033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时代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海南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一单元1703室
联系方式:杨工;0898-665206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 话: 0898-6652060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
品目
工程/房屋施工/办公用房施工
采购单位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区域
海南省
公告时间
2024年04月30日 18:15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22日
更正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工
项目联系电话
0898-66520605
采购单位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王先生;0898-65203369
代理机构名称
时代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海南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一单元1703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杨工;0898-66520605
附件:
附件1
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更正稿.doc
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DJSHN-GC-2024021采购人: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时代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办法2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3第五章图纸46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7第七章工程量清单71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5月0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DJSHN-GC-2024021。2.项目名称: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167181.79元,其中暂列金额:0元,专业工程暂估价:0元。5.最高限价(如有):167181.79元,其中暂列金额:0元,专业工程暂估价:0元。6.采购需求: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7.合同履行期限(工期):60日历天。8.工程地点:位于海口市。9.质量要求:合格,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支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3.3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及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3.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3.5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换发新证的相应资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要求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注册证书、无在建承诺函加盖公章】;3.6供应商须提供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登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完成《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并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派驻的项目班子人员信息,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提供诚信档案手册复印件加盖公章);3.7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查询结果以现场查询为准】;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4月22日至2024年05月05日,每天00:80至21:00(北京时间)。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方式:线上获取;供应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材料可通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页面自行下载。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5月0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开标室(海南招协招标采购交易平台)6,如有变动另行通知。五、开启时间:2024年05月0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开标室(海南招协招标采购交易平台)6,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1.1.七、其他补充事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1.2.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联系方式:王先生;0898-6520336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时代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海南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一单元1703室联系方式:杨工;0898-6652060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工电话:0898-665206052.供应商须知2.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内 容1项目名称: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DJSHN-GC-20240212采购人名称: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98-652033693采购代理机构:时代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海南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一单元1703室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898-66520605 4预算金额:167181.79元,其中暂列金额:0元,专业工程暂估价:0元。响应报价不允许高于采购金额,否则按废标处理。(所有响应报价保留两位小数点)5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支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3.3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及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3.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3.5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换发新证的相应资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要求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注册证书、无在建承诺函加盖公章】;3.6供应商须提供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登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完成《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并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派驻的项目班子人员信息,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提供诚信档案手册复印件加盖公章);3.7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查询结果以现场查询为准】;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6是否组织现场勘察:否7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否8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否9是否允许参数偏离:允许正负偏离10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不作要求。11磋商有效期: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天。12(1)磋商响应文件数量: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壹份(正本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格式为PDF),装订方式:正副本分别装订,目录、页码齐全,封面注明正副本字样。不得活页装订。(2)签字或盖章要求: 2.1磋商响应文件需打印并采用胶装形式装订,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和加盖供应商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2.2响应报价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应由注册在本单位的一级或二级造价工程师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可以接受招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亦不得既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13磋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4磋商小组由 0 名采购人代表, 3 名专家组成,专家按规定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5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16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评审方法和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内容。17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三家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报价也相同的,以评审后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由评审后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供应商进行二轮抽签的方式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第一轮抽签先确定第二轮的抽签顺序,第二轮抽签确定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抽到“1号签”的为优先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其他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18供应商须保证在本项目磋商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若发现有伪造编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采购人将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19响应文件电子版电子版壹份:U盘或光盘(正本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格式为PDF),跟响应文件正本密封在一起。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承诺完全响应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的技术及商务条款要求,并同意按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下浮比例对分项清单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承诺最终报价的分项清单中单价不高于第一次报价的分项清单中单价。如我方成交,我方完全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标准合同、付款方式等全部要求。21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文件规定的费率收取,由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22其他要求(1)现场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最低人员配备:①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注册证书、无在建承诺函加盖公章】;②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具备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工程师【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③施工员1人: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电子培训合格证【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④安全员1人: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⑤质量员1人: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电子培训合格证【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⑥资料员(可兼任)1人: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电子培训合格证【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以上关键岗位人员需提供2023年9月至今连续6个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2)劳动力声明函:根据琼发改投资〔2020〕302号文规定,所有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时,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若中标本项目,新招劳动力优先考虑贫困劳动力,且贫困劳动力不低于新招录人员数量的“10%”的承诺【提供声明函加盖本单位公章】;(3)诚信要求: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暂停;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或严重违约事件【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注:本表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有差异,应以本资料表为准。2.3.二、说明2.3.1.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工程或服务的采购。2.3.2.2.定义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采购人是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代理事宜的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时代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磋商公告中所述货物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2.4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2.3.3.3.资金来源3.1采购人已获得《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磋商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2.3.4.4.合格的供应商4.1供应商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资格条件要求。4.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查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3.5.5.供应商代表5.1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并签署磋商响应文件的人。供应商应委派授权代表(受托人)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或授权书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未派授权代表(受托人)或不能证明其授权代表(受托人)身份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处理不承担责任。2.3.6.6.磋商费用6.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3.7.7.现场勘察7.1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2.3.8.8.适用法律8.1本次竞争性磋商属工程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成员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2.4.三、竞争性磋商文件2.4.1.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9.1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用以阐明所需服务、谈判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共七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五章图纸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工程量清单除所述各章节内容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期间发出的补充通知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4.2.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0.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5.四、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2.5.1.11.编制要求11.1供应商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本采购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和条款。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1.2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方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1.3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5.2.12.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12.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顺序要求编写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提交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如下:(1)投标响应函(2)开标一览表(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书(4)资格审查资料(5)供应商企业情况表(6)项目管理机构(7)磋商保证金(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施工组织设计(10)类似项目业绩(11)其他资料(供应商认为对投标有利的其他证明材料)12.2供应商应按12.1条规定的顺序编排,采用胶装形式装订成册,并编写“磋商响应文件目录”。2.5.3.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本次磋商是否允许联合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果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磋商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磋商响应文件无效。13.2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2.5.4.14.响应报价14.1响应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14.2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中应包含供应商提供服务及伴随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实施、技术服务、培训和其他在服务期内所必需的服务、以及与之相关发生的所有税费、规费、保险费(如果有)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应承担的其他费用。14.3在提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要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出的格式提供《报价函》和《报价一览表》。在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出的格式提供最终报价表。14.4供应商提交的响应单价或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对于供应商在响应报价中没有进行报价的内容,并且该内容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免除供应商的义务,采购人将视为该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中。不能超过控制价。14.5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货物,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2.5.5.15.磋商保证金(不作要求)2.5.6.16.磋商有效期16.1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2.5.7.17.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7.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每套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7.2磋商响应文件需打印并采用胶装形式装订,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和加盖供应商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7.3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签署姓名和加盖供应商公章。17.4磋商响应文件须加盖骑缝章。17.5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7.6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概不接受。2.6.五、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2.6.1.18.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8.1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文件袋中。用封条在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背面开口处密封。封口处须经供应商加盖公章。且在包装正面标明“正本”和“副本”。致:时代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DJSHN-GC-2024021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明:“请勿在开标时间2024年月日09时00分之前启封”18.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接受。2.6.2.19.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9.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邀请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磋商地点。2.6.3.20.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20.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6.4.21.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及撤回21.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21.2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2.7.六、评审和磋商2.7.1.22.磋商小组22.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从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磋商小组。评审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2.7.2.23.评审23.1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到场开标须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代表到场开标须带授权委托书)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未派授权代表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处理不承担责任。23.2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磋商终止。磋商响应文件原封退回各供应商。2.7.2.1.23.3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供货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23.4响应文件初审23.4.1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资格条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资格。23.4.2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除资格条件外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对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按无效处理,不得参加后续磋商。23.5响应文件的澄清23.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5.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7.3.24.磋商程序24.1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每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4.2磋商文件修正(1)第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代理机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集中,磋商小组将实质性变动后的磋商文件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24.3第二轮磋商(1)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召集人和响应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按本须知“第26条”最终报价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2)第二轮磋商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本须知“第24.2条”磋商文件修正的要求,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磋商。第三轮磋商为最终的磋商。2.7.4.25.最终报价25.1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且愿意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5.2最终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并作为评审依据。25.3若没有对技术、商务做实质性修改或对技术、商务做了实质性修改,但没有提高要求,最终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最终报价以上轮报价为准作为评审依据。25.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若供应商放弃最终报价且未做出书面说明的,将视为同意按照首次提交的响应报价进行评标。25.5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将最终报价表送达指定地点的视同放弃最终报价。2.7.5.26.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26.1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6.2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8.七、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2.8.1.27.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27.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时,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由所有得分都相等的供应商进行抽签,抽签分两次进行,第一轮抽签确定第二轮的抽签顺序;第二轮抽签确定推荐成交候选人,抽到“1号签”的为优先成交候选人,以此类推)。2.8.2.28.确定成交供应商28.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8.3.29.成交结果公示2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2.9.八、授予合同2.9.1.30.成交通知书30.1成交结果公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9.2.3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支票、现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2.9.3.32.签订合同32.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预算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预算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29.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2.9.4.33.采购终止情形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择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10.九、质疑与投诉2.10.1.34.询问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10.2.35.质疑35.1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自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方不予受理。35.2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书必须署名,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供应商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质疑人的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3)提起质疑的日期。35.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供应商向其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作出答复。2.10.3.36.投诉36.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6.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2.11.十、其他事项2.11.1.37.保密原则37.1磋商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7.2政府采购磋商小组应当遵守磋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磋商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37.3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1.2.38.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9.政策优惠条件及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实施意见,政府采购项目的40.政策优惠条件及要求如下:根据财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文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141号)及财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书》(财库【2014】6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实施意见,政府采购项目的政策优惠条件及要求如下。40.1、关于小微企业(投标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产品参与投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文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141号)及财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书》(财库【2014】68号)的要求,对于非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有小型或微型企业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产品的价格给予4%的扣除。(对于同时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政策优惠的小型、微型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0.2、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40.2.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网站发布),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网站发布),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单价给予1%的扣除(同时属于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单价只能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0.2.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0.2.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0.2.4、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3.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和程序一、评审原则1.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完成。评审基本原则:评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地**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2.本次评审是以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承诺文件和最终报价为依据,按公正、科学、客观、平等竞争的要求,推荐技术先进、报价合理、经验丰富、信誉良好、售后服务好、及综合实力强的成交供应商。3.参加磋商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确保竞争性磋商工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预磋商小组的正常工作。4.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评审流程如下:1.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了解本次招标的范围和需求,熟悉评标方法;2.磋商响应文件初步评审进入评审程序后,磋商小组先对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磋商小组将根据评审办法的规定和附表1的内容,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若出现以下情况,则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不满足采购需求而不能通过初步审查:1.磋商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2.超出经营范围报价的;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4.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检查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未能补充齐全的;5.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初步审查,检查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内容不齐全、不能证明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任务、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的;6.报价过低,明显不合理,采购人认为无法保障质量而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的;7.主要技术规格和参数不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以及商务有重大负偏离的;8.磋商小组认为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的;9.没有按时作最终报价或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无法接受的;10.违反国家和地**府采购法律法规的;11.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初步评审采用“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符合要求的才能通过初步评审。3.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5.综合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标准详见附表)6.推荐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7.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三家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报价也相同的,以评审后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由评审后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供应商进行二轮抽签的方式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第一轮抽签先确定第二轮的抽签顺序,第二轮抽签确定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抽到“1号签”的为优先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三、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性12.接受报价后,直至成交供应商与买方签订合同后止,凡与磋商、审查、澄清、评价、比较、确定成交人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13.从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到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止,供应商不得与参加磋商、评审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磋商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成交供应商方面向参与磋商评审的有关人员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四、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采购人保留在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竞争性磋商无效或拒绝所有磋商响应文件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14.变更技术方案的权利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变更技术方案或采购数量,但不超过原合同预算金额的百分之十,如果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变更要求调整方案或价格后未能获得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附表:附表1、资格性审查表项目名称: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DJSHN-GC-2024021序号审查项目评议内容(无效投标认定条件)供应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3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及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4其他承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5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换发新证的相应资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要求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注册证书、无在建承诺函加盖公章】6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供应商须提供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登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完成《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并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派驻的项目班子人员信息,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提供诚信档案手册复印件加盖公章)7网站截图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查询结果以现场查询为准】;8承诺函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9现场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最低人员配备①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注册证书、无在建承诺函加盖公章】;②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具备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工程师【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③施工员1人: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电子培训合格证【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④安全员1人: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⑤质量员1人: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电子培训合格证【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⑥资料员(可兼任)1人: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电子培训合格证【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以上关键岗位人员需提供2023年9月至今连续6个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10劳动力声明函根据琼发改投资〔2020〕302号文规定,所有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时,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若中标本项目,新招劳动力优先考虑贫困劳动力,且贫困劳动力不低于新招录人员数量的“10%”的承诺【提供声明函加盖本单位公章】;11诚信要求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暂停;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或严重违约事件【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结 论备注:资格审查内容中的每一项均为必需条件,请各磋商供应商仔细对照,如有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均会导致资格预审不合格,请认真对待。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3.1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DJSHN-GC-2024021序号审查项目评议内容(无效投标认定条件)供应商1供应商21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是否符合磋商的样式和签署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2报价项目完整性,报价唯一性是否对本项目内所有的内容进行响应,漏报其响应将被拒绝;报价是否唯一 3投标保证金(不作要求)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5合同履行期限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6其它是否有其它无效投标认定条件结 论 备注:1、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表”对响应文件符合性进行评审。2、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3、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4、符合性审查的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5、初步评审要求的供应商至少达到三家或以上,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程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3.23.3.附表3、商务技术评分细则表项目名称: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DJSHN-GC-2024021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满分技术部分(40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比较赋分:A.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总体安排合理,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方案可靠、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得8分。B.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总体安排较合理,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方案基本可行得6分。C.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总体安排不合理,对施工难点无建议,方案不可行得4分。D.不提供者不得分。8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赋分:A.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得8分;B.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要,操作性不强得6分;C.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不合理得4分;D.不提供者不得分。8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赋分:A.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详细、具体的防护措施,方案先进、可行得8分。B.有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够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方案基本可行得6分。C.缺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缺少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得4分。D.不提供者不得分。8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赋分:A.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得8分;B.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要,操作性不强得6分;C.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不合理得4分;D.不提供者不得分。8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行比较赋分:A.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得8分;B.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要,操作性不强得6分;C.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不合理得4分;D.不提供者不得分。8分商务部分(30分)2关键岗位人员1、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3分,高级职称得5分,本项满分5分。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3分,高级职称得5分,本项满分5分。证明材料:以上岗位人员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相应证书及2023年9月至今连续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10分3类似项目业绩供应商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每个得4分,本项满分20分。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基本服务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分价格部分(30分)4投标报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后磋商报价为基准价,其磋商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30分5评比总得分(100分)100分4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7.(GF—2017—0201)891011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314.【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实际签订为准】15.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项目经理3六、合同文件构成3七、承诺4九、签订时间4十、签订地点4十一、补充协议4十三、合同份数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1.一般约定51.1词语定义与解释51.2语言文字111.3法律111.4标准和规范11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1.7联络141.8严禁贿赂151.9化石、文物151.10交通运输151.11知识产权171.12保密18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2.发包人192.1许可或批准192.2发包人代表192.3发包人人员20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12.6支付合同价款222.7组织竣工验收22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23.承包人22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23.2项目经理243.3承包人人员253.4承包人现场查勘273.5分包27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83.7履约担保293.8联合体294.监理人30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4.2监理人员304.3监理人的指示304.4商定或确定315.工程质量325.1质量要求325.2质量保证措施325.3隐蔽工程检查34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55.5质量争议检测35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6.1安全文明施工366.2职业健康406.3环境保护417.工期和进度427.1施工组织设计427.2施工进度计划437.3开工437.4测量放线447.5工期延误457.6不利物质条件46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67.8暂停施工477.9提前竣工498.材料与设备50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0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0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1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8.6样品52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4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5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59.试验与检验56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69.2取样56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79.4现场工艺试验5710.变更5810.1变更的范围5810.2变更权5810.3变更程序5810.4变更估价59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0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110.7暂估价6110.8暂列金额6310.9计日工6311.价格调整64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4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8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812.1合同价格形式6812.2预付款6912.3计量7012.4工程进度款支付7212.5支付账户7213.验收和工程试车74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413.2竣工验收7513.3工程试车78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7913.5施工期运行8013.6竣工退场8014.竣工结算8114.1竣工结算申请8114.2竣工结算审核8214.3甩项竣工协议8314.4最终结清8315.缺陷责任与保修8415.1工程保修的原则8415.2缺陷责任期8415.3质量保证金8615.4保修8716.违约8916.1发包人违约8916.2承包人违约91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417.不可抗力9417.1不可抗力的确认9417.2不可抗力的通知94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5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618.保险9618.1工程保险9618.2工伤保险9718.3其他保险9718.4持续保险9718.5保险凭证97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818.7通知义务9819.索赔9819.1承包人的索赔98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9919.3发包人的索赔100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0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0020.争议解决10120.1和解10120.2调解10120.3争议评审10120.4仲裁或诉讼102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1.一般约定1042.发包人1083.承包人1094.监理人1135.工程质量114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7.工期和进度1158.材料与设备1179.试验与检验11810.变更11811.价格调整119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314.竣工结算124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16.违约12717.不可抗力12918.保险12920.争议解决130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16.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6.0.1.1.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公租楼电梯内墙瓷砖脱落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位于海口市。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5.工程内容:主要施工内容为部分外墙涂料和块料拆除及恢复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施工图7.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0.1.2.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16.0.1.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含扬尘污染防治费/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16.0.1.4.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16.0.1.5.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6.0.1.6.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16.0.1.7.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16.0.1.8.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海口市美兰区签订。16.0.1.9.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6.0.1.10.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570228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16.0.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6.0.2.1.1.一般约定16.0.2.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6.0.2.1.2.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6.0.2.1.3.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6.0.2.1.4.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6.0.2.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0.2.1.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0.2.1.7.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6.0.2.1.8.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6.0.2.1.9.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0.2.1.10.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6.0.2.1.11.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6.0.2.1.12.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6.0.2.1.13.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16.0.2.2.2.发包人16.0.2.2.1.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0.2.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16.0.2.2.3.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16.0.2.2.4.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6.0.2.2.5.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0.2.2.6.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16.0.2.2.7.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6.0.2.2.8.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16.0.2.3.3.承包人16.0.2.3.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5.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6.0.2.3.2.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16.0.2.3.3.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0.2.3.4.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的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6.0.2.3.5.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16.0.2.3.6.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6.0.2.3.7.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0.2.3.8.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16.0.2.4.4.监理人16.0.2.4.1.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0.2.4.2.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16.0.2.4.3.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6.0.2.4.4.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作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16.0.2.5.5.工程质量16.0.2.5.1.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6.0.2.5.2.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6.0.2.5.3.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16.0.2.5.4.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0.2.5.5.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16.0.2.6.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6.0.2.6.1.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6.0.2.6.2.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16.0.2.6.3.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6.0.2.7.7.工期和进度16.0.2.7.1.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16.0.2.7.2.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6.0.2.7.3.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6.0.2.7.4.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16.0.2.7.5.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6.0.2.7.6.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6.0.2.7.7.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6.0.2.7.8.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16.0.2.7.9.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16.0.2.8.8.材料与设备16.0.2.8.1.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16.0.2.8.2.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16.0.2.8.3.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6.0.2.8.4.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明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6.0.2.8.5.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0.2.8.6.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16.0.2.8.7.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16.0.2.8.8.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6.0.2.8.9.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16.0.2.9.9.试验与检验16.0.2.9.1.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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