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 遗产监测中心建设、档案中心提升项目 软件集成实施服务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变更公告(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2024)



更正公告

西夏陵遗产监测中心建设、档案中心提升项目更正事项公告(一次)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西夏陵遗产监测中心建设、档案中心提升项目

品目
软件集成实施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人
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

行政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西夏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5月09日 16:43

首次公告日期
2024-04-29
更正日期
2024-05-09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姚丽

项目联系电话
0951-7668595

采购人
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

采购人地址
银川市西夏区西夏王陵东侧

采购人联系方式
0951-5668970

代理机构名称
宁夏润邦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街与银湖巷向北20米院内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51-7668595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宁润政采[2024]-059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西夏陵遗产监测中心建设、档案中心提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4-04-2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本项目二标段原磋商文件中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7项“本项目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2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1人”,现变更为“本项目磋商小组由7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5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2人”,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024-05-09
三、其他补充事宜         注:请各供应商在开标前随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磋商公告或更正(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西夏王陵东侧
        联系方式:0951-56689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宁夏润邦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街与银湖巷向北20米院内
        联系方式:0951-7668595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薛虹
        电话:0951-5668970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姚丽
        电话:0951-7668595
五、附件
招标文件 *:

文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代理机构: 宁夏润邦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5-09

西夏陵遗产监测中心建设、档案中心提升项目(项目名称)服务类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宁夏润邦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04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磋商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4NCZ(YC)0013172.项目名称:西夏陵遗产监测中心建设、档案中心提升项目3.项目编号:D6401-20240429000001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元):153750006.最高限价(如有):一标段:15000000元;二标段375000元;7.采购需求:序号:1;标的名称:软件集成实施服务;服务内容:西夏陵遗产监测中心建设、档案中心提升项目一标段;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210日历天;序号:2;标的名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服务内容:西夏陵遗产监测中心建设、档案中心提升项目二标段;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完成验收止;8.合同履行期限:一标段:合同签订后210日历天;二标段;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完成验收止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a《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b《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c《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d《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e《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a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b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c投标人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评审当天代理机构查询的信用记录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d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1)本项目一标段供应商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二标段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2)本项目一二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4-04-29至2024-05-09(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式:电子下载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5-1110:00(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参加磋商供应商,进入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CA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2)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进入管理,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办理CA锁业务及CA锁升级更新等事宜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4008600271按1键咨询;(3)参加磋商供应商如出现疑问,请拨打电话:4009980000进行咨询;(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响应文件的磋商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5)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须使用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版)专用工具查看磋商文件、编制生成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在交易系统中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并在开标当天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持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操作导致投标失败的,后果自行承担;(6)本项目为见面开标,参加磋商供应商在磋商当天须自行携带电脑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时等待通知,以便进行二轮报价。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报价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二轮报价。注:请各供应商在开标前随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磋商公告或更正(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联系人:薛虹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西夏王陵东侧联系方式:0951-566897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宁夏润邦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姚丽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街与银湖巷交叉口向北20米联系方式:0951-7668595代理机构:宁夏润邦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024-04-2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西夏陵遗产监测中心建设、档案中心提升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完成验收止2采购人: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联系人:薛虹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西夏王陵东侧电话:0951-56689703采购代理机构:宁夏润邦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街与银湖巷交叉口向北20米项目负责人:姚丽电话:0951-7668595邮箱:/4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3)投标人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评审当天代理机构查询的信用记录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4)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1)本项目二标段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2)本项目一二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5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6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7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8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如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填写)9项目预算金额:15375000元;最高限价:二标段375000元(如有)10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三)供应商未对本项目提供过有关服务的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我单位没有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四)供应商对本项目报价的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我单位首轮报价为,未超过本项目预算价(最高限价)。我公司所报的最终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我公司响应文件中无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若我单位以上声明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五)供应商对本项目响应文件附加条件的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我单位响应文件中附加条件如下:1、2、3、...若我单位以上声明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1:响应文件中无附加条件的无须填写。注2:供应商应谨慎在响应文件中提出附加条件,如提出的附加条件采购人无法接受,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六)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符合性审查内容注:本模块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未提供即认定为无效响应)的条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残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适用对象范围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对象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同时满足《通知》列的五项条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宁残联发[2017]100号)的认定标准。二、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具体内容(一)执行最高价格扣除。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其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二)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金额的1%。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腹约保证金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投标、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三)压缩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优化合同付款期限。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采购人应当在货物、工程或服务交付之日起2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5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五)建设优先采购专栏。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上超市”平台,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参与项目投标、网上超市简易竞价采购活动时,价格扣除与优先采购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三、相关工作要求各市、县(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各县(区)残联在申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的单位及产品时要严格按标准条件进行筛选,并填写《宁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产品申报单》(附件2)报市级残联审核、自治区残联备案,每年年底组织对产品专栏的所有单位和产品进行复审。各市级残联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情况报自治区残联。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12月4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遗产 遗产监测中心建设、档案中心提升项目 软件集成实施服务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