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债权人会议招标变更公告(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2024)



(2024)苏0481破32号关于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截止期限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的变更通知书

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截止期限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的变更通知书
(2024)新旺破管字第003号
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
经卜小琴申请,溧阳法院于2024年5月8日决定将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溧阳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并于2024年5月31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范雪莹、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姜为群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2024年6月24日,溧阳法院作出(2024)苏048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卜小琴对被申请人新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溧阳法院作出(2024)苏0481破申18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旺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陈刚为管理人负责人。2024年7月24日,溧阳法院作出(2024)苏0481破32号裁定书,裁定自2024年7月24日起对新旺公司进行重整。
2024年7月29日,溧阳法院作出(2024)苏0481破32号之一公告,将债权人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至2024年10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溧阳法院B楼第三十六审判庭召开。
特此通知。
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1.(2024)苏0481破32号裁定书;
2.(2024)苏0481破32号之一公告。
 

附件

关于新旺公司债权申报截止期限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的变更通知书-20240802.pdf
(2024)苏0481破32号之一公告-新旺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延期.pdf

(2024)苏0481破32号民事裁定书-新旺重整裁定.pdf

4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截止期限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的变更通知书(2024)新旺破管字第003号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经卜小琴申请,溧阳法院于2024年5月8日决定将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溧阳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并于2024年5月31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范雪莹、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姜为群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2024年6月24日,溧阳法院作出(2024)苏048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卜小琴对被申请人新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7请。同日,溧阳法院作出(2024)苏0481破申18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旺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陈刚为管理人负责人。2024年7月24日,溧阳法院作出(2024)苏0481破32号裁定书,裁定自2024年7月24日起对新旺公司进行重整。2024年7月29日,溧阳法院作出(2024)苏0481破32号之一公告,将债权人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至2024年10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溧阳法院B楼第三十六审判庭召开。第1页共2页特此通知。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附:1.(2024)苏0481破32号裁定书;2.(2024)苏0481破32号之一公告。7第2页/共2页1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告(2024)苏0481破32号之一2024年6月24日,本院根据卜小琴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指定陈刚为管理人负责人。鉴于本院已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对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原定于2024年8月15日前申报债权及2024年8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B楼第三十六审判庭召开的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现确定债权申报日期于2024年9月30日截止,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0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B楼第三十六审判庭召开。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11.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0481破32号申请人:唐小连,男,1962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8084839,住溧阳市上兴镇东塘村委章村23号。申请人:刘俊,女,1968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01063246,住溧阳市天目湖镇联谊村委东庄村13号。申请人:王春花,女,1968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0615784X,住溧阳市荷花新村三区1幢3号。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庆翔,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444680X4,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前马工业集中园区。代表人: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陈刚。委托代理人:黄梁策,管理人工作人员。2024年6月24日,本院根据卜小琴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7月14日,·.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唐小连(持股比例23.81%)、刘俊(持股比例18.1%)、王春花(持股比例14.28%)以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有行业紧缺的资质,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为由申请对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经溧阳市行政审批局核准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混凝土制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及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销售,混凝土专用设备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具有予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排污登记凭证等。目前相关的破产清算工作正在进行中,现尚未裁定宣告破产。重整听证过程中,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表示:同意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截止听证时,已有人向其咨询相关重整事宜。本院认为,重整程序主要适用于因暂停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但有可能通过重整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被申请人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经营渠道,具备重整价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3自2024年7月24日起对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王王玉燕审判员薛文华审判员周俊华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虞蝶7POSTINGSTAMP4司H声DELIVERYSTAMP投递日截E精。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球邮政特快专递WORLDWIDEEXPRESSMAILSERVICE收寄局收寄日期2024年07月44日D时H105289166097ORIGINALOFFICE0ACCEPTEDDATE寄件人单位名称:客户代码:澡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罗湾路388号联系电话:87116601陈刚移动电话:13358188615住宅电话:办公电话:单位名称案号(2024)苏048)破32号重整裁定书COMPANYNAME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ADDRESS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1号16楼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POSTALCODE31300案号(2024)苏048)破32号重整裁定书重量(千克)0.1资费(元)EMS微信自助平台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周华证件名称口身份证口其他交寄人签名(必填):周俊华经办人签名:“法院专递”邮件未妥投及退件原因证件号码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口中国邮政□配偶口父母口成年子女口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口⑤收件地址长期无人/在外口可收件人拒收口口⑤口收件人拒收口口口口兄弟姐妹□收发室口法定代表人收收件地址欠详/有误/已搬迁口口口收件人要求改地址CHINAPOST口口口无联系电话/电话有误/停机口前台□其他件口口收件单位盖章收件人要求自取但长时间不取口口口收件单位盖章其他人口口口存经手人签章:邮件收到日期:主管人员签章:年月日时投递员签名:1052891606097提示:本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如实填写,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11183电话本单仪限寄递法院专递邮件时使用,请用力填写!微信号查询公众号:ems-cnp服务电话:n.cn111831.收件人本人签收的,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签名并填写证件号码。2.收件人是单位的,签收人签收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签名并填制造单位: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数量:100万生产日期:2024年03月制造单位: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写证件号码,同时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数量:100万3.代收人签收的,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签名并填写证件号码,同生产日期:2024年03月时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仅限同住成年家属)。4.投递成功需及时将回执返回,投递未成功需在详情单上标注原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债权人会议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江苏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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