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材料及耗材招标变更公告(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2024)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中医康复学科实验材料及耗材采购项目二标段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号:YXGC-202408-867-2-CLL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中医康复学科实验材料及耗材采购项目二标段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9月30日09:00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项:投标保证金”中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
现变更为: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支行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0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
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1643号
联系方式:蔺杰,0431-899120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亿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经济开发区东方广场万豪东方写字楼1502室
联系方式:鞠德芳,0431-80549177

【发布版】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中医康复学科实验材料及耗材采购项目二标段.doc

来源:
初审:鞠德芳
复审:鞠德芳
终审:鞠德芳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中医康复学科实验材料及耗材采购项目二标段招标文件项目招标编号:YXGC-202408-867-2-CLL招标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亿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二四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资格后审)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第三章合同条款21第四章采购需求22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25第六章资格审查文件36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打分法)51第1章招标公告(资格后审)招标编号:YXGC-202408-867-2-CLL项目概况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中医康复学科实验材料及耗材采购项目二标段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投标人系统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22日10时00分整(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1、项目基本情况1.1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3132号;1.2项目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中医康复学科实验材料及耗材采购项目二标段;1.3标段预算总金额:81000元;1.4采购需求:为中医康复学科各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提供实验用材料:Phospho-PI3Kp85alphaAntibody,Bcl-2Antibody,Nrf2AntibodyKeap1Antibody等试剂耗材;1.5供货时间:常用普通试剂、耗材24小时内备货,特殊试剂7天内能完成备货,并能根据指定时间完成送货;1.6合同履约地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1.7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1.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3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2.4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2.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为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8本项目不允许兼投兼中。三、获取招标文件3.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9月30日09时00分至2024年10月11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自行登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标处理。3.2CA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人注册,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3.3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2日10时00分整(北京时间)。3.4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4.1时间(同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2日10时00分整(北京时间);4.2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四楼开标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7.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1643号联系方式:蔺杰,0431-89912016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亿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开发区东方广场万豪东方写字楼1502室联系方式:鞠德芳,0431-80549177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鞠德芳电话:0431-805491778.请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8.1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8.2请各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内容,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变更,均在网站发布,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更,以开标区LED屏幕为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名 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1643号联 系 人:蔺杰联系电话:0431-899120162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亿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经济开发区东方广场万豪东方写字楼1502室联 系 人:鞠德芳联系电话:0431-805491773项目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中医康复学科实验材料及耗材采购项目二标段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出资比例100%6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8采购需求为中医康复学科各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提供实验用材料:Phospho-PI3K p85 alpha Antibody,Bcl-2 Antibody,Nrf2 AntibodyKeap1 Antibody等试剂耗材;9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10服务要求优质服务;1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4、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为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3踏勘现场不组织14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5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形式:将PDF版投标疑问发送到吉林省亿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317014345@qq.com),并同时拨打代理机构电话与代理机构取得联系进行确认。16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形式:PDF扫描件形式,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7分包不允许18偏离不允许负偏离19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0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形式:PDF扫描件形式,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2日10时00分整(北京时间)2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文件24小时内以PDF扫描件形式给予确认(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同时拨打代理机构电话与代理机构取得联系进行确认。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澄清文件24小时内以PDF扫描件形式给予确认(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同时拨打代理机构电话与代理机构取得联系进行确认。24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5)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黑名单查询记录;(提供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6)第四章采购需求及第七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材料。说明:以上提示的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楚、清晰后再装订进投标文件中。25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60天。26投标保证金按照长春市财政局文件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要求,对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免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加盖鲜章的“信用中国”网站网页截图,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需按以下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600元。投标人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8113601013500227552 转入单位名称:吉林省亿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支行联 系 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431-80549177;到账为准。※注: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未能到帐,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投标人将汇款凭证或截图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发到采购代理公司邮箱317014345@qq.com内。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凭保证金收据原件、银行汇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招标公司办理退还手续。未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凭保证金收据原件、银行汇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招标公司办理退还手续。27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28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1年至今)29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1年至今)30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1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加盖骑缝章(具有防伪编码的公章),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具有防伪编码的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4)所有要求法人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法人章(鲜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5)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32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3套。提交U盘(电子版投标文件须与纸质版文件相一致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电子版全部以WORD及PDF扫描格式各一份存储,且须单独密封并提交,且包封上须注明项目名称和公司名称)。33装订要求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分别装订成册;要编制目录及连续页码且目录详细编制评标办法中每一项的评标索引,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便于保管和利用,采用胶装装订方式。2、投标文件书脊上应明确标注投标人名称、所投项目名称及文件册数(即共几册第几册)。34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采购人:地址:投标单位名称:地址:在 (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35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 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四楼开标室。收件人:吉林省亿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2日10时00分整(北京时间)36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37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10月22日10时00分整(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四楼开标室。3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业主代表1人;社会专家4人;评标社会专家确定方式:社会专家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9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40履约保证金不缴纳。41付款方式收到验货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金额100%4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标段预算金额:81000元;投标报价禁止超过此预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按废标处理。4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4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45其他补充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标书内提供法人签字且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最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为准,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总则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2.定义:2.1“采购人”指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2.2“采购代理机构”指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2.3“招标内容”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3.1详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上各款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如有非中文资料应同时翻译成中文,否则无效,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费用。6.招标文件:6.1招标文件的构成: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第六章资格审查第七章评标办法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将按废标处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风险。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招标方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答复文件。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对收到的供应商书面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7.2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向潜在投标人发出。7.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7.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并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8.投标文件构成:8.1投标人应提交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8.2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9.投标文件的编制9.1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9.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投标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制目录及页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格式制作。9.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9.5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或邮寄方式等非现场提交的投标文件。10.投标报价10.1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应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将按废标处理。10.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有效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所报价格应包含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供货、制作、拼装、检验、税金、运费、安装费、保险费、调试验收等全部费用且均由供应商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验收合格并交付等的全部价格。10.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报价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文件予以拒绝。10.4供应商应在填写详细报价表时注明各项单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报价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11.投标保证金11.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标明的代理机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提交,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代理机构帐户,并必须携带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进帐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财务章)或招标人开出的收据参加开标会。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11.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1.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1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署合同,并按第22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11.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a.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照本须知第2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2.投标有效期12.1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60天。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附响应投标有效期的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12.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13.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3.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格式进行编写,并在文件中填写目录与页码,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承诺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13.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承诺函、采购需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承诺,由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签字及盖章并加盖投标人鲜章。13.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打印,加盖骑缝公章、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开标一览表由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否则为无效投标。13.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应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套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13.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A4纸幅),并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按废标处理。1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4.3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14.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投标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胶装密封,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15.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15.3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15.4首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办理。16.开标16.1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16.2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16.3开标时,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16.4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16.5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16.6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16.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16.7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的;(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16.8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1)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首次招标废标后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处理。17.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18.评标18.1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候选人。18.2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应予废标。18.3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18.4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18.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8.4.2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8.5对投标文件报价部分进行审查:18.5.1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18.6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8.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8.8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18.9澄清: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19.首次招标因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而废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需要直接变更方式采购,经采购人代表现场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评标监督人员同意,可以在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并按下述规定办理:(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有两家合格投标供应商,可以直接变更为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向两家供应商询价采购。(2)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由两家合格投标供应商,原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的,应当直接变更为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原采购方式为询价的,应当直接变更为两家供应商询价采购。(3)只有1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只有1家合格供应商的,不得直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废标后向采购办申请批准。(4)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当当场由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和相关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共同签署《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和评标纪要(评标报告)送采购办备案。(5)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申明。20.评标方法和标准20.1评标委员会将只对初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排序。20.2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标准评定预中标人:按评审后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及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本项目不接受任何额外捐赠。21.签订合同21.1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1.3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21.4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21.5(1)本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将验收报告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如需要),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呈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2.履约保证金: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3.保密和披露23.1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23.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4.数量变更: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部分变更数量和服务内容。第三章合同条款(具体以实际签订为准)第四章采购需求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中医康复学科实验材料采购明细第二标段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备注1PI3K p85 alpha Antibody(50ul)4支2pan-AKT1/2/3 Antibody(50ul)4支3胰蛋白酶(100g)6瓶4PAGE凝胶快速制备试剂盒12.5%8盒5PAGE凝胶快速制备试剂盒10%8盒6PVDF转移膜(0.22)1盒7无蛋白封闭液(500ml)2盒8枪头(10ul)14包9枪头(200ul)2包10枪头(1000ul)2包11磷酸酶抑制剂(1ml)1盒12Tris-base(500g)2瓶13定性滤纸(12.5*12.5)1盒14Phospho-PI3K p85 alpha Antibody(50ul)4支15Nrf2 Antibody(50ul)4支16Bcl-2 Antibody(50ul)4支17Keap1 Antibody(50ul)4支18培养皿(60mm)50个19培养皿(100mm)100个20甘氨酸(500g)2瓶21细胞培养板(96孔)50块22cetyl-FOXO1A Antibody(100ul)4支23p53 Antibody(50ul)4支24脱脂奶粉(50g)1瓶25氯化钠(500g)1瓶26氯化钾(500g)1瓶27吐温20(500ml)1瓶28ECL化学发光底物试剂盒(2*500ml)2盒29锡纸(20M)2盒30离心管(10ml)100包31离心管(1.5ml)100包32试管(14ml)5包33血清(500ml)1瓶34RAB1A Polyclonal antibody(100ul)1支35DMSO培养基(100ml)2瓶36Human R-Spondin-1(20ug)1支37离心管(15ml)1箱38SFXN1 Polyclonal antibody(100ul)1支39HUVEC 完全培养基(500ml)1瓶40ELF2 Polyclonal antibody(100ul)1支41CYP11A1 Polyclonal antibody(100ul)1支42离心管(50ml)1箱43吸头(200ul)10袋44OLIG2 Polyclonal antibody(100ul)1支45吸头(1000ul)10袋46乳胶手套(中号)1箱47乳胶手套(大号)1箱要求:配送及时,能够按照医院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供应商应在每次配送货物时携带字迹清晰的随货同行单和发票。如遇到医院紧急情况,供应商应能够及时响应临床科室要求,及时加送货物。同时保证送至我院的实验材料有效期在半年以上。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特别声明: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分数提交投标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3、投标人应编制评标办法中每一项的详细目录及页码。4、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格式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根据你方(项目名称)的招标编号为(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的招标文件,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投标人的名称),按照你方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人须知》要求的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投标报价为元。2.如果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合同履行期限承诺如下:。3.我方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6.我们对招标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7.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8.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9.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格式二、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年月日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总体报价)(元)投标保证金(有/无)合同履行期限备注投标要求:1.投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2.本表为开标时唱标使用,除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外,还应单独用小信封密封,与投标文件一同送达。3.“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详细报价表项目名称:序号货物/服务名称品牌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23。。。合计注:详细报价表中的总价须与响应函及响应一览表中响应总价格一致。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格式三、技术规范偏离表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偏离情况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格式四、投标保证金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并附有人民币元做为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意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附:1.投标人的保证金转账凭证或投标保函、信用截图等复印件;2.投标人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格式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投标人名称)公司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的投标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格式七、优惠条件、服务承诺(格式自拟)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格式八、售后服务体系招标人名称:我公司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的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投标被评定为中标,我公司对于中标货物,除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拟。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格式九、政府采购诚信承诺招标人名称:我公司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的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郑重承诺如下:一、诚信报价,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以及业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转借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报价,不弄虚作假;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报价人相互串通,不排挤其他报价人,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向磋商小组、采购人提供利益以牟取成交。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报价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等处罚,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六章资格审查文件(一)投标人基本情况(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有效签署)文字描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经营规模、服务理念、技术力量、销售业绩、产品获奖情况等。注:后附企业营业执照、信用证明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开户情况开户银行银行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联系人及职务:开户银行传真:电传:2、近年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单位:元)近 三 年财务状况(单位:元)近 三 年财务状况(单位:元)2021202220231总资产2.流动资产3总负债4.流动负债5.税前利润6.税后利润7.固定资产8.净资产总值后附资格条件承诺函。资格条件承诺函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三)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序号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页码……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承担的工作产品质量项目描述备注注:1、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2、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否则评标不予以计分。(四)拟配备的人员汇总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证书名称级别证号备注(5)技术方案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投标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投标单位名称)在参与(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一、依法参与招标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二、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三、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不与其它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不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六、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十)监狱企业声明函(格式自拟)(十一)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序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价格序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单价数量小计123…合计说明:1、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2、如所投产品为环保产品,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2)节能产品明细表序号产品名称制造商品牌产品型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价格序号产品名称制造商品牌产品型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单价数量小计123…合计说明:1、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2、如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序号产品名称制造商品牌产品型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序号产品名称制造商品牌产品型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123…说明:1、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2、本表中所报产品型号、节字标志认证证书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打分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监督人代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与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评委会成员中推举1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2、评标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步骤。1、初步评审。评委会全体成员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其初步评审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进行下一步详细评审: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经审核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本国产品。在招标文件中未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投标无效。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1.2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且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同型号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参照2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同型号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初步评审因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的不同投标供应商按一家计算而导致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2、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打分法,评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打分。并向招标人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综合得分相等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三、评标报告1.评标工作结束时,评委会将本项目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各评委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初步评审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及签署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有效的营业执照。2.1.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2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黑名单查询记录;(提供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内容。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60天(日历天)。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已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采购预算标段预算金额(最高限价):81000元;投标报价禁止超过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超过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按废标处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要求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注:1、合格打“√”,不合格打“×”,最终结论写“合格/不合格”。2、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评审条件的,视为未通过资格审查,将不再进入后续评标。本表由全体评委在共同商议的基础上给出结论,评委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全体评委签名:日期:年月日详细评审评分标准序号评分项目基准分值评分标准1价格因素分(30分)30分有效报价: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项目的报价为完整、合理且不高于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评分基准价/投标报价)×30。2商务因素分( 15分)4分类似业绩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具有同类产品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4分,没有不得分。(标书内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商务因素分( 15分)5分投标文件编制根据投标文件制作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综合评价:投标文件装订牢固(左侧胶装)、目录清楚、逐页编码、页码准确的、内容清晰有序,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内容,优得4-5分;良得2-3分;一般得0-1分。2商务因素分( 15分)6分优惠条件对本项目提出有实质性的优惠条件,且采购人可接受的,有一条加2分,满分6分。2技术因素分( 45分)15分供货实施方案(15分)1、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供合理的供货期限方案,方案措施全面,有针对性,对供货期有保证,能够保证供货进度,方案可行并满足以上所有要求得15分;2、提供合理的供货期限方案,方案措施全面,但没有针对性,对供货期没有保证,不能够保证供货进度,方案可行得11分;3、提供合理的供货期限方案,方案措施不全面,没有针对性,对供货期没有保证,不能够保证供货进度,但方案可行得7分;4、方案内容有明显缺失,未能结合企业自身条件编写得3分;5、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2技术因素分( 45分)10分质量保障方案 (10分)1.有具体完整的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风险识别及应对方案、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案,条理清晰合理、切合实际得10分;2.有完整的质量保证措施,对项目的风险、质量管理等有方案,条理清晰合理、切合实际得7分;3.有质量保证措施,对项目的风险、质量管理等方案有基本内容对应得3分;4.无此部分描述不得分。2技术因素分( 45分)10分运输方案(10分)1、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供的运输方案,要求运输过程阐述详细并有计划性,供货过程可控,安全性和周全性、合理,并能解决各项运输突发问题,满足以上所有要求得10分。2、提供的运输方案,要求运输过程阐述详细但计划性、供货过程不可控,安全性和周全性合理,但未能解决各项运输突发问题得7分。3、方案内容有明显欠缺、未按照本项目情况进行编写得5分.4、未结合自身情况或方案所阐述措施不完整的得3分;5、方案与本项目关联程度较低或出现与本项目无关内容的得1分;6、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2技术因素分( 45分)10分应急方案 (10分)1、货物运输过程中应急方案全面、精准,应急措施细致有效,保证按时供货得5分;措施方案较全面、较科学合理,较有针对性得3分;方案较差,不具有针对性得1分;无此部分描述不得分。 2、人员进校送货过程的应急方案全面、精准,应急措施细致有效得5分;措施方案较全面、较科学合理,较有针对性得3分;方案较差,不具有针对性得1分;无此部分描述不得分。3售后服务因素分(10分)10分售后服务体系1、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服务队伍健全,有专业技术人员跟随售后服务,能四小时电话响应,48小时到现场维修,方案可行合理满足以上所有要求得10分。2、有售后服务体系,服务队伍健全,有专业技术人员跟随售后服务,能八小时电话响应,48小时到现场维修,方案可行得7分。3、没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服务队伍不健全,没有专业技术人员跟随售后服务,能八小时电话响应,72小时到现场维修,但方案可执行得3分。4、方案与本项目关联程度较低或出现与本项目无关内容的得1分;5、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共计100分注:1、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评分细则只针对有效标书予以评分,分数保留两位小数。3、评分细则中涉及的证明材料均须真是有效。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文件规定,对小型企业、微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实验材料及耗材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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