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毒柜招标变更公告(苏州市公安局202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4-057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厨房设备)
首次公告日期:2024-10-2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1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核心或主要产品)设备工艺技术比较
工艺技术方案综合比较: 设备:1、J009移门工作台柜(无背) 2、K003智能烟罩 3、L001定制双门电加热饭车(竖盘) 4、M004双门热风循环消毒柜 5、T011四门保洁柜 工艺技术方案包括:①产品图纸;②产品的结构组成及总体布局(产品结构组成,总体详细技术图样及工作原理图);③产品的工艺及零部件选型(工艺技术、生产方法、工艺流程等方案及主要零部件选型分析说明); 每样设备产品图纸内容完整、结构布局设计合理、工艺技术方案全面完善、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2分; 每样设备产品图纸内容较完整、结构布局设计基本合理、工艺技术方案较为完善、有合理性的得1分; 本项共10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10
更正为:
(核心和主要产品)设备工艺技术比较
工艺技术方案综合比较: 设备:1、J009移门工作台柜(无背) 2、K003智能烟罩 3、L001定制双门电加热饭车(竖盘) 4、M004双门热风循环消毒柜 5、J012燃气单眼大锅灶(含锅) 工艺技术方案包括:①产品图纸或产品说明书;②产品的结构组成及总体布局(产品结构组成,总体详细技术图样及工作原理图);③产品的工艺及零部件选型(工艺技术、生产方法、工艺流程等方案及主要零部件选型分析说明); 每样设备产品图纸或产品说明书内容完整、结构布局设计合理、工艺技术方案全面完善、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2分; 每样设备产品图纸或产品说明书内容较完整、结构布局设计基本合理、工艺技术方案较为完善、有合理性的得1分; 本项共10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10
更正日期:2024-11-06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苏州市公安局
单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998号
联系人:莫理华
联系电话:651117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
联系人:孙工
联系电话:0512-698208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工
电话:0512-69820888
五、附件
(
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
无
JSZC-320500-JZCG-G2024-0572采购文件.doc
苏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4-0572采购单位:苏州市公安局项目名称: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厨房设备)项目类别:货物类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024年11月总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20第四章招标书33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39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46前附表序号名称内 容1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4-05722项目名称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厨房设备)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名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联系人: 孙工、夏工联系电话:69820888、698208814采购单位名称:苏州市公安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998号联系人:莫理华联系电话:0512-651161765标书组成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7投标有效期九十天(日历日)8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9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上传),逾期提交(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10开标时间开标地点2024年11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 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11评标时间评标地点2024年11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 12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13投标报价本位币人民币14履约保证金5%15中标通知书确定出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请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中标通知书。16导致废标因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7导致无效标因素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五)机器码检查中,出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情形的;(六)在综合评审打分中,各专家的综合评分汇总后,投标供应商除价格部分以外的其余评审因素平均分值低于60%的;(七)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第一章投标邀请函项目概况: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厨房设备)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4-05722.项目名称: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厨房设备)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柒拾万玖仟叁佰壹拾元整(¥2709310.00元)5.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柒拾万玖仟叁佰壹拾元整(¥2709310.00元)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并生效后25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等,免费质保期3年。7.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联合体及转包、分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地点:“苏采云”系统自行下载采购文件3.方式:(1)CA证书办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12-69820834。(2)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3)电子投标准备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成功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注册咨询:0512-69820854;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0512-69820854;智能客服:登录苏采云系统后,联系系统右下方智能客服图标进行咨询。4.售价:免费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3.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4.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5.线上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在平台首页点击“开标大厅”,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在今日项目列表,点击项目,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标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深入开展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告知函各政府采购供应商:欢迎贵公司参加苏州市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是江苏省、苏州市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服务举措。若贵公司经评审最终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合格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金融机构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82号)及苏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七、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苏州市公安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998号联系人:莫理华联系电话:0512-6511617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联系方式:69820888、6982088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工、夏工电话:69820888、6982088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和释义1.说明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词语释义2.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3投标人(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投标: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2.5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2.6甲方(采购人):指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7乙方(中标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8天:日历日。2.9时间:除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2.10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2.11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2.12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2.13服务:系指本次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投标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2.14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15实质性投标: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2.16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2.17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投标人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投标人代表4.1指授权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5.投标费用5.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5.2本次招标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6.联合投标及转包、分包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2本项目不接受转包、分包。6.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三、招标文件的说明7.招标文件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投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2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不是直接从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下载获得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用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8.3对于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投标人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自行查看项目的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9.勘察现场(不涉及此条的忽略)9.1根据自身投标需要,投标人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9.3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9.4投标人应在现场勘察时,熟悉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10.投标质疑10.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10.2本次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10.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质疑函范本下载网址详见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180305093615738.shtml。10.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凡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获取招标文件,请将合法获取招标文件的证明材料(即《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起递交,否则不予受理。10.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质疑联系人:质疑处理专岗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512-69820820现场递交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四楼大厅16号窗口邮寄收取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四楼4007室。四、投标文件说明11.提示与要求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投标,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1.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13.知识产权13.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4.投标文件的组成14.1投标文件14.1.1封面14.1.2开标一览表14.1.3公开分项报价14.1.4资格审查文件14.1.4.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14.1.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4.1.4.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格式见第三章);14.1.4.4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14.1.4.5合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法人应提供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投标人应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投标人如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14.1.4.6《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4.1.4.7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如有):14.1.5符合性审查文件14.1.5.1投标函(格式见第三章);14.1.5.2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规格、性能说明表(不得出现价格,格式见第三章);14.1.5.3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14.1.5.4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14.1.5.5关于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各类许可及资质的承诺函(格式见第三章);14.1.5.6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有);14.1.5.7其他有关符合性证明的文件(如有);14.1.6综合评审文件14.1.6.1本项目施工深化设计比较14.1.6.2本项目的交货工期保障计划方案比较14.1.6.3本项目产品安装、调试验收方案比较14.1.6.4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比较14.1.6.5售后服务方案及质保比较14.1.6.6(核心或主要产品)设备工艺技术比较14.1.6.7▲原材料检测报告14.1.6.8▲投标单位综合实力14.1.6.9▲延长质保期的承诺14.1.6.10▲类似项目业绩14.1.7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质、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注:(1)以上14.1.4.1-14.1.4.7为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材料,是作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投标人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2)以上14.1.5.1-14.1.5.7为符合性审查须提供的资料,投标人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3)“14.1.4-14.1.7”中不得出现投标总报价。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料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4)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目录一一对应,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相应模块。(5)开评标过程中如有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及时通过《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留存的手机号与供应商联系。请供应商确保该手机号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5.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15.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6.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1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应综合考量提供全部货物和服务所需的各项成本、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保险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16.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如为多标段项目,则上述提到的全部内容是指所投标段对应采购的全部内容)。16.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16.5投标文件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16.6最低的报价或最高的折扣率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7.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8.1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9.投标文件的制作、签署、上传19.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9.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19.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以系统收到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五、投标文件的递交、补充、修改和撤回20.投标文件的递交20.1投标人应当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0.2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与开标活动。(具体操作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21.投标截止时间21.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完成提交(上传)。逾期提交(上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21.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将按本须知规定的更正公告的方式对外发布。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21.3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份,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22.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在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22.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六、开标和评标23.开标23.1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线主持,邀请投标人在线参加。投标人应当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和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3.2开标时,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苏采云”系统在线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确认投标价格,如投标人未在线参加开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价格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3.3资格审查23.3.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视为无效投标。23.3.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23.3.2.1查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3.3.2.2查询渠道: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标委员会。23.3.2.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信用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归入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登录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23.3.4经查询,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后发现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其投标无效。24.评标委员会24.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24.1.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4.1.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24.1.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4.1.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24.1.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4.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4.2.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4.2.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4.2.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24.2.4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评标方法和标准;(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24.2.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24.2.6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25.评标内容的保密25.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26.对投标文件初审26.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拒绝:26.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制作的;26.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26.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26.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26.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26.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26.1.7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26.1.8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26.2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6.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6.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或低于预算价的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6.5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打分过程中不应当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若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主观分打分上和评标委员会总的平均分相比有明显畸高或畸低情形(偏离度达到±30%)的,需要现场由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本人的打分做出情况说明。26.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27.投标的澄清27.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7.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其单位电子公章。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线上澄清:评标委员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投标人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投标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此处规定时间的计算以系统中的倒计时间为准,供应商应随时保持系统在线,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澄清确认资料的,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8.投标无效28.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五)机器码检查中,出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情形的;(六)在综合评审打分中,各专家的综合评分汇总后,投标供应商除价格部分以外的其余评审因素平均分值低于60%的;(七)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8.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29.废标29.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29.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9.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9.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8.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2废标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30.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30.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抽签确定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30.2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七、授予合同31.中标单位的确认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采购人的委托向采购人推荐中标人。3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各投标人如对中标公告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期届满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质疑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在此期限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代理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32.合同授予标准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投标招标文件要求且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33.中标通知书33.1确定出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请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中标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中标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3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4.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34.合同的签订34.1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文件精神,采购人与中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4.2采购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4.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34.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4.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八、其他事项35.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36.对投标人的机器码检查机器码检查中,出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情形的,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37.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38.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附件1.投标函投标函致: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我方收到贵中心(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投标,并向贵中心作出如下承诺: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我方投标的报价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一切应有费用。2、如果我方的投标书被接受,我方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期、按质履行合同,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3、我方已详细审查并同意招标文件及更正文件(若有)中的规定。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4、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为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5、我方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6、我方承诺若在机器码检查中被查出存在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机器码一致情形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参与后续本项目因故废标后重新开展的相关采购活动。7、我方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8、我方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9、与本投标有关的通讯地址:单位: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总报价)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项目编号:分包号: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小写: (元人民币)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无效)。2.如有分包,投标人投任何一个包的标的,都需单独填写开标一览表。附件3.公开分项报价公开分项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序号标的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总价123456…合计: 元(大写: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报价表包含投标单位各项成本核算和投入的成本明细,合计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合计金额一致;否则,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各投标人应根据此表格式按项目分别填写报价详细清单,栏数不够可自加。3.所有货物的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且各货物单价不得超过单价最高限价。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即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件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的招标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注: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2.中标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附件7.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规格、性能说明表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规格、性能说明表序号标的物名称品牌规格尺寸单位数量12345678……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8.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序号项目招标要求投标内容偏离说明证明材料注:投标人应在本表中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项对应列出响应内容,并在“偏离说明”项下填写以下内容: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以上表格内容不够的请自行添加。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9.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序号项目招标要求投标内容偏离说明证明材料注:投标人应在本表中对照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逐项对应列出响应内容,并在“偏离说明”项下填写以下内容: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以上表格内容不够的请自行添加。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0.相关业绩一览表相关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合同期合同金额备注12345注:1.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2.请将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在本表后面。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本公司愿就由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2.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澄清说明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澄清说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本公司愿就由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对于本公司的投标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如下:投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拟答复并根据评标委员会关于澄清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备注: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6.4条要求,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或者低于项目预算金额的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出具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例如库存清单、进货合同及发票、仓库照片、往期类似项目合同报价清单。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3.关于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各类许可及资质的承诺函关于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各类许可及资质的承诺函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本公司愿就由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在生产经营和销售中,以及在本次招标活动的全流程中,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已经取得了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许可证以及资质,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单位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2)投标单位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类);(3)投标单位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厂商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四章招标书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苏州市公安局的委托,就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厨房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4-0572二、项目名称: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厨房设备)三、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柒拾万玖仟叁佰壹拾元整(¥2709310.00元)四、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柒拾万玖仟叁佰壹拾元整(¥2709310.00元)五、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并生效后25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等,免费质保期3年。六、招标内容:(一)项目概况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建成后,我局约1300人入驻办公。根据工作需要,需对厨房设备进行采购。(二)项目技术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表单中的规格尺寸仅供参考,允许有±5-10%的偏差)按区域核心产品:燃气单眼大锅灶(含锅)所有货物的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且各货物单价不得超过单价最高限价符合性审查内容:投标单位所投的产品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类许可以及相关资质。(注:投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3:《关于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各类许可及资质的承诺函》,未按要求提供承诺函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若验收过程中未按国家要求取得各类许可的,将由行政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罚。(三)项目商务要求1、交付时间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25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等。2、交付地点地点:甲方指定地点(详细地址)。3、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1)合同签订后15天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2)供应商完成全部合同标的的运输、搬运、安装、调试等工作,通过采购人组织的履约验收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4、包装和运输要求(1)合同标的均是生产商出厂的原包装,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规范的包装及保护措施,以适应于相应的运输方式,保证合同标的安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2)合同标的的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文)要求。(3)合同标的在运输环节发生锈蚀、损坏和丢失等情况,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和费用。5、售后服务要求(1)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标准应不低于同型号设备的出厂市场服务标准。(2)在供货或安装时,应提供合同标的生产商原厂(或原厂授权)人员现场安装及调试服务。包括开箱、检查、设备连接、通电等验机服务,并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安装及调试。(3)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应提供至少3年质量保证期。该质量保证期年限不低于同型号设备的出厂市场标准质量保证期年限。(4)在质量保证期内,确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设备退换货、备件更换、耗材、人工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维修更换的配件均由供应商提供,所有维修更换的配件均应为原厂正品配件,更换的备件的型号和规格应与被更换的一致,更换下的备件应退还采购单位。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5)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技术支持包括:通过电话技术服务、现场技术服务、定期巡查服务等方式,提供故障排除、技术解答等内容,并负责处理直至保障设备正常运行。(6)电话技术支持服务,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需要进场维修的应在8小时内达到现场,并在8小时内排除故障。若故障在8小时内无法修复,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并提供质量、性能相当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在维修与维护期间不影响正常使用,维修与维护完毕后再换回原设备。6、投标单位具有一定的设计能力,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核心产品或主要产品的工艺技术方案,应满足本项目的特点以及实际需求。7、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采购方提交本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单位应向采购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赔偿采购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在服务期满、服务缺陷全部更正完毕,且采购方收到中标单位提供的经双方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后,采购方凭中标单位的收款收据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单位。如中标单位在服务过程中有缺陷不予更正,或更正后不符合本采购合同要求,采购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采购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中标单位违约,则采购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以转账、现金(包括数字人民币账户支付)的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若采购方超期未退还,每逾期一日,则应以逾期退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向中标单位支付违约金。在中标单位以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如第三方担保期限已经届满或担保义务免除,则视为采购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消灭,采购方无需实际返还行为。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如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的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四)供货安装售后等要求1.投标单位应提供品牌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采购人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有原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和原厂保修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厂配套的配件。2.投标单位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各自投标产品的性能,提供对厨房给排水、用电、排风系统、燃气接点等提供施工深化设计的安装施工计划,应满足本项目的特点以及与建筑要求匹配。3.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厨房设备完整的施工计划、交货工期保障计划、调试验收计划及安全生产措施说明,并书面对本项目的交货计划、调试验收计划及安全生产措施做出承诺,且指派相关技术人员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及负责安装施工事宜。4.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的,中标方应当为实施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险。七、综合说明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此次投标报价应综合考量投标人提供全部货物及其安装所需的辅材、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吊装、安装、基础的开挖及恢复、损耗、调试、检测、验收、试运行、人工、机械、仓储、保险、劳保、各种税费、专利技术、技术支持与培训、质保、售后服务与维护及相关劳务支出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供应商企业利润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投标人认为应纳入的其它一切费用。3.中标单位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承担合同责任,履行合同义务。4.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八、政府采购政策1.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相关规定,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的行业应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致,未提交声明函或所提交的声明函中行业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不享受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其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3.监狱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绿色采购(1)本次拟采购的产品中感应龙头单冷龙头冷热水龙头电热水器等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上述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2)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文件规定,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标准要求实施相关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或服务。(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包装应符合标准要求。九、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标委员会。2.采购过程中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供应商若在经营活动中受到罚款的,请携带相关地方、部门对较大数额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若无法提供,则可能承担投标无效等相应不利后果。4.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由失信供应商进行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失信信息,登录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十、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厨房设备)项目编号:甲方:苏州市公安局地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路3998号联系人:电话: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定义:以下术语有特定的含义货物是指乙方基于其已中标的投标文件而应向甲方提供的符合招标要求规格及功能的产品及其全部备件,它还应包括由乙方送交给甲方的所有与使用及测试有关的应进行的任何规定的服务。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义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比如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以及送货上门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合同价是指根据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甲方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乙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单位。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及第三方的各种损失的费用,还包括守约方为减轻损失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差旅费用、律师费用等。二、合同标的序号货物(服务)名称品牌数量单价交货期限小计金额(元)123…3、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款: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合同总价款范围:合同总价应包括完成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检测、总包管理、施工配合以及最长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等招标内容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备品备件、验收、劳务、服务等应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现行税法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于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及乙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所承诺提供的功能,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由于设计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四、交货地点、时间、方式1.交货地点:乙方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及货物的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后25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等。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五、付款方式1.付款步骤:(1)合同签订后15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2)供应商完成全部合同标的的运输、搬运、安装、调试等工作,通过采购人组织的履约验收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2.付款方式:数字人民币或银行转账支付(1)乙方数字人民币信息:账户名:开户银行:数字人民币账号(数币钱包ID):(2)乙方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3.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4.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如乙方未按约提供的,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2)由甲、乙方双方签章的《送货单》、《履约验收报告》等单据。5.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户信息,也不得转让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债权转让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账户支付费用。若乙方将对甲方的债权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则乙方同意向甲方承担转让的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三人因债权转让起诉的,甲方因此次诉讼而产生的案件诉讼费、第三人主张的违约金、利息损失、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六、验收1.乙方提交的货物由甲方负责验收。2.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甲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七、质保期本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提供年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实行免费维修。八、伴随服务1.乙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软件备份、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4.货物的包装、储运、安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九、质量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2.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乙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十、索赔1.甲方有权根据具有法定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2.如果乙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一、履约延误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终止合同;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责任。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甲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甲方(或乙方)在收到乙方(或甲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二、误期赔偿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或因运输及安装中货物缺损需要更换而影响实际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具体标准按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四计算。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中扣除。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甲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4.延期交货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满三次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全部误期赔偿费,并赔偿甲方合同总额的10%,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十三、不可抗力1.如果乙方和甲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乙方或甲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四、争端的解决1.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3.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4.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五、违约终止合同1.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甲方所能获得的权益。2.如果甲方根据以上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果甲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17、合同的解除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和第二款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及解除本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4.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本合同首部填写的乙方地址后生效;若乙方拒绝签收或显示查无此人而导致解除合同的通知未能被乙方实际签收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退回之日视为送达。18、合同转让和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19、保密条款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甲方的内部资料、业务信息、技术资料及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价格、合作条件等书面或口头信息,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对上述信息的保密约定。乙方承诺对保密信息之使用仅限于本合同签订与履行的,未经甲方明确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它任何范围或场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2.本合同履行终止后,乙方应当归还由甲方向其披露的一切保密信息的原始资料及其相关副本或复制品(包括书面的或电子的),乙方返还保密信息资料后,应继续承担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3.乙方应对项目实施的服务人员定岗定责。乙方服务人员、合作单位等凡是有机会接触到保密信息的主体,均负有前述保密义务,乙方应当采取充足措施保障前述主体履行保密义务,否则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4.乙方对保密信息未经甲方许可进行披露(包括且不限于故意,过失或疏忽)或有其他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泄密违约金,并向甲方及其关联主体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此外,甲方还有权寻求停止侵害的禁令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救济。5.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乙方都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6.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完成时,当甲方向乙方发出返还全部保密信息资料的媒体、复印件、影印件、摘要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在书面通知送达后的5日内全部返还。本合同履行完成后,乙方及其所属员工也不得再为任何目的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二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在服务期满、服务缺陷全部更正完毕,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经双方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后,甲方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有缺陷不予更正,或更正后不符合本采购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以转账、现金(包括数字人民币账户支付)的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若甲方超期未退还,每逾期一日,则应以逾期退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乙方以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如第三方担保期限已经届满或担保义务免除,则视为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消灭,甲方无需实际返还行为。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如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的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二十一、合同生效1.双方签约人为各自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2.本合同系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澄清和承诺等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6.合同修改:除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一、评标办法: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抽签确定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直接将评委的评分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的评委评审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报价得分直接计算取得。评委评审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相加为投标人的综合评分。3.如投标人存在“苏财购〔2017〕11号”文件中所列的失信或不良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文件执行。4.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此规定处理。5.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②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评分标准评审类别评审项评审规则分值价格部分(40分)投标报价第一步: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财政预算价格(或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超财政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第二步: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10040技术和商务部分(60分)本项目施工细化设计比较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化设计: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各自投标产品的性能,对厨房给排水、用电、排风系统、燃气接点四项内容提供施工深化设计方案及三维效果图。每一项提供内容有针对性、科学合理的得2分,共8分;每一项提供内容的针对性、科学合理性有欠缺的得1分;不完整、不满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8技术和商务部分(60分)本项目的交货工期保障计划方案比较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交货工期保障计划方案。1、对本项目整体交货工期保障的方案2、具有风险评估且有应急预案紧急供货的方案3、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4、货物运输及配送方案上述每项逐条叙述,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每项得2分,共8分;上述每项提供的内容不完整,条理性不足,每项得1分;每项叙述内容与采购需求偏差较大或未作叙述的,不得分。8技术和商务部分(60分)本项目产品安装、调试验收方案比较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产品安装、调试验收方案。1、对本项目主要产品的安装方案说明2、项目实施中的难点及解决方案3、调试验收方案4、保证整体顺利移交的具体措施和解决方案上述每项逐条叙述,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每项得2分,共8分;上述每项提供的内容不完整,条理性不足,每项得1分;每项叙述内容与采购需求偏差较大或未作叙述的,不得分。8技术和商务部分(60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比较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1、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2、安全生产的方案严谨程度3、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的制定4、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措施5、拟投入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6、重大危险源警示措施上述每项逐条叙述,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每项得1分,共6分;上述每项提供的内容不完整,条理性不足,每项得0.5分;每项叙述内容与采购需求偏差较大或未作叙述的,不得分。6技术和商务部分(60分)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方案比较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方案。1、整体售后服务方案2、服务响应时间方案3、备件方案4、保修措施方案5、7×24售后服务热线6、退换货方案上述每项逐条叙述,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每项得1分,共6分;上述每项提供的内容不完整,条理性不足,每项得0.5分;每项叙述内容与采购需求偏差较大或未作叙述的,不得分。6技术和商务部分(60分)(核心和主要产品)设备工艺技术比较工艺技术方案综合比较:设备:1、J009移门工作台柜(无背)2、K003智能烟罩3、L001定制双门电加热饭车(竖盘)4、M004双门热风循环消毒柜5、J012燃气单眼大锅灶(含锅)工艺技术方案包括:①产品图纸或产品说明书;②产品的结构组成及总体布局(产品结构组成,总体详细技术图样及工作原理图);③产品的工艺及零部件选型(工艺技术、生产方法、工艺流程等方案及主要零部件选型分析说明);每样设备产品图纸或产品说明书内容完整、结构布局设计合理、工艺技术方案全面完善、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2分;每样设备产品图纸或产品说明书内容较完整、结构布局设计基本合理、工艺技术方案较为完善、有合理性的得1分;本项共10分,不提供的不得分。10技术和商务部分(60分)▲ 原材料检测报告投标单位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供下表中检测产品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报告内容不全导致无法确认报告的各项要求的,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都视为未提供)。中标后采购人将视情况核查中标供应商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上报监督部门处理。提供的检测报告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否则不得分。(每份检测报告1分,最高得3分)1、检测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机构应通过相应的CMA认证,检测报告页面必须有CMA认证标志;2、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判定)依据必须参照下表所列:化学成分:GB/T 11170-2008《不锈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力学性能:GB/T 228.1-202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GB/T 10125-2021《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理化指标:GB 31604.4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多元素的测定和多元素迁移量的测定》晶间腐蚀:GB/T 4334-2020《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奧氏体及铁素体-奥氏体(双相)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3、检测报告中下表所列必须包含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应为合格。原材料A:不锈钢板材(厚度1.0mm(±5%))检测报告,检测内容须包括: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中性盐雾试验、理化指标、晶间腐蚀检测报告。全部合格得1分;原材料B:不锈钢板材(厚度1.2mm(±5%))检测报告,检测内容须包括: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中性盐雾试验、理化指标、晶间腐蚀检测报告。全部合格得1分;原材料C:不锈钢板材(厚度1.5mm)检测报告,检测内容须包括: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中性盐雾试验、理化指标、晶间腐蚀检测报告。全部合格得1分。3技术和商务部分(60分)▲投标单位综合实力投标单位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或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3技术和商务部分(60分)▲延长质保期的承诺投标单位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承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延长质保期的,每延长一年得1分,最高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2技术和商务部分(60分)▲类似项目业绩投标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投标单位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6分。(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对应合同任意一期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提供不得分。)6备注:表格中标▲项为客观分1.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投标人均应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相应说明供评委评判,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不具备该项得分的条件。2.投标文件中如出现前后不一致时,评委有权请投标人澄清说明,澄清说明事项涉及评分时,评委有权酌情扣分。3.投标人必须保证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投标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相关处理办法处理。4.打“▲”项目为客观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毒柜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