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招标变更公告(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2024)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32799]DC[CS]202400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由于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质疑成立,应采购人要求修改部分参数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日期:2024-11-23,更正为:2024-11-30。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2024-11-29,更正为:2024-12-06。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2-04 09:00:00,更正为:2024-12-10 09:0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4-12-04 09:00:00,更正为:2024-12-10 09:00:00。
依据采购人意见,对采购文件参数部分内容进行更正,请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重新下载采购文件,按照更正过的采购文件进行响应。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1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地址: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联系方式:135550749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联系方式:045727565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一南
电话:04572756515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docx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行政区域
大兴安岭地区
公告时间
2024年11月30日 18:48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3日
更正日期
2024年11月30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一南
项目联系电话
04572756515
采购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采购单位地址
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555074920
代理机构名称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572756515
附件:
附件1
附件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3.自检3.1每日对噪声监测子站开展1次自检,建议在夜间安静时段进行。若自检灵敏度级(或声压级)与最近一次现场声校准标定的灵敏度级(或声压级)偏差超过±0.5dB,则应通过现场声校验和声校准查明原因,做好数据标记,必要时应对仪器进行检修。3.2自检时,不得改变声学测量仪器的灵敏度。3.3自检结果记录参见《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附表A.1。4.现场声校准和声校验4.1定期使用声校准器对所有监测点位的噪声监测子站开展现场声校准和声校验,每月至少1次,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可适当增加频次。4.2声校验时,将声校准器耦合到传声器上,待声学测量仪器示值稳定后,不改变仪器的灵敏度直接测量声校准器声压级,将仪器显示的声压级与经自由场修正后的声校准器检定声压级进行比较,偏差不应大于±0.5dB。否则,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好数据标记。4.3声校准时,将声校准器耦合到传声器上,待声学测量仪器示值稳定后,对仪器的灵敏度进行校准,使仪器显示的声压级与经自由场修正后的声校准器检定声压级保持一致。若无法进行声校准,应对仪器进行检修。4.4现场作业时,应先进行声校验,再进行声校准。声学测量仪器输入的自由场修正值应使用仪器说明书中给出的数值。4.5声校准和声校验记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附表A.5。5.比对测试5.1仪器要求:参与比对测试的手工噪声监测仪器(或便携式噪声监测子站)符合GB/T3785.1对1级仪器的要求,声校准器符合GB/T15173对1级仪器的要求,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定/校准周期不应超过1年。5.2试验步骤(1)将参比设备和噪声监测子站的时间调整到一致(精确到秒)(2)分别对参比设备和噪声监测子站开展声校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3)将参比设备和噪声监测子站传声器置于同等高度,二者水平距离不得超过0.5米。(4)整点启动设备,连续运行24小时。(5)停止设备,记录并计算比对测试结果,记录表格见6号文附表B.1。(6)对参比设备和噪声监测子站进行测后声校验,测量前后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测前声校准和测后声校验应使用同一台声校准器。6.量值溯源6.1每台噪声监测子站整机(含户外传声器)应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检定/校准周期不应超过1年。6.2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使用的声校准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声级计应符合GB/T3785.1对1级声级计的要求,应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定/校准周期不应超过1年。6.3气象采集单元风速测量模块应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检定/校准周期不应超过1年。7.试运行7.1试运行周期不小于7天,试运行结束后,每台设备运行状态应正常(试运行前校准,试运行结束后校验,偏差不大于0.5dB),数据信息传输应准确,数据采集率应大于95%。7.2试运行期间,采用手工监测仪器对所有监测点位的噪声监测子站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比对测试,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各小时等效声级偏差绝对值不得超过1.0dB。7.3试运行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仪器维护,因故障等造成运行中断,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试运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黑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