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医疗责任险、财产险 医疗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招标变更公告(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24)



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9浏览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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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400-JZCG-G2024-046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
首次公告日期:2024-11-1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本项目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变更至2024年12月25日9:30分。

更正日期:2024-12-09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采购包2
单位名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单位地址:常州市局前街185号
联系人:龚磊玉
联系电话:135845101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锦绣路2号1-1号楼6楼
联系人:姚先生
联系电话:0519-855881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先生
电话:0519-85588165

五、附件

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JSZC-320400-JZCG-G2024-0464采购文件.doc

招标文件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编号:JSZC-320400-JZCG-G2024-0464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2024年11月18日总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合同文本21第四章采购需求26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5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0第一章投标邀请受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0家公立医疗机构的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就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编号:JSZC-320400-JZCG-G2024-0464)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400-JZCG-G2024-04642.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3.预算金额:3145.606万元(采购包1:2044.6439万元;采购包2:1100.9621万元)4.最高限价:3145.606万元(采购包1:2044.6439万元;采购包2:1100.9621万元)。各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见采购需求;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险的最高限价见分项报价表。5.采购需求(简介):包号标的名称实施区域预算/最高限价(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一院776.5329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二院697.593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中医院139.691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三院58.129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肿瘤医院96.980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妇保院116.298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儿童医院55.016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七院70.726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德安医院29.776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急救中心3.900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合计2044.6439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一院418.1331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二院375.627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中医院75.218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三院31.300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肿瘤医院52.220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妇保院62.622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儿童医院29.624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七院38.083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德安医院16.033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急救中心2.100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合计1100.9621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本项目共分2个采购包,可兼投,不兼中。投标人可对本次采购的单个采购包或全部采购包进行投标,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所投采购包并响应该采购包全部内容。每个投标人仅限中标一个采购包。2个采购包同时评审,按采购包1、采购包2的顺序依次各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采购包1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不再列为采购包2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经采购人确认后负责具体实施。(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6.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合同期限为:2024年04月23日零时—2025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通用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承保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如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还需提供总公司项目授权书并承诺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格式自拟)。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公告。2.方式: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常州市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提交1.时间:详见招标公告。2.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五、公告期限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七、本次招标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地址:常州市局前街185号,常州市滆湖中路68号,常州市和平北路25号,常州市兰陵北路300号,常州市红河路68号,常州市丁香路16号,常州市中吴大道958号,常州市延陵东路288号,常州市丽华北路157号,常州市清潭木梳路26号。联系人:毛主任,朱主任,陈主任,闵主任,李主任,孙主任,孟主任,张主任,钱主任,沈主任。联系方式:0519-68870996,0519-88065618,0519-89896697,0519-82009031,0519-69807032,0519-88581983,0519-69808038,0519-69800512,0519-68016087,0519-86960076。2.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6楼采购文件相关联系人:姚先生电话:0519-85588165开标评审相关联系人:施先生电话:0519-85588161电子化招投标技术支持电话:0519-85588210八、其他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四楼大厅CA办理窗口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19-85588120,其他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3.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招标方式1.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2、合格的投标人2.1满足招标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本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3、适用法律3.1本次招标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次招标采购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5.1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约束。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3)合同文本(4)采购需求(5)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6)投标文件格式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招标文件的澄清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十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中心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8.2采购中心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8.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构成10.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0.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部分。10.3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江苏政府采购网”、“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请以“江苏政府采购网”、“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11、证明投标人及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1.1投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1.2招标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12、投标分项报价表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报投标分项报价表。12.2投标货币。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13、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13.1投标人需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13.2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14、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14.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14.2对于采用货币报价的项目,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一致,如不一致,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评标时按开标一览表中价格为准。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为采购中心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六十(6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投标有效期的延长16.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递交17.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8、投标截止时间18.1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6.1.2条规定做无效投标处理。18.2采购中心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19、投标文件的拒收19.1采购中心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20.1投标文件的撤回20.1.1电子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0.1.2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20.2投标文件的修改20.2.1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0.2.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20.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五、开标与评标21、开标21.1采购中心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和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21.2开标仪式由采购中心组织。苏采云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开标,并宣布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21.3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涉及到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等工作,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21.4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根据《操作手册》规定提出,如苏采云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宣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2、评标委员会22.1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22.2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2.3评委会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侯选人。23、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23.1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评委、采购中心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3.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23.3采购中心和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3.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于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通过苏采云系统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评标期间,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做澄清要求。24.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委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24.3接到评委会澄清、说明和补正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5.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5.1.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结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进行反馈。采购人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25.1.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委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5.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中心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原因。25.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采购中心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5.4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5.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并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投标人,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5.6投标人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中心及评标委员会联系。26、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26.1无效投标条款26.1.1投标人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26.1.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26.1.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26.1.4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6.1.5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26.1.6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26.1.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招标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的、或者加“★”号的、或者以文字说明属于实质性要求的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6.1.8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26.1.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6.1.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6.1.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26.1.12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26.2废标条款26.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6.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6.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6.2.4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26.2.5因苏采云系统系统故障原因造成开标不成功的。26.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26.3.1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六、定标27、确定中标单位27.1中标候选人的选取原则和数量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27.2采购人应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27.3采购中心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7.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中标资格:27.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7.4.2向采购人、采购中心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7.4.3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又未被评委会发现的。27.4.4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27.4.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27.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7.5.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27.5.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27.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28、质疑处理28.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2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根据下述28.4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8.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8.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8.2.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采购中心、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28.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28.4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方式、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审查结果、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中心提出,由采购中心负责答复。采购中心及采购人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建议外地供应商尽量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不接受未填写快递运单的快件)。采购人和采购中心质疑接收联系方式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8.5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28.5.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28.5.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28.5.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28.5.4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28.5.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28.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29、中标通知书29.l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中心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请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中标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中标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29.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授予合同30.签订合同30.l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30.3签订合同后,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1、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追加31.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32、需要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32.1履约资金扶持政策中标人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情请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32.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32.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2.3.1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32.3.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2.3.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32.3.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2.3.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2.3.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2.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2.3.5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32.3.6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2.3.6.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2.3.6.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2.3.6.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32.3.6.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2.3.6.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32.3.6.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2.3.7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2.3.8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2.3.9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2.4.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32.4.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2.4.2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32.4.2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32.5绿色包装依据《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32.6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如涉及)。32.7正版软件32.7.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32.7.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32.8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采购人要将创新要求嵌入采购项目需求,可在采购文件中设定评审规则,优先采购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首台套、首购首用等《目录》的创新产品,上述《目录》内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如涉及)32.9绿色数据中心政策依据《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需求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32.10履约保证金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如果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优先采用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形式。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办理业务流程:江苏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首次使用需注册,网址:https://jsdzbh.com/webSite/bHIndex)。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登录“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选择第三方机构并提交保函(保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关费用即可。供应商可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相关保函(保单)信息、理赔信息和开具发票。供应商可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操作手册”。第三章合同文本以下为中标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人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常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编号)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编号: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中标人入围所出具的所有承诺及/或保证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关的后续服务,比如合规承保、限时理赔支付赔款等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3)“甲方”系指: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4)“乙方”系指:中标保险机构。(5)“投保人”系指: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6)“被保险人”系指: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7)“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及投保人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8)“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2.合同文件下列关于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补充公告和澄清文件等);(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5)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3.服务范围、保险险种及服务期限3.1本合同服务范围为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财产保险项目。3.2保险险种为: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除外)、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综合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除外)。4.保险服务期限4.1项目保险期间:2024年04月23日零时—2025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5.保险方案5.1本项目保险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5.2乙方应遵循本招标文件及其组成文件中特定的保险方案提供保险服务。保险方案与中标人保险条款相悖处,以本招标文件保险方案为准。5.3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经采购人确认后负责具体实施。6.双方权利及义务6.1甲方应积极推动本保险项目的实施,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6.2乙方应接受甲方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关于承保方案的安排,开展保险服务执行中标保险人的费率,并以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所列明的主要承保条件、服务要求等作为依据订立保险合同。6.3乙方应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做好本保险的承保及理赔服务工作。6.4乙方在服务期间,应及时定期向甲方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提供履约相关资料、报表。在实施理赔时,每个理赔案例均按包1中标供应商承担理赔总额的65%,包2中标供应商承担理赔总额的35%做分配。包1、包2的中标供应商应在完成每个理赔案例后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项的付款凭证(如: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提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存档以备查。6.5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定期接受甲方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履约考核。6.6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保险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开展履约活动,并按照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规定出具廉洁自律保证书。6.7乙方违反投标文件以及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或其他主要义务的,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8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7.考核及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具有专业保险资质的第三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对以下内容的审查:保险合同履行、赔付情况、客户满意度等。年度综合考核在80分(含)以上的方为合格。(《年度考核标准》见附件1)8.保密条款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甲乙及投保人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电子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9.保费9.1本合同执行乙方的中标价(详见附件2)。9.2投保人在收到乙方保单、保险费发票后30日内将上述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9.3在约定保险期间内,保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9.4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1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财政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收取的,按照下列内容填写完整)10.1乙方交纳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或提交,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优先采用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形式。10.2合同履行结束后,甲方应及时退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2.1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10.2.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10.2.3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10.2.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1.合同的变更11.1、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11.2、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转让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3.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15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14.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15.合同保存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日期:年月日乙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电话:注:银行帐号与开户银行必须填写清楚。第四章采购需求1、采购标的1.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2.预算金额:3145.606万元(采购包1:2044.6439万元;采购包2:1100.9621万元)。3.最高限价:3145.606万元(采购包1:2044.6439万元;采购包2:1100.9621万元)。4.采购项目概况(简介):包号标的名称实施区域预算/最高限价(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一院776.5329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二院697.593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中医院139.691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三院58.129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肿瘤医院96.980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妇保院116.298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儿童医院55.016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七院70.726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德安医院29.776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急救中心3.900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1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一)合计2044.6439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一院418.1331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二院375.627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中医院75.218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三院31.300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肿瘤医院52.220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妇保院62.622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儿童医院29.624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七院38.083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德安医院16.0335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急救中心2.1000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2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二)合计1100.9621 一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本项目对2024-2025年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0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比例为:65%:35%本项目共分2个采购包,可兼投,不兼中。投标人可对本次采购的单个采购包或全部采购包进行投标,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所投采购包并响应该采购包全部内容。每个投标人仅限中标一个采购包。2个采购包同时评审,按采购包1、采购包2的顺序依次各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采购包1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不再列为采购包2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经采购人确认后负责具体实施。★投标人承诺:投标文件中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财产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设备损坏险)的保险条款及费率,在中标后3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5.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合同期限为:2024年04月23日零时起—2025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止。★本保险项目所涉保险责任自2024年04月23日零时起,自上述期限起发生合同约定的符合采购需求的保险事故均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保单应按年度签订。对中途投保不足一年的,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日保费=年保险费÷365天)。6.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8.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9.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否10.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承保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总公司项目授权书并承诺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格式自拟)。12.项目类别:服务类2、商务要求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1.1实施的期限:一年。2024年04月23日零时起—2025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止。1.2实施的范围: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2.付款条件:投保人在收到中标保险公司保单、保险费发票后30日内将保费划入中标保险公司指定账户。3.包装和运输:无4.售后服务:详见服务要求。5.保险:无★6.投标人承诺:一旦中标,在实施理赔时,每个理赔案例均按包1中标供应商承担理赔总额的65%,包2中标供应商承担理赔总额的35%做分配。包1、包2的中标供应商应在完成每个理赔案例后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项的付款凭证(如: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提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存档以备查。3、技术要求(一)服务要求1.中标保险人在本项目承保理赔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廉洁自律、依法合规经营。★投标人承诺(提供投标人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一旦中标,此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到本招标文件所述项目中,且不得更换,否则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2.投保服务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上门收集投保人相关投保资料,保险人在收到完整投保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保、出具保单、发票(或缴费通知书)。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上门将保险单正本件、保费票据及时交给投保人。3.理赔服务3.1发生保险事故后,①被保险人及时向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报案;②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及时将相关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材料送达保险人;③保险人在收到案件理赔申请后,根据条款及相关特别约定,按其工作流程审核相关材料并在特别约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材料齐全后及时结案并足额理赔;④保险人在完成每个理赔案例后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项的付款凭证(如: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提交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存档以备查。3.2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甚至拒绝被保险人索赔的要求,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按特别约定相关条款的要求完成赔付的,在减去约定结案天数后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3.3若因工程施工、抢险需要或者因诊疗、抢救病人的机器设备急需立即维修,导致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案或无法及时报案,有材料证明事故属于本保险项目保障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正常理赔。3.4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4.监督管理4.1为了整个承保机制顺利运行,中标保险人必须定期与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汇总项目运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报案、查勘、理赔等)。中标保险人于每月5日将上月结案明细以邮件形式发送给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各类报表、案件汇总、支付赔款凭证等,协助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做好各项工作。4.2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接受采购人和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中标保险人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采购人将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7〕6号)相关规定报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中标人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造成采购人或投保人损失的将启动诉讼程序,要求中标保险人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5.保险经纪服务保险经纪服务费由2个分包的中标保险公司每年按医责险含税保费的2%、财产险含税保费的25%支付,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全额出具发票。6.为解决医闹和“和平医院”的创建提供充分的保障,本项目建立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医院的抵御风险能力,持续做好医责险“常州模式”的优化和提升,提供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风险防范服务,特为本项目提取风险管理费用,用于法律咨询、法律救助、文书审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职业病防治、医院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消防安全演练等:本项目的风险管理实施需经由中标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购买,风险管理费用每年不低于总保费(含税)的2.2%,由2个分包的中标保险公司支付。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对该第三方的风险管理服务予以监督管理。(二)关于合同1.采购合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单、批单、会议纪要和双方往来函电等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当出现矛盾时,以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为准。3.采购人、投保人委托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对中标保险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中标保险公司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采购人做出相应处理,或启动诉讼追究中标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三)保密约定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中标保险公司及投保人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电子资料、相关理赔材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四)争议解决方式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采购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主要承保条件★本项目所述的主要承保条件的所有条款中,采购包1与采购包2的承保、理赔等的分配比例均分别为:采购包1为65%;采购包2为35%。(Ⅰ)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项目1.医疗责任保险1.1投保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2被保险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3保险期限:2024年04月23日零时—2025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1.4追溯期1.4.1本保险为期内索赔,追溯期为5年。追溯期自2019年4月23日零时起至2024年4月22日二十四时止。1.4.2经人民法院追认的医患纠纷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同样负责赔偿。1.4.3在患者连续住院就诊并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日在本保险起始日之后的医患纠纷,保险人负责纠纷的赔偿。1.4.4当年度(包括追溯期内发生的纠纷)的赔款纳入实际赔偿年度累计赔偿限额计算。1.5年度保费:(根据中标人报价)。1.6保险责任1.6.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和被保险人因法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6.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必要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差旅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7扩展责任1.7.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2)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3)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4)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5)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1.7.2外聘(外请)医疗专家医疗责任扩展条款1.7.2.1本条款约定,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外聘(外请)医疗专家在诊疗活动中因职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1.7.2.2外聘(外请)医疗专家保费条款本条款约定,为响应卫生多点执业、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诊疗水平,外聘(外请)医疗专家的保费不再按照具体的人员数量的多少收取,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无需向保险人提供外聘(外请)医疗专家的具体名单进行投保;此类保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予以酌情考虑,包含在总的医疗责任险保费报价中。1.8责任免除1.8.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4)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1.8.2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2)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仅限于整形美容、健康体检;(3)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4)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5)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6)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7)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8)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1.8.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2)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3)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4)投保医务人员自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1.9赔偿限额1.9.1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万元/年)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万元/年)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180.2060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060.5060常州市中医医院203.5080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8080常州市肿瘤医院14380常州市妇幼保健院170.5080常州市儿童医院8880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11080常州市德安医院8080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8080包1、包2保单限额按照65%:35%比例确定,按比例分配后如下表:包号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万元/年)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万元/年)包1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767.13039包1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689.32539包1常州市中医医院132.27552包1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52.00052包1常州市肿瘤医院92.95052包1常州市妇幼保健院110.82552包1常州市儿童医院57.20052包1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71.50052包1常州市德安医院52.00052包1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52.00052包2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413.07021包2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371.17521包2常州市中医医院71.22528包2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8.00028包2常州市肿瘤医院50.05028包2常州市妇幼保健院59.67528包2常州市儿童医院30.80028包2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38.50028包2常州市德安医院28.00028包2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28.000281.9.2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医疗责任保险每人次责任限额的30%,包含在医疗责任保险每人次责任限额内。1.9.3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保险单载明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10%。其中:每人次赔偿限额为实际发生赔偿金额的10%或10000元,以高者为准。1.9.4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患民事纠纷,保险人依据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在约定赔偿限额内向被保险人(或患方)足额赔偿。1.10免赔额或免赔率:本医疗责任保险无免赔额或免赔率。1.11理赔约定1.11.1纠纷处置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向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患民事纠纷发生诉讼、仲裁时,被保险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处理有关诉讼、仲裁事宜。诉讼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结果及法院判裁文书交付保险人。出险时间: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或人民法院明确医患双方责任、理赔金额的时间,即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1.11.2理赔依据★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保险人充分尊重并认可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人民法院的调解或裁、判结论。1.11.3赔偿方式保险人遵照《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给患者或其代理人,或根据市卫健委主管部门的要求向被保险人赔偿。1.11.4理赔材料被保险人须提供的理赔材料:(1)保险出险通知书;(2)人民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3)医患纠纷当事人确认表;(4)医方授权委托书;(5)患方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6)患方身份证明(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提供其监护人身份证明),患者死亡的须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7)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银行卡复印件;(8)委托转账支付授权书;(9)当事医护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10)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涉及医药费赔偿的需提供医疗费票据;(11)医院医疗事件调查登记表;(12)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已将理赔款支付给患者或其代理人的凭证:收条、照片、银行转账凭证。1.11.5赔偿期限(1)每人赔偿金额在贰万元以内(包括贰万元)的,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2)每人赔偿金额超过贰万元的,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3)如超过期限未向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发出结案通知的,在减去约定结案天数后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如保险人在约定结案期限内发出“拒赔通知”经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除承担相应标的的赔偿及上述滞纳金外,保险人另需承担被保险人其他相关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1.11.6后续费用:经医患双方协商确实不能确定后续费用金额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保险人根据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出具“人民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进行赔付后,本赔案不作结(销)案处理,待医患双方另行确定后续费用金额后,依据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出具“人民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再作赔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1.11.7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准。1.11.8鉴定:若患者受到损害情况能够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得出明确的伤残等级、三期评定结论且经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以不必再通过权威部门进行伤残鉴定、三期评定等;若经过权威部门鉴定的,则以权威部门鉴定的为准。1.12医疗机构床位、手术台数、人员的增减①床位基准保险费:450元/床位/年。②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险费:50元/人次。③医务人员基准保险费:一院、二院手术科室医师1500元/人/年、非手术科室医师800元/人/年、护士及医技、药剂科室人员500元/人/年;中医院、三院、妇保院手术科室医师1300元/人/年、非手术科室医师600元/人/年、护士及医技、药剂科室人员400元/人/年;肿瘤医院、儿童医院、七院、德安医院、急救中心手术科室医师1000元/人/年、非手术科室医师500元/人/年、护士及医技、药剂科室人员300元/人/年。为了简化操作,保险期间内医疗机构床位、手术台数发生变动不调整保费。保险期间内,医护人员发生变动,按岗位类别对应人员保费标准及实际天数计收或退还保费。〔包1、包2按比例(包1按总额的65%、包2按总额的35%)计收或退还保费,确保足额计收或退还保费〕1.13保险人、被保险人、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职责1.13.1保险人: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约定;投保或理赔材料齐全以后,快速做好出单或赔偿工作;严格执行理赔时限;每月底与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核对理赔数据,并及时出具相关统计表。1.13.2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投保资料并交付保险费,切实组织好本单位的投保工作;及时、真实地提供理赔材料;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约定;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1.13.3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认真履行委托人委托事项,及时搜集数据、制定方案;及时办理被保险人相关保险事务;在取得完整理赔材料后,审定保险责任归属并向保险人报案;督促保险人快速理赔;根据委托和约定,定期将保险开展情况及各项相关真实数据以报表形式报送委托人。1.14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保险责任除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及上述约定外,如其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相关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在本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鉴于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在卫生系统中的特殊性,除其报备的人员外,由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可的急救网络医院调配的医护人员也视同为急救中心从属人员,如其在履行急救中心救护职责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1.15为了更好的发挥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防御风险的作用,根据苏医改办发〔2017〕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有关鼓励通过专科共建、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开设联合病房等方式,促进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医师的有序流动的精神,根据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联体内部所有注册投保的医、护、技人员名单予以共享。1.16保险机构保险条款中与本方案保险责任、扩展责任、责任免除、出险处理、理赔材料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2.附加场所责任险2.1投保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2.2被保险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2.3保险期间:2024年04月23日零时—2025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2.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2)被保险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3)被保险医疗机构范围内的火灾或爆炸;(4)被保险医疗机构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2.5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一院、二院:60万元;其余医疗机构:80万元。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包1、包2保单限额按照65%:35%比例确定,按比例分配后结果如下:包1: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一院、二院:39万元;其余医疗机构:52万元。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195万元。包2: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一院、二院:21万元;其余医疗机构:28万元。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105万元。2.6本附加保险无免赔额或免赔率。2.7理赔依据:为常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出具的“纠纷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2.8赔偿期限2.8.1每人赔偿金额在贰万元以内(包括贰万元)的,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2.8.2每人赔偿金额超过贰万元的,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2.8.3如超过期限未向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发出结案通知的,在减去约定结案天数后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如保险人在约定结案期限内发出“拒赔通知”经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除承担相应标的赔偿外,保险人另需承担被保险人其他相关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2.9赔偿方式保险人遵照《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原则上直接赔付给伤者,或根据市卫健委主管部门的要求向被保险人赔偿。2.10理赔材料被保险人须提供的理赔材料:(1)保险出险通知书;(2)人民调解书或相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3)事故确认表;(4)医方授权委托书;(5)伤者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6)伤者身份证明(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提供其监护人身份证明),伤者死亡的须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7)伤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银行卡复印件;(8)委托转账支付授权书;(9)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涉及医药费赔偿的需提供医疗费票据;(10)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已将理赔款支付给伤者或其代理人的凭证:收条、照片、银行转账凭证。2.11本附加险方案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方案为准;保险机构保险条款中与本方案保险责任、扩展责任、责任免除、出险处理、理赔材料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3.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3.1投保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3.2被保险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3.3保险期间:2024年04月23日零时—2025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3.4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及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3.5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由于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自残、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2)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3)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投保医务人员故意实施的人身伤害;(4)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5)被保险人对其投保医务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6)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对于任何财产损失及任何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6赔偿项目及限额3.6.1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包1、包2保单限额按照65%:35%比例确定,按比例分配后结果如下:包1: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325万元。包2: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175万元。3.6.2人员身故赔偿限额:80万元/人。包1、包2保单限额按照65%:35%比例确定,按比例分配后结果如下:包1:人员身故赔偿限额:52万元/人。包2:人员身故赔偿限额:28万元/人。3.6.3人员残疾赔偿限额:80万元/人/年。包1、包2保单限额按照65%:35%比例确定,按比例分配后结果如下:包1:人员残疾赔偿限额:52万元/人。包2:人员残疾赔偿限额:28万元/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所对应的伤残等级与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相对应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所得金额进行赔偿。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伤残等级比例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注:包1、包2保单限额比例按照65%:35%确定。3.6.4本附加险赔偿份额不计算在各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主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中,应另行计算。3.7本附加保险无免赔额或免赔率。3.8理赔材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门出具的报案证明;(3)造成残疾的,应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4)造成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3.9本附加险方案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方案为准;保险机构保险条款中与本方案保险责任、扩展责任、责任免除、出险处理、理赔材料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Ⅱ)医疗机构财产险项目1.财产综合险1.1投保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2被保险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1.3保险标的:各卫生机构保险合同载明地址中的财产(扣除机动车辆)。1.4保险期间:2024年04月23日零时—2025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1.5保险金额:医疗机构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335613.73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314540.99常州市中医医院144858.61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103111.45常州市肿瘤医院97031.77常州市妇幼保健院127459.02常州市儿童医院17602.34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55536.67常州市德安医院61586.38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6647.06合计1263988.02医疗机构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335613.73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314540.99常州市中医医院144858.61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103111.45常州市肿瘤医院97031.77常州市妇幼保健院127459.02常州市儿童医院17602.34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55536.67常州市德安医院61586.38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6647.06合计1263988.02包1、包2的承保比例按照65%:35%确定,按比例分配后结果如下:包1:医疗机构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18148.9245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4451.6435常州市中医医院94158.0965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67022.4425常州市肿瘤医院63070.6505常州市妇幼保健院82848.363常州市儿童医院11441.521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36098.8355常州市德安医院40031.147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4320.589合计821592.213医疗机构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18148.9245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4451.6435常州市中医医院94158.0965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67022.4425常州市肿瘤医院63070.6505常州市妇幼保健院82848.363常州市儿童医院11441.521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36098.8355常州市德安医院40031.147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4320.589合计821592.213包2:医疗机构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17464.8055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10089.3465常州市中医医院50700.5135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36089.0075常州市肿瘤医院33961.1195常州市妇幼保健院44610.657常州市儿童医院6160.819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19437.8345常州市德安医院21555.233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2326.471合计442395.807医疗机构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17464.8055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10089.3465常州市中医医院50700.5135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36089.0075常州市肿瘤医院33961.1195常州市妇幼保健院44610.657常州市儿童医院6160.819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19437.8345常州市德安医院21555.233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2326.471合计442395.8071.6保险责任1.6.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1.6.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1.6.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1.7扩展条款1.7.1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1.7.2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被保险人的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他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1.7.3恶意破坏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1.7.4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在保险公司对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1.7.5增加资产条款鉴于被保险人在投保资产原值基础上附加了5%增值部分,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全部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1.7.6紧急抢险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保险人不得以未见到第一现场为由拒赔或少赔。1.7.7广告牌、告示牌及装饰物扩展条款在被保险人列明地点及地点之外的,被保险人所有的广告标志及装饰物因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7.8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7.9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操作不当;(二)爆炸。1.8责任免除1.8.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7)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8)盗窃、抢劫。1.8.2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2)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1.9免赔额或免赔率1.9.1绝对免赔额:10000元/次。包1、包2的绝对免赔额比例按照65%:35%确定,按比例分配后结果如下:包1:绝对免赔额:6500元/次。包2:绝对免赔额:3500元/次。免赔率:无。1.10出险处理1.10.1保险人承诺一旦接到被保险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出险报案后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在定损依据双方都明确条件下出具定损清单并交由被保险人签字认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收全理赔材料后出具案件收讫留置单并予7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在赔偿限额内足额支付赔款。1.10.2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甚至拒绝被保险人、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的索赔要求,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按上述1.10.1要求完成赔付的,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1.10.3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1.11理赔材料(1)索赔申请;(2)事故报告说明;(3)维修合同、发票原件;(4)损失清单及金额。1.12保险机构保险条款中与本方案保险责任、扩展责任、责任免除、出险处理、理赔材料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2.机器损坏险2.1投保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2.2被保险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2.3保险标的:各医疗机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扣除机动车辆)。2.4保险期间:2024年04月23日零时—2025年04月22日二十四时。2.5保险金额:医疗机构机器设备损坏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35300.82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06905.93常州市中医医院54570.17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13098.75常州市肿瘤医院30957.82常州市妇幼保健院32006.94常州市儿童医院13347.14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3181.50常州市德安医院10498.74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合计399867.81医疗机构机器设备损坏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35300.82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06905.93常州市中医医院54570.17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13098.75常州市肿瘤医院30957.82常州市妇幼保健院32006.94常州市儿童医院13347.14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3181.50常州市德安医院10498.74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合计399867.81包1、包2的承保比例按照65%:35%确定;按比例分配后结果如下:包1:医疗机构机器设备损坏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87945.533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69488.8545常州市中医医院35470.6105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8514.1875常州市肿瘤医院20122.583常州市妇幼保健院20804.511常州市儿童医院8675.641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2067.975常州市德安医院6824.181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合计259914.0765医疗机构机器设备损坏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87945.533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69488.8545常州市中医医院35470.6105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8514.1875常州市肿瘤医院20122.583常州市妇幼保健院20804.511常州市儿童医院8675.641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2067.975常州市德安医院6824.181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合计259914.0765包2:医疗机构机器设备损坏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47355.287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37417.0755常州市中医医院19099.5595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4584.5625常州市肿瘤医院10835.237常州市妇幼保健院11202.429常州市儿童医院4671.499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1113.525常州市德安医院3674.559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合计139953.7335医疗机构机器设备损坏险保险金额(万元)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47355.287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37417.0755常州市中医医院19099.5595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4584.5625常州市肿瘤医院10835.237常州市妇幼保健院11202.429常州市儿童医院4671.499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1113.525常州市德安医院3674.559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合计139953.73352.6保险责任2.6.1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5)除本条款中“2.8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2.6.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2.7扩展条款2.7.1增加资产条款鉴于被保险人在投保资产原值基础上附加了5%增值部分,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全部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2.7.2紧急抢险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保险人不得以未见到第一现场为由拒赔或少赔。2.8责任免除2.8.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骚乱;(4)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6)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7)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8)火灾、爆炸;(9)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10)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11)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12)机动车碰撞;(13)水箱、水管爆裂;(14)虫蛀、鼠咬、鸟啄。2.8.2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2)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3)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4)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9免赔额或免赔率2.9.1绝对免赔额::10000元/次。包1、包2的绝对免赔额比例按照65%:35%确定,按比例分配后结果如下:包1:绝对免赔额:6500元/次。包2:绝对免赔额:3500元/次。免赔率:无。2.10出险处理2.10.1保险人承诺一旦接到被保险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出险报案后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在定损依据双方都明确条件下出具定损清单并交由被保险人签字认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收全理赔材料后出具案件收讫留置单并予7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在赔偿限额内足额支付赔款。2.10.2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甚至拒绝被保险人、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的索赔要求,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按上述2.10.1要求完成赔付的,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2.10.3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2.11理赔材料(1)索赔申请;(2)事故报告说明;(3)维修合同、发票原件;(4)损失清单及金额;(5)受损标的设备登记记录。2.12保险机构保险条款中与本方案保险责任、扩展责任、责任免除、出险处理、理赔材料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附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数据只用于保险公司参与本次投标,保险公司不得将本次项目所提供的信息数据向新闻媒体或任一其他方予以公开披露,也不能将本次项目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保险公司需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序号医院机构名称医院级别临床手术科室医师人数(人)临床非手术科室医师人数(人)护士及医技、药剂科室人数(人)医务人员合计人数(人)床位数(床)预估手术台数(台)1一院三级甲等498544251935612716500002二院三级甲等447691183229702800400003中医院三级甲等292368110617661493227664三院三级甲等107173582862951125575肿瘤医院三级乙等11914853780475063006妇保院三级甲等201105632938704250007儿童医院三级甲等6315842364453655008七院三级8911349870065050009德安医院三级甲等1113441255786512010急救中心————32234————合计__1827246685431283611465167243常州市市区公立医疗机构拟投保财产综合险数据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多地址需列明)固定资产(单位:万元)存货(单位:万元)固定资产加成5%+存货总额(单位:万元)1一院二处317551.072185.11335613.732二院二处282785.2017616.53314540.993中医院三处135274.862820.01144858.614三院一处95549.00 2785.00 103111.455肿瘤医院三处90799.131692.6897031.776妇保院一处119842.30 1624.60 127459.027儿童医院一处15570.45 1253.37 17602.348七院二处51967.23971.0855536.679德安医院一处58,336.05 333.53 61586.3810急救中心一处6276.19 57.06 6647.06合计——1173951.4831338.971263988.02注:1.扣除机动车辆;2.固定资产以2023年12月期末原值为准;3.存货以2023年12月期末余额为准;4.保费按照上表列明保险金额计算。常州市市区公立医疗机构拟投保机器设备损坏险数据序号医疗机构名称投保机器设备(单位:万元)加成5%后总额(单位:万元)1一院128857.92 135300.822二院101815.17106905.933中医院51971.5954570.174三院1247513098.755肿瘤医院29483.6430957.826妇保院30482.8032006.947儿童医院12711.56 13347.148七院3030.003181.50 9德安医院9998.80 10498.74合计380,826.48 399867.81注:1.扣除机动车辆;2.以2023年12月期末原值为准;3.保费按照上表列明保险金额计算。年度考核标准考评指标考评指标要点分值评分细则专属服务团队是否设置项目专属服务团队。5设置项目专属服务团队,由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2分);提供专属承保专员(1分)、专属理赔专员(1分);提供专属投诉监督方式(1分);未设置(0分)。承保服务投保及日常服务是否便捷、高效,出单是否及时;保单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5出单不及时扣2分;承保信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保单扣1分,扣完为止。案件赔付及时率承保机构理赔是否严格按照《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招标文件》(常采公【2024】 ()号)中载明的期限赔付。案件赔付及时率=(理赔期限内赔付的案件数)/(已赔付结案的案件数)×100%。20案件赔付及时率在95%(含)以上得(20分)、90%(含)至95%得(15分)、85%(含)至90%得(10分)、80%(含)至85%得(5分)、80%以下得0分。案件赔付精准率承保机构理赔是否严格按照《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财产险项目招标文件》(常采公【2024】 ()号)中载明的要求足额赔付。案件赔付精准率=(严格按照赔付标准赔付的案件数)/(已赔付结案的案件数)×100%。20案件赔付精准率在95%(含)以上得(20分)、90%(含)至95%得(15分)、85%(含)至90%得(10分)、80%(含)至85%得(5分)、80%以下得0分。案件赔付结案率案件赔付结案率=(已足额理赔完毕结案的案件数)/(已立案案件总数)×100%。20案件赔付结案率在95%(含)以上得(20分)、90%(含)至95%得(15分)、85%(含)至90%得(10分)、80%(含)至85%得(5分)、80%以下得0分。满意率对被保险人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其对承保保险公司服务是否满意。10非常满意得10分、比较满意得8分、基本满意得分6分、不太满意得4分、非常不满意得0分。其他服务要求每月是否按照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及时完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险、财产险 医疗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