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招标变更公告(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义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武义县规划局)2025)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临[2025]11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2月1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投标人资信及履约能力
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项目)且具有业主评价意见良好及以上的每个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需提供合同的原件复制件及业主盖章的评价意见的原件复制件。
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项目或消防检测项目或消防维保项目等涉及消防行业类似项目)的每个业绩合同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需提供合同的原件复制件。

2
开标时间
2025年3月5日09:00时
2025年3月12日09:00时

更正日期:2025年02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银田大厦8楼
项目联系人(询问):高航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924249838
质疑联系人:高航
质疑联系方式:159242498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同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义县熟溪街道恒兴茗苑1号楼201
项目联系人(询问):黄丽芝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400-087-9008
质疑联系人:李文静
质疑联系方式:400-087-9008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武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地 址:武义县温泉南路100号5楼
传 真:0579-87646372
监督投诉电话:0579-87646372

附件信息:

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 更正版 (2025.2.24).pdf741.2K

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更正版(2025.2.24).pdf

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采购单位: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机构:浙江同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单位:武义县财政局2025年2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招标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温馨提示:请认真阅读此招标采购文件,并按规定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行贿,违者一经查实,将列入黑名单并追究责任!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提示:为扩大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面,除政采云网上金融服务合作银行外,金华市范围增加线下合作银行三家,具体信息如下: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联系人:徐浩联系电话:178581589090579-87622385金华银行文创支行联系人:姜锋联系电话:135057928280579-82479020浙商银行金华分行联系人:朱晨祥联系电话:158579788110579-82999581金华银行文创支行联系人:联系电话:姜锋13505792828浙商银行金华分行联系人:联系电话:0579-82479020朱晨祥158579788110579-82999581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login.zcygov.cn/login)(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进入搜索相应项目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3月12日09:00时(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临[2025]11号项目名称: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项目预算金额:627000元最高限价:627000元采购需求:序号实施区域全费用单价限价备注1武义县范围内0.55元/㎡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或结算金额累计达到预算金额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尚在行政处罚期内的;(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每天00:00至23:59均可)。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login.zcygov.cn/login)(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方式:请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login.zcygov.cn/login)(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搜索相应项目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售价:免费下载。四、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3月12日09:00时。投标文件须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软件上传。开标时间:2025年3月12日09:00时。开标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login.zcygov.cn/login)(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开标大厅。五、采购意向公开链接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pZCCAOo16qABjeNexdLffA%3D%3D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应按照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和“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的要求编制及加密并提交(上传)投标文件。(一)标前准备(注册和CA数字证书办理):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注册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临时或正式均可参加投标),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中标后应注册为正式供应商。(二)制作投标文件前各投标人先学习《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学习专题》的内容。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utm=a0004.2ef5001f.0001.0109.4f6f4630e0d111e9aec67f342b8df9a1(三)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下载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版块”)。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数字证书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四)《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供应商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供应商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理。(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七)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即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受理一次),逾期提出或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多次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答复。(八)其他事项:见招标文件。(九)企业信用融资: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浙财采监[2012]13号),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投标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投标人可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栏目了解相关信息。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首页的“浙江政采贷”模块进入申请,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首页的“金融服务”模块进入申请。(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不需要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一)采购人信息名称: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银田大厦8楼项目联系人(询问):高航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924249838质疑联系人:高航质疑联系方式:15924249838(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同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义县熟溪街道恒兴茗苑1号楼201项目联系人(询问):黄丽芝项目联系方式(询问):400-087-9008质疑联系人:李文静质疑联系方式:400-087-9008(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武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联系人:陈女士监督投诉电话:0579-87646372传真:0579-87646372地址:武义县温泉南路100号5楼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名称: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银田大厦8楼项目联系人(询问):高航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924249838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同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义县熟溪街道恒兴茗苑1号楼201联系人:黄丽芝联系方式:400-087-90083项目名称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项目4项目地点武义县5招标范围见“第三章”招标采购需求。6采购资金来源和付款单位资金来源:年初预算;付款单位: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库集中支付)。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8踏勘现场和标前答疑会采购人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9转包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10构成招标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编号的招标采购文件更正、澄清公告(如有)。11投标人要求澄清、质疑招标采购文件时间: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采购人对招标采购文件予以澄清,将要求澄清的书面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成图片格式后发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474552128@qq.com),并电话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2招标采购文件更正、澄清或修改发出的形式招标采购文件的更正、澄清或修改公告将随时刊登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请投标人时刻关注本项目公告,因未及时知悉更正、澄清或修改公告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13投标报价方式及其他要求1.本项目全费用单价最高限价0.55元/㎡,投标报价超过全费用单价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投标报价单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利润、规费、税金等配合业主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相关服务等全部项目的费用及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投标人以采购人提供的最高限价为基础,自行确定合理低价进行报价。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报价并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澄清或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第三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内容序号实施区域备注1武义县范围内二、项目背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3]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4〕1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三、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包括并不仅限于下列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有新版本标准或规范,则按新标准或新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四)《浙江省消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六、技术服务方案(招标采购需求标“▲”实质性条款均须做出响应情况);七、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八、商务技术文件自评表(必须按页码对应填写)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自评分内容所在对应页码合计注:若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中的自评分或相关材料对应页码造成混乱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附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微型10亿元以下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采购单位: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机构:浙江同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单位:武义县财政局2025年2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招标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温馨提示:请认真阅读此招标采购文件,并按规定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行贿,违者一经查实,将列入黑名单并追究责任!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提示:为扩大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面,除政采云网上金融服务合作银行外,金华市范围增加线下合作银行三家,具体信息如下: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联系人:徐浩联系电话:178581589090579-87622385金华银行文创支行联系人:姜锋联系电话:135057928280579-82479020浙商银行金华分行联系人:朱晨祥联系电话:158579788110579-82999581金华银行文创支行联系人:联系电话:姜锋13505792828浙商银行金华分行联系人:联系电话:0579-82479020朱晨祥158579788110579-82999581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login.zcygov.cn/login)(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进入搜索相应项目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3月12日09:00时(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临[2025]11号项目名称: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项目预算金额:627000元最高限价:627000元采购需求:序号实施区域全费用单价限价备注1武义县范围内0.55元/㎡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或结算金额累计达到预算金额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尚在行政处罚期内的;(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每天00:00至23:59均可)。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login.zcygov.cn/login)(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方式:请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login.zcygov.cn/login)(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搜索相应项目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售价:免费下载。四、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3月12日09:00时。投标文件须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软件上传。开标时间:2025年3月12日09:00时。开标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login.zcygov.cn/login)(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开标大厅。五、采购意向公开链接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pZCCAOo16qABjeNexdLffA%3D%3D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应按照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和“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的要求编制及加密并提交(上传)投标文件。(一)标前准备(注册和CA数字证书办理):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注册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临时或正式均可参加投标),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中标后应注册为正式供应商。(二)制作投标文件前各投标人先学习《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学习专题》的内容。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utm=a0004.2ef5001f.0001.0109.4f6f4630e0d111e9aec67f342b8df9a1(三)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下载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版块”)。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数字证书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四)《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供应商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供应商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理。(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七)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即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受理一次),逾期提出或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多次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答复。(八)其他事项:见招标文件。(九)企业信用融资: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浙财采监[2012]13号),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投标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投标人可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栏目了解相关信息。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首页的“浙江政采贷”模块进入申请,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首页的“金融服务”模块进入申请。(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不需要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一)采购人信息名称: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银田大厦8楼项目联系人(询问):高航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924249838质疑联系人:高航质疑联系方式:15924249838(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同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义县熟溪街道恒兴茗苑1号楼201项目联系人(询问):黄丽芝项目联系方式(询问):400-087-9008质疑联系人:李文静质疑联系方式:400-087-9008(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武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联系人:陈女士监督投诉电话:0579-87646372传真:0579-87646372地址:武义县温泉南路100号5楼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名称: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银田大厦8楼项目联系人(询问):高航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924249838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同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义县熟溪街道恒兴茗苑1号楼201联系人:黄丽芝联系方式:400-087-90083项目名称武义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项目4项目地点武义县5招标范围见“第三章”招标采购需求。6采购资金来源和付款单位资金来源:年初预算;付款单位: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库集中支付)。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8踏勘现场和标前答疑会采购人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9转包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10构成招标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编号的招标采购文件更正、澄清公告(如有)。11投标人要求澄清、质疑招标采购文件时间: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采购人对招标采购文件予以澄清,将要求澄清的书面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成图片格式后发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474552128@qq.com),并电话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2招标采购文件更正、澄清或修改发出的形式招标采购文件的更正、澄清或修改公告将随时刊登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请投标人时刻关注本项目公告,因未及时知悉更正、澄清或修改公告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13投标报价方式及其他要求1.本项目全费用单价最高限价0.55元/㎡,投标报价超过全费用单价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投标报价单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利润、规费、税金等配合业主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相关服务等全部项目的费用及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投标人以采购人提供的最高限价为基础,自行确定合理低价进行报价。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报价并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澄清或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第三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内容序号实施区域备注1武义县范围内二、项目背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3]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4〕1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三、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包括并不仅限于下列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有新版本标准或规范,则按新标准或新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四)《浙江省消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六、技术服务方案(招标采购需求标“▲”实质性条款均须做出响应情况);七、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八、商务技术文件自评表(必须按页码对应填写)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自评分内容所在对应页码合计注:若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中的自评分或相关材料对应页码造成混乱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附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微型10亿元以下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