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 交通设施维护 交通信号设施维护 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招标变更公告(广州市公安局2025)
公告内容: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CZ2025-0075)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2025-007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2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更正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类型:修改位置:技术评审部分
原文:
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A (2.0分)
能提供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且内容至少包含“一、项目概况:(二)项目说明8.1交通设施维护项目”所涉及内容的设计方案。能提供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如未能提供方案的,“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B”不得分。
现文:
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A (2.0分)
能提供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且内容至少包含“一、项目概况:(二)项目说明7.1交通设施维护项目”所涉及内容的设计方案。能提供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如未能提供方案的,“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B”不得分。
(二)类型:修改位置:技术评审部分
原文:
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A (2.0分)
能提供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且内容至少包含“一、项目概况:(二)项目说明8.2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所涉及内容的设计方案。能提供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如未能提供方案的,“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B”不得分。
现文:
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A (2.0分)
能提供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且内容至少包含“一、项目概况:(二)项目说明7.2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所涉及内容的设计方案。能提供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如未能提供方案的,“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B”不得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2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4.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规范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温馨提示 ,请访问网址https://www.gzggzy.cn/jtgg/1001279.jhtml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州市公安局
地址:广州市起义路200号
联系方式:831133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联系方式:28866119、288661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婕(采购文件咨询)、何晓蕾(质疑受理)
电话:28866119、28866163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02月26日
相关附件: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招标文件(2025022501).zip
实质性响应一览表.docx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计划编号:440101-2025-00865采购项目编号:CZ2025-0075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采购人:广州市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一章投标邀请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广州市公安局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概述1.名称与编号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采购计划编号:440101-2025-00865采购项目编号:CZ2025-007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085,400.00元2.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3,085,4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是否允许进口产品1-1工程设计服务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1(项)详见第二章3,085,400.00否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分包:不允许合同分包合同履行期限:24个月,或当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达到合同总价时(以先到为准)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投标函》及以下相关证照的扫描件之一:1.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事业法人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3.其他组织提供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4.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等。分支机构投标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据《投标函》。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据《投标函》。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据《投标函》。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投标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于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投标函》。2)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甲级设计资质(须提供许可证扫描件)。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获取方式:在线获取。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投标登记并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资格将被视为无效)。售价:免费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五.公告期限、发布公告的媒介: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gzggzy.cn)。六.本项目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广州市公安局地址:广州市起义路200号联系方式:8311331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联系方式:28866119、2886616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黄婕(采购文件咨询)、何晓蕾(质疑受理)电话:28866119、288661634.技术支持联系方式云平台联系方式:020-88696588开标评标服务专线:020-88696599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项目属性:服务类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偏离的,将导致无效投标。(一)项目背景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中心五区市政道路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下称“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主要是对广州市中心五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区)支路(不含)以上等级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路护栏、机非分隔护栏、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消能桶、广角镜等交通安全设施实施日常巡查及维护工作;同时承担各项交通组织调整以及各类交通警保卫、抢险救灾等工作的交通设施保障工作。2.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下称“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主要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信号控制设施的维护工作,包括对信号控制主机、信号灯具、交通流检测设备、通讯设备以及配套的杆件、管井、管线、电源、机房设备等基础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以及改造、更新、合理化改善等。3.项目设计主要包括对所涉维护类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制作大样图设计,对部分设备维护任务、专项维护任务制作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更新完善路口设施配置资料、配合项目结算评审制造各类补充图纸设计等。(二)项目说明1.采购人:广州市公安局;2.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3.项目地点:广州市;4.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5.本项目最高限价:308.54万元;本项目预算金额为308.54万元,其中2025年拟安排46.28万元,2026年拟安排92.56万元,2027年拟安排169.70万元。6.工程工期:24个月,或当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达到合同总价时(以先到为准);7.主体项目工作内容:7.1交通设施维护项目(1)日常巡查维护。根据巡查工作要求,制定巡查计划、路线和方案,安排专人专车对道路交通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填报巡查记录表。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及时按照约定方式进行报障,经项目监理或采购人核定同意后实施调直、扶正、加固等现场简易修复作业;定期清洗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更新路面设施基础台账等。(2)抢修维护。根据巡查发现问题或项目监理、采购人下达的指令,在限定的时间内对存在损坏、缺失等故障问题的交通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或补装,对设施抢修前、后实施拍照登记,完善抢修工作台账。(3)单项维护。指根据交通管理工作需要,按采购人下达的指令,对交通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实施拆除、迁移、翻新、新增或改造工作;(4)各类交通警保卫、抢险救灾等工作的交通设施保障服务。包括交通标志、活动护栏、示警锥、水马等各项交通警保卫用设施的采购、制作、安装、维修、翻新、运送、摆放、收回,以及安排人员和工程车辆在现场待命等。(5)交通组织调整工作的交通设施配套服务。按采购人下达的指令和交通组织调整方案,制作交通设施调整前后的平面示意图,核算工程量,编制预算,并实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示警桩等交通设施的新增、撤除、更换等工作。(6)标段划分:标段1:越秀区、高速公路一大队;标段2:天河区、高速公路三大队;标段3:海珠区、高速公路五大队;标段4、白云区、高速公路二大队;标段5:荔湾区、内环路及其放射线、环城大队。(注:上述区域指中心五区的行政区域;高速公路一、二、三、五大队及环城大队为交警支队属下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本项目同时承担其范围内涉及的警、保卫及抢险救灾等事项的设施保障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如部分行政区域或高速公路大队管辖区域有所调整的,由采购人视情况相应调整维护范围。)7.2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1)设备维护,是指交通信号控制设施(含单点和SCATS)中交通流量检测部分、控制主机部分、通信部分(线路和设备)、交通信号灯,以及它们配套的杆件、管井、管线、电源、机房设备等基础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等;(2)专项维护任务,是指用户方根据不可预见的需要下达的维护任务,包括对路口交通控制有关的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更新、合理化改善等特定任务。(3)标段划分及路口数量标段1:越秀(251)、海珠(270)、高速一、高速五交警大队辖区(共计521个路口);标段2:白云一(215)、天河(352)、高速二、高速三交警大队辖区(共计567个路口)。标段3:白云二(327)、荔湾(206)、环城(29)交警大队辖区(共计562个路口)。注:上述标段划分为交警支队属下交警大队管辖区域,以上路口数是2024年4月份的统计数,在维护周期内,外单位新建的交通灯路口办理移交手续后,纳入相应交警大队辖区的维护范围。合同履行期间,如部分行政区域或高速公路大队管辖区域有所调整的,由采购人视情况相应调整维护范围。8.设计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的设计服务期:(1)施工准备阶段服务期:中标人按照项目设计范围及内容自行实施现场勘查、设备准备等工作。(2)施工阶段:本设计项目施工阶段的服务期应与其设计的主体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一致,即主体工程项目启动运行,本设计项目亦应启动运行;主体工程项目提前结束,则本设计项目亦应提前结束。本设计项目服务对象为两个独立的施工工程项目,中标人分两个团队(团队Ⅰ对应服务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团队Ⅱ对应服务交通信号设施维护工程项目)分别对工程施工履行设计服务:A.团队Ⅰ施工阶段设计服务期为:24个月(详见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工期);或当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累计达到合同总价而提前结束时,本设计项目施工阶段服务期亦随即结束。(即本团队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期与交通设施维护项目施工阶段工期一致)B.团队Ⅱ施工阶段设计服务期为:24个月(详见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合同工期);或当交通信号设施维护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累计达到合同总价而提前结束时,本设计项目施工阶段服务期亦随即结束。(即本团队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期与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施工阶段工期一致)(3)竣工结算阶段服务期:负责主体工程项目竣工图制作;配合主体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设计答疑;合同工程整体竣工结算被确认,且中标人未出现违约情形,采购人应在收到中标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14天内将剩余设计费支付给中标人。9.项目设计内容:9.1包括设施大样图设计,部分设备维护任务、专项维护任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更新完善路口信号设施配置资料,项目结算评审补充图纸设计等。(1)对本维护项目涉及的所有设施作大样图设计,如隔离护栏、防撞石马、交通标线、标志及其杆件、信号灯杆件及基础、信号机基础、信号设施管井、检测线圈等,内容包括结构设计图、材料数量表、设计说明等。(2)对部分设备维护任务、专项工作任务,配合项目维护单位至现场进行勘察、测量,按要求制作施工设计图、竣工设计图。(3)涉及工程实施过程中部分新增分项、分项变更关键材料、数量的审核及设计图纸的编制。(4)根据维护工作情况,更新完善路口信号设施配置资料。(5)主体项目竣工后,配合结算财政评审工作按需完善相关图纸设计。9.2设计方案要求:结合主体项目内容分别提供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和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需包含:①设施大样图、②设施点位优化改造方案、③新增设施方案、④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及疏解方案、⑤分析项目重点难点及解决建议、⑥阐述设计工作流程、⑦节约工程投资方案。10、设计图纸要求(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调整):(1)图纸必须做到清晰、完整,表达准确,同类图纸规格应尽量统一。(2)交通设施大样图集1式16份(采购人、中标人、维护单位、监理各2份)、交通信号设施大样图集1式12份(采购人、中标人、维护单位、监理各2份),文件规格为A3(297mmx420mm)蓝图;图集由采购人、中标人、维护单位、监理四方加盖公章确认。(3)施工设计图按实际专项工作任务及要求数量提供,文件规格为A4(210mmx297mm)白图或蓝图;图纸须由承包方加盖设计专用章,维护单位、监理加盖项目专用章作为相应专项工作结算表的附件之一。(4)涉及项目所有大样图及施工设计图,均须向发包方提交电子版文件,包括AutoCAD(DWG)格式文件1套及转换为PDF格式的文件1套。11、承包方式: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项目合同等有关资料,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等要求,采取包设备、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在合同总价内按约定支付条款进行结算。二、关于投标人(一)基本要求1.、投标人委派至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市政工程或(市政)路桥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2、投标人委派至本项目的工程师需具备市政工程或(市政)路桥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资格。(二)其他要求1、报价: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设计费预算编制报告》,项目设计费用最高限价3,085,400.00元。2、本项目要求经常到现场进行看点、测量或验收,投标人需按交通设施维护工程业务环节工作时限要求响应(提供24小时服务解决设施应急问题),有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并应有专门投入本工程设计工作用的交通工具,有针对本工程各项交通设施的测量工具,保证能正常地开展工程设计工作(投标人应提供办公环境条件、软硬件设备、交通工具、测量工具等清单)。3、中标人应结合本项目服务的两个主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具有多家维护单位及施工地点比较分散等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人员和调配资源。4、中标人必须保证投入到本项目的设计工程师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名单到位。若需更换工程师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采购人批准后方可更换。★5、保密要求:由于本工程的部分工作(如交通警保卫)具有高度保密要求的特点,因此,要求参与本项目工作的全部人员都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而且在本工程的整个设计工作当中,工程师都必须严守秘密,对于泄密的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终止合同外,将追究当事人和中标人的法律责任。(须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6、采购人正在研究、开发智慧交通设施管理工作系统。如在本项目运行过程中系统投入使用,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将相关施工图纸录入系统。7、本项目对中标人的主要职责要求:(1)按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和技术条例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数量向采购人交付设计图纸。(2)对设计图纸出现的遗漏、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中标人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损失的,除无偿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按损失程度向采购人赔付赔偿金。(3)根据相关政策调整、施工实际需求及结算评审要求无偿修改设计图纸。(4)监督维护单位按设计要求施工;参与相关专项工程施工验收工作。(5)不定期抽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参与项目相关重大设计修改及技术洽谈会议。(7)参与涉及部分新增分项、分项变更材料、数量的审核工作,并编制设计图纸。(8)人员配备要求:项目负责人1人,负责日常设计服务工作的设计工程师至少8人(其中团队Ⅰ配备5人,团队Ⅱ配备3人)。(9)日常安排一名项目人员进驻采购人规划的办公室,负责接收项目各类专项工程设计任务、针对施工方案提供设计专业意见等。8、采购人依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对工程设计、维护单位、监理实施日常管理。各方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执行。9、履约保函(1)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30天内提供。(2)收取比例:合同总价的5%。(3)方式:可以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营业的地级市以上的银行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或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在线办理的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4)履约保函须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有效期至合同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自动失效,但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5)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采购人有权向出具保函的机构申请支付担保金额内的款项:①有证据证明中标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②中标人有过错导致采购人或第三方损失的;③中标人无合法理由单方面(中)终止执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④中标人出现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性行为;⑤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甲方单位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⑥因中标人泄露采购人单位内部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中标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采购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证明文件的,每逾期1天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能提供的,采购人有权上报监管单位。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采购人无法办理合同首付款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5%。逾期超过20天,视为不能提供,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中标人违约或者造成采购人损失而使用银行履约保函中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后,中标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或者重新提交银行履约保函。10.中标人应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三、工程质量标准及进度保障要求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为合格或以上,设计进度按交通设施维护工程业务环节工作时限要求执行。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为依据。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出的内容,如有新的标准颁布,则按新的标准执行。1.工程委托书2.其它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GBJ124-88道路工程术语标准5.GN47-89道路标线漆(常温型)标准6.GN48-89道路标线涂料(热塑型)标准7.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8.GB50092-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9.GBJ97-8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10.GB/T51328-2018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11.CJJ/T15-2011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12.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3.GB/T3880.3-2024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3部分尺寸偏差14.GB/T1727-2021漆膜一般制备法15.GB8416视觉信号表面色16.GB/T9278-2008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17.GB/T9750-1998涂料产品的包装标志18.GB/T708-2019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19.GB/T2518-2019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20.GB2893安全色21.GB/T6892-202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22.GB/T3199-2007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储存23.GB3880铝及铝合金冷轧板24.GB/T3978-2008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25.GA/T489-201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26.GB/T5237.2-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27.GB/T7707-2008凹板装潢印刷品28.JTG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9.JTJ002-87公路工程名词术语30.JTGD40-201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31.JTG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32.JTGT3610-2019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33.JTG/TF20-2015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34.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35.JTGD81-2017公路安全设施设计规范36.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技术指引(2014)37.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2013)38.中英双语标志通名译写规范(广州市地名委员会)39.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40.GB/T18833-2012道路交通反光膜41.GB5768.4-20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42.GB5768.2-202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43.GB5768.7-201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44.GB/T24722-2020路面标线用玻璃珠45.GB/T16311-2009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46.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47.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四、关于《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办法》(仅摘录涉及设计部分的内容)(一)概述3.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监理项目均通过招标方式产生,服务单位各1家。4.维护、设计及监理项目的资金来源均为市财政资金。5.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单位是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简称交警支队),具体负责实施管理是交警支队属下的秩序设施大队。(二)工程任务书及委托单管理办法8.秩序设施大队有工程任务要委托维护单位实施时,先下达工程任务书或工作联系单。工作内容由秩序设施大队、维护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警保卫、巡查抢修工作除外)现场确认,并约定地点、工作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具体要求。(三)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2.工程验收按月进行,由维护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秩序设施大队经办同志共同完成,秩序设施大队中队或大队领导可对该月的各项工程进行抽检验收,以确保工程验收质量。(四)工程竣工资料及质量保证管理办法(未涉及设计,略)(五)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未涉及设计,略)(六)工程抢修管理办法(未涉及设计,略)(七)设施日常巡查的管理办法(未涉及设计,略)(八)交通保卫工作的管理办法(未涉及设计,略)(九)临时交通设施的管理办法(未涉及设计,略)(十)废旧设施管理办法(未涉及设计,略)(十一)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未涉及设计,略)(十二)工程违约管理办法(注:本条款违约金币种均指人民币)60.维护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按照合同、投标文件的承诺或交通设施维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工作的,除按合同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将视情节处以相应违约金。62.对于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处违约金的,遵循由秩序设施大队提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的流程,填写相应的违约通知书并存档。63.维护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所受的经济违约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违约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支队秩序设施大队提出复核,如经复议仍无法解决之间分歧的,可按合同的相应规定提出仲裁或诉讼;66.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相应的技术力量的,高级职称的每人次/天处违约金2千元并限期改正;中级或以下职称的每人次/天处违约金1千元并限期改正;未经批准更换项目总监(经理)的,每次处违约金10万元并限期改正;未经批准更换项目工程师的,每次处违约金5千元并限期改正;未经批准更换项目其他人员的,每次处违约金2千元并限期改正。67.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相应的车辆或设备的,每缺少一台车辆或设备,每台次/天处违约金1千元并限期改正。69.维护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驻支队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进驻的,每人次/天处违约金5百元并限期改正;维护单位进驻支队维护平台人员未按要求做好报障电话接听登记、信号设施故障跟踪处理反馈、路口配置资料统计更新等工作的,每次处违约金2千元。78.设计单位未按时完成施工图设计任务的,每延迟1天处违约金2千元;未按约定标准要求出图的或未按约定现场勘查的,每次处违约金1千元;未认真制作施工设计图,导致现场无法按图纸进行施工的,每出现1次处违约金5千元。81.维护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未按要求时间报送资料的,每延迟1天处违约金2千元;按时报送但资料错漏较多,敷衍应付的,每次处违约金2千元;报送资料台账虚假的,每次处违约金5千元。72.维护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的,每迟到1次(1小时内)处违约金1千元,迟到1小时或以上的,处违约金2千元;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或不按要求派出相应人员参加会议的处违约金5千元。90.违约通知书样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施维护项目违约通知书编号:YYMMDD001违约单位处违约金额元原因描述依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第 条第()款的规定违约金出处违约金将在项目结算财政评审后的尾款支付金额中扣除提出单位意见 年月日(单位公章)审核单位意见 年月日(单位公章)违约单位确认 年月日(单位公章)(十三)其他事项交警支队或启用交通设施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交通设施维护工程进行管理工作,如有对上述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应性的修改与完善的,按修改完善后的条款执行。五、关于交通设施维护工程业务环节工作时限要求(仅摘录涉及设计部分的内容)序号业务环节时限要求责任单位1.1工作联系单1.2现场勘查接到工作联系单1个工作日内,联合至现场进行点位勘查。设计、监理、维护单位1.3施工图设计根据现场勘查及实际工作需要,2个工作日内制作施工设计图。设计、维护单位1.4工程预算1.5工程委托1.6工程施工1.7工程结算1.8监理验收联合设计单位在收到维护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理、设计单位1.9支队验收2.1日常巡查2.2巡查办理3.1报障抢修3.2抢修结算3.3抢修验收3.4抢修月结3.5抢修审核4.1任务月结六、关于设计费用的支付(一)本项目支付币种为:人民币。(二)本项目设计服务费为:人民币(小写¥)。(三)支付申请:中标人须在采购人办理付款手续前,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办理付款手续。对于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及支付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四)支付日期及金额:1、本项目设计费用的60%在合同履行期间按工作季度(或每3个工作月)分8期等额支付,每期支付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期支付设计费用=暂定设计服务费×60%÷8。即:每期支付设计费用为:¥元×60%÷8=¥元。2、余下40%的设计服务费用(尾款)经财政评审后一次性支付,支付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最终结算设计费用不得超过中标价):a、本项目设计服务费最高限价为3,085,400.00元(P);b、本项目设计服务费暂定价(中标价)为 元(B);c、已付费用(F);d、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财政评审机构参考《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等计价标准及主体工程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包含台班等费用)进行财政评审,得出本项目实际设计服务费(E);参考《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及本项目预算编制报告,本设计项目的专业调整系数为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实际设计服务费(E)以此系数计算。e、实际应付费用(A)的计算公式为:A=E×(B/P)-F-合计违约金。(保留两位小数)3、如中标人有违反工程管理办法行为而产生违约金的,违约金额在尾款中进行扣减。4、第二个工作季度的第一个月份办理上一工作季度应付设计费用的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依次类推。合同工程整体竣工结算被确认(即工程整体竣工结算财政评审工作完成),且中标人未出现违约情形,采购人应在收到中标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14天内办理完成最后一期设计费用的财政支付申请手续。5、每次办理设计费用支付时,中标人应提前递交支付申请及相关票据材料。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逾期支付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6、如因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造成采购人逾期付款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不能成为中标人拖延履行设计义务的理由。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标的提供的时间24个月,或当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达到合同总价时(以先到为准)标的提供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付款方式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100%,详见采购需求。。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验收要求1期:详见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5%,说明:详见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其他2.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所属行业技术要求1工程设计服务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项1.003,085,400.003,085,400.00建筑业详见附表一附表一: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参数性质序号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详见采购需求。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请注意: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中并取得回执,逾期上传或错误方式投递送达将导致投标无效。一、名词解释1.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采购人:本项目是指广州市公安局,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3.投标人:是指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完成本项目投标登记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供应商。4.“评标委员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5.“中标供应商”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的或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投标人。6.招标文件:是指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7.电子投标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投标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标书”的文件)8.备用电子投标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的同一版本的备用投标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备用标书”的文件)9.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资质,具备承担因数字证书原因产生纠纷的相关责任的能力,且在广东省内具有数量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即CA数字证书)。供应商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章。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同使用场景,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10.“全称”、“公司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及“公章”: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全称”或“公司全称”的应在对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涉及“加盖单位公章”和“公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的数字证书并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11.“投标人代表签字”及“授权代表”: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应在投标(响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12.“法定代表人”: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应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13.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温馨提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内容时应与上述条款保持一致,以避免采购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出现歧义。)二、须知前附表 本表与招标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 采购包情况 本项目共1个采购包 2 开标方式远程电子开标 3 评标方式现场电子评标 (供应商应当审慎标记各评审项的应答部分,标记内容清晰且完整,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 评标办法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5报价形式采购包1:总价6报价要求各采购包报价不超过预算总价 7 现场踏勘否 8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9 投标保证金采购包1: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开户单位: 无开户账号: 无开户银行: 无支票提交方式: 无汇票、本票提交方式: 无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函提交方式: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凭证,成功出函的等效于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10 投标文件要求一、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提供):(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需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2)非加密电子版文件 U 盘(或光盘)0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完全一致。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使用情形: 当无法使用 CA 证书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开标解密时,供应商须在代理机构指引下启用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11 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家数采购包1:2家12中标供应商数量采购包1:1家13有效供应商家数采购包1:3家此人数约定了开标与评标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标、不得评标或直接废标。14 项目兼投兼中规则兼投兼中:-15 中标供应商确定方式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人。16 代理服务费收取。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2.采购人委托中标人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其报价中须包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后,采购人、中标人方可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可选用以下两种方式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1)现场支付:中标人携现金前往天润路333号广州交易集团西侧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交款,交款后前往天润路333号广州交易集团一楼大厅44号财务专窗办理支付确认。(2)汇款支付:中标人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转账(汇款)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结算账户(如下所示)后,由财务专窗人员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核对并确认支付,或由中标人凭转账(汇款)凭证前往天润路333号广州交易集团一楼大厅44号财务专窗办理支付确认。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结算账户信息:收款单位: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账号:44050158340409202288(注:使用汇款支付过程中,请在摘要或用途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服务费,例如:CZ2025-0001交易服务费。)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以采购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详见《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代理采购类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www.gzggzy.cn/jtgg/874864.jhtml)(注:本项目为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额为中标金额。)17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18 其他其他,一、综合信用得分。(一)本项目商务评分部分的综合信用得分运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价体系3.0(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信用3.0”)。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完成企业信用档案登记,并确认成功,以免出现企业信用评价分无法使用等情况,登记手册可查阅http://www.gzggzy.cn/fwznxtbzczsc/951149.jhtml。 (二)综合信用得分运用“政府采购信用3.0”评价分进行计算,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供应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分)×5%。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分以开标当天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公布的分值为准【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信用信息-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3.0” 进行核实,未能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3.0”查询到供应商信用分数的,按照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细则中指标说明及权重计算信用评价基准分。如遇重要系统通信网络故障、服务器物理故障、系统遭受网络攻击、重要系统迁移等重大突发性事项导致采集最新数据失败,系统将启用重大突发性事项发生前一天的数据进行评分计算;重大突发性事项处理完毕后,按正常程序采集数据进行处理。 二、履约评价。 由采购人负责对中标人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采购人在合同备案后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诚信管理-评价管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会影响供应商的综合信用得分。 三、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9 开标解密时长1小时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开标时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设置为准20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包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三、说明1.总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进行的本次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公开招标项目,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2.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3.进口产品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4.投标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5.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采购包)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采购包)投标,若违反规定则其参与的所有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5.3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项目投标,录入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并使用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进行联投确认,联合体名称需与共同投标协议书签署方一致。对于需交投标保证金的,以牵头方名义缴纳。5.4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5.5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关联企业投标说明6.1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其投标将被拒绝。6.2对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7.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8.纪律与保密事项8.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8.2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8.3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8.4获得本招标文件者,须履行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8.5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8.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小组披露。8.7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9.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9.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投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9.2除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货币单位:元。10.现场踏勘(如有)10.1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0.2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10.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只是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利用招标人现有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11.关于分支机构投标对接受分支机构投标的项目,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总所)公章。总公司(总所)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设立登记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保险类项目则为:本项目只接受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以上的保险机构投标;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的保险机构投标的,还须提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的保险机构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登记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五、投标要求1.投标登记投标人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投标登记并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资格将被视为无效)。2.投标文件的制作2.1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请充分考虑设备、网络环境、人员对系统熟悉度等因素,合理安排投标文件制作、提交时间,建议至少提前一天完成制作、提交工作。2.2投标人应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投标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备用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关于电子投标报价(如有报价)说明如下:(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2)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2.3如有对多个采购包投标的,要对每个采购包独立制作电子投标文件。2.4投标人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采购包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2.5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2.6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2.7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除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2.8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9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代理机构,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3.投标文件的提交3.1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将电子投标文件成功完整上传到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且取得投标回执。时间以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已上传投标文件但未完成传输的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3.2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3.3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1)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投标文件未完整上传的。(2)投标文件未按投标格式中注明需签字盖章的要求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名(含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的。(3)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4.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4.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后重新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到达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4.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解密到达开标时间后,投标人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标解密,投标人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7.投标有效期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采用投标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7.2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投标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如有)。采用投标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投标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投标人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会被视为无效。8.样品(演示)8.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8.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8.3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9.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9.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9.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9.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9.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9.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六、开标、评标和定标1.开标1.1开标程序招标工作人员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解密情况,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以开标一览表要求为准)。开标分为现场电子开标和远程电子开标两种。采用现场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标,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U盘前往开标现场。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各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如在电子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投标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通过投标客户端同时加密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投标。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1.2开标异议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3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有效供应商家数的,不得开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1.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投标无效处理:(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3)如需使用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无法提供备用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供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通过投标客户端同时加密生成的)。2.评审(详见第四章)3.定标3.1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gzggzy.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中标结果,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除中标供应商外的其他投标人没有中标的书面形式,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3.2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在云平台同步发送至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可在云平台自行下载打印《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不得放弃中标。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项目废标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及招标文件的约定,本项目或分包下列情况出现将作废标处理:(1)符合专业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说明: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对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出具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3.4终止公告: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gzggzy.cn)上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七、询问、质疑与投诉1.询问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投标邀请函》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质疑2.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3)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4)提出质疑的日期。2.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委托主体提出。2.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6质疑联系方式如下:质疑联系人:何晓蕾电话:020-28866163传真:\邮箱:\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3楼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质量监督部邮编:5106303.投诉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联系方式向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1506室电话:020-38923575邮编:510030传真:/八、合同签订和履行1.合同签订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1.2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3合同条款中应规定,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1.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1.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2.合同的履行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备案。2.3有融资要求的中标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自行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第四章评标一、评标要求1.评标方法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2.评标原则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的基本依据,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2.2具体评标事项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2.3合格投标人不足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有效供应商家数的,不得评标。3.评标委员会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2评标应遵守下列评标纪律:(1)评标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对外发布。(2)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投标人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3)不得收受投标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投标人。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4)全体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5)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4.7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说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同时,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投标无效的情形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招标文件其他投标无效条款。6.定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下浮率报价为:设M=(1-下浮率),第二中标候选人的M值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M值20%以上的,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价格修正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投标处理。(5)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投标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1.节能、环保要求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为准。2.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序号情形适用对象价格扣除比例计算公式1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服务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10%服务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10%的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供应商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承接的服务。(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说明: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投标(响应)供应商统一在一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说明联合体各方的中小微情况:包括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及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三、评审程序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详见后附表一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见后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者,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标报告中以书面形式解释其排除的具体原因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表一资格性审查表: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 序号 资格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投标函》及以下相关证照的扫描件之一:1.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事业法人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3.其他组织提供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4.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等。分支机构投标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据《投标函》。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据《投标函》。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据《投标函》。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投标函》。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于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 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 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 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 据《投标函》。7项目特殊资质(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甲级设计资质(须提供许可证扫描件)。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表二符合性审查表: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 序号 评审点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1符合性审查内容1.报价确定且不高于预算金额。 2.有盖章、签署要求的格式文件已按要求盖章、签署。 3.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审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4.未发现属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以下为属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或同一采购包投标的。 (2)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3)评标期间,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交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招标文件第四章“三、评审程序”中“6.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第(1)点的规定与此处规定不一致,以此处规定为准)。 (4)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5)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6)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 (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澄清2.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投标人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标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投标人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若因投标人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3.详细评审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构成商务部分30.0分技术部分45.0分综合信用分5.0分报价得分20.0分技术部分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A (2.0分)能提供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且内容至少包含“一、项目概况:(二)项目说明7.1交通设施维护项目”所涉及内容的设计方案。能提供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如未能提供方案的,“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B”不得分。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B (10.0分)根据投标人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的描述进行评审: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0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A (2.0分)能提供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且内容至少包含“一、项目概况:(二)项目说明7.2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所涉及内容的设计方案。能提供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如未能提供方案的,“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B”不得分。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B (10.0分)根据投标人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设计方案的描述进行评审: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0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说明9项目设计内容”响应的设计方案质量 (11.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描述进行评审: 1.设施大样图已包含举例的8类设施且要素齐全(结构设计图、材料数量表、设计说明)。优于采购需求的(除已罗列的8类基本设施外还能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设施大样图),得2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其余得0分。 2.方案内容齐全,能提供要求的7点要素内容。优于采购需求的(除已列出的7点内容外,还能有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模块内容),得3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部分满足(7点要素缺1-2项的)采购需求的,得1分;其余得0分。 3.新增设施方案可提供不同交通设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信号灯、交通管线、行人设施、标志标线、道路元素等)布局方案且案例有效(符合基本规范)。有效案例多于5例的(不含5例),得3分;提供2(含)至5(含)例有效案例的,得2分;提供1例的,得1分;无此部分内容得0分。 4.设施点位优化改造方案能够结合现有道路配套设施调整优化,完善现状交通设施设置,可提供不同的改造方案案例。改造方案案例多于5例的(不含5例),得3分;提供2(含2例)至5(含5例)例的,得2分;提供1例的,得1分;无或其他情况,得0分。设计服务方案A (2.0分)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服务方案内容至少包含“二、关于投标人(二)项目说明”第9点设计服务期的内容,能够提供现场服务方案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如未能提供方案的,“设计服务方案B”不得分。设计服务方案B (8.0分)对于设计服务方案优于采购需求的,得8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4分;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商务部分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经验【分支机构响应的,总公司(总所)业绩可纳入评审】 (8.0分)投标人具有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业绩的,每一个得2分,最高得8分。注: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签字页、合同服务内容页),如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视为该证明材料无效。投标人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3.0分)投标人具备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注:需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证书信息查询截图,不提供或材料不齐全均不得分。 如因投标人(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导致未能取得相关认证且提供书面说明的,对应证书可得分。项目负责人 (6.0分)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情况进行评审: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得6分,副高级职称,得3分。其余不得分。 【注:1.与本项目相关专业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市政工程、道路工程、路桥工程类。2.须提供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及该人员在投标人服务的外部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投标截止日之前六个月以内任意月份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等。无提供的不得分.】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6.0分)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师情况进行评审: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1)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正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1名得2分;(2)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的,每1名得0.5分;(3)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每1名得0.1分;其余不得分,以上各项合计最多得6分。 【注:1.须提供承诺函和管理团队人员配置表,格式自拟。2.与本项目相关专业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市政工程、道路工程、路桥工程类.3.须提供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及该人员在投标人服务的外部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投标截止日之前六个月以内任意月份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等。无提供的不得分.】服务响应 (5.0分)服务响应时间:提供24小时服务,在接到采购人服务通知后,承诺在4小时内(不含4小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得5分;4小时(含4小时)至8小时(不含8小时)的,得3分;8小时(含8小时)至12小时(不含12小时)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注:提供服务响应时间承诺函(格式自拟)】对非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扣分 (2.0分)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为查询渠道:对列入行 政处罚或经营异常的投标人每一条记录扣0.2分,最高扣2分。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非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则不扣分。以评标委员会于评审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评标委员会应将上述记录查询情况截图存档。注:总公司(总所)投标的,只查询总公司(总所); 分支机构(分所)投标的,只查询该分支机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 (20.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综合信用分综合信用评价 (5.0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属于商务部分的一部分)=投标人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分)×5%。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以开标当天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公布的分值为准(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信用信息-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3.0” 进行核实,未能在网站查询到供应商信用评价分的,以当天信用评价基准分计算)。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以牵头方信用评价分计算。4.汇总、排序采购包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委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以核心产品为准。多个核心产品的,有一种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5.中标价的确定除了按第四章第一点第7条修正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外,中标价以开标时公开唱标价为准。6.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1)评标期间,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2)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4)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第五章合同文本合同格式: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发包人:广州市公安局设计人:项目地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公安局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5-2027年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项目。2.项目内容:各类交通信号设施大样图设计、专项工作任务施工图设计、项目结算评审补充图纸设计等。3.暂定设计服务费:人民币 元。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广州市中心五区(天河、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5.承包方式:设计人根据招标文件、主体施工项目合同等有关资料,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等,采取包设备、包材料、保质量、包安全,在合同暂定设计服务费内按约定支付条款进行结算。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主体施工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维护类交通设施和交通信号设施分项大样设计、专项交通工作任务施工图设计、竣工结算相关图纸补充设计等。2.工程设计阶段:施工全过程。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1)对本维护项目涉及的所有设施作大样图设计,如隔离护栏、防撞石马、交通标线、标志及其杆件、信号灯杆件及基础、信号机基础、信号设施管井、检测线圈等,内容包括结构设计图、材料数量表、设计说明等。(2)对部分设备维护任务、专项维护任务,联合项目维护单位至现场进行勘察、测量,按要求制作施工设计图、竣工设计图。(3)涉及工程实施过程中部分新增分项、分项变更关键材料、数量的审核及设计图纸的编制。(4)根据维护工作情况,更新完善路口信号设施配置资料。(5)主体项目竣工后,配合结算财政评审工作按需完善相关图纸设计。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5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7年月日。四、合同价格约定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发包人需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周期项目设计图纸;(8)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办法;(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州市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副本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2份、副本4份,设计人执正本2份、副本2份。发包人:广州市公安局(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广州市起义路200号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其附录;(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2)本项目设计服务费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每期支付设计费用=设计服务费×60%÷8。b、本项目设计服务费价(中标价)为 (B);(5)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发包人有权向出具保函的机构申请支付担保金额内的款项:①有证据证明设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②设计人有过错导致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的;③设计人无合法理由单方面(中)终止执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④设计人出现行贿、给等不正当竞争性行为;⑤因设计人原因导致甲方单位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⑥因设计人泄露发包人单位内部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设施及交通信号设施维护设计 交通设施维护 交通信号设施维护 交通信号设施维护项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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