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招标变更公告(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的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NZC2025-G1-00496-YNWT-000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YNZC2025-G1-00496-YNWT-0004: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5-03-05 00:00:00.0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1、更正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格式部分” 更正前内容:投标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任意1年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注:投标人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投标人为分公司参与的可提供总公司的;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或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声明函。 更正后内容:提供(2021至2023)年度连续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状况说明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含开标当月)由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更正事项: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格式“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更正前内容:①投标人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3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②投标人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3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材料 更正后内容:①投标人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3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②投标人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3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材料。(注:具体更正内容见附件)
更正日期:2025-03-13 00: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具体更正内容详见附件 更正事项不影响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中原定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事项不变。特此告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昭通监狱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昭通监狱财务科
联系方式:0870-21202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梧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0号银河北庭8栋首座商务中心写字楼19楼
联系方式:137591945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杜工
电 话:1375919451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
品目
采购单位
云南省昭通监狱
行政区域
云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3月13日 15:57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05日
更正日期
2025年03月1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杜工
项目联系电话
13759194515
采购单位
云南省昭通监狱
采购单位地址
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昭通监狱财务科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0-2120243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梧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0号银河北庭8栋首座商务中心写字楼19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759194515
附件:
附件1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更正公告).pdf
附件2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doc
附件3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pdf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采购人:云南省昭通监狱
采购代理机构(电子签章):云南梧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
温馨提示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应熟悉“政采云”相关投标程序,不到现场参加开标,应提前在自有场地配置可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计算机)的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采云”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开标活动。
2、请各投标人认真阅读本项目提供的关于“政采云”及“云南CA”的相关办理及操作流程,以免影响投标。
3、投标期间,如有技术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及“云南CA”进行咨询。
政采云技术支持电话:4008817190/95763(客服热线);
云南CA技术支持电话:4006727666;
云南CA紧急联系电话:15288315056。
目 录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9
第三章 资格审查
32
第四章 评标办法
45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1
第六章 采购需求
126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6
资格审查部分格式
131
商务报价部分格式
145
技术部分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3月2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总预算金额(万元):950.00万元/年,其中一标段采购预算为202.50万元/年;二标段采购预算为148.6035万元/年;三标段采购预算为208.00万元/年;四标段采购预算为267.1565万元/年;五标段采购预算为123.74万元/年。
采购需求: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本项目共划分为5个标段,具体内容为:
一标段:大米、面粉、面条类采购供应及配送服务;
二标段:菜籽油、猪油、干货、调料类采购供应及配送服务;
三标段:新鲜猪肉类采购供应及配送服务;
四标段:蔬菜类采购供应及配送服务;
五标段:牛肉鱼蛋禽类采购供应及配送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为一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顺延365个日历天);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成交人进行检查、合同履约考核,对供货能力、质量、服务等能力进行评估评价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质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符合报名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对本项目其中的一个标段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只允许中一个标段,如投标人已被确定为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时,在后续标段评审中将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其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时,参与其它标段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本项目评标顺序为1标段→2标段→3标段→4标段→5标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1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网站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1.2.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至2023)年度连续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状况说明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含开标当月)由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1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十二个月内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注:成立时间未满3个月的投标人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相关纳税证明或情况说明);
1.4.2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十二个月内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注:成立时间未满3个月的投标人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相关纳税证明或情况说明);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1.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1.6.2 投标人若中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提供承诺书。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本项目第一、第二和第三标段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对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
(2)本项目第四、第五标段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2、3、4标段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经营者备案凭证,若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须具有有效的与工商营业执照相符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5标段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还须具有清真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资质,若不具备则须提供该标段所供货物可追溯清真来源的证明材料,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5年03月 06 日06:00至 2025 年03月13日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招标文件,投标人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 (http://www.zc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 -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 (http://www.zcygov.cn)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
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投标人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投标人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03月2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智能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户 名:云南梧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昆明小康大道支行
保证金提交账号及金额:
账号:471220100100090072,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整(人民币贰万元整)。
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注:①境内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②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以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到账时间为准;③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投标项目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④由于银行自身的原因,保证金不能及时查实到账情况,只能隔天查实,建议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前来办理缴纳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保证金无效;⑤同一投标人投不同标段,每个标段都需提交投标保证金。
其他:1、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资金来源为省本级财政资金,云南梧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云南省昭通监狱委托,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3、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本项目采购总预算为950.00万元/年,其中一标段采购预算为202.50万元/年;二标段采购预算为148.6035万元/年;三标段采购预算为208.00万元/年;四标段采购预算为267.1565万元/年;五标段采购预算为123.74万元/年。
5、质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5个标段。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云南省昭通监狱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
联系方式: 0870-21202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梧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德润朗悦湾C座17栋23楼
联系方式:13759194515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工
联系电话:1375919451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名称:云南省昭通监狱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
联系方式:0870-2120243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云南梧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德润朗悦湾C座17栋23楼
联系方式:13759194515
1.1.4
项目名称
云南省昭通监狱2025年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1.1.5
供货地点
具体内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供货地点”
1.2.1
资金来源
省本级财政资金
1.2.2
采购预算金额
本项目采购总预算为950.00万元/年,其中一标段采购预算为202.50万元/年;二标段采购预算为148.6035万元/年;三标段采购预算为208.00万元/年;四标段采购预算为267.1565万元/年;五标段采购预算为123.74万元/年。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
1.3.2
标段划分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3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4
质量要求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5.2
招标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机构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建招协〔2023〕51号)规定的货物招标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计价金额为预算金额),招标代理服务费(即中标服务费)由中标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缴纳方式为对公转账,中标投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开户名称:云南梧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昆明小康大道支行
账号:471220100100090072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开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上,作出正偏离的承诺,如质量要求提高、处罚额度增大等。
2.2.1
招标文件的询问时间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的,投标人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询问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2.2
招标文件询问联系方式
询问联系人:杜工
电话:13759194515
2.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和方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上向潜在投标人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2
投标报价
本项目采用下浮率(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即:下浮 %。
注:(1)投标人的单价下浮率报价应以百分比( “% ”)为单位,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投标人所报的报价不允许上浮,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投标人应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综合实力进行单价下浮率报价,一旦中标,所报单价下浮率将不因供应量、配送距离、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3.2.4
结算
结算时,按中标后的单价下浮率进行计价。
注:(1)合同一旦签订,在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的中标下浮率(单价)不因供应量、配送距离、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结算时,①食材结算单价=采购拦标单价×(1-中标下浮率)(例:中标单价下浮率为 10%,则食材结算单价 =采购拦标单价单价×(1-10%) );②食材结算价格=食材结算单价×采购人合同实际接收的食材量
(3)采购人对每月实际接收的食材量进行核对、记录,最终以单月实际接收食材量乘以食材结算单价来计算当月的结算款。
注:该结算单价包含食材自身的成本、利润、运输配送费、保险费、税费、检验检测费、售后服务费等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整(人民币贰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以专项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
4.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
(1)开户名称:云南梧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账号:471220100100090072
(3)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昆明小康大道支行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自行转账到采购人指定账户,请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
2.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3.保证金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保证金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
4.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采购项目(标段)有投诉等特殊情况时,在特殊情况处理期间,暂缓退还所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7.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未缴纳代理费。
8.采用保函方式:供应商保函内容需包括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所有情形。
3.5.1
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3.5.3
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要求
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投标文件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
注:1.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
2.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说明外,投标人“签章”均指联合体牵头人。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
4.2.1
投标文件的提交及有关内容
(1)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2)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在线开标:
方式: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
5.2
开标程序
按照政采云平台在线开标流程进行
6.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在云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7.4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3%。
(2)形式:投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履约担保提交时间: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后5工作日内。
(4)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
(5)成交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成交)。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4.6
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所有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报价部分、技术标部分全部采用电子标书,采购人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扫描件,均扫描为电子文档并储存JPG格式,粘贴到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
2.投标文件中规定需企业盖章和个人签名的,全部改为企业机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相应个人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电子签名,若因投标文件格式、递交方式或自身问题,导致投标业务不成功,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3.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中技术问题可联系政采云技术支持电话:4008817190/95763(客服热线);
10.4.7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相关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进行核实,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采购需求、标段划分、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
1.3.1本招标项目的采购需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采购代理机构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建招协〔2023〕51 号)规定的货物招标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计价金额为预算金额),招标代理服务费(即中标服务费)由中标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缴纳方式为对公转账,中标投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1.5.3中标人应支付本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踏勘项目现场。自行组织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开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1.11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偏离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需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被拒绝。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询问联系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4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5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2.3.3 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涉及评标办法、评审项目等重要评审内容做出变更,将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并用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2.3.4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中查看有关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2.3.5 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电子文件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后前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三)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报价部分、技术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及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函的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3.2.2本项目报价为单价下浮率报价
3.2.3投标报价结算及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为准时,报价无效。
3.2.4结算,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投标人应全面考虑在将来供货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下浮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今后不作调整。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3.2.6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企业成本因素,成本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成本、利润、运输配送费、保险费、税费、检验检测费、售后服务费、中标服务等一切费用总和。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4.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规定的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5.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5.4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5.4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四)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五)开标
5.1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采购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方式开标。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检验确认投标人代表资格;
(3)宣布开标参会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电子文件开标顺序:按照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的顺序当众开标;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开启电子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对网上递交已加密的投标文件,提供现场或远程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7)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疑义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并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六)评标
6.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6.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6.3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6.4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5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6评标过程的保密
6.6.1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6.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6.7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七)中标及合同
7.1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2中标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同时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7.4履约保证金
详见须知前附表
7.5签订合同
7.5.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7.5.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八)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上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九)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质疑和投诉
9.5.1 质疑期限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5.2 质疑主体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9.5.3 质疑函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事实依据;
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本招标文件中的公章是指经工商部门和***门登记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人公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或“投标专用章”等投标人内部使用的业务章,下同)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9.5.4 质疑函的递交
质疑函采取现场书面递交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携带质疑函(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9.5.5 质疑回复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5.2 投诉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相同品牌产品:/。
10.2核心产品:核心产品。
10.3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0.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4.1关于中小企业:
10.4.1.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0.4.1.2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10.4.1.3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段,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0.4.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10.4.1.5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0.4.1.6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10.4.1.7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1.3);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标段,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1.3);
(四)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无);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无)
10.4.2关于监狱企业:
10.4.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0.4.2.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0.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0.4.3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10.4.4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0.4.4.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0.4.4.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0.4.4.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0.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10.4.6其它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相关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进行核实,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资格审查评审标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或注册,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原件扫描件(彩色)。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至2023)年度连续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状况说明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含开标当月)由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原件扫描件(彩色);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①投标人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3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新成立企业不满3个月的,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企业成立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若为新成立的公司,尚未开展业务的,附书面说明的复印件。
②投标人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3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新成立企业不满3个月的,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企业成立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提供书面说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按无效处理;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公平进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后将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查询,投标人如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名单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投标人应对所提交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造假,招标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其不良行为,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附相关承诺)
联合体
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质证书
1、2、3、4标段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经营者备案凭证,若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须具有有效的与工商营业执照相符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5标段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若不具备则须提供该标段所供货物可追溯清真来源的证明材料,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符合性评审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投标文件的签字或盖章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要求。
报价
符合本项目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
合同履行期限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要求。
质量标准承诺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要求。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按规定格式填写及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按规定格式填写及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具备有效证件,附原件扫描件。
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6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的要求。
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任意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详细评审
(综合评分法)
2.1
评标总得分计算公式
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F1+F2+F3
其中:
F1、F2、F3分别为投标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3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2.2
评分因素权重
投标报价F1:30分。
技术部分F2:50分。
商务部分F3:20分。
2.3
投标报价部分评审
F1=30分
投标报价评审评分
(满分30分)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以评标价得分计算结果为准。评标价得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进行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得分为满分。当投标人有价格扣除的情况时,评标价为投标报价扣除后的价格;当投标人没有出现价格扣除的情况时,评标价为其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即:单价报价实际结算费率)]×30
即:F1=[C/(B1,B2,…,Bn)]×30
说明:C为评标基准价,即初步审查合格且参与评审的单价报价实际结算费率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单价报价实际结算费率=1-单价报价下浮率)。
B1,B2,…,Bn为第n个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参与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单价报价实际结算费率)。
注:①本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和三标段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对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
②本项目四标段和五标段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4
技术部分评审
F2=50分
供货保障措施评审评分
(满分15分)
第一个档次(15分):投标人在招标人所需食材的原材料选择、生产(或选购)、运输以及储备等方面阐述具体、内容详尽,针对本项目具备充足的仓储能力和高效的仓储条件,仓储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序的;
第二个档次(12分):投标人在招标人所需食材的原材料选择、生产(或选购)、运输以及储备等方面均有完整的阐述,具备与本项目相符的仓储能力和高效的仓储条件,仓储管理制度规范、有序的;
第三个档次(9分):投标人在招标人所需食材的原材料选择、生产(或选购)、运输以及储备等方面均有阐述,仓储能力和仓储条件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仓储管理规范的;
第四个档次(6分):投标人仓储能力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但仓储条件不够高效或仓储管理制度不规范,或在招标人所需食材的原材料选择、生产(或选购)、运输等方面内容阐述有一些问题的;
第五个档次(3分):投标人的供货保障措施有明显重大错漏,难以保障本项目需求的。
配送服务方案
评审评分(满分15分)
第一个档次(15分):投标人针对项目实际对食材配送内容进行了分类阐述,阐述内容具体、逻辑清晰,拟投入配送设施、设备种类丰富齐全、配置合理,配送响应时间及配送周期时间安排及时、合理,有应急预案措施且措施切实可行的;
第二个档次(12分):投标人针对项目实际对食材配送内容进行了分类阐述,拟投入配送设施、设备种类齐全、配置合理,配送响应时间及配送周期时间安排合理,有应急预案措施且措施得当可行的;
第三个档次(9分):投标人有对食材配送内容的分类阐述但内容不清晰,拟投入配送设施、设备配置合理,配送响应时间及配送周期时间安排基本合理,有应急预案措施且措施有一定可行性的;
第四个档次(6分):投标人有对食材配送内容的分类阐述但有明显错误,拟投入配送设施、设备种类不够齐全,配送响应时间不及时或配送周期不合理,有应急预案措施但可行性差的;
第五个档次(3分):投标人食材配送内容阐述不完整,或拟投入配送设施、设备配置明显不合理,或配送响应时间、配送周期不明确,没有应急预案措施的。
产品质量保障措施评审评分(满分15分)
第一个档次(15分):投标人产品质量保障措施阐述具体、内容详尽,在产品原材料选用以及设计(研发)、生产、检验、包装、运输等阶段质量管控措施科学、规范,切实可行,有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有合理的因产品质量问题的惩罚措施且责任具体明确的;
第二个档次(12分):投标人的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内容完整,在产品原材料选用以及设计(研发)、生产、检验、包装、运输等阶段质量管控措施规范可行,有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因产品质量问题的惩罚措施明确、合理的;
第三个档次(9分):投标人的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内容基本完整,在产品原材料选用以及设计(研发)、生产、检验、包装、运输等阶段质量管控措施基本可行,产品质量可追溯,因产品质量问题的惩罚措施基本合理的;
第四个档次(6分):投标人的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内容不清晰,有质量管控措施但难以施行,产品质量追溯性差,有因产品质量问题的惩罚措施但存在一些问题的;
第五个档次(3分):投标人的产品质量保障措施或质量管控措施阐述有明显问题,没有产品质量问题惩罚措施的。
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评审评分
(满分5分)
第一个档次(5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有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对食品安全理解透彻,能从食品源头科学、有效地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
第二个档次(4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有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对食品安全理解较为透彻,能从食品源头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
第三个档次(3分):投标人有针对本项目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对食品安全有一定的理解,从食品源头预防食品安全风险有一定效果的;
第四个档次(2分):投标人有针对本项目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但对食品安全理解不透彻,难以从食品源头有效地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
第五个档次(1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有重大缺漏,对食品安全理解有重大偏差的。
2.5
商务部分评审
F3=20分
服务团队人员配备
评审(满分10分)
第一个档次(10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安排合理、配置齐全,充分满足项目服务要求,岗位职责完善、分工明确,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丰富的;
第二个档次(8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安排、配置合理,满足项目服务要求,岗位职责及分工合理,项目负责人有一定管理经验的;
第三个档次(6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安排、配置基本可以满足项目服务要求,岗位职责及分工合理,但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不足的;
第四个档次(4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安排、配置基本合理,但岗位职责或分工不合理或不明确的;
第五个档次(2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安排、配置明显不合理或管理有疏漏的。
售后服务承诺
评审评分
(满分5分)
第一个档次(5分):售后服务承诺考虑全面,有健全、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且针对项目实际,保证措施得当可行的;
第二个档次(4分):售后服务承诺考虑全面,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保证措施可行的;
第三个档次(3分):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体系合理,保证措施可行的;
第四个档次(2分):售后服务承诺基本合理,但售后服务体系或保证措施有一些问题的;
第五个档次(1分):有售后服务承诺但不完整,或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善,售后服务难以保证的。
企业业绩评审评分(满分5分)
根据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类似案例进行评价打分,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1分,满分5分。
类似业绩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列表及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应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及对应项目的发票扫描件;无证明材料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内容的,不予认可。
二、评标方法
2.1评标依据
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等法律、法规。
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 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2.3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4评标纪律
(1)对评标内容和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2)评标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标意见、评标记录和评标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
(3)任何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4)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标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
(5)评标期间,未经允许评标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标和采访评标工作。
(6)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
(7)评标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投标人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评委会统一组织办理。
(8)评标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人员的评标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2.5评标原则
评标将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2)全面分析,综合评审。
(3)评标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程序
本次招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按:符合性审查→投标报价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得分汇总→评标报告编写的程序进行。
3.1符合性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有效性、完整性及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等方面进行审查,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符合性评审中“其他投标无效情形”如下:
一、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四、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五、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六、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八、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十一、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十二、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的。
十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格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项规定的或开标现场无法读取导入的。
十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电子签名的人员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的电子签名人员为同一人的。
十五、符合本章节3.2中“报价过低情形澄清”情况的。
十六、联合体各方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的。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漏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9)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人员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11)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3.2投标报价部分评审
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投标文件内容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报价过低情形澄清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或单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或单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技术及商务部分评审
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委员会技术组评委应首先对各投标人投标书进行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
(2)统计分数原则:计算算术平均分值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汇总评标结果
1.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乘以相对应的权重系数后的总和即为投标人最后得分。
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3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六、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采购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6.4补充条款
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招标文件内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作参考,,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的情况另行约定)
云南省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系统编号)
甲 方:
乙 方: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分签单位)
乙方(全称): (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金额及数量:
预计采购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以上合同金额为本标段预算金额,具体结算金额根据甲方每月分批次采购的实际验收数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产品名称、采购单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投标折扣率(%)、供货单价(元):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要求)
数量
计量单位
采购单价
(元)
投标折扣率(%)
供货单价
(元)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
分包主要内容: /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 (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
大写: /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单价下浮率 %(结算单价 =结算基准价 x(1-下浮率(单价)),以实际供货数量结算,合同结算最高限价为合同金额。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按月结算,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使用的正式发票及甲方签盖的“货物验收单”后原则上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款项,特殊情况除外。 (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4)合同签定后3个月后可以首次调价,拟采购货物单价涨幅和降幅超过供货单价的20%(含20%)由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和协商后方可做出相应价格调整(合同执行第一季度不予调整),由甲方或乙方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甲方和乙方共同进行市场调查,根据市场调查情况酌情进行调整,调整仅调整供货单价,折扣率依旧按照投标时所报折扣率执行。
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以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合同金额3%
履约担保期限: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合同验收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每季度1-2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乙方每次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乙方每次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乙方每次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如验收不合格,属于质量问题的投标人应无条件更换合格产品,属于品种、数量问题的投标人应无条件更换补足,并且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
(5)履约验收的内容: 货物品种、数量、质量
(6)履约验收标准: 1、投标人每次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如验收不合格,属于质量问题的投标人应无条件更换合格产品,属于品种、数量问题的投标人应无条件更换补足,并且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
2、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没有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采购果蔬的应当查验相关检验(检测)报告,预包装食品应当查验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批次检验(检测)报告。
3、在投标人供货过程中采购单位还将采取不定期抽样送检(每季度1-2次),抽样送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实施团队,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4、验收标准根据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5、验货流程需遵从验货标准,肉类品种需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猪肉需提供白条猪信息,重量满足80kg以上。
6、验收人员对每日货物品种(如肉类、蔬菜、水果、调料等品种)应遵循“看”“核”“摸”“闻”“称”“切”的验货顺序。
“看”验收人员应观察货物品种外观进行检查,发现有无腐烂、变质、包装是否完好,对所有包装类货物应首先检查生产日期、保质期、抽检是否有涨袋、漏气、破损等现象。
“核”验收人员对初步感官不符合要求的食材货物应对照投标人承诺的《交货标准》,核对货物各项指标是否达到交货标准。
“摸”验收人员对蔬菜类、水果类、鲜肉类、鲜活鱼类等货物品种应触碰货品有无发粘、食材不新鲜等现象。
“闻”验收人员对货品进行抽检,是否存在有异味、发臭、不符合行业标准等现象。
“称”验收人员利用食堂公平秤称量货物是否与投标人开单重量数额相符。
“切”对于外观无异常,但内部容易出现腐坏的货物,验收人员应当随机切开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应当立即予以更换或退货。
7、对所有货物,生产日期应尽量选择近期生产,货物剩余保质期应保持在该货物在整个保质期限 2/3 以上。
(1)鲜肉类,投标人应当提供当天宰杀的鲜肉。
(2)新鲜蔬类,投标人应当提供采摘时间未超过 24 小时内的货物。
(3)预包装食品类,投标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货物。货物剩余保质期应保持在该货物在整个保质期限2/3以上,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要求)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执行。
8、对不合格的食材,投标人应无条件更换。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产权过户登记等)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等。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供应商)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拥有者性别
住 所
住 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1.2(6)项
联合体具体要求
无
第二节
第1.2(7)项
其他术语解释
第二节
第4.4款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货物交付后 天内。
第二节
第4.6款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第二节
第5.4款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第二节
第6.1款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同时履行
第二节
第7.1款
包装特殊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
指定现场
甲方食堂
第二节
第7.2款
运输特殊要求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第二节
第7.3款
保险要求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第二节
第8.2(1)项
质量保证期
与交付物资时剩余的质保期一致
第二节
第8.2(3)项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第二节
第11.1款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第二节
第12.2款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按月结算,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使用的正式发票及甲方签盖的“货物验收单”后原则上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款项,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节
第13.2款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乙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节
第13.3款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 15 个日历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逾期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的,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第二节
第14.1(3)项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无
第二节
第14.1(5)项
货物回收的约定
无
第二节
第14.1(6)项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第二节
第15.1款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第二节
第15.2(2)项
迟延交货赔偿费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第二节
第15.3款
逾期付款利息
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 款的利息。
第二节
第15.4款
其他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第二节
第19.2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第23.1款
其他专用条款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采购需求
(1)技术参数要求
1标段:大米、面粉、面条类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要求)
计量单位
单价控制价(元)
1
大米(国标一级籼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大米GB/T1354-2018标准。相应检验合格证书、生产厂商的相关资格证书。大米使用无毒卫生编织袋包装,包装包裹严实无产品外露,包装净含量不得大于25千克/袋。并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等级为一级,保质期剩余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质保期限和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所有大米为非转基因食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有陈年大米渗入。
千克
5.00
2
面粉(精制粉)50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面粉GB/T1355-2021标准,相应检验合格证书、生产厂商的相关资格证书。面粉使用无毒卫生编织袋包装,包装包裹严实无产品外露,包装净含量不得大于25千克/袋。并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等级为一级,保质期剩余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质保期限和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所有面粉为非转基因食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有陈年面粉渗入。
千克
4.70
3
面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面条GB/T40636-2021标准,相应检验合格证书、生产厂商的相关资格证书。面条使用无毒卫生纸包装,密封包装,包装净量不得低于1千克/包,包装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和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等级为一级,保质期剩余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所有商品为非转基因食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有陈年面条渗入。
千克
5.50
2标段:菜籽油、猪油、干货、调料类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要求)
计量单位
单价控制价(元)
1
菜籽油(一级以上)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菜籽油为非转基因压榨,符合GB/T1536-2021国家标准,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编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等级为一级,保质期剩余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服务要求:1.菜籽油具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2.每批次菜籽油无变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提供质检报告。3.所供应菜籽油为非转基因食品,密封包装,不得以次充好。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注:在货物验收时,原厂包装应密封完好,包装器皿应无明显破损,供货量以甲乙双方现场过磅计量数据为准。)
升
13.00
2
猪油(一级以上)
包装应采用无毒容器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符合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等级为一级,保质期剩余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服务要求:1.猪油为白色,不得混有其它食用油非食用油。3.每批次猪油无变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提供质检报告。4.所供应猪油为非转基因食品,密封包装,不得以次充好。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注:在货物验收时,原厂包装应密封完好,包装器皿应无明显破损,供货量以甲乙双方现场过磅计量数据为准。)
千克
12.50
3
食盐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4.70
4
酸菜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5.00
5
干紫菜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40.00
6
豆豉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8.50
7
大枣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16.00
8
味精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13.00
9
小粉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6.00
10
蒸肉粉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9.00
11
糯米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6.00
12
芽菜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5.00
13
胡椒粉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48.00
14
红糖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9.00
15
花生米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14.00
16
黄花菜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42.00
17
银耳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48.00
18
酵母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30.00
19
泡打粉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13.50
20
芝麻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18.00
21
枸杞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40.00
22
香叶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40.00
23
桂皮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30.00
24
陈皮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22.00
25
纯碱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5.00
26
干大蒜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8.00
27
白糖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7.00
28
豆腐皮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15.00
29
青花椒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55.00
30
木耳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45.00
31
粉丝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7.20
32
黄豆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8.00
33
红豆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10.00
34
海带丝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15.00
35
豆瓣酱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8.00
36
酱油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升
6.00
37
醋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升
6.00
38
干辣椒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且为非转基因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未达到定额包装重量标识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并对供应商按单批次总价的10%处罚。
千克
26.00
39
辣椒面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质期限允许的期限内按期向提供干菜、副食、调料。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干菜副食调料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罪犯配餐中心生活物资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