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施工招标变更公告(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2025)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DHHI-2025-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施工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工程量清单
码头区域增加2万立方(具体见后附件)回填土方
2
招标预算
2880万元
2950万元
3
关于严禁投标单位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的通知
关于严禁投标单位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的通知
更正日期:2025年04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磐石路12号
联系方式:18940842929 、136442566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联系方式:0411-888985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倩、刘晓琥
电 话:0411-88898530
附件信息:
20250408 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项目招标文件(终稿)更正四.doc1.6M
外购土方回填工程量清单0416.zip21.9K
关于严禁投标单位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的通知.doc39K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DHHI-2025-02项目名称: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施工项目招标人: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二○二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61.招标条件6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3.投标人资格要求74.招标文件的获取75.投标文件的递交86.发布公告的媒介97.其他补充事宜98.联系方式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其他补充事宜171.总则191.1项目概况19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9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91.4投标人资格要求191.5费用承担211.6保密211.7语言文字211.8计量单位211.9踏勘现场211.10投标预备会211.11偏离222.招标文件222.1招标文件的组成2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3.投标文件233.1投标文件的组成233.2投标报价233.3投标有效期243.4投标保证金243.5资格审查资料243.6投标文件的编制254.投标25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4.2投标文件的递交26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65.开标265.1开标时间和地点265.2开标程序265.3开标异议266.评标276.1评标委员会276.2评标原则276.3评标277.合同授予277.1定标方式277.2中标候选人公示287.3中标通知287.4履约担保287.5签订合同288.纪律和监督28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8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9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9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98.5投诉29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910.电子招标投标29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0评标办法前附表301.评标方法332.评审标准332.1初步评审标准33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43.评标程序343.1初步评审343.2详细评审35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53.4评标结果363.5中标人的确定363.6招标项目废标363.7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项目招标人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3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8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46第六章图纸147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8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71外层封套格式(投标文件正副本)172外层封套格式(电子备份文件)173投标文件封面格式174投标文件目录175一、投标函格式和内容176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77二、授权委托书178三、投标保证金179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182五、施工组织设计196六、项目管理机构204(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204(二)主要人员简历表205七、资格审查资料207(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07(二)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208(三)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209财务状况表209(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210(五)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211(六)其他资格审查资料212八、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213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4(一)投标人廉正承诺书215(二)投标承诺书216(三)项目负责人承诺书(项目经理)217(四)安全生产承诺书218(五)施工方案及保证措施等219(六)近三年(含本年度)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220(七)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221(八)企业各类证书222(九)企业信用报告2231关于“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施工项目”的澄清函经招标人核算,作如下澄清:1.码头区域增加2万立方(具体见后附件)回填土方。2.拦标价为2880万元调整为2950万元。3.附件“关于严禁投标单位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的通知”中的两份承诺书需单独密封,在开标时与纸质文件同时递交。以上澄清不改变开标时间,同时新增土方+西侧场地弃土全部回填至码头区域,后续在施工过程关于土方事项将不予增补。2.第一章招标公告2.1.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施工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审批,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招标编号:DHHI-2025-02。2.2项目建设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磐石路12号。2.3招标内容和范围:(1)盐城公司车间西侧道路至厂区围栏场地进行平整、混凝土硬化,新增排水设施,新增电气接入点,新增场地照明系统,合计面积约87000平方米;(2)码头后方场地平整、砂石硬化,新建40m码头入口通道,新建场地及道路照明系统,合计面积约58500平方米。(含对码头硬化处理对应需满足上级行政部门对码头建设要求,如雨水收集池等);(3)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部手续申办(包括政府收费等)、地质勘察、资质审批、资料查询、过程阶段性验收及费用(第三方)、竣工验收等均由承包单位负责,发包单位提供便利条件。所有工程范围除协议中规定外,还包括为满足实际使用需要进行施工所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2.4建设规模: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2.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招标预算:2950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80万元。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特别提醒:投标保证金汇款账号和标书款汇款账号非同一账号。汇款单上必须备注:A85WQ2502D。2.6计划工期:35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相关内容,有意愿的合格投标人可在招标机构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及以上),无在建项目;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4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进行实地勘察,所有工程范围除协议中规定外,还包括为满足实际使用需要进行施工所有内容。投标人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具体的施工内容。投标人自行踏勘,不集中组织。3.5截至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止,经现场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3.6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3.7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2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担过的类似工程业绩,其质量达合格及以上。2.3.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报名要求:4.1.1有意愿的潜在投标人须携带以下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法人本人报名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法人身份证;③委托代理人报名时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代理人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和一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④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项目证明、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和一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⑤信用中国查询记录;⑥近三年财务报表;⑦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⑧以上材料原件及其每页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的复印件二套。4.1.2报名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登录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找到需要报名的项目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点击下载,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4.1.3报名时间: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4.1.4报名地点: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303室(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广电中心北门西侧约100米)。4.2报名资料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请于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7日,(北京时间),登录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找到需要报名的项目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点击下载。4.3招标文件(电子版)每套售价500元,可电汇、扫码支付,不接受现金,售后不退。投标人若要汇款(标书款),请汇至:户名: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账号:286962738627汇款单上必须备注:A85WQ2502D,标书费发票默认普通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于汇款当日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4.4任何未在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得参加投标。2.4.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4月18日13时30分。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https://dljd.lecaiyun.com/(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纸质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会议室(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街2-5号)。5.2开标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北京时间)13:30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https://dljd.lecaiyun.com/(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开标地点: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会议室举行线上开标会议(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街2-5号)。注:(1)未注册的投标人:访问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https://dljd.lecaiyun.com/按照“供应商注册”中“辽宁省-大连市”端口完成注册。咨询电话:95763。(2)投标人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已办理的汇信、天谷及辽宁CA均可通用,无需重复办理。未办理过上述CA的投标人,须申请CA。(详见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办事指南-CA办理)。(3)投标人至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报名成功后,登录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找到需要报名的项目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点击下载。(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流程。投标人应使用大连市投标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凭数字证书(CA)在线递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投标单位凭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5)电子投标具体流程详见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供应商(https://dljd.lecaiyun.com/luban/detail?parentId=612616&articleId=qadCPReyz66MSeQ0bRTP4Q==&utm=luban.luban-PC-15760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5.36871850e78311efa4267bb298b082a6)2.5.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澄清、中标公示等信息均在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https://dljd.lecaiyun.com/)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投标人不能有效进入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负。7.其他补充事宜(1)在线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陆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凭数字证书(CA)在线上传完成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投标人凭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2)本项目开标为线上开标,具体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请于“https://dljd.lecaiyun.com/luban/detail?parentId=612616&articleId=qadCPReyz66MSeQ0bRTP4Q==&utm=luban.luban-PC-15760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5.36871850e78311efa4267bb298b082a6”处自行下载查询学习,并提前按照要求调整好浏览器等相关设置,避免无法在指定时间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参加项目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报价确认操作,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或解密不成功,视为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3)请各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前完成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注册并须审核通过(咨询电话:95763)。(4)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2.6.8.联系方式招标人: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磐石路12号联系人:李伟18940842929技术联系人:孙长城13644256672电子邮件:sunchangcheng25@163.com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邮编:116021联系人:王倩、刘晓琥电话:0411-88898530、88898533电子邮件:dlzb88898530@163.com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磐石路12号 联系人:李伟 18940842929 技术联系人:孙长城 13644256672电子邮件:sunchangcheng25@163.com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机构名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开户名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开户行帐号: 2869 6273 8627※※※此账号仅用于标书款汇款使用,汇款单上必须备注:A85WQ2502D。电话:0411-88898530联系人:王倩、刘晓琥邮箱: dlzb88898530@163.com1.1.4项目名称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施工项目1.1.5建设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磐石路12号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企业自筹;出资比例: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相关内容。1.3.2计划工期35天。1.3.3质量要求执行国家验收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同 “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招标人单方面终止招标或项目废标,中标人不支付中标服务费;除招标文件前附表中约定给予投标人补偿及投标保证金按规定给予返还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再退还投标人已支付的任何费用。1.9.1踏勘现场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进行实地勘察,所有工程范围除协议中规定外,还包括为满足实际使用需要进行施工所有内容。投标人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具体的施工内容。投标人自行踏勘,不集中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踏勘现场结束时起计48小时内,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email: dlzb88898530@163.com)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后第三个工作日内。1.11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或机构可主动地解答或在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文件进行修改。疑问、澄清、确认等均以邮件和公告方式进行,且构成招标文件的其它材料。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包含投标截止日)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email: dlzb88898530@163.com)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2.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已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包含投标截止日)向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以书面电子邮件(email: dlzb88898530@163.com)的形式一次性全部提出,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招标机构将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2.2投标截止时间同招标公告及澄清公告要求,如有矛盾以后发公告的时间为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48小时内以回复邮件的方式确认。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修改文件后48小时内以回复邮件的方式确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设计模型 □设计图纸 □ 联合体协议书□ 设计说明书 □ 所有要求的扫描件光盘(无样品)本项目无需提供样品□ (有样品)样品要求(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样品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带到开标现场。□样品评审采用明标形式,样品须贴有投标人单位名称,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样品评审采用暗标形式,提交样品不得含有投标人名称、标志以及能暗示出投标人的文字和图案,样品将进行统一编号,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2)样品明细: 。(3)投标人必须对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做好保护措施,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装调试好样品,如发生问题,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4)□本项目样品予以拍照,不做封存。 □项目结束后招标人将对所有投标人的样品进行封存,项目实施时,按中标人的样品进行对比验收;如发现供货产品与样品不一致,招标人不予验收。未中标单位的样品在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7个工作日后返还,未中标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样品如发生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注:样品提交不合格按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1.未提交样品。2.提交样品的种类、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产品与样品技术规格等方面不一致。4.样品的技术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样品未按要求遮挡,有生产厂家、地址、商标或其他标志性标识(暗标评审时要求)3.2.1投标报价(1)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2)投标报价总额应与单位工程费汇总表总额一致,投标报价让利应体现在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投标报价中;(3)企业营业税已经全面调整为增值税,按国家和施工现场当地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政策执行;(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的固定费用,应单列,但必须进入投标总报价中,如未列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中。3.2.3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无☑有,最高投标限价:2950万元。3.3.1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日。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要求如下: 1、投标保证金金额:同招标公告要求。2、投标保证金形式:原则上只能收取投标人基本开户行开具的支票(仅限大连企业)、电汇、保函方式之其中的一种即可,请勿重复交纳。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同投标有效期一致。4、投标保证金电汇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7日12:00时前;投标保证金递交支票、保函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7日12:00时前。若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到账的时间前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投标。5、投标保证金支票递交地点: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602室(咨询电话:0411-88898507),保函扫描件发送至 dlzb88898530@163.com邮箱中。6、投标人若要汇款(请在汇款单上注明招标编号),请汇至:户名: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帐 号:411907242910608※※※特别提醒:投标保证金汇款账号和标书款汇款账号非同一账号。汇款单上必须备注:A85WQ2502D。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1年 1 月 1 日至今3.6.1投标人须递交的其他材料内容和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定3.6.3签字或盖章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签章或加盖公章的须按要求使用数字证书(CA)加盖电子印签,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标书时如遇到需要签字而电子版无法签字时,请在纸质文件上签好后扫描至电子标书。3.6.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一、投标人通过大连市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标书时,会生成两份电子标书,一份为加密标书,一份为备份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未加密。网上上传应为加密标书。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备份投标文件要求:递交备份文件地址及要求: 1.制作要求:备份投标文件必须与通过系统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为同一时间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一套文件。2.份数及存储介质:U盘,刻录的文件格式为.BFBS文件(不加密)。3.备份文件密封要求:(1)投标人应将备份文件密封,并进行包封;(2)包装封皮上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备份文件递交时间:2025年4月18日13:30时,递交地点: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会议室(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街2-5号)备份投标文件不是投标备选方案。2、本项目需投标人提供三份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与电子标书一致,一正二副),单独密封,包装封皮上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与电子备份文件一同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符,以网上上传的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为准。3.6.5装订要求电子备份文件与纸质文件分别密封,包装封皮上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同招标公告要求。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要求。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招标公告要求。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代表检查。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送达逆顺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人。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仅公布排名前2的投标人的评标情况。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媒介通知投标人。投标人不能有效进入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负。7.4.1履约担保□否是,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1)未注册的投标人:访问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https://dljd.lecaiyun.com/按照“供应商注册”中“辽宁省-大连市”端口完成注册。咨询电话:95763。(2)投标人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已办理的汇信、天谷及辽宁CA均可通用,无需重复办理。未办理过上述CA的投标人,须申请CA。(详见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办事指南-CA办理)。(3)投标人至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报名成功后,登录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找到需要报名的项目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点击下载。(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流程。投标人应使用大连市投标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凭数字证书(CA)在线递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投标单位凭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5)电子投标具体流程详见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供应商(https://dljd.lecaiyun.com/luban/detail?parentId=612616&articleId=qadCPReyz66MSeQ0bRTP4Q==&utm=luban.luban-PC-15760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5.36871850e78311efa4267bb298b082a6)其他补充事宜(1)在线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陆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凭数字证书(CA)在线上传完成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投标人凭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2)本项目开标为线上开标,具体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请于“https://dljd.lecaiyun.com/luban/detail?parentId=612616&articleId=qadCPReyz66MSeQ0bRTP4Q==&utm=luban.luban-PC-15760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5.36871850e78311efa4267bb298b082a6”处自行下载查询学习,并提前按照要求调整好浏览器等相关设置,避免无法在指定时间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参加项目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报价确认操作,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或解密不成功,视为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3)请各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前完成大连市阳光机电招标采购平台注册并须审核通过(咨询电话:95763)。(4)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1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各章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解释优先顺序为:以时间上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文件。12中标服务费1.招标代理人向中标人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2.中标人须在中标公示发布后(最晚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逾期支付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代理费酬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一次性付清。3. 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向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参考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0月颁发的《招标中标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2003年9月15日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和标准交纳,以中标通知中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服务费的计算基数,收费费率按招标代理全过程工程类的收费费率*65%计算。4. 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招标类别费率中标金额(万元)招标类别费率中标金额(万元)工程招标100以下1.0%100--5000.7%500--10000.55%1000--50000.35%5000--100000.2%10000--1000000.05%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65%=0.65万元 (500-100)万元×0.7%×65%=1.82万元 (1000-500)万元×0.55%×65%=1.7875万元合计收费=0.65十1.82+1.7875=4.2575(万元)5.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用银行支票、汇票、电汇等付款方式直接交纳中标服务费。 公司名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银行帐号:2869 6273 8627汇款单上必须备注:A85WQ2502D。3.2.1.总则3.2.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正在被“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撤销或更正的除外。(14)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凡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招标人拒绝其投标,一经发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因上述情形,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情况的变化,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1.4.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特指以下三种情形: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③项目负责人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括不限于投标人的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企业)、其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均以投标截止日注册登记为准)。④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⑤在建工程: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或归集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3.2.5.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3.2.6.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2.7.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3.2.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2.9.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3.2.10.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11.1.11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3.3.2.招标文件3.3.1.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3.3.3.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4.3.投标文件3.4.1.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4.2.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4.3.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4.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4)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5)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6)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7)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3.4.5.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4.6.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人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投标的,以网上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6.6投标单位应使用大连市投标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凭数字证书(CA)在线递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投标单位凭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投标单位开标时CA在线解密形式的电子投标文件一定是加密文件格式,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开标现场如投标单位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用CA锁进行现场解密时提示未提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投标单位上传的投标文件必须有投标单位CA锁签章,无投标单位CA锁签章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3.5.4.投标3.5.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3.5.2.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3.5.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3.6.5.开标3.6.1.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3.6.2.5.2开标程序各投标人在线解密投标文件。3.6.3.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3.7.6.评标3.7.1.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3.7.2.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3.7.3.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3.8.7.合同授予3.8.1.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8.2.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3.8.3.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3.8.4.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8.5.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3.9.8.纪律和监督3.9.1.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9.2.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3.9.3.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3.9.4.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3.9.5.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3.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10.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1.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封皮、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加盖 CA 印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总则1.4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4.2、1.4.3、1.4.4项规定注:评审以提供的声明函或网站查询截图为准。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2、未修改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3、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或者未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标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标的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其他要求1、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未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详细评审)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报价:50分 商务部分:10分技术部分:4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1.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低于设置拦标价可入围。2.如果入围的投标单位超过7家,则去掉1个最高价和1个最低价,其余投标单位报价参与平均值计算;若小于等于7家,则全部投标单位报价参与平均值计算。3.将计算得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5%做为基准价。2.2.3投标报价的评分标准和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满分50分)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的差额率,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67分。评标价格分值按内插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4.投标人报价得分=50-A(投标报价差值分)价格高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A=(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1价格低于基准价的计算方法:A=(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100×0.67条款号评分因素(分值)评价标准2.2.4(1)商务评分标准(满分10分)企业实力(3分)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年收入、利润等综合评定(提供2021年至今的财务报表),营收和利润逐年递增得3分,营收和利润逐年有增有减得2分,营收和利润逐年递减得1分,亏损不得分。类似业绩(7分)1、满足招标文件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1分。2、在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投标人2021年-2024年每增加1项5000万元以上工程业绩,加2分;每增加1项1000~5000万元工程业绩,加1分,最多加6分。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2.2.4(2)技术评分标准(满分40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8分)优等:详细论述了本项目主要施工部位的施工方法且科学且合理可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考虑周全、能够更好满足施工需要得8-6分;良好:论述涵盖范围大体完整,仅存在少量不全,或者施工方法存在小瑕疵的得5-3分;差等:论述涵盖范围明显不全,且施工方法存在明显瑕疵的得2-0分;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2.施工重点与难点(4分)优等:重点与难点部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解决措施科学严谨,合理可行,得4-3.2分;良好:存在部分不严谨或不合理之处,得3.1-1.2分;差等:存在明显不严谨和明显不合理之处,得1.1-0分;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3.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优等:体系与措施完整、措施全面,得4-3.2分;良好:体系与措施部分不完整或者措施部分不全面,得3.1-1.2分;差等:体系与措施明显不完整且措施明显不全面,得1.1-0分;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4.季节性施工措施(4分)优等:各项措施完整可行,得4-3.2分;良好:措施存在部分不完整或者不可行,得3.1-1.2分;差等:措施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可行,得1.1-0分;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4分)优等:进度计划安排合理、措施到位、有进度图表,4-3.2分;良好:计划或措施有小瑕疵,得3.1-1.2分;差等:计划明显不完整或者措施明显不全面,得1.1-0分;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6.设备进场计划(4分)优等:计划有针对性,合理可行,得4-3.2分;良好:针对性或者可行性存在部分不可行的,得3.1-1.2分;差等:针对性存在明显缺失,并且可行性存在明显不可行的,得1.1-0分;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7.材料进场计划(4分)优等:计划有针对性,合理可行,得4-3.2分;良好:针对性或者可行性存在部分不可行的,得3.1-1.2分;差等:针对性存在明显缺失,并且可行性存在明显不可行的,得1.1-0分;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8.劳动力进场计划(4分)优等:计划有针对性,合理可行,得4-3.2分;良好:针对性或者可行性存在部分不可行的,得3.1-1.2分;差等:针对性存在明显缺失,并且可行性存在明显不可行的,得1.1-0分;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9.扬尘污染治理方案(4分)优等:扬尘污染治理方案全面、扬尘防治技术措施可行,得4-3.2分;良好:方案或措施存在少量瑕疵之处的得3.1-1.2分;差等:方案明显不全面并且措施确切不可行,得1.1-0分;该项内容与本次工程内容不匹配,或未提供该项内容得0分。4.2.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报价相同的以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得分高者优先;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得分相同的以施工重点与难点得分高者优先。4.3.2.评审标准4.3.1.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3.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4.3.评标程序4.4.1.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6)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标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标的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8)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0)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2)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3.1.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唱标用的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唱标用的投标函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唱标用的投标函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第3.3条“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4.2.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累加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4.4.3.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4.4.4.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报价相同的以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得分高者优先;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得分相同的以施工重点与难点得分高者优先。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4.5.3.5中标人的确定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国家有关定标规定,并按下述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1)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3)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打分原则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包括资质、业绩等),如发现舞弊行为,即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有重大缺陷或不明确,且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意见的,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招标方不承诺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4.4.6.3.6招标项目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应予废标:(1)评标委员会应于开标之后首先就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过拦标价,且招标人无法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问题,不能满足要求的;(6)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4.4.7.3.7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项目招标人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5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7.合同以实际签订为准(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EPC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8.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7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第四部分技术及质量协议书135附件135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EPC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EPC项目,建设单位为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本工程采用EPC总包模式。本工程建设主要内容1.盐城公司车间西侧道路至厂区围栏场地进行平整、混凝土硬化,新增排水设施,场地照明、新增电气接入点,合计面积约87000平方米;2.码头后方场地平整、硬化,砖石覆盖,40米宽通道、场地照明系统、合计面积约58500平方米。(含对码头硬化处理对应需满足上级行政部门对码头建设要求,如雨水收集池等)3.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部手续申办、地质勘察、资质审批、资料查询、图纸审查、竣工验收等均由承包单位负责,发包单位提供便利条件。4.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进行实地勘察,所有工程范围除协议中规定外,还包括为满足实际使用需要进行施工所有内容。投标人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具体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单元的施工图纸设计、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及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地基处理及基础施工)等。还包括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并对承包人所承包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工期、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健康、工程档案归档、国家和发包人规定的专项验收工作等全过程工作全面负责,最终向发包人提交一个满足技术要求和使用性能、质量合格的工程。1、工程名称: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EPC项目。2、工程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磐石路12号(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项目现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详见工程概况。6、工程承包范围:EPC总包,按建设单位建设需求进行施工图纸设计、材料采购、安装施工、检查检测、验收交付等。8.0.1.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8.0.2.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及安装施工工程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经济技术指标考核及性能考核合格、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档案验收达标。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质量及建筑物竣工验收质量的依据。采购质量标准:合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合格率达到100%。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质量标准达国家“合格”标准。8.0.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合同总价不随市场等风险因素变化而调整。承包人应交纳的税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差旅费、劳保费、保险费、图纸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各种施工措施费、顾问费、野外作业费、施工临建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以及本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油污、废水等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等,包含为完成本工程(为满足发包人所有要求及施工图纸中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项目发包内容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合同价格做相应调整。应由发包人缴纳而先由承包人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承包人凭缴费发票进入结算总价中。8.0.4.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经发包人认定不能胜任岗位,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8.0.5.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7)技术标准和要求;(9)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8.0.6.七、承诺1.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2.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8.0.7.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8.0.8.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8.0.9.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磐石路12号)签订。8.0.10.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8.0.11.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经双方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同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8.0.12.十三、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者承包人出具的且为承包人基本账户或中、农、工、建、交、浦发、招行等股份制银行开具的银行履约保函,其他形式不接收。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承包人向发包人足额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提供时限及违约:承包人自本合同经双方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现金或上述规定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如逾期(即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合同自动解除。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补偿或赔偿(如有)。8.0.13.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伍份。(下页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发包人(公章):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8.0.13.1.1.一般约定8.0.13.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8.0.13.1.2.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8.0.13.1.3.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8.0.13.1.4.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8.0.13.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8.0.13.1.6.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8.0.13.1.7.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8.0.13.1.8.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0.13.1.9.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0.13.1.10.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8.0.13.1.11.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8.0.13.2.2.发包人8.0.13.2.1.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0.13.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8.0.13.2.3.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8.0.13.2.4.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0.13.2.5.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0.13.2.6.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8.0.13.2.7.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0.13.2.8.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8.0.13.3.3.承包人8.0.13.3.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8.0.13.3.2.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8.0.13.3.3.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0.13.3.4.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0.13.3.5.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8.0.13.3.6.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0.13.3.7.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0.13.3.8.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8.0.13.4.4.监理人8.0.13.4.1.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0.13.4.2.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8.0.13.4.3.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8.0.13.5.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8.0.13.6.5.工程质量8.0.13.6.1.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0.13.6.2.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0.13.6.3.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8.0.13.6.4.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0.13.6.5.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8.0.13.7.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8.0.13.7.1.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0.13.7.2.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8.0.13.7.3.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0.13.8.7.工期和进度8.0.13.8.1.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8.0.13.8.2.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8.0.13.8.3.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0.13.8.4.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8.0.13.8.5.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8.0.13.8.6.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0.13.8.7.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8.0.13.8.8.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0.13.9.8.材料与设备8.0.13.9.1.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厂区硬化及码头堆场平整施工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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