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招标变更公告(黑河市医疗保障局2025)
黑河市医疗保障局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31101]HHSC[GK]20250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4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采购人申请变更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2025-04-30,更正为:2025-05-12。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5-05-12,更正为:2025-05-19。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5-21 09:00:00,更正为:2025-05-28 09:0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5-05-21 09:00:00,更正为:2025-05-28 09:00:00。
原采购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经黑龙江银保监局批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 3.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4.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本项目只接受同一集团的唯一公司投标,如果同一集团下多家公司投标,则由总公司确定一家参与投标。 5.提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证明原件。 6.如果法人单位授权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提供法人单位有效的授权书原件,并注明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支机构单位公章或法人单位公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现更正为: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经黑龙江银保监局批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图片。 3.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图片,本项目只接受同一集团的唯一公司投标,如果同一集团下多家公司投标,则由总公司确定一家参与投标。4.提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证明原件图片。5.如果法人单位授权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提供法人单位有效的授权书原件图片,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支机构单位公章或法人单位公章。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原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其他资质要求: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经黑龙江银保监局批准从 事人身保险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 3.提供参与本项 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4.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本项目只接受同一集团的唯一公司投 标,如果同一集团下多家公司投标,则由总公司确定一家参与投标。 5.提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 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证明原件。 6.如果法人单位授权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提供法人单位有效的授 权书原件,并注明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支机构单位公章或法人 单位公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现更正为: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经黑龙江银保监局批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图片。 3.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图片,本项目只接受同一集团的唯一公司投标,如果同一集团下多家公司投标,则由总公司确定一家参与投标。4.提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证明原件图片。5.如果法人单位授权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提供法人单位有效的授权书原件图片,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支机构单位公章或法人单位公章。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 评审:三、评审程序:表一资格性审查表中供应商资格条件(不满足下列任意一 条要求投标无效):除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供应 商申请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条 件外,还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不满 足下列任意一条要求投标无效):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必 须为经黑龙江银保监局批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参 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 3.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 税务登记证。 4.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本项目只接受同一集 团的唯一公司投标,如果同一集团下多家公司投标,则由总公司确定一家参与投标。 5.提 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证明 原件。 6.如果法人单位授权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提供法人单位有效的 授权书原件,并注明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 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支机构单位公章或法人单位公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现更正为: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经黑龙江银保监局批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图片。 3.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图片,本项目只接受同一集团的唯一公司投标,如果同一集团下多家公司投标,则由总公司确定一家参与投标。4.提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证明原件图片。5.如果法人单位授权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提供法人单位有效的授权书原件图片,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支机构单位公章或法人单位公章。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其他更正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及附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5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黑河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黑河市王肃街232号
联系方式:159456544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市辖区通江路10号
联系方式:0456-266618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睿
电话:0456-2666184
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05月12日
相关附件:
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招标文件(2025051201).pdf
大病保险补充说明.pdf
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项目编号:[231101]HHSC[GK]20250001-第1页-第一章投标邀请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黑河市医疗保障局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概述1.名称与编号项目名称: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批准文件编号:黑河政采计划[2025]00431采购项目编号:[231101]HHSC[GK]20250001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包号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数量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元)1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1详见采购文件190,000,000.00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信用记录内容为准。)3.其他资质要求:合同包1(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经黑龙江银保监局批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3.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税务登记证。4.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本项目只接受同一集团的唯一公司投标,如果同一集团下多家公司投标,则由总公司确定一家参与投标。5.提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证明原件。6.如果法人单位授权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提供法人单位有效的授权书原件,并注明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支机构单位公章或法人单位公章。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详见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供应商须在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要求1.本项目采用“远程”模式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签到,选择“交易执行-开标-供应商开标大厅”参加远程开标。请投标人使用投标客户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开标。“若出现供应商因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应答点标记错误,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进行正常查阅而否决供应商投标的情况发生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2.将采用电子评标的方式,为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处理不及时导致投标失败,建议投标人需在开标时间前1小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否则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注:开标模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开标方式-第2页-四.招标文件售价本次招标文件的售价为无元人民币。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备注:所有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六.询问提起与受理:项目经办人:郭睿联系方式:0456-2666184七.质疑提起与受理:1.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按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纸质材料:质疑联系人:郭睿电话:0456-26661842.对评审过程和结果的质疑按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纸质材料:质疑经办人:葛树楠电话:0456-4466602八.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联系信息1.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市辖区通江路10号联系人:郭睿联系电话:0456-2666184账户名称:系统自动生成的缴交账户名称开户行:详见投标人须知账号:详见投标人须知2.采购人信息采购单位名称:黑河市医疗保障局地址:黑河市王肃街232号联系人:李新联系电话:15945654433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第3页-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分包情况共1包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3开标方式不见面开标4评标方式现场网上评标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包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6评标办法合同包1(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综合评分法7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同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详见招标公告8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9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管理平台10投标文件数量(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11中标人确定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12备选方案不允许13联合体投标包1:不接受1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不收取。1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允许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开户单位:无开户银行:无银行账号:无特别提示: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逾期不交者,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2、投标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包组:***)的投标保证金”。16电子招投标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及时拨打联系电话4009985566按1号键。不见面开标(远程开标):1.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网上开标),如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将会由开标负责人视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投标人导入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继续开标。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网上评标),只对通过开标环节验证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客户端编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加盖公章”的内容应使用单位电子公章完成。加密后,成功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3.使用投标客户端,经过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请自行留存。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在开标时间前30分钟,应当提前登录开标系统进行签到,填写联系人姓名与联系号码。5.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CA证书在开始解密后30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若出现系统异常情况,工作人员可适当延长解密时长。(请各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以前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CA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保证可以正常使用。具体环境要求详见操作手册)6.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视为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视为投标无效处理。(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远程开标会的;(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7.供应商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已投项目的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章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章的,视同接受开标结果。17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应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使用单位电子签章(CA)进行签字、加盖公章。说明:若涉及到授权代表签字的可将文件签字页先进行签字、扫描后导入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8投标客户端投标客户端需要自行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下载。19有效供应商家数包1:3此数约定了开标与评标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标、评标;文件中其他描述若与此规定矛盾以此为准。20报价形式合同包1(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成本盈利率2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22其他其他,其他:根据《黑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市财发[2024]5号)文件,年度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可按应收额度的50%交纳投标保证金,按应收额度的80%交纳履约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办理(网址https://hljcg.hlj.gov.cn/zcdservice/zcd/hlj/GuaranteeProduct)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担保保函(融货性担保公司)、保证保险或非现金形式。电子履约保函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办理(网址https://hljcg.hlj.gov.cn/zcdservice/zcd/hlj/GuaranteeProduct)23项目兼投兼中规则兼投兼中:-三、投标须知1.投标方式1.1投标方式采用网上投标,流程如下: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hljcg.hlj.gov.cn)提前注册并办理电子签章CA,CA用于制作投标文件时盖章、加密和开标时解密(CA办理流程及驱动下载参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hljcg.hlj.gov.cn)CA在线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hljcg.hlj.gov.cn/)下载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1.2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有)。本采购项目采用“虚拟子账号”形式收退投标保证金,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项目下合同包会对应每一家银行自动生成一个账号,称为“虚拟子账号”。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通过应标管理-已投标的项目,选择缴纳银行并获取对应不同包的缴纳金额以及虚拟子账号信息,并在开标时间前,通过转账至上述账号中,付款人名称必须为投标单位全称且与投标信息一致。-第7页-若出现账号缴纳不一致、缴纳金额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不一致或缴纳时间超过开标时间,将导致保证金缴纳失败。1.3查看投标状况。通过应标管理-已投标的项目可查看已投标项目信息。2.特别提示2.1缴纳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由于投标保证金到账需要一定时间,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及早缴纳。-第8页-三、说明1.总则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项目信息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公开招标项目,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2.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4.当事人:4.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招标文件的采购人特指本项目采购单位。4.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活动组织方。本招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特指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4.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4“评标委员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4.5“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5.合格的投标人5.1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6.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分部分。6.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6.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6.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6.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6.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7投标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投标,以主体方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7.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7.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否则视为无效。7.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7.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8.现场踏勘-第9页-8.1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8.2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8.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9.其他条款9.1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不足15日的,顺延投标截止之日,同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变更公告进行通知。变更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自行上网查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五、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构成1.1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2投标文件必须按文件内容编制目录、页码,并在各项评审内容应答位置做标记,投标文件中的各类证明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起编排页码并在应答位置做标记。2.投标报价2.1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招标内容与要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2.2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如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2.3投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2.4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注: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投标有效期3.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4.投标保证金4.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招标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第10页-(3)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5)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5.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旁签署(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盖章、密封和上传至系统后生效,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6.投标文件的递交6.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上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投标的概不负责。7.样品(演示)7.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7.2开标前,投标人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并按要求摆放并做好展示。若需要现场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7.3评标结束后,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共同清点、检查和密封样品,由中标供应商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未中标投标人将样品自行带回。六、开标、评审、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发放1.远程开标程序1.1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投标截至时间后系统自动开标、公布投标人名单、宣读开标词;(2)投标人在设定的解密时间内对已提交的加密文件进行解密;(3)投标人对开标情况进行确认;(4)开标结束;1.2开标异议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开标会议结束后不再接受相关询问、质疑或者回避申请。1.3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1.4备注说明:(1)若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时投标人使用CA证书参与远程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用于解密的CA证书应为该投标文件生成加密、上传的同一把CA证书。(2)若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30分钟,应当提前登录开标系统进行签到,填写联系人姓名与联系-第11页-号码;在系统约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签到以及解密,未成功签到或未成功解密的视为其无效投标。(3)投标人对不见面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在开标系统规定时间内在不见面开标室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开标系统中进行查看及回复。开标会议结束后不再接受相关询问、质疑或者回避申请。2.评审(详见第六章)3.结果公告3.1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3.2项目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4.中标通知书发放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中标供应商可自行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管理平台”打印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七、询问、质疑与投诉1.询问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向采购人提出。1.2为了使提出的询问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回复,询问采用实名制,询问内容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亲自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受理后方可生效,否则,为无效询问。2.质疑2.1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招标文件,且满足参加采购项目基本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该项目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应当在正式受理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2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首次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3质疑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地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递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交质疑材料,《质疑函》应按标准格式规范填写。2.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递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递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7)供应商首次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截图。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不予受理:(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质疑供应商提供质疑事项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未能提供的;-第12页-(2)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3)未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出的;(4)超范围提出质疑的;(5)同一质疑供应商一次性提出质疑后又提出新质疑的。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成立:(1)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2)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3)质疑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2.8质疑的撤销。质疑正式受理后,质疑供应商申请撤销质疑的,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应当终止质疑受理程序并告知相关当事人。2.9对虚假和恶意质疑的处理。对虚假和恶意质疑的供应商,报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记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推送省级信用平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和恶意质疑:(1)主观臆造、无事实依据进行质疑的;(2)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3)恶意攻击、歪曲事实进行质疑的;(4)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3.0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为了使提出的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处理,质疑采用实名制,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自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受理后方可生效。联系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联系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通讯地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投诉3.1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3.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三章合同与验收一、合同要求1.一般要求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2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1.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1.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1.5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6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7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8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第13页-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1.9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合同格式及内容2.1具体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后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部分合同条款),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合同文本》。2.2《合同文本》的内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合同签订双方的实际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范本中的实质性内容。二、验收1.适合首付制的项目,采购人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含)阶段性提高至50%以上(含),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含)阶段性提高至70%以上(含)。2.中标供应商在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填写验收单。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文本)甲方:***(填写采购单位)地址(详细地址):乙方:***(填写中标投标人)地址(详细地址):合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填写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编号、备案编号:),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2)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5)变更合同2.本合同所提供的标的物、数量及规格等详见中标结果公告及后附清单。3.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4.付款方式及时间***(见招标文件第四章)5.交货安装交货时间:交货地点:6.质量乙方提供的标的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且能够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提供的相关服务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7.包装标的物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8.运输要求-第14页-(1)运输方式及线路:(2)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9.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标的物或标的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10.验收(1)乙方将标的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一同验收并签字确认。(2)对标的物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发现后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日内负责处理。甲方逾期提出的,对所交标的物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乙方在投标文件及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中,有明确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3)经双方共同验收,标的物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1.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2)其他售后服务内容:(投标文件售后承诺等)12.违约条款(1)乙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甲方逾期付款,按日承担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违约金。(2)其他违约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13.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14.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15.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购单位、投标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16.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章)乙方:(章)采购方法人代表:(签字)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附表:标的物清单(主要技术指标需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工程类的附工程量清单等)名称品牌、规格、标准/主要服务内容产地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名称品牌、规格、标准/主要服务内容产地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第16页-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依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3〕〕53号《)、《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市医保发〔2024〕〕4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市医保规〔〔2024〕〕1号)和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大病保险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大病保险招标工作。本采购项目为1包,采购1家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不得拆包,投标人必须整包报价。(一)采购背景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启动,经过多年运行,完成了既定任务,实现了预定目标。在发挥大病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上,对减轻城乡居民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突出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大病保险管理形式上,探索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提高了大病保险基金管理能力和使用效率。在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上,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合作,规范运作、强化功能,满足了城乡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形成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黑河市医疗保障局将依法启动大病保险服务招投标工作,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二)招标人、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招标人:黑河市医疗保障局投保人:黑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保险人:商业保险机构(即本项目“中标人”)被保险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城乡居民。(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金管理、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经办规程。(四)缴费标准及筹集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金额暂定为95元每人每年。如遇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适时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在大病保险服务合同中明确。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不另行缴费。大病保险费按照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和人均缴费标准确定。-第17页-(五)资金管理投保人以上一年度集中征缴期预参保缴费人数乘以上一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所得金额作为当年预付大病保险资金标准,预留资金标准10%作为履约保证金。资金支付时限:第一年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投保人向中标人支付上述资金标准40%,7月底前支付上述资金标准50%;;以后每年一季度前,投保人向中标人支付上述资金标准的40%;;7月底前支付上述资金标准50%。对当年的资金进行清算时,年度资金清算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院结算病例。以清算当年实际收入、实际支出金额为基准,按支付方式改革相关要求,结合考核结果,分担机制等进行清算。年度清算、考核合格,全额拨付履约保证金;年度考评评分不合格,按相应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拨付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资金要建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保障水平1.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1.45万元。2.支付比例。全市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3.倾斜待遇。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7250元),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4.保障范围。《》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医保《三项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含门诊特殊用药)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具体包括基本医保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三项目录》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异地急(转)诊及临时外出就医,个人自付比例提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三项目录》中限额以上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用药保障机制政策)乙类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如遇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适时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在大病保险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七)成本盈利率、基点赔付率、结余与亏损处理机制-第18页-大病保险合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运营成本及盈利通过设定成本盈利率【【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运营成本加利润占保费的比例为成本盈利率,即:成本盈利率==(运营成本+利润)÷保费】】确定,不单独核算成本。1.本项目的成本盈利率拟定为0%%-4%%,具体通过招标确定。投标人报价的成本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4%%。2.基点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占保费的比例为医疗费赔付率。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成本盈利率报价用N表示,基点赔付率用X表示则X=100%--N;;3.实际净赔付率。总保费用Q表示,实际理赔金额用P表示,实际净赔付率用S表示,实际净赔付率计算公式如下:S=(P÷Q)×100%4.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金额度。当S金的资金额度用W表示则W=(X--S)×Z。当年大病保险合同清算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申请大病保险待遇,中标人支付后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理赔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Z,超出部分按风险共担机制或商业保险机构风险约定执行。5.风险共担机制。当S>>X时,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的亏损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按3:7分担亏损金额。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由中标人承担。6.政策性亏损。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因素指招投标之日起新出台的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的政策调整,导致本项目出现亏损的具体因素包括:(1)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政策变动造成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范围扩大支出增加。(2)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等调整。(3)国家和省、市关于困难群体的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政策调整。(4)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结算方式改变导致医疗费用增加。(5)在合同运行过程中,因出现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大病保险支出增加而形成的亏损等。(6)自公开招标之日起,由于国家、省、市其它政策变动导致大病保险费用支出增加。政策性亏损的影响因素及界定由市医保局与中标商业机构商议后确认。(八)采购预算: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采购预算:190,000,000.00元。(此预算为三年服务合同期内预算)合同包1(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标的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标的提供的地点黑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40%,第一年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投保人向中标人支付上述资金标准40%,以后每年一季度前,投保人向中标人支付上述资金标准的40%;2期:支付比例50%,每年7月底前支付上述资金标准50%3期:支付比例10%,年度清算、考核合格,全额拨付履约保证金;年度考评评分不合格,按相应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拨付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投标有效期1期:对当年的资金进行清算时,年度资金清算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院结算病例。以清算当年实际收入、实际支出金额为基准,按支付方式改革相关要求,结合考核结果,分担机制等进行清算。年度清算、考核合格,全额拨付履约保证金;年度考评评分不合格,按相应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拨付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资金要建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七)成本盈利率、基点赔付率、结余与亏损处理机制大病保险合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运营成本及盈利通过设定成本盈利率【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运营成本加利润占保费的比例为成本盈利率,即:成本盈利率=(运营成本+利润)÷保费】确定,不单独核算成本。1.本项目的成本盈利率拟定为0%-4%,具体通过招标确定。投标人报价的成本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4%。2.基点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占保费的比例为医疗费赔付率。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成本盈利率报价用N表示,基点赔付率用X表示则X=100%-N;3.实际净赔付率。总保费用Q表示,实际理赔金额用P表示,实际净赔付率用S表示,实际净赔付率计算公式如下:S=(P÷Q)×100%4.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金额度。当S《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供应商申请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不满足下列任意一条要求投标无效):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经黑龙江银保监局批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图片。3.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图片,本项目只接受同一集团的唯一公司投标,如果同一集团下多家公司投标,则由总公司确定一家参与投标。4.提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证明原件图片。5.如果法人单位授权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提供法人单位有效的授权书原件图片,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支机构单位公章或法人单位公章。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十)合同管理招标结束后,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有利于大病保险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实际受益水平,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要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十一)理赔程序大病保险结算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中标人需先行上缴周转资金,该周转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异地就医结算,标准设定为足以支撑相关业务两个月的资金周转需求。在实际结算流程中,首先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支付方式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被保险人进行“一单制”结算一次性拨付,涉及大病保险的资金,先由周转金予以拨付,医保经办机构会与中标的保险公司每月开展对账工作。中标的保险公司需依据对账结果,补齐周转资金的空缺金额,具体工作由中标人派驻的工作人员负责完成。因工作需要,需调整理赔程序的,在大病保险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十二)合署办公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采用合署办公的形式,开展大病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投标人需在中标后10日内签订合同开始投入服务;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完成一线经办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并投入到各派驻单位进行办公;所承诺投入的设备设施等需在中标后30日内完成投入,并交付使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服务窗口,商业保险机构派驻专人进驻服务窗口,并负责派驻人员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购置办公设备、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支出等)。商业保险机构配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过程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投标人需承诺针对本项目组建包括配备一线经办人员不少于30人的专业服务团队。一线经办人员及专业化医保队伍按照合署办公内容由乙方统一管理,接受甲方监督,专业服务团队协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项目管理团队中标人应针对本项目设置专门的管理团队及组织架构。2.一线经办人员(1)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优先聘用医疗、医保、医药、保险相关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投标人有更优承诺的,从其承诺。招标人或其授权机构有权对中标人所配备的一线经办人员进行审核。中标人需接受及配合投保人对经办人员进行管理及培训。(2)人员安排:派驻到黑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以及各-第21页-验收要求县(市、区)医保局、医保中心(统称为“派驻单位”),由中标人及派驻单位共同管理,派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动需经派驻单位同意。(3)人员待遇: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3.工作职责(1)市级派驻人员负责全市大病保险工作,协助市县两级派驻单位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县两级派驻单位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巡察、稽核工作。(2)市级以下派驻人员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共同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参保资料的信息录入、校对、上传,零星结算的资料录入等工作,协助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开展定点医疗机构查、稽核等工作。(3)一线经办人员需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负责医保相关工作和与本项目履约相关的其他工作,未经投保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参保群众能及时获得大病保险服务。4.投入设备设施中标人需为本项目投入足够的设备,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保障一线经办人员经办服务和专家团队的基本办公设施配备。如电脑、办公桌,及按一定比例配置符合业务需求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保障市县两级资料交接、通讯、交通等方面投入。大病保险合同结束时,配置到招标人、投保人的设施设备,经投保人核实确认无法回收的,保险人应给予报废或注销处理。5.费用预算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投入的总成本不低于总保费的2%(包含用户需求的所有服务内容、不少于30人的专业服务团队、合署办公工装要求、设备设施、光纤租用、招标费用,以及合同期内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聘请专家、经办人员培训、第三方机构聘请费用及各项税费等),费用须接受市医疗保障局的监督,并通过合同形式的约定,保证本项目成本盈利率范围内的资金使用到大病保险服务上。6.服务机构(1)投标人在黑河市应设立中心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配备医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参与投标前,还未在黑河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由其总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在中标后两个月内设立分支机构(如投标人为总公司的,需作出书面承诺在中标后两个月内设立分支机构),并由黑龙江省银保监局出具支持函予以监督实施。(2)投标人的服务网点应能覆盖大病保险所在区域的所有县区(包括爱辉区、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嫩江市、逊克县、孙吴县、五大连池风景区),能够向参保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客户服务。7.日常监督与考核要求(1)中标人须对符合要求的参保人给予赔付,不得推诿或以其他借口不给予赔付。否则投保人将有权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向参保人赔付。(2)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制定日常评估机制,组织监督考核小组对商业保险机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包括对商业保险机构履行投标承诺是否到位的考核评价。(3)鼓励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合同履约、保费使用、保险赔付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并对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季度、年度评估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确保大病保险安全平稳运行。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4)投保人将建立对中标人的考核制度,每年对中标人进行考核,中标人须自觉接受投保人的大病保险工作管理指导与监督检查。(5)由投保人组-第22页-验收要求织监督考核小组对中标人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包括对中标人履行投标承诺的考核评价。(6)投保人如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中标人进行审查,中标人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接受审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是否按时按规定赔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等。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7)中标人须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对承保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并按考核年度向招标人、投保人提交自我评价报告。(8)考核项目及标准。①零星报销支付工作考核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单制结算后,支付准确率(100%)、支付时效(15个工作日)、支付完成率(100%)、支付满意度(≥98%)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考核标准。医保经办机构向中标人下达缴费通知书或预付款通知书后,支付是否足额(100%)、支付时效性(15个工作日)、支付完成率(100%)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完成考核标准。协议覆盖率(100%)、支付周期(≤30个工作日)、支付时效性(每月15日前支付)、支付是否足额(100%)、支付完成率(100%)④一线工作人员柜台接待考核标准。派驻人员数量(100%)、接单完成率(100%)、接待满意度(98%)⑤咨询投诉处理工作考核标准。处理时效(≤5个工作日)、处理完成率(100%)、处理满意度(≥98%)⑥团队技术技能培训考核标准。团队技术技能培训次数(≥1次/每季度)、考试通过率(大于等于98%)、培训效果满意度(≥98%)⑦季度数据运行汇报(含风险评估)考核制度。季度汇报(≥1篇/季度)、满意度反馈(≥98%)、报告频次(≥1篇/季度)。⑧年度运行汇报(含风险评估)考核制度。年度汇报(≥1次/年)、满意度反馈(≥98%)、报告频次(≥1次/年)。(9)考核评分及处罚标准①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商业保险公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采用100分制记分。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以下为不合格。②考核项目及标准中涉及百分比项目,每低于考核标准比例1%,扣1分;涉及时效性(工作日),每超考核标准1日(多人可多次扣除),扣2分;涉及频次次数,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低于考核标准一个县(多县可多次扣除),扣2分;涉及支付周期每超时一次,扣2分。③考核不合格,按得分扣除履约保证金。考核80分-89分,可扣除单次履约保证金最高扣除比例的20%;70分-79分,可扣除单次履约保证金最高扣除比例的30%;60分-69分可扣除单次履约保证金最高扣除比例的50%;低于60分可扣除单次履约保证金最高扣除比例的80%。④履约保证金扣除部分可用于:1、支付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2、支付当年度风险共担机制亏损部分;3、返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8.定期报告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应要求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按月、季度、年度向市级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季度、年度运行情况报告,作为年终清算和调整政策的参考依据。(十三)信息安全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系统联网。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授权商业保险机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大病保险相关信息管理,对参保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保证参保人员信息安全。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加强-第23页-管理,维护参保居民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十四)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日常检查、抽查、信息化监管和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及时向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支付大病保险理赔费用。各级医疗保险行政、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发现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致使大病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十五)年度清算商业保险机构按支付方式改革相关政策同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待医保经办机构按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政策要求确定清算金额后,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医保经办传递的清算明细进行年度清算。(十六)跨年度医疗费用处理大病保险年度责任起止日期与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起止日期一致,均以出院日期为准。出院日期在2024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已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并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由原承办机构负责报销;出院日期在2025年1月1日(含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并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由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大病保险政策进行理赔。(十七)合同期限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签订中标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待遇期从202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止。本招标项目的大病保险合同具有溯及效力,中标人必须同意大病保险合同具有溯及至2025年1月1日的效力,溯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大病保险相关理赔服务。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对此做出承诺,否则其投标为无效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10%,说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并办理资金结算后,采购人应退回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担保保函(融货性担保公司)、保证保险或非现金形式。履约担保的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10%。电子履约保函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办理(网址https://hljcg.hlj.gov.cn/zcdservice/zcd/hlj/GuaranteeProduct)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其它:根据《黑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市财发[2024]5号)文件,年度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可按应收额度的50%交纳投标保证金,按应收额度的80%交纳履约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办理(网址https://hljcg.hlj.gov.cn/zcdservice/zcd/hlj/GuaranteeProduct)2.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核心产品(“△”)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权重%所属行业招标技术要求序号核心产品(“△”)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权重%所属行业招标技术要求1财产保险服务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项1.00190,000,000.00190,000,000.00100.0其他未列明行业详见附表一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附表一: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是否进口:否参数性质序号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1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采购项目需求一、项目概况依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3〕53号)、《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市医保发〔2024〕4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市医保规〔2024〕1号)和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大病保险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大病保险招标工作。本采购项目为1包,采购1家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不得拆包,投标人必须整包报价。(一)采购背景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启动,经过多年运行,完成了既定任务,实现了预定目标。在发挥大病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上,对减轻城乡居民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突出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大病保险管理形式上,探索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提高了大病保险基金管理能力和使用效率。在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上,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合作,规范运作、强化功能,满足了城乡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形成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黑河市医疗保障局将依法启动大病保险服务招投标工作,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二)招标人、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招标人:黑河市医疗保障局投保人:黑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保险人:商业保险机构(即本项目“中标人”)被保险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城乡居民。(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金管理、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经办规程。(四)缴费标准及筹集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金额暂定为95元每人每年。如遇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适时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第25页-准在大病保险服务合同中明确。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不另行缴费。大病保险费按照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和人均缴费标准确定。(五)资金管理投保人以上一年度集中征缴期预参保缴费人数乘以上一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所得金额作为当年预付大病保险资金标准,预留资金标准10%作为履约保证金。资金支付时限:第一年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投保人向中标人支付上述资金标准40%,7月底前支付上述资金标准50%;;以后每年一季度前,投保人向中标人支付上述资金标准的40%;;7月底前支付上述资金标准50%。对当年的资金进行清算时,年度资金清算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院结算病例。以清算当年实际收入、实际支出金额为基准,按支付方式改革相关要求,结合考核结果,分担机制等进行清算。年度清算、考核合格,全额拨付履约保证金;年度考评评分不合格,按相应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拨付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资金要建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保障水平1.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1.45万元。2.支付比例。全市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3.倾斜待遇。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7250元),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4.保障范围。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医保《三项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含门诊特殊用药)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具体包括基本医保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三项目录》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异地急(转)诊及临时外出就医,个人自付比例提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三项目录》中限额以上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用药保障机制政策)乙类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如遇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适时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在大病保险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七)成本盈利率、基点赔付率、结余与亏损处理机制-第26页-大病保险合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运营成本及盈利通过设定成本盈利率【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运营成本加利润占保费的比例为成本盈利率,即:成本盈利率=(运营成本+利润)÷保费】确定,不单独核算成本。1.本项目的成本盈利率拟定为0%%-4%%,具体通过招标确定。投标人报价的成本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4%%。2.基点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占保费的比例为医疗费赔付率。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成本盈利率报价用N表示,基点赔付率用X表示则X=100%-N;3.实际净赔付率。总保费用Q表示,实际理赔金额用P表示,实际净赔付率用S表示,实际净赔付率计算公式如下:S=(P÷Q)×100%4.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金额度。当S的保险公司每月开展对账工作。中标的保险公司需依据对账结果,补齐周转资金的空缺金额,具体工作由中标人派驻的工作人员负责完成。因工作需要,需调整理赔程序的,在大病保险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十二)合署办公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采用合署办公的形式,开展大病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投标人需在中标后10日内签订合同开始投入服务;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完成一线经办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并投入到各派驻单位进行办公;所承诺投入的设备设施等需在中标后30日内完成投入,并交付使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服务窗口,商业保险机构派驻专人进驻服务窗口,并负责派驻人员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购置办公设备、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支出等)。商业保险机构配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过程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投标人需承诺针对本项目组建包括配备一线经办人员不少于30人的专业服务团队。一线经办人员及专业化医保队伍按照合署办公内容由乙方统一管理,接受甲方监督,专业服务团队协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项目管理团队中标人应针对本项目设置专门的管理团队及组织架构。2.一线经办人员(1)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优先聘用医疗、医保、医药、保险相关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投标人有更优承诺的,从其承诺。招标人或其授权机构有权对中标人所配备的一线经办人员进行审核。中标人需接受及配合投保人对经办人员进行管理及培训。(2)人员安排:派驻到黑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以及各县(市、区)医保局、医保中心(统称为“派驻单位”),由中标人及派驻单位共同管理,派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动需经派驻单位同意。(3)人员待遇: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3.工作职责(1)市级派驻人员负责全市大病保险工作,协助市县两级派驻单位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县两级派驻单位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巡察、稽核工作。(2)市级以下派驻人员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共同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参保资料的信息录入、校对、上传,零星结算的资料录入等工作,协助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开展定点医疗机构查、稽核等工作。(3)一线经办人员需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负责医保相关工作和与本项目履约相关的其他工作,未经投保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参保群众能及时获得大病保险服务。4.投入设备设施中标人需为本项目投入足够的设备,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保障一线经办人员经办服务和专家团队的基本办公设施配备。如电脑、办公桌,及按一定比例配置符合业务需求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保障市县两级资料交接、通讯、交通等方面投入。大病保险合同结束时,配置到招标人、投保人的设施设备,经投保人核实确认无法回收的,保险人应给予报废或注销处理。5.费用预算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投入的总成本不低于总保费的2%(包含用户需求的所有服务内容、不少于30人的专业服务团队、合署办公工装要求、设备设施、光纤租用、招标费用,以及合同期内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聘请专家、经办人员培训、第三方机构聘请费用及各项税费等),费用须接受市医疗保障局的监督,并通过合同形式的约定,保证本项目成本盈利率范围内的资金使用到大病保险服务上。6.服务机构(1)投标人在黑河市应设立中心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配备医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医-第28页-疗保险专业能力,参与投标前,还未在黑河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由其总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在中标后两个月内设立分支机构(如投标人为总公司的,需作出书面承诺在中标后两个月内设立分支机构),并由黑龙江省银保监局出具支持函予以监督实施。(2)投标人的服务网点应能覆盖大病保险所在区域的所有县区(包括爱辉区、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嫩江市、逊克县、孙吴县、五大连池风景区),能够向参保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客户服务。7.日常监督与考核要求(1)中标人须对符合要求的参保人给予赔付,不得推诿或以其他借口不给予赔付。否则投保人将有权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向参保人赔付。(2)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制定日常评估机制,组织监督考核小组对商业保险机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包括对商业保险机构履行投标承诺是否到位的考核评价。(3)鼓励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合同履约、保费使用、保险赔付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并对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季度、年度评估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确保大病保险安全平稳运行。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4)投保人将建立对中标人的考核制度,每年对中标人进行考核,中标人须自觉接受投保人的大病保险工作管理指导与监督检查。(5)由投保人组织监督考核小组对中标人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包括对中标人履行投标承诺的考核评价。(6)投保人如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中标人进行审查,中标人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接受审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是否按时按规定赔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等。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7)中标人须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对承保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并按考核年度向招标人、投保人提交自我评价报告。(8)考核项目及标准。①零星报销支付工作考核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单制结算后,支付准确率(100%)、支付时效(15个工作日)、支付完成率(100%)、支付满意度(≥98%)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考核标准。医保经办机构向中标人下达缴费通知书或预付款通知书后,支付是否足额(100%)、支付时效性(15个工作日)、支付完成率(100%)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完成考核标准。协议覆盖率(100%)、支付周期(≤30个工作日)、支付时效性(每月15日前支付)、支付是否足额(100%)、支付完成率(100%)④一线工作人员柜台接待考核标准。派驻人员数量(100%)、接单完成率(100%)、接待满意度(98%)⑤咨询投诉处理工作考核标准。处理时效(≤5个工作日)、处理完成率(100%)、处理满意度(≥98%)⑥团队技术技能培训考核标准。团队技术技能培训次数(≥1次/每季度)、考试通过率(大于等于98%)、培训效果满意度(≥98%)⑦季度数据运行汇报(含风险评估)考核制度。季度汇报(≥1篇/季度)、满意度反馈(≥98%)、报告频次(≥1篇/季度)。⑧年度运行汇报(含风险评估)考核制度。年度汇报(≥1次/年)、满意度反馈(≥98%)、报告频次(≥1次/年)。(9)考核评分及处罚标准①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商业保险公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采用100分制记分。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以下为不合格。②考核项目及标准中涉及百分比项目,每低于考核标准比例1%,扣1分;涉及时效性(工作日),每超考核标准1日(多人可多次扣除),扣2分;涉及频次次数,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低于考核标准一个县(多县可多次扣除),扣2分;涉及支付周期每超时一次,扣2分。③考核不合格,按得分扣除履约保证金。考核80分-89分,可扣除单次履约保证金最高扣除比例的20%;70分-79分,可扣除单次履约保证金最高扣除比例的30%;60分-69分可扣除单次履约保证金最高扣除比例的50%;低于60分可扣除单次履约保证金最高扣除比例的80%。-第29页-④履约保证金扣除部分可用于:1、支付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2、支付当年度风险共担机制亏损部分;3、返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8.定期报告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应要求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按月、季度、年度向市级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季度、年度运行情况报告,作为年终清算和调整政策的参考依据。(十三)信息安全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系统联网。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授权商业保险机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大病保险相关信息管理,对参保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保证参保人员信息安全。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加强管理,维护参保居民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十四)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日常检查、抽查、信息化监管和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及时向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支付大病保险理赔费用。各级医疗保险行政、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发现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致使大病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十五)年度清算商业保险机构按支付方式改革相关政策同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待医保经办机构按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政策要求确定清算金额后,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医保经办传递的清算明细进行年度清算。(十六)跨年度医疗费用处理大病保险年度责任起止日期与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起止日期一致,均以出院日期为准。出院日期在2024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已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并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由原承办机构负责报销;出院日期在2025年1月1日(含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并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由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大病保险政策进行理赔。(十七)合同期限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签订中标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待遇期从202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止。本招标项目的大病保险合同具有溯及效力,中标人必须同意大病保险合同具有溯及至2025年1月1日的效力,溯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大病保险相关理赔服务。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对此做出承诺,否则其投标为无效投标。二、技术需求(一)相关要求-第30页-1.大病保险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市医保经办机构与中标保险公司或与其授权的市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2.投标人或由其授权的市级分公司统一管理定点服务区域的大病保险工作,其各县(市、区)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城乡参保城乡居民理赔服务。3.投标人及其分支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大病保险责任,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退出,单方擅自退出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4.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二)服务能力1.投标人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满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需求。2.投标人应向社会公示保障责任和服务内容。3.投标人应加强对大病保险的管控,明确大病保险工作管理流程和责任追究制度。4.投标人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并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须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理赔与结算1.投标人必须对大病保险服务承诺。一是实行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二是派驻人员到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确保参保城乡居民待遇支付的及时准确。2.投标人应完整准确记录参保城乡居民信息,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并对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信息要承担保密责任。3.对异地就医和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参保城乡居民,经医保经办机构委托,中标保险公司要利用其人才、专业、网络优势,协助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审核医疗票据的真实性,为基本医保支付和大病保险理赔的及时性提供保障。同时,中标保险公司应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约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服务项目。(四)信息系统1.投标人须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投保人、参保城乡居民可以系统查询。2.投标人应与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连接信息平台,以便信息共享和实现“一单制”结算。3.投标人要在本保险期限内开通24小时客服热线服务电话,明确热线电话号码,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包括保险咨询、受理报案、理赔处理等各项服务。(五)其他事项1.投标人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中国银保监局的要求处理后续事项。2.投标人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资格,投保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1)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和服务职责;(2)违规泄露参保城乡居民信息;(3)单方违反合作合同,中途退出大病保险业务;-第31页-(4)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3.本招标项目的大病保险合同所称溯及效力,包括2025年1月1日至大病保险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大病保险参保人待遇及业务运行成本具体数据通过协商确定,以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4.投标人应为本项目的履约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专家、专业人员等服务团队,并在投标文件对所投入人员的数量、学历、专业、职称、分工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或承诺。投标人应为本项目的履约投入足够的设备设施等,并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入设备设施数量、种类、配备情况等作出详细说明或承诺。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其业务系统与黑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相关承诺。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其在黑河市范围内的经营或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相关承诺。7.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其投入服务的时限,履约过程中的理培程序及时效作出详细说明或承诺。8.承保人数及年度保费2024年城乡居民财政补助清算人数为695766人,按每人每年95元,2025-2027三年合计约为190,000,000元(参考);最终承保人数及保费金额以实际参保人数及人均缴费标准确定。三、投标报价(一)投标报价:因黑龙江政府采购网采取下浮率作为报价,该投标项目中成本盈利率4%(含)-0%(不含)对应的基点赔付率为96%(含)-100%(不含),请投标人以基点赔付率96%(含)-100%(不含)作为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二)本项目的下浮率(基点赔付率)拟定为96%%(含)-100%%(不含),具体通过招标确定,在报价的基础上需要增加可行性说明,如何在此报价的基础上合理开展工作。(三)投标人报价的下浮率(基点赔付率)大于等于100%%、小于96%的为无效投标。(四)投标人报价后需说明其如何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健康、持续的执行,保障参保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五)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六)关于“成本盈利率”“基点赔付率”的解析见“采购人需求”有关内容。四、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原则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者为中标方。黑河市医疗保障局-第32页-2025年4月21日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第33页-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相关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所有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否则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公民。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要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要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要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要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投标人是自然人,要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这里所指“其他组织”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由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具有其特殊性,如果能够提供其法人给予的相应授权证明材料,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标准格式的《资格承诺函》。3.信用记录查询(1)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2)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资格审查时查询;(3)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报告进行查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查询渠道、查询时间节点、查询记录内容进行查询。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显示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并将相关截图存档。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查询渠道、查询时间节点、查询记录内容进行查询,并存档。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显示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作无效投标处理。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实施预留采购份额扶持政策的,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中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相关要求提供。-第34页-第六章评审一、评审要求1.评标方法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2.评标原则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的基本依据,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2.2具体评标事项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2.3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3.评标委员会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3.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4.澄清4.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4.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上传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一致);5.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5.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第35页-5.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说明:在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投标6.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6.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6.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6.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6.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6.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7.投标无效的情形7.1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招标文件其他投标无效条款。8.废标的情形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9.定标9.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10.其他说明事项若出现供应商因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应答点标记错误,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进行正常查阅的,视为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或未响应)招标文件该部分要求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求1.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第36页-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所列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5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标准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标准格式填写盖章的、未按招标文件列明标的所属行业、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6实施预留采购份额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1)对于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提供标准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对于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或者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和中小企业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具体内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的比例,且比例不得低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的比例要求。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对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1.7实施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相应的价格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见表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标人应提供标准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相应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见表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小微企业相关信息和小微企业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具体内容,在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的30%。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合同包1(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序号情形适用对象价格扣除比例计算公式序号情形适用对象价格扣除比例计算公式1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非联合体20%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1-(1-投标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2.节能、环保要求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货物或工程量清单施工材料中,所投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3.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4)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3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第38页-说明:投标人应当认真填写声明函,若有虚假将追究其责任。投标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点击“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对投标人和核心设备制造商进行搜索、查询,自行核实是否属于小微企业。3.4提供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未提供、未盖章或填写内容与相关材料不符的不予价格扣除。-->三、评审程序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详见后附表一资格性审查表)1.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见后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1.3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按无效投标处理。2.投标报价审查2.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实施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4.核心产品同品牌审查4.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的优劣顺序排列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技术指标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4.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5.详细评审综合评分法:分为投标报价评审、商务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详见后附表三详细评审表)最低评标价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进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价格扣除后,对投标报价进行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6.汇总、排序6.1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的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以上均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6.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进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价格扣除后,对投标报价进行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上述均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表一资格性审查表合同包1(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人(供应商或自然人CA签章)-第39页-(二)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人(供应商或自然人CA签章)(三)承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合法渠道,可查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人(供应商或自然人CA签章)(四)承诺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合法渠道,可查证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人(供应商或自然人CA签章)(五)承诺通过合法渠道,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查证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规定的情形。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人(供应商或自然人CA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供标准格式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不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不满足下列任意一条要求投标无效):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供应商申请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不满足下列任意一条要求投标无效):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经黑龙江银保监局批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3.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税务登记证。4.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本项目只接受同一集团的唯一公司投标,如果同一集团下多家公司投标,则由总公司确定一家参与投标。5.提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证明原件。6.如果法人单位授权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提供法人单位有效的授权书原件,并注明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支机构单位公章或法人单位公章。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无无表二符合性审查表:合同包1(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包括分项报价,投标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投标文件规范性、符合性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涂改、删除、插字、公章使用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文件的格式、文字、目录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对投标无实质性影响。主要商务条款审查投标人出具的“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且进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单位盖章”。联合体投标符合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工程量;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其他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围标、串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表三详细评审表: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第40页-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构成技术部分19.0分商务部分51.0分报价得分30.0分技术部分大病保险制度(2.0分)(2.0分)投标人需具备:大病保险业务须实行专项管理,基金封闭运行,投标人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及业务管理制度。须提供(正在执行的)上级公司或总公司制定的大病保险财务制度和业务管理文件。此项2分,不提供或不全的不得分。结算方案(2.0分)(2.0分)投标人需具备:承诺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式。因转诊就医、案情复杂或基本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未实现系统对接等原因,客观上无法实现出院即时结算的,投标人须承诺通过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建立联合办公网络或合署办公机制,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同步即时结算。(承诺书要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此项2分,不提供或不全的不得分。服务方案(6.0分)(6.0分)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大病保险项目的服务方案,方案应包括(1)管理体系;(2)规章制度;(3)服务措施。上述三项内容无缺少、无缺陷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少扣2分,每有一项缺陷(指内容凭空编造、存在无关的事项、内容不全面、套用其他项目方案、规范标准错误、项目地点错误、内容粗略、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扣2分,扣完为止。管控措施(3.0分)(3.0分)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应在大病保险的(1)医疗费用审核(2)稽核(3)理赔结算(4)风险防控四个方面建立规范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上述四个方面建立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无缺少、无缺陷得3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少扣0.75分,每有一项缺陷(指内容凭空编造、存在无关的事项、内容不全面、套用其他项目方案、规范标准错误、项目地点错误、内容粗略、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扣0.75分,扣完为止。信息系统功能(3.0分)(3.0分)投标人需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信息系统具备(1)信息采集与变更(2)支付结算(3)信息查询(4)统计分析功能(5)与财务系统数据自动流转共五项功能。每具备一项功能得0.6分,最多得3分。需提供系统说明,附操作界面截屏,以此为准计分。增值服务(3.0分)(3.0分)投标人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核查,能提供相关承诺书得3分,无承诺书不得分。商务部分队伍建设(20.0分)(20.0分))1.投标人配备大病保险经办人员数量达30人或30人以上的得15分,25-29人的得10分,20-24人的得5分,19人及以下的不得分。人员必须是正式劳动用工(投标时提供配备的经办人员劳动用工合同)。2.上述人员中,具有医学专业背景超过7人(含)以上的得5分,4-6人的得3分,3人及以下的不得分,投标时提供医学专业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同类项目业绩(8.0分)(8.0分)提供同类型项目业绩,按案例承办年限计分,每承办1年得1分,最多得8分。(投标时提供保险合同或协议书,多个分支机构承办同一年案例,只得1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3.0分)(3.0分)投标人需具备:由投标人总公司出具偿付能力证明材料(2024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在200%以上(含)的得3分,在150%-200%之间(含150%)的得1.5分,低于150%不得分。相关承诺(20.0分)(20.0分)1.投标人承办大病保险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风险。承诺在大病保险合同期内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2.因主管部门年度大病保险基金清算或次年筹资标准尚未确定等原因,导致大病保险费不能及时拨付到位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居民正常理赔结算,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须承诺予以先行垫付理赔。承诺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3.因转诊就医、案情复杂或基本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未实现系统对接等原因,客观上无法实现出院即时结算的,投标人承诺通过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即时结算得2分,否则不得分。4.投标人应承诺,在合同期内大病保险应付未付的未决赔款,在合同期满6个月内须全部结清,承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5.投标人承诺为医保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情况。承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6.投标人承诺:接受投保人对其承办的大病保险业务进行检查、督办、考核评估。承诺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30.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高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XXXX”报价最高(相当于投标价格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如:投标报价XXXX60%为报价最高,评标基准价为1-60%=40%,得满分10分;有投标报价为50%,投标报价为1-50%=50%;以此类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第41页-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应按照以下格式及要求进行编制,且不少于以下内容。投标文件封面(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封面项目编号:[231101]HHSC[GK]20250001所投采购包:第包(投标人名称)年月日-第42页-投标文件目录一、投标承诺书二、资格承诺函。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四、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五、技术偏离表六、中小企业声明函七、监狱企业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九、分项报价明细表十、联合体协议书十一、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十二、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十三、投标人业绩情况表十四、各类证明材料-第43页-格式一:投标承诺书采购单位、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1.按照已收到的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要求,经我方(投标人名称)认真研究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资质要求和其它有关要求后,我方愿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资质要求进行投标。我方完全接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后执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全部要求,并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我方的最终报价为总承包价,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增加报价。2.我方同意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有效期的所有规定。3.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全部真实有效。如经查实提供的内容、进行承诺的事项存在虚假,我方自愿接受有关处罚,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4.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6.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要求、规定进行合同签订,并严格执行和承担协议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7.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合同;(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5)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函件:投标人开户银行:账号/行号:投标人_________(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授权委托人_________(签字)年月日格式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板)我方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类型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请据实在▢中勾选一项),现郑重承诺如下:一丶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供应商类型为企业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联营”、“合伙企业”、“其他”等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2.“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3.“经营期限”不早于投标截止日期,或长期有效。(二)供应商类型为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1“类型”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不早于投标截止日期。(三)供应商类型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执业状态”为“正常”。(四)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承诺满足《民法典》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八章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第44页-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一)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二)未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三、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可提供相关设备和人员清单,以及辅助证明材料。四、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一)不存在欠税信息。(二)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三)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不适用本条)。五、承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承诺函中以附件形式提供至少开标前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六、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处罚期限已经届满的视同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需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本条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较大金额罚款(二百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三)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七、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二)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八、承诺通过下列合法渠道,可查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至七款承诺信息真实有效。(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三)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五)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六)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合法渠道。我方对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并配合采购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查证。如不属实,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承诺人(供应商或自然人CA签章):-第45页-年月日附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1.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2.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清单。3.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或工伤保险缴费清单。4.失业保险缴纳证明或失业保险缴费清单。5.生育保险缴纳证明或生育保险缴费清单。二、新成立的企业或在法规范围内不需提供的机构,应提供书面说明和有关佐证文件。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正面反面授权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正面反面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格式四: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我公司承诺可以完全满足本次采购项目的所有主要商务条款要求(如标的提供的时间、标的提供的地点、投标有效期、采购资金支付、验收要求、履约保证金等)。若有不符合或未按承诺履行的,后果和责任自负。如有优于招标文件主要商务要求的请在此承诺书中说明。具体优于内容(如标的提供的时间、地点,质保期等)。-第46页-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格式五:(工程类项目可不填写或不提供)技术偏离表序号标的名称招标技术要求投标人提供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备注1★1.11.2……2★2.12.2…………说明:1.投标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表“投标人提供响应内容”处内容,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列明具体响应数值或内容,只注明符合、满足等无具体内容表述的,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偏离程度”处可填写满足、响应或正偏离、负偏离。3.佐证文件名称及所在页码:系指能为投标产品提供技术参数佐证或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文件、资料名称及相关佐证参数所在页码。如直接复制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但与佐证材料不符的,为无效投标。4.上表中“招标技术要求”应详细填写招标要求。格式六:(不属于可不填写内容或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第47页-……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格式七:(不属于可不填写内容或不提供)监狱企业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八:(不属于可不填写内容或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日期:格式九:分项报价明细表(网上开评标可不填写)注: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内容为准。格式十:(不属于可不填写内容或不提供)联合体协议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__。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第48页-格式十一:(未要求可不填写)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和格式自拟。格式十二: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未要求可不填写)序号姓名本项目拟任职务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23……,,,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人员证书。注:1.本项目拟任职务处应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项目服务人员或技术人员等。2.如投标人中标,须按本表承诺人员操作,不得随意更换。格式十三:投标人业绩情况表(未要求可不填写)序号使用单位,业绩名称,合同总价,签订时间1,,,2,,,3,,,4,,,…,,,投标人根据上述业绩情况后附销售或服务合同复印件。格式十四:各类证明材料(未要求可不填写)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49页-黑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黑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项目招标的补充说明市政府采购中心:因保险行业具有提属性,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局特提出补充说明,具体内容如下:如投标人以法人分支机构的身份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需提供以下授权证明材料(见附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照招标文件。特此说明。.黑河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5月9日.I1.附件项目授权书公司:兹授权你公司参与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黑河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批准同意你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并根据你公司需要,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特此授权。授权单位(公章)年月日-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