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综合开发 城市合伙人招标变更公告(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2025)


南湖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城市合伙人遴选
资格预审补充通知(一)
各申请人:
我司组织的南湖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城市合伙人遴选(遴选编号:CICOC-FJ-2025-011-1)资格预审,现就资格预审文件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需要补充通知的事项
1、本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一、资格预审申请函13、“作为联合体方式的申请人,我们将附上说明联合体每一成员的份额和责任承担比例的联合体协议,作为本预审申请书的附件之一”修改为“作为联合体方式的申请人,我们将按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附上联合体协议,作为本预审申请书的附件之一”。

二、关于申请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1:封套封口处是否需要加盖密封章
回复: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须知前附表4.1.2条款,封套封口处须加盖申请人公章,若申请人为联合体封套封口处加盖牵头人公章。

问题2:申请文件副本为正本黑白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不需要盖公章
回复:符合要求,无需另行加盖公章。

问题3:若申请人和企业联系人员无传真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涉及的传真号是否可以不填写
回复:若申请人和企业联系人员无传真号,资格预审文件中涉及传真号可不填写。

问题4:为确保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建议存款证明仅提供存款银行开具的原件。
回复:仅需提供存款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实际根据需要核验存款证明原件,申请人存款证明原件备查。

问题5:第四章中第六部分申请人项目经验和业绩表中,项目投资方应该填业主单位,还是项目公司所有股东方。
回复:项目投资方填写项目实际出资单位即可。

问题6:第二章申请人须知中1.4.1业绩要求,若我司提供的投资类业绩中涉及土地出让证明资料,且拿地主体为申请人子公司或申请人子公司成立的单个项目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的投资类业绩。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仅申请人自身业绩予以认可。

问题7:若申请人为独立投标人,第四章第一部分资格预审申请函文本中内容适用于申请人联合体(第13、14点)及落款部分,申请人在完成资格预审申请函过程中是否删除。
回复:(1)第13点与第14点无需删除,若申请人以独立申请人形式参与,涉及联合体承诺条款不对独立申请人具备约束。(2)落款形式可根据申请人组合形式(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编辑,删除不适用部分内容。

问题8:一、资格预审申请函中第13点“作为联合体方式的申请人,我们将附上说明联合体每一成员的份额和责任承担比例的联合体协议,作为本预审申请书的附件之一”但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联合体协议书并未包含体现联合体份额和责任承担比例的内容,是否需要自拟格式体现以上内容
回复:无需自拟,申请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请的,按照申请文件格式附上联合体协议即可。

问题9:资格申请文件七、财务状况表中实有资金如何填写,请列出计算公式。
回复:实收资金是企业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缴纳到位的注册资本。

问题10:第二章申请须知前附表1.4.16、其他要求,若申请人在福州市已有公司,缴纳数额起算日期是否为申请人中标并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回复:若申请人在福州市已有公司,缴纳数额自《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算。

问题11:若提供地块开发业绩,不同于工程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土地成交书视同于中标通知书,予以认可。

问题12:若提供业绩为土地开发业绩,提及的投资金额是否明确为土地成交价
回复:若提供的业绩为地块开发业绩,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资金额以合同载明的土地金额或土地成交价款(不含土地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问题13:资格预审申请函中,若为联合体投标,制作投标文件时是否需要删除以下部分

回复:落款形式可根据申请人组合形式(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删除不适用部分内容。

本补充通知(一)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资格预审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遴选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项目遴选的相关信息,若因申请人的原因未及时发现本项目遴选相关信息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遴选人: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遴选代理机构: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06月1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开发 城市合伙人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