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活污水治理招标变更公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
唐县北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一标段施工澄清更正公告
唐县北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一标段施工澄清更正公告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澄清内容为:
1、原公告日期:2025年06月20日 澄清公告日期:2025年06月23日
2、原公告内容:3.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为: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
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以及 / 资质。(不接受“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企业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二)拟派项目经理
3.7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 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具备近一个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3.8如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当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经理的,不得以拟派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9 投标人须提供 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新成立公司提供由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没有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
(三)其他
3.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 1 个;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2年 06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
3、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及《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2024〕3号)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级资质证书视同为相同专业二级资质。(后附相关依据文件附件)
4、原招标文件71页“类似项目指市政工程类相关工程”更正为“类似项目指2022年6月1日以来完成过污水治理类施工相关工程”
附件(点击下载):一标段施工更正公告.pdf
附件(点击下载):相关依据.zip
唐县北罗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一标段施工澄清更正公告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澄清内容为:1、原公告日期:2025年06月20日澄清公告日期:2025年06月23日2、原公告内容:3.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为:3.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投标人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以及/资质。(不接受“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企业投标)。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4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二)拟派项目经理3.7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近一个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3.8如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当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经理的,不得以拟派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3.9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新成立公司提供由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没有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三)其他3.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1个;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自2022年06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3、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及《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2024〕3号)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级资质证书视同为相同专业二级资质。(后附相关依据文件附件)4、原招标文件71页“类似项目指市政工程类相关工程”更正为“类似项目指2022年6月1日以来完成过污水治理类施工相关工程”公告提交单位(盖章)2025年06月23日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无障工作邮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Q请输入搜索的内容MinistryofHousingandUrban-RuralDevEPeoplesRepublicofChina价首页机构国新闻居公开品互动专题服务品互动固专题首页>公开>政>文件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下载图片版下载文字版公文名称:索引号:0000133382021-00276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文日期:2021-06-29文号:建办市(2021)30号主题词:实施日期:废止日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街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间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下载: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键接:中国政府网部属单位网站社团网站地方主管部门网站网站地图联系我们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部编:100835地址:北京市海区三星河路9号政府网站网站标识码:bm18000002京CP备1003646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版权所有,如转载,请注明来源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无障磚工作邮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Q请输入搜索的内容命首页机构新闻公开互动回专题8服务回专题首页>公开>政策>文件库公文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23.00873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文日期:2023-12-28文号:建办市(2023)47号主题词:实施日期:废止日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选择字体:【大-中-小】发布时间:2023-12-2018:32:46分享: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业附件下载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关闭窗口打印本页相关链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部门网站部属单位网站社团网站地方主管部门网站网站地图联系我们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邮编:100835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政府网站网站标识:bm18000002京ICP备10036469号找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版权所有,如转,请注明来源
附件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1.工程勘察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
等级
专业资质
1.0
岩土工程勘察分项
丙级
2.0
水文地质勘察专业
丙级
3.0
工程测量专业
丙级
2.工程设计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类型
等级
行业资质
1.0
水利行业
丙级
专业资质
1.0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
丙级、丁级
2.0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
丙级
3.0
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
丙级
4.0
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
丙级
5.0
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
丙级
6.0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
丙级
7.0
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
丙级
8.0
公路行业(公路)专业
丙级
9.0
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
丙级
10.0
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
丙级
11.0
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
丙级
12.0
水利行业(围垦)专业
丙级
13.0
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
丙级
14.0
水利行业(城市防洪)专业
丙级
15.0
水利行业(水土保持)专业
丙级
16.0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
丙级
17.0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
丙级
18.0
农林行业(营造林工程)专业
丙级
专项资质
1.0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
丙级
3.建筑业企业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型
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
1.0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2.0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3.0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4.0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5.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6.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7.0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8.0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9.0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10.0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11.0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12.0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专业承包资质
1.0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2.0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3.0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级
4.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5.0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6.0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7.0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8.0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9.0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0.0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1.0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2.0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3.0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4.0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5.0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6.0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7.0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8.0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9.0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20.0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型
等级
专业资质
1.0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丙级
2.0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丙级
3.0
公路工程专业
甲、乙、丙级
4.0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甲、乙、丙级
5.0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甲级、乙级
6.0
农林工程专业
甲级、乙级
事务所资质
1.0
事务所资质
不分等级
三级资质证书视同为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一览表序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型等级视同等级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3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5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6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7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8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9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1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12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1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1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1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16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17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18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19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20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21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22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23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24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25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26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27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28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29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二级中国政府网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2024年5月13日星首页,新闻资讯政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专题专栏厅发文件,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策文件>厅发文件名称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索引号000218069/2024-00402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文号冀建建市〔2024〕3号发布日期2024-03-25主题词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3-25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字体:[大][中][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电子证书模板调整等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换领证书(一)拥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D2(临)(指编号为D2(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换领D2(临)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注销。(二)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应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换领成功后,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事项,申请注销相应的三级资质。(三)企业持有的三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失效。二、换领证书的有效期(一)换领的D2(临)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1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按要求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D2(临)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二)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延续时:1.无有效D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D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2.有有效D2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单独申请D2(临)资质延续,也可申请D2(临)与既有D2资质同时延续。延续通过后,D2(临)资质证书资质并入到既有D2资质证书内,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其中:单独申请D2(临)资质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与既有D2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同时申请D2(临)和既有D2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5年。三、企业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注意事项(一)资质换领。注册地在非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可登陆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二)资质延续。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企业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分批、有序、提早申报资质正常延续。在申请延续时,同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内所有资质均应同时申报。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三)D2(临)资质证书。企业获得D2(临)资质证书后,在1年有效期内,该D2(临)资质证书上所载资质不得办理除注销、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认定事项。四、申请省级证书内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部级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冀建市[2015]10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五、取消电子证书使用件(一)调整电子证书模板。取消电子证书使用件,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电子证书模板,请持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妥善保管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冒用和篡改。(二)电子证书下载,新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核发新版电子证书,企业可直接下载使用:对已核发的旧版电子证书,审批系统每天将自动批量换发新版证书,待完成换发后企业可下载使用,为满足批量自动换证期间的用证需求,企业也可在证书下载页面直接申请自助换证,自行换领新版电子证书。(三)电子证书验证,查验电子证书真伪,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网站查询验证,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验证书信息。2.二维码验证,直接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验证书详细信息和证书状态3.文件核验。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的电子证照--文件核验功能,对电子证书有效性进行验证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我省有关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相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42号)于2024年5月1日废止。附件:1.调整后的电子证书模板2.需换领资质及审批权限一览表3.企业换领资质申请材料清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25日附件:·1.调整后的电子证书模板.wps·2.需换领资质及审批权限一览表.wps·3.企业换领资质申请材料清单.wps上一篇:关于发布《钢丝网架陶瓷棉复合保温板应用技术标准》和《钢丝网架陶瓷棉下一篇: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注册事项材料代收证书代发有关事宜的公告分享P保护视力色: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站点地图一法律声明一联系我们主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政编码:050051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承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宣传与档案中心许可证号:冀ICP备18020558号-5网站标识码:1300000025冀公网安备13010502001783号厅发文件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03-25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电子证书模板调整等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换领证书(一)拥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D2(临)(指编号为D2(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换领D2(临)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注销。(二)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应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换领成功后,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事项,申请注销相应的三级资质。(三)企业持有的三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失效。二、换领证书的有效期(一)换领的D2(临)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1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按要求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D2(临)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二)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延续时:1.无有效D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D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2.有有效D2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单独申请D2(临)资质延续,也可申请D2(临)与既有D2资质同时延续。延续通过后,D2(临)资质证书资质并入到既有D2资质证书内,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其中:单独申请D2(临)资质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与既有D2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同时申请D2(临)和既有D2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5年。三、企业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注意事项(一)资质换领。注册地在非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可登陆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二)资质延续。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企业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分批、有序、提早申报资质正常延续。在申请延续时,同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内所有资质均应同时申报。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三)D2(临)资质证书。企业获得D2(临)资质证书后,在1年有效期内,该D2(临)资质证书上所载资质不得办理除注销、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认定事项。四、申请省级证书内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部级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冀建市〔2015〕10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五、取消电子证书使用件(一)调整电子证书模板。取消电子证书使用件,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电子证书模板,请持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妥善保管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冒用和篡改。(二)电子证书下载。新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核发新版电子证书,企业可直接下载使用;对已核发的旧版电子证书,审批系统每天将自动批量换发新版证书,待完成换发后企业可下载使用。为满足批量自动换证期间的用证需求,企业也可在证书下载页面直接申请自助换证,自行换领新版电子证书。(三)电子证书验证。查验电子证书真伪,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网站查询验证。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验证书信息。2.二维码验证。直接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验证书详细信息和证书状态。3.文件核验。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的电子证照--文件核验功能,对电子证书有效性进行验证。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我省有关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相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42号)于2024年5月1日废止。附件:1.调整后的电子证书模板2.需换领资质及审批权限一览表3.企业换领资质申请材料清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25日附件:1.调整后的电子证书模板.wps2.需换领资质及审批权限一览表.wps3.企业换领资质申请材料清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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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活污水治理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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