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变更公告(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813-JSYQ-G2025-00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06-06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一:原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三、具体标准中:2、运营团队(6分):
1.项目负责人
具有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得2分,具有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得1分;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或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专业博士学历得2分,硕士学历得1分,本科学历得0.5分,其余不得分。
注: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工程师证书、学历证书、投标人近3个月任意一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如果是公司股东/董事,则提供工商认证平台的截图即可),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退休返聘人员不得作为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可兼任。
2.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历得2分,硕士学历得1分,本科学历得0.5分,其余不得分。
注:提供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投标人近3个月任意一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技术负责人如果是公司股东/董事,则提供工商认证平台的截图即可),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退休返聘人员不得作为技术负责人。 现更正为:2、运营团队(6分):
1.项目负责人
具有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得2分,具有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得1分,按最高得分计取;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或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专业博士学历得2分,硕士学历得1分,本科学历得0.5分,其余不得分,按最高得分计取。
注: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工程师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可兼任。
2.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历得2分,硕士学历得1分,本科学历得0.5分,其余不得分,按最高得分计取。
注:提供技术负责人的学位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更正内容二:原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不见面交易”活动组织时间:2025年7月 1日上午09点00分。
现更正为: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不见面交易”活动组织时间:2025年7月 10日上午09点00分。
更正日期:2025-06-24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单位地址:洪泽区交通大厦
联系人:刘述长
联系电话:1585171688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淮安市洪泽区北京路小区东门院内
联系人:严冬
联系电话:183523171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严冬
电话:18352317100
五、附件
(
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
无
附件:
JSZC-320813-JSYQ-G2025-0011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
品目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采购单位
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行政区域
洪泽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25日 14:58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6月06日
更正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严冬
项目联系电话
18352317100
采购单位
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洪泽区交通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5851716882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珠海路2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严冬
淮安市洪泽区政府采购“苏采云全流程不见面交易”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13-JSYQ-G2025-0011采购人: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三章评标标准25第四章合同格式及条款27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75第六章投标文件79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请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电子投标文件。项目概况: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请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受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单位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编号:JSZC-320813-JSYQ-G2025-0011(二)项目名称: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三)预算金额:400万元(四)最高限价:400万元(五)采购需求: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六)合同履行期限:一年。(七)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八)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财务状况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正常;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四)拒绝下述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投标人自行查询,截图网页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中)。三、获取招标文件(一)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二)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三)方式:投标人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在网站首页点击“苏采云”→使用CA锁登录系统(新用户需进行“平台用户注册”)→“项目参与”进行登记,在“可参与项目”中选择“我要参与”,参与成功后到“已参与项目”界面中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一)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5年7月10日上午9点00分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地址:“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二)“不见面交易”活动组织时间、地点1.时间:2025年7月10日上午09点00分2.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淮安市洪泽区政府办公大楼附楼东侧)一楼第二开标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淮安市洪泽区交通大厦联系方式:刘述长联系方式:0517-8720883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洪泽区北京路小区东门院内联系方式:严冬183523171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严冬18352317100八、其他1.本项目采用“苏采云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公布报价、澄清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公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公章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公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公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领取CA和办理公章(请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13号CA办理窗口办理,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3.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否则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2.合格的投标人2.1满足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规定。3.适用法律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和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次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经双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招标代理费为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元整。此费用须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报价时予以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向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费用。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5.1投标邀请5.2投标人须知5.3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合同文本5.4项目采购需求5.5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5.6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通过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前十日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邮寄或传真)由于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逾期递交对投标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7.招标文件的更正或补充7.1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修正。7.2对招标文件的更正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7.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投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权按照相关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日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8.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构成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部分。请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指定模块中上传响应的投标材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模块上传响应的投标材料的,视同未提交该投标材料处理。9.2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请以“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10.证明投标人及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0.2招标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11.投标分项报价表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报投标分项报价表。11.2投标货币。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12.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如有)12.1投标人需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12.2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13.服务承诺、培训计划、人员安排及其他(如有)13.1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等。13.2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培训计划。13.3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标的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设计、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等。14.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14.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14.2对于采用货币报价的项目,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一致,如不一致,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评标时按开标一览表中价格为准。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九十(9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投标有效期的延长16.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7.方案部分17.1本项目评标标准中的方案部分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进行评审。四、投标文件上传18.投标文件的上传18.1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8.2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不清楚或不清晰的(含扫描件),造成无法评审或部分影响评审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18.3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8.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有权酌情延长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8.5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提供三份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投标文件胶装成册。19.投标文件被拒绝接收的情形19.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做无效投标处理。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投标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后可以对其修改或撤回,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0.2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以后修改电子投标文件。20.3投标人不得在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电子投标文件。5、开标及评标21.开标21.1本项目采用“苏采云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公布报价、澄清等交互环节。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登录“苏采云”系统,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观看项目的活动组织。21.2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苏采云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开标,并宣布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涉及到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等工作,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21.3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根据《操作手册》规定提出,如苏采云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宣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1.4苏采云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说明21.4.1由于“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作废标处理。21.4.2本项目中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1.4.3本项目的下载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均通过互联网操作,请投标人充分考虑网络拥堵及平台操作所需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操作失败的,其责任自负。21.4.4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使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客户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上传,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客户端有疑问的,请与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联系。21.4.5“苏采云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活动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观看项目的活动组织。为保障投标人权益以及避免围标串标的情况,投标人必须插CA锁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手册》。21.4.6电子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根据操作手册验证CA与签章是否正常,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解密。21.4.7电子投标文件开启后,将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内公布投标人名单,通过大厅操作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发布解密指令后系统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CA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因“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任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运行无故障。21.4.8活动全过程中,投标人参与澄清、说明、补正、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澄清、说明、补正、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21.4.9为顺利实现本项目不见面交易活动组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相关软硬件设施,具体包括:21.4.9.1谷歌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同时必须安装“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客户端所要求的驱动。21.4.9.2硬件设施:高配置电脑(内存4G以上,建议屏幕分辨率用1024*768像素或以上,不要使用上网本)、高速稳定的网络、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支持分辨率720P及以上)、音响]等。21.4.9.3为保证交互效果,要求投标人按上述要求配置相关软硬件并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21.4.10投标人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观看活动组织、投标文件解密等技术方面遇到问题时,请与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咨询,联系电话:0517-83638013。22.评标委员会22.1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22.2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2.3评委会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侯选人。23.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23.1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评委、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3.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23.3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3.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于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通过苏采云系统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评标期间,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做澄清要求。24.2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委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24.3接到评委会澄清、说明和补正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5.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5.1.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结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进行反馈。采购人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25.1.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委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5.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25.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5.4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5.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并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投标人,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5.6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中标候选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将载明其中的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25.7投标人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联系。26.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26.1无效投标条款26.1.1投标人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26.1.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26.1.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26.1.4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6.1.5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26.1.6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26.1.7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26.1.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6.1.9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6.1.10按照第34.4的要求本项目中具有“强制采购”产品,但未提供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图片的;26.1.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26.1.12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26.2废标条款26.2.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6.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6.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6.2.4因苏采云系统故障原因造成开标不成功的。26.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26.3.1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或者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6、定标27.确定中标单位27.1中标候选人的选取原则和数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27.2采购人应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7.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7.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中标资格:27.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7.4.2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7.4.3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又未被评委会发现的。27.4.4与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27.4.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2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27.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7.5.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27.5.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27.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28.质疑处理28.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形式从通过“苏采云平台”->“投标人“登录,从”项目质疑申请”模块提出质疑。未通过交易平台提交的、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未按28.5条的要求提供质疑的均不予受理。28.2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8.3质疑投标人是指直接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未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投标人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28.4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环节提出质疑。28.5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实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起质疑的日期;【质疑函必须署名,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授权代表签字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办理质疑事项授权书(授权中必须载明具体权限、期限和事项)】28.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28.7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作出答复,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如果质疑投标人还需要纸质形式回复函的,需主动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索取,或者在质疑函中明确提出该要求。28.8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该投标人列入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28.9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提起投诉。29.中标通知书29.l中标结果确定后,中标结果公示同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9.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授予合同30.签订合同30.l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30.3签订合同后,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1.货物(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的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32.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中标人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情请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八、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3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33.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33.1.1对于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3.1.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2联合体及分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33.3小微型企业(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示范格式。(2)企业标准请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33.4残疾人福利单位(1)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示范格式。(2)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3.5监狱和戒毒企业(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2)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3.6对于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3.7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4.节能、环保政策34.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4.2节能产品(本项目不涉及)本项目采购产品被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实行优先采购/强制采购。34.3环保产品(本项目不涉及)本项目中采购产品被列入“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实行优先采购。34.4本项目中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未提供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实行“优先采购”的,在评分标准的“政策导向”处参与加分(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34.5节能、环保产品的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35.政府绿色采购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的要求,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具体如下:35.1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所提供的产品需综合考虑节能环保、节水、循环再生、低碳、有机等因素;本项目为物业、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应在服务中加强绿色低碳管理。35.2本项目中涉及商品的包装应按照“财办库〔2020〕123号《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在供货、安装过程中能到做到低碳物流、环保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涉及设备运维参考《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文)执行。35.3本项目中如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要执行国家和江苏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第三章评标标准一、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按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1名中标候选人。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三、评委会将依据下列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本评标标准的总分为100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排列。三、具体标准:1、评分项目评分标准投标报价:5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50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运营团队(6分)1.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得2分,具有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得1分,按最高得分计取;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或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专业博士学历得2分,硕士学历得1分,本科学历得0.5分,其余不得分,按最高得分计取。注: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工程师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可兼任。2.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历得2分,硕士学历得1分,本科学历得0.5分,其余不得分,按最高得分计取。注:提供技术负责人的学位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3、投标人业绩(3分)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污水厂运营项目业绩,出水指标不低于GB18918标准中一级A的,得3分;出水指标符合GB18918标准一级B得1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3分。提供业绩合同原件的彩色扫描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4、投标人体系认证(4分)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且证书覆盖范围需包含运维服务,否则不得分。有一项得1分,本项共4分。注:提供上述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5、技术参数响应(27分)技术参数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7分;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6、运维方案:(10)运维方案应包括:有完整的组织架构(2分),应包含:决策管理、技术支持、现场执行;运营团队配置(2分),应包含: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人员配置等内容;运营管理制度、人事管理方案、培训制度方案、服务保障措施(3分),应包含:日常运行管理、重要生产控制点管理、行政管理、工艺管理、工作汇报、人事管理方案、培训制度、服务保障措施(含水质质量管理、生产运行、设备、安全等);设备设施维护(1分),应包含:设备的定期保养、维修、更新等内容;5、事故应急处理(1分),应包含:应急组织机构、事故类别及危害分析、应急相应、保障、应急培训和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如进水水质异常、火灾、触电等);6、期满移交(1分),应包含:移交内容、设备、资料等。以上每少一个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评分项目评分标准投标报价:5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50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运营团队(6分)1.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得2分,具有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得1分,按最高得分计取;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或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专业博士学历得2分,硕士学历得1分,本科学历得0.5分,其余不得分,按最高得分计取。注: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工程师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可兼任。2.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历得2分,硕士学历得1分,本科学历得0.5分,其余不得分,按最高得分计取。注:提供技术负责人的学位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3、投标人业绩(3分)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污水厂运营项目业绩,出水指标不低于GB18918标准中一级A的,得3分;出水指标符合GB18918标准一级B得1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3分。提供业绩合同原件的彩色扫描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4、投标人体系认证(4分)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且证书覆盖范围需包含运维服务,否则不得分。有一项得1分,本项共4分。注:提供上述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5、技术参数响应(27分)技术参数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7分;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6、运维方案:(10)运维方案应包括:有完整的组织架构(2分),应包含:决策管理、技术支持、现场执行;运营团队配置(2分),应包含: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人员配置等内容;运营管理制度、人事管理方案、培训制度方案、服务保障措施(3分),应包含:日常运行管理、重要生产控制点管理、行政管理、工艺管理、工作汇报、人事管理方案、培训制度、服务保障措施(含水质质量管理、生产运行、设备、安全等);设备设施维护(1分),应包含:设备的定期保养、维修、更新等内容;5、事故应急处理(1分),应包含:应急组织机构、事故类别及危害分析、应急相应、保障、应急培训和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如进水水质异常、火灾、触电等);6、期满移交(1分),应包含:移交内容、设备、资料等。以上每少一个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第四章合同格式及条款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协议甲方:乙方:年月日目录第一部分定义与解释第二部分项目概况及运营权第三部分项目的移交第四部分项目运营第五部分运营计量、收费及支付第六部分运营期结束时的项目设施的收回第七部分一般条款前言为加强污水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公开招标,本合同由甲方: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甲方”),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交通大厦,被授权代表:,职务:;与乙方: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中国。于年月日在签署。鉴于: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为(以下称“乙方”),获得委托运营权,按现状接收洪泽区建制镇包括三河(原三河与共和)、岔河(原岔河与仁和)、东双沟(原东双沟与万集)、西顺河、蒋坝和老子山共9个污水处理厂区项目设施;负责运营、维护和更新污水处理设施;在委托运营期结束后将所有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指定机构;本项目委托运营期限为一年,在委托运营期不管以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应将洪泽区6个镇9个污水处理厂区项目设施的运营权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在委托运营期间,乙方不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部分定义与解释第1条定义本项目:洪泽区镇污水处理厂维护运行项目(包括:三河(原三河与共和)、岔河(原岔河与仁和)、东双沟(原东双沟与万集)、西顺河、蒋坝和老子山共9个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具体内容是:乙方按现状接收本项目设施,获得委托运营权,在运营期间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水服务费,并对项目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的维修、维护和更新重置。维护运行期满后,乙方将项目设施的全部实物资产完整无偿地移交给洪泽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并保证项目设施能按谨慎运营惯例正常运行。项目场地:洪泽区9个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范围以及各厂区与镇区主干道路的连接路。项目设施:各厂区内各处理单元建、构筑物及设备(含仪表),各处理单元之间的各种连接管道管线,辅助性建筑物,厂内道路、照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以及经甲方同意和乙方认可的其他服务设施。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部门颁发现行有效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许可或批准:指根据适用的法律,必须由政府部门按法定程序准予实施的行为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文、执照、许可证、备案等。行业规范:指政府部门依法认可的对污水处理行业生产而公布的关于设备及设施的设计、制造、建设、测试、运行及维修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谨慎运营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a)设备(含仪表)完好率不低于95%。(b)拥有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以及其他供应品。(c)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比例。(d)拥有足够数量、有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的方式,按照规范操作和运行项目设施,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e)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f)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g)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项目设施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协议生效日: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即开始生效。商业运营日:本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的委托移交完成之日即是乙方开始商业运营日。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正式运行项目设施,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托管运营服务费。运营期期限为一年。进水:由市政管网收集的进入各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接收点的污水。接收点:即进水点,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出水:指从各污水处理厂排出经过处理的污水。交付点:即出水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出水口。计量点:为污水处理量计量位置,具体位置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监测点:即采样点,指为检测进水或出水质量对进水或出水采样之处。实际处理水量:指按照第14条款所计算的确定的实际处理并达标排放的水量。托管运营服务费:指乙方接受委托提供污水处理维护等服务,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报酬。计划内暂停服务:指甲乙双方为对设备进行检查、测试、保养、维修或更换等,按双方预先同意的计划,全部或部分地中断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指任何不属于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污水处理全部或部分中断。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自然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开始正式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正式运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月:指在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开始正式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正式运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指每日从9:00开始至次日9: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日(或天):指公历的日。工作日:指除中国国家法定的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月:指公历的月。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过渡期:指乙方商业运营日起一个月。第2条解释2.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为改善洪泽区的水环境状况,同意签订本协议(包括日后可能进行的修改和补充)。2.2本协议条款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2.3本协议条款中,无论何处涉及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发出或颁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该被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2.4本协议下的其他合同及协议,如委托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等均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基础。第二部分项目概况及运营权第3条项目概况3.1项目名称:洪泽区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3.2项目地址:江苏省洪泽区3.3项目总规模:4500立方米/日,9个污水处理厂规模均为500立方米/日。第4条运营权4.1按照适用的法律,甲方授予乙方在洪泽区9个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在整个运营期间及范围内,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收取托管运营服务费。4.2乙方的运营权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4.3运营期4.3.1运营期期限为一年。4.3.2运营期届满时,乙方应无偿将按谨慎运营惯例运营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第5条本项目运营权下的权利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授予乙方运营权。(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托管运营服务费。(3)在运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手续。(4)对乙方污水处理运营过程实施监督,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护措施。(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6)因乙方责任造成未按国家、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污水厂运营的有关信息而影响洪泽区政府整体考核,甲方有权拒付当月污水处理托管运营费。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协议签订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注册。(2)乙方在运营期内享有运营权。(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在运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更新、重置,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本项目。(4)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托管运营费。(5)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6)达到排放标准。(7)按国家、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污水厂运营的有关信息。(8)乙方应配备污水厂运行必须的专业人员(污水厂专业运维人员、机电维修人员、化验分析人员、专业安全员等)和化验实验室等。(9)乙方确保合同中污水厂工作人员劳动标准的落实。(10)如遇国家污水监测有关标准的提高或变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11)过渡期对于设计及建设不合理的部分包括设备、工艺、构筑物等,乙方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自行或委托乙方做相应整改,整改费用由甲方支付。(12)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对项目设施进行管理、运行、维护、更新、改造,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依法经营。(13)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规范,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等。第6条项目土地使用权6.1土地使用权6.1.1在托管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可以无偿使用污水处理厂厂区范围内的土地。6.2土地使用权的限制6.2.1乙方仅能将本项目的土地用于本协议项下的运营,不得用于本协议运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6.2.2乙方不得转让、抵押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6.2.3乙方必须维护污水处理厂的厂容厂貌。第三部分项目的移交第7条项目的移交7.1移交小组7.1.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应各自确定三(3)名人员组成项目移交小组,负责项目设施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与项目设施移交有关的资产清点、资料转让、运营交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项目设施移交前期工作。项目移交小组应就该等工作分别编制工作报告,作为本协议附件。7.1.2项目移交小组的工作采用协商制度。项目移交小组的负责人由甲方指定,有权安排项目移交小组的工作,包括召开工作会议及合理要求甲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项目移交小组的工作报告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7.1.3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依本条款委派项目移交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直接费用,该等人员因工作所需而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亦由甲方与乙方各自承担;如该等费用无法明确区分系何方委派人员所发生,则由甲方与乙方平均分担。7.1.4项目移交小组在项目设施移交完毕次日解散。7.2项目设施的移交标准:本项目将按现状移交项目设施。7.3性能测试:项目移交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性能测试,以确认项目设施可以按照设计和监管标准达标处理污水。性能测试应在过渡期一个月内完成,移交小组应就存在问题以及修复措施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应在收到该书面意见后的一个月内应完成修复。7.4本项目维护运行移交范围如下:(1)本协议定义的项目设施建构筑物、设备仪表等。(2)乙方合理要求的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技术图纸、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包括运行手册、运行记录、设计图纸。(3)项目设施中包含的专有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4)正在执行、且乙方愿意继续履行的经营性合同。7.5项目用地:项目公司可以无偿使用污水处理厂厂区范围内的土地。未经政府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也不得将上述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7.6移交完成日本协议规定,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日即为移交完成日,具体日期由双方书面确认:(1)乙方收到了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设施的全部必要资料和文件;(2)项目设施实物资产的清点工作已经完成。(3)双方签署移交备忘录。7.7合同的取消、转让7.7.1对于移交完成日后仍有效的任何运行维护合同、设备采购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他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应负责取消其签订的该等合同。乙方对于取消该等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甲方应确保乙方不会因此受到损害。7.7.2若该等合同对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是必需的,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无偿转让该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相对方不同意转让的,甲方应按前一款规定负责取消,并负责协助乙方另行订立相关合同,以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7.8甲方和其他方物品的移走7.8.1自移交完成日起三十(30)日内,甲方应从污水处理厂移走属于甲方或其他方的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和维护无关的全部物件(未进行清点项目设施所需的物件除外)。7.8.2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移走上述物品,乙方将通知甲方后将未移走物品移走并运至适当地点存放保管,因此产生的搬迁、存放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7.9移交生效7.9.1从移交完成日起,项目设施的风险即转由乙方承担。7.10甲方的保修责任7.10.1保修责任期为自移交完成日起壹(1)个月。7.10.2如果在保修责任期内,项目设施出现影响正常运行的质量缺陷,甲方应修复该缺陷,但该等缺陷系因乙方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乙方在发现上述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该书面通知应在本协议规定的保修责任期期满之前发出。7.10.3乙方在上述的书面通知中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进行了所有必需的维护和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运行项目设施。若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上述证据,甲方将无义务为乙方承担项目设施的保修责任。7.10.4在保修责任期内,甲方接到乙方按照上述7.10.2款规定提交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修复该等缺陷或损坏,并使项目设施保持正常运行。7.10.5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修复时间内不能修复或拒绝修复缺陷,乙万有权目行或请第三方修复该等缺陷。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7.10.6保修责任期满后,甲方对项目设施不再负有任何保修义务,除非甲方在保修责任期内已经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且没有在保修责任期内完成该等修复。7.11过渡期7.11.1从移交完成日起,项目设施的风险即转由乙方承担。7.11.2从移交完成日起,过渡期为一个月,过渡期内乙方应尽快做好正式商业运行的准备工作。第四部分项目运营第8条开始正式运营8.1过渡期满后,本项目开始正式运营。8.2自乙方开始本项目商业运营日起(含过渡期),甲方开始按本协议第19条和20条向乙方支付托管运营服务费。8.3污水厂运营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第9条运营方式项目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期内由乙方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第10条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10.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厂区生产和办公等建构筑物、污水处理厂内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新、重置,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建构筑物主体结构损坏不承担责任。乙方应确保在正式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2)本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3)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10.2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的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第11条甲方的主要责任11.1提供污水。甲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为乙方提供污水。11.2债务处理。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前原污水处理厂的相关债务,在运营期内由乙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概不负责。11.3行业监督。在整个运营期内,甲方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行业管理部门和地**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11.4现场检查。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厂,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检查,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运营有关报表、报告和资料。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环保、安监、消防、住建、水利)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12条乙方的主要责任12.1达标排放。从开始正式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收和处理污水,将从接收点进入的污水经处理达到出水水质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12.2进水异常处理。在运营过程中,当进水水质、水量异常时,乙方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发现进水水质、水量有严重问题,足以破坏处理设施或威胁设施的安全运行,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临时停止进水,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该种危害因素被消除。此时,乙方必须在停止进水的同时通知甲方和环保部门,甲方或环保部门必须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老子山镇3.5小时内,其余镇在2.5小时内到达现场与乙方共同进行取证,并予以确认,同时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12.3运行惯例。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运行标准以及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的处理业务与事务。12.4健全管理制度。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2.5检测和检验。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乙方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检测。每日按规定对有关参数进行测定并记录。12.6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在开始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12.7建立运行日记。乙方应建立完整的运行日记,记录每一处理构筑物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备的检修等事项。12.8完善应急机制。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12.9乙方的报告义务12.9.1乙方应将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业务年度报告、项目设施检验维护年度计划按以下规定报送甲方。乙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事务的董事会决议应立即报送。12.9.2经营业务年度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报送,内容应包括: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处理水量、进水和出水水质、污泥处置、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的履行情况、工作建议等。12.9.3项目设施检验维护年度计划应于上一年11月30日前报送。12.9.4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月度运行报告》报送甲方,报告内容包括运行小结(项目设施情况、工艺运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每日实际污水处理进水量和出水量、每日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12.9.5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出现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形时,乙方应将检测报告立即报送甲方,同时乙方应调查原因,提出应对措施。第13条项目暂停服务13.1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13.1.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根据其项目设施年度检验维护计划,对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维修、重置,甲方同意其暂停污水处理服务的,称为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每一运营年内,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十(10)日,且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小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13.1.2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项目设施年度检验维护计划,并在其中说明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和安排。在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前15天,乙方应就此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5天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如果甲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视为甲方同意计划内暂停服务。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13.1.3乙方按照上款提供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计划内暂停服务的理由。(2)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3)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可能影响的处理水量。13.1.4在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因未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支付暂停期间的托管运营服务费。13.2乙方的计划外暂停服务13.2.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之外的暂停服务,称为计划外暂停服务。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说明其原因以及预计对污水处理能力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必要时应启动应急预案。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13.2.2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四十八(48)小时,则乙方须采纳甲方关于应对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合理建议或意见。13.2.3由乙方原因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甲方不支付计划外暂停期间的污水处理托管运营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由乙方依法承担经济责任。13.3甲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13.3.1如果甲方因对进水管网和泵站进行建设、安装、维护、修理而影响提供污水,则甲方须至少提前四十八(4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该书面通知应包括该暂停服务的范围、原因、预定开始和结束时间等内容。每一运营年内,甲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十五(15)日,且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小暂停服务的影响。13.3.2甲方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将其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安排与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重叠。第五部分运营计量、收费及支付第14条水量的计量14.1甲方必须为本项目进水与出水的计量安装符合规范的自动流量仪,进水与出水计量点的选择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取得计量部门的认可。该计量仪所读数据,作为甲方提供的污水量和乙方处理的污水量的计算依据。14.2在正式运营起始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个流量计的原始值。污水处理量的计量应以污水处理厂出水处的计量装置为准,以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安装的计量装置进行校准。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度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14.3计量仪表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准。甲方或乙方如对某一计量仪表的精确度或工作状态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对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异议方提出响应。如果双方无法解决争议,应聘请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测。如果该计量仪表计量准确,检测费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否则由对方承担。14.4污水处理量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日污水处理量以24小时的出水量累计;月处理量以日处理量累计;年处理量以月处理量累计;托管运营服务费按月计算。第15条水质、污泥、大气和噪声排放标准15.1进出水水质15.1.1进水标准表15.1:设计进水水质指标表水质指标CODCrBOD5SSNH3-NTNTPpH进水水质(mg/L)≤250≤120≤100≤30≤35≤26~9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处理厂的一级A排放标准,主要指标如下。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序号项目单位设计指标1CODCrmg/L≤502BOD5mg/L≤103SSmg/L≤104NH3-Nmg/L≤5(8)5TNmg/L≤156TPmg/L≤0.57色度(稀释倍数)无量纲308pH无量纲6~99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控制指标。2、动植物油和石油类≤1.0 mg/L,阳离子表面活性剂≤1.0 mg/L。15.1.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的任一运营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该运营日的出水将视为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1)就规定的日常检测的指标,在线监测或人工检测(乙方在该运营日对出水混合水样分析)的结果不符合16.2款规定的标准。(2)就规定的日常检测的指标,如果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在该运营日进行有关核实,对出水混合水样分析的结果不符合第16.2款规定的标准。(3)任一商业运营日内,虽然甲方检测的出水水质符合第15.1.2款规定的标准,但是环保部门检测的出水水质不符合第15.1.2款规定的标准。15.1.4出现上述第15.1.3款规定的情况时,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出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是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5.1.5出现上述第15.1.3款规定的情况时,如果环保部门依法追究乙方的违法责任,则甲方对乙方在本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的处罚见本协议第18条的约定。15.2污泥、废气、噪声15.2.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项目公司应按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处理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泥,并达到环保要求。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小于80%。乙方应负责将污泥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相关的运输费(不含二次处置费用)。运距不超过5公里。15.2.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将项目设施产生的废气控制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标准之内。15.2.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将项目设施产生的噪声控制在《工业企业噪声标准》(GB12348—90)规定的标准之内。15.2.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栅渣和沉砂按照当地城市垃圾处理的标准进行处理,并承担费用。15.3不符合标准的通知15.3.1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测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责任方须立即予以整改:(1)交付点的出水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2)出厂污泥、噪声、废气不符合标准。(3)接入点的进水不符合进水水质标准。(4)栅渣和沉砂的处理不符合标准。15.3.2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测试结果的详情。如果是由责任方发出该通知,则通知还应包括责任方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责任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第16条.检测与核实16.1在线监测16.1.1乙方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使用计量认证合格的在线监测设备对CODcr、NH3-N、TN、TP、pH五(5)项等主要进出水水质指标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计量,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联网。检测费用及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16.1.2在线监测的周期和频率按照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16.2人工检测16.2.1人工检测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16.2.2水样采集和储存16.2.2.1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2009)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要求。16.2.2.2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要求。16.2.2.3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接入点和交付点采集。16.2.2.4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采集水样。每日上午9:00开始采样,采样间隔为两(2)小时。乙方于每日上午9:30提取混合水样。16.2.2.5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二千(2000)毫升,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采样人、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48)小时。16.2.3指标检测16.2.3.1各种水质指标的检测分析方法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16.2.3.2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对水质检测设备进行校验。16.3水质检测结果16.3.1每一运营日的水质检测结果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并以人工检测数据为参考,对于在线监测不涉及的指标以人工检测结果为准。16.3.2乙方应如实记录每一运营日的计算结果,将第14.1条款所得的水质检测结果按“附件1”规定的格式填写,在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或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应按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水质检测结果通过《月度运行报告》报送给甲方。16.3.3若在线监测和人工检测的数据不一致,且甲方和/或乙方对该日水质数据结果有异议,则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计量认证机构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核,校核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在线仪表不准确,则由乙方承担费用。如经校核,因在线监测设备存在误差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乙方应将异常数据剔除。16.4水质检测的核实和抽查16.4.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16.4.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合法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点按第16.2.2条款规定自行采取水样,对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中列明的指标进行抽查,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16.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乙方对此有异议,以双方共同委托的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计量结果为准。16.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同时乙方应立即纠正其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程序,和/或调整检测设备。对核实或抽查结果表明乙方违反了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的,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规定处理。第17条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17.1进水中除pH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短期超过本协议第15.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15%以内(含15%)时,视为此种超标在污水处理厂正常处理范围之内,项目公司有义务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本协议第15.1.2条款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17.2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协议第15.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15%以上,甲方将不就此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超标排放环保处罚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17.3进水中除pH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协议第15.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15%以上,项目公司应就水质超标情况及时通知甲方核实并提请获得相应免责处理。但对于收到的进厂污水,项目公司应采取应急预案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17.4如果进水中除pH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连续三十(30)日以上超过本协议第15.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30%以上,项目公司应与甲方就修改出水指标、调整污水处理工艺状况、设备改造及有关的费用或修改进水指标进行协商。如在协商期间,进水质量恢复到协议第15.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则双方按原规定执行。17.5进水PH值按协议第15.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17.6如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18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8.1某个污水厂在维护运行期内某一运营日,进水水质、水量符合设计要求(短期超过本协议第15.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15%以内,水量20%以内)若出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本协议不符合第15.1.2条约定的,甲方就该运营日不向乙方支付托管运营服务费,并且乙方应向甲方就该运营日出水不达标支付出水水质不达标违约金,违约金为当日付托管运营服务费的20%。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18.2在乙方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任一运营日,乙方应向甲方就计划外暂停服务违约金,违约金为当日付托管运营服务费的2倍。18.3甲方分别针对乙方托管运营的每个镇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单独抽检考核,如果抽检的某个污水厂按照协议要求存在出水不达标的情况,即从本次抽检到上次抽检期间,该厂的出水一直按不达标考核,在下月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托管运营费中扣除该厂的费用,两次相邻考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如两次相邻考核的时间间隔超过30天,按30天计算不达标的时间,在下月应支付的托管运营服务费中相应扣除,但非乙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试运行期及计划内停产除外。由于进水水量超过设计标准的20%,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完全处理,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甲方必须及时会同环保等单位会商解决。第19条托管运营服务费19.1依据苏财购【2020】52号文、淮审批发【2022】23号文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合同签订生效后向投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投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除外)。19.2乙方按月提交运营月报表和履行报告义务,托管运营费以年报价,按厂每月均摊,托管运营服务费以全年投标报价万元折算至万元/月·厂为基数乘以对应厂考核系数并扣减违约金后累计,由甲方核准按季度拨付乙方。19.3蒋坝、三河、共和等乡镇污水处理厂在泵站改造完成后停止运营,产生的污水输送至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合同不予调整。其中,在线检测费用按实际运营支付。19.4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以保函形式缴纳。如保函的约定期到期但甲方履约仍未结束的,乙方须进行续保。第20条托管运营服务费的支付20.1甲方应从乙方开始商业运营日起按月计算、按季支付乙方托管运营服务费,且一律以人民币支付。20.2在本项目维护运行期内,乙方向甲方书面提交《月度运行报告》及“月度托管运营服务费付款申请书”,甲方及环保部门对上月乙方运行的水量水质进行核准后,应按照本协议第19条的计费方法,由甲方向乙方支付。20.3甲方对“月度托管运营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在此期间未发出书面通知,则应视为无异议。甲方核实并确认无争议金额部分,应按20.4款规定付款。20.4乙方应将无异议部分金额的票据、环保与住建部门核准的水质水量证明材料递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票据中详列的应付金额。20.5如果甲方对“月度托管运营服务费付款申请书”的任何部分有异议,该异议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托管运营服务费的支付。乙方应当对甲方提出的异议给予合理解答,双方应为解决异议进行协商,协商期自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或按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间。20.6甲方如不按时支付托管运营服务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付款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万同意后可延期文付。但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利息,违约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拖欠开始之日起计算。20.7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汇入项目公司的开户行的基本账户,如果发生银行手续费,则该费用由乙方承担。第21条托管运营服务费的调整21.1托管运营服务费的调整条件,单价不予调整。21.2调价程序(此条不适用)21.3调价公式(此条不适用)第六部分运营期结束时的项目设施的收回第22条收回时间和范围22.1维护运行期届满之日即为项目设施收回开始日。22.2在收回开始日,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得到良好的日常维护(正常磨损除外),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22.3乙方在收回开始日交还项目设施,内容包括:(1)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和全套生产设备(含仪表)、配套设施、生活福利设施。(2)所有设备、设计、基建验收的各类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运行手册、运行记录等。(3)各种专用工具、机具、分析化验仪器、设备、计量仪器仪表。(4)维护运行期内乙方为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而添置、更新的资产、货物、无形资产等财产,包括各种工具、机具、仪器设备、生产用交通车辆等装备。(5)一年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一个月正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6)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和资料。第23条收回工作小组23.1在不迟于本项目委托运营期结束前,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应成立收回工作小组,双方分别委派人员,收回工作小组负责人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委派的人员担任。收回工作小组移交程序确定、项目设施检测、资料接收、运营人员培训等工作。23.2乙方应为收回工作小组的工作提供方便,但收回工作小组不应干预乙方的正常运营。23.3乙方应不迟于委托运营期届满前向收回工作小组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1)存量项目处理设施全部实物资产清单;(2)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目录及其概要;(3)委托运营期满时仍在履行的经营性合同;(4)各类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5)各类人员及其工资、福利状况资料;(6)完成移交所需的其他资料。23.4收回工作小组应不迟于委托运营期届满前1个月确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23.5收回工作小组在进行上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办公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第24条收回前的检测和修复24.1移交前恢复性修理:乙方应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谨慎运行惯例的要求。24.2乙方须于委托运营期届满前,对项目设施进行更新和重置,以确保委托运营期限届满时项目设施能够完好并正常运行。24.3收回工作小组应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对项目设施进行性能检测。检测应不迟于委托运营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收回工作小组应就存在问题以及修复措施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在收到该书面意见后的1个月内应完成修复。24.4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不能修复或拒绝修复,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取乙方移交保证金中的数额,如果移交保证金的数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甲方有权扣减应付而未付的托管运营服务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对全部应付而未付的托管运营服务费的暂时扣留,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第25条收回完成日本协议规定,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日即为收回完成日,具体日期由双方书面确认:(1)甲方收到了乙方提供的有关项目设施的全部必要资料和文件;(2)项目设施实物资产的清点工作已经完成。(3)双方签署移交备忘录。第26条运营人员和培训26.1过渡期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应提交一份乙方全部雇员名单,并说明在收回后可供甲方雇用的人员详细清单。26.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不迟于过渡期届满前向乙方说明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过渡期届满之前,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乙方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第27条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27.1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第28条技术转让28.1乙方应通过包括许可或分许可的方式,无偿移交并转让全部可移交或可转让的、以及为使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行和维护本项目合理所需的有关本项目运行和维护的必需的技术和技术诀窍,或促使他人转交并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28.2该等转让应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第29条合同的取消、转让29.1对于移交完成日后仍有效的任何运行维护合同、设备采购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他合同,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负责取消其签订的该等合同。甲方对于取消该等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确保甲方不会因此受到损害。29.2若该等合同对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是必需的,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无偿转让该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相对方不同意转让的,乙方应按前一款规定负责取消,并负责协助甲方另行订立相关合同,以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第30条移走乙方的个人物品30.1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收回开始日之后六十天内,自行移走乙方个人物品。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移走其个人物品,甲方可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将该等物品移走并运至一适当的地点存放保管。乙方应承担上述搬迁运输和存放的合理费用和风险。第31条风险转移31.1收回开始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应由乙方承担,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过错且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致。从收回开始日起,项目设施的风险即转移至甲方承担。第32条收回生效32.1自收回完成日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但乙方的保修责任和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32.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自收回开始日起,接管本项目的运营,承担有关权利和义务,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第33条协议提前终止后的收回33.1维护运行期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于终止日后15天内按本协议第23条的规定组建收回工作小组。33.2收回工作小组应于组建后30天内根据本协议第22、23条的内容确定收回前检测的标准和程序、项目设施收回内容和程序。33.3在该种情况下的项目设施收回同样适用本协议的规定。第34条项目移交后的有关事宜34.1保证期在移交后三(3)个月内,除不可抗力和人为损坏情况外,乙方应承担全厂设备(含仪表)和建构筑物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由于甲方管理或者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质量责任除外),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营。34.2移交保证金:甲方扣留最后三个月的托管运营服务费作为移交保证金,以保证乙方的保修责任得到落实,扣后剩余移交保证金于保修期满后十(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4.3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将其发现的缺陷于保修责任期内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证据以证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该等缺陷没有过错。乙方应尽快自费修复此等缺陷。34.4如果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问内不能修复或拒绝修复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复上述缺陷。并有权兑取乙方移交保证金中的数额,如果移父保证金的数额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4.5技术支持在本项目的移交日之后三(3)个月内,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进行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时,若需要乙方提供技术支持、维修服务或供应必要的零配件,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乙方各种合理费用。34.6可能的优先权在本项目的移交日之后,如果甲方计划再次以运营权的方式将本项目运营权授予新的运营者,若采用协商程序或方式挑选新的运营者时,乙方应有优先权与甲方协商;若采用竞争方式挑选,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被授予运营权的权利。第七部分一般条款第35条双方的义务35.1双方共同的义务35.1.1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的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①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或批准。②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以及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35.1.2在运营期内,协议任何一方对于不属于自己义务而另一方请求协助的任何事项,均应予以合作与协助。35.2甲方的义务(1)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2)在运营期内,甲方应努力使乙方充分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应的优惠政策。(3)如约按期向乙方支付托管运营服务费。(4)作为项目的所有人和建设单位,甲方应给予乙方进行运营维护所需的必要配合和文持。35.3乙方的义务(1)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2)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3)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并且应为与本项目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岗的所有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五险一金”。(4)乙方应在本项目设施设备移交之前搞好设备大修,并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移交,若对本项目设施设备造成损害、损失或遗漏等问题应负责其赔偿。(5)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及行政性收费。(6)乙方应对本项目在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权和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7)乙方有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协议提供报表和报告的义务。第36条税收36.1本协议价不含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增值税,如需增加由甲方承担。36.2项目公司应依法纳税,适用的税种和税率由税务部门确定,项目公司可以享受符合国家政策的税收减免待遇。第37条公共安全37.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使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37.2作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乙方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公益性,因此,作为托管运营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给予相应的补偿。37.3因乙方运营而导致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采取的措施影响到乙方对本项目的运营(停止运营),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38条环境保护38.1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履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38.2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乙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或破坏。第39条保密39.1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开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第40条违约赔偿40.1赔偿根据本协议规定,协议任何一方有权获得因另一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一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一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40.2免责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是由于第42.1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履行了本协议第42.3条款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则该方可根据第42.2条款免责。40.3减轻损失的措施(a)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b)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c)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40.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的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产生于应由受损害的一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40.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40.6补救之累积本协议第40条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一方因多项补救措施所获得的利益,不得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第41条终止协议41.1终止协议41.1.1如果甲方或乙方中有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已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则另一方可终止协议。41.1.2一旦协议终止成立,双方均不得对本项目有任何破坏行为。41.2甲力的终止41.2.1发生下列所属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的违约事件。如果该事件未获得补救或被免责,甲方可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乙方擅自转让经营权。(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3)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4)乙方擅自停业、歇业,连续一个月或累积达三个月,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5)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连续七十二(72)小时或在任一运营年内累计三百(300)小时无故完全终止运营项目设施。上述时间不包括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7)乙方违法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8)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二十五(25)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41.3乙方的终止41.3.1发生下列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甲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如果该事件未获得补救或被免责,乙方可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二十五(25)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41.4终止通知41.4.1终止意向通知按照41.2.1或41.3.1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协商)。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41.4.2终止通知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双方共同办理项目收回及相关事宜。41.4.3终止的处理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就提前终止事项签署协议,约定届时应处理的问题。凡本协议已有规定或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可以合理推论出解决措施的,遵照执行。本协议未规定的,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原则协商确定解决方法。第42条不可抗力42.1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巾性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连续十天及以上的供电中断。(6)国家征用、征收。(7)导致本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法律变更。42.2免于履行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协议中有相关规定的除外。42.3不可抗力情况的通知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义务,受影响当事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将陈述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性质、预计持续时间,对当事方履行义务影响的情况及当事方准备采取的缓解措施。在通知发出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应向另一方提交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42.4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42.5积极补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对方通报,对事件的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力应协商制定开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将不可抗力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42.6协商受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当事方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减少受影响的程度。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时间进行协商。如果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一方的履约能力,或者不可抗力时间持续超过180天,双方可协商谈判是否修正或终止本协议。42.7费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第43条协议的修改和补充43.1协议的修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如果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合法解释权的机构的正式书面解释发生变动,并且对甲方或乙方在财务上造成重大影响时,则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43.2协议的补充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随时做出补充。双方就有关补充或修改内容须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署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签订后如有与本协议条款不相符的情况,以补充协议为准43.3条款的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除非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否则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性。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43.4协议的完整性本协议内容为双方就项目达成的完整性协议。双方此前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信函、商洽及达成的协议,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另行装订。如有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补救方法不排除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补救方法。第44条争议的解决44.1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经过协商无效,则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4.2在争端解决期间,除争端外,双方应继续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第45条其他条款45.1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至或发至对方。第46条不弃权46.1任何一方均视为不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弃权。任何一方为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条款,或为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均视为对本协议条款的不放弃。第47条协议的文字、附件及生效47.I协议文字本协议以简体中文订正,正本一式10份,甲方6份,乙方4份。第48条其它48.1协议附件是协议文本的组成部分,详见附件。48.2验收验收主体: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人员:采购人指定3名(含)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时间:运行维护结束后并在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地点:淮安市洪泽区9个污水处理厂验收内容及标准:进水水质、厂房厂貌、污水处理设计规模、设备完好率等,具体见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附件1:委托运营权提前终止后甲方对乙方的补偿计算办法若本协议所指的项目设施委托经营在运营期内根据第41条款终止,甲方应根据本附件的规定对乙方予以合理补偿。其中,字母A、B、C分别用于表示不同的提前终止情形下,作为应付的终止补偿金中的不同组成部分。该等字母代表下列金额:序号事件与涉及条款(导致协议提前终止的原因)终止补(赔)偿金1乙方违约A-C2上级政策性调整A(某个或某些污水处理厂)3甲方违约A+B序号事件与涉及条款(导致协议提前终止的原因)终止补(赔)偿金1乙方违约A-C2上级政策性调整A(某个或某些污水处理厂)3甲方违约A+BA=终止时乙方累计应收未结托管运营服务费B=按第二十章规定计算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违约金额c=按第二十章规定计算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额附件2:()年()月托管运营服务费付款申请书致:发票号:日期:以下为自月日开始至月日止的月度托管运营服务费:1、甲方当月应付给乙方的不含违约金的托管运营服务费。(1)托管运营服务费元/月;2、乙方当月应付给甲方的违约金(1)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金为元;(2)计划外暂停服务的违约金为元;(3)当月乙方应付给甲方的违约金总计元。3、当月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违约金(1)拖欠托管运营服务费的违约金为元;(2)当月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违约金总计元。4、当月每座污水处理厂考核K值统计表甲方当月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运营服务费总计元,按以下公式计算:S=Y–M+F参数说明:S:甲方当月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运营服务费;Y:甲方当月应付给乙方的不含违约金的托管运营服务费;M:乙方当月应付给甲方的违约金;F:甲方当月应付给乙方的违约金。附件3: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1.进水水质超标任一运营日,如进水水质中某一污染物浓度的检测值(24小时混合样,不含pH值)超过本协议第15条款的规定,乙方应立即通知上报给甲方,甲方于24小时内取样检测,对进水混合样复检,经检测若进水中该指标确实超过设计标准,则认定该运营日进水水质超标。按五项指标中超标倍数最高的计算。2.进水指标超标处理2.1在委托运营期内某一运营日,若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协议第15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10%以内(含10%),则视为此种超标在污水处理厂正常处理范围之内,乙方有义务保证出水水质符合第15条款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2.2在委托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日,如果甲方提供的污水进水超过该污水处理厂第15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的10%以上,乙方应立即通知排水主管部门,经排水主管部门现场检测确认后,依据合同认定进水水质超标,同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进水水质超标的指标,经乙方尽最大努力处理后该指标仍然不能达到出水水质标准的,经排水主管部门证实后,可以免除合同项下乙方出水水质超标的违约金,其它事宜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解决。2.3任一运营日,若发生进水水质中的PH指标小于5或大于10,或发生其他指标严重超标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会对系统产生严重破坏的突发事件,乙方应立即上报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并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尽量将损害降低至最小,经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同意,乙方可以减量处理,该情况下免除乙方出水水质超标和处理水量不足的违约金。3.进水水质较长期间的超标3.1如果进水水质持续三十(30)日超过本协议第15条款规定的标准,乙方可向甲方及时提出申请,通过改变或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及设备等方式,尽力与甲方共同寻求解决方案,或甲方应与乙方共同聘请专业机构,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或者改变工艺以适应污水处理的需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2如果乙方实施的更改方案会引起乙方资本支出的增加或运营成本的变化,则乙方应尽快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详述其认为必要的改变和支出的增加或成本的改变情况,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实施更改方案。如果调整或者改变工艺,涉及运行成本的变化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附件4:污水处理厂、泵站运营记录表4-1乙方污水处理厂水质日检项目月报表报送单位:月份:项目进水流量计处理水量污泥量含水率进水指标(mg/l)出水指标(mg/l)日期显示值立方米吨%BOD5SSCODcr NH4+-NTPPHBOD5SSCODcr NH4+-NTPPH粪大肠菌群数(个/L)主管:填表人:报送日期:联系电话:表4-2乙方污水处理厂水量、泥量月报表报送单位:月份:项目数值备注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本月污水处理总量本年累计本月日最高处理量本月日最低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天数不达标天数耗电量(度)本月本年累计CODcr 削减量(吨)本月;本年累计污泥量(吨)本月本年累计干污泥量(吨)本月本年累计污泥泥饼月均含水率主管: 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注:各污水处理厂分别填写)表4-3乙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月报表报送单位:月份:序号项目月平均值最高值及日期最低值及日期备注1PH值2悬浮物SS(mg/l)3生物需氧量BOD5(mg/l)4化学需氧量CODcr (mg/l)5氨氮NH4+-N (mg/l)6总磷TP(mg/l)7氯化物Cl-(mg/l)8色度9溶解性固体(mg/l)10油类(mg/l)11苯胺(mg/l)12挥发酚(mg/l)13氟化物(mg/l)14硫化物(mg/l)15氰化物(mg/l)16水温(℃)主管:填表人:报送日期:联系电话:(注:各污水处理厂分别填写)表4-4乙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月报表报送单位:月份:序号项目月平均值最高值最低值备注1PH值 2悬浮物SS(mg/l) 3生物需氧量BOD5(mg/l) 4化学需氧量CODcr (mg/l) 5氨氮NH4+-N(mg/l) 6总磷TP(mg/l) 7氯化物Cl-(mg/l) 8色度 9溶解性固体(mg/l) 10粪大肠菌群数(个/L) 1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2油类(mg/l) 13苯胺(mg/l) 14挥发酚(mg/l) 15硫化物(mg/l) 16氰化物(mg/l) 17水温(℃) 主管: 填表人: 报送日期: 联系电话: (注:各污水处理厂分别填写)表4-5乙方泵站运行月报表编号开泵时间巡视时间电流电压配电间电流停泵时间泵运行时间开泵水位停泵水位操作人备注 白班: 夜班: 负责人: 附件5洪泽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细则(试行)序号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得(扣)分标准分值得分1目标管理污水处理质量出水水质考核出水水质主要指标:COD、NH3-H等。在线检测设备仪表显示数据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认定当日处理不合格,不合格每日扣1分,按月累计。8 处理状况污泥浓度、曝气均匀情况等每项3分6 实际运行天数查运行记录、人员在岗和设备运行情况,年实际运行天数不少于350天。每少1天扣0.5分,按年累计。5 污泥处理和处置污泥安全处置查运行记录,每月脱泥不少于3次。每少1次扣1分,按月累计。3 污泥处置合同及处置办法查看污泥出厂单据,污泥处置合同等相关资料缺一份扣0.5分2 2生产运行管理工艺管理及执行情况查看相关资料无工艺运行单不得分2 生产计划及实施查看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施情况记录每项1分3 人员配备提供职工花名册,各厂操作人员2人。人员不足,不得分4 在岗情况检查现场及在岗值班记录一人次不在岗扣2分,扣完为止,实行月度累计。4 岗位培训查看在职在岗人员培训记录材料,每年不得少于3次每次1分3 3台账及档案管理污水台账原始记录包括:污水处理、消毒、加药记录等各工艺段的原始记录;每项1分3 污泥台账原始记录应包括:脱水机房运行记录、污泥产生量、污泥运输记录、污泥运输联单等。每项0.5分2 设备及在线仪表台账原始记录包括:设备汇总记录、设备档案、维修保养计划及记录、在线仪表维护校验记录等。每项0.5分2 化验台账每月手工化验不少于2次。每次1分,按月累计2 其它台账包括:职工三级教育记录、安全教育记录每项1分2 档案管理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应真实、无缺失;每项2分4 4污水处理能耗及成本能耗一览表查月(年)度运行单位耗电一览表有能耗表但单位耗电超规范标准扣2分,无能耗表扣4分4 污水处理能耗污水处理厂单耗以年计,查电费单据、污水处理厂水量年报等。没有不得分4 5水质化验化验项目主要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每个指标0.5分,超标一项扣0.5分2 6设备与仪表设备运行状况设备外观整洁、螺栓齐全牢固;设备无锈蚀,无渗漏;阀门完好,无损坏;仪器仪表准确灵敏;整机运行平稳可靠;每项1分5 自控及在线监测仪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应定期将在线监测仪表数据与化验室手工检测数据进行对比,互相校验准确性。在线未开启扣2分,无手工记录扣1分3 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原则上是品种少,低限量,关键必备。备品的分类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库存量、购买厂家等应记录齐全。无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1.5分2 设施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应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无记录不得分3 7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三级安全管理机构;各级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安全上岗证。每项1分4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齐全、详细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检查日志记录齐全,安全检查台账,安全隐患排除、安全检查整改情况记录齐全。有制度1分,有记录1分,有整改1分3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有年度、月度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台账齐全;三级安全培训要有培训内容及培训人员签字。计划1分,台账1分,培训3分5 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工艺控制异常,设备故障、在线仪表等异常情况的工艺应急预案,管道、电气、停电、泄漏等突发事件、事故及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预案没有或不全不得分2 8厂容厂貌建构筑物、管道等建构筑物外观整洁、无明显破损(0.5m2),厂区道路完好、无积水、无垃圾,厂内照明设施完好,绿化、景观良好,绿地植被无死亡缺损现象每项1分5 9制度建设企业制度文化建设岗位责任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化验室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企业文化包括:人员素质、服饰、工作环境、管理水平、生产经营能力等。制度1分,不全不得分;企业文化2分3 合 计 100 考核时间:考核人员:污水厂在岗负责人:备注:1.考核分值90分(含)-100分为优,K值取1;75分(含)-90分以上为良,K值取0.9,60分(含)-75分以上为及格,K值取0.8;60分以下为不合格,K值取0,不支付当月该厂托管运营服务费。2、当月累计4次人员未在岗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支付本月托管运营服务费。3、运营期,考核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三次,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不予补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样本)供应商:采购人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验收时间验收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履约验收方案及工作要求单位公章年 月 日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服务类)采购人项目名称合同名称供应商项目及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分期(段)验收是 口 否 □分期(段)情况共分期( 段) , 此为 第 期 ( 段 ) 验 收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组织形式□自行简易验收口验收小组验收□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验收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设备配备情况行业、安全标准项目需求、服务承诺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合 格 口不合格口按 时 口不按时口合 格 口不合格□合 格 口不合格□合 格 口不合格口合 格 口不合格口专业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最终结论合 格 口 不合格口验收小组成员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意见采购人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人公章)供应商确认:(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说明:1.该表为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的,无需填写“采购代理机构意见”。签字页各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本协议,以资证明。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日期: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日期:年月日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对已建洪泽区6个镇9个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污处置、厂区管理,提供日常的运营管理服务,具体需求如下:一、项目概况1、技术参数:项目规模洪泽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计规模一览表序号污水厂设计规模(m³/d)1三河镇污水厂5002岔河镇污水厂5003东双沟镇污水厂5004蒋坝镇污水厂5005西顺河镇污水厂5006老子山镇污水厂5007共和镇污水处理厂5008万集镇污水处理厂5009仁和镇污水处理厂50010合 计45002、技术参数:设计进出水水质序号项目进水(mg/L)出水(mg/L)去除率(%)1CODCr250≤5080.02BOD5120≤1091.73SS100≤1090.04TN35≤1557.15NH3-N30≤5(8)83.36TP2≤0.575.03、处理工艺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现状多设有一级处理(粗格栅+提升泵房)、二级处理(AO、AAO或多级AO+沉淀池)和高效纤维过滤器和尾水消毒。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如下。污泥处理采用“重力浓缩+板框压滤机”的污泥处理工艺,含水率60%。二、边界条件1、实施主体及签约主体洪泽区各镇人民政府授权区住建局负责本项目的招标工作,各镇负责全运行委托运营项目委托运营权的授予和委托运营协议的签约。2、委托运营权的被授权者为中标人3、委托运营的期限为一年4、委托运营服务内容洪泽区建制镇9个污水处理厂区设施全运行委托运营,按现状接收本项目设施,获得委托运营权,在运营期间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注1:包括三河(原三河与共和)、岔河(原岔河与仁和)、东双沟(原东双沟与万集)、西顺河、蒋坝和老子山共9个污水处理厂)5、托管运营服务费委托运营期间不调整委托运营期内只有当地电价涨价30%以上,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各镇负责。6、移交后恢复性修理方案根据现状(存量资产按照现状移交),编制设施设备恢复性修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大修设备清单、实施计划、修理方案完成后性能测试计划、大修费用等),并向委托方提供该方案。三个月内,按方案完成恢复性修理。7、运营期内大修场内设备、构筑物等按现状接收,如有设备对运行有较大影响的,由甲乙方和该厂所属镇共同协商解决。8、污泥处置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运营方应按国家标准处理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泥,并达到环保要求。污泥经脱水后,其污泥含水率必须小于80%,运营方应负责将污泥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相关的运输费(不含二次处置费用)。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运距不超过50公里。9、项目设施的移交标准本项目将按现状移交项目设施,招标方保证项目设施可以按照设计和监管标准达标处理污水。在委托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所有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并承担项目设施收回后1个月内承担保修责任。10、各单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委托运营的提前终止委托方有权因排水规划调整等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下各单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委托运营,收回终止此厂的委托运营权,收回的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三、为了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最大程度降低环境污染,投标人须做到以下:1.运营期年限为一年,运营期期限内接受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在当年运营期内,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合同自动解除,由此运营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投标方承担。2.制定化验分析质量控制标准,提高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定期检定和校验化验计量设备。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出水超标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投标方承担。3.运营期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核心人员不得更换,每周在岗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4.投标人中标后,设置专用化验室,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能力,按相关规定实施全过程检测。水样的取样、保管和水质检测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5.现状接受所有构筑物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仪表,考核期内全场构筑物配套设施完好率100%;设备完好率≥95%,并有合理的备用设备;其中重点设备、仪表具有灵活的工艺调控功能;电器设备完好率100%。管道无破损泄漏,阀门井和计量井等井盖完好,井内无杂物、积泥和积水,阀门和关键部位无缺损。6.根据现状,提供合理的改造方案,包含不限于自动化远程控制、工艺设备改造更新等内容。7.必须做好废弃物(废渣)管理,合理处置,处理率100%;厂区内环境(含厂地、设备、电器、仪器仪表等)须清洁整齐,功能区分明确。生产和办公场所整洁,厂区内绿化妥善养护。8.所有化学药剂须符合贮存、运输、领用、使用规范,剧毒物、易燃易爆物、强酸强碱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并建立监督机制,领用时有严格手续,方便招标方和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随时检查。9.运营费用不得超出标书要求,超出部分由投标方承担。10.为保证运行的安全稳定并符合劳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100%接受现有运营人员,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和培训机制,并对主要技术工种进行定期培训、考核。11.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并对计划组织有序的实施;须制定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运行方案、非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运行预案、专项预案、调度方案等。12.运维台账须齐全,年度、月度、周工艺运行报告须分析到位,记录须正确、完整、清晰。13.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台账、维护制度、检修制度、事故制度等),主要岗位和重要设备有操作、巡检、调试规范,并严格按照规范执行。14.建立由厂长为首的安全管理机构,成员有各部门负责人,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15.根据污水处理厂自身特点,针对突发事件制度相关预案,对有限空间作业、消防、防汛防台、停电等安全生产类预案必须制定并适时演练。中标人严格按照以上条款严格执行,运营期内若违背以上条款,中标人自愿解除合同,15天内无条件离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第六章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二0二五年月日一、投标函(采购人):关于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包括更正公告、如果有的话)收悉,我们经详细审阅和研究,现决定参加投标。同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单位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1、我公司没有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我方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的条款和规定。4、我们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的规定,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期起计算的九十天,在此期间,本投标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中标,本投标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5、我们理解,你们无义务必须接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同时也理解你们不承担我们本次投标的费用。6、我们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都是真实的、准确的。7、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供货,并完成项目的施工、调试、交付买方验收、使用。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二、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投标报价总计(小写)¥ (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具体以系统格式为准)三、项目组配备人员情况表序号姓名性别所学专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现任职务职称备注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四、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序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描述投标文件技术参数描述偏离情况备注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注:是否偏离用符号“+、=、-”分别表示正偏离、完全响应、负偏离。五、综合评分时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根据第三章评标标准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格式由投标人自定,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七、资质审查时投标人必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1、投标人提供下列材料之一(1)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范格式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2)投标人提供授权委托书(示范格式二)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2、投标人必须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中)。3、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示范格式三,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中)。4、拒绝下述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4.1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示范格式四,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中);4.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示范格式四,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中);4.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投标人自行查询,截图网页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中)。4.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下列任一项材料即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本项无需提供):(1)企业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五);(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4.6、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未见联合体字样即可)。注:(1)本次公开招标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即在评标开始前由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取消其继续参加评审的资格。(2)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采购人保留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的权利。如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材料,采购人将报请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八、示范格式示范格式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招标、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投标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参加投标的,仅需填写“授权委托书”。示范格式二授权委托书致(采购人):本授权书宣告: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联系方式:兹委托受托人代表我公司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受托人有权在该招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函和投标文件,与采购人协商、澄清、解释,签订合同书并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投标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投标人委托受托人参加投标的,必须附受托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仅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示范格式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致(采购人):我公司参加贵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诺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示范格式四承诺书致:采购人我方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投标过程中,作如下承诺:一、我单位负责人与其他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二、我单位没有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特此承诺!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示范格式五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致(采购人):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年月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示范格式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致(采购人):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2、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注: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年月日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函。附件1:投标时无需提供,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前提供:政府采购廉政监督承诺书(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版)一、采购人承诺1.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履行“三重一大”集体研究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廉政警示和廉政教育。2.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超标准、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3.公平、公正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4.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不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不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擅自改变采购方式。5.不索取、不收受采购代理机构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向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获取其他不当利益。6.不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政府采购方面打招呼,谋取利益。7.不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恶意串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主动申请回避。8.不非法干预、影响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依法抽取评审专家,不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解释或者说明。不泄露标底和评委名单。9.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做好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采购活动全程留痕,采购资料记录全面完整。10.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原则的行为,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的监督。11.如违反以上承诺,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采购代理机构承诺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2.不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3.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不超越代理权限。4.不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不在开标前泄露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影响公平竞争。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5.不参加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6.依法抽取评审专家,不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解释或者说明,不泄露标底和评委名单。7.不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8.对开标、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完整保存。9.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情况,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2:投标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项目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