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招标变更公告(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兰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900001JH62017201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兰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5-06-30 18:08:0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及文件中申请人资格要求第3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1包、2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3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 现变更为: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1包、2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3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及地下工程)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
更正日期:2025-07-01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258号
联系方式:131392415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7号楼—4号
联系方式:182093126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承江
电 话:1820931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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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竞争性磋商澄清文件项目编号:900001JH620172010采购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中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第1页共56页目录第一部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合同书格式第四章技术要求第五章评审办法第二部分响应性文件格式第2页共56页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lzggzyjy.lanzhou.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7-11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900001JH620172010项目名称:兰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预算金额:80.0(万元)最高限价:80(万元)采购需求:兰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1包:定连园区和彭家坪园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采购预算30万元;第二包:雁滩园区和马滩园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采购预算30万元,第三包:九州园区房屋建筑工程和辖区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采购预算2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文件要求,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见附件),供应商对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预留比例100%,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中小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1包、2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3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及地下工程)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第3页共56页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7-01至2025-07-07,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lzggzyjy.lanzhou.gov.cn)方式:通过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lzggzyjy.lanzhou.gov.cn/)在线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7-1109:30地点:(交易通)电子交易系统(https://ez.lzggzyjy.cn/bid-ejiaoyi-lzs)五、开启时间:2025-07-1109:30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高新区分中心第2开标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258号联系方式:1313924155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7号楼—4号联系方式:182093126533.项目联系方式第4页共56页项目联系人:高承江电话:18209312653第5页共56页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磋商项目的基本要求,对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1项目名称兰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采购预算80万元最高限价☐无□√有,80万元公告媒体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lzggzyjy.lanzhou.gov.cn)资金来源□自筹资金□√财政资金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2采购人名称: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258号联系电话:1313924155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7号楼—4号联系人:高承江联系电话:182093126534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文件要求,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见附件),供应商对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预留比例100%,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中小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1包、2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3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及地下工程)或建设工程质量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4供应商资格条件检测机构综合资质;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5项目现场勘察/答疑□√不组织☐组织:采购人统一组织现场勘察/另行通知勘察时间:集合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6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7分包□√不接受☐接受8是否允许递交多个备选方案□√不允许☐允许9包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3个包12是否要求现场演示或述标□√否☐是,应同时提交的材料。13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供应商应在其获得磋商文件之日起7日内对磋商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磋商采购单位按规定时间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14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7月1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交易通)电子开评标系统(https://ez.lzggzyjy.cn/bid-ejiaoyi-lzs)15磋商时间、地点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2开标室17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90日。18响应报价供应商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报下浮率19响应文件份数电子文档1份20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21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金额为:成交金额的%,提交方式为电汇。22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为成交金额的1.5%。23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成交资格被取消。第8页共56页二、磋商须知(一)总则1、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磋商文件。2、综合说明2.1项目概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建设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资金来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4资金落实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5服务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6质量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磋商范围、工作内容及标段划分3.1响应范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2工作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3标段划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2联合体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5、供应商响应要求供应商必须对磋商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其响应文件无效。6、磋商费用6.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7、踏勘现场7.1踏勘现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7.2在磋商文件和参考资料中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8、响应报价8.1响应报价根据本次项目的磋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商结合企业情况进行自主报价。8.2供应商在报价时还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期间包括物价变动在内的各种风险因素。8.3响应报价为本项目全部费用,本项目中响应队伍的工作和生活等费用,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因响应第9页共56页队伍需要第三方配合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解决。8.4响应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供应商填报的响应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8.5供应商的响应报价须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或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响应报价为无效报价。9、结算9.1结算按合同规定结算。10、货币10.1供应商以人民币填报所有单价和报价,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11、成果及服务交付11.1自乙方项目结束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付全部服务成果。12、适用法律本次磋商的相关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约束。(二)磋商文件13、磋商文件的组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磋商文件的修正、澄清与响应答疑14.1供应商在获得磋商文件后,如有问题需要采购人澄清和解答,应在响应截止期3日前将需澄清及答疑内容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交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有充分的准备做出正确的答复。采购人只对书面问题做出答复。采购人将答复内容以答疑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问题来源)。如果供应商在澄清文件或答疑文件中未得到书面解释,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否则将视为提出的问题不再需要答复。14.2在响应截止期5日前,无论处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能以补充文件的方式修改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所有供应商必须认可。补充文件将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网址进行发布。14.3补充(答疑)文件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14.4为给供应商合理的时间,使其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把补充文件内容考虑进去,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并将此补充文件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15、磋商文件的解释15.1供应商如发现磋商文件有互相矛盾的地方或认为文意含糊不清时,应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采购人做出的解释均以书面为准,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5.2供应商由于对磋商文件的误解或忽略导致供应商发生的任何风险,其责任自负,不得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15.3供应商领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字迹不清之处应在磋商文件发出3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第10页共56页15.4当磋商文件、补充(答疑)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三)响应文件16、响应文件的语言16.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16.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17、计量单位无论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提供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8、响应报价(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2)每项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9、联合响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20、知识产权20.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20.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0.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20.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20.5供应商提供的软(硬)件产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最终用户应拥有合法的软件使用许可证。21、响应文件的组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响应文件格式22.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2.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23、响应有效期第11页共56页23.1响应有效期: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延长响应有效期,应在磋商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23.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将其磋商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期内,应满足竞争性磋商须知的全部规定。24、磋商保证金24.1依据兰政采【2020】7号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25、响应文件的编写25.1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响应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6、响应文件的递交26.1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7.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7.2采购人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规定发出补充文件并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期限。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在原响应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响应截止期。28、迟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期以后将拒绝接受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9、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9.1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截止期之前修改响应文件,对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子目的单价及价格。(五)磋商与评审30、磋商小组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31、初步审查31.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31.1.1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31.1.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1.1.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31.1.4响应文件格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32、澄清第12页共56页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3、磋商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33.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3.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价格磋商,并确定价格磋商的轮次。3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3.4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34、报价3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34.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35、评审3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六)合同授予36、定标方式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7、成交通知37.1在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第13页共56页37.2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任何未成交原因的解释。38、履约担保38.1履约担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8.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9、签订合同39.1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9.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七)重新采购40、重新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l)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响应供应商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八)纪律和监督41、纪律和监督41.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响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41.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响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41.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六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磋商。41.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41.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14页共56页投诉。(九)询问、质疑42.综合说明42.1供应商向采购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符合《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甘采财【2009】16号)的规定。42.2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42.3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2.4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质疑日期。42.5质疑书递交地点:中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3.询问4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44.质疑与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44.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应提交书面质疑函,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4.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4.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4.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44.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4.2.4事实依据;44.2.5必要的法律依据;44.2.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15页共56页45.补充45.1第37.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46.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4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二)被质疑人不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五)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十)政府采购政策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16页共56页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第17页共56页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18页共56页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第19页共56页财库〔2022〕9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646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确定价格扣除为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申请及承诺函》(见第六部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第20页共56页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4.各行业划型标准为:4.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21页共56页4.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22页共56页5.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6.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7.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8.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9.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四、节能环保根据《甘肃财政厅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意见》,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在项目评审中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加分,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中“★”标注的品目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范围内的目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在评审时给予其6%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在满足技术和服务等条件的情况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总分值的6%的加分。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评标方法和标准。五、监狱企业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第23页共56页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六、残疾人企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第24页共56页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第25页共56页第三章合同书格式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合同编号:甲方:乙方:XXXXX第26页共56页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乙方(全称):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2.磋商文件编号:3.项目内容:二、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大写:小写: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三、服务内容:。四、付款方式:完成所有检测内容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款的95%;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款的100%。五、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做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其他合同文件。六、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和验收单位:1.服务期: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验收单位:采购人指定地点七.违约责任:第27页共56页1.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逾期未交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5‰的数额向甲方另加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日按违约总额的‰累计,由此造成的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八、争议的解决1.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上述交付验收标准作为仲裁解决依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九、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十一、其它1.所有经一方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文件、合同的附件及《成交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2.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4.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代理机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意事项:此合同范本仅供中标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时的参考,具体条款根据本项目作相应协商调整。甲方(公章):地址:电话:邮编:乙方(公章):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签字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签字日期:分管校领导:电话:签字日期:项目负责人:电话:签字日期:项目负责人:电话:签字日期:经办人:电话:签字日期:经办人:电话:签字日期: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第29页共56页第四章技术要求一、兰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1、项目内容及要求:(1)要求检测机构根据“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兰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的监管要求,对兰州高新区定连园区和彭家坪园区、雁滩园区和马滩园区、九州园区房屋建筑工程和辖区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2)主要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土建、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等项目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等。因受托检测机构原因对现行相关规定的理解、工程实际的掌握、检测难度等的预估不足导致的漏报、漏记等风险均由受托人承担;在监理、业主审查、政府部门审核检测报告中发现的漏报、漏记等均由受托检测修正方案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检测工作和费用等。(具体检测内容以实际安排工作量为准。)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3、项目地点:兰州高新区定连园区和彭家坪园区、雁滩园区和马滩园区、九州园区4、检测服务费:按《甘肃省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成交下浮率,以实际工作量结算,上限不超过每包预算价。第30页共56页第五章评审办法一、磋商组织1、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2、由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接收响应文件、磋商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磋商小组分发响应文件、响应资料等;对磋商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3、由项目有关监督部门组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整个磋商过程进行监督和公证,保证磋商的公正性,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产生。二、磋商原则1、磋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公平对待。2、磋商程序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3、磋商小组成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4、磋商只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有效响应文件进行评审。5、磋商将依据磋商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结合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不得忽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6、从磋商直至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前,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7、供应商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8、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搜集磋商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磋商工作。9、供应商在响应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响应资格。10、供应商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及综合实力,在众多供应商中业绩、信誉良好,并能确保本次采购的长远售后服务。三、供应商排序与推荐详细评审以后,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综合评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进行推荐。四、定选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结果,确定合格成交。第31页共56页评标办法1.评审办法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标准评审环节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资格审查1投标人信用查询记录符合要求,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记录2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文件要求,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见附件),供应商对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3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预留比例100%,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同为中小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1包、2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3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及地下工程)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第32页共56页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政策性优惠设置表-政策性优惠设置评审环节标准政策优惠认定无初步评审表-初步评审标准评审环节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1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4响应文件格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详细评审表-详细评审标准(70分)评审环节序号评审标准分值商务标11.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内同类项目业绩,(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每提供一项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1022.供应商配备项目负责人具有同类工程业绩一项加1分,满分5分;(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成果报告为准)。(满分5分)53拟配备人员中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每有一个得2.5分,共5分,否则不得分。(满分5分)5第33页共56页技术标1针对本项目的检测事项的实施方案内容具体,思路清晰,各项服务要求齐全,分析全面、透彻、重点突出。(检测大纲必须包括:(1)检测时间的及时性及检测结果的准确性;(2)提交检测报告及中间结果反馈的及时性;(3)相应管理措施合理、可行、有针对性。)1、检测大纲编制有明确的目标描述、工作依据描述详细,关键时间节点明确,措施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10分;2、检测大纲有较明确的目标描述、工作依据描述较详细,关键时间节点基本明确,措施基本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得7分;3、检测大纲的目标描述模糊,工作依据描述模糊,关键时间节点不清晰,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得4分;4、不提供的不得分。(满分10分)102针对本项目质量保证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综合评分:工程质量保证方案完整全面,质量控制措施完善,针对性强得10分;方案基本完整,质量控制措施较完善,针对性较强得7分;方案存在缺陷,质量控制措施相对完善,针对性一般其它得4分;未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方案或方案不完整、措施不完善、针对性差不得分。(满分10分)103管理制度完善、规范、科学,符合工程实际,可操作性强得10分;管理制度相对完善、较为科学,基本符合工程实际的得7分;管理制度一般得4分;管理制度笼统不满足工程实际得1分;不提供的不得分。(满分10分)104①应具有满足本项目进行检测的人员,至少配备3组检测人员且每组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在3组检测人员之外每增加一组检测人员得2分(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检测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持有效岗位证书。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得4分;未能达到的,不得分。②针对本项目的检测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等配备针对性强且科学合理,能满足各项检测任务的得6分;材料、设备、仪器等配备针对性较强、较为科学合理的得3分;材料、设备、仪器等配备针对性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满分10分)105有完整的检测工作程序文件,流程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检测方法合理可行的得10分;流程较为科学合理,分工较明确,检测方法较为合理的得7分;流程一般,检测方法较一般得4分;检测方法粗略笼统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10价格评审表-价格折算分值的办法序号内容规则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基准价确定的方式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3报价得分价格分总分:3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报价总分2.办法说明2.本办法是根据设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价设置的参数生成,转换文件时自动附加到招标文件上第34页共56页响应文件格式第35页共56页(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性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标包名称: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第36页共56页目录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分项报价表四、报价一览表五、资格审查资料5.1投标人信用查询记录符合要求,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记录5.2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文件要求,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见附件),供应商对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5.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预留比例100%,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中小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5.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1包、2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3包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及地下工程)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5.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六、技术支持资料七、相关服务计划八、其他资料第37页共56页致:一、响应函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编号:),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一份。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条款:(1)所附响应一栏表中规定的响应报价为下浮%。(2)我方保证所完成项目质量标准达到:。(3)我方保证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年(4)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5)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意见(如有则附)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而要求采购人解释和承担责任的权利。(6)我方响应文件响应有效期为:日历天。(7)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8)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报价或响应报价。(6)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至:供应商名称(盖公章):地址:电话: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38页共56页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第39页共56页(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磋商响应,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被授权人无转授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第40页共56页三、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采购包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周期下浮率(%)%备注供应商名称:(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投标日期:第41页共56页四、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采购包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服务周期下浮率(%)%备注下浮率:%供应商名称:(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投标日期:第42页共56页五、资格审查资料第43页共56页5.1“信用中国”信用查询截图第44页共56页5.2供应商资格承诺书致:(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采购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单位名称为,注册地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二、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诺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45页共56页5.3信用证明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二)“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截图第46页共56页5.4中小企业证明(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第47页共56页(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第48页共56页(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第49页共56页5.5非联合体响应声明我公司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竞争性磋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声明如下:我公司参加本次项目磋商是非联合体响应。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第50页共5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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