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物修缮 保护修缮招标变更公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2025)
北京协和医院老楼文物修缮—协和医学院旧址7号、8号楼及连廊保护修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C-GCG250604
2.项目名称:北京协和医院老楼文物修缮—协和医学院旧址7号、8号楼及连廊保护修缮
3.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6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1.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2.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序号8.7“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中,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变更为“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主要信息需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等。如上述资料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 2、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关于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响应人业绩”的评分标准中均补充“如上述资料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内容。 请潜在响应人重新下载采购文件。
3. 更正日期: 2025年7月2日
三、获取变更文件
1.时间:5个工作日
2.地点: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
3.方式:在线下载
4.售价:免费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变更文件的,获取时间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地 址: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
联系方式:010-87945198
2.采购执行机构信息
名 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方式:详见http://www.zycg.gov.cn/home/contactus
3.项目联系方式
文件联系人及电话: 禹晟哲 010-55603662 辛淑媛 010-55601930
六、附件
1.北京协和医院老楼文物修缮—协和医学院旧址7号、8号楼及连廊保护修缮变更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7月2日
附件下载:
北京协和医院老楼文物修缮—协和医学院旧址7号、8号楼及连廊保护修缮变更文件.pdf
工程施工类竞争性磋商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GC-GCG250604项目名称:北京协和医院老楼文物修缮—协和医学院旧址7号、8号楼及连廊保护修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07月-1-目录第一部分采购邀请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响应人须知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五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第七部分成交合同第八部分响应文件格式-2-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就下述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邀请合格响应人响应。本项目采购活动通过国采中心单独项目电子采购系统(国e采)实施。一、项目编号:GC-GCG250604二、项目名称:北京协和医院老楼文物修缮—协和医学院旧址7号、8号楼及连廊保护修缮三、磋商内容(一)本次磋商范围包括:协和医学院旧址7号、8号楼及连廊保护修缮。响应人的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满足本次工程项目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响应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报价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响应人自行承担。(二)计划工期:425日历天(三)建设地点:东城区帅府园1号北京协和医院东院区(四)预算金额:人民币2159.36万元(五)最高限价(控制价):2031.218279万元;(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四、响应人应具备的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响应人资格要求:*响应人须同时具备国家文物局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业务范围包含“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住建部门颁发的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从业范围包含“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承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需单独提供承诺函)。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需满足的资质要求: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五、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及方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在“单独委托项目”栏目或通过投标工具,免费下载采购文件。投标工具下载地址: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下载中心--供应商专区--投标工具(新)。本项目图纸获取方式:图纸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有下载磋商文件的响应人均须领取图纸,图纸以电子版形式邮件发放。图纸押金0元。请各响应人领取磋商文件的同时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人名称、联系人、邮箱及联系方式发邮件至weiyc@ck.citic.com并电话联系魏燕超、王老师,010-87945198-565。-3-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采购系统(国e采)进行网上响应,请符合响应条件的响应人安装投标工具(新),编制完成后加密上传响应文件。除上述方式之外,不接受响应人以纸质文件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七、接受响应时间、响应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接受响应时间:接受响应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07-0808:50:00。响应截止及磋商开始时间:2025-07-0808:50:00。响应截止后拒绝接受响应文件上传,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响应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八、接收响应文件及磋商地点本项目通过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响应,响应人可以在磋商前登录电子采购系统(国e采)点击开标大厅,参加响应过程并参与远程磋商。开标室电话:010-55604414。九、信息发布本项目其余相关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十、联系方式采购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采购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联系人:王文婷话:010-87945198国采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邮政编码:100035项目联系人:禹晟哲话:010-55603662项目负责人:辛淑媛话:010-55601930十一、响应注意事项(1)本项目采用电子采购系统(国e采)进行采购,请在响应前详细阅读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通知公告”栏目的《关于新版单独委托项目电子采购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及相关附件。(2)供应商进行响应须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注册指南”专栏。已办理数字证书请确保证书还在有效期内,如已过期或即将过期,须联系CA服务机构进行证书更新。(3)供应商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采购公告栏查看并登录下载采购文件,或通过投标工具免费下载采购文件,本项目无须报名。(4)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涉及系统平台操作的技术问题,可致电国采中心技术支持热线咨询,电话:010-55603940。(5)为保证供应商与磋商小组顺利开展远程磋商,供应商须提前准备:-4-①保证畅通的联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具备长途功能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可随时收发电子邮件的有效电子邮箱;本地电脑安装PC版QQ工具、微信PC版、腾讯会议等,及时与专家通过文字或语音进行磋商,并可接收国采中心发送的承诺书或确认书等材料;②单位公章,能及时在相关承诺书或确认书等打印材料上加盖公章;③上述电话、邮箱、QQ、微信号等联系方式,需要在响应文件中准确填写,以备联系。为使更多供应商能参加响应,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仍允许下载采购文件参加响应,但为提高采购效率,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下载采购文件的,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前下载采购文件的,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从下载之日起计算。(6)供应商应当充分熟悉国e采系统相关操作手册和系统要求,应当知晓因未严格按操作手册要求和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可能会出现不确定的异常情况和一定风险。-5-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2项目预算人民币2159.36万元3是否有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本项目预算(控制价)2031.218279万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13883739.23元;措施项目合价为:2916428.46元;其他项目合价为:1834862.39元;税金的合价为:1677152.71元。其他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元;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2000000.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662533.56元;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0元。响应人应有明确报价,超过预算(控制价)、无报价以及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或暂列金额与磋商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响应无效。4响应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响应人资格要求:*响应人须同时具备国家文物局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业务范围包含“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住建部门颁发的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从业范围包含“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承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需单独提供承诺函)。5响应报价1.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其他要求:本次磋商只进行两次报价。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人的最后报价(即第二次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磋商响应无效。2.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的报价方式:响应人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投标工具(新)提交最后报价的总价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5响应报价金额,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计价按照第一次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执行,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最后报价相较于第一次报价的优惠比例,计算竣工结算合同总价。3.本项目采用电子采购系统(国e采)进行线上最后报价(二次报价),请符合响应条件的响应人安装投标工具(新)(下载地址: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下载中心--软件下载),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投标工具(新),编制并加密上传最后报价文件及相关附件。(特别注意:响应人进行最后报价(二次报价)时,建议使用与首次投标相同的电脑设备,若更换电脑,需重新本下载项目信息。)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最后报价文件及相关附件的,响应将被拒绝。6是否允许联合体响应否7响应人资格审查材料*响应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应按照投标工具的流程和提示编制并上传资格审查材料;资格审查材料包括:响应人资格审查一览表、联合体响应协议书(如本表第6条已要求且响应人是联合体的提交)。8响应人应提交的商务文件(一)通用商务文件1.*响应函;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人代表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3.*按照本表“响应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扫描件;4.*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一览表及证明材料(格式详见第八部分);5.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一览表及证明材料(格式详见第八部分)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详见第八部分);7.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格式见第八部分);类似工程指:已竣工的单体/群体建筑面积在5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项目。类似工程期限:近3年(2022年6月1日到2025年6月1日)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主要信息需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等。如上述资料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8.《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条件的提供,格式详见第八部分,成交中小企业将在成交公告中予以标注);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条件的提供,格式详见第八部分,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将在成交公告中予以标注);10.响应(投标)人商务信息公示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8响应人应提交的商务文件(二)响应人认为与评审相关的其他商务资料9响应人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一)技术文件1.*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组织设计页数超过150页的响应文件作否决处理);2.*项目管理机构;(二)响应人认为与评审相关的其他技术资料(如,其他评审因素中相关证明材料)。10除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外,是否允许响应人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否11工期定额工期:338日历天计划工期:42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9月30日12响应有效期*120日历天(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1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14是否提交磋商保证金是磋商保证金形式: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响应有效期内的保函;磋商保证金金额:100000元(不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的2%);*保证金递交方式:响应人须在“响应人认为与评审相关的其他商务资料”中提供保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魏燕超、王老师010-87945198-565。15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否16是否清标是如本项目采购人选择进行清标的,清标工作是指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6是否清标会不改变响应人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响应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采购范围理解的偏差、响应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响应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注:响应人不得更改磋商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的结构、名称等内容,如未按照xml格式工程量清单或擅自更改导致扣分,由响应人自行承担。)17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采购份额。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响应价格给予3%(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投标/响应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联合体中有大中型企业也有小型、微型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1%(1-2%)的价格扣除。4.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注: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②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③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④依据财库〔2020〕46号文件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8节能环保有关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有关要求。1.*本次采购中涉及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认证机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最新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所列机构为准。本项目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品目编码及名称为:/2.本次采购中涉及的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不得分;认证机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最新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所列机构为准。本项目中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保产品的品目编号及名称为:/19信用记录查询*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响应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至本项目磋商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其响应无效。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为2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0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采购系统(国e采)进行网上响应,请符合响应条件的响应人安装投标工具(新)(下载地址: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下载中心--软件下载),编制并加密上传响应文件。除上述方式之外,不接受响应人以纸质文件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如果系统读取的投标人(响应人)所用计算机的内置网卡MAC地址和其他投标人(响应人)相同,其投标将被拒绝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21是否组织踏勘(标前答疑会)是,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的时间:2025-07-0409:30:00地点:北京协和医院东院东三门协和明日大厦;联系人:魏燕超、王老师;联系电话:010-87945198-565;届时每家潜在响应人可安排不超过2人出席,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响应单位公章的介绍信(证明函),现场考察仅组织一次,潜在响应人错过现场考察责任自负。22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由7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2人(限采购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或者类似的条件);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5人,其中,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除采购人代表外的评标专家由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7条如中标(成交)单位为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等事项按照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规定执行。24其他必要内容1.各潜在响应人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后,即可按要求参与磋商,无须额外登记报名。注:①上表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响应将被拒绝或响应无效且不允许在磋商后补正;②上表中加“*”项目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加盖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视为无效。③上表中未加“*”且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响应被拒绝或响应无效条款;④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如与磋商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以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为准。-11-第三部分响应人须知一、总则1.基本要求1.1本文件适用于第五部分中所述工程的竞争性磋商。1.2响应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响应人自行承担。2.定义2.1“采购人”指本项目的具体采购单位,名称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条。2.2“响应人”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响应的供应商。2.3“潜在响应人”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2.4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3.合格响应人的条件3.1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且接受磋商邀请,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可参加响应。3.2响应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5本次磋商是否允许两个(含)以上响应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响应人身份共同响应,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如果允许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下列要求:(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相关文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响应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12-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响应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响应均将被拒绝。(4)联合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响应的全权代表参加响应活动,并承担响应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响应,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相关或引起的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成交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全权代表方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进口产品规定4.1如采购涉及进口产品,应当遵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相关规定。5.分包5.1本项目是否允许响应人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0条。响应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将被拒绝。6.磋商费用6.1响应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国采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2本次磋商无成交服务费,请响应人在测算响应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7.工期7.1本项目计划工期、定额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二、磋商文件8.磋商文件包括下述内容第一部分采购邀请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响应人须知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五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第七部分成交合同第八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九部分附件-13-9.响应前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任何已获得磋商文件的响应人,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按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送达国采中心。9.2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要求的提出方负责解释响应人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并应当酌情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9.3采购人、国采中心对澄清、修改要求的处理:国采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响应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9.4采购人、国采中心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人、国采中心可主动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9.5采购人、国采中心澄清、修改、其它答复的效力:采购人、国采中心根据响应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一旦对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人、国采中心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响应人均具有约束力。同时,采购人、国采中心和响应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9.6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踏勘,具体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20条。三、响应文件10.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10.1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响应人与采购人、国采中心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10.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响应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响应人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响应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0.3响应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1.响应文件内容要求11.1响应文件分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商务文件指响应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的文件。技术文件指响应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响应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及人员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响应人应提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8、第9条要求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响应被拒绝且不允许在磋商后补正,具体格式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八部分。11.2响应文件编写(1)响应人根据磋商文件编制的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做出准确、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被视为响应文件完整性有缺陷;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由响应人承担责任。响应人修改磋商文件商务、-14-技术需求后进行应答的,该响应无效。(2)除可填报内容外,对响应函等内容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响应,该响应将被拒绝。(3)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的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响应文件完整性有缺陷。(4)响应人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进一步审查其中任何资料原件的要求。11.3保证金本项目如需收取响应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3、14条。11.4响应报价(1)响应人应按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2)响应报价应当明确且唯一,超过最高限价(控制价)、无报价以及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或暂列金额与磋商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响应无效。(3)响应人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响应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响应人须知第15条的有关要求。(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响应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响应人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12.响应有效期12.1本项目响应的最低有效期要求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响应截止时间后,响应人在响应有效期内不得撤销响应文件。12.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响应人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响应人除按照采购人要求修改响应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13.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3.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规定。13.2响应文件签署要求如下:(1)响应人在“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应当按格式要求加盖与响应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签署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人代表的全名或加盖名章;(2)如为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各方均应加盖公章并签署联合体全权代表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响应人代表的全名或加盖名章;13.3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响应人承担。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5-14.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14.1响应人应按本款下述规定以及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9条规定的方式提交响应文件。15.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和撤回15.1响应人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5.2撤回响应文件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15.3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后,响应人不得撤回响应文件。五、磋商16.文件开启16.1国采中心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文件开启。16.2响应人不足3家,不进入开启程序。16.3超过项目最高限价(控制价)的响应将被拒绝,公布的项目最高限价(控制价)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2条。16.4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17.资格审查采购人或国采中心依法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照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材料对响应人的资格进行审查。18.磋商小组18.1国采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磋商项目的要求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8.2采购人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国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18.3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19.初步评审19.1响应截止时间后,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19.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20.响应的澄清20.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响应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响应人-16-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响应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响应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响应人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响应。21.详细评审2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响应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人平等的磋商机会。2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人。响应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响应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1.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或《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人可以为2家。21.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1.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6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人为成交候选响应人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响应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1.8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响应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21.9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1.10响应人的报价低于(不含)约定限度的,或者磋商小组认为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磋商小组可以启动成本评审,对该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要求该响应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响应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经磋商小组认定该响应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应当拒绝其响应。响应报价低于(不含)的限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5条。21.11磋商小组只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成交条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响应人,并编写-17-评审报告。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或《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响应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2.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响应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2.3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向其授予合同。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本文件规定应当提交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响应人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2.4采购人也可授权磋商小组按本条规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2.5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响应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23.评审过程保密23.1响应截止时间之后,直到授予响应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向响应人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23.2在评审期间,响应人企图影响采购中心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响应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3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响应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24.关于响应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响应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向财政部门反映。六、成交和合同25.成交通知25.1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国采中心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响应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财政部门处理。25.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6.签订合同26.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18-订成交合同。26.2成交合同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其他协议或发表声明。26.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响应人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6.4响应人成交及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七、询问、质疑、投诉27.询问27.1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向采购人或国采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国采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8.质疑28.1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国e采)向国采中心提出质疑。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对一个项目的不同包提出质疑的,应当将各包质疑事项集中在一份质疑函中提出。28.2提出质疑的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响应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28.3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提交的质疑函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国采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更正或补充的内容。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未在质疑期限内提交更正、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国采中心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28.4质疑处理流程可浏览中央政府采购网“质疑信息”(http://www.zycg.gov.cn/freecms/site/zygjj-19-gzfcgzx/zyzl/index.html)。质疑受理电话和技术支持电话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联系我们”。28.5采购人、国采中心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8.6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以质疑函形式提交,但无具体、明确质疑事项,实质内容为询问的,国采中心可视为书面询问受理并及时告知供应商,后续事宜按照询问答复流程办理。29.投诉29.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国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国采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保密和披露30.响应人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1.采购人或国采中心有权将响应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32.在采购人或国采中心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调查、考核、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国采中心无须事先征求响应人同意即可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响应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响应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0-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成员根据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需要共同认定的客观分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本次评审总分100分,如无明确要求或特殊说明,最小打分单位均为0.5分,每一响应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给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分值构成:总分100分。二、评审因素及标准初步评审标准评审项评审要求是否满足响应函符合第八部分“响应函”格式和内容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第八部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和内容要求按照“响应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符合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项规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4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一览表符合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项规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1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部分“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的格式和内容要求项目预算最高限价(控制价)/符合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项规定信用记录查询情况未被列入第二部分23信用记录查询情况“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项中提及的不良信用记录名19单,未受到较大数额相关行政处罚磋商文件规定的可拒绝响应的其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而被判定为响应无效的情况的详细评审标准主、客观项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分值价格分投标响应价/格价格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基准价3010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备注: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条中小微型企业16有关政策。()30.00.0-30.0客观分项目经理业绩担任项目经理身份下类似项目业绩,有个得分,最高1得4分。类似业绩指在任职8期内已竣工建筑面积达平方米及以上5500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项目。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8.00,4,8客观分项目经理业绩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主要信息需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如上述资料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8.00,4,8项目经理职称高级职称及以上,分;中级职称3分;初级职称及以1下分()3.00,1,3技术负责人业绩担任技术负责0人身份下类似项目业绩,有个得分,最1高得2分。类似业绩指在任4职期内已竣工建筑面积达平方米及以上的古建筑5500修缮工程项目。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4.00,2,4-23-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主要信息需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如上述资料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职称高级职称及以上,分;中级职称3分;初级职称及以1下分()3.00,1,3响应人业绩近0年(年3月2022日到6年1月日)已竣工的建202561筑面积达平方米(含)以5500上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项目,有个得分,最高得15分。类似项目业绩15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主要信息需包含项目()15.00,5,10,15-24-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等。如上述资料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工程量清单报价清标对响应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后,对比检查发现响应人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每有项缺项的扣分,总分1分,1扣完为止。(未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格式工程量清单,xml该项得分为)()2.00,1,2主观分(技术及服务部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科学、可行、针0对性强,分(不含)2分(含);-合理、3可行、细节待完善,分(不含)1分(含);欠合理、可行-2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分(含)分0(含)。-1()3.00,0.5,1,1.5,2,2.5,3质量科学、可行、针()3.00,0.5,1,1.5,2,2.5,3-25-管理体系与保证措对性强,(不含)2(含);合理、3可行、细节待完善,分(不含)分(含);欠合理、可行2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分(含)(含)。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科学、可行、针对性强,(不含)2(含);合理、3可行、细节待完善,分(不含)分(含);欠合理、可行2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分(含)(含)。()3.00,0.5,1,1.5,2,2.5,3施工进度计划与保证措科学、可行、针对性强,(不含)3(含);合理、5可行、细节待完善,分(不含)分(含);欠合理、可行3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分(含)(含)。()5.00,0.5,1,1.5,2,2.5,3,3.5,4,4.5,5劳动力配置、施工科学、可行、针对性强,(不含)3(含);合理、5()5.00,0.5,1,1.5,2,2.5,3,3.5,4,4.5,5-26-机械的配备及保证措施可行、细节待完善,分(不含)分(含);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分(含)(含)。工程重点难点分析科学、可行、针对性强,(不含)(含);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分(不含)分(含);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分(含)(含)。5.00,0.5,1,1.5,2,2.5,3,3.5,4,4.5,5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不含)(含);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分(不含)分(含);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分(含)(含)。5.00,0.5,1,1.5,2,2.5,3,3.5,4,4.5,5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风险预案科学、可行、针对性强,(不含)(含);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分(不含)分(含);5.00,0.5,1,1.5,2,2.5,3,3.5,4,4.5,5-27-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冬季、雨季、夜间施工、扰民、防疫等施工方案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分(含)分0(含)。-1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构成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分;人员配备1情况一般,专业基本齐全,分;人员配备0.5欠合理,专业不够齐全,分;()1.00,0.5,10-28-第五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1.1本工程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北京协和医院老楼文物修缮—协和医学院旧址7号、8号楼及连廊保护修缮建设地点:东城区帅府园1号北京协和医院东院区建筑规模:建筑面积共计6924平方米文物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东城区帅府园1号北京协和医院东院区。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图: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满足施工要求。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1.2.3.1、本工程地处北京市中心繁华地段,建设场地紧张,没有工人住宿、材料加工、现场办公等场地,请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1.2.3.2、本工程施工不能影响医院运营,因此,对噪音尤其是夜间施工时噪音的控制是本工程重点的重点,如因病人或者医院工作人员投诉引起的停工和损失,均有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1.2.3.3、本工程地处北京市中心繁华地段,材料运输及文明施工等需要协调部门较多,难度较大。承包人自行负责上述协调工作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因协调不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工期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采购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响应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29-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图纸及技术要求全部范围。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表4.10-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表4.10-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表”。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2.1.3.1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一般包括两部分,见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表4.10-1“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0-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报价中按表4.10-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暂估数量等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构成暂列金额的一部分。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或计日工表中所列计日工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上述暂列子目项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不限于只能用于上述表中所列子目。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或)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2.2.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四“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响应函或响应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0-3.2.1承包人在响应函或响应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在响应函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响应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在响应函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第2.1.2项“承包范围内的暂估项目”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第2.1.3项“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规定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4.2特殊质量要求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5.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公示牌(如,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31-(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要求:/。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账目备查。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印发安全防护手册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32-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本工程为既有建筑,为保证其正常使用及运营,防护措施必须充分考虑对周边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周边的噪音影响,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规范到位。根据工程需要可考虑必要的降噪措施,各单位需要在技术方案中提供降噪方案,在响应报价中考虑相关报价。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33-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34-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至少包括:(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35-(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要求:/。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3)施工现场土方、砂石等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等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4)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5)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6)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7)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8)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9)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10)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11)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隔离、洒水等有效的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36-(12)当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承包人还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严禁道路遗撒和乱倒乱卸等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环境。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6.7.10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6.7.11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堆放、清运和消纳等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37-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治理、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其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承包人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6.8.10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合同条款第9.4.3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至少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38-(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证措施;(13)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的保证措施;(14)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5)其他要求:/。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10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6.10.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6.10.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中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6.10.3承包人应当依据本章6.10.1项中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按照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中对应目标等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6.10.4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应当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的要求一致或高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针对疫情常态化防控,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和设备或其他物品失窃,以及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具体举措。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39-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相关措施,确保施工场地安全,保证施工正常进行。7.8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根据项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要求。根据项目属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设立安全保卫机构,组建安保队伍。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9.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9.1.1.1所有重要材料、配件必须在确认后将相应样品按要求封样,作为检查验收依据。9.1.1.2本文件规定的参考品牌的配套的零配件,请承包人按整体功能达到业主质量要求为准,严禁在零配件上使用低档次、劣质产品,进而影响整个系统或者建筑功能。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9.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40-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材料代换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0.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0.1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特殊技术要求10.1.1发包人依据工程特点,可以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设备提出技术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有指定或唯一使用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41-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10.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10.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预拌。10.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2.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2.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10.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当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市政、交通、园林、水务等市级工程,按照最新发布的《建筑垃圾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指定工程部位选择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得低于10%。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10.4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本工程的其他特殊技术要求:/。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代表呈递一份施工进度情况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42-11.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1.2进度例会11.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相关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1.2.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12.试验和检验12.1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以及约定的其他检测内容进行检测。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本工程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其他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12.2除第12.1款约定的由发包人委托检测内容外,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3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4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12.5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2.6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2.7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43-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量检测单位:北京市住建委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业主委托。12.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除第12.1款发包人支付给委托检测单位的费用外,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13.计日工13.1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4.计量与支付14.1付款申请单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4.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44-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14.1.3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所有暂列金额;2)所有暂估价;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按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按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金额: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2)按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5-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2其他约定其他约定:/。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5.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46-(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8)其他要求:/。15.3竣工清场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16.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一、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特殊技术要求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工程做法说明参照以下技术要求,按照施工图设计说明实施):1、地面散水剔除松动水泥砂浆,清理干净鹅卵石基层,采用1:3水泥砂浆铺设鹅卵石,水泥砂浆勾缝。排水沟做法:素土夯实→300厚三七灰土夯实→100厚混凝土垫层→预制混凝土排水沟(规格同原形制)。清理植物根系:为避免人为刨根造成大面积散水破损,人工清除植被地上茎叶,采用二氯苯氧醋酸或草膦等喷洒化学材料,将其根部腐烂,防止继续生长。铸铁篦子:原色重做氟碳漆2道。2、外墙人工软毛刷配合蒸馏水对墙面进行清理除尘,污渍严重部位可使用蒸汽法清洗。对难以清除的顽固污渍,可使用微粒子喷射法清洗。砖体风化酥碱的深度在5mm以内者,原状保留。风化酥碱的深度在5-10mm之间者以砖药打点、墁水活修复。风化酥碱的深度在10mm~50mm之间者,进行剔补;风化酥碱的深度50mm以上者,进行挖补。剔凿挖补时将酥碱部分砖体剔除干净,用原规格青砖砍磨加工后重新补配并用灰浆粘贴牢固,待墙面干燥后将打点、补配过的地方磨平,对修补墙面进行墁干活、墁水活。将条石、砖体断裂处缝隙清理干净后,用环氧树脂胶进行灌注粘接,接缝外表面用环氧树脂胶加石粉或砖粉(与原材质相同的石粉或砖粉)补平打磨,以使其无明显粘接痕迹。3、屋面屋脊保留原状不拆,揭瓦屋面。(1)拆卸瓦件前,应对垄数、瓦件数量和底瓦搭接等情况做好记录,然后分类(根据不同规格、残损程度)码放,将尺寸差异较大的瓦件挑出后集中使用,残损或不足瓦件原制补配。(2)所有新瓦件在加工时应在背里面做出时间标记。在不影响安全和防水性能的前提下,尽可能使用原-47-有瓦件,凡通过粘接、修补能够继续使用的,应尽量保留。局部开裂的脊件粘接前应对构件断茬清洗干净,然后用环氧树脂粘接材料粘接牢固。对于替换下来的屋面脊饰件、原始瓦件应作为标本进行全面收集整理编号保存。(3)脊饰原状保留,施工时逐一检查脊饰保存情况。残损破碎无法使用及缺失的脊件按现存的脊件形制,将缺失部分重新烧制,新旧脊件的形式、色彩、材质和技术工艺特征应协调一致,主要新脊件在加工时应在背里面做出时间标记。由于瓦件规格尺寸特殊,瓦件需要定制。瓦件烧制前,应全面测量和记录原瓦件尺寸,瓦件尺寸以实际为准。(4)由于该建筑正在使用中,受勘察条件所限,无法对屋面进行全面的揭露勘察。屋面做法和防滑移措施无法勘察到位。屋面做法及防滑补强措施暂时按以下措施考虑,待施工进场后重新勘察屋面做法及原防滑措施,延续原构造做法,按实际情况调整方案,确保屋面不出现滑移。(5)屋面瓦件、脊饰(局部残损处)拆卸后,由施工方配合设计方对瓦件残损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补查,重新调整残损率。(6)窝角沟、新老防水层接茬、水落口、钢筋铁钉穿透防水层等防水层薄弱部位,应按规范增加一道通长1000㎜宽3㎜厚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附加层。(7)采用传统麻刀灰捉节夹垄,避免因水泥砂浆夹垄灰成块脱落现象。(8)由于屋面坡度较大,推测原苫背和瓦瓦砂浆内应采取了防滑移构造措施,受现状条件所限,细部构造措施尚不明晰,应在施工揭瓦时对原措施进行重新勘察,并在维修时延续原构造做法,适当采取防滑和补强措施,确保屋面不出现滑移。(9)在满足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尽可能保留和继续使用原有瓦件。瓦件更换原则:①釉面脱落60%以上,且面层有明显坑洼;②开裂、残缺且无法修复使用;③面层存在明显坑洼40%以上,且无法修复使用。(10)对重新利用的屋面瓦件污渍、积尘,采用人工方式清水清洗,棉布擦拭。(11)屋面防水在脊部的收头位置:①剔除当沟部位筒瓦、板瓦;②剔除挡沟下原水泥砂浆层,深度2~3公分;③剔除部位混合砂浆找平;④防水层在竖向收头。(12)屋面瓦瓦自上而下做法:①琉璃瓦件;②60厚大麻刀灰瓦瓦;③30(h)×40木防滑条做防腐处理,间距500,错位分布,与望板(或屋面板)钉牢;每隔600㎜通长增加一道直径20㎜三股的麻绳,使用木板固定在脊上;④20厚大麻刀灰保护层;⑤单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二布五涂(耐碱网格布);局部做附加防水层;⑥20厚混合砂浆找坡层;⑦查补原有木望板或屋面板。4、外檐椽子、望板、连檐、闸挡板、椽碗等木基层及檐头构件对旧料能保留使用的应尽量保留,其常见有腐朽、劈裂、鸟类啄食孔洞等残损现象,可分别采用下列方法处理:椽子:椽头糟朽部分影响大、小连檐安装的,或局部糟朽超过原有椽径的2/5后尾劈裂的裂缝长度超过600mm、深度超过40mm的均应更换,不足上述标准的应修补后用铁箍加固继续使用。更换糟朽的承椽枋,按照原有规格重新更换。对原屋面扁铁进行除锈,并新做通长扁铁加固椽尾,与原有扁铁固定。望板:凡糟朽的旧望板均应用干燥的木材按原铺钉形式更换,新配望板厚度可根据原望板厚度制做。-48-连檐、瓦口、闸挡板:糟朽、劈裂等影响使用的部分须用干燥木材按原形制更换,小连檐及瓦口木的长度最短应在2m以上,翼角大连檐所用木料应无疤节。檩三件、麻叶头:对不影响结构安全0.3mm宽以上的裂缝采用改性环氧树脂类胶液进行修补,小于0.3mm裂缝的用聚合物砂浆修补。如施工中发现隐蔽位置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残损隐患时,则另出加固方案。挑檐檩:自然干裂,且裂缝现状稳定,不影响结构安全,故对其现状保护,不做干预。当檩上皮糟朽深度不超过檩径1/5时,可将糟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木材依原制修补整齐,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接,然后用铁钉顶牢。当檩糟朽深度小于20mm时,仅将糟朽部分砍尽不再钉补。当檩严重糟朽,超过檩径1/5时,则须整根更换。角梁:角梁糟朽部分大于挑出长度1/5时,应更换构件;小于1/5时,可根据糟朽情况另配新梁头,并做成斜面搭接或刻榫对接。更换的梁头与原构件搭交粘牢后用铁箍2~3道或螺栓2~3个加固。防虫网:对防虫网进行除尘、除锈后原位安装,对局部残损按原形制及材料补配安装。5、门窗施工中逐一检查外门窗保存情况,对原有外门窗进行修补,归安松脱外窗;去除残损严重的外窗构件,按原制重新复制。更换全部纱窗,纱窗更换为防盗防锈纱窗。6、油饰①清理原剥落、起甲油饰,打磨原门窗油饰至基层;②使用腻子找平,利用传统颜料找色;③门窗打磨平整;④粉刷油饰。在油饰前对要对选用材料、颜色做小样检验,颜色尽量接近现状油饰。7、彩画7.1新制彩画(1)地仗:旧地仗处理干净后,斩砍见木,撕缝,下竹钉,刷油浆,油浆(油浆:水=5:1)用油满加水调和使用,油满配比为面粉:石灰水:灰油=1:1.3:2。其他灰浆配比如下,捉缝灰配比为油满:血料:砖灰=1:1:1.5,压麻灰配比为油满:血料:砖灰=1:1.5:2.3,中灰配比为油满:血料:砖灰=1:1.8:1.3,细灰配比为油满:血料:砖灰=1:10:39另加光油1、水6。各种灰浆用料须严格按照传统工艺制作,各遍灰之间须粘接牢固,不应有空鼓、翘皮、开裂等现象。(2)油饰:各色油皮用料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使用前须先制成样板,经设计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外檐大木油饰做法均按原色重做,底油1道,颜料油3道,罩光油1道。油饰要求油皮饱满,色彩均匀,光亮一致。(3)彩画:对于脱落严重的彩画进行重新绘制,须按照现有彩画实物拓制,按彩画实物起谱子,细部纹饰按照现存彩画的式样和做法绘制。彩画谱子需经设计确认后,方可实施。颜色与原色一致,找补等局部补绘彩画,应与原彩画协调和谐。施工进场后,应注意对原彩画的记录存档工作,对彩画、地仗成分进行取样化验,对彩画进行三维激光扫描。对彩画的颜料成分、构图内容做好全面的记录工作,为进一步彩画修缮工作提供依据。7.2修复彩画对于轻度空鼓、开裂和部分起甲的彩画,可用油满或桃胶回贴加固,施工进场后,选取适当位置对彩画进-49-行回贴实验,选取最优措施进行回贴加固。(1)除尘:针对普通彩画表面的浮尘和浮土,使用软质毛刷结合吸尘器去除尘土。(2)清污:彩画表面水渍、鸟粪用去离子水软化后,再用棉球、棉签轻轻擦除。用洗耳球轻轻吹掉表面浮灰。用吸耳球将起甲翘起及裂缝间的尘土吹干净。在水渍、结垢与彩画结合紧密处,滴注质量分数为1%茶皂素水溶液,局部软化水渍、结垢。待水渍软化后,用棉签擦除。如果结垢与彩画颜料层结合较为紧密,用自制木(竹)质小刀刮除,并配合棉签擦除。对于非常坚硬的水渍、结垢,软化时间应足够长,必要时可用手术刀仔细刮除。(3)回贴:蔴灰地仗:首先检查其范围、程度、空腔内是否存在彩画碎片等。对空鼓部位画面清洗,除去表面灰尘等污染物。选择空鼓部位边缘或不重要位置的裂缝为注浆头位置。注入适量50%的乙醇水溶液,降低水的表面张力,以使注入液有较好的渗透能力。注入1%~5%的稀油满,从低浓度到高浓度分别注入。注入量根据空鼓程度及渗透深度控制。衬上皮纸,用保鲜膜覆盖,回软地仗层,使其逐渐复位。地仗层回软后,再次注入1%~5%的稀油满。在地仗部位顶上用皮纸包裹的支撑架使其回贴后固定,直至其固化。使用油满回贴时注意保护文物及周边环境,避免脏污。油满浓度需现场试验至最佳比例。(4)单皮灰地仗:基本要求是不改变彩画颜料颜色,渗透性能优良。用桃胶,作为彩画起翘病害修复材料。用宣纸和去离子水进行起翘彩画精细清洗处理。用注射器将浓度低于3%的稀桃胶,注入适量,回软起翘、酥碱或粉化部位。待慢慢渗入地仗层后,再用脱脂棉隔绵纸按压归位,反复多次。(5)补做地仗:新老地仗衔接处,先将老地仗回贴、加固。将边缘砍成斜面,底面砍成麻面,按原做法补平。施工时注意对建筑墙体和地面做好保护措施,防止因彩画施工脏污文物本体。8、壁灯对灯具进行除尘后,重新油饰。在油饰前对选用材料、颜色做小样检验,颜色尽量接近现状油饰。二、工程统一要求1、严格按照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的施工图纸施工。各项工程做法,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文物建构筑物无相应规范、标准的,应符合该建筑形制的古建筑传统常规做法并征得事先设计方同意;重大设计变更或技术问题,应请相关文物专家论证后确定,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应尽量控制屋面脊饰件、原始瓦件的更换量,凡通过粘接、修补能够继续使用的,应尽量保留;对于替换下来的屋面脊饰件、原始瓦件应作为标本进行全面收集整理编号保存,并做好登记备查。再次使用的旧瓦需做强度检查和透水实验,不合格者不予重新使用,新做、补配的瓦件应由相关专业单位做透水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3.凡新做、补配、更换的构件,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施工技术、工艺方面,除设计文件中特殊注明者外,均按原工艺(原形式、原工艺、原尺寸等)施工,做好防腐防火处理。并在构件隐蔽处标注“修换时间、修换内容”等标识。施工单位应对残损情况进行二次勘察,确认实际残损量,材料定制数量已实际情况为准。因勘察条件所限,存在难以接近或隐蔽部位。构件新制、定制、补配前施工单位或构件厂家应勘察实际情况,实测构件尺寸,构件规格、-5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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