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扩建项目 医技楼、医疗综合楼代建服务招标变更公告(大田县总医院2025)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425]FJMJ[TP]2025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大田县总医院改扩建项目一医技楼、医疗综合楼代建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补充上传附件1-大田县总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医技楼、医疗综合楼代建服务合同。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2025-07-17,更正为:2025-07-27。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7-21 08:30:00,更正为:2025-07-28 08:3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5-07-21 08:30:00,更正为:2025-07-28 08:30:00。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2号7楼1号开标室(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正为: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2号7楼2号开标室(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田县总医院
地址: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北路180号
联系方式:139 6055 09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31-5号
联系方式:135598767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桂玲
电话:13559876710

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07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大田县总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医技楼、医疗综合楼代建服务合同.zip

附件1建设工程代建服务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大田县总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医技楼、医疗综合楼“代建”服务项目地点: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北路180号甲方(项目单位、采购人):大田县总医院乙方(代建单位、成交人):甲方(项目单位、采购人):大田县总医院乙方(代建单位、成交人):项目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承担大田县总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一医技楼、医疗综合楼工程代建,经双方协商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23〕2号)》。1.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第二条合同组成部分2.1.本合同书;2.2.成交通知书;2.3.采购文件及其附件(含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补充文件;2.4.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2.5.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2.6.现行有效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7.合同履行中,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有关本建设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2.8.项目单位的会议纪要。第三条本合同代建工程的概况3.1.代建工程名称:大田县总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医技楼、医疗综合楼工程。3.2.代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田发改审批【2023】24号。3.3.代建工程建设地点: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北路180号。3.4.代建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医技楼、医疗综合楼,配套建设连廊,液氧站,门房,大门,变配电,室外道路、绿化、景观、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处理、夜景照明、标记标识等相关工程,新建建筑面积39419平方米(其中新建医技楼3000平方米;新建医疗综合楼35170平方米;新建其他建筑1249平方米);新增床位400张;改建住院部1-2层,改造面积3030平方米;投资总额:人民币3560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30595万元。3.5.代建工程建设标准: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要求。3.6.代建工程建设质量要求:1)勘察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勘察设计规范、规程、标准并满足建设单位要求,能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2)施工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7.代建工程建设工期要求:总工期为1440日历日(即48个月,4年)。3.8.代建工程总投资:(以概算批复金额为准)。3.9.代建工程资金筹措:财政拨款。第四条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第五条项目代建方式、代建范围和内容5.1.本项目采用建设代建方式。5.2.代建管理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代建。5.3.代建管理期限:从本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代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5.4.代建范围和内容: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报批手续办理,招标阶段管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管理、造价编审阶段管理、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施工阶段管理(含信息化建设)、工程中间验收、预验收阶段管理、竣工验收以及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组织工程结(决)算、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备案等。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的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等等工作。项目单位保留调整代建范围和内容的权利。第六条代建项目管理目标6.1.投资控制管理目标: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在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变情况下,代建单位保证最终项目总投资不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6.2.工程质量管理目标:1)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勘察设计规范、规程、标准并满足建设单位要求,能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2)施工质量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6.3.安全管理目标:代建期间无伤亡,无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6.4.工程进度管理目标:不超过项目建设总工期和各阶段的工期要求。第七条代建管理费7.1.代建管理费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代建管理费含税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_____________元)。代建管理费不含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7.2.项目单位要求代建单位提供附加工作服务或额外工作服务时费用计算方法(1)附加工作费用:包括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延长代建管理服务时间的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2)额外工作费用包括:由于非代建单位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及复工,由此增加的代建单位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八条代建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代建管理费由项目单位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给代建单位。8.1.代建管理费的支付1)项目正式开工后十四天内,支付代建管理费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开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2)项目施工工程量完成整体工程量的50%后十四天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四天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额的80%(含预付款);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十四天内,再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以上各期付款均需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才能支付,若因财政资金延迟到位,付款等也相应延迟,项目单位免责。8.2.代建单位在每次申请支付代建管理费时,应按项目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单位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支付至代建单位公司账户。上述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代建管理费支付申请表。(2)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工程建设进度报告。(4)符合规定的税务收款票据。(5)项目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资料。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代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项目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账号变更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项目单位。第九条项目单位9.1.项目单位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如项目单位代表发生变更,项目单位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代建单位。9.2.项目单位职责(1)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2)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3)将代建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4)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5)组织或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6)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7)配合项目征迁工作;(8)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9)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10)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11)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12)规定的其他工作。9.3.项目单位的权利(1)有权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将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2)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3)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长而导致投资增加或降低效益所造成的损失。(4)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代建单位拒绝撤换的,有权要求代建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5)有权对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虚增价款的,可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此给项目单位的损失。(6)有权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功能等提出合理工程变更要求,审核代建方针对上述要求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方案,并按相关程序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核定。9.4.项目单位义务(1)设立建设资金账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2)在收到代建单位资金款项支付申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根据进度要求及时拨付建设资金。(3)按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管理费,按时退还履约保证金。(4)代建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代建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书、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5)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在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十条代建单位10.1.代建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10.1.1.代建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10.1.2.代建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10.2.代建单位职责(1)配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2)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单位沟通协调,在不突破概算的情况下,优化方案,提升项目使用功能;(3)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等相关文件(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模拟清单;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按规定程序报审;(4)依法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总承包),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监理,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5)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组织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6)按月向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7)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8)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9)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单位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10)负责核实并报送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等),负责与竣工结算审核部门对接沟通。(11)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时限,负责组织咨询机构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12)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办理产权登记。(13)规定的其他工作。10.3.代建单位的权利10.3.1.代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规定,享有项目单位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目单位各项建设管理的职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以项目单位的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具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依法对各专业工作单位进行管理,包括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对监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2)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5)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有向项目单位的建议权。10.3.2.可依据代建合同和项目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10.3.3.有权拒绝项目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10.3.4.有权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取得代建服务报酬。10.4.代建单位义务10.4.1.在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单位提交项目代建管理费10%的现金或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效期至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后28天,期满无息退还。10.4.2.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项目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为其最大利益履行各项建设管理工作。10.4.3.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代建合同,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实现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目标等等。10.4.4.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10.4.5.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10.4.6.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应将招标文件报项目单位审核。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前应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合同报项目单位审核。10.4.7.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报送图审机构审查或有关部门审批前,应由代建单位组织评审,并经项目单位审核确认。10.4.8.根据各相关参建单位的申请,按照相应合同、协议约定,审核应支付款项并向项目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10.4.9.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超过清单工程量或清单外增加项目,应事先报告项目单位确认。主要材料、设备备选品牌和技术指标要求需征询项目单位意见。10.4.10.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10.4.11.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单位同意,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0.4.12.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并经项目单位确认。10.4.13.代建项目管理部人员基本要求(1)代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按响应承诺派出,保证在建设实施期间到岗到位。(2)其他代建单位员数量及专业配置应满足本代建项目需要,且应是代建单位的正式在岗职工。各岗位应专人专岗,不得兼职。质量安全、投资管理等应设负责人岗位。(3)项目部管理人员每月在岗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视为当天不在岗。(4)代建项目部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代建工作过程中不得向承包人介绍或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5)代建项目部管理人员未经项目单位书面批准不得更换。经批准同意更换的,更换后的人员资格、经验和能力水平不得低于原人员水平。(6)代建项目部管理人员如确需离岗的,需征得项目单位代表书面同意。代建项目部管理人员未经同意当月擅自离岗超过2次或擅自离岗一次超过3天的视为不能胜任其职。(7)项目单位召开例行会议时,代建项目负责人或代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有至少一人到场,代建项目负责人当月缺席例会超过2次的视为不能胜任其职。10.4.14.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单位负责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根据责任归属承担相应责任,并将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10.4.15.向项目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月度简报、年度小结和项目总结的时间:(1)代建单位提交月度简报的方式和时间为:代建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报告当月代建工作进展(包括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安全生产等等情况)。(2)提交年度小结的方式和时间为:代建单位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提交年度小结。(3)提交代建项目工作总结的方式和时间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7天内,代建单位应向项目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10.4.14.代建单位对监理人的履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隐蔽工程验收、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进场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核查验收等等。代建单位如发现监理人有违规、规约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对项目单位监理费的支付具有建议权。10.4.17.保密义务:代建单位未征得项目单位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的保密资料,否则应承担因此给项目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10.4.18.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10.4.18.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10.4.20.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10.4.21.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10.4.22.代建单位自行解决施工现场办公条件。第十一条工程变更11.1.代建单位收到经项目单位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1.2.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代建单位应及时代办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第十二条保修期管理12.1.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维护。12.2.工程的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工程保险代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督促参建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合同各方均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14.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14.3.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职责和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项目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14.4.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14.5.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14.6.由于代建单位原因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14.7.因代建单位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14.8.因代建单位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移交的,每超过1天,项目单位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项目单位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代建单位提交代建项目有关资料,导致代建单位无法开展代建工作的,或重大设计变更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则工期顺延。14.9.代建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违约责任:14.9.1.代建单位应按响应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其他人员。若代建单位确需更换代建项目部管理人员,除不可抗力外,即使项目单位同意,代建单位也应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如下:更换代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次,更换其他专业人员,代建单位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次。14.9.2.代建项目部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职导致项目单位要求撤换的,代建单位应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如下:被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次;被要求撤换其他管理人员的,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次。14.9.3代建单位未经项目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代建项目部人员,或拒绝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人员,经警告无效的,项目单位可单方解除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14.9.4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少于22天的,代建单位应承担3000元/天的违约金。14.9.5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少于22天的,代建单位应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14.10.代建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和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保密条款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双方同意向项目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8.1.本合同自合同主体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8.2.代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及履行完代建合同后,本合同即终止。18.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8.4.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项目单位三份,代建单位三份。18.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项目单位、采购人):法定(授权)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乙方(代建单位、成交人):法定(授权)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扩建项目 医技楼、医疗综合楼代建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