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生校车租赁服务招标变更公告(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2025)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5号-JLTYCC-202503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学生校车租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前
更正后
1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07月22日上午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28日下午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07月23日上午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29日下午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
详见最新版竞争性磋商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更正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151号
联系人:丁友
联系方式:0431-84856277(办公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保利百合香湾B11-101号房
联系人:付曼婷
联系方式:0431-88546280(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曼婷
电话:0431-88546280(办公电话)
4.监督部门信息
名称:长春市二道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431-84658564
5.技术服务
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
政采云客服电话:95763,工作日9:00-18:00
附件信息:
7.22【磋商文件】2025年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学生校车租赁服务项目.doc571.9K
2025年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学生校车租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5号-JLTYCC-2025033采购人: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5年0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2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1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35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5第七章附件6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资格后审)项目概况2025年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学生校车租赁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8月04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5号-JLTYCC-2025033项目名称:2025年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学生校车租赁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694,350.00元服务需求:租赁学生校车5辆,每车定员不低于41人,详见服务需求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的校车运营线路(见附表),运营过程中如有线路调整,由合同双方商定解决服务标准:优质服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划分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证明其具备合法运营客运车辆的资格且车辆标准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3.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6供应商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3.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07月23日上午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29日下午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3.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磋商活动,技术支持:95763。4.售价:0元。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年08月04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搜索“2025年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学生校车租赁服务项目”或“JLTYCC-2025033”)-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磋商文件编制。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售价:0元。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城市晚报上发布;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七、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151号联系人:丁友联系方式:0431-84856277(办公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保利百合香湾B11-101号房联系人:付曼婷联系方式:0431-88546280(办公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付曼婷电话:0431-88546280(办公电话)4.监督部门信息名称:长春市二道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0431-846585645.技术服务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政采云客服电话:95763,工作日9:00-18:00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5号-JLTYCC-202503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学生校车租赁服务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1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更正内容:序号更正前更正后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07月22日上午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28日下午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07月23日上午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29日下午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详见最新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更正日期:2025年07月22日三、其他补充事宜本次更正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151号联系人:丁友联系方式:0431-84856277(办公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保利百合香湾B11-101号房联系人:付曼婷联系方式:0431-88546280(办公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付曼婷电话:0431-88546280(办公电话)4.监督部门信息名称:长春市二道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0431-846585645.技术服务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政采云客服电话:95763,工作日9:00-18:0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151号联 系 人:丁友联系方式:0431-84856277(办公电话)1.1.3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保利百合香湾B11-101号房联 系 人:付曼婷 联系电话:0431-885462801.1.4项目名称2025年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学生校车租赁服务项目1.1.5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5号-JLTYCC-2025033l.2.1预算金额/最高限价694,350.00元1.2.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3出资比例100%1.2.4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服务需求租赁学生校车5辆,每车定员不低于41人,详见服务需求1.3.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1.3.3验收标准及要求优质服务1.3.4服务标准优质服务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划分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证明其具备合法运营客运车辆的资格且车辆标准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3.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6供应商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3.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4.2供应商不得存在其他情形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7)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与本采购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5.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踏勘集中地点:1.5.2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召开地点:1.5.3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提出问题,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1.5.4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前5天1.6.1偏离■不允许 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补充文件(如有)等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天前2.2.2磋商截止时间2025年08月04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2.4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2.3.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1、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企业实力的其他文件。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3.1.1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3.2.1最高限价694,350.00元(高于最高限价的响应报价按废标处理)3.3.1磋商保证金1、以保函或现金担保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须符合响应文件要求的格式。2、磋商保证金递交方式: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存入指定帐户,并将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原件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过期不予受理。逾期未递交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原件视为自动放弃磋商资格,采购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投标单位。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上应明确用途、磋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如转账等递交保证金的形式备注无法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内容表达清楚可简写)。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凭证、保函担保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磋商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3、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磋商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磋商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磋商保证金。”本项目针对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收取磋商保证金。3、磋商保证金的金额:6900.00元。磋商保证金的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递交,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名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21 000 603 013 000 863 971※注: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需要提交磋商保证金。如符合文件要求的不需要提交磋商保证金情况的请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网页截图,建议在磋商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将截图提交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jltyccgs@163.com,并电话告知代理机构。3.4.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校车租赁服务类项目3.4.2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3.5.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6.1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电子版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公告结束后纸质文件递交至代理机构。4.1.1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08月04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5.2开标程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3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经济及技术方面专家在政采云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是 ■否,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人数:3名7.2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8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9.1付款方式以合同签订为准9.2支付方式分批付款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10.1报价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以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10.2低于成本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否则磋商小组有权否决供应商的投标。10.4确定成交人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按照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顺序确定成交人,即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如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如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如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磋商。采购人也可在第一候选人放弃成交后重新磋商。10.5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按预算金额的1.5%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00元。10.8成交公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成交候选人的情况在本磋商项目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日。10.9知识产权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10同义词语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磋商文件”等同于“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同于“响应文件” “采购人”等同于“采购人“磋商保证金”等同于“磋商保证金”10.11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0.12其他说明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以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响应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响应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400-8817190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间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远程解密)。备注:1、如是联合体投标数字证书须同时携带。2、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10.13纸质版文件要求在中标结果发布之日起2日内,中标供应商将纸质版响应文件邮寄或送至: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24)层2002号房,付曼婷,0431-88546280。纸质版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中标单位可打印上传到政采云平台的签章版本,但封皮需要加盖彩色公章及彩色骑缝章。10.14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划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15根据业主需求,如果招标计划发生改变或项目取消,合同自动变更或终止,成交人不得提出异议。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附表1投标疑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名称供应商单位:(公章)日期:(二)供应商须知A说明1.适用范围本文件是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人委托采购项目的规范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的标的采购及服务,是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2.法律适用本磋商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定义“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的代理机构;“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商;“买方”系指采购人,合同一方当事人;“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的设备、机械、仪器或仪表、备品配件、工具、软件、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日”、“天”系指日历日;“合同”是买方与成交人共同以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4.合格的供应商4.1合格供应商必须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各项要求;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5.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其在磋商准备、编制、递交响应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磋商结果如何。B.磋商文件说明6.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响应文件格式。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评标办法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合同格式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7.磋商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对本次磋商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距磋商截止日15日前,按供应商须知注明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8.磋商文件的修改8.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磋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8.2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8.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磋商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C响应文件的编写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9.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9.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11.响应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1.2供应商应在填写分项报价表时注明各项单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11.3供应商应按上述条款要求填写响应报价,以供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11.5供应商因承包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制作、拼装、检验、税金、运费、安装费、保险费、调试验收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12.磋商保证金12.1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者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形式,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12.2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递交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4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免受因供应商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2.5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2.6落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规定予以无息退还;12.7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交纳中标服务费后予以无息退还;12.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开标后在磋商有效期间,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3)成交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13.磋商有效期13.1从开标之日起,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不能满足磋商有效期的投标,将被拒绝;13.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D响应文件的递交14.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4.1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以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响应文件为准,进行评审。14.2响应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400-881719014.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间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远程解密)。备注:1、如是联合体投标数字证书须同时携带。2、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14.4在中标结果发布之日起2日内,中标单位将纸质版磋商文件邮寄或送至: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24)层2002号房,付曼婷,0431-88546280。14.5纸质版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中标单位可打印上传到政采云平台的签章版本,但封皮需要加盖彩色公章及彩色骑缝章。E开标及评标15.开标15.1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15.2开标程序(解密情况:供应商在开启时间开始到规定的时间内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远程解密;未解密或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磋商顺序:按系统顺序进行。16.对响应文件的初审16.1采购人根据磋商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以及响应文件是否具有实质响应性。16.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1)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6.3与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响应文件而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项目的服务范围、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采购代理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评委会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据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16.4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1)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响应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3)不能满足磋商有效期的;(4)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响应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6)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7)未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17.投标的澄清17.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就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或要求其补充某些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17.2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17.3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18.评标18.1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18.2标准:评标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19.评标过程保密19.1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19.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磋商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F确定中标20.最终审查20.1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成交人。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合格的供应商。20.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供应商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财务状况、资格、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做进一步的审查。20.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采购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20.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供应商中评出成交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21.成交通知21.1在磋商有效期内,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成交人。通知也可以以传真的形式发出,但需要随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21.2当成交人按第26条规定与买方签定合同后,采购人将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22.签定合同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供货合同采用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23.数量变更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部分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G成交服务费24.成交服务费24.1成交人须按磋商文件中标服务费收取规定的标准向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24.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成交服务费。24.3其他费用遵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为规范本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的磋商工作,制定本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由磋商小组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磋商标准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磋商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3.磋商小组组成及职责3.1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3.2磋商小组的职责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办法,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各评委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磋商报告上签字确认。对磋商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论。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4.磋商程序磋商准备、初步评审(初审指标评审)、详细评审。4.1磋商准备磋商小组熟悉磋商工作情况:(1)听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项目情况的介绍。(2)阅读、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相关磋商资料,获取磋商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竞争性磋商的目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3)熟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标准和磋商方法及在磋商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4)核对磋商工作用表。4.2初步评审形式性评审、资格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磋商小组依据上述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视为未通过,不得进入磋商程序,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将进入二次报价环节,填写《最后报价表》,二次报价不得高于一次报价。4.3详细评审4.3.1磋商小组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4.3.2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下降幅度超出行业普遍的取费标准,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并承诺不因此降低货物质量,供应商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否决其投标。4.3.3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4.4推荐成交候选人:4.4.1经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后,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得分最高的第一名为成交人。4.4.1成交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涉嫌伪造现象,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将予以没收。为便于对弄虚作假行为查实,更好的对成交人进行监督管理。5.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5.3.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5.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5.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5.4磋商结果5.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评审结果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5.4.2磋商小组完成磋商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5.4.3依法必须进行磋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或重新磋商。6、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后其响应作废标处理:1)串通响应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串通响应行为是指:(a)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b)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c)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响应;(d)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e)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f)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g)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人或企业资金缴纳磋商保证金;(h)不同供应商聘请同一人或同一中介机构为其响应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2)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3)供应商未依时提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4)响应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供应商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响应文件中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5)响应文件份数、装订、密封和标记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未胶装的。6)供应商在一份响应文件中,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7)被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并在处罚期内的;8)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9)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10)响应文件中响应报价、完成期限或其它实质性要求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作出的承诺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磋商申请及声明样本中相关内容相抵触或有遗漏的。11)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12)响应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响应上限的。13)响应文件中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7、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7.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7.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7.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2、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资格审查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1营业执照供应商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标书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开户许可证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材料。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资格要求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的公司,证明其具备合法运营客运车辆的资格且车辆标准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标书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盖供应商公章。4信誉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提供承诺函,签字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本项目开启后进行评审时由资格审查人员网上查询,并留存查询记录。5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应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标日前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或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①(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不得仅提供承诺函①); 说明:银行资信证明若提供的是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若资信证明中有注明复印无效等规定,则必须在响应文件正本中提供原件,否则将视为未提供资信证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新成立的企业可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①(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不得仅提供承诺函①)。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供应商应提供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税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①(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不得仅提供承诺函①);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①(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不得仅提供承诺函①);7声明书②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8声明书③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9声明书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磋商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声明。10其他承诺本项目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提供承诺函,签字并加盖公章。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签字并加盖公章。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签字并加盖公章。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是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评委签字:注:1.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2.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3.磋商小组将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符合性审查序号评审内容供应商名称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3服务标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4服务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要求5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6磋商保证金满足磋商文件要求7服务需求满足磋商文件要求8响应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9响应文件没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10投标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11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12响应文件关键内容无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13供应商报一个有效报价14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未提报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15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评委签字:注:1.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2.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后续审查阶段。3.磋商小组将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三)详细评审序号评审内容评审项目分值评审标准说明1价格(10分)响应报价10分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报价为有效报价,取所有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效响应报价=评标基准价得满分10分。其余供应商的有效响应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各供应商有效响应报价得分=10分*(评标基准价/各供应商有效响应报价)。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中小微企业不再进行价格扣除。2商务(30分)业绩要求10分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供应商完成过的校车租赁服务类似业绩合同,每提供1份得2分,最多得10分。注:响应文件内附合同复印件或成交通知书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客户评价10分供应商需提供有上述评定有效同类项目实施经验的用户单位开具的满意度评价证明,评价情况须为“满意或好评”等类似正面评价的方可计分,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 注:同一客户或同一项目提供多项用户满意度评价的,按一项计算; 2、用户满意度评价须经用户单位盖章,否则不得分。驾驶人员配备情况6分针对本项目配备的驾驶人员经验进行评价,基础要求为取得大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龄3年或以上,年龄60岁以下。(1)驾驶人员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每提供1名驾驶车龄满10年或以上的驾驶人员的,得3分; (2)驾驶人员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每提供1名驾驶车龄满5年至10年的,得2分; (3)驾驶人员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每提供1名驾驶车龄满3年至5年的,得1分;(4)驾驶人员不满足上述基础要求的,不得分;注:需提供配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劳动合同、A1类或A2类驾驶证复印件(以A1类或A2类驾驶证领取日期计算驾驶车龄)、准许驾驶校车资格证,否则不得分。优惠条件2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优惠条件,每有一条实质性内容得1分,最多得2分。注:响应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服务承诺2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服务承诺,每有一条实质性内容得1分,最多得2分。注:响应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函。3技术(60分)服务管理方案8分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管理方案:(1)整体运营模式、流程及管理方式(2)工作计划安排、(3)服务学校接送线路规划、(4)车辆配置,进行综合评审: 1、以上四项满足一项得2分,满分8分;2、每有一项方案存在一定缺陷的,扣2分;(注: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方案生搬硬套,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②或存在与项目明显无关的文字内容;③或内容不适用项目的实际情况;④或描述的内容混乱,重点不突出;⑤或内容缺失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⑥或凭空编造,内容矛盾,前后逻辑错误;)3、未提供方案不得分。质量保证措施8分对各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1)服务管理体系、(2)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方案,进行综合评审:1、以上二项满足一项得4分,满分8分;2、每有一项方案存在一定缺陷的,扣2分;(注: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方案生搬硬套,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②或存在与项目明显无关的文字内容;③或内容不适用项目的实际情况;④或描述的内容混乱,重点不突出;⑤或内容缺失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⑥或凭空编造,内容矛盾,前后逻辑错误;)3、未提供方案不得分。安全行驶措施8分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校车安全行驶保障措施:包含但不限于(1)行驶路线的隐患排查、(2)行车途中安全保障、(3)漏接错接情况、(4)定期组织安全行驶演练实操,进行综合评审:1、以上六项满足一项得2分,满分8分;2、每有一项方案存在一定缺陷的,扣2分;(注: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方案生搬硬套,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②或存在与项目明显无关的文字内容;③或内容不适用项目的实际情况;④或描述的内容混乱,重点不突出;⑤或内容缺失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⑥或凭空编造,内容矛盾,前后逻辑错误;)3、未提供方案不得分。公司制度12分对各供应商提供的对本项目制定各项公司管理制度:(1)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车辆维护保养检测制度、(4)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5)行为规范与监督制度、(6)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综合评审:1、以上六项满足一项得2分,满分12分;2、每有一项方案存在一定缺陷的,扣2分;(注: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方案生搬硬套,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②或存在与项目明显无关的文字内容;③或内容不适用项目的实际情况;④或描述的内容混乱,重点不突出;⑤或内容缺失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⑥或凭空编造,内容矛盾,前后逻辑错误;)3、未提供方案不得分。突发应急保障方案12分对各供应商提供的突发应急保障方案:(1)重大活动应急方案、(2)特殊天气应急方案、(3)车辆故障应急预案、(4)交通事故应急预案、(5)驾驶员突发疾病应急预案、(6)人员上访应急预案,进行综合评审: 1、以上四项满足一项得2分,满分12分;2、每有一项方案存在一定缺陷的,扣2分;(注: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方案生搬硬套,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②或存在与项目明显无关的文字内容;③或内容不适用项目的实际情况;④或描述的内容混乱,重点不突出;⑤或内容缺失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⑥或凭空编造,内容矛盾,前后逻辑错误;)3、未提供方案不得分。校车配备设备情况及车辆定期检修及消毒方案12分车辆配备(1)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及视频监控(能实现远程实时监控)(2)车辆配备灭火器(3)逃生锤(4)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各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定期检修及消毒方案:(1)车辆定期检修保养安排、(2)车辆卫生及消毒防护,进行综合评审:1、以上六项满足一项得2分,满分12分;2、每有一项方案存在一定缺陷的,扣2分;(注: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方案生搬硬套,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②或存在与项目明显无关的文字内容;③或内容不适用项目的实际情况;④或描述的内容混乱,重点不突出;⑤或内容缺失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⑥或凭空编造,内容矛盾,前后逻辑错误;)3、未提供方案不得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甲方:(采购人全称)乙方:(成交人全称)根据招标编号为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成交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1合同条款;1.2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2、合同标的(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3、合同金额3.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合同标的服务时间、地点和条件4.1服务时间:;4.2服务地点:;4.3服务条件:。5、合同标的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6、验收6.1验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8、履约保证金□无。□有,具体如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填写)。9、合同有效期(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10、违约责任(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11、知识产权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12、解决争议的方法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13、不可抗力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14、合同条款(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5、其他约定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15.3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5.4本合同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填写具体份数)份,送(填写需要备案的监管部门的全称)备案(填写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效力。15.5其他:□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住所: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法:联系方法: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一、项目名称:2025年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学生校车租赁服务项目二、招标内容:长春市二道区腰十小学校为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购买校车服务(5辆),车辆的核定座位数满足使用单位接送学生的需求,具体信息详见相关要求。三、招标工作范围:校车服务。4、预算金额: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694,350.00元。服务期限内乘坐校车人数不固定,财政资金不以乘车人数增减而增减。五、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的校车运营线路(见附表),运营过程中如有线路调整,由合同双方商定解决。5、相关要求(一)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划分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供应商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4.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的公司,证明其具备合法运营客运车辆的资格且车辆标准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5.中标单位提供的车辆为自营校车,车辆标准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中标单位校车应根据相关发证机关要求,办理长春市校车使用许可证。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车辆要求1.校车配备标准车辆应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设计和制造的学生专用校车,使用年限需按国家安全现行标准执行,车容车况良好且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文件“吉教联[2023]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推进校车公司化运营,坚决禁止、杜绝承接主体挂靠、转包等行为。2.校车条件(1)服务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7-2012)标准。对班车品牌要求是专业小学校车,新旧要求是车辆2020年1月1日;(2)服务车辆车容车况良好,取得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3)供应商提供的校车必须是本公司自有车辆,中标供应商运营时所使用的车辆必须为投标时车辆(签署承诺函);(4)每辆校车的保险要齐全,不得漏保,少保。全部校车均由中标单位投保强制险和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签署承诺函);(三)管理要求1.中标单位要遵守国家及部门法规和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校车规章制度,且与学校建立良好协调沟通;2.中标单位要合理安排接送学生的校车,聘用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司机、照管员,并对其进行监管、培训,要求其履行相关职责(签署承诺函);3.中标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生效之日起,确保全部校车能够投入使用;每辆车辆配备人员(司机、照管员)全员到岗,并向采购人提供所有司机、照管员的有效体检报告或健康证。如未能正常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中标单位进行赔偿(签署承诺函);4.供应商提供的驾驶员须具备校车驾驶资质(驾驶证)且每辆校车需配备不少于1名驾驶员,中标供应商运营时所使用的驾驶员必须为投标时驾驶员,驾驶员驾龄3年或以上,年龄60岁以下。(签署承诺函)。(四)装备要求实施校车数字化管理。每辆校车必须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北斗卫星定位装置;驾驶座位、副驾驶及其他必要位置配备安全气囊;每个座位均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带,且具备预紧和限力功能;每辆校车至少配备4个监控点位,确保行记录仪及车内监控能够实时监控记录,并能与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平台对接;每辆校车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签署承诺函)。(5)其他安全保障供应商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校车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签署承诺函)(五)时限要求1.服务时间:除寒暑假除外的工作日,特殊情况由中标单位和使用单位商定解决;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六)费用要求1.合同期限内,中标单位负责缴纳所有服务校车的各种保险费和税费等,负责车辆的年检、环保检测、维修和保养并承担费用;2.合同期限内,中标单位要承担驾驶员、照管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3.合同期限内,中标单位要承担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的一切相关费用;4.结算方式按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七、本项目为固定总价,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包含一切费用,如期间产生任何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附表:《校车运行情况统计表》附表:校车运行情况统计表校车编号路线名称(附路线图)备注1号线公平路-安乐路-民丰大街-荣光路-东新路-四通路-学校2号线东环城与远达大街-宜良路-乾安路-东荣大路青旅小区-长吉北线-洋浦大街-学校3号线吉林大路-世纪大街-武汉路-合肥路-大连路-凯丽花园一四通路-学校4号线裕民路-远达大街亚泰超市-长春师范-二煤气小区-长青14队-学校5号线东朝阳沟-苇子沟-长青12队-学校6号线城建家园-学校7号线城建家园-息园-学校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正(副)本(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目录(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目录内容)一、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元)服务期限磋商保证金(有/无/诚信良好)备注※注:1、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2、本表填写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以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内容为准。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投标函致:xxxxx(采购人)根据贵方项目磋商(项目编号为)的要求,我方针对该项目愿意以响应报价元进行投标。并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套响应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响应文件;2、金额为元的磋商保证金;3、其他资料。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方同意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条款。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响应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组,由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保证在未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人员,保证按投标函附表中承诺的服务周期完成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入围,我方将受此约束。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注:法人代表身份证附后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作为(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我公司的,其身份证明号码:,作为我的合法的授权代表,以我的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项目投标的各项事宜。本授权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注:附授权代表身份证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五、磋商保证金1、磋商保证金(适用于磋商保证金从基本账号转出的形式)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标段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我方同意磋商文件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供应商基本帐户转出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注: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对于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可免收磋商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提供缴纳证明。2、投标保函(仅适用于磋商保证金以保函递交的形式)六、服务承诺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优惠条件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八、供应商基本情况(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管理人员注册资金技术人员开户银行售后人员账号其他经营范围备注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二)近年财务状况(三)承诺函及声明承诺函①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声明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致:(采购人名称)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声明③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致:(采购人名称)我单位郑重声明: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3年内,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声明④声明函致:(采购人名称)我单位郑重声明不存在下列情形: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特此声明。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声明⑤供应商为本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未提供过服务的书面声明函致:(采购人名称)我单位郑重声明:关于(项目名称)项目,本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可查。特此声明。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九、供应商近年来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单位(业主)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完 成 日 期(年/月/日)……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供应商应随此表附上相关的业绩证明(如合同或成交通知书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2、如有多个已完成项目,每个项目填一张此表,附后。十、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专业在本项目拟任职务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一、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简历表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年 月 日从事本专业时间为申请人服务时间执业注册职 称在 本 项 目 拟 任 职 务主 要 经 历时 间参加过的项目名称及规模该项目中任职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供应商需随此表附上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复印件2、境外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资料的中文译本。十二、服务方案(本方案供应商可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出的评标内容和顺序任意排序或增减内容)十三、其他(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章附件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17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3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附件5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6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对于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响应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3.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响应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4.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5.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附件7:无效投标条件无效投标(报价)文件的认定1、开启标书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将被取消投标(报价)资格并退回投标(报价)文件:1.1投标(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已明确不需要参加的除外);1.2投标(报价)文件未能于投标(报价)截止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及指定接收人;1.3投标(报价)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1.4投标(报价)文件未密封;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开启标书后,经评标机构或采购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报价)文件:2.1投标(报价)文件未经投标(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暗标除外)或未加盖投标(报价)供应商法人章(暗标除外);2.2投标(报价)文件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其它实质性要求;2.3组成联合体投标(报价)的供应商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报价)协议书》;2.4投标(报价)文件正本或副本数目不足,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2.5不同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数据大量雷同,或有其它明显串通投标(报价)行为;2.6投标(报价)文件中存在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或提供虚假文件;2.7投标(报价)供应商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2.8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其它重大偏差;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3、磋商小组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认定无效投标(报价)文件,不得使用除此之外的标准作为认定无效投标(报价)文件的依据。4、经确认的无效投标(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报价)供应商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报价)文件。附件8:串通投标条件串通投标(报价)文件的认定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制作非正常一致的。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7、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9、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附件9最后报价表(注:具体格式以系统填报为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最终磋商报价(元)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在政采云平台上线上填写。3、响应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学生校车租赁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