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带宽服务招标变更公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5)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19号-072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2027年度汽开区互联网带宽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是否接受联合体,详见附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
须知前附表
分包:不允许
分包:允许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
联系方式:0431-805600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东风大街7766号
联系方式:0431-815015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月峥
电 话:0431-81501513
附件信息:
2025-2027年度汽开区互联网带宽服务采购-招标文件发布版(119).docx155.9K
(带宽服务)更正公告7-28.docx11.3K
2025-2027年度汽开区互联网带宽服务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19号-0725采购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二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36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参考格式)44第五章采购需求....................49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1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5-2027年度汽开区互联网带宽服务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8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19号-0725项目名称:2025-2027年度汽开区互联网带宽服务采购预算金额:1808000元最高限价:1808000元采购需求:双创中心机房两条专线各1000M(不同运营商)管委会机房一条专线1000M汽开区公安分局机房一条专线500M。合同履行期限:两年。服务地点:长春市汽开区。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行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3.3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及行业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3.4企业信誉良好;①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提供专用信用报告(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查询系统,经营主体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吉事办”App即可申请获取专用信用报告);③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3.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时间: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4日08: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潜在投标人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8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2室。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6.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6.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CA锁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6.3投标操作流程: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投标人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投标人》进行投标操作。6.4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人须自行考虑数字证书办理时限,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6.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6.6因企业CA锁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无效。6.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本项目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依托政府采购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采购(2023]721号)支持申请“政采合同贷”政策。“政采数金平台”联系电话:张经理0431-81888978柯经理0431-81888998。6.8本次招标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联系方式:金海清0431-805600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联系人:胡月峥联系电话:0431-815015133.项目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胡月峥联系电话:0431-8150151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联系人:金海清 电 话:0431-80560016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联系人:胡月峥 联系方式:0431-815015133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名称:2025-2027年度汽开区互联网带宽服务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19号-0725 4服务地点长春市汽开区5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6出资比例100%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8采购需求双创中心机房两条专线各1000M(不同运营商)管委会机房一条专线 1000M汽开区公安分局机房一条专线 500M9合同履行期限两年10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1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3.3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及行业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3.4企业信誉良好;①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 提供专用信用报告(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查询系统,经营主 体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吉事办”App 即可申请获取专用信用报告);③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3.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13踏勘现场不组织踏勘14答疑会不召开答疑会15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投标人将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问题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时将电子版word版发送到采购代理公司邮箱(1565077399@qq.com) 项目联系人:胡月峥电话:18543173356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页。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则视为其无疑问。16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17分包允许18偏离采购需求中所有不得负偏离,否则废标。19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0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8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1开标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2室2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文件24小时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的时间收到修改文件24小时内24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5投标有效期90日26投标保证金不收取27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2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至投标截止日)29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0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应清晰,易于识别,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标准,要求签字盖章处必须签字盖章,严禁代签和仿造行为。31投标文件份数1份正本,4份副本,电子版1份。电子版形式:U盘,Word版一份,PDF版一份,均为可读U盘。所提供响应文件中全部内容与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一致。注:开标后由代理机构人员通知中标人提供即可。32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便于保管和利用;投标文件采用左侧胶装装订方式,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投标文件是否分册装订,但需要符合装订要求。3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34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8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2室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操作流程: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投标人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投标人》进行投标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办理联系方式: 0431-80545000(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投标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35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采云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6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投标文件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接受最终审查或不配合采购人最终审查,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7.1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地**府、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为记录。其“不良行为”,是指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对这些不良行为的记录,存放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37.2最高投标限价1808000元注:投标报价总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各分项报价不得超过采购人提供各分项报价最高投标限价。37.3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37.4付款方式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37.5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采购人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招标公告发布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37.6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37.7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37.8履约保证金无37.9类似项目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37.10质保期两年37.11样品无37.12其他要求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报价。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报价均将被拒绝电子标说明:一、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400-8817190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二、电子投标文件中反应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三、若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投标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投标。四、当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备注: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投标人》进行投标操作。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注:1)投标人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品目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详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应当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格式自拟),填写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并在相应表格后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且属于强制采购品目的,实行强制采购。本采购文件第五章要求具有强制采购认证证书的产品,投标人必须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中,填写所投产品获得的、有效的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并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投标、响应无效。(五)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办法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三章。(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但不属于强制采购品目的,实行优先采购。投标人应当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中,填写所投产品获得的。有效的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并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扫描件,优先采购的具体办法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三章。本项目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依托政府采购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采购(2023] 721号)支持申请“政采合同贷”政策。“政采数金平台”联系电话:张经理0431-81888978柯经理0431-81888998。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一、法律责任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二、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1.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 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3.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招标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为准。 2.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须知本项目招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总则1.招标范围1.1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企业均可对本项目进行密封投标。1.2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书后在采购人规定的项目实施周期内,完成本项目,并提交相应的资料。1.3本项目服务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应满足采购人要求。2.资金来源2.1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2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且招标文件售后不退。5.现场踏勘5.1投标人自行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现场踏勘期间的交通和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5.2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意外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采购人均不负责。5.3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4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6.投标答疑6.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及时澄清。6.2本项目召开答疑会情况见前附表。若召开答疑会,则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6.3投标答疑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4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收悉。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内容7.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采购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发出的所有补遗文件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2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7.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根据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8.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具体情况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答复澄清。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投标人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8.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8.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投标人自行关注网站。9.招标文件的修改9.1在投标截止期以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采购人主动提出,或者是答复投标人澄清要求的,采购人可能会以补遗文件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9.2补遗文件将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遗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经收到补遗文件。9.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有合理的时间将补遗文件的内容考虑进去,采购人可以按照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10.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之间来往的一切信函、文件均使用中文。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以下目录编制。应包括但不限于且不得少于下列各项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开标一览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承诺书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投标报价明细八、项目实施方案九、其他资料11.2投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除采购人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2)方案应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11.3投标文件应印刷清晰整洁,不提倡装帧豪华。高档豪华的投标文件对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11.4投标文件不退还。12.投标报价12.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附投标报价说明和明细;12.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承担本招标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等全部费用;12.3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固定不变,即固定价格(如有调整仅限于现行相关部门规定,其它不变);12.4投标报价应参照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并予以优惠。12.5工作费用按人民币计算,费用支付也按人民币支付。12.6投标报价计算内容12.6.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作范围之内。12.6.2其它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的配套服务。12.7费用报价方式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详细提供各项工作费用报价和汇总报价,明细报价应等于汇总报价。未能提供工作量明细的工作费用报价应按包干使用,投标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完成费用包干使用的工作,减少费用包干使用的工作量或降低其工作质量。13.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3.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载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文件须对投标有效期进行响应。1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仍然适用。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14.2投标保证金以人民币计,采用形式及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条。14.3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的复印件须装入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之中。14.4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采购人如果按本须知13.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14.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4.6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不配合采购人接受履约能力审查的。15.资格审查资料1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材料。15.2“近年财务状况要求”应附经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1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如有),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5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15.6投标人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本公司、法人行贿犯罪记录,且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作为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16.投标文件的签署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规定,向采购人递交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明确写明:“正本”和“副本”。16.2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16.3投标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如果是代理人签署,则必须附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16.4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不需要纸质文件)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A4幅面)并在密封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人。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人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17.2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文本文件为准。17.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3.1正本1份,副本4份,正副本单独密封,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一份(提供U盘且不退)(U盘中电子版投标文件需提供可编辑的word版及PDF版,且须单独密封并提交,且包封上须注明项目名称和公司名称)。17.3.2电子版(U盘1份)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并单独封装。17.3.3未按本章第17.1项至第17.3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并退还给投标人。17.4采购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收到)的投标文件。17.5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3)未下载招标文件参加招标的;(4)投标文件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的(以及未能证明其合法身份的,如未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的):本项目线上开标。(6)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他情形。18.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18.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写明的地址,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采购人签收。18.2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补遗文件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9.迟到的投标文件19.1采购人在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20.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20.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书面提出,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人可将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先传真通知采购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送达采购人签收。20.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在内层信封标明“更改”字样)和发送。20.3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的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4条第14.6款的规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五.开标21.开标21.1采购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第21项和第35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21.2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1.3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招标最高投标限价;(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21.3.4采购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2.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2.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7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22.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22.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2.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22.2采购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六.评标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3.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l)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4.评标过程的保密24.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4.3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4.4投标文件的澄清24.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5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4.5.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须知第22条有关规定审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4.5.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4.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5.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2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5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25.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25.3评标方法(见招标文件第三章)25.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6.评标报告26.1评标工作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工作报告。七.授予合同27.合同授予的标准27.1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本次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候选标人。27.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投标文件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接受最终审查或不配合采购人最终审查,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8.采购人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28.1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因项目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权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但采购人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29.中标通知书29.1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将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应写明业主将支付给中标人按合同规定完成工作的总价(即合同价格)。29.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0.合同协议书的签署30.1招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30.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如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负责,中标人不得提出异议,采购人也不承担其相关法律责任,文件中附法人签字的保证书。30.3签订合同书时,中标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代理人授权书。30.4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30.5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须知第29.1款或30.1款的规定,采购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根据本须知第26条第26.2款的规定,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符合评标及授予合同要求的中标候选人。31.纪律与监督31.1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1.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也不能采取任何方式向采购人施加压力或干扰,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31.3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八.其他32.适用法律32.1本招标文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若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通过采购人当地诉讼机构裁决。33.时间标准33.1本次招标活动过程中,采购人提及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计算。33.2采购人保留更改时间表的权力,如有改动,将及时通知各投标人。34.双方承诺34.1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均视为承认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34.2中标人在确定并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注:本正文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二、修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五)增加定性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一)初步评审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1.2资格评审标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①如投标人是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②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③如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④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财务状况、纳税及社保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授权委托书(如有)附由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信誉要求企业信誉良好;①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提供专用信用报告(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查询系统,经营主体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吉事办”App 即可申请获取 专用信用报告);③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条件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响应文件内①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②至③附网站查询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他要求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总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技术标准与要求符合采购需求要求规定(采购需求中不得负偏离,否则废标)其他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注:(1)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初步评审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每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2)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3)吉林省外企业无专用信用报告的无需提供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详细评审表评议内容权重比例评议子项分值价格因素10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100。10商务部分30分类似业绩投标人具备2022年至投标截止日类似项目业绩,业绩要求单个业绩合同至少涉及两家不同运营商提供互联网出口带宽。投标人每提供1份业绩合同得2分;最高得10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封面页、主要内容页、金额页、签署盖章页),框架合同可附技术任务书、附件等相关备证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等有效材料,否则不予计取。10认证体系投标人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需提供有限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否则不予计分。3项目服务团队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专业服务团队成员具有网络运行管理或通信工程类高级职称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7分。注:同一人员的证书不重复计算,需提供详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及相应人员开标前3个月内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认证认可证书以认监委官网查询截图为有效,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质目录》范围内有效。7服务承诺每有一条可接受的实质性优惠措施得1分,最多得5分,没有得0分5优惠条件每有一条可接受的实质性服务措施得1分,最多得5分,没有得0分5技术部分60分项目实施方案(15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总体建设方案;②技术指标;③质量管理体系;④项目进度计划;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针对性强,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的,得3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进行阐述但内容简略,缺乏针对性,基本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1.5分。(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的,该项不得分。注:以上5项内容每项3分,累计计分,满分15分。15项目应急预案(15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事件分级;②保障措施;③预警与响应;④应急响应;⑤应急措施等内容。(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针对性强,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的,得3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进行阐述但内容简略,缺乏针对性,基本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1.5分。(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的,该项不得分。注:以上5项内容每项3分,累计计分,满分15分。15售后服务方案(15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紧急故障响应;②一般故障响应;③轻微故障响应;④紧急故障应急预案;⑤一般、轻微故障应急预案等内容。(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针对性强,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的,得3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进行阐述但内容简略,缺乏针对性,基本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1.5分。(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的,该项不得分。注:以上5项内容每项3分,累计计分,满分15分。15网络安全保障(8分)投标人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任一运营商)具备以下安全防护能力:(需提供运营商具备CNAS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每满足一项得2分)1.提供防护峰值1G以上互联网DDOS攻击流量清洗服务,可提供近源式清洗,即在靠近攻击发起方的清洗节点进行清洗,攻击流量不到达用户网络入口。无需用户改变业务流量流向。2.全网总体防护能力超过14Tbps。3.具备超过70个清洗节点。4.在中国大陆所有省份均具备清洗节点。8售后服务保障(3分)投标人技术支撑团队具备ITSS服务项目经理证书,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投标文件内提供证书和人员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增值服务(3分)投标人提供互联网专线管理平台,实现流量监控和告警监控。投标人提供流量监控截图得1.5分,不提供不得分;实现告警监控提供截图得1.5分,不提供不得分3互联网专线能力(1分)投标人具备提供互联网出口带宽能力≥7G(1倍),提供相关合同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1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得分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只有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3家(包含3家),此次招标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标。初步评审阶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首先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初步评审记录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1.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3.2详细评审3.2.1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得分汇总E=A+B+C。3.2.4投标人得分E=(E1+E2+E3+E4+E5)/5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2.6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3.3投标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4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参考格式)以实际签订为准。附件一廉洁协议书为增强甲乙双方依法廉洁履约,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共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洁规定。(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三)双方合作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守法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自我监督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甲方的义务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二)不向乙方泄漏涉及有关业务活动的秘密;(三)不参与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和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四)不在乙方及/或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五)不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及/或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六)不收受或索取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七)不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第三方单位;(八)不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规定的内容。第三条乙方的义务在与甲方业务交往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或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负责人及/或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三)不准为甲方、与甲方相关的单位及/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五)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及/或其利益代言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六)乙方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合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系甲方员工或其利益代言人的,应在合作前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甲方。(七)合作过程中,乙方不得允许甲方员工及/或其配偶持有或由第三方代持有乙方股权(但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且低于发行在外5%的权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或通过受益人非本人或利益代言人的信托方式持有的股份除外),亦不得聘用甲方员工(包括且不限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兼职、咨询顾问等其他形式)。乙方如有聘用甲方员工配偶及其他利益代言人任职于乙方的,应在聘用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甲方。(八)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书及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应向甲方单位举报,甲方会对所有信息提供者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严格保密。第四条相关责任(一)甲方员工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二条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三条规定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涉订单(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应于甲方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将被列入投标人黑名单。乙方涉嫌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六)款及/或第(七)款之规定,除应根据上述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将因此行为所得的全部收益支付给甲方。乙方应于甲方发现该等违约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其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四)对于乙方,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发生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示行为的,如果主动向甲方提供有效信息,甲方可以考虑继续与乙方合作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甲方有完全的判断权和自主权,乙方认可并自愿接受处理结果。第五条协议书生效及法律效力(一)本廉洁协议书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二)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廉洁协议书,否则本廉洁协议书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第六条其他(一)本廉洁协议书作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甲乙双方确认在订立本廉洁协议书前已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对本廉洁协议书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已清楚知悉并承诺遵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5章采购需求双创中心机房两条专线各1000M(需不同运营商),IP地址各32个;管委会机房一条专线1000M,IP地址32个;汽开区公安分局机房一条专线500M,IP地址32个。所有线路热备份。服务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1808000元为一年的控制价)。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注:投标人可依据自身情况增加目录内容,且须编制页码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按的合同方式,以()元的投标总价报价,合同履行期限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上述招标项目。2.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并按照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要求执行。(2)按照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要求执行,如我方违约,承担一切责任。(3)如我方中标,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4)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5)我方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合同履行期限符合采购需求要求规定2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3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4技术标准与要求符合采购需求要求规定………………二、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备注1、“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函”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一致。如果“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与“投标函”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2、“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手书签名):日期:年月日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自拟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投标保证金附:1.投标人的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无须提供可不附);2.投标人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信息复印件。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备注注: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逐条说明已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招标文件的偏差和例外。2、商务条款主要填列合同履行期限、供货地点、质量标准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3、“商务条款偏离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提供的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均须详细填报“商务条款偏离表”。4、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六、技术参数偏离表序号采购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需求、技术规格投标文件对应的货物情况、技术规格偏离情况(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备注注: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技术标准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采购需求中所有不得负偏离,否则废标。2、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3、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或格式自拟)。4、技术参数偏离表中的响应内容,应提供佐证材料,有检测报告的,应提供检测报告;无检测报告的,应提供产品说明的官方截图;无前两项的,应提供经发行的市场产品宣传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5、技术参数响应条款如有缺、漏项的,则该项视为负偏离;6、技术参数中指标性数值完全复制招标文件要求的属于负偏离,技术参数响应指标与检测报告(采购需求中若要求提供时)不一致的属于负偏离。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二)财务状况、纳税及社保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盖章:授权委托人盖章:日期:(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采购人电话合同价格项目实施周期承担的工作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1.投标人应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一表只填写一个项目。2.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评审办法),否则,采购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所填项目的业绩。(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5)项目团队人员简历表姓 名年龄专业职 称职务拟在担任职务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从事专业年限参加工作时间执业资格/职称注册证号个人履历:时间发包人参加过类似项目的项目名称合同金额担任何职1.本表应附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如有)、职称证书(如有)、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有)等、业绩证明材料(如有)复印件。八、技术方案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要求编制技术方案,格式自拟九、其他资料(1)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注:根据招标公告中资格要求内容进行承诺并附相应截图(2)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3)售后服务承诺(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序号行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员(人)总资产(万元)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员(人)总资产(万元)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员(人)总资产(万元)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员(人)总资产(万元)1农、林、牧、渔业≥20000 ≥500 ≥50 <50 2工业≥40000≥1000 ≥2000≥300 ≥300≥20 <300<20 3建筑业≥80000 ≥80000≥6000 ≥5000≥300 ≥300<300 <3004批发业≥40000≥200 ≥5000≥20 ≥1000≥5 <1000<5 5零售业≥20000≥300 ≥500≥50 ≥100≥10 <100<10 6交通运输业≥30000≥1000 ≥3000≥300 ≥200≥20 <200<20 7仓储业≥30000≥200 ≥1000≥100 ≥100≥20 <100<20 8邮政业≥30000≥1000 ≥2000≥300 ≥100≥20 <100<20 9住宿业≥10000≥300 ≥2000≥100 ≥100≥10 <100<10 10餐饮业≥10000≥300 ≥2000≥100 ≥100≥10 <100<10 11信息传输业≥100000≥2000 ≥1000≥100 ≥100≥10 <100<10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000≥300 ≥1000≥100 ≥50≥10 <50<10 13房地产开发经营≥200000 或,≥10000≥1000 且,≥5000≥100 且,≥2000<100 或,<200014物业管理≥5000≥1000 ≥1000≥300 ≥500≥100 <500<100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0或,≥120000 ≥100且,≥8000 ≥10且,≥100 <10或,<10016其他未列明行业 ≥300 ≥100 ≥10 <10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果是,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是,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附件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更正公告项目名称:2025-2027年度汽开区互联网带宽服务采购招标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19号-0725更正内容:原公告内容: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7项“分包:不允许”更正后内容: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7项“分包:允许”更正日期:2025年7月2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互联网带宽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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