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纸质图书招标变更公告(贵州农业职业学院2025)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FCG-LBLH2025Z01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
项目序列号:/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成交服务费,更正前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取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付清。;更正后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取规则下浮30%收取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付清。;少数民族主产品加分项,更正前内容:根据黔财采〔2014〕15号,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 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加以确定, 供应商应提供原产地证明材料,如生产许可证等,否则不予加分);更正后内容:删除该项内容;节能环保产品加分项,更正前内容: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所投产品每具有一项节能产品认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加0.3分,所投产品同时具有节能产品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每一项加0.5分,节能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更正后内容:删除该项内容;响应文件格式,更正前内容:见原响应文件格式;更正后内容:见更正后的响应文件格式;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原采购文件中涉及的有关节能环保产品以及少数民族主产品内容已根据最新政策进行调整,请各供应商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并根据相关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州农业职业学院
地 址:贵阳市清镇职教城西区
联系方式:187866746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贵州乐邦利和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北大资源梦想城6#地块A05座1单元6层21号
联系方式:0851-855122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锋宇,周韧山,吴彩云
电 话:0851-85512223
附件信息: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采购文件(更正版)_招标文件.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
品目
采购单位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
行政区域
贵州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7月28日 16:07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28日
更正日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夏锋宇,周韧山,吴彩云
项目联系电话
0851-85512223
采购单位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贵阳市清镇职教城西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786674676
代理机构名称
贵州乐邦利和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北大资源梦想城6#地块A05座1单元6层2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51-85512223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采购文件(2025年7月)项目名称: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项目编号:ZFCG-LBLH2025Z0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类别:货物采购人:贵州农业职业学院详细地址:贵阳市清镇职教城西区联系人:李树生联系电话:18786674676代理机构:贵州乐邦利和招标有限公和拍公详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大资源梦想城6#地块A05座1单元6层21号欢系电话:0851-85512223联系人:夏锋宇、周韧山吴彩云项目编号:P52000020250007H41/94第一章采购公告项目概况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http://ggzy.guizhou.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8月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财政):ZFCG-LBLH2025Z013项目名称: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序列号:P52000020250007H4预算金额(元):980000.00最高限价(元):标包1:980000.00采购需求:标项1标项名称: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数量:1预算金额(元):980000.00简要规格描述:采购图书1批,含图书加工。2023年6月至今出版的纸质图书不少于2万册,本次采购的图书包含畜牧水产系、机电系、农艺工程系、城镇建设系、茶学系、食品与药品系、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园林工程系、农文旅系专业图书,人文社科类以及因馆藏需要不限专业方向的其他种类图书,符合高职院校图书馆馆藏。其中符合学校院系专业图书占比60%;其他类图书占比40%。详见采购文件。备注:合同履约期限:标包1: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标项1: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94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完整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或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1月(含)以来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注:新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A.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交易平台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B.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8月1日,每天上午00:00至11:59,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https://ggzy.guizhou.gov.cn/hallweb/)方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大厅->文件下载板块(交易中心网址:https://ggzy.guizhou.gov.cn/hallweb/)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解密时间:2025年8月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3/94截止时间:2025年8月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GPT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址:ggzy.guizhou.gov.cn),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五、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8月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是否需要提交样品或现场踏勘:标项1:自行踏勘。2.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标项1:贵州农业职业学院采购人指定地点。3.其他事项: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地址:贵阳市清镇职教城西区联系方式:李树生1878667467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贵州乐邦利和招标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大资源梦想城6#地块A05座1单元6层21号联系方式:夏锋宇、周韧山、吴彩云0851-8551222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夏锋宇、周韧山、吴彩云电话:0851-855122234/9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类别内容1.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序列号项目名称: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采购项目编号(财政):ZFCG-LBLH2025Z013项目序列号(交易项目编号):P52000020250007H41.2采购方式、类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类别:政府采购(货物)组织形式: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2.1采购人名称及地址名称:贵州农业职业学院联系地址:贵阳市清镇职教城西区联系人:李树生联系电话:187866746762.2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机构名称:贵州乐邦利和招标有限公司机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大资源梦想城6#地块A05座1单元6层21号联系人:夏锋宇、周韧山、吴彩云联系电话:0851-855122233.1资金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4.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完整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或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1月(含)以来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注:新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A.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交易平台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4.1供应商资格要求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B.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4.2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2.执行价格扣除政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全部由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微企业)生产制造的,其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还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还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小微企业除外。是否允许分包否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规则1.依据:a.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b.《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号);c.《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号)。2.信用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点:投标主体在采购公告发布后至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至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平台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况并根据查询结果出具相应承诺书。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使用规则: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上述渠道查询投标主体信用记录并纸质存档,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报告财政监督部门。6/945.1质量标准图书质量满足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12.1竞标报价1.本项目按折扣进行报价评审。2.本项目采用折扣报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例如7.50折(即75%)。报价应包含图书价、税金、技术服务费、图书加工费、质保期内的费用、运杂费、装卸费以及采购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本项目最高限价为:980000.00元。5.本项目据实结算,图书应满足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最终结算按码洋价×折扣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最高限价。12.2现场踏勘不组织12.3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不允许14.1投标保证金1.保证金金额:10000.00元。2.保证金收取(到账)截止时间:同采购公告(如有变更以更正公告为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保证金交纳和退还按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办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流程详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保证金操作手册”。4.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具体要求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执行)。4.1银行转账形式交纳保证金:(1)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的,须由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系统内与投标项目进行绑定。(2)在交纳保证金前,请先在交易系统的“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下验证“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号、基本户开户支行号、基本户账户名称”等信息是否正确完善。检查完毕后,通过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开户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账号:0109001400000182-0002(3)保证金转账成功后登陆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管理】菜单下的【交纳流水查看】,查看该笔保证金是否鉴收成功。(4)保证金鉴收成功后,点击【项目绑定】菜单中绑定投标项目,点击【绑定】按钮,绑定成功后保证金方可生效。14.1投标保证金(5)项目绑定成功后,点击【交纳凭证】按钮,可打印保证金交纳凭证。未绑定或未绑定成功的,视为未交纳保证金,不能参与项目响应。(6)未绑定成功的保证金交易平台将自动进行退款。4.2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等方式交纳保证金:(1)供应商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的电子保函:包含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注:其内容应载有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保证金金额、有效期,且其有效期应不小于投标有效期),可直接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并将下载打印的电子保函编制在响应文件中,不再验证真伪;(2)未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的,应在交易系统中选择“纸质保函”交纳方式,并上传保函扫描件,上传内容确保清晰可见。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对其进行真伪验证,通过上传保函中提供的在线官网地址进行查验,检查未通过或不能查验的视为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5.1投标有效期自开标(磋商)之日起90日历天16.1响应文件1.响应文件编制: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采购文件在线编制版)”编制响应文件,生成电子响应文件,使用实体CA数字证书(实体CA锁)或移动CA数字证书(贵州交易通APP)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加密、签章,生成加密响应文件(.GPT格式)。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采购公告或更正公告(如有)载明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上交易大厅-文件递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或撤回响应文件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4.纸质响应文件:本项目开评标现场不要求提供。但本项目成交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的份数提交与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一致的纸质响应文件。18.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上交易大厅。20.1磋商(评审)小组3人21.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1指定发布媒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24.2合同授予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9.1监督部门单位名称:贵州省财政厅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312室、29.1监督部门308室联系电话:0851-86892180、8682270620.1成交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取规则下浮30%收取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付清。9/94供应商须知正文(注:“供应商须知正文”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有矛盾之处,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第一节总则1、适用范围1.1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等见须知前附表。1.2方式、类别等见须知前附表。2、定义2.1采购人:即“招标人”,见须知前附表。2.2代理机构:见须知前附表。2.3采购文件:即“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为完成本次采购活动所制定的文件,一般包括采购需求、商务及技术(服务)要求和采购程序等内容。2.4供应商:即“投标人”,系指向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具有合格资质的单位或组织。2.5响应文件:即“投标文件”,系指供应商应采购文件要求内容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2.6授权代表:即“被授权代表”,系指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针对本次项目所授权的、能全权代表该供应商处理本次项目有关事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7公告媒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即贵州省政府采购网。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采购人已落实用于支付本项目采购合同付款的专项资金。4、合格的供应商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要求。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提及特殊资格及其他要求。10/945、合格的标的物5.1供应商能够按照响应文件承诺提供相应的标的物;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6、竞标费用6.1竞标人自行承担参加竞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7、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采购文件8、采购文件的组成8.1采购文件是指用以阐明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商务要求、采购程序程序、合同条款及相关内容的文件。采购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第一章采购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第四章评审办法第五章合同第六章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标准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所提交的应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9、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竞标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补充变更文件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所有采购文件的补充、变更11/94将以变更公告形式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及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供应商需自行关注相关信息。9.2项目延期: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9.3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对技术规格及其他条件不清楚,或采购文件具有不合理、不公平、歧视性、限制性、指向性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的,或供应商有疑问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可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未递交质疑函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采购文件及补充变更的所有内容。第三节响应文件的编写10、编写要求10.1供应商应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政府采购专用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采购文件在线编制版)”,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0.2响应文件及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简体字。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0.3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外,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4响应文件中的图片资料、复印件等应清晰可见。内容不得倒置、歪斜,由于响应文件不清晰或不利于阅读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0.5响应文件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范本填写;采购文件中未提供格式范本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制。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但不限于):一、响应函12/9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报价一览表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五、资格证明文件六、商务文件七、技术文件八、符合优惠性政策声明函或证明文件12、竞标报价12.1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表应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1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竞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有项目现场踏勘需求的供应商请自行踏勘。12.3供应商竞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备选方案将不予接受。13、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3.1供应商必须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专业设备、较强的技术能力,管理严格,资信良好。13.2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响应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资格证明文件;(4)联合体协议(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5)采购文件规定需提交的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利于能够完成本项目工作的其他证明文件。13.3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格式填写或制作。14、投标保证金14.1供应商应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截点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详情见前附表须知。14.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期。14.3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14.4投标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13/94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如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退还保证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14.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6)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情形。15、投标有效期15.1以日历天计算,投标有效期详见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自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时间之日起,在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视为无效标而予以拒绝。15.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征得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供应商选择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保证金按相关约定予以退还。16、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6.1电子响应文件(1)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采购文件在线编制版)”编制响应文件,根据响应文件格式文本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格式文本中明确要求签字的地方必须根据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数字印章/数字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字/数字签名);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可选择使用实体CA数字证书(实体CA锁)或移动CA数字证书(贵州交易通APP)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电子公章签章,或选择使用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后原件扫描的方式进行响应编制。(2)响应文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采购文件在线编制版)”中编制完成生成电子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应使用实体CA数字证书(实体CA锁)或移动CA数字证书(贵州交易通APP)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签章、加密,生成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GPT格式)。16.2纸质响应文件14/94本项目为远程电子开评标,供应商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送达至开标现场。第四节响应文件的提交17、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17.1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如有变更以变更后的时间为准)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上交易大厅-文件递交。17.2逾期上传或未加密的响应文件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响应文件,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将予以拒收,视为未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无效。17.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因素,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自行承担全部后果。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前(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最后一次上传的响应文件为准。18.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磋商过程中应磋商小组要求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最后报价及承诺除外)。18.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第五节竞争性磋商程序19、响应文件开启19.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会议。19.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到达后,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开标大厅发出响应文件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在代理机构发出解密指令后,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实体CA锁或贵州交易通APP)进行响应文件解密。19.3供应商在解密完成后,应对报价内容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报价内容进行确认且未提出异议(质疑)的,视为默认报价结果,报价结果不会进行公开。15/9419.4供应商在解密响应文件后须在线等待磋商小组发起的磋商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指令,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错过对相关指令的响应,被视为放弃与磋商小组的磋商或未提交最后报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5注意事项:供应商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实体CA锁或贵州交易通APP),并确认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由于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原因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成功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19.6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出现下列情形的,将暂停线上开启程序:(1)开标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2)开标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风险的。(4)交易系统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5)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6)其他非投标人原因,导致开标无法正常运行。上述情形导致系统故障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排除的,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时,暂停线上开启和磋商程序;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研究提出意见,视情况向监督部门报告;系统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排除的项目开启重新启动,三个小时内未排除的,另行通知网上开启时间。20、磋商采购小组的组成20.1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磋商小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1.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确认或者制定磋商文件;(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16/94(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5)编写评审报告;(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0.2本项目磋商采购小组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0.3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公布成交结果前应当保密。21、磋商及评审流程21.1专家签到:磋商专家需在磋商时间前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签到处,出示身份证进行核验签到,并将手机等各种通信工具锁入指定位置。21.2宣读纪律:磋商时间到,工作人员宣布磋商会开始,并宣读磋商会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21.3初步审查:磋商小组严格依据本项目评审办法及响应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对照《初步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未通过初步审查的响应文件不参与磋商及最后报价。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废标,磋商采购工作结束。(1)资格性审查: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内容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资格性审查内容”为准,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合格的供应商不满足3家的,磋商采购工作结束。(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符合性审查内容”为准,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磋商程序,合格的供应商不满足3家的,磋商采购工作结束。(3)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相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在在磋商小17/94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电子签章后提交。21.4磋商: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的最大轮次为2次,具体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发起。(1)供应商需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等待专家发出的磋商议题,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2)供应商收到信息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在线答复以及上传附件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答复时供应商需要使用数字证书(实体CA锁或贵州交易通APP)进行签章,需签章成功后点击信息发送;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动作的视为供应商放弃磋商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4)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或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磋商工作继续进行。]21.5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发起本项目的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价格分评审的依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时间由磋商小组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进行报价及承诺,供应商答复时需要使用数字证书(实体CA锁或贵州交易通APP)进行签章,需签章成功后点击信息发送;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动作的视为供应商放弃磋商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1.6评审:磋商小组成员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响应文18/94件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磋商专家独立、严格按照评分表逐项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分,评分依据为响应文件提供的有效资料。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料、未明确的内容,评标专家不得以个人的意愿、猜想、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结论作为评分依据。21.7评分汇总:各评审专家的评分表汇总到评分汇总表,评分汇总表保留两位小数,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对供应商进行推荐排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评分表交由评标组长汇总后,评标专家不得再更改各项打分分值(价格分及总分计算错误除外)。21.8评审报告:根据评分汇总情况及排序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前3名为本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由评标组长主持编写评审报告。评标报告按规定需涵盖公告发布情况、开评标情况、推荐排序及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等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21.9评审复核:磋商小组对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磋商小组可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中存在的遗漏或偏差进行修正,完成复核后,确定磋商结果及推荐排序。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1.10磋商结束:磋商小组出具评审报告并复核无误后,磋商工作结束。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理好响应文件资料后磋商专家方可离开磋商区。磋商过程中磋商专家不得擅自离开磋商室或进入其他开评标室。注1:当初步审查结果确定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或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重大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程序终止。注2:磋商之后,至成交公告发布之前,凡涉及响应文件的澄清、评价、推荐排序等需保密的信息,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人或其他人员透露。注3:磋商过程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程录音录像,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由19/94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以便为财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项目相关事宜提供资料。第六节合同授予22、成交供应商的确定2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22.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3、成交结果公告及通知2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和内容。24、合同24.1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成交价格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24.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4.3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签订采购项目合同。24.4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24.5供应商必须按照成交价格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完成后1日内送代理公司备案。25、追加采购的权力25.1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时,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6、履约保证金20/9426.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的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26.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成交候选人,或重新招标。27、腐败和欺诈行为27.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27.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取消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节质疑及答复28、质疑28.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8.2受理条件:(1)供应商所提出质疑,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对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没有提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的质疑,可不予受理;(2)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署名,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书应当加盖质疑单位公章,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可不予受理;(3)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等21/94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28.3质疑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1)质疑函要求: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格式应遵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进行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下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质疑函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送本项目代理机构处。(2)质疑文件递交地点:代理机构:贵州乐邦利和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大资源梦想城6#地块A05座1单元6层21号联系人:夏锋宇、周韧山、吴彩云联系电话:0851-85512223(3)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须坚持“谁质疑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将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在过错方缴纳相关调查论证费用后,再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4)无论是质疑或被质疑,供应商均须主动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寻找相关证据,并承诺同意延长投标保证金及投标样品(若有)的退还时间。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的证据材料,供应商不能无故推脱或者不予配合,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9、质疑答复2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29.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监督单位(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第八节代理服务费30、代理服务费30.1代理服务费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代理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22/94次付清。30.2成交供应商交纳服务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贵州乐邦利和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嘉源路支行开户行号:104701071112银行账号:13203482691823/94第三章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一)采购内容2023年6月至今出版的纸质图书不少于2万册,本次采购的图书包含畜牧水产系、机电系、农艺工程系、城镇建设系、茶学系、食品与药品系、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园林工程系、农文旅系专业图书,人文社科类以及因馆藏需要不限专业方向的其他种类图书,符合高职院校图书馆馆藏。其中符合学校院系专业图书占比60%;其他类图书占比40%。本次采购所有图书书目和采购复本最终由采购人确认。注:图书类别不限于以上内容,具体需求由采购方确定;涉及的主要采选出版社详见附件1。(二)采购要求1、供应商须遵守党纪国法,遵守诚信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有良好的信誉。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有违规违纪或曾向他人提供过不合格图书等不良记录的书商参与投标。2、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的图书全部是经国家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正版图书,严禁提供非法出版物、盗版书或其他质量低劣的书籍,严禁提供违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书籍。若出现有盗版或其它类型非法出版物,一经核实,采购方将拒付书款,终止合同,并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3、本项目采购图书数量不少于2万册,所有书目订单由采购人提供,所采购图书的出版时间和类型也以采购方提供的订单为准,供应商私自搭配图书,直接取消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4、采购方式:现场采购、订单采购、线上采购三种相结合的方式,随时进行图书增订、补订工作。5、采购方根据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馆藏需要、读者需求等向供应商提供书目订单,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拒绝供书,且选购图书的到书率不得低于90%,如到书率低于90%则需提供出版社无货证明,到书率低于80%采购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6、所采选图书均要求供应商提供查重服务,避免重复订购。7、供应商须保障向采购方提供的图书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24/94设计权等一切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或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包括对采购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8、不在采购范围的图书:B9宗教类、中小学、大部头、小开本、线装书、大开8开37CM以上、小开32开17CM以下、盒装、袋装、经折装、少数民族语言、试卷、挂图、活页、散页、套书不齐、不适合高职院校收藏等图书不订购。供应商对订单的图书进行核对,规避此类书籍;如有此类图书应报告采购人替换。9、图书数据要求:(1)供应商须及时按采购人订单提供正版图书,随书提供CNMARC格式的编目数据,使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准确类分图书,按相关标准著录数据,必须包含以下必备字段:ISBN号(010)、一般处理数据(100)、文献语种(101)、出版或制作国别(102)、编码文字专著(105)、形态特征编码(106)、题名与责任者说明(200)、版本说明(205)、出版发行项(210)、载体形态项(215)、丛编项(225)、一般性附注(300)、提要文摘附注(330)、学科名称主题(606)或地理名称(607)、人名主题(600)、中图法分类号(690)、人名等同责任(701)或团体等同责任(711)、人名次要责任(702)、记录来源字段(801),多卷书要求整套著录,有检索意义的副书名、说明书名文字等要求(517),有并列题名者要求添加(510),馆藏信息(905)。编目数据应在新书到馆前发到采购人指定的邮箱里。(2)供应商必须保证随书编目CNMARC数据的质量,不得有遗漏(如果发现有数据缺失应及时补发);必须采用最新标准的机读目录格式,著录字段完整、准确无误,MARC数据差错率应低于1‰。10、图书质量要求:(1)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的图书为正版图书并保证图书的质量,如所供图书有缺页、倒装、污损、图文不清、开线、开胶、附书光盘缺损等质量问题,一律予以退换(无论是否已作前期加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供应商承担;(2)供应商不得更换采购人确认的图书订单,不得搭配非采购方确认的图书。若发现到货图书品种和数量与确认书目不符时,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3)对于退换图书,由采购人开列退换图书清单,在通知结算同时交给供应商核对,并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安排取回退书。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11、图书加工要求:(1)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加工服务:每册图书提供适用于我馆RFID自助借还系25/94统的条形RFID图书标签1条,并负责RFID标签粘贴、RFID标签注册、加盖馆藏章、打馆藏号、粘贴条形码并覆膜,图书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粘贴书标等。(若驻馆加工,加工人员吃、住、人身安全及加工所需耗材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加工地点:根据采购人场地情况。具体要求如下:(a)每本图书要求加盖贵州农业学院图书馆馆藏章贰个。(b)位置:分别位于书名页中部和骑缝中间(上下左右居中)。(c)要求:印墨清晰、均匀(蓝色)。(d)每册图书提供RFID磁条1条,要求磁条深嵌书中缝,不能在书的任何一端露头。RFID磁条必须符合高校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联盟的技术要求或采购方提出的参数要求。(e)粘贴并注册RFID标签:粘贴适用我馆图创RFID自助借还系统的条形RFID标签,并完成RFID标签注册。(f)粘贴图书条形码:要求粘贴于书内书名页下方书口处,粘贴时要注意平行,请录入计算机内。(2)图书分类要求:分类依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进行,并按照国际、国家标准和《中西文机读目录通讯格式三级著录标准》的必备字段建立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图书馆馆藏文献数据库。(3)图书著录要求:图书加工工作细则:普通图书加工工作分为编目前加工和编目后加工两部分。本细则主要指编目后加工,拆包、盖章、贴条码、贴书标、贴膜、上架等项工作。本馆图书要求到馆加工,加工要求如下:(a)拆包验收。(b)盖章-盖章位置1:盖于书侧切口上下左右居中;盖章位置2:书名页正中。(c)贴条码-粘贴位置1:条形码一贴于题名页出版社上方正;粘贴位置2:图书最后一页。(d)贴书标-粘贴位置:书标粘贴于离书脊底部4CM处.(以书底下沿为准)粘贴要求:端正、牢固,书标的粘贴要使书标折向封面和封底的部分均匀、对称。粘贴书标膜粘贴要求:端正、牢固,书标膜的粘贴要使书标折向封面和封底的部分均匀对称,以书标膜纸粘贴塑封书标。(e)上架-按索书号先后顺序进行上架。12、图书加工周期、打包及发货要求:26/94(1)图书到馆加工好后,图书馆及时组织验收,并及时核对帐单,根据当年图书采购合同规定进行报账。(2)总清单两份(该清单财务报帐用),在打包的图书包装外请注明“内有清单”字样。电子清单请分发指定电子邮箱。(3)供应商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按照采购人要求堆放。13、数据加工与定制化要求(1)数据下载与标准化处理:须从国家图书馆下载标准MARC数据,并按照采购方提供的《编目细则》进行字段修正、分类号优化(如采购人自定义分类规则)、主题词补充等二次加工。数据修改需保留国图原始数据痕迹,并在905馆藏字段中标注加工责任人。(2)原编数据能力:对国家图书馆未收录的图书(提供国图检索未果证明),须按以下标准进行原始编目:符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GB/T3792系列);分类号必须通过采购人审核;原编数据错误率≤0.5%。14、编目培训服务要求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供不少于16学时的编目技术培训,内容包括:(1)CNMARC字段定制化应用(如采购人要求的610字段本地化规则);(2)原编数据实操演练(含分类号标引、主题词选取);(3)培训需提供课件、实操案例及考核认证。15、数据交付与验收标准(1)交付时效:标准书目数据(含国图下载及加工数据)需在图书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原编数据需在图书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并附编目说明。(2)验收标准:数据需通过采购人ILS系统检测,关键字段(010、200、606、690、905)错误率为0%;原编数据需通过国家图书馆编目中心抽查审核(由中标人承担送检费用)。16、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27/94附件1:主要采选出版社一、农业类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中原农民出版社。二、社科类安徽人民出版社、北京出版社、长春出版社、重庆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人民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九州出版社、青岛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上海人民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外文出版社、学习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中信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三、科技类电子工业出版社、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军事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星球地图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中国纺织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四、大学类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西南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五、教育类28/94高等教育出版社、广东教育出版社、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浙江教育出版社。六、古籍类国家图书馆出版社、黄山书社、岳麓书社、中华书局。七、美术类安徽美术出版社、湖南美术出版社、吉林美术出版社、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江西美术出版社、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八、文艺类长江文艺出版社、湖南文艺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上海文艺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译林出版社、浙江摄影出版社、作家出版社。第二节商务要求一、交货期及交货地点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二、验收标准、规范1.验收标准:质量标准:图书质量满足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验收标准:达到质量标准,且保证所供的图书全部是经国家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正版图书,严禁提供非法出版物、盗版书或其他质量低劣的书籍,严禁提供违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书籍。2.验收规范:图书质量达到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满足采购文件产品技术及质量要求,验收合格。3.验收方式:供应商自检完成后,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人或委托第三方按程序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出具合格验收报告,并办理移交手续。三、质保期质保期1年(自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负责质保29/94并承担相应支出费用。四、售后服务在质保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保证在接到通知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具有专职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单独提供售后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承诺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提供承诺函:承诺售后服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变更及时出函给采购人;若出现联系不到人员的情况,采购人有权通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付款方式图书供应、加工完成,并经采购方验收考核合格后,据实按照学院财务流程全额支付相关款项。六、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在签订项目合同前以对公转账或保函形式向采购方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如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在规定限期内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日内),采购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撤销其成交通知书,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达不到相应文件的服务承诺,采购方将按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项目正式验收合格后,采购方一次性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七、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90日历天。八、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及《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九、其他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将响应文件中的原料资料(含线上购书平台)等提供给采购人核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法律追究其相应责任;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30/94第四章评审办法第一节评审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第二节评审标准一、评分因素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技术因素(如技术参数、性能、质量等)和商务因素(如信誉、业绩、服务期、质保期等)。评分因素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二、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涉及到需提供的资料、文件等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投标将做无效投标处理,并追究该供应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初步审查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详细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报价评审)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1/943.价格扣除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微企业)生产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还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还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成交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扣除后的价格只作为价格评审依据,成交供应商的公告价格为供应商最后报价。第三节废标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品目作废标处理,项目/品目评审终止: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无效标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32/94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一)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注: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二)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五)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六)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供应商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八)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九)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十一)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无须缴纳除外)。(十二)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十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十四)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十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33/94第五章合同条款合同(参考)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采购人:供应商:项目名称:签订时间:年月日34/94说明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本《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35/9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采购人(简称甲方):供应商(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项目(项目序列号:)的(采购方式)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项目序列号:3、资金来源:4、项目内容:5、项目地点:二、供货期期限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清单:36/94(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供货要求;(7)分项报价表;(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10)相关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五、合同金额(中标/成交价)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六、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八、订立地点本合同在(采购人地址),订立。37/94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十一、其它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38/9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1.3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第2条包装、运输和交付2.1包装2.1.1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2.2运输2.2.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2.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2.3交付2.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2.3.2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39/943货物检验和验收3.1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3.2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3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3.4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5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4质量保证期4.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设备/材料验收之日起算。4.2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设备/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设备/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4.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5合同价款支付5.1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6履约担保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7不可抗力40/947.1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7.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8条合同转让和分包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9条节能环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10合同解除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11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11.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11.2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1.3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争议的解决12.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2.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41/94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2.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13条违约责任12.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2.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2.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14条其他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42/9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成交人自行协商签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三)标的;(四)数量;(五)质量;(六)价款或者报酬;(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43/94第六章优惠性政策1.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44/94(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45/94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46/94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47/94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48/94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年月日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9/94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50/9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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