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招标变更公告(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2025)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NZC2025-G3-06326-YZGF-146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YNZC2025-G3-06326-YZGF-1469: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5-10-16 00:00:00.0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1、更正事项:由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委托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YNZC2025-G3-06326-YZGF-1469),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请各投标人进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栏自行下载《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终改》版招标文件。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望各投标人给予谅解! 更正前内容: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4、商务部分评审F2 中“二、商务要求”。 更正后内容: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4、商务部分评审F2 中“三、商务要求”。
更正日期:2025-10-20 00: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光路12号(云南省医疗卫生应急备灾救灾中心11层)
联系方式:0871-638861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
联系方式:0871-65339622、653212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俊杰、张钰豌、何雨、倪粒桑、张林秀
电 话:0871-65339622、6532123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
行政区域
云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10月20日 11:52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16日
更正日期
2025年10月20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田俊杰、张钰豌、何雨、倪粒桑、张林秀
项目联系电话
0871-65339622、65321232
采购单位
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光路12号(云南省医疗卫生应急备灾救灾中心11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1-63886174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71-65339622、65321232
附件:
附件1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终改.doc
招标文件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YNZC2025-G3-06326-YZGF-1469招标编号:Q53A00W25001475采购人: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 招 标 文 件\n\n\n 部门:\n 招标五部\n 项目名称: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n\n 编制:\n 张钰豌\n \n\n 校核:\n 倪粒桑\n 采购人: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n\n 批准:\n 张林秀\n 招标编号:Q53A00W25001475\n\n 日期:\n 2025.10\n 版次:01\n\n目录5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一、总则14二、招标文件15三、投标文件17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五、开标与评标20六、中标结果21七、其他事项23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23合同条款前附表24政府采购合同35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36开标一览表37二、资格证明文件38营业执照38联合体协议3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0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1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42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43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44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6投标人无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书面声明函47无串通投标行为的承诺函48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50三、商务部分50投标函51投标报价汇总表52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5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6监狱企业证明文件57商务条款偏离表58服务承诺书60项目经理简历表65业绩列表及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材料66投标人信息表67构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其他资料68四、技术部分68技术规格偏离表69技术文件70构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其他资料71第五章项目需求167第六章资格评审标准168第七章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n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11-07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n\n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NZC2025-G3-06326-YZGF-1469项目名称: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预算金额(万元):5905.53最高限价(万元):5905.53采购需求: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1项。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系统试运行,试运行后6个月内完成系统全省推广,2026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终验。终验合格后,按售后运维服务要求提供运维服务。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1)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3.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及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投标。3.5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10-1606:00至2025-10-23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s://www.zcygov.cn/)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投标人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5-11-0709:30(北京时间)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政采第二评标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方式:网上开标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1)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保证金金额:180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11-0709:30其他: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3.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4.投标人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请致电:4000040628;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88166369。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标。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光路12号(云南省医疗卫生应急备灾救灾中心11层)联系方式:0871-6388617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联系方式:0871-65339622、65321846、6532123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田俊杰、张钰豌、何雨、余卓衡、倪粒桑、张林秀电话:0871-6533962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n 条 款 名 称\n 编 列 内 容\n\n 1\n 采购人 \n 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n\n \n 采购代理机构\n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n\n \n 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n 项目名称: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n招标编号:Q53A00W25001475\n\n 3.1\n 招标范围\n 详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五章\n\n 3.2\n 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n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系统试运行,试运行后6个月内完成系统全省推广,2026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终验。终验合格后,按售后运维服务要求提供运维服务。\n服务地点:云南省内,甲方指定地点。\n\n 4.1.4\n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n 见第六章“资格评审标准”\n\n 4.2\n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n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及第六章“资格评审标准”\n\n ★4.4\n 是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n □是 ■否\n\n ★4.5\n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n 不接受\n\n ★15.1\n 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n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n\n ★17.1\n 投标文件有效期\n 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n\n 18.1\n 分包\n ■本项目不得分包。\n□本项目中, 可以分包。\n\n 21.1\n 投标保证金\n 一、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n\n二、保证金金额:¥180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n缴纳时间:投标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提交或实际到账时间为准。\n\n三、投标保证金办理程序\n\n1.以转账、电汇方式提交的应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n\n投标保证金缴纳至如下账户:\n\n开户名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n\n开户银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科技支行;\n\n开户账号:010000044598\n2.保证保险:\n\n(1)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n\n(2)投标人在支付投标保证金保险费时,必须使用基本账号资金支付购买,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费造成经济纠纷的应由企业自行承担。\n\n(3)在投标保证保险中,投标人为投保人,招标人为被保险人。\n\n3.银行保函:\n\n(1)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担保银行按照要求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n\n(2)在投标担保中,投标人为被担保人,招标人为受益人。\n\n四、投标保证退还方式:\n\n1.以电汇、网银、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以网银对公转账的方式退还到投标人打款账户;\n\n2.以支票、汇票及本票等票据方式缴纳的保证金,经财务查账确认后以网银对公转账的方式退还到投标人开户账户;\n\n3.以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保证金由投标人自行联系出函机构进行退还。\n\n 23.1\n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n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n\n 23.2\n 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n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n\n 23.3\n 投标文件的退还\n 不予退还\n\n 24.1\n 开标时间和地点\n 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n\n 26.3\n 评标方法\n 综合评分法,见第七章“评标方法”\n\n 31.1\n 履约担保\n ■本项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n□本项目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n\n 34.1\n 备选方案\n 不接受\n\n 34.2\n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n\n 1)\n 演示:\n开标结束后投标人对演示顺序进行抽签,并按抽签顺序,按照第五章“项目需求”中的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每家投标人演示时间不超过15分钟(不含提问时间)。本次演示可采用已有类似信息系统、原型Demo进行演示;(不接受视频录制、PPT等其他方式进行演示),演示完后,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投标人进行提问。未按要求到现场抽签或未准备演示内容的,视为放弃演示。\n\n 2)\n 省级政府采购中标人须知:\n中标人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到中标公示后,需办理以下事宜:\n1、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完成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投标人入库申请。\n2、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n3、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人联系、洽谈采购合同。\n\n 3)\n 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开具说明:\n\n需要开具全信息数电发票的投标人,需要提供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行全称、开户行账号、地址、联系电话及收票人邮箱号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现场办理数电发票开具手续,或将以上开票信息发送邮件到项目负责人邮箱,由项目负责人代为开具。邮箱地址:861516284@qq.com。\n\n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金来源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自筹资金,用于采购“项目需求”所列服务。3.招标范围3.1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本项目服务期限、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合格的投标人4.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4.1.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1)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4.1.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可提供以下1)、2)、3)三者之一;若投标人成立时间短,不足以出具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的投标人,则提供以下2)、3)二者之一。1)2022年—2024年任意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财务审计报告及“四表一注”,“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2)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须同时提供专业担保机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文件。4.1.3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1.4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投标人是企业的,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范围内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复印件:2)投标人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范围内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3)成立时间不足2个月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4.1.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4.2投标人应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特定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作如下规定:4.3.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4.3.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评标前。4.3.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将于评标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对投标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作为证据留存。4.3.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投标人若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之一且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投标人不得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4.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4.1-4.3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6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5.投标费用5.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6.询问6.1投标人可向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的内容依法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7.质疑7.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质疑函在质疑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提出质疑的日期按交邮日期计。7.2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即:投标人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7.4质疑函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递交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的质疑函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联系部门:招标五部联系电话:0871-65339622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1)质疑主体不满足规定的;(2)投标人自身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的;(3)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4)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7.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8.投诉8.1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二、招标文件9.招标文件构成9.1要求提供的服务、采购过程及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七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项目需求第六章资格评审标准第七章评标方法1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0.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3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可以视项目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推迟开标时间,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三、投标文件11.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技术性能要求(详见“项目需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满足任何一条将导致投标无效。11.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2.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2.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12.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13.投标文件构成13.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并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13.1.1开标一览表;13.1.2资格证明文件;13.1.3投标文件商务部分13.1.4投标文件技术部分13.2投标人同时投多个包的,投标文件应按包分别编制,单独成册。14.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14.1投标人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完整地编制。14.2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全部填写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有具体数值的应填写具体数值,而不能笼统地响应为“符合”、“满足”等结论性内容。15.投标报价★15.1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15.2投标人须就“项目需求”中的所投包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15.3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自行测算出满足招标要求的竞争性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期内所有费用的包干价,包含服务期内技术服务费、专用工具费、技术资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住宿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该报价应考虑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汇率风险等因素,该报价应符合市场行情并能保证投标人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合同一旦签订,此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等的变化而调整。16.投标货币16.1投标以人民币报价。17.投标文件有效期17.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7.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17.3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18.分包1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在中标后只能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19.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0.投标文件的编制20.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名及加密。★20.2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20.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20.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20.4关键内容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20.5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20.6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及技术要求的应答出现完全或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20.6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电子签名处逐一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要求盖章处应盖单位章(电子签章)。21.投标保证金21.1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形式提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21.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1.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21.4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1.5下列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撤销投标的;(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4)中标人中标后除因不可抗力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四、投标文件的提交22.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22.1投标人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22.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22.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2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23.1投标文件的提交/上传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逾期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23.2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23.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3.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上传,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23.5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20款、第22款的要求进行重新编制、加密和递交。23.6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撤回。五、开标与评标24.开标24.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24.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4.3开标程序: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具体流程如下:(1)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须使用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平台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对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如投标人成功解密投标文件,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开标大厅完成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4.4开标工作人员将做开标记录。24.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线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5.资格审查25.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第六章资格评审标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5.2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格评审标准”中的评审内容及标准均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除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情形外,投标文件响应各款所列材料在开标后不得后补、修正。26.评标26.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26.2评标原则及方法评标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6.3评标方法本项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七章“评标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6.4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2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6.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本须知第19、26.5、26.6条款及规定的情形,将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7.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7.2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正常操作电子交易平台的情况。27.3出现27.2中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六、中标结果28.中标人的确定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29.中标通知书29.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9.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0.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0.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1.履约担保31.1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及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否则,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1.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32.3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退还。七、其他事项32.采购代理服务费32.1采购代理机构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服务招标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n\n(万元)\n 收费标准\n\n \n 货物招标\n 服务招标\n 工程招标\n\n 100以下\n 1.5%\n 1.5%\n 1.0%\n\n 100—500\n 1.1%\n 0.8%\n 0.7%\n\n 500—1000\n 0.8%\n 0.45%\n 0.55%\n\n 1000—5000\n 0.5%\n 0.25%\n 0.35%\n\n 5000—10000\n 0.25%\n 0.1%\n 0.2%\n\n备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32.2中标人应在接受“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33.招标文件编制依据33.1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3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若规定可以接受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审,如考虑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34.2其它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n 内 容\n\n 1\n 服务期限、服务地点\n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系统试运行,试运行后6个月内完成系统全省推广,2026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终验。终验合格后,按售后运维服务要求提供运维服务。\n2)服务地点:云南省内,甲方指定地点。。\n\n 2\n 定价方式:固定总价\n\n 3\n 付款方式: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初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终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竣工验收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n\n政府采购合同(电子交易项目适用)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系统编号)(自编号,如有)甲方:乙方:(此页为盖章页)甲方(采购人公章):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日期:乙方(供应商公章):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招标编号:)”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进行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确定(以下简称“乙方”)为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采购合同:甲方(全称):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采购人)乙方(全称):(供应商)一、项目信息(一)采购项目名称:(二)采购项目编号:(三)采购计划编号:二、建设内容及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1。三、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团队(一)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系统试运行,试运行后6个月内完成系统全省推广,2026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终验。终验合格后,按服务要求提供运维服务。(二)服务地点:云南省内,甲方指定地点。(三)服务团队:1.项目经理1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服务团队成员:建设期人,运维期人;建设期在甲方现场驻场人员人,运维期在甲方现场驻场人。3.建设完成后建设团队成员人转入运维团队,开展后续运维工作。运维团队成员均须驻场(昆明市内),驻场人员自备办公设施设备。4.以上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以合同附件方式提供。项目经理和驻场人员在项目终验合格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换。若需调换需提前1个月以上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可进行。四、合同价款及支付(一)合同价大写:(小写:¥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该价格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设备或货物购买费用及辅材运输费、面向外部单位提供标准接口的费用、终验合格后运维服务费、等保密评整改费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有权拒付除上述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围绕本协议项下系统的开发、使用事宜提出相应的要求(含方案、功能模块等的调整、修改),此种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响应和完成,且不因此增加费用。(二)付款方式:1.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元);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元);初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元);终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元);竣工验收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元)。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待乙方通过竣工验收后,向甲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甲方确认后30日内将无息退还90%履约保证金,剩余10%待乙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事项后按程序无息退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或隐瞒系统缺陷;(2)未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系统建设或运维服务,导致项目延期、功能缺失或重大安全事故等;(3)擅自转包、分包或泄露项目数据;(4)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损失(如数据泄露、系统瘫痪等)。3.本合同项下一切费用均使用人民币结算及支付。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该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4.乙方收款信息: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上述收款信息必须与开票信息一致,否则将导致资金无法拨付。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维护和维护技术支撑工作。3.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运维服务。5.甲方负责提供项目上线、安装部署等所需的环境。6.甲方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项目验收工作。7.甲方负责按本合同所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同时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8.本项目中的数据(包含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全部源代码(不包含既有知识产权类和工具)和知识产权全部为甲方所有。甲方对于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报告、数据、结论等享有再次使用或提供给第三方的权利。(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按质按量完成建设内容及服务要求中的各项工作。2.乙方必须依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技术服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成果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软件、文件及资料,并对其合法性、专业性负责。3.乙方在进行项目建设及运维工作时,涉及甲方工作职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任何时候给予配合。4.乙方必须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制定详细合理的沟通计划,至少包括周报、月报和项目例会,应确保双方能及时了解所需的信息。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和指导。6.乙方不得随意撤换项目经理和驻场人员,如要更换,必须提前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做好相关的移交工作。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换项目团队成员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更换。7.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信息系统及其一切附属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源代码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性。如甲方被指控侵犯了第三方的所有权、商业秘密、专利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任何权利,乙方必须承担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保证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8.乙方保证在所交付的软件系统中,不植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行的软件。9.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如按照国家法规或规定要求登记、备案、审批许可的,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完成了登记、备案或审批许可。10.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导出、分析以及移为他用本项目中所有数据(包含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并签订《保密协议》及《保密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六、验收标准和方法前提条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建设任务,试运行期间未发现系统严重缺陷。验收方式:在监理单位参与下,甲方、乙方共同制定和签署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验收测试、验收符合性审查报告进行系统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完善直至合格后再次组织验收,期间所产生有关验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验证:软件开发完成后,进入用户测试验证环节,测试验收通过后进入试运行(不低于1个月)。在试运行期间,如系统出现重大故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系统不可用、数据丢失等),则从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若仍达不到要求,继续顺延,一直到系统连续不少于1个月无故障时为止。项目初验:试运行结束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建设的初步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系统名称、软件用途及组成、主要功能及性能、软件系统研制情况、软件系统测试情况、配置管理等。项目终验:乙方在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实施及应用推广,技术文档已经按技术资料要求移交完毕,培训均已完成,日常运行保障交接手续均已完善等工作后可申请项目终验。竣工验收:在项目终验后,配合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项目审计、项目档案验收,以及省数据局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服务类项目:乙方完成的技术服务工作及工作成果应达到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验收文档:本项目验收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安装部署手册》、《用户手册》、《培训方案》、《数据治理方案》、《试点及推广方案》、《本项目定制开发源代码》、《本项目研发标准规范》等。七、违约责任(一)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如乙方尚未开始工作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双方均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的,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费用。(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约定的成果交付时间,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1天,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即元/天)计算。一旦达到误期30天最长期限,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拒付合同费用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按合同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三)如乙方所交产品(含软件系统和硬件,下同)或安装调试与合同标准不相符合,则甲方有权拒收产品、解除本合同、拒付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四)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包括阶段成果及交付验收成果),未能通过相应评审或验收的,乙方应在30天内自费整改完毕,超过30天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即元/天)计算支付甲方。整改期满60天仍不能通过评审或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合同费用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按合同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五)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外,应赔偿甲方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六)在项目验收后的免费运维期及质保期内,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故障修复服务,或系统停机故障未能在报修3小时内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的,每发生一次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乙方质量违约处理并扣除后续未支付款项的%,直至扣完为止。若免费运维期或质保期未满,后续未支付款项已全部扣完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若发生重大故障影响生产正常进行,造成重大生产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如乙方未如约履行运维或质保义务,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按%从未支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七)如乙方出现除上述(2)至(6)以外的违约行为或违反保证与承诺义务,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八)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软件系统,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作为对乙方的损失赔偿。(九)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仅指自然灾害、战争)所导致的违约,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违约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十)一方违约的,还应向守约方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损失除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合理费用以及甲方可能遭受的第三方索赔、违约责任承担等损失。前述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未付款中扣除前述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对于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的情况下,甲方亦有权同时主张。鉴于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重要性,在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乙方任何时候均不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已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同时,在乙方违约的情形下,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用于冲抵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八、不可抗力(一)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导致双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合同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三)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影响消除后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九、合同解除(一)如果乙方有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或《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在不妨碍甲方采取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在合同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内未能按《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最终期限交付系统或相关技术资料;2.乙方未能使系统达到相应合同规定的最低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后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对其违约行为做出补救;4.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二)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合同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除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他救济手段。(三)如果甲方在有材料证明的基础上确定乙方在竞标或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无论是否受到司法机关追责;2.“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甲方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四)如果甲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有权停付合同货款,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已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索回,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五)由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若确实发生,甲方有权从乙方手中将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成果接管并收归己有,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项目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甲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乙方的任何索赔均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乙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解除的一切后果。十、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及终止(一)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自然终止(保密相关要求除外)。(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十二、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附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内容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内容或更有利于甲方的约定为准。十三、通知及送达双方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联系人姓名、所在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应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方式发出,发出日次日起的第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邮政快递发送凭证将作为送达有效证据。如收件人拒绝接收的,视为已经送达。十四、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十五、其他(一)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及解释顺序:1.合同书及附件附件1:建设内容及服务要求附件2:软件清单附件3:服务团队成员名单及资质证书附件4:《保密协议》及《保密承诺书》附件5:廉政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乙方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4.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1: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n 投标总报价\n(万元)\n 服务期限\n 服务地点\n 投标保证金\n形式\n 备注\n\n \n 小写:\n大写:\n \n \n \n \n\n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二、资格证明文件1.投标人应按所附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2.资格声明中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3.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格式1:营业执照1)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以上证照提供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联合体协议(如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明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关于联合体的投标需遵循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格式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注: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电子签章)年月日格式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有关(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的招标,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代理人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名称:(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签字)职务: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附:委托代理人详细地址:电话:注:1.在投标文件中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2本项目要求委托代理人为投标人本单位员工,提供委托代理人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提供授权代表由投标人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其他单位代缴社保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格式4: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可提供以下1)、2)、3)三者之一;若投标人成立时间短,不足以出具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的投标人,则提供以下2)、3)二者之一。1)2022年-2024年任意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财务审计报告及“四表一注”,“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2)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须同时提供专业担保机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文件。格式5: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格式6: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格式7: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9:投标人无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书面声明函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一、下述公司负责人与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如无则本项填写“无”)1.2.3.……(可自行添加)二、我公司与下述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如无则本项填写“无”)1.2.3.……(可自行添加)三、我公司与下述公司存在管理关系:(如无则本项填写“无”)1.2.3.……(可自行添加)我单位郑重声明: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投标人未参与_(项目名称)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可查。特此声明。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注: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直接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直接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直接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直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格式10:无串通投标行为的承诺函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投标:(一)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六)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请投标人出具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的承诺函(内容自拟)。如出现上述情形的,将向财政部门报告,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11: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格式12: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三、商务部分格式1:投标函致:我方仔细研究了(采购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全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全称)参加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和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总报价(万元),人民币(¥),在(服务期)完成服务。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若有)。我方完全理解相关文件要求,并承担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后果。3、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人须知第17.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4、同意《投标人须知》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5、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6、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和义务。(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贵方提交履约担保。(3)我方承诺将承担售后服务及保修责任。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8.(其他补充说明)。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2:投标报价汇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序号\n 报价内容\n 合计价(万元)\n 备注\n\n 1\n \n \n \n\n 2\n \n \n \n\n 3\n \n \n \n\n 4\n ……\n \n \n\n \n \n \n \n\n \n \n \n \n\n \n \n \n \n\n 投 标 总 报 价(万元)\n 小写: \n\n \n 大写: \n\n注:1、报价内容由投标人自行填报。2、“投标总报价”项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报价一致。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格式3: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只能勾选一种类型);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1.投标人须如实出具声明函。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将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所声明的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金额或资产总额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所属行业,核对《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实出具声明函。4.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投标人(即服务的承接商)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出具声明函,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不对本项目可能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节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格式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1、投标人若非上述企业,则不需提供此附件2、中标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格式5: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1、投标人若非上述企业,则不需提供此附件格式6: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人须逐条对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商务条款,认真填写本表。商务条款是指: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前附表》中要求的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定价方式、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中要求的三、商务要求等。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序号\n 招标文件页码及条目号\n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n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n 响应情况说明\n 商务条件支持资料索引\n(页码及条目号等)\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注:对于商务条款响应要求需有证明材料支持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并将该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索引(页码及条目号等)标注在“商务条件支持资料索引”中。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7:服务承诺书(由投标人按《项目需求》服务及要求自行分别填写)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8:服务质量保障方案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9: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n \n 性别、年龄\n \n 学历\n \n 毕业时间\n \n\n 毕业院校和专业\n \n 职务\n \n 专业技术职称\n \n\n 执业资格\n \n 执业证书\n编号\n \n\n 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所获荣誉、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n\n注:1、表格长度和内容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进行填写2、后附项目经理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或验收报告或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3、投标人须承诺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完成期内不得随意更换。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格式10:本项目拟派往团队人员 人员类别\n 姓名\n 从业年限\n 年龄\n 最高学历\n 专业\n 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n 职称/职业资格\n 缴纳社保的单位\n 备注\n\n \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 \n\n说明:1、表格长度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进行填写。2、后附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11:本项目拟派往团队管理方案格式12:培训方案格式13:售后服务方案格式14:业绩列表及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序号\n 项目名称\n 采购人或业主\n 服务期限\n 合同金额(万元)\n\n 1\n \n \n \n \n\n 2\n \n \n \n \n\n 3\n \n \n \n \n\n \n ……\n \n \n \n\n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列表及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扫描件。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明确的,不予认可。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15:投标人信息表(请投标人如实填写本表信息) 公司名称\n \n\n 公司地址\n \n\n 公司性质\n \n 公司类型\n \n\n 法定代表人\n \n 注册资金\n \n\n 注册日期\n \n 开户银行\n \n\n \n \n 开户基本账号\n \n\n 联系人\n \n 联系电话\n 手机\n \n\n \n \n \n 固话\n \n\n 联系传真\n \n 联系邮箱\n \n\n 经营范围\n \n\n 公司管理体系认证\n (质量、职业、环境管理体系)\n\n 公司资质及各类生产、经营许可\n\n 如:工程类资质(工程单位)、其它资质。\n\n \n\n 备注\n \n\n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16:构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商务部分资料,格式自拟。四、技术部分格式1:技术规格偏离表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中的二、服务要求,如实填写本表格。A.口我公司已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中的二、服务要求,所有要求均无偏离,中标后我公司将严格遵照执行。B.口我公司已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中的二、服务要求,除下述条款有负偏离外,其余条款我公司均无偏离,中标后将严格遵照执行。 序号\n 招标文件要求\n 投标响应\n 偏离\n 技术支持资料索引(页码及条目号等)\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注:1.投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若无偏离,则勾选A项即可,无需填写表格。若有负偏离,则勾选B项,按表格要求及实际情况进行填写。2.本表格中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余部分不一致的,以本表格为准。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2:技术文件格式由投标人自拟,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人基本情况(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服务能力等)概述;2.项目需求分析3.项目建设及技术方案4.项目服务方案5.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格式4:构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技术部分资料,格式自拟。第五章项目需求一、项目需求一览表 (一)\n 采购标的物清单\n\n 序号\n 项目名称\n 数量\n 计量单位\n 预算金额\n(万元)\n 最高限价\n(万元)\n\n 1\n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2024年项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项目\n 1\n 项\n 5905.53\n 5905.53\n\n (二)\n 采购标的物所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n\n说明:1.请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中的服务要求要求作出全面、真实的反映;★2.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所有服务进行完整报价,不得缺漏,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二、服务要求(一)技术要求1.总体技术要求1)产品支持可分布、可伸缩的体系架构,支持B/S架构,适配360、Chrome、Edge等多种浏览器。★2)投标人软件应基于国产服务器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满足国家对于信创化相关要求。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同步构建全国产、全信创基础设施,提供达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商用密码应用三级要求的算力、存储及数据备份能力,同步提供国产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投标人应基于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和集成,基础设施未投入试运行前开发所需的一切资源、环境等由投标人提供。3)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使用人群和机构包括全省居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投标人应结合云南省人口及机构实际数量,提供各系统正式运行所需的云平台软、硬件资源配置,包括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基础设施软件等,并提供资源测算的依据。同时在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基础设施投入试运行后配合做好资源申请与开通工作。4)投标人提供的软件必须是微服务模块化设计,并且保证任何软件模块的维护和更新都不影响其他软件模块,软件具有容错能力。5)投标人应承诺在供货时提供最新版本的软件,但该软件必须是经过测试正式推出,其可靠性、稳定性经过严格验证。★6)投标人免费提供终验通过后不少于3年的必要软件升级服务(含软件功能升级、软件漏洞修复升级等),投标人应承诺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并提供相应的新版本软件功能说明书及修改说明书。7)投标人须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基础设施统一运维管理标准规范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接入基础设施统一运维管理平台工作。★2.软件安全要求满足国家、云南省网络及数据安全要求,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国产商用密码应用三级要求并通过,符合信创软硬件环境运行要求。3.性能要求1)应用软件系统的各个软件功能模块应满足本项目相关功能要求,并且适应今后的业务增长和变化,随时可以按功能需要进行修改和维护。2)应用软件应采用通用软件开发平台进行开发,有很强的灵活性和扩展性,在今后开展新业务时可通过对参数等的简单更改迅速方便地实现,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3)应用软件用户界面应采用友好的图形化窗口的用户操作界面,可操作性强,而且操作界面应力求简洁、直观,具有全中文界面,有向导性功能,支持工作台管理。4)应用软件还应采用参数驱动的设计思想,在应用软件中,凡是不能确定的因素,应做到参数化,以达到通过对参数的设置就可适应不同的情况及不同时期的应用要求,并具备多用户和多任务操作能力。5)应用软件必须可制作打包安装包,具有自动安装功能以及网络远程安装功能。6)灵活设计和详细规划系统操作权限,支持功能级、数据级权限控制,可按原子级业务、业务组件、业务流程分配系统操作权限;支持角色管理,个性化角色工作台展示业务组件、业务图表。7)应用软件应具有完整、严谨的操作权限管理机制和日志记录,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业务的可稽核性;系统采用业务回退机制,加强业务的可逆性。4.实施部署要求1)要求遵照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标准规范体系,结合采购方相关要求,规范化编制输出相关技术文档,对接口文档及时更新和管理,保证文档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要求各系统开发、版本管理、部署、配置、升级、启停、卸载等所有环节均纳入统一运维管理平台中进行监管。2)基于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提供的基础支撑组件开发、集成、联调及测试;3)提交部署实施报告。★5.应用系统测试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软件产品质量和通用测试标准规范,建设过程中开展常态化测试工作并提供测试方案和测试报告(包括白盒测试、黑盒测试),在终验前通过第三方测试机构开展的软件测试。6.应用推广要求要求投标人总结试点运行经验,制定推广工具、模板,全面有序地推进全省应用推广工作。1)基于推广模板收集需求;2)基于需求开展系统配置;3)开展新系统试运行;4)进行系统全面上线;5)配合完成系统验收工作。(二)项目技术需求1总体方案简介1.1总体架构当前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面临多重挑战,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将数智化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提出“4128”架构,即四个目标、一套体系、两级部署、八项支撑保障。云南省结合本省实际,以“4128”为架构,推进云南省数智健康建设。平台总体架构如下: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总体架构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应用场景,统筹项目管理、数据治理、信息安全,形成“全委一盘棋”格局,实现从建设到管理再到应用的全过程集约化、体系化,让数据从分散存储转向协同应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平台锚定“惠民、助医、辅政”,打通医疗资源下沉通道,构建全生命周期信息化服务体系,推进居民健康服务应用和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让群众少跑腿,切实减轻就医负担;推进医院考核与监管,加强人工智能辅助诊疗应用及患者隐私保护,为医生“减负提效”;打破数据壁垒,推进各级平台联通,强化监管数据支撑,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为决策提供数据依据。平台按照国家、省级两级部署架构,省级平台承担数据汇集、存储和安全保障,并实现三方面的数据共享,一是卫生健康系统内数据共享,以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为数据共享交换枢纽实现互联互通与共享;二是省内跨部门数据共享,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公共数据平台互联互通与共享,并实现省域内跨部门数据共享;三是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与共享,实现规范数据上传,进而实现与外省的数据共享。1.2数据架构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数据架构如下: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总体数据架构图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数据由业务生产数据、基础数据、历史数据(数据仓库)、交换数据构成。一、业务数据业务系统的生产数据,异步模式准实时更新,是数据仓库的主要数据来源。业务数据包括医疗领域的互通互认数据、电子病历数据、影像数据、健康档案数据、卫生资源数据、疾病诊断数据、人口数据等业务数据库。对每个库表的数据信息进行存储管理,并实时更新同步处理。二、基础数据整合业务生产库及其他相关委办厅局和外部单位共享的数据形成五大基础信息库,即卫生资源库、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库、电子病历库、全员人口信息库、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库。三、数据仓库整合业务生产库及其他相关局委办和外部单位共享的数据,形成卫生健康数据仓库、业务库。数据仓库能够有效地把基础信息库、业务信息库集成到统一的医疗环境中以提供决策型数据访问。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用户更快更方便查询所需要的信息,提供数据支持。四、交换库交换库用来与同级委办局和外部关联单位共享交换数据。通过交换库把业务生产库中的数据自动进行同步。同步包括医疗业务数据的所有库表信息,同级委办局、外部关联单位通过交换平台获取对应的数据信息。1.3互通共享架构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架构如下: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架构图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分为卫生健康系统内部数据共享和跨部门数据共享,通过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采集与共享交换系统与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省级业务系统、州市平台、县区平台、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系统等对接,实现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内部数据共享。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云南省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实现医保、市场监管(药监)等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支撑三医联动、卫生健康监管决策等,同时按照国家、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给予共享。2项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应用指南的通知》(2)《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和应用指南》(3)《电子健康卡建设与管理指南(V3.5)》(4)卫生健康信息数据集元数据标准(WS/T305—2023)(5)卫生健康信息数据模式描述指南(WS/T304—2023)(6)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标准化规则(WS/T303—2023)(7)卫生健康信息数据集分类与编码规则(WS/T306—2023)(8)《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16)(9)《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T/CHIA001-2017)(10)《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分类代码与标识码》(WS/T778-20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12)《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2003)(13)《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7408-2005)(14)《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WS445-2014)(15)《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WS365-2011)(16)《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448-2014)(17)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1部分:总则(WS/T363.1—2023)(18)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2部分:标识(WS/T363.2—2023)(19)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3部分:人口学及社会经济学特征(WS/T363.3—2023)(20)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4部分:健康史(WS/T363.4—2023)(21)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5部分:健康危险因素(WS/T363.5—2023)(22)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6部分:主诉与症状(WS/T363.6—2023)(23)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7部分:体格检查(WS/T363.7—2023)(24)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8部分:临床辅助检查(WS/T363.8—2023)(25)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9部分:实验室检查(WS/T363.9—2023)(26)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10部分:医学诊断(WS/T363.10—2023)(27)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11部分:医学评估(WS/T363.11—2023)(28)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12部分:计划与干预(WS/T363.12—2023)(29)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13部分:卫生费用(WS/T363.13—2023)(30)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14部分:卫生健康机构(WS/T363.14—2023)(31)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15部分:卫生健康人员(WS/T363.15—2023)(32)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16部分:药品与医疗器械(WS/T363.16—2023)(33)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17部分:卫生健康管理(WS/T363.17—2023)(34)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1部分:总则(WS/T364.1—2023)(35)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2部分:标识(WS/T364.2—2023)(36)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3部分:人口学及社会经济学(WS/T364.3—2023)(37)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4部分:健康史(WS/T364.4—2023)(38)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5部分:健康危险因素(WS/T364.5—2023)(39)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6部分:主诉与症状(WS/T364.6—2023)(40)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7部分:体格检查(WS/T364.7—2023)(41)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8部分:临床辅助检查(WS/T364.8—2023)(42)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9部分:实验室检查(WS/T364.9—2023)(43)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10部分:医学诊断(WS/T364.10—2023)(44)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11部分:医学评估(WS/T364.11—2023)(45)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12部分:计划与干预(WS/T364.12—2023)(46)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13部分:卫生费用(WS/T364.13—2023)(47)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14部分:卫生健康机构(WS/T364.14—2023)(48)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15部分:卫生健康人员(WS/T364.15—2023)(49)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16部分:药品与医疗器械(WS/T364.16—2023)(50)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17部分:卫生健康管理(WS/T364.17—2023)(51)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部分:病历概要(WS/T500.1-2016)(52)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部分:门(急)诊病历(WS/T500.2-2016)(53)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部分:急诊留观病历(WS/T500.3-2016)(54)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部分:西药处方(WS/T500.4-2016)(55)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5部分:中药处方(WS/T500.5-2016)(56)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6部分:检查报告(WS/T500.6-2016)(57)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7部分:检验报告(WS/T500.7-2016)(58)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8部分:治疗记录(WS/T500.8-2016)(59)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9部分:一般手术记录(WS/T500.9-2016)(60)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0部分:麻醉术前访视记录(WS/T500.10-2016)(61)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1部分:麻醉记录(WS/T500.11-2016)(62)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2部分:麻醉术后访视记录(WS/T500.12-2016)(63)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3部分:输血记录(WS/T500.13-2016)(64)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4部分:待产记录(WS/T500.14-2016)(65)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5部分:阴道分娩记录(WS/T500.15-2016)(66)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6部分:剖宫产记录(WS/T500.16-2016)(67)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7部分:一般护理记录(WS/T500.17-2016)(68)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8部分:病重(病危)护理记录(WS/T500.18-2016)(69)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19部分:手术护理记录(WS/T500.19-2016)(70)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0部分:生命体征测量记录(WS/T500.20-2016)(71)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1部分:出入量记录(WS/T500.21-2016)(72)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2部分:高值耗材使用记录(WS/T500.22-2016)(73)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3部分:入院评估(WS/T500.23-2016)(74)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4部分:护理计划(WS/T500.24-2016)(75)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5部分:出院评估与指导(WS/T500.25-2016)(76)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6部分:手术知情同意书(WS/T500.26-2016)(77)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7部分:麻醉知情同意书(WS/T500.27-2016)(78)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8部分:输血治疗同意书(WS/T500.28-2016)(79)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29部分: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同意书(WS/T500.29-2016)(80)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0部分:病危(重)通知书(WS/T500.30-2016)(81)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1部分:其他知情告知同意书(WS/T500.31-2016)(82)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2部分:住院病案首页(WS/T500.32-2016)(83)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3部分:中医住院病案首页(WS/T500.33-2016)(84)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4部分:入院记录(WS/T500.34-2016)(85)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5部分: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WS/T500.35-2016)(86)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6部分: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WS/T500.36-2016)(87)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7部分:住院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WS/T500.37-2016)(88)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8部分:住院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WS/T500.38-2016)(89)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39部分:住院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WS/T500.39-2016)(90)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0部分:住院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WS/T500.40-2016)(91)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1部分:住院病程记录交接班记录(WS/T500.42-2016)(92)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2部分:住院病程记录转科记录(WS/T500.42-2016)(93)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3部分:住院病程记录阶段小结(WS/T500.43-2016)(94)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4部分:住院病程记录抢救记录(WS/T500.44-2016)(95)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5部分:住院病程记录会诊记录(WS/T500.45-2016)(96)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6部分:住院病程记录术前小结(WS/T500.46-2016)(97)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7部分:住院病程记录术前讨论(WS/T500.47-2016)(98)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8部分:住院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WS/T500.48-2016)(99)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49部分:住院病程记录出院记录(WS/T500.49-2016)(100)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50部分:住院病程记录死亡记录(WS/T500.50-2016)(101)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51部分:住院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WS/T500.51-2016)(102)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52部分:住院医嘱(WS/T500.52-2016)(103)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53部分:出院小结(WS/T500.53-2016)(104)电子病历与医院信息平台标准符合性测试规范(WS/T501—2016)(105)电子健康档案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标准符合性测试规范(WS/T502—2016)(106)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编制规范(WS/T482-2016)(107)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部分:个人基本健康信息登记(WS/T483.1-2016)(108)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2部分:出生医学证明(WS/T483.2-2016)(109)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3部分:新生儿家庭访视(WS/T483.3-2016)(110)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4部分:儿童健康体检(WS/T483.4-2016)(111)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5部分:首次产前随访服务(WS/T483.5-2016)(112)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6部分:产前随访服务(WS/T483.6-2016)(113)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7部分:产后访视(WS/T483.7-2016)(114)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8部分:产后42天健康检查(WS/T483.8-2016)(115)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9部分:预防接种报告(WS/T483.9-2016)(116)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1部分:死亡医学证明(WS/T483.11-2016)(117)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2部分:高血压患者随访服务(WS/T483.12-2016)(118)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3部分:2型糖尿病患者随访服务(WS/T483.13-2016)(119)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4部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登记(WS/T483.14-2016)(120)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5部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WS/T483.15-2016)(121)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6部分:成人健康体检(WS/T483.16-2016)(122)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7部分:门诊摘要(WS/T483.17-2016)(123)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8部分:住院摘要(WS/T483.18-2016)(124)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9部分:会诊记录(WS/T483.19-2016)(125)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20部分:转诊(院)记录(WS/T483.20-2016)(126)《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127)《卫生健康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标准》(WS/T370—2022)(128)《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WS/T526—2016)(129)《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WS/T517—2016)(130)《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WS/T449—2014)(131)《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编制规范》(WS/T482-2016)(132)《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133)《国家医疗健康信息区域全民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2020年版)》(134)《国家医疗健康信息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2020年版)》(135)《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规范(征求意见稿)》(136)《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137)《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试行)》(138)《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139)《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140)《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141)《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142)《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143)《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144)《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8566-2007)(145)《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8567-2006)(146)《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9385-2008)(147)《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GB/T9386-2008)(148)《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15532-2008)(149)《信息技术软件工程术语》(GB/T11457-2006)(150)《信息技术系统及软件完整性级别》(GB/T18492-2001)(151)《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配置管理》(GB/T20158-2006)(152)《信息安全技术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GB/T39725-2020)(153)《软件工程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GB/T36964-2018)(15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子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5年)(155)《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15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15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2019)(158)《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28448-2019)(159)《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GB/T39204-2022)(160)《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39786-2021)(161)《网络安全精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TC260-PG-20212A)(162)《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163)《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164)《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165)《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16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16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168)《信息技术云计算参考架构》GB/T32399-2024等3技术需求3.1建设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方案参照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甲等标准,建设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构建满足全省卫生健康数据汇聚与共享交换的省级卫生健康数据共享交换枢纽,打破上级与下级、医院与医院、省(市)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内与院前、院内与院外的数据壁垒。3.1.1数据采集与共享交换系统3.1.1.1数据采集与交换提供批量数据采集和个案数据交换,强化数据采集与交换中的数据标准化管理。3.1.1.1.1数据采集管理支持主动式或被动式数据采集方式,对实时性要求高的数据支持实时采集模式。提供数据的接入能力,允许将外部数据源接入到系统中,供其他系统使用,为了应对不同的数据源接入方式,系统提供多种不同的数据接入方法,包括通过本地文件导入、数据库离线接入、数据库实时接入、API接口接入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医疗机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县域医共体平台等多渠道数据的采集,支持监控各类数据采集渠道,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连续性。3.1.1.1.1.1数据源管理实现MySQL、SQLServer、RDS、ADS、ODPS、Hive、HDFS、Oracle、Caché等不同类型数据连接的创建及状态检测等功能。3.1.1.1.1.2数据接入方式包括批量数据接入、实时数据接入、交互式接入、数据同步方式、日志数据接入、文件接入、接口接入等。3.1.1.1.1.3数据抽取加载包括任务管理、断点续传、数据验证、数据装载等功能。3.1.1.1.1.4数据分发提供对外分发的统一配置、管理、执行和监控功能,按照接入分发策略,输出到目标库表中,如前置软件采集数据分发给居民电子健康档案。3.1.1.1.1.5传输数据质量检测对传输过程数据、数据包检验、解密解压异常等情况进行检测。3.1.1.1.1.6采集统计支持对接入数据、分发数据进行多种维度的数据量统计。3.1.1.1.1.7加密解密支持对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测认证的密码机加密的数据进行解密;支持对常见压缩算法压缩的数据的解压,支持的格式包括RAR、ZIP等。3.1.1.1.1.8数据采集监控数据采集监控提供直观、易用的可视化监控界面,全面、实时地监督与管理平台的数据采集流程,以确保数据质量符合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的高标准要求。包括任务执行状态监控、数据同步监控、前置采集系统监控(部署运行工作进展展示、采集软件环境监控、前置软件运行监控、用户登录监控、预警管理)等功能。3.1.1.1.1.9前置数据采集系统通过部署前置数据采集系统采集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疗卫生机构的电子病历、检查检验、医疗卫生资源、医院运营等数据。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信息管理、监测指标管理、运行监控管理、编码对照管理、编码映射管理、值域映射、采集异常提醒管理、数据同步日志管理、系统版本及升级管理、通知管理、用户及权限管理、采集标准文档管理等功能。3.1.1.1.2数据及文档交换数据交换支持接口调用、数据库数据传输、文件交换、数据推送等功能。支持数据库表交换、文件的交换。通过交换系统配置的交换任务执行实现库表、文件在部门之间的交换。提供文档共享服务、文档订阅服务、任务调度服务、通用消息服务、共享文档转换工具等功能。3.1.1.2主数据管理提供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医疗卫生核心数据、标准规范数据等的规范化管理。3.1.1.2.1主数据管理提供属性自动匹配和重复数据删除功能,以及基于工作流的主数据手动干预功能。提供多源数据的原始数据查询、差异比较、主数据版本管理、发布与应用功能、主数据的历史变更回溯等。实现对机构、人员、检查检验项目等主数据管理。包括主数据源设置、主数据维护、订阅管理、日志查询、映射管理等功能。3.1.1.2.2参考数据管理参考数据作为数据标准体系的一部分涵盖了性别、民族、国籍等基础国标代码管理;卫生信息数据元标准值域管理;ICD-10疾病分类与编码管理;ICD-9-CM-3手术与操作编码管理;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管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与代码管理;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管理;药品(含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西医医学术语管理等。提供数据值、数据集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数据值、数据集版本管理与血缘关系管理功能,提供参考数据查询、发布功能。3.1.1.2.3文档注册文档注册根据文档的内容维护每一个注册文档的元数据,并包括在文档库中存储的地址。文档注册可根据文档用户的特定查询条件返回文档(集)。提供文档元数据的采集、抽取、转换等功能。3.1.1.2.4事件注册为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之间对健康档案信息的共享和交换,需要在区域内部以居民或患者为单位,对居民获得的卫生服务活动的事件信息进行注册。事件注册本质是建立一个事件目录。目录中的每个条目由描述该事件的关键信息构成,实际操作时,应该提取文档中与事件相关的元数据进行注册,同时,事件信息将被作为患者与文档之间的关联关系,便于使用者可以通过事件的途径获取相关的文档。提取文档中与事件相关的元数据进行注册,依据事件信息建立居民与文档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事件获取相关文档。3.1.1.2.5索引服务通过索引服务关联居民的健康事件信息,以及事件信息所涉及的文档目录及摘要信息。结合信息资源存储提供文档信息的即时展示。通过唯一的患者标识将多个医疗信息系统有效地关联在一起,以实现各个应用之间的互联互通,保证对同一个患者,分布在不同异构应用中的个人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1.1.3数据提取分析对数据进行提取、关联、比对、计算,引入医疗模型等技术,实现数据建模、后结构化等模型和算法服务,对数据进行特征提取和深入挖掘分析。3.1.1.3.1数据应用开发提供数据集成、开发、运维、管理、监控可视化开发管理界面,采用开放式架构,能够以统一、标准、易于扩展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流程的动态编排。提供对数据的提取、清洗转换、加载,即ETL处理能力。支持多种不同方式的数据开发方式,包括编程的Jar、SQL方式,以及可视化Kettle等方式。为业务人员、开发人员提供拖拉式和所见即所得的数据开发能力。提供离线开发、实时开发、脚本开发、数据接出、工作流等功能。3.1.1.3.2数据模型管理数据模型在数据标准的指导下,规定了数据元素、表格、工作流程的命名规范以及用于稽核的码表,以便后续操作和管理的便利性。数据模型支持数据层次的有序划分,促进了数据分层管理的有效实施。该分层管理通过在不同层面上细化数据(例如原始数据层、汇总数据层和业务视图层),增强了数据的组织性和易用性。在模型管理环节,提供了手动创建模型的功能,或允许将数据库模型导入到平台上并自动建立相关联结,从而提升建模的效率并确保模型与实际业务需求的对应。3.1.1.3.3数据可视化分析通过可视化表达、建模对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包括可视化数据获取、可视化数据交互、可视化数据映射、可视化用户感知、可视化数据展示、数据透视分析等。3.1.1.4数据资源管理3.1.1.4.1数据资源目录基于元数据、信息资源分类、标识符编码和全文检索技术实现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目录注册、目录聚合、目录发布等功能,实现信息资源目录定位发现和共享整合。3.1.1.4.1.1元数据管理支持元数据自动化信息资源编目、信息资源注册、智能化的查询功能等,支持集中式和分布式部署,实现基于元数据的信息资源管理。包括元数据编目、元数据的注册、元数据查询等功能。3.1.1.4.1.2文档共享管理支持文档类信息提交,基于分阶段提交的性能优化,支持多种文档格式的提交,支持单一患者文档提交模式,定制化的信息索引机制,提供患者域外文档存在分析功能。3.1.1.4.1.3资源目录管理建立区域资源管理目录并对外发布,以规范的方式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标准化编目,对注册的资源目录进行集中管理,提供跨机构、跨地域的医疗卫生资源的开放、共享与应用服务。包括自定义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资源检索、数据资源发布、数据资源管理等功能。3.1.1.4.2数据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全景视图,全面展示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数据资产概况,统一整合梳理信息资源编目,形成资源目录,结合数据资源共享的审批流程,对外提供多种资源共享,通过统一出口向数据使用者集中展示分级分域发布的数据资产目录,并提供卫生信息资源查询、检索、定位、申请、下载、订阅等服务,促进数据资源有序共享,安全开放。3.1.1.4.2.1数据规范上报为没有信息系统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数据规范上报功能,机构按照相关的数据标准和工作要求,每天、规范向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报送门诊、住院、检查检验等数据。3.1.1.4.2.2数据资源共享通过对平台元数据进行有序组织,分类展示数据资产(包含数据集、数据文件管理、数据资产目录等),通过分类目录检索或条件查询检索所需信息资源,并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资源使用申请,实现数据资产目录有序管理和共享。可共享的数据资源包括公开数据表、数据集、数据报告。用户根据自身权限检索、查看、申请与下载获取数据,并加以利用。3.1.1.4.2.3资源订阅管理为用户提供资源订阅管理,配置用户基本信息、设置用户等级、配置资源过滤条件以及生成授权码,支持资源订阅,通过资源的订阅通知服务,实现数据资源变动管理。3.1.1.4.2.4共享访问控制提供共享访问控制功能,根据用户业务所属机构、职责、角色等不同属性设定数据权限,用户只能访问权限允许范围内的资源。不同用户赋予不同操作权限,对用户的分析、下载等行为进行管理。3.1.1.4.2.5API接口池按照数据资产权限进行标准化的接口封装,并统一对外发布,用户可通过调用对应的API接口共享数据资源。3.1.1.4.2.6目录服务提供开放目录服务,依据内部业务部门对数据资产的价值和数据权限(以及用户权限)的评估划分,创建一套对外可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目录。提供目录按需维护、变更、更新功能,便于对内部数据资产开放利用进行有效管理。3.1.1.4.2.7数据存证与审计监管对卫生健康数据可信共享和业务协同全流程中的数据提供全流程存证溯源,支持数据存证、数据取证、溯源环节管理、溯源分析与展示、安全策略管理等。通过存证溯源为数据共享方提供安全可信的鉴证,降低数据使用方违规操作风险,为监管方提供过程监控和问题追溯能力。3.1.2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开展信息系统接入、数据汇聚及共享交换工作,数据采集汇聚与共享交换均基于电子政务外网进行。省卫生健康委是全省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为本项目建设主体,统筹平台建设及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实施工作,省健康数据中心为本项目实施单位,在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及验收等各项工作。项目互通共享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一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业务系统;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三是省数据局(省公共数据平台,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实现与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共享交换)。1.实现与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县域医共体平台、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一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业务系统的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向民营医疗机构预留接口,有条件的按要求逐步规范接入。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提供统一数据接口给各州(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一级公立医院,各机构按照《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WS/T500-2016)、《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WS/T483-2016)等标准及接口规范,将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县(区)医共体平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一级公立医院信息系统对接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各单位按照全省统一的接入要求规范有序开展,一是按照标准及接口规范自费改造信息系统,并按需配备相应设备;二是数据交换过程中应依据全省统一标准同步开展数据标准转换、值域映射等工作。向民营医疗机构预留接口,有条件的按要求逐步规范接入。通过接入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县域医共体平台实现区域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共享文档、全员人口、基层公卫等数据采集。为满足数据实时共享需求,包括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号源数据更新等,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需对接全省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一级公立医院信息系统,实现机构相互联通、数据实时上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在县域医共体平台、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逐级数据汇聚,同时接入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区(中医馆)健康云平台,为减轻基层负担,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不再重复接入,通过以上信息系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采集、汇聚并共享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提供的应用,包括居民健康档案调阅、检查检验结果调阅、电子病历调阅等信息共享服务,省级号源池分级诊疗等业务协同服务。对接省级业务信息系统,与云南省家庭医生签约系统(含省高血压系统、省基层健康档案管理系统)、云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及业务应用平台、云南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出生医学证明省级数据交换系统、云南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系统、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考核管理系统(绩效评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云南省居民电子健康码(卡)、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区(中医馆)健康云平台、云南省疾控平台,省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系统、昆明血液中心系统等13个省级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2.实现与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省级建立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数据接口,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数据标准规范及工作要求,定时、规范向上与国家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接口对接,依托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跨省卫生健康信息的查询与同步。3.实现与省公共数据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与云南省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实现数据跨部门共享交换,包括医保数据、药监数据等,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支撑三医联动和卫生健康决策;同时按照国家、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给予共享。3.1.2.1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范围3.1.2.1.1对接州市平台由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放数据共享与交换能力,通过在州市侧平台部署前置数据采集系统方式,实现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汇集州市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按照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标准规范要求、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影像数据等实时采集,实现电子病历数据、慢性病数据、妇幼数据、医疗卫生资源数据、健康档案索引数据等定时采集,由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动并完成已有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接口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的数据标准化及治理工作,由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域互联互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与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或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直连。3.1.2.1.2对接县域医共体平台由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县域医共体平台开放数据共享与交换能力,通过在县域医共体平台部署前置数据采集系统方式,实现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县域医共体平台的互联互通。汇集县区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按照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标准规范要求,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影像数据等实时采集,实现电子病历数据、慢性病数据、妇幼数据、健康档案索引数据等定时采集由县区级负责完成已有县域医共体平台的接口改造及数据标准化及治理,由县区级负责区域互联互通范围内医疗机构与县域医共体平台互联互通或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直连。3.1.2.1.3对接公立医疗机构系统基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采集与共享交换能力,通过在医疗机构侧部署前置数据采集系统方式,实现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一级公立医院互联互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按照标准及接口规范自费改造信息系统,并按需配备相应设备;二是数据交换过程中应依据全省统一标准同步开展数据标准转换、值域映射等工作;三是落实数据质量要求,规范调用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如检查检验结果数据)。无信息系统或医院管理系统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规范上报功能,实现数据采集报送。按照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标准规范要求,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影像数据等实时采集,实现电子病历数据、慢性病数据等定时采集,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推动县区医疗机构侧接口改造,推动医疗机构数据标准化及治理,推动完成县区互联互通范围内医疗机构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由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动州市医疗机构侧接口改造,推动医疗机构数据标准化及治理,推动完成州市级医疗机构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3.1.2.1.4对接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按照国家数据标准要求按时上传规定的数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健康档案数据和电子病历数据的采集,把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下级平台或其他条线系统采集的数据上传至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优先实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类数据的实时采集与报送。具体包括:注册服务、健康档案共享文档、电子病历共享文档、全员人口库和卫生资源库信息。注册服务:实现个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及术语/字典到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注册。健康档案共享文档(19类):完成健康档案数据在省级、州市级、县区级平台的汇聚,并能以共享文档方式由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传到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电子病历共享文档(53类):完成电子病历数据在省级、州市级、县区级平台的汇聚,并能以共享文档方式定时上传到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全员人口库:全员人口基本信息、死亡信息、妇女生育史信息按照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生成文档放置在指定文件系统目录,通过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提供的数据交换服务由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定期将数据上传至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卫生资源库:医疗机构基础资源信息,卫生管理服务相对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专家资源,医疗设备、卫生装备,卫生应急资源、疾病监测与检验相关资源等信息。检查检验互通共享数据:将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互通共享查询和调阅日志数据上传到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3.1.2.1.5对接云南省公共数据平台与云南省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实现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对内对外的数据共享,包括医保数据、药监数据等,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支撑三医联动和卫生健康决策;同时按照国家、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给予共享。3.1.2.1.6对接省级业务信息系统对接云南省家庭医生签约系统(含省高血压系统、省基层健康档案管理系统)、云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及业务应用平台、云南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出生医学证明省级数据交换系统、云南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系统、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考核管理系统(绩效评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云南省居民电子健康码(卡)、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区(中医馆)健康云平台、云南省疾控平台,实现基层公共卫生信息、妇幼保健、财务数据、报表任务数据、行政审批数据、电子健康码(卡)应用数据、中医业务管理信息、免疫规划信息、传染病监测业务信息等数据归集共享。与云南省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系统对接,打通急救车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互通共享通道。急救中心通过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获取患者健康档案信息以及其他医疗数据,提高院前急救能力;医疗机构也可通过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获取急救患者的生命体征信息及其他急救信息、及时指导和准备救治患者,实现上救护车即入院。对接云南昆明血液中心系统,与云南昆明血液中心血液管理系统对接,通过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获取献血者健康档案数据、检查检验等数据,判断献血者是否符合献血条件、提高《献血者健康情况征询表》填写效率和精准度。医疗机构可获取血液中心血型、血液分类等信息。3.1.2.2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实施内容3.1.2.2.1州市平台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实施在州市平台侧前置服务器上部署前置数据采集系统,并开展数据采集、建库建表、接口联调测试等工作,确保数据采集功能、网络互通、安全性等达到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要求。一、部署前置数据采集系统部署前置数据采集系统,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信息管理、运行监控管理、编码对照管理、编码映射管理、值域映射、采集异常提醒管理、数据同步日志管理、系统版本升级管理等模块。二、建库建表根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数据标准,创建数据库表,确保字段定义、数据类型、数据长度等符合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要求。三、采集测试1.网络互通测试:测试州市平台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之间的网络连接,确保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高效性。2.安全性测试:测试数据采集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日志记录等,确保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3.性能测试:测试数据采集过程中在高并发情况下的性能表现,确保系统能够满足大规模数据采集和传输的需求。四、前置数据采集系统与州市平台对接开展前置数据采集系统与州市平台对接,根据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数据标准,根据实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治理及应用场景建设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