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 施工监理招标变更公告(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2025)
工程建设|房屋建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项目名称: 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
标段(包)名称: 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01-124419003519028823-20251030-072691-2
公告性质: 更正公告
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SSBWQA12502153
各潜在投标人:
《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招标项目于2025年10月31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发布工程招标公告,现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本次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建设规模统一修改为如下:
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总建筑面积约79038.35平方米,拟新建3栋厂房和1栋宿舍楼、1栋门卫及1栋垃圾房,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37920.61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56.15米,最大跨度17.6米,最大层数7层,为框架结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以最终批复的文件为准)
二、原发布的“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监理合同作废,现随本补充通知一发布新的监理合同,请各投标人按最新发出的招标资料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后果自负。
以下无正文。
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补充通知(一).pdf
(定稿)监理合同-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pdf
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补充通知(一)招标编号:SSBWQA12502153各潜在投标人:《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招标项目于2025年10月31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发布工程招标公告,现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作以下修改:一、本次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建设规模统一修改为如下: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总建筑面积约79038.35平方米,拟新建3栋厂房和1栋宿舍楼、1栋门卫及1栋垃圾房,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37920.61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56.15米,最大跨度17.6米,最大层数7层,为框架结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以最终批复的文件为准)二、原发布的“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监理合同作废,现随本补充通知一发布新的监理合同,请各投标人按最新发出的招标资料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后果自负。以下无正文。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不相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投标人须自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https://ygp.gdzwfw.gov.cn/#/441900/index)下载补充通知及相关资料,否则将视为已清楚并认同本补充通知内容。招标人: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广东永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04日(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地点:东莞市常平镇陈屋贝村项目业主:东莞市常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乙方):项目业主(丙方):东莞市常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三方就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鉴于:1、东莞市常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业主”、“丙方”、“建设单位”)已将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给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代建人”、“甲方”)实施代建,并且监理人已认真查阅、理解委托人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对项目业主授予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无任何异议。2、委托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除支付合同价款及应由项目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以外的全部责任义务。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且不承担除支付合同价款及承担合同约定应由项目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之外的任何责任义务。监理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中涉及的各类履约担保、押金、质量保证金及违约金、利息等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孳息等均归项目业主所有。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东莞市常平镇陈屋贝村过海路3、工程规模: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总建筑面积约79038.35平方米,拟新建3栋厂房和1栋宿舍楼、1栋门卫及1栋垃圾房,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37920.61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56.15米,最大跨度17.6米,最大层数7层,为框架结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以最终批复的文件为准)。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投资约27186万元,其中建安费19563.984691万元(以最终批复的文件为准)5、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并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安全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伤亡事故为零,死亡人数为零。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C监理人投入安排的监理人员本合同签订后,三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在监理期间未经委托人、项目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元)。包括:1.监理酬金:元。2.相关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1)其中: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不另行计算。(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不另行计算。六、期限1、监理期限:计划自年月日始(以实际施工进场时间为准),至年月日止(以所有标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计划自//日始,至年/月/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计划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计划自//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计划自//日始,至年/月/日止。3、监理服务期: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服务期限包括监理各阶段的全部时间,总监理服务期限为45月(其中从招标人发出的《监理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施工阶段监理责任期暂定为21个月,缺陷责任期暂定24个月)。具体工作期限以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施工合同的工期和质量责任期为准,上述监理服务期限不包括监理人的前期准备时间,监理人须按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在收到《监理进场通知书》后5日内进场完毕。七、三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项目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项目业主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义务。八、其他约定1、委托人根据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本项目的代建合同受托对本项目进行代建开发管理,委托人不是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不承担建设资金。本项目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承担并直接拨付给监理人,委托人不负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凡本合同中任何关于委托人支付的表述,均仅限于委托人对请款资料的审核与转递,不应理解为委托人负有直接支付的义务。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由监理人向项目业主提供项目实际发生支出时,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提供相关请款资料及向项目业主开具满足合同约定及项目业主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通过后由项目业主安排付款,若项目业主迟延向监理人支付合同费用,监理人不得以此为由向项目业主索赔或主张权利,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暂停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2、本项目待资金计划下达后,符合付款条件时由项目业主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支付金额不超过相关部门已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支出预算;如本阶段资金计划未下达或下达计划额度不足,则顺延至下阶段一并支付,且不视为委托人和项目业主违约,监理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人及项目业主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暂停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3、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确认,委托人对本合同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任何费用的审批不代表监理人实际应收取的金额,最终以项目业主审批确认的金额为准。项目业主提出审计/评审/审查意见的,相关费用应根据项目业主的审计/评审/审查意见作出相应的调整。4、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委托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向项目业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补偿责任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弥补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或其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行政罚款、债务、税费、损害赔偿、仲裁费/诉讼费、法院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5、委托人根据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本项目的代建合同受托对本项目进行代建开发管理,若委托人与项目业主的该合同关系中止、解除或提前终止的,则委托人有权中止、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委托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按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成果结算本合同价款,经项目业主审批确认后,由项目业主直接支付给监理人。委托人除按本条约定办理结算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赔偿或补偿责任,监理人不得因此主张任何索赔或其他任何权利。6、监理人知晓并确认,项目业主对本项目一定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工期/费用的重大调整等)享有最终决策权,经委托人通知,监理人应当根据项目业主的决策意见执行,相关风险已综合考虑到本合同价款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以及项目业主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7、监理人知晓并确认,本项目属于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工程,监理人应无条件满足国家或项目所在地对使用企业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代建制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因项目业主或政府部门对本项目实施的监督、审核等任何管理要求,包括该等管理要求发生调整,而向委托人以及项目业主主张任何违约、补偿或赔偿金。8、委托人在该项目中虽是项目业主东莞市常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代建人,但委托人、监理人、项目业主三方确认:除付款义务以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由项目业主承担外,由委托人独自承担本合同中委托人的一切责任,监理人承诺不要求项目业主承担除付款以及项目逾期违约责任之外的任何责任。监理人确认,委托人和项目业主拥有作为发包方的处罚权,如监理人触犯本合同项下的罚则内容,项目业主与委托人均有权按照合同内罚则要求对监理人进行处罚,并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监理人的责任。9、委托人作为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的代建单位,代表项目业主行使项目管理权,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并负责对监理人工作进行主动监督管理,就监督管理效果向项目业主负责。10、赔偿责任(1)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监理代建项目中,若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理人的过错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因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返工的费用;因监理人未及时发现工程进度偏差,导致工期延误,增加额外费用等。(2)监理人对项目业主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监理代建项目中,如果监理人的行为导致项目业主遭受损失,且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监理人也需要对项目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对委托人的赔偿范围类似,主要是项目业主因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的问题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项目业主的使用功能受损,需要进行修复或改建的费用;因工期延误导致项目业主无法按时投入使用,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等。具体的赔偿责任和范围还需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壹拾捌份,委托人伍份、项目业主伍份、监理人伍份、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各持壹份。(以下无正文,转签署页)委托人(公章)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公章)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天钱塘银座608室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电话:0571-28806156电话: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310000邮政编码:项目业主(公章)东莞市常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木棆创业二路22号1217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0769-83555555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招标文件、补遗书、招标会议记录及其附件、投标文件、经三方确认的其它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项目业主。1.1.2.8项目业主:指本建设项目的拥有者、投资者、组织建设者和经营者。1.2解释1.2.2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析、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3)专用条件;(4)中标通知书;(5)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6)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7)附录C监理人投入安排的监理人员;(8)通用条件;(9)招标文件、补遗书、招标会议记录及附件;(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它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事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范围(具体按所有专业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内容进行监理)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土建工程,2、电气工程,3、弱电工程,4、消防电工程,5、高低压工程,6、电梯工程,7、通风工程,8、给排水工程,9、消防水工程,10、抗震支架工程,11、基坑支护工程,12、室外工程,13、装修工程等所有专业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内容进行监理,和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类监测与检测的监理工作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及保修阶段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施工技术与管理、现场协调与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的全方位工作监督管理,并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复核并提出相应意见、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及其它政府相关审批工作手续等。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相关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包括:(1)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3)组织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6)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实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规定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对标准试验必须进行复验和审定;(1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12)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或半成品件的质量;(1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理、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17)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调整、工期减短或顺延,工程量的签证等事项必须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相关书面文件;(18)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9)发布停工令,并如实书面报告委托人;(20)对已完工并经委托人检验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21)签认中期支付凭证;(22)评估变更令;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2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4)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25)编制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26)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27)签发交工证书;(2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2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30)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保修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调查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缺陷、病害的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31)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32)签发最终支付证书;(33)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34)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各项测量工作;(35)监理人需同委托人、项目业主共同签署才有效的文件:①设计变更;②费用调整;③工程量签证;④工期减短或顺延;⑤其他:按委托人、监理单位与项目业主所签署监理合同,非明确授权的事项,须监理人、委托人、项目业主共同签认方为有效。(36)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a、国家、地方现行建设法律法规;b、正式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说明及施工规范等;c、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d、委托人、监理人、项目业主三方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e、国家、地方现行相关监理规范。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须符合《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31号)以及招标文件对本项目工程监理人员的组成及有关要求,具体规定如下:(1)监理过程中,若总监理工程师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可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同资质条件与同等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替换,应提前30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且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委托人认为该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的。8)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第2.3.4款规定的情形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无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监理人要求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除提前28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还须向项目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第一次更换处予人民币5万元,第二次更换处予人民币10万元,第三次更换处予人民币20万元,超过三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业主没收履约担保。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需请假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甲级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及发票等,并附检查报告报发包人审核,同时应报派临时总监理工程师接替,接替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必须不低于被替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期满后,应立即重返本工程,继续负责相关管理;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须向发包人的工程师代表书面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视为监理人的违约行为,每次违约,发包人对监理人处以每天人民币15,000元的违约金。(2)监理过程中,监理人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它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拟派驻本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必须更换时,作请假处理,此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甲级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及发票等,并附检查报告报发包人审核,原专业监理工程师请假期满后,应立即重返本工程,继续负责相关管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情况下,若监理人自行更换其它监理人员的,由监理人向项目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第一次更换处予人民币3万元,第二次更换处予人民币5万元,第三次更换处予人民币10万元,超过三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业主没收履约担保。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须向发包人的工程师代表书面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视为监理人的违约行为,每次违约,发包人对监理人处以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监理职责、怠于履行职责、违反监理规范或本合同规定的。若监理人的监理人员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未及时更换,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无条件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须及时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同资质条件与同等能力的监理人员替换,并且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处予监理人违约金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监理人员的处予监理人违约金每人每次人民币2万元。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事务,具体涉及施工合同的重大变更或工程延期或合同价款变更的事项必须报委托人、项目业主批准,相关指令须在委托人、项目业主审批同意后发出。2.4.4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书面报告委托人以及项目业主,经委托人以及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要求承包人调换项目负责人。除项目负责人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其他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以下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的要求向委托人和项目业主:(1)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一式四份,在第一次施工工地会议召开前7天内报送委托人和项目业主;(2)监理周报一式四份,在每周周一报送委托人和项目业主;(3)监理月报一式四份,在每月10号前报送委托人和项目业主;(4)监理季度报一式四份,在每自然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委托人和项目业主;(5)监理年报一式四份,在每自然年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委托人和项目业主;(6)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展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如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并报送委托人和项目业主,根据实际需要报送份数;(7)若工程发生重大事件(如工程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火灾事故)应在时间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和项目业主,根据实际需要报送份数。上述报送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国家及东莞市有关规定。(8)项目报告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在本工程不向监理人派遣人员以及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本合同附录B约定的资料,监理人须无条件配合。3.委托人义务3.2提供资料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本合同附录B约定的资料,监理人须无条件配合。其中相关标准与规范由监理人自行购买。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协助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提供给监理人的条件。3.3.1委托人在本工程不向监理人派遣人员以及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本合同附录B约定的资料,监理人须无条件配合。监理人应自行负责提供自有监理人员的办公用房、住宿伙食条件,监理人已充分考虑该部分费用,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取该项费用,在合同执行全过程中不作调整。同时,监理人不得无偿使用施工单位的办公住宿及伙食设施,施工单位愿意无偿提供除外。3.3.2委托人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但不能免除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责任和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28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若涉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合同价款变更、工程延期的事项,则延长至56天内书面答复时间。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违反如下本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监理人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弄虚作假,组织协调不力,或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委托人或其他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并按本合同约定给项目业主支付违约金。(2)监理人无故停止工作,怠于履行工作职责,或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出现错误的,委托人及项目业主有权处以监理人合同总额的3%违约金,给委托人和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期间发生质量事故、人身损害的,由监理人承当全部赔偿责任。(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须向项目业主支付履约担保全额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和项目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4)监理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5款约定向委托人和项目业主提供监理工作报告的,委托人及项目业主有权处于监理合同总金额的0.5%违约金。(5)监理结束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资料不齐、管理混乱的,对监理人处以监理合同总金额的1%违约金。(6)其他违约行为。以上违约处罚,项目业主有权从未支付的监理酬金中扣除或启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酬金或履约担保不足以支付的,项目业主有权另行追偿。同时,委托人和项目业主根据违约行为情节,同时采取如下措施,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1)在东莞市内行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通报有关招标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扣分。(2)发出通知要求及时改正,如监理人仍拒不改正的,委托人和项目业主将有权解除合同,项目业主没收履约担保,并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监理人全部承担。不论任何违约,监理人向项目业主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项目业主由此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违反本合同义务连续累计3次,或经委托人催促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没收履约担保。同时,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监理人全部承担。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或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或项目业主实际损失。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2项目业主的违约责任4.2.3项目业主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无需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支付5.3支付酬金5.3.1监理人的酬金(1)经委托人以及项目业主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含安全生产措施单列费)之和为计费基数(计费额),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工作量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规定计算得出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乘以监理服务收费系数0.80作为监理服务收费执行的依据。(2)本项目监理酬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系数①监理服务收费系数=0.80②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高程调整系数的取值均为1.0,上述各调整系数根据最终施工图按实取值,各调整系数最终以委托人、项目业主审定为准。③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以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总额为基数计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150016.52100030.13300078.145000120.858000181.0610000218.6720000393.4840000708.2960000991.410800001255.8111000001507.0122000002712.5134000004882.6146000006835.6158000008658.416100000010390.1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④以项目业主及委托人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金额:______元)作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本项目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______元,招标阶段按基准价下浮20%计取监理服务费,计算结果为______元。监理服务费最终结算以项目业主及委托人终审的本项目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核算。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暂定金额为______元,结算规则如下:a.若最终结算监理服务费超过合同约定价(金额:______元)及概算批复对应监理费用(金额:______元),按两者中的较低值结算;b.若最终结算监理服务费未超过合同约定价(金额:______元),按实际核算金额结算。(2)本监理招标项目为中标监理服务收费系数包干合同,合同中的监理酬金(合同价)为本合同约定的整个监理责任限期内,通过监理服务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级达到合格或以上的监理服务费用。监理酬金(合同价)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的成本、附加工程量、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投标费用;合同契约公证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监理人的临时设施费、各种税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等一切费用等。监理酬金(合同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5.3.2监理酬金的支付(1)预付款:本监理项目无预付款。(2)监理酬金的支付序号工程进展支付方式监理费支付比例1工程施工阶段每月根据当月实际施工进度,支付监理合同价×施工阶段各承包人当月完成施工合同实际施工进度占施工合同比例×8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工程结算确定并监理合同结算确定后1次付至监理合同结算金额的95%3工程监理保修服务期和其他相关服务期满后30个工1次监理合同结算金额的5%3作日内一次支付1次监理合同结算金额的5%(3)本项目由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请款资料同时还需附上监理人员打卡记录,发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后,报项目业主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后,由项目业主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款项至监理人指定账户。款项支付前,监理人需向项目业主提交由监理人开具的抬头为项目业主的等额合法数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监理人迟延提供请款资料或提供的请款资料及发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有权迟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4)本合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自筹(银行分阶段贷款),如因政策影响,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监理人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发包人、项目业主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委托人、监理人和项目业主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项目业主无需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合同监理酬金均不予调整。6.2.3除不可抗力外,其它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已包含在本合同监理酬金中,项目业主无需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合同监理酬金均不予调整。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监理酬金不作调整。6.2.5除不可抗力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本合同监理酬金不作调整。本项目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时,本合同监理酬金应作核减调整。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正常工作量减少,委托人、项目业主和监理人三方通过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监理酬金进行核减调整,或对应减少的工作量比相应扣减相同比例的监理酬金(合同价)。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属于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围的材料和设备检测,由监理人负责其所发生的费用。其它属于委托人负责的材料和设备检测,若委托人和项目业主委托监理人执行的,项目业主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28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监理工作中包含的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由监理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8.4奖励本合同不设置合理化建议的奖励。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实施工程有关所提供或形成的资料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资料均属保密事项,保密期限至前述信息资料公开为止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需要提供保密信息时制定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需要提供保密信息时制定8.8著作权若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监理人必须征得委托人和项目业主同意,并且涉及本工程保密事项的不得使用和出版。否则,监理人必须承担由此造成委托人和项目业主的一切损失。9.补充条款9.1除合同约定的监理人责任外,监理人还需对设备安装(含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与设备安装(含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9.2监理人应就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并做好各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监理工作(其中包括要求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护措施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监理工作。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做好水土保持验收阶段的相关监理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9.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监理人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的名单、数量、职务、专业、职称、资格和施工驻场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31号)有关要求的,或与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安排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不相符的,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须无条件更换或补充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监理人员,更换或补充总监理工程师的处予监理人违约金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更换或补充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除外)的处予监理人违约金每人每次人民币2万元;若监理人不按委托人和项目业主要求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或补充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若监理人提供虚假的的监理人员资料,与事实不符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9.4监理人员不按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计划进场履行监理职责的,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予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0.5万元,对其他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除外)处予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0.3万元。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款有关约定追究监理人相关责任。9.5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除外)不履行监理职责、怠于履行职责、违反监理规范或本合同,应委托人的要求,必须进行更换,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第2.3款和第9.3款执行,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款有关约定追究监理人相关责任。9.6监理过程中,派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其他任何监理项目中任职,否则视为违约,项目业主将对监理人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项目业主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9.7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31号)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派出足额、合格的监理人员常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工作。所有派驻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规范及有关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监理规划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9.8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58号文)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在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主要方式分为日常每个施工日的考勤及在关键的工程质量监控点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的指纹考勤。监理人应积极配合此制度的落实,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保证考勤。考勤的奖罚机制按照制度的规定执行。9.9根据《关于正式启用东莞市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新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东建质安〔2015〕46号),监理人员月度出勤天数未达到东建质安〔2015〕46号文中核定的出勤率标准时,则按缺勤天数扣减监理费,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每天1,500元扣减,监理工程师按照每人每天800元扣减,其它人员按照每人每天400元扣减,并在当期监理费支付中扣减。9.10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中的资质应不低于投标时的资质并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9.11监理人必须按发包人的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指纹考勤管理(上午上班、下班,下午上班、下班必须按规定参加指纹考勤,否则视为违约),监理人员不按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计划进场履行监理职责的,总监每天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每人每天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项目业主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9.12监理人的检测仪器及设备等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规格、时间进场的,每件每日处予违约金1000元。9.13监理人的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应及时更换,否则每件每日处予违约金1000元。监理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试验检测项目,若未按要求完成试验检测,扣除相应的试验检测费并每项处以人民币15,000元的违约金;监理人应在现场完成的检测试验而未在现场完成检测试验的,每次处以2,000元违约金;监理人必须及时提供检测结果,如果监理人未能及时提供检测结果导致施工工期延误的,每次处以5,000元违约金。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对本工程进行分部划分。在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隐藏工程前,监理单位应该组织对本工程进行地毯式预验收。在项目业主进行总验收时,发现应该在预验收发现的问题而监理人没发现的,达到8条问题以上的,对监理人处以人民币20,000元违约金。单位工程完工、在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即竣工初验),该预验收必须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在相关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理工程中的任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监理人预验收合格后,如果经项目业主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每整改一次,项目业主对监理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9.14未能在开工前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委托人和项目业主的,每延误一天处予违约金5000元,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款有关约定追究监理人相关责任。9.15工程施工期间,监理人应及时做好日常资料的记录、整理及归档,否则,每发现一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9.16未能在相应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或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处予违约金5000元。未会审或会审不细致未发现设计施工图图纸缺项漏项的,给项目业主造成工作失误或增加经费的,将对监理人处以每次5,000元违约金。9.17监理过程中监理人根据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进行检验;在采购供应前,监理人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向发包人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备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监理人、委托人可随时对施工单位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必须做好材料报验的登记台账,并由委托人、监理人、施工单位三方负责人签名,台账格式由委托人提供。如监理人不能做到以上要求导致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材料资料证明不全,项目业主将对监理人处以每批次材料设备采购金额的2%或人民币20,000元违约金(二者取其高者)。9.18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计划,协助发包人审定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样板、设备配置的详细清单;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质量和数量,严把工程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关和出场关;对需要现场取样进行质量检验试(实)验的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的规定并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对上述规定中任何一项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未落实、签名的,项目业主将对监理人处以每次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9.19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出现组织措施不当,计划不落实、管理不严,节点工期不能及时落实,施工方案中所列人员、机械设备与现场实际不符及建造师不到位等情况,监理人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项目业主将根据延误工期对监理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天的违约金;若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后不履行监督管控职责,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项目业主将根据延误工期对监理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天的违约金。9.20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业主对监理人处以人民币500,000元的违约赔偿,项目业主暂停支付监理费,直至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因验收不合格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的,项目业主不额外支付监理费用。9.21监理人未能督促承包人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的,每次处予违约金3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款有关约定追究监理人相关责任,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有权解除合同。其中:9.21.1工程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项目业主对监理人处以每次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赔偿,发生较大或以上安全事故的,项目业主对监理人处以每次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赔偿;给委托人、项目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有权提取其履约担保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则由监理人承担赔付。9.21.2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每次处予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给委托人、项目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有权提取其履约担保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则由监理人承担赔付。9.21.3工程出现文明施工通报批评,每次处予违约金1万元。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统一上装、统一标识、佩戴工作证、白色安全帽,所有安全帽的前面必须标明单位简称,服装要有别于施工单位,以便于识别。实施夜间施工监理时,监理人员还必须配穿反光衣。不按要求统一上装、不戴安全帽的每人每次处以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9.2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人监管不到位,出现工程安全或质量事故的,视事故情节的严重性,情节较轻的,项目业主将对监理人每次每处处以人民币30,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项目业主没收其履约担保。9.23监理人应按要求参加工程管理相关会议,总监理工程项师无故缺席的处以800元/次的违约金,其他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无故缺席的处以每人500元/次的违约金。9.24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文件(含深化设计、设计变更)出现重大错误,未按要求实施限额设计,监理人未尽监理职责督促承包人整改,或告知委托人的,处予违约金1万元;若因此造成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损失的,项目业主有权提取其履约担保进行赔付,赔付不足部分则由监理人支付,并且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款有关约定追究监理人相关责任。9.25监理人对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出现错误的,每次处予违约金1万元;若因此造成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损失的,项目业主有权提取其履约担保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则由监理人承担赔付,并且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款有关约定追究监理人相关责任。9.26监理人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数量、价格、定额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盖章,凡审核不认真导致报审的变更产生较大差错的,每份变更按以下规定处以违约金:(1)产生20%≤差错率<50%的,100万元以下监理费的处以1000元违约金、100-300万元监理费的处以1500元违约金、300万元以上监理费的处以2000元违约金;(2)差错率≥50%的或审核后差错金额大于50万元的变更,100万元以下监理费的处以2000元违约金、100-300万元监理费的处以4000元违约金、300万元以上监理费的处以6000元违约金(如20%≤差错率<50%的,差错金额大于50万元的变更,按本条处罚标准执行)。工程变更必须经过委托人和项目业主同意,未经委托人和项目业主允许先行施工的,项目业主对监理人处以本次变更工程量造价的双倍违约金。9.27工程变更必须有“五方”签名确认,同时在监理日记上载明变更的时间和工程量,若在结算中发现未有“五方”签字的,不接收资料并且不给予结算,若监理日记未载明,处以本次变更工程量造价的双倍违约金。9.28监理人怠于履行工程安全和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施工出现工程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处予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给委托人、项目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有权提取其履约担保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则由监理人承担赔付。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按规定需进行旁站的,监理人若不按要求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处予违约金1万元。9.29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监理人应保留完整的隐蔽工程资料(含影像图片)供发包人查验。比如:为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管道开挖和回填,应提供回填图片及经发包人、监理人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名的过程资料等。对未能提供完整的隐蔽工程资料的,每次项目业主对监理人处以人民币30,000元的违约金。9.30监理对工程中的各个分部没有按实际进度及时组织验收、又没有采取强有力措施的、导致已完成的工程分部验收严重滞后的,项目业主将根据延误每一分部验收对监理人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违约金。9.31工程进度以月为单位,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计划进度进行的,每次处予违约金1万元。9.32未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5款提交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监理季度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的,处予违约金5000元。因监理人组织协调不力,造成工期延误,或对委托人、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监理人须无条件按委托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处予违约金每次1万元,并赔付委托人的损失。9.33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无偿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娱乐设施等,每发现一次处予违约金5000元。9.34发生腐败案件的,项目业主对监理人每次承担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赔偿。同时,委托人或项目业主亦有权解除合同,项目业主没收履约保证金。9.35若监理人在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现较大错误的,每次处予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给委托人、项目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有权提取其履约担保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则由监理人承担赔付。9.36监理人不得凭借本身的影响违规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原材料。若有发生,每次处予合同价的5%作违约金,并将分包队伍清除出场;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有权提取其履约担保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则由监理人承担赔付。9.37因监理人原因,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使用的,每延迟一天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赔偿;9.38未尽监理职责,对勘察人提供虚假勘察资料而未发现或未提出意见的,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9.39监理人应认真整理提交给发包人的相关资料,对提交的资料错漏达三次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9.40监理人应按合同的规定(或承诺,或招标人在招投标文件提出的基本要求)自行配备的车辆、仪器等必要的设备,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如需中途撤离工地须书面报告委托人批准。9.41监理人责任期(服务期)为: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工程监理服务期限包括监理各阶段的全部时间,总监理服务期限为月(其中从招标人发出的《监理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施工阶段监理责任期暂定为个月,缺陷责任期暂定24个月)。具体工作期限以东和新能源储能技术项目施工合同的工期和质量责任期为准,上述监理服务期限不包括监理人的前期准备时间,监理人须按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在收到《监理进场通知书》后5日内进场完毕。9.42在保修期(含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9.43在保修期(含缺陷责任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9.44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含缺陷责任期)内不履行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第9.42款、第9.43款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监理报酬(合同价)余款,并按专用条件第4.1款有关约定追究监理人相关责任。因怠于履行,发生质量事故的,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9.45对监理人违约处罚,项目业主有权从未付监理酬金或提取履约担保予以支付,酬金或履约担保不足支付的,监理人另行进行赔偿支付。9.46监理人安排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必须与已登记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信用档案所载明的名单、信息资料、身份证相符,否则监理人须无条件按委托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3款执行。9.47合同书签署时,监理人向项目业主提交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受益人为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证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提供的履约担保应覆盖至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如该履约担保未覆盖至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的,监理人应在该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补充提交等额的、覆盖至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履约担保的其他要求:(1)提供担保的机构为银行的必须是支行级以上机构。(2)如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该机构净资产须不低于3亿元,并在本区域内具有较丰富的承保经验以及良好的承保记录。(3)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4)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需经担保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5)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担保不能对受益人的索赔设定任何的限制条件和免责条款,并应注明是无条件不可撤销,承诺收到受益人书面通知后无须受益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即可为受益人支付保证金。(6)监理人办理担保所在的担保机构出现丧失担保资质或索赔拒付行为的,监理人必须及时更换该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7)如果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应以监理人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转入项目业主指定的银行账户,不接受由其分支机构账户或私人账户、其他单位账户以现金、转账等方式转入的保证金。无论以何种形式转入的履约保证金,担保期结束后经监理人申请,一律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回到监理人原汇入账户。履约保证金应以存入项目业主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监理人应凭履约保证金缴纳银行回单到项目业主处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作为履约保证金缴纳凭据加入合同附件。(8)委托人以及项目业主有权优先选择担保形式。(9)须使用项目业主提供的格式,如使用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须事先经项目业主书面确认;必须打印,手写、涂改无效。(10)项目业主接收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账户:2200101900100718户名:东莞市常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48若届时因监理人盖违约行为导致委托人无法转存或启用履约担保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履约担保数额支付违约金给项目业主,违约金可直接从监理酬金扣除。9.49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委托人有权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有权提取履约担保用于处理相关事项:(1)严禁将本项目转包,监理人隐瞒委托人私自将本项目转包给第三人或将本项目分包给第三人的,项目业主将没收其履约担保。(2)在履行合同期间,监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委托人或项目业主的利益,项目业主可依法全额提取或适当提取其履约担保。(3)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委托人通知后仍拒不改正的,项目业主可依法全额提取或适当提取其履约担保。(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监理人监理失职造成质量问题或侵权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或项目业主的经济损失、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等),项目业主有权提取其履约担保予以支付或补偿相应损失。(5)在监理人履约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等事故后,监理人未及时处理事故的救援、赔偿等情况时,项目业主有权提取其履约担保处理事故的救援、赔偿等。(6)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违约生产的违约金、赔偿、罚款等款项,项目业主有权直接从未付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或提取其履约担保予以支付。(7)其它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项目业主可提取其履约担保的情形。9.50该项目因工程延期所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期所产生的费用,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不另行计取,结算时监理酬金(合同价)不作调整。9.51监理人必须积极配合委托人各单项工程验收工作。如有违反,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款有关约定追究监理人相关责任。9.5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能及时催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以及在提交结算资料后,经委托人或项目业主审查发现有减少工程未申报变更的应按监理费总额的15%处以违约金。9.53如监理人有违约行为导致项目业主对其处以违约金时,监理人未及时上缴违约金的,项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监理费用进度款或直接从进度款中抵扣违约金。9.54在完成所有合同内容并具备结算条件3个月后,仍未报结算资料,发包人将书面发函督促办理结算,函中明确接到函件10个工作日后,仍未提交结算资料,或不配合发包人完成结算工作,项目业主将根据已支付的进度款进行单方结算,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监理人承担。9.55未按时在规定时间内按施工合同要求审核、提交资料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因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不力,造成工期延误或对项目业主造成其他损失的,项目业主可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并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9.56监理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每天定期核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用工情况登记表,每月定期检查总承包单位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发包人不定期对监理人的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误,发包人对监理人处以人民币3,000元/次的违约金。9.57监理人同意遵照执行《关于对监理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约定的相关条款。9.58合同的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解决。9.59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三方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60依据有关规定,监理人负责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的实施。9.61监理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东莞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人对此工作给予支持。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时,监理人有权发出整改通知。9.63若承包人不按要求整改或情节严重时,监理人可发停工通知,并且向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9.64工期内全部行为均受本合同条款约束。9.65本合同一式壹拾捌份,委托人伍份、项目业主伍份、承包人伍份、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各持壹份。上述所有罚款/违约金均缴纳给项目业主即东莞市常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除此之外,给代建方所造成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给代建方损失,按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赔偿至代建方指定账户。9.66合同附件(1)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2)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3)附录C监理人投入安排的监理人员(4)附“中标通知书”1份(5)附“监理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6)附“履约保函”1份(7)附“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1份(8)附“招标文件”1份(9)附“投标文件”1份(10)附“招标公告以及结果公告”1份(11)附“委托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1)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2)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保修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调查已交工程中出现缺陷、病害的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3)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签发最终支付证书;(5)工程保修期内需由监理人负责的其它工作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1)监理人应配合协助委托人办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2)监理人配合协助委托人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工作。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本合同签订后天内2.工程勘察文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本合同签订后天内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施工图待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后提供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工程开工前天5.施工许可文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工程开工前天6.其他文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根据需要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附录C监理人投入安排的监理人员序号职务/专业职称和资格姓名施工阶段驻场时间(含施工准备阶段驻场时间)1全过程2全过程3全过程4全过程5全过程6全过程7全过程8全过程9全过程10全过程11全过程12全过程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附件一:中标通知书附件二:监理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三:履约保函附件四: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件五:招标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监理 施工监理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