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养老一体化建设项目设计 普惠养老一体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招标变更公告(桐梓好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25)
关于“桐梓县楚米镇普惠养老一体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EPC)”的澄清说明 各投标人: 1.招标公告中:出资比例为1005。更正为:出资比例为100%。 2.招标文件中和招标公告中项目经理等级不一致,现统一更正为: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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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桐梓县楚米镇普惠养老一体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EPC)”的澄清说明各投标人:1.招标公告中:出资比例为1005。更正为:出资比例为100%。2.招标文件中和招标公告中项目经理等级不一致,现统一更正为: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8日桐梓县楚米镇普惠养老一体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EPC)招标文件项目编号:GZLBZJ工2025-0170招标人:桐梓好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机构: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卷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发布公告的媒介7.联系方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1.1项目概况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6保密1.7语言文字1.8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10投标预备会1.11分包1.12偏离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2招标文件的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2投标报价3.3投标有效期3.4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3.6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2投标文件的递交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5.开标II5.1开标时间和地点5.2开标程序5.3开标异议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2评标原则6.3评标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2中标候选人公示7.3中标通知7.4履约担保7.5签订合同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8.5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电子招标投标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方法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2详细评审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评标结果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第二卷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第三卷III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四、投标保证金五、价格清单(一)价格清单说明六、承包人建议书(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九)主要人员简历表九、其他资料IV第一卷桐梓县楚米镇普惠养老一体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EPC)招标公告公告内容详见媒体(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桐梓好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桐梓县联系人:王先生电话:18585279277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新蒲长征大道名城广厦写字楼北栋21层联系人:金娅电话:0851-28691122183850095001.1.4项目名称桐梓县楚米镇普惠养老一体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EPC)1.1.5建设地点桐梓县楚米镇三座村龙塘组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自筹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设计阶段:本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施工阶段: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和重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协调配合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730日历天。1.3.3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财务要求:不要求。设计业绩要求:不要求。施工业绩要求:不要求。信誉要求: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信用承诺书》。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施工机械设备:不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其他要求:项目人员附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正文1.4.2条的要求。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1.9.1踏勘■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1.10.1投标预备会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门户网站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登录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向招标人提出。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门户网站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登录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发出。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设计必须由中标人或其联合体成员完成,不允许分包;非主体和关键分部工程的施工允许分包给具备专业专项资质的分包商。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以及招标人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补充、澄清文件。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门户网站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登录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向招标人提出。2.2.2投标截止时间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2.2.2.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网址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网址: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会员系统http://220.197.200.182:88/ZYHY/)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2.2.4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方式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招标人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收费标准、计价文件,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依法自主确定。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一、上限值(招标控制价):总估算价:12074.95万元1、设计费:127.63万元;2、建安工程费:估算价8197.89万元,根据《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材料价按当地造价信息执行,当地没有的按遵义市造价信息执行,遵义市没有的按贵州省造价信息执行,各地都没有的以市场询价确定,总价不下浮。3、设备费:估算价:3749.43万元。(最终按实际费用结算)二、建安工程费结算价据实结算,以最终审计审定金额为准;设计费结算价=实际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三、投标人根据所报下浮率(单价)折算投标报价估算总金额,填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的“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水利★勘测&设计★招标文件、水利★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勘测&设计★招标文件)、监理服务费报价(监理招标文件)栏,该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集数据用,不作评标依据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承诺函(1)银行转账: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http://220.197.200.182:88/ZYHY/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2)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3.4.1投标保证金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3)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格式可参考黔建建通〔2020〕20号相关附件。(4)担保保函: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按照《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的通知》(遵市发改〔2023〕4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均无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注: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功能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人民币)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未中标人。(2)对中标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和补充通知中的方式任选其一均可。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3.5.2近年财务状况不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不要求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不要求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函必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贰份3.7.5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应采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入招标文件后进行编写:(1)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2)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6)投标文件暗标编制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标暗标部分为施工组织设计。明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企业信誉及企业认证体系的内容。(7)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8)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3.7.5投标文件格式处格式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9)本项目暗标文件最多页数限制为1000页。4.2.2投标文件制作及递交(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光盘一份(此光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二份投标文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核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副本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文件通知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扫描查询);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1份以及投标企业CA锁和投标文件备用光盘;(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成本警戒线;(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5.2开标程序报价、质量目标、工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7.4.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不要求8评标办法不一致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8.1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8.1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8.2监督监督部门: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51-26625009)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开标注意事项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9.2不见面开标说明1、本项目投标人可选择不到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参加开标;2、招标文件中现场验证环节(若有)不约束未到现场参与开标的投标人。即未参与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只要按时解密其投标文件,不会因未到现场验证或未现场递交相关资料、光盘等导致投标失败;3、本项目预约开标时间到达后,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部门、各投标人可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进入“开标沟通”页面处理本项目信息公布、提出异议、确认信息等相关沟通工作;4、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开标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名单后,进入会员系统“开标沟通”页面通知投标人开始解密;5、未到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按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并进入“开标沟通”页面及时获取相关开标信息,待招标人(招标代理)通知开始解密后进入“开标签到解密”菜单,在今日开标选项卡下选择本项目,用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时长30分钟,自公布投标人名单后起算,若遇特殊情况,经投标人申请,招标人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长(招标代理在开标系统中修改);6、因投标人不可抗力原因,或按招标人要求,可用导入非加密文件方式解锁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网上提问功能由投标人添加在附件中提交给招标代理。*.nZYTF(非加密投标文件)与*.ZYTF(上传到交易系统中的加密投标文件)须为同一套;7、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未解密的所有投标人明确放弃解密、所有投标人解密完成等3个条件,达到任一条件后招标人开始解密;9.2不见面开标说明8、招标人解密完成并批量导入后,截图公布开标记录表;9、若对开标环节有任何问题,投标人可在“开标沟通”页面提出,若所有投标人都在群内回复无异议或开标记录表公布20分钟后未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操作结束开标沟通,并在开标系统结束开标,进入评标程序。9.3招标人强调内容将投标人的信用核查结果在接收投标文件现场公开,经核查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投标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并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经核查确认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人在任一环节,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资格均无效。9.2工程款的拨付签订合同时约定。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页共125页(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第15页共125页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第16页共125页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第17页共125页(4)投标保证金;(5)价格清单;(6)承包人建议书;(7)承包人实施计划;(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8页共125页(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页共125页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第20页共125页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第21页共125页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第22页共125页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增加“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施工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管理机构及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第23页共125页员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承包人设计方案:35分资信业绩部分:/分承包人实施方案:35分投标报价:30分其他评分因素: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无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2.2.4(1)承包人设计方案评分标准户型方案优化设计(6分)好6-5分;中4-3分;差1-2分;缺项0分。户型家具布置图(6分)好6-5分;中4-3分;差1-2分;缺项0分。装修效果图(6分)好6-5分;中4-3分;差1-2分;缺项0分。给排水装修布置图(6分)好6-5分;中4-3分;差1-2分;缺项0分。电气装修布置图好6-5分;中4-3分;差1-2分;缺项0分。第24页共125页2.2.4(2)2.2.4(3)(6分)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承包人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分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得3.0~2.0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1.9~1分;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0.9~0.1分;方案缺项得0分。质量保证措施3分施工安全措施3分文明施工措施3分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3分施工环保措施3分现场组织管理机构3分项目管理要点4分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设计和施工进度协调措施能够针对总承包需求3-4分;一般得1-2.9分,内容缺乏针对性、有明显不足得0-0.9分。总体实施方案10分工程总体建设实施方案科学、可行、进度保证措施合理,针对性强得8-10分;一般得5-7.9分,内容缺乏针对性、有明显不足得0-4.9分。设计费(10分)设计投标报价得分:满分10分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Bn)÷nB1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②偏差率计算公式P=│Bn-J│÷J×100%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J–评标基准价第25页共125页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10-P×K×100C–投标总价得分(C≥0)P–偏差率K–扣分分值:Bn大于J时,K取0.2;Bn小于J时,K取0.1。建安工程费(10分)建安工程投标报价得分:满分10分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Bn)÷nB1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②偏差率计算公式P=│Bn-J│÷J×100%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J–评标基准价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10-P×K×100C–投标总价得分(C≥0)P–偏差率K–扣分分值:Bn大于J时,K取0.8;Bn小于J时,K取0.6。设备费(10分)设备费(10分)设备投标报价得分:满分10分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Bn)÷nB1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②偏差率计算公式P=│Bn-J│÷J×100%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J–评标基准价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10-P×K×100C–投标总价得分(C≥0)P–偏差率K–扣分分值:Bn大于J时,K取0.8;Bn小于J时,K取0.6。2.2.4(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设计配备人员①建筑专业: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及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与设计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②结构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师及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1分;③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给水排水)专业及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④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暖通空调)专业及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⑤电气专业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得0.5分,正高级工程师得1分。本项最多5分,缺项不得分。以上人员需提供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注册证(如有)、2025年至今任意1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资料不全者不得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7页共125页(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第28页共125页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内的评分。(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3.2.3投标人得分=A+B+C+D+E。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投标文件雷同情形及处理意见一、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第29页共125页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二、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对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并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招标项目评审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推送至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的串通投标问题线索以及异议、投诉。三、保障工作措施(一)健全招标文件评标规则。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情形及处理意见。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中《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第20项规定进行记录和责令改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招标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招标代第30页共125页理机构服务行为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领域工作实际,出台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雷同性细化认定标准。(二)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本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要求,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电子辅助评标评审标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需要改造评标系统,加快完善电子辅助评标功能,并在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解密后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提示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开展辅助评标系统操作培训,推动评标专家主动加强辅助评标结果运用。(三)规范评标评审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起草评标报告时,应当将雷同情形、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和否决投标情况进行说明。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对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性提示内容进行认定或者作出相应处理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和《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中《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第11项规定进行处理。(四)依法加强监督。对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依法对违法企业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串通投标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第31页共125页废标条件B1.开标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1.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B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B1.3投标文件的光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标识和签署的(重复标记和签署的除外);或者光盘破损严重并且不能打开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B1.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B2.评标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2.2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B2.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2.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资格评审中的其他要求,如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如不完全符合要求作细微偏差处理);B2.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B2.6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B2.7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B2.8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B2.9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B2.10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2.1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B2.12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合同仅提供参考,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三、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工商注册住所:(签字)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一节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测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标准、规范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安全保证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保安责任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3.3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安全保证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分包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设计进度计划4.2.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4.3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暂停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5条技术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设计阶段审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普惠养老一体化建设项目设计 普惠养老一体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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