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全过程咨询招标变更公告(湖州市如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25)
[市本级][]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及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
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及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二十三层、二十四层改造提升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重要通知
各竞包单位:
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及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二十三层、二十四层改造提升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发包编号:hzgq202511314】的发包文件重要通知文件如下:
1.原发包文件附件1 服务范围中“6、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均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任任何职务”修改为“6、项目总监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任任何职务。”
2.开标时间变更为2025年12月9日9:00分;
特此通知!
本次文件内容作为发包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发包公告、发包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发包公告、发包文件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函为准,发包公告、发包文件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湖州市如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
澄清发包文件-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3幢5幢全过程咨询.docx
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及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二十三层、二十四层改造提升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公开发包文件(电子全流程)项目发包编号:hzgq202511314发包人:湖州市如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发包代理机构: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发包公告3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及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二十三层、二十四层改造提升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发包公告31.发包条件32.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33.竞包人及竞包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44.发包文件的获取55.竞包文件的递交56.发布公告的媒介57.联系方式58.软件技术支持6第二章竞包人须知7竞包人须知前附表71.总则102.发包文件133.竞包文件134.竞包165.开标程序(采用远程不见面方式)166.评标167.合同授予178.重新发包和不再发包199.纪律和监督1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9第三章评标办法22第四章合同29第五章技术规范条款79第六章竞包文件81第七章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收费标准92第一章发包公告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及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二十三层、二十四层改造提升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发包公告1.发包条件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发包竞包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本发包项目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及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二十三层、二十四层改造提升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已批准,发包人为湖州市如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出资比例为100%,发包代理机构为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发包,项目发包编号为hzgq202511314。2.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2.1发包项目地点:地块位于长东金融中心东区(具体由发包人指定)。2.2项目规模:本项目对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室内改造面积约14676.7平方米;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展厅,室内改造面积约9146.78平方米;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二十三层、二十四层进行改造提升,室内改造面积约13933.7平方米。项目建安估算价约5500万元,本次全过程咨询服务费估价约90万元。2.3发包范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范围与工作内容,包含本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造价控制管理及工程监理等服务。2.4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备案及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结束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为止。2.5项目目标:合格;3.竞包人及竞包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3.1.1竞包人须具备承接工程造价能力的企业;3.1.2竞包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3.1.3竞包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上“3.1.1”、“3.1.2”二条要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竞包。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组成单位总数不得超过2家且以承担本项目监理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浙江省外企业承包后(承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天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联合体成员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的权利义务。竞包资料统一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联合体协议须经联合体双方盖章)。联合体各成员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在竞包和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连带法律责任)。3.2拟派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资格要求:3.2.1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竞包人单位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专业)或[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师(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且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满足项目总监或造价负责人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可兼任项目总监或造价负责人其中之一。(如联合体竞包的,应注册在联合体牵头单位)。3.2发包人对项目班子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要求:序号岗位岗位要求数量1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专业)或[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师(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且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1造价管理组1造价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土木建筑工程专业)12造价员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安装专业)1监理管理组1项目总监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房屋建筑专业) 12房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13机电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14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监理员及以上岗位证书(房屋建筑专业) 25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监理员及以上岗位证书(安装专业)2注:1、以上项目管理人员为最低配备人员,不满足最低配备人员作无效竞包处理。2、以上项目管理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1人1岗,不得兼任,在竞包时必须确定并提供相关材料。3、所有人员应按合同承诺要求到位履约。4、开工前需派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前期相关工程质量监管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前期手续的报批报建,工程正式开工后,监理人员全部到位与施工同步开展监理工作;5、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如评标时发现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否决其投标。总监理工程师同时任职期限是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量的开始至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之日止。6、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建发【2022】50号)的要求。3.3其他要求:3.3.1本工程拒绝项目总监在竞包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拒绝项目总监在竞包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参与本工程竞包。4.发包文件的获取4.1用户可通过发包公告中附件下载获取发包文件进行查看咨询。4.2CA锁办理(电话:4000878198):http://wmw.hzlscgfw.cn/xzzx/20220505/a59accbb-5de7-4e4e-b7b8-e6c1166375ea.html。5.竞包文件的递交5.1竞包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包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2月9日9时00分00秒。竞包人应在竞包截止时间前,登录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登录——上传竞包文件模块,上传CA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5.2逾期上传电子竞包文件的,发包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发包公告在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hzlscgfw.cn/)上发布。7.联系方式7.1发包人:湖州市如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州市二里桥路1019号畅欣商务楼联系人:张宾、尹贞贞电话:0572-25539727.2发包代理机构: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湖州市长岛公园9号楼联系人:温晓波电话:0572-22216797.3发包监督小组:湖州市如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监督小组地址:湖州市二里桥路1019号畅欣商务楼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572-29670567.4采购平台: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地址:湖州市吴兴区苕溪东路1518号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572-2377267、0572-22289638.软件技术支持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106;0572-2375013;0572-8293029;0572-5672608;0572-629013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是指将传统的开标场所搬到网上,发包人、竞包人只需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无需到开标现场参与即可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竞包人在线质疑、发包人在线回复等操作。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竞包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发包人详见发包公告。1.1.3发包代理机构详见发包公告。1.1.4项目名称详见发包公告。1.1.5地点详见发包公告。1.1.6资金来源自筹。1.1.7出资比例100%。1.2.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2发包范围详见发包公告。1.2.3服务期详见发包公告。1.2.4服务内容详见发包公告。1.3.1质量要求详见发包公告。1.4.1竞包人资格要求详见发包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竞包详见发包公告。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竞包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发包文件的其他资料发包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竞包人提疑回复函;最高限价。2.2.1竞包人提疑的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日23时59分59秒2.2.2竞包截止时间2025年12月9日23时59分00秒(以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2.2.3提疑、答疑澄清的方式提疑:竞包人对发包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规定的提疑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登录——进入项目—网上提问,进行提疑; 答疑澄清:无论是发包人根据需要主动对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竞包人的对发包文件提交的疑问,发包人都将于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前通过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发布。 查看答疑:竞包人应在截标时间前登录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相应项目公告中的“答疑信息”区随时查看系统中有关该项目的答疑澄清等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2.3.1发包人修改发包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5日23时59分59秒2.3.2竞包人确认收到发包文件修改时间:/ 形式:/3.2.3竞包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最高竞包限价:815000元(大写:捌拾壹万伍仟元整)竞包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竞包处理。风险控制价;为防止竞包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竞包限价的 85 %作为风险控制价(69.275万元)注:1、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2、凡有效竞包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其竞包作有效低价竞包,剩余为最终有效合理竞包报价。3.2.4竞包文件包括的内容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其他:。3.3.1竞包有效期60个日历天(从竞包截止之日算起)。3.4竞包保证金不要求递交竞包保证金;要求递交竞包保证金;竞包保证金的形式:网银或电汇或电子保函(关联 □不关联)竞包保证金的金额:/元整交纳方式:网银或电汇或电子保函(关联 □不关联)竞包保证金交纳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请登录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保证金查询中进行查看。竞包截止前,竞包保证金必须通过竞包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缴纳且确保到达指定账户。注:(1)保证金查询中显示“缴纳成功”即表示缴纳并关联成功。(2)保证金必须与本项目进行关联。(3)重新发包项目,参与竞包的竞包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竞包保证金。具体操作如有不明请咨询:软件公司,联系方式:0572-2375013、4009280095转5;电子保函咨询方联系方式:0572-2205678。3.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竞包方案不允许。3.6.3签字或盖章要求发包文件提供竞包文件格式中有要求签字或盖章(含电子签章)的按要求执行。3.5.4竞包文件份数要求成交后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竞包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正副本须分别装订。4.1竞包文件递交竞包文件(CA 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在竞包截止时间前登录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登录—“上传竞包文件”模块上传; 4.2.1竞包文件递交地点开竞包时间:同竞包截止时间 竞包地点:竞包文件(CA 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登录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上传 4.2.2是否退还竞包文件未成功解密的或竞包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予以退还。5.1竞包时间和地点竞包时间:同竞包截止时间竞包地点: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选择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即可。网址:http://www.hzlscgfw.cn/5.2开标程序竞包文件解密顺序: 1、竞包截止前 30 分钟,由代理机构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做好网上不见面竞包准备;2、各竞包人应于竞包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锁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3、竞包截止时间,由代理机构公布竞包人情况、解密要求、在线公布现场监督、见证人员; 4、竞包人需在系统开启竞包文件解密时间后 30 分钟内对竞包文件进行网上在线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其竞包将被拒绝; 5、竞包文件导入等全程操作; 6、对网上发竞包过程有异议的,竞包人应当直接在线提疑,同时由发包人在线进行回复; 7、宣布竞包会议结束。 注:1.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并签字。 2.电子交易平台遇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断电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开标、发包人无法解密等情形,2 小时内能够恢复正常,待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原定解密时间重新计算,2 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由发包人确定另行开标时间; 3.电子交易平台网络不畅导致竞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发包人相应延长解密时间,超出相应延长解密时间仍然未解密的,视作撤销竞包文件。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审小组构成:3人,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不少于 2/3;发包人可以选派1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确定方式:由发包人在竞包截止时间前24小时内从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保证金承包价的2%。10.1承包候选人公示推荐1-3名承包候选人。发包结束后,将承包候选人结果在原发布发包公告网上公示三日,公示包括推荐承包候选人及其最终报价、否决竞包人及否决原因等主要要素。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承包资格,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10.2电子发包竞包否是,具体要求:1、各竞包人须提供符合要求的CA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2、发包人对各竞包文件的现场解密。整个开标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未成功解密的,均按未提交竞包文件处理。11竞包人硬件设备要求各竞包人需要保障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硬件要求符合以下内容:1.具备摄像头与耳麦(用于接收代理公司开标指令)。2.要求使用ie浏览器11及以上版本。3.电脑操作系统要求在win7及以上。4.内存要求在4G以上。5.要求正确安装湖州市电子招投标驱动程序。开标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摄像头范围,因竞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未成功解密的,均按未提交竞包文件处理。12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竞包方案不允许13其他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竞包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湖州市相关规定,本发包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发包。1.1.2本发包项目名称: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1.3本发包合同名称: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1.4本发包合同编号: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1.5本发包项目发包人: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1.6本发包项目发包代理人: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标段地点: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1.8本发包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1.9本发包项目设计人: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1.10本发包项目委托人: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发包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2.2本发包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2.3本发包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3发包范围及服务期1.3.1本次发包范围: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3.2本发包项目的服务期: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3.3本发包项目的质量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4竞包人资格要求1.4.1竞包人应具备以下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1.4.2本工程接受联合体竞包。1.4.3竞包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提供发包代理服务的;(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竞包的;(4)竞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同时参加本标段竞包的;(5)与发包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发包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竞包的;(6)被责令停业的;(7)湖州市内被暂停或取消竞包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5费用承担1.5.1竞包人应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发包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有关费用。1.5.2成交后,发包人、竞包人需向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1.工程类项目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成交价(元)发包单位收费(元)成交单位收费(元)200万(含)以下750750200万-400万(含)200020002.货物、服务类项目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成交价(元)发包单位收费(元)成交单位收费(元)200万(含)以下750根据成交价格的 1.5‰200万-500万(含)2000500万-1000万(含)60001000万-2000万(含)100002000万-5000万(含)150005000万以上2000075000注:1)不涉及具体金额的采购项目,发包单位和成交单位各收取交易服务费750元/件;2)成交单位收费不足750元的,按最低标准750元收费;3)以上收费不包含作为投标单位交纳的150元交易服务费。户名: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账号:以缴费流程页面上生成的缴纳账号为准;开户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注意:交易服务费须单笔足额缴纳至实时生成的唯一收款账号中。超额、不足、分批次缴纳或自行转账至其他账户均视为无效缴纳,须重新缴纳后申请原缴纳费用退款。联系电话:0572-2373070。操作方法详见:https://www.hzlscgfw.cn/dtgg/20240227/81034cc2-7ade-47a6-a091-8caf5d4265b8.html1.6保密参与发包竞包活动的各方应对发包文件和竞包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发包竞包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发包人不组织踏勘现场。1.9.2竞包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竞包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相关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竞包人应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竞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竞包预备会1.10.1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竞包预备会的,发包人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竞包预备会,澄清竞包人提出的问题。1.10.2竞包人应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竞包预备会后,发包人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竞包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发包文件的竞包人。该澄清内容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作:承包人应选择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分包,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1.12偏离本项目不允许偏离。2.发包文件2.1发包文件的组成本发包文件包括:(1)发包公告;(2)竞包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5)竞包文件格式;(6)发包需求。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发包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文件、发包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发包文件的澄清2.2.1竞包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发包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1规定的时间前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3规定的方式进行提疑,要求发包人对发包文件予以澄清,超过截止日期的提疑不予受理。2.2.2发包人根据需要主动对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竞包人的对发包文件提交的疑问,发包人都将作出统一解答或予以澄清,并以发包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3规定的方式发布。如果澄清内容影响竞包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竞包截止时间。2.2.3提疑、答疑澄清信息将统一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3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布。2.3发包文件的修改2.3.1发包人可对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发包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当发包文件、发包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如果修改发包文件的时间距竞包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竞包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竞包截止时间。2.3.2发包文件的修改将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3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布。3.竞包文件3.1竞包文件的组成3.1.1资格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竞包声明书;(联合体竞包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竞包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3)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社保证明(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中任何1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汇总表的,为方便查找,请打“√”标明);(联合体竞包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4)企业营业执照;(联合体竞包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5)企业资质证书;(联合体竞包的,监理单位提供)(6)拟参加竞包的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详见发包公告要求,联合体竞包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7)拟投入本工程人员汇总表及人员相应证书;(人员配备要求必须符合发包公告3.2发包人对项目班子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要求,1人1岗,不得兼任);(8)拟投入本项目所有人员社保证明;(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中任何1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汇总表的,为方便查找,请打“√”标明,(如退休,提供退休证、企业返聘证明))(9)基本账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信息);(联合体竞包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10)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竞包人廉洁守信承诺书;(联合体竞包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11)竞包申请企业拟选派项目总监无在建工程情况说明;(联合体竞包的,监理单位提供)(格式自拟)(12)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竞包单位提供)(13)竞包人对资格文件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3.1.2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请竞包单位根据技术评分标准自行编制;(2)竞包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资料(格式自拟)。3.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竞包函;(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报价表(格式见附件);(3)竞包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注:以上《资格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所需的资料由竞包人以扫描件或电子件形式上传至系统设置的模块中,或在系统设置的模块中进行编辑。投标单位必须确保投标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发包人将一律否决其投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3.2竞包报价3.2.1竞包报价是竞包人在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内完成发包文件规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所需的人工、办公、交通、仪器、设施等全部费用及发包文件规定的风险费用,竞包人应根据发包公告中规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员要求进行报价,竞包人未填报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报价中。3.2.2竞包人应结合自身因素,进行报价。3.2.3发包人设有报价限价的,竞包人的竞包报价不得超出发包报价限价,不在报价限价的竞包报价以无效报价处理。报价限价详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3.2.4竞包报价的其他说明详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3.3竞包有效期3.3.1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包有效期内,竞包人不得撤销其竞包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包有效期的,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包人延长竞包有效期。竞包人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包文件;竞包人拒绝延长的,其竞包失效。3.4竞包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3.4.1竞包人应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形式及数额交纳竞包保证金①网银或电汇形式:竞包保证金必须从竞包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中转出,汇入竞包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的账户中,必须确保在竞包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3.4.2竞包保证金是竞包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竞包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竞包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竞包。3.4.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承包的竞包人和承包人退还竞包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包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竞包人在规定的竞包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包文件;(2)承包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向发包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发包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竞包人串通竟包、弄虚作假行为的。3.5竞包文件的编制3.5.1竞包人如确需报名此项目,需经登录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hzlscgfw.cn/)—“供应商登录”,下载获取后缀名为“.HZCQZF”的交易文件(即本项目发包文件)3.5.2CA加密电子竞包文件应按第六章“竞包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包文件的组成部分。3.5.3CA加密电子竞包文件应当对发包文件有关服务期、竞包有效期、发包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5.4CA加密电子竞包文件应由竞包单位进行电子签章盖章确认。3.5.5竞包人编制的CA加密电子竞包文件,必须是使用新点竞包文件制作软件最新版(系统自带更新系统)生成的后缀名为“HZCQTF”的CA加密电子竞包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竞包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竞包文件。3.5.6注册及标书制作工具注册及标书制作工具相关下载地址:http://www.hzlscgfw.cn/xzzx/sec.html。4.竞包4.1竞包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竞包文件(CA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网上竞包上传的竞包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4.2竞包文件的递交4.2.1竞包文件(CA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竞包人应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4.2.1项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前登录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登录-上传响应文件模块,上传CA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4.2.2到竞包截止时间止,发包人收到的竞包文件(成功解密)少于3个的,发包人将依法重新组织发包。4.3竞包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2项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前,竞包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包文件。4.3.2竞包人撤回竞包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撤回通知。5.开标程序(采用远程不见面方式)详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5.2。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发包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发包人或竞包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竞包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包公正评标的;(4)曾因在招标(发包)、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发包竞包)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存在其他可能会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竞包文件提出评标意见。发包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承包候选人公示发包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与发布发包公告一致的媒介上公示承包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7.2成交通知承包候选人公示期满后,发包人未收到竞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将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竞包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承包的竞包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竞包人应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发包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竞包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竞包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递补中标后产生的差价成本等)超过竞包保证金数额的,竞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3履约保证金必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历天内且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前提交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扣罚2000元。7.4定标方式7.4.1除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承包人外,发包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承包候选人确定承包人,评标委员会推荐承包候选人的人数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承包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时,报价低的入围;竞包报价也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竞包人优先。7.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7.4.3发包人在定标前须对拟承包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7.5签订合同7.5.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发包文件和承包人的竞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发包和不再发包8.1重新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将重新发包:(1)竞包截止时间止,竞包人少于3个或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否决所有竞包的;(2)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竞包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竞包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竞包的;(3)同意延长竞包有效期的竞包人少于3个的;(4)承包候选人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发包重新发包后竞包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发包。9.纪律和监督9.1对发包人的纪律要求发包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发包竞包)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竞包人的纪律要求竞包人不得相互串通竞包或者与发包人串通竞包,不得向发包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承包,不得以他人名义竞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包;竞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包文件的评标和比较、承包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包文件的评标和比较、承包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竞包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发包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的纪检或发包人监督小组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全过程咨询项目质量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全过程成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10.2、项目管理人员应在所有施工日、施工时间内在现场监管、处理施工相关事宜,以发包人工作时间为准,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应保证至少两名管理人员同时在场,周末、节假日及夜间施工等非正常施工时间,保证管理人员在场。10.3、现场事宜应及时处理,按照设计、施工等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回复相关单据,必要事项及时报招标人确认、处理。10.4、现场办公场所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解决,电脑、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备有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考虑在竞包报价中,发生后不再另计。10.5、现场就餐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严禁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单位(项目部)搭伙吃饭,相关费用考虑在竞包报价中,发生后不再另计。10.6、下列情况,每出现一次,发包人予以扣罚,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①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到位率须达到每月26日历天及以上,其他人员到位率须达到每月28日历天及以上,若有特殊原因而不能到工地的,必须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其不到位,扣罚相应履约担保金;②成交单位接到建设的书面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的,建设单位将每次扣除5000元,同一问题若被连续要求的,则每加一张督促单,罚金较前次翻倍;③成交单位须提供人脸识别和指纹系统考勤机用于对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的记录,钥匙由发包人保管,如到位率不满足要求的,将视情况进行罚款;④成交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等)进行岗位考勤(以半天考勤时间单位,每半天在岗时间不少于三个半小时视为到位,少于三个半小时视为未到位),每月16日及次月1日向委托人提交考勤报告(需项目负责人签字、牵头人盖章)。此考勤报告作为委托人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关经济处罚的参考依据。如发现未进行岗位考勤的,建设单位将每次扣除10000元;⑤监理单位盖章的竣工图,须督促施工单位在竣工图上按实修改,如未按实修改发现一处扣除1000元,并视情况扣罚相应履约担保金。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监理员或总监签字的部分弄虚作假,找人代签,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0元罚款;⑥经成交单位审核的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⑦若建设单位及行政部门出台关于咨询方的管理办法,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⑧节假日、台风、雨雪天气、重要检查等特殊情况下,成交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的统一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值班;⑨驻地现场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人员相一致,若有不一致,甲方有权对其扣除履约担保金并进行处罚;⑩本项目严禁使用“仿冒品牌”、“借用品牌”等贴牌产品。咨询方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与材料供应商的供应合同副本、供货清单及发票,上面需清晰地写明所购建材的品牌、规格和数量。督促施工单位提供制造商对供应商的授权书或代理合同(原件)。如工程现场发现“仿冒品牌”、“借用品牌”等贴牌产品,业主有权对监理单位进行罚款,每发现一次处以5000元罚款,且需督促施工单位无条件更换或返工;⑪工程履约保证金,必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提交建设单位,否则每延延迟一天扣罚2000元。⑫合同签订过程中,在核对建设单位的合同电子文档或书面文档时,不得擅自修改,应另行标注。如不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修改的,每发现一处扣罚2000元,并无条件进行改正。情节恶劣的取消成交资格。11、咨询方人员的保险,发生人员伤亡等由咨询方负责。12、考虑本项目规模大、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故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对本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人员到位及发包人要求的现场管理办法等需作出相关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该承诺将作为全过程咨询合同附件,拟成交单位授权人及项目负责人需在约定的时间到达发包人指定地点作出承诺。12、其他事项请参照发包答疑。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文件审查形式评审标准竞包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竞包人条件符合条二章竞包人须知1.4.1~1.4.3及发包公告要求等签字盖章符合 “竞包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竞包文件编制按发包文件要求编制,无字迹或扫描件模糊、辨认不清竞包书唯一未出现“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竞包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情形其他不同竞包人未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竞包文件;竞包文件未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资格评审标准资格文件组成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3.1.1条资格文件主要内容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款。技术文件审查形式评审标准竞包人名称与资格文件一致签字盖章符合 “竞包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竞包文件编制按发包文件要求编制,无字迹或扫描件模糊、辨认不清竞包文件响应符合发包文件中实质性的要求其他符合第三章评审办法要求技术评审详见技术标计分标准2.2.2商务文件审查形式评审标准竞包人名称与资格文件一致签字盖章符合 “竞包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竞包文件编制按发包文件要求编制,无字迹或扫描件模糊、辨认不清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其他竞包文件未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商务评审竞包内容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1.3.1项规定竞包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最高竞包限价;竞包文件中的报价与电子开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致;商务竞包文件上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竞包授权代理人签章。竞包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3.1.2项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评审分值计算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商务得分:100分技术得分:100分权重商务占比:60%技术占比:40%2.2.2技术标评定按第三章2.2.2条规定评定2.2.3商务标得分按第三章2.2.3条规定计算最终得分最终得分=商务得分*商务权重60%+技术得分*技术权重40%串标形为3.4串通投标的判定按第三章3.4规定1.评审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委员会对满足发包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竞包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得分若有两个或以上并列的,则按报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报价得分高的排名在前),综合得分相同,报价得分也相同的,则由发包人现场随机抽取决定排名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3技术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4商务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最终得分与评分标准2.2.1竞包人最终得分竞包人的最终得分=商务得分*商务权重60%+技术得分*技术权重40%。2.2.2技术文件评定(100分,权重40%)序项目评分标准分值1总体管理方案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工程和发包文件要求,项目目标、项目范围、任务和编制依据是否明确,4.2~7分。注:未提供不得分。7分2服务方案根据竞包人提交的质量、进度保证措施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价,4.2~7分。注:未提供不得分。7分根据竞包人提交的安全保证措施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价,4.2~7分。注:未提供不得分。7分根据竞包人提交的项目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价,4.2~7分。注:未提供不得分。7分根据竞包人提交的管理关键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价,4.2~7分。注:未提供不得分。7分3合理化建议根据竞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综合评价,3-5分。注:未提供不得分。5分4服务承诺及其他根据竞包人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承诺及其他进行综合评价,6-10分。注:未提供不得分。10分5企业全过程咨询业绩投标截止日前五年内,竞包人完成过单个合同投资4000万及以上的装修类的全过程咨询项目(须包含监理服务),每个得12分,本项最多得12分。(以联合体方式竞包的由牵头人提供)注: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为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或协议”、竣工验收资料,三者缺一不可。上述证明材料中不能体现项目规模特征等实质性内容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12分6企业工程质量获奖竞包截止日前五年内,竞包人参与的房建类全过程咨询项目(须包含监理服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得12分,获得过市级质量奖项的得6分;(以联合体方式竞包的由牵头人提供)注:时间以获奖文件为准,提供合同、获奖证书或文件扫描件,二者缺一不可。以最高奖项为准,不累计计分。12分7企业文明标化施工管理获奖竞包截止日前五年内,竞包人参与的房建类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须包含监理服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标准化工地”的得12分,获得过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得6分。(以联合体方式竞包的由牵头人提供)注:时间以获奖文件为准,提供合同、获奖证书或文件扫描件,二者缺一不可。以最高奖项为准,不累计计分。12分8陈述和答辩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4.2-7分);无法到场参加答辩的不得分。7分9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竞包(联合体竞包的包括牵头人及成员单位)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有不良行为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每一处罚决定扣7分,最多扣7分。7分陈述及答辩须知:1.本项目采用“书面答复”的方式进行陈诉和答辩,具体流程如下: (一)答辩准备阶段 1.答辩地点:湖州市吴兴区西塞山路919号青荟里科创中心10号楼B幢7楼2.本项目的答辩题目由评审委员会会根据发包文件及评审因素内容统一拟定。3.根据本项目的评标办法,先由评审委员会对各竞包单位的资格文件进行评审,去除无效竞包后,对资格审查已通过的竞包单位进行预通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发送给授权委托人,提醒项目负责人做好陈述和答辩准备(竞包单位联系人的电话以授权委托书上提供的号码为准)。在技术标评审评分过程中,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发送给授权委托人,正式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答辩,并在接到正式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详见答辩地点),竞包单位的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在接到电话或短信后应明确表示是否参与答辩,若电话未接通或短信未回复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答辩,该项按0分处理。4.通知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到答辩室放置答辩用笔、草稿纸和答辩须知。拟派项目负责人进入答辩室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核对身份证原件。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将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区域,按照指定的座位坐好,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 (二)答辩阶段 1.拟派项目负责人到齐后或通知的答辩时间截止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宣读陈述与答辩注意事项。 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分发陈述和答辩单,所有陈述和答辩单分发完毕后开始计时(专人负责计时)并告知答辩时间,答辩时间不超过30分钟,到达截止时间工作人员宣布答辩结束,拟派项目负责人停止答题并坐在原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答辩单(应答辩人签字)。3.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时,字迹应该端正,若答辩字迹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识别的,给予相应扣分处理。4.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答辩单后宣布拟派项目负责人离场,将答辩单送至评审委员会。 (三)答辩注意事项 1.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本人按照发包文件要求亲自参加答辩,现场或事后发现冒名顶替的,将按照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进入答辩室后,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将个人物品(包括资料、通讯设备)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否则该项按0分处理。 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听从指令,遵守规则,并独立完成答辩单。 4.答辩期间没有休息时间,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若要离开,视为答辩完成。 5.答辩期间,不准交头接耳,不准起身,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 6.答辩终了指令发出后,拟派项目负责人需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员回收答辩单。 7.请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说话,不准喧哗。 8.答辩期间全程录音录像。上述量化评分,由评委根据竞包人的竞包文件予以评审,评审项目缺项时,该项得零分。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技术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2.3商务文件评定(权重60%)商务文件总分10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一)有效标的确定在评定商务文件分值前,由评审委员会先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竞包按无效竞包处理:(1)竞包人的有效报价超过或等于最高限价的;(2)竞包报价中有明显且严重低于成本价,且2/3以上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恶意竞争和扰乱市场,则该报价为无效竞包报价;(3)开标记录中的报价(即解密后系统公布的价格)与竞包函中的报价不一致的,其竞包将作无效标处理。按以上评审去除无效竞包后,剩余为有效竞包报价。(二)竞包报价评定凡有效竞包报价低于平均报价(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所有有效竞包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当有效竞包报价在3家及以下时,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全部有效竞包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及以上及低于风险控制价的,称为有效低价竞包报价,剩余统称为有效合理竞包报价。以所有有效合理竞包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三)各有效竞包报价与最佳报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计算商务标得分:K=(有效竞包报价—最佳报价)÷最佳报价*100%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100分;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1%,在满分基础上扣0.4分;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1%,在满分基础上扣0.2分;注:各竞包人的价格得分按此方法计算后,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最佳报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发包期间保持不变(计算错误,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a.纯算术性四则运算错误;b.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竞包人报价的。由于评审差错,导致否决竞包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竞包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竞包。3.1.2竞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竞包:(1)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1.4.1项、第1.4.2项、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竞包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确认的;(4)未响应发包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5)未在涂改的竞包报价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3.1.3竞包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竞包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竞包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竞包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竞包。(1)竞包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2规定的评审因素、分值及权重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2)按本章第2.2.3规定的评审因素、分值及权重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3.2.2本章第2.2各阶段的评分分值计算均按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竞包文件的澄清、补正和否决3.3.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竞包人对所提交竞包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竞包文件在实质上响应发包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竞包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且细微偏差不影响竞包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竞包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竞包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竞包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竞包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审委员会对竞包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竞包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3.3.4因有效竞包不足3个使得竞包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拒绝全部竞包。所有竞包被拒绝的,发包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发包。3.4串通竞包行为3.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竞包人相互串通竞包:(一)竞包人之间协商竞包报价等竞包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竞包人之间约定承包人;(三)竞包人之间约定部分竞包人放弃竞包或者承包;(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包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竞包;(五)竞包人之间为谋取承包或者排斥特定竞包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包人相互串通竞包:(一)不同竞包人的竞包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竞包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包事宜;(三)不同竞包人的竞包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竞包人的竞包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竞包人的竞包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人与竞包人串通竞包:(一)发包人在竞包前开启竞包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竞包人;(二)发包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竞包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竞包人压低或者抬高竞包报价;(四)发包人授意竞包人撤换、修改竞包文件;(五)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竞包人为特定竞包人承包提供方便;(六)发包人与竞包人为谋求特定竞包人承包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3.4.4其他情形:1、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为竞包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竞包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竞包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竞包人)从同一投标单位(竞包人)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发包文件(发包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竞包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竞包)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竞包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竞包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2、不同投标人(竞包人)的采用同一台电脑进行编制投标文件(竞包文件)(如采用同一MAC地址、硬盘号、主板号、CPU号或同一造价工具加密器等等)。3.5弄虚作假的行为3.5.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竞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招标合同格式)项目名称: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及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二十三层、二十四层改造提升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委托人:咨询人:年月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及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二十三层、二十四层改造提升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2.项目地点:。3.建设规模:本项目对长东金融中心东区1幢二层、三层、五层至十层、二十三层,室内改造面积约14676.7平方米;3幢地下一层及二层、地上一层、十三至十七层、十九至二十一层及展厅,室内改造面积约9146.78平方米;5幢地下一、二层及一层、四层、五层、二十三层、二十四层进行改造提升,室内改造面积约13933.7平方米。4.投资估算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资金来源:自筹。6.项目周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备案及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结束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为止。二、服务范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范围与工作内容,包含本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及造价控制管理及工程监理等服务:1、全过程管理及造价控制管理:本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具体以业主要求为准)。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造价控制(技术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核、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等)、参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工作,具体范围以浙建价协(2021)13号全过程成本造价控制为准。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造价控制(技术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核、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等)、实施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管理(含项目实施总体策划、前期报批手续、勘察,设计管理、各类专项评估咨询管理、编制工程月度报表、组织三通一平等所有准备阶段需开展的项目)、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参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工作,具体范围以浙建价协〔2021〕13号文件全过程成本造价控制为准。2、工程监理服务: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进行控制与管理,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和竣工验收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负责人1.委托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项目总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工程咨询报酬根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正常工程咨询报酬约定如下:合同价万元除上述正常工程咨询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四、服务期限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备案及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结束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为止。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六、双方承诺1.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2.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应支付款项。七、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协议书一式6份,委托人执4份,工程咨询人执2份。八、本合同自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发包人:(公章)咨询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和解释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就咨询服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由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六、合同文件的组成]所列的文件构成。1.1.2合同协议书:是指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3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1.1.4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1.1.5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中接受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6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的代表。1.1.7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中提供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8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1.1.9单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相应单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1.1.10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所指的,双方约定由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1.1.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也可简称为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在合同协议书和[附件1服务范围]中明确的,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1.1.12服务成果:是指[附件1服务范围]所列的,由咨询人为履行咨询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研究、调查、模型、图纸、报告、说明、技术规定和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并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1.1.13服务变更:是指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务的任何更改。1.1.14服务费用签约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15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16服务开支:是指咨询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1.1.1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18基准日期: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19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应开始本合同下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0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21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成咨询服务所需的时间。1.1.22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咨询人根据[5.2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合同约定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1.1.23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1.1.24保密信息:是指所有在披露时被披露方特别标识为保密的信息,或常人根据该信息的性质和场景合理认为应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或专有信息、商业秘密、数据、文件、通讯往来、计划、专有技术、配方、设计、计算、试验结果、样品、图纸、课题、技术指标、调研、照相、软件、工艺流程、程序、报告、地图、模型、协议、想法、方法、发现、发明、专利、概念、研究、开发以及商业和财务信息。1.1.2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6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1.1.27根据项目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件;(4)中标通知书(如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3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间的所有通信交流应使用编写合同所使用的语言。1.4法律和标准1.4.1适用法律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1.4.2标准规范适用于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并已包含在服务费用中。1.4.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1.5通信交流与合同有关的协议、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传输方式等。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传输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无理扣押或拖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1.6保密1.6.1任何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该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自行或允许其雇员、分包商、顾问或代理人对外泄露或用于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6.2但上述使用和披露限制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1)在披露时为公共知识,或之后非因接收方的行为而成为公共知识的信息;(2)在披露方披露时接收方已掌握,且并非从披露方直接或间接获取的信息;(3)服务开始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从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但该信息并非该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处所获取;(4)接收方在未利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5)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或政府机构发出指令要求披露的信息。1.6.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下的保密义务应在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之后的两年届满。1.7发布咨询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1.6保密]和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但如果在咨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咨询人的职员不应索取或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1.9利益冲突咨询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咨询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事项的,咨询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1.10合同修改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第2条委托人2.1委托人一般义务2.1.1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咨询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委托人办理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而导致的除外。2.1.2除[附件1服务范围]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咨询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咨询人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咨询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咨询方等之间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的情况予以协调和明确。2.1.3为了咨询服务的需要,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免费向咨询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咨询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除[附件1服务范围]另有约定外,其他人员的服务与咨询人的服务之间的界面管理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的行为负责。2.1.4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2.2委托人决定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委托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委托人应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2.3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2.5委托人人员委托人应在与咨询人协商后,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要求,自费从其雇员中为推进项目安排、选择及提供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咨询人可对上述人员的选择和替换提出合理异议,且在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上述人员应就与咨询服务有关的事项接受咨询人的指示。如委托人无法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或咨询人合理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人员存在不能胜任岗位责任、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则咨询人有权另行安排替代人员,其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且应视为构成服务变更。第3条咨询人3.1咨询人一般义务3.1.1咨询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附件1服务范围]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如[附件1服务范围]中未详细描述咨询人的工作,则咨询人应为满足[附件1服务范围]中描述的所有功能和目的而履行咨询服务。3.1.2咨询人应按照[附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按照[附件3进度计划]的约定完成咨询服务。3.1.3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咨询人应按照约定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等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3.1.4咨询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的质量,运用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有经验的咨询人为同等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的项目提供同等咨询服务时应有的职业标准,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3.1.5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应规定的,咨询人及其咨询人员应具有履行咨询服务所需的资质或资格。由咨询人按照[3.4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相应的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第三方和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3.1.6在履行合同期间,咨询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按照03[进度计划]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3.1.7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咨询人使用的物品都是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咨询人有权无偿使用第0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提供的服务。咨询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委托人的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3.1.8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咨询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应具有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咨询服务仅涉及投资决策阶段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咨询服务涉及工程建设阶段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终止劳动关系、工伤、去世等原因导致咨询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正当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新任命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信息报送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更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咨询人员3.3.1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附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单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承担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业务的单项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为委托人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的能力。对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单项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咨询人根据合同派遣的咨询人员应取得委托人认可,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3.3.2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咨询人更换单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客观上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由咨询人负责安排具有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委托人对咨询人的主要咨询人员资格或能力有异议而提出更换的,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3若咨询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将受到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事件的影响,则咨询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并将其咨询人员转移,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项影响消失。3.4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3.4.1除应收款项的转让外,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转让合同涉及的利益。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3.4.2咨询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将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全部转让给多个第三方。3.4.3咨询人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在保证整个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咨询人可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对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可由委托人自行招标,也可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作为招标人,或者由委托人同意后由咨询人担任招标代理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咨询团队或咨询方案招标。3.4.4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该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3.5联合体3.5.1如咨询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3.5.2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以及联合体的法律性质。3.5.3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约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5.4联合体牵头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对咨询服务成果承担责任,并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以及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委托人指示。3.5.5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第4条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4.1咨询服务的依据4.1.1委托人应根据[附件1服务范围]的约定,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服务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相关情况以及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和咨询人的名录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述资料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4.1.2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的质量或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任何一方发现资料中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4.1.3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4.1.4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应在[附件1服务范围]中进行约定。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2对服务成果的要求4.2.1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具体的服务成果内容和要求在[附件1服务范围]中约定。4.2.2咨询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咨询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包括由于服务成果的质量问题、数据不实、计算方法错误所导致的决策失误,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2.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4.3服务成果的交付4.3.1咨询人应按照[附件3进度计划]约定的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4.3.2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的服务期限。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服务成果建议书,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服务费用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建议书的,咨询人应按照该建议书修订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咨询人的书面异议。4.3.3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约定对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奖励。4.4服务成果的审查4.4.1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在[附件1服务范围]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除本合同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服务成果需经政府部门审查和批准外,视为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4.4.2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附件1服务范围]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应适用[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4.4.3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咨询人应予以协助。咨询人需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服务成果。如上述审查意见构成了对[附件1服务范围]所约定的服务范围的变更的,委托人应当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4.4.4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服务成果审查会议的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服务成果,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服务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4.4.5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4.3服务成果的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费用增加的,咨询人应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4.4.6因咨询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4.4.7委托人对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4.5管理和配合服务4.5.1咨询人应根据[附件1服务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提供配合。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作为投资决策咨询人,就相关影响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要素与项目各相关方进行联系和沟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建议;(2)作为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采购的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相关政府机构等相关方进行联系协调;(3)作为勘察人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4)作为设计人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5)作为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6)作为项目管理人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工作。4.5.2咨询人根据[附件1服务范围]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进行。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咨询人的授权和对权限的限制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如咨询人或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在合同下的授权权限与工程合同下的职责存在歧义或矛盾,咨询人应通知委托人,且委托人应尽快给出指示以纠正该歧义或矛盾,必要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签发服务变更的通知。4.5.3在委托人和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咨询人应当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在咨询人做出任何影响该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咨询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5.1服务的开始和完成5.1.1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日期起算。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件所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延期的除外。5.2服务进度计划5.2.1咨询人应按照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计划应至少包括:(1)咨询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各项咨询服务的顺序和时点;(2)[附件3进度计划]或合同其他部分所约定的将各项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3)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4)[附件3进度计划]中约定的任何其他要求。5.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咨询人应根据该计划提供咨询服务。5.2.3咨询人应经常审查服务进度计划,若该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件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5.2.4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服务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5.3服务进度的延误5.3.1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如因以下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3)委托人对咨询服务的服务变更;(4)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5)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6)不可抗力;(7)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发生该情形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上述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服务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调整服务费用。5.3.2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按照[11.2.3咨询人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的,咨询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违约金。咨询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5.4服务的暂停5.4.1委托人的暂停通知委托人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通过提前28天向咨询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以任何原因指示咨询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作,但应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5.4.2咨询人的暂停权利下列情况下,咨询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发出异议通知的。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2)发生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根据[10.2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3)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5.4.3已暂停服务的恢复(1)若委托人根据[5.4.1委托人的暂停通知]要求咨询人暂停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咨询服务。(2)若咨询人根据[5.4.2咨询人的暂停权利]暂停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5.4.4服务暂停的后果(1)对于咨询人在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2)在暂停期间,咨询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完整和保管,以避免毁损。(3)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5.3服务进度的延误]修订。(4)除不可抗力及咨询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外,咨询服务的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因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应根据[6.2支付]调整对咨询人的支付。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6.1服务费用6.1.1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部分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计取方式。6.1.2除[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另有约定外,合同下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6.1.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明确约定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酬金内,以及服务酬金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计取和支付方法。6.1.4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本项目投资额、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可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约定奖励金额的计取和支付方法。6.2支付程序和方式6.2.1咨询人应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的每个应付款日的至少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1)当期已经完成的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酬金;(2)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咨询人为提供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酬金内的合理服务开支;(3)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约定,根据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等标准对咨询人进行的奖励金额;(4)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5)根据[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6)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及[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2.2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6.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咨询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6.2.4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应以存在针对咨询人的索赔等为原因,扣留其应付的款项,除非仲裁庭或法院根据[13.4仲裁或诉讼]将应付款项判给委托人。6.2.5对于按月或按阶段支付的服务费用,应由咨询人提交该月或该阶段的支付申请书、费用说明及合理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服务酬金、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付。除此之外,对于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应随费用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一并提交支付申请书和支付。6.2.6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即使未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日期,咨询人有权得到已完成的咨询服务的付款。6.2.7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其他货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有异议部分款项的数额及理由。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13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对双方最终确定应支付给咨询人的有异议款项,仍应适用[6.2支付程序和方式]的约定。6.4结算和审核6.4.1委托人与咨询人应按[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约定及时进行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和合同尾款支付。6.4.2对于按照服务时间计取的服务酬金以及按照实际发生计取的服务开支,咨询人应保存能够明确标明有关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的最新记录,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上述记录。6.4.3在服务期限内和咨询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一年内,委托人可向咨询人提前不少于14天发出通知,要求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咨询人提出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上述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记录。审核应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并在保存记录的办公场所开展,且咨询人应提供合理的配合,但审核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和结算服务费用。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7.1变更情形7.1.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服务变更:(1)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投资额发生变化;(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根据本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生变化;(3)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方式;(4)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履行顺序和服务期限;(5)基准日期后,因项目所在地及提供咨询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强制性技术标准的颁布和修改而引起服务费用和(或)服务期限的改变;(6)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长的;(7)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服务变更情形。上述服务变更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如发生此类改变的应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以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7.2变更程序7.2.1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随时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可先要求咨询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此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7.2.2若咨询人认为委托人发出的指示或其他事件构成了服务变更,则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该事件对服务进度计划、相关服务费用的影响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通知14天内签发服务变更通知或取消该指示,或签发该指示或事件不会导致服务变更的通知解释。咨询人可在收到进一步的通知后7天内根据[第13条争议解决]将该事件作为争议提交,否则咨询人应遵守该委托人的进一步通知。委托人逾期签发服务变更通知、进一步通知或其他意见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指示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7.2.3委托人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后,咨询人应受到该通知的约束,除非咨询人向委托人发出以下有证据支持的通知:(1)咨询人不具备实施服务变更的技术和资源;(2)咨询人认为服务变更将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3)委托人签发的服务变更通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前置性规定的情形。7.3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7.3.1若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咨询人工作量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对此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计算方式,包括对其他部分的服务的影响、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完成日期的影响以及增加工作量的影响达成一致。7.3.2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的取费标准确定,若[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的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双方应达成新的取费标准。7.3.3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和确认。委托人同意价格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咨询人发出指令,以开始执行服务变更。7.3.4以下情况委托人可直接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1)咨询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14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2)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若该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咨询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第8条知识产权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8.1.1委托人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资料、文件,委托人为实施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但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授予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而合理必需的,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免许可费、可转许可的普通许可。8.1.2咨询人独立于合同之外而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咨询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编制的各类书面文件,均属于咨询人。但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利用咨询服务或项目而合理必需的,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相关许可,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许可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咨询人转让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8.2知识产权保证8.2.1咨询人和委托人保证,己方是拥有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已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如咨询人或委托人因使用对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则提供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自担费用确保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转让或授予委托人或咨询人。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8.3.1如委托人根据第0项的约定、或者咨询人根据第0项的约定正当地终止合同,则其有权撤销根据本条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8.3.2如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下到期的任何付款义务,则咨询人有权通过提前28天发出通知的方式撤销根据合同授予委托人的任何知识产权许可。第9条保险9.1咨询人应投保的保险9.1.1咨询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委托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9.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如咨询人未根据合同约定购买上述保险,委托人可代为购买上述保险,产生的保险费用从服务费用中扣除。9.2保险的其他约定9.2.1咨询人应当保证上述保险在[11.3责任期限]约定的责任期限内持续有效,合同责任期延长的,咨询人应当及时续保。9.2.2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以证明本条要求的保险持续有效。9.2.3如本条所述的保险被变更或提前终止,则咨询人应立即就此通知委托人,并另行提供符合本条要求的保险,除因委托人引起保险的变更或提前终止外,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咨询人承担。9.2.4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咨询人和委托人应当在得知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10.3的约定处理。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的后果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0.3.3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4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第11条违约责任11.1委托人违约11.1.1委托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3)委托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交第三方使用的;(4)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5)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1.1.2通知改正委托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况的,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11.1.3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咨询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长等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咨询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1.2咨询人违约11.2.1咨询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咨询人违约:(1)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2)由于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3)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4)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单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咨询人员的;(5)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1.2.2通知改正咨询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况的,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通知,要求咨询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1.2.3咨询人的违约责任咨询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误等造成的损失。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咨询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1.3责任期限11.3.1责任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终止。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影响工程质量的服务内容的责任期限应延长至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寿命期。11.3.2除非一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有关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更早期限届满前,向另一方正式提出了索赔,否则不应认为该另一方对由任何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11.4责任限制11.4.1任何一方在合同下产生的违约责任,应仅限于:(1)因违约直接造成的、合理可预见的损失;(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大赔偿额不应超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扣除国家规定的税金),但第0项另有约定的除外;(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咨询人被认为应和第三方共同向委托人负责,则咨询人支付的赔偿比例应仅限于因其违约而应负责的部分。11.4.2在提供与工程合同相关的咨询服务时,咨询人仅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就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履行工程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委托人应尽合理努力保护咨询人免受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提起的、与工程合同相关的索赔而导致的损失。11.4.3在不损害咨询人根据[12.4合同解除的后果]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应就其他合同、侵权行为以及任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生产延误、合同损失、使用损失、业务损失、第三方惩罚性赔偿、商业机会损失、或任何非直接、特殊或间接的损失负责。11.4.4任何一方因另一方故意或疏忽大意违约、欺诈、虚假陈述等不当行为造成损失,其损失赔偿不受本条下的责任限制约定所限制。第12条合同解除12.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2.2由委托人解除合同12.2.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通过提前14天向咨询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1)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将咨询服务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方实施的;(2)咨询人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通知,列明违约情况和补救要求,咨询人在此通知发出后28天内未能对违约进行补救;(3)在不影响[5.4.1委托人的暂停通知]下的权利义务情况下,不可抗力导致咨询服务暂停超过168天;(4)咨询人违反了[1.8严禁贿赂]的约定;(5)咨询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6)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12.2.2委托人可提前56天向咨询人发出通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需按照第12.4的约定补偿咨询人因合同终止而损失的预期利润。12.3由咨询人解除合同12.3.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人可通过提前14天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1)咨询服务已根据[5.4.1委托人的暂停通知]暂停了超过168天;(2)咨询服务已根据[5.4.2咨询人的暂停权利]的(1)目和(3)目暂停了超过42天;(3)咨询服务因不可抗力已根据[5.4.2咨询人的暂停权利]第(2)目暂停了超过168天;(4)委托人违反了[1.8严禁贿赂]的约定;(5)委托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6)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12.4合同解除的后果12.4.1咨询人应根据其在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咨询服务获得支付。12.4.2若委托人根据第12.2项解除合同,则其有权:(1)要求咨询人移交截止至合同解除之日咨询人履行咨询服务所必需的所有文件、信息、计算和其他服务成果;(2)除因第12.2.1项第(3)目解除合同外,要求咨询人按照[第11条违约责任]赔偿因合同解除直接导致的合理可预见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安排其他咨询方完成咨询服务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且委托人有权将该等费用损失从应支付给咨询人的款项中扣除;(3)暂停应向咨询人支付的款项,直至委托人收到第(1)目中的所有咨询服务资料且获得第(2)目的全部赔偿。12.4.3若委托人根据12.2.2解除合同,或咨询人根据12.3.1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费用。12.4.4若委托人根据12.2.1解除合同,或咨询人根据第12.3.1第(1)目和第(4)至(6)目解除合同,委托人应补偿咨询人因合同终止而损失的预期利润。12.4.5合同解除不应损害或影响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双方责任和义务。第13条争议解决13.1和解对于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3.2调解如合同当事人不能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该争议,可以就该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3.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的,按下列约定执行:13.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双方共同确定或由双方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裁决员报酬由双方各承担一半。13.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做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13.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做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3.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3.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01.1定义和解释0合同当事人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0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交易单或其他成交记录等)(如有);(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如有);(7)其他合同文件。01.3语言文字合同语言: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_。01.4法律和标准01.4.1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国家法律、法规。01.4.2标准规范标准规范: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01.4.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双方关于法律和标准变化的约定: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01.5通信交流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指定的电子传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指定的电子传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01.6保密0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01.7发布发布限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条委托人02.1委托人一般义务0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1)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2. 办公设备///3. 交通工具///4. 检测和试验设备//////(2)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名称数量要求提供时间1.临时居住用房///2.临时办公用房///3.交通道路///4.公共设施//////(3)委托人提供的其他人员服务名称数量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0委托人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02.2委托人决定为保证服务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委托人应在__7__天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02.3支付担保委托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委托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0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02.5委托人人员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安排、选择及提供的人员:/。咨询人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替代委托人人员的情形:/。第3条咨询人03.1咨询人一般义务咨询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在合同签订前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或保险保单及保险保函/凭证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2%。注: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保函开具银行需在湖州市区开设营业场所,必须是不可撤销保函,且无条件支付或见索支付。履约担保的退还: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视履约情况向承包人计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咨询人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03.2咨询项目负责人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对咨询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咨询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_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咨询人应提前14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咨询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不可抗拒原因不得变更。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或不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到位,视作违约,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中途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每次分别从总合同款中扣罚4万元和总合同款中扣罚2万元。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___7__天内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不及时更换的每人每天扣罚10000元。03.3咨询人员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__不及时更换的每人每天扣罚10000元__________。咨询人认为将使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受到影响的其他事件:/。03.4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允许转让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本招标工程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咨询人擅自转让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03.5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_。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方式:/。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04.1咨询服务的依据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04.2对服务成果的要求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其他要求:。04.4服务成果的审查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期限不超过/天。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应为/。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_。04.5管理和配合服务关于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其他约定:/。委托人对咨询人的授权范围:/。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05.1服务的开始和完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备案及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结束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为止。服务开始日期为以下第/_项:(1)在合同生效后/天内;(2)在咨询人收到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后__/天内;或者(3)计划开始日期:/_年/月/日。服务完成日期为以下第_/项:(1)对于投资前或工程实施前的各类咨询服务,或只提供咨询报告、建议书等的服务,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期起/_日内完成;(2)对于履行为完成某一预定任务所需的服务,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起至负责的工程或任务预定完成日期/为止;或者(3)对于与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相关联的服务,如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期至/年_/月/日或项目相关工程计划竣工日期或缺陷责任期满。05.2服务进度计划咨询人应提交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审查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委托人审查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05.3服务进度的延误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延误的其他情形/。咨询人发出通知的时间:/;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05.3.2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上限为:咨询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工期完成。如由于咨询人原因而引起延期承诺工期,咨询人则按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05.4服务的暂停咨询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其他情形:/。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06.2支付程序和方式支付的时间:/。委托人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服务费用的支付货币:服务范围支付的币种占合同货币的比例对合同货币的汇率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07.1变更情形其他变更情形:_/。07.2变更程序委托人对服务变更的答复时间:/。第8条知识产权0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双方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许可的约定:/。0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双方关于知识产权许可撤销的其他约定:/。第9条保险09.1咨询人应投保的保险咨询人应投保的险种:险种最低保险额保险期限其他信息////关于保险费用的其他约定:由咨询人自行投保。09.2保险的其他约定关于保险凭证提供的约定:/。关于保险被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约定:/。第10条不可抗力010.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010.3不可抗力的后果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方式:/。第11条违约责任011.1委托人违约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_委托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方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支付的违约金:乙方未开展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已经开展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__。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011.2咨询人违约咨询人违约的其他情形:_1、咨询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向委托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且有权上报主管部门。2、咨询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出现偏差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因现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咨询方应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30%。3、咨询方因自身原因逾期提交成果文件向委托方支付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的,按合同价格的0.5%收取违约金。4、交由咨询方监督落实整改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监督到位的,可视情况给予罚款5000-10000元/次,在咨询服务费中扣除。5、若发生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过程咨询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