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变更公告(乌兰察布职业学院2025)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SZC-G-F-25004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0月09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乌财购函(2025〕224号)文件执行
更正内容: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地址:集宁新区满达东街曙光南路1号
联系方式:0474-89844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东大街商务科技中心B区2号楼
联系方式:0474-89835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交易管理科
电话:0474-8180922
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11日
相关附件: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乌财购函(2025〕 224 号).pdf
二旻扌*建乌财购函(2025]224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投诉人:内蒙古奇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美成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新建区(松石房地产办公楼)邮编:014020被投诉人: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地址:集宁新区满达东街曙光南路1号邮编:012000联系人:韦弦二、投诉基本内容采购人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委托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中心),就《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WSZC-G-F-250042号,包号1)进行政府采购.1动。投诉人于2025年11月4日向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提出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2025年11月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于2025年11月1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投诉事项1:2025年10月27日,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将原公告中合同包1中标状态由“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理由为投诉人存在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但采购方未按流程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单方面宣布更改中标结果,违反法定程序。投诉事项2:采购方质疑答复称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提供详细报价清单,77名保洁员工资低于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投诉人认为:一是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分项报价;二是采购方未在质疑期内将其他供应商的质疑函转发给投诉人;三是实际保洁人员应为75人而非77人;四是物业行业劳务人员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投诉事项3:采购方质疑答复称投标报价作为核心实质性条款不得随意更正,不存在签订合同时变更情形。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报价分项清单,其提供的是人员费2用测算表,投标报价为整体一次性报价,采购方存在偷换概念情形。投诉事项4:采购方以投诉人报价存在不合理性和履约风险为由,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判定投标无效。投诉人认为其报价属于合理范围,且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报价合理性及投标效力,采购方无权单方判定废标。三、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我局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受理并针对投诉事项开展了全面调查,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更正公告》《质疑答复函》等相关材料,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方核实情况。经调查,认定如下:投诉事项1成立。经查,投诉人于2025年9月11日完成本项目投标报名,2025年10月9日采购方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认投诉人中标的项目包号1,公告期限至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0月27日,采购方未经评标委员会重新评议,单方面发布更正公告将投诉人中标状态变更为未中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3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采购方在无评标委员会正式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单方变更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定程序。投诉事项2成立。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分项报价清单及人员费用测算组成等内容,投诉人在中标后应采购方要求提供的费用测算表属于额外补充材料,采购方以此作为废标依据缺乏招标文件支撑;采购方收到其他供应商针对投诉人的质疑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将质疑函转发给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经核对投诉人提供的费用测算报价清单,其中一线保洁人员核定数量为75人,采购方质疑答复中提及的“77人”属于数据核实错误;物业行业中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劳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强制性约束,采购方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适用范围,以此认定投诉人工资标准违规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只需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未要求的内容无需提供。本项目招标4文件未要求提供报价分项清单,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为项目整体一次性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方将投诉人补充提供的人员费用测算表等同于投标报价核心条款,主张“报价不得随意更正”,属于对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错误理解。投诉事项4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应要求投标人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投标人无法证明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投标。本项目中,采购方未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报价合理性进行审查,也未要求投诉人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直接自行判定投标无效,超越法定职权,不符合上述规定。以上调查材料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更正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四、处理决定经审查,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于52025年10月27日发布的《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恢复原中标结果,按2025年10月9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乌兰察布市财政局2025年11月24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业管理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