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工程招标变更公告(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2025)



玛多县2025年度养护工程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拓鑫竞磋(工程)2025-05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玛多县2025年度养护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0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1566000.00元
1448174.47元(霍(如多)哲(合迈)线:1428528.20元;加(果岔口)黄(河边)线:19646.27元)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
地 址: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
联系方式:0975-83455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7层10712室
联系方式:0971-61549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先生
电 话:0971-6154919

附件信息:

059玛多县2025年度养护工程磋商文件.docx168.1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玛多县2025年度养护工程

品目

采购单位
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区域
青海省
公告时间
2025年12月12日 13:04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更正日期
2025年12月1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赵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971-6154919

采购单位
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

采购单位地址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75-8345568

代理机构名称
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7层10712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71-6154919

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拓鑫竞磋(工程)2025-059采购项目名称:玛多县2025年度养护工程采购人: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2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26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玛多县2025年度养护工程(青海拓鑫竞磋(工程)2025-059)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名称玛多县2025年度养护工程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拓鑫竞磋(工程)2025-05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控制额度1448174.47元(霍(如多)哲(合迈)线:1428528.20元;加(果岔口)黄(河边)线:19646.27元)项目分包个数无项目要求详见《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为具备本次服务能力的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四、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五、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六、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七、(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持有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须为本单位注册人员,附全本)并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 B 类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承诺无任何在建项目。(2)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公路工程(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机电工程)招标项目须满足本条要求,公路房建附属设施等其它工程不需满足本条要求。 注:本项目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3)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依据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公布青海省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青交[2024]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的通知》(青交函〔2024〕10号)确定;不再限制C级、D级信用等级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中中标人被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八、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2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起止时间2025年12月02日至2025年12月09日00:00-23:59(北京时间)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具体方式请咨询线上电子化交易系统:咨询电话:政采云95763。《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文件。(提示:请潜在投标人报名前务必完成网上企业注册及CA锁办理等手续;具体操作详见附件操作指南)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0元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地点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12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及磋商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采购人: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仁增联系电话:0975-8345568联系地址: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代理机构: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赵先生联系电话:0971-6154919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7层10712室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收款人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701201000254447其他事项1、公告期限:自《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本公告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项目信息网》同时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为准。2、本次采购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电子版响应文件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政采云平台;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400-087-8198。4、磋商供应商解密和磋商报价时必须由e签宝注册人办理,在固定电脑设备前登陆等待解密和磋商最终报价。5、本项目供应商可通过政采云线上平台进行质疑程序,代理机构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质疑投诉流程工作。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单位名称:玛多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975-8345552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2月02日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采购项目名称玛多县2025年度养护工程2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拓鑫竞磋(工程)2025-0593采购人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4采购代理机构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6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7采购预算控制额度1448174.47元(霍(如多)哲(合迈)线:1428528.20元;加(果岔口)黄(河边)线:19646.27元)8采购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要求9供应商资格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为具备本次服务能力的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四、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五、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六、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七、①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②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③信誉最低要求: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依据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公布青海省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青交[2024]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的通知》(青交函〔2024〕10号)确定;不再限制C级、D级信用等级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中中标人被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10磋商保证金各磋商人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汇出,磋商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加盖磋商企业公章)磋商保证金金额:小写: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收款单位: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银行账号:82010000000519294行 号:402851020412缴纳时间:磋商人在磋商截止期,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1)不接受个人名义或现金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人应单独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须从企业基本账户中支付,磋商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开户许可证;(2)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12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磋商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本须知附表中第10条指定的账户。磋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13磋商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退现金)。14递交磋商文件方式政采云投标客户端(https://www.zcygov.cn/)15磋商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16磋商时间2025年12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17磋商及磋商地点政采云投标客户端(https://www.zcygov.cn/)18答疑澄清方式采用电话及邮箱答疑。磋商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19代理服务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中标人195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元整)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代理服务费的支付形式:电汇、支票、现金、转账。账户名: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0701201000254447开户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代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代理服务费不在磋商报价中单列。20合同签订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服务合同21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签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壹份原件备案。合同返回地址: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2磋商有效期本次磋商有效期为磋商之日起60个日历日23其他要求无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次采购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2.2合格的供应商: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款供应商资格条件。3.投标费用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采购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4.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须知(4)合同草案条款(5)响应文件格式(6)采购项目要求(7)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视为无效响应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的质疑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采购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6.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6.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青海经济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发布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竞争性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7.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8.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及币种8.1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必须包括:服务费、管理费、保险费、中标服务费等所有含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8.2响应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8.3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8.4竞争性磋商响应最终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8.5投标币种是人民币。9.磋商保证金9.1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响应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因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采购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成交且供应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9.2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9.3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9.4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9.5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0.磋商有效期本次磋商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个日历天。11.响应文件构成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竞争性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1)响应文件封面(2)响应文件目录(3)响应函(4)最初报价一览表(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7)供应商承诺函(8)供应商诚信承诺书(9)资格证明材料(10)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1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1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3)磋商保证金证明(14)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15)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16)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表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按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12.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12.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12.2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磋商供应商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3.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本次采购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14.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时间14.1投标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投标客户端。14.2投标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前,未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或文件解密失败的,视为无效投标。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15.1投标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上传的磋商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内容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五、竞争性磋商过程16.磋商过程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投标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16.2磋商时,磋商响应文件中“最初报价表”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不一致的,以“最初报价表”为准。投标报价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6.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16.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六、竞争性磋商程序及方法17.磋商小组17.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7.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投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18.磋商程序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资格性审查评审办法(初步评审)的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1)不符合第2.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3)未按第11.1款(1)-(10)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5)工期、质量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6)投标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7)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8)不按磋商小组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9)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11)磋商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1)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18.2.3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18.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8.4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服务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偏差率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与信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19.评审办法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19.2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分值构成(总分100 分)服务方案:59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11分企业业绩:10分磋商报价:20分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所有的有效磋商报价中,以最低磋商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磋商报价的计算公式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1服务方案(59分)服务方案与技术措施 (8分)(1)服务方案与技术措施8分: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服务方案与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①施工部署②施工顺序③施工要求及目标④技术措施,内容完全满足以上要求且专门针对本项目方案的得8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此项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12分)(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2分:投标供应商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内容应包括①质量管理体系②管理人员③管理制度④质量管理措施⑤主要分项工程⑥作业指导书,内容完全满足以上要求且专门针对本项目方案的得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此项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2分)(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2分: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内容应包括①安全管理体系②安全教育制度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内容完全满足以上要求且专门针对本项目方案的得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此项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环境保护和节能管理体系与措施(9分)(4)环境保护和节能管理体系与措施9分:投标供应商需提供环境保护和节能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内容应包括①环境管理和节能方案②污物处理与排放③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内容完全满足以上要求且专门针对本项目方案的得9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此项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12分)(5)服务期的保证体系及措施12分: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内容应包括①施工进度计划②工程质量保障③流水作业④工程进度管理措施,内容完全满足以上要求且专门针对本项目方案的得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此项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资源配备计划(6分)(6)资源配备计划6分: 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提供资源配备计划,内容应包括①施工设备②机具配置,内容完全满足以上要求且专门针对本项目方案的得6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此项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2项目管理班子成员(11分)项目经理的业绩(6分)项目经理近三年承建过的类似项目每承建一个得2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5分)提供项目总工(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1名、路基工程师1名、路面工程师1名、试验检测工程师1名、专职安全员1名,以上人员每提供一名得1分,满分5分,未提供者不得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需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企业业绩(10分)近三年(2022年01月01日至磋商截止日)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或公路工程养护业绩。每完成1个业绩得2分,业绩最高得10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合同应包含合同首页、合同内容及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扫描或复印件)。3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20 分)1、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2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七、确定成交供应商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20.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0.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1.成交通知21.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告成交结果。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八、授予合同22.签订合同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备案。22.2签订合同时,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中标金额0%的履约保证金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22.3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2.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2.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2.6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九、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23.终止情形2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十、处罚24.处罚情形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24.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24.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的。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24.6未按照采购、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24.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24.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24.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24.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24.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5.磋商代理服务1、收取对象:中标人。2、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执行。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十二、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工程地点:班玛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合同说明一、本合同书中“项目名称”按照中标通知书项目名称填写。二、本合同书中“工程范围”需结合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填写,合同工期填写时按照中标通知书工期往后顺延录入。三、本合同书中空白下划线()部分涉及施工单位需填写的条款,在打印之前需按照投标文件中相关信息录入,还需自行录入有效地址、开户行、账号、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四、本合同书最后需附中标通知书、(投标)工程量清单、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投标承诺人员资质证书等复印件(条件允许下附彩色复印件)。五、本合同书打印时请务必双面打印,请勿修改合同内容、排版(包括修改空白页)及字体等,本合同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委托代理人签署无效。六、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无需胶装。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1、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2025年12月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结合公路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协同配合,达到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工程任务的目的,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履行遵守。第1条工程名称第二条工程范围和主要工程数量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主要工程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工程量清单未列明但施工图纸或技术规范隐含的附属工程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增补费用。第三条合同工程总造价¥:元,大写:。本合同所述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等报价并经甲方确认的包干总价。该总价除合同允许及设计变更外均不得调整。第四条合同工期计划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开工令为准。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本合同的综合管理由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全盘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由承担,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理工作由承担,总监理工程师为,负责监督合同的实施,监理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签发证书和指令等。第6条施工图审核工程开工前,乙方应认真熟悉设计文件,审阅施工图纸,对于设计疑问、遗漏或错误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甲方提出质疑和改正要求。对于不认真审阅图纸,按缺陷图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在追究设计单位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扣减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5%~10%的工程价款。第七条工程质量及检验1.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和经甲方书面批准(或下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实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缺陷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工期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17)等法规规定的标准和本合同的要求。2.乙方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自检机构,配备适应本合同工期所需的试验设备、器具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能满足检测要求的工地试验室,加强工程质量自检工作,认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及检验计量器具定期认证、用前标定,保证自检精度,无权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配合比、施工技术方案等,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3.乙方应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自检,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工序自检合格后持甲方规定的检验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检验复查,经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报项目管理人员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未经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检查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4.本合同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质量标准和评定标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17)执行。乙方应严格控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各工序都应认真做好质量自检并接受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同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和资料汇总。质量检查的原始记录不得伪造、涂改。同时将自检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人员审阅或抽查,不合格者应采取措施修复或返工重做,直至达到设计标准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材料均应符合规范规定的标准及设计标准要求,乙方对进场的每批材料应进行认真检验并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人员批准,方可进入工地。对主要材料钢材、水泥、沥青、石灰等以及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成品、半成品应有出厂的规格、型号、批量和合格证,并随时按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在现场进行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如前述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有缺陷或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本工程中。甲方有权对进场材料进行破坏性抽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除退场外,已使用部分须无条件拆除且按已完成工程造价的200%计收违约金。除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抽样检验外,其所需人力、材料、器具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在施工桥梁、涵洞等构造物时,从构造物基础开挖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注的标高、尺寸、混凝土标号等要素施工,严禁私自减少工程量,确保工程质量。7.凡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及因施工工艺不合规而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部门、项目管理人员和甲方均有权提出进行缺陷修复或拆除返工,直至达到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8.对因严重违反设计和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使工程质量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暂停施工,并书面报告项目管理人员、甲方和质量监督部门,乙方不得拒绝,并对已做工程提出修复措施,在取得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复工,直至彻底纠正上述过错,其全部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9.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或隐蔽工程需在覆盖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人员到现场检验,合格后才能覆盖,未经检验自行覆盖者,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挖开检验。若在规定时间内,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未到达现场,乙方可自检,做好记录(包括施工影像资料)后覆盖,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应予认可,如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要求开挖复检,乙方不得拒绝;若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不合格由乙方负担。10.路基土石方工程等施工,应根据合同工期,工程数量按定额计算,配套压实机具。如因工程要求提前完工,需抢工期时应相应增加压实机具。并且必须分层填筑压实,按规定的方法及频率进行压实度检测,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填筑。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对任何一层或任何一段进行抽查检测,乙方不得拒绝,同时应协同配合,若压实度达不到要求,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格标准为止。11.路面工程施工,乙方依据设计文件路面结构类型,配备相应和足够的施工机具设备,保证路面工程保质保量完成。1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开展工程量自查,并报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复查,并及时出具工程量核查统计报表,经复查工程量完成率达到100%后报甲方管理人员,甲方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交工检测(无检测预算费用的项目除外),施工工程量不全甲方暂时不予组织申报验收,待工程量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申报验收。13.合同及附件等文件描述的相关技术要求、现行有效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合同图纸有冲突和不一致时,均以较高要求为准,甲方不因此给予任何补偿。第八条工程进度1.乙方的工程进度要满足甲方进度计划要求,同时符合甲方总体控制计划及阶段性目标的规定。2.甲方按合同或进度计划细化乙方相应工程施工控制计划,引进项目管理公司对进度按计划管理,定期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决定采取改进措施。对乙方不能满足进度计划要求时,监理人员、项目管理公司及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加大投入,同时要求乙方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此增加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甲方本着双赢的原则,协助乙方进行工程进度协调与服务,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的责任。4.乙方应确保合同承诺中约定的人员、材料、设备及资金等资源的按期投入,乙方应在开工前向甲方填报“进场施工的主要人员、设备、工程质量自检组织安排表”等,为进度计划的实施奠定基础,其附表效力与正文相同。5.乙方应严格按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生产。乙方需每周向甲方提交进度报告,每月提交详细的施工计划。如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乙方应提出赶工措施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调整进度计划。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相关资料。2.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3.协调和疏通施工过程中与地**府的关系,确保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4.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按月计量工程款(包含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农民工工资)。5.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派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签证手续,在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做好服务工作。由于监理工程师指挥失误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方负责。6.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订的处理,组织交(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等工作。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首先应书面委派常驻现场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必须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其常驻天数每月不少于20天,并且不得兼任其他工程的职务。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人(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3.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恢复定线,补桩放样,做好现场核对工作,不得随意更改路线或者桥涵位置,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提出变更设计报告。乙方应校核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切实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报备或沟通联系。4.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依次向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和甲方编报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其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5.乙方要投入能够满足工程施工必需的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自卸车、皮卡车等机械设备及数名施工工人。具体设备配置标准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及数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备配置清单资料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确保设备数量和规格不低于青海省的相关标准。甲方、项目管理公司及监理人员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设备,乙方应无条件执行。6.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及相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额不低于合同总价)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根据工程需求为所有工作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保险期限覆盖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并将保单复印件或参保证明提交甲方备案。7.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3日内向甲方或项目管理公司上报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施工人员花名册、机械设备资料、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项目开工前,及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施工期间,定期报送施工计划、进度、质量等情况。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或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8.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保管,并对材质自行承担责任。9.健全施工管理制度,重视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图说明、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技术要求、监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投资、质量、工期达到要求。10.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精心组织施工,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乙方应定期组织参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技术、环境保护、农民工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留存资料。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所发生的一切人身、设备和其他事故及工程事故由乙方自身承担赔偿责任和全部费用。若甲方因此先行赔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1.乙方应认真开展质量管理,要做到工程质量自检,并接受甲方委派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监督人员的指导,不合格者应采取措施修复或返工重做,直至达到合同要求或合格为止。凡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因施工工艺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均有权提出进行缺陷修复或拆除返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12.乙方应按照项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复垦方案、植被恢复方案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并及时收集归档相关环保资料。13.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声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14.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工程统计报表等,每月5日前向甲方或项目管理单位上报上月施工影像资料。15.对隐蔽工程应加强自检,做好原始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和检查签证工作。大中桥梁及技术性复杂的工程应请甲方、质量监督部门、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共同验收签证。16.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法规,维护民族团结,负责施工路段的保通工作。对电讯线路等有关设施及路线交点、水准点、桥位轴线桩等各种标志均应予以妥善保护,做到文明施工。17.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接受并执行甲方、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指示、决策等,该等文书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乙方不得扣压、拖延。18.乙方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与相关单位(或部门、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的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或诉讼,乙方应主动处理,给甲方造成的费用损失乙方应予以双倍赔偿。19.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程款的支出优先用于人工工资的发放、当地赊欠及工程急需材料、设备等费用。工程结算资金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暂停支付或终止合同。对此造成的费用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0.乙方应依法纳税,并在工程款全部结清前分批次或一次性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价等额的符合税务规定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费用且不承担任何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21.工程量清单中计列的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其费用可用于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用品、应急管理等,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交费用使用凭证及其相关资料审查。22.乙方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提前3天报告甲方,由甲方协同相关部门予以协调,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占地,其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23.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恢复临时占地、清理场地及现场,完成临时建筑、标志标牌的拆除及环境恢复、建筑垃圾的清理等工作。24.对外签约或行文不得冒用甲方名义或加盖甲方印章,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得到赔偿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25.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接受县、州、省、国家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各种监督检查或指导,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试验与检验1.乙方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开展施工试验,独立大中桥项目、三级及以上公路项目必须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检测丙级及以上资质;四级水泥(沥青)混凝土公路项目、小桥项目及涵洞项目要根据其需求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人员和设备需符合相关规定。所有工地试验室需要通过州级交通服务中心(质监站)和甲方备案后方可有效,工地试验室要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乙方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2.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员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乙方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乙方应予以协助。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员、项目管理公司及甲方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4.乙方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员与乙方共同校定。5.乙方应向监理人员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乙方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6.对于施工原材取样,原材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乙方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员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员取样,也可由乙方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取样。7.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员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员与乙方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乙方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员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员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乙方与监理人员共同进行。乙方对由监理人员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员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乙方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0.监理人员对乙方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乙方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乙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员与乙方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1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员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员认为必要时,乙方应根据监理人员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员审查。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即¥:元,大写:,全部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账号:)。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覆盖整个合同期限及质保期,若有关资料未交齐的情况下,继续延期。甲方有权在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的;(2)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的;(3)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4)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款支付。3.逾期未交纳的,每逾期1日按合同总价的0.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4.乙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1)人员配备不达标(如项目经理缺岗超过3日),关键岗位人员没有到位每人每月扣除10000元,其他人员没有到位每人每月扣除5000元;(2)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每次扣除5000元;(3)工程进度滞后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20%,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4)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配合比、开工报告、竣工结算等资料未提交齐全的;(5)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具体情形可参考附件)。5.甲方扣留的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申请退款顺序依次质保金、履约保证金。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提交齐全、乙方无违约行为且保修期内所有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30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若存在争议,可暂扣至争议解决后。6.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需另行赔偿。质保金未扣留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可代替质保金,甲方可以将履约保证金按照质保金性质和合同相关规定使用。7.若施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若履约保证金因扣除或赔偿导致不足原定金额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否则视为严重违约。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第十三条农民工管理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合同总造价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由甲方通过专户直接代发工资。乙方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甲方上报上个月产生的所有劳务费用相关资料(如:劳务合同、劳务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甲方每月向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中转入农民工工资至少1次,前提是待甲方工作人员对资料审核通过后确定转账,到账后乙方应及时清欠劳务工资,待乙方发放完劳务工资后,需向甲方提供银行代发凭证(电子版或纸质版)。2.合同总造价小于300万元的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行按月按时发放劳务工资,费用由施工单位解决,劳务发放资料需及时向甲方备案。3.乙方应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办结农民工工资缴存手续),并将缴存证明复印件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4.乙方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所招用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支付周期等,依法为所招用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提供施工所必备的安全护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农民工施工过程人身安全。5.乙方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所招用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支付周期等,依法为所招用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提供施工所必备的安全护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农民工施工过程人身安全。6.工程开工前,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含固定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其保险期限必须延续到合同终止日结束。7.乙方应指派一名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管理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建立“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定期核查”的农民工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特别关注高原施工环境下的特殊风险,确保政策执行合规。8.乙方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甲方有权暂停付款并扣除合同总价5%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当期进度款中直接划扣挪用金额。乙方需在3日内补足挪用款项,逾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按挪用金额的0.1%加收滞纳金。9.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支付给农民工。第十四条履约检查与结果处理1.甲方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第三方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作为检查主体对其进行履约检查。2.履约检查范围包括:人员配备(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到岗情况)、施工质量(材料检测、工序合规性)、工程进度(按进度计划比对实际完成量)、安全环保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履约检查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即:每月至少1次全面检查、针对关键节点或投诉问题随时检查、对隐蔽工程、高风险作业的专项验收。4.履约检查结果分为一般问题(如施工记录缺失、安全标识不全)和严重问题(如使用不合格材料、人员资质造假),一般问题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3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每日合同价0.05%计收违约金。对于严重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并处以合同总价1%~3%的违约金,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5.检查发现乙方存在伪造检测报告、虚报工程进度等欺诈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施工分包管理1.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为规范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乙方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2.施工分包,是指乙方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3.分包人,是指从乙方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4.本合同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5.除施工分包以外,乙方(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乙方(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6.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负面清单可参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清单。8.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9.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2)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3)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4)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10.乙方和分包人可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乙方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项目管理公司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甲方书面同意,监理人、项目管理公司、甲方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11.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乙方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2)乙方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3)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乙方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4)乙方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乙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5)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乙方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乙方“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乙方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7)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乙方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8)甲方与乙方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乙方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9)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乙方,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12.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1)乙方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2)乙方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3)乙方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4)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5)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6)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1)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甲方书面同意的;(2)乙方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3)乙方(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1)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2)乙方(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14.甲方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甲方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者义务。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分包人现场管理等程序依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工程(或合同)变更1.甲方、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人员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员发出,监理人员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收到经甲方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2.乙方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员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监理人员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甲方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员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甲方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员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3.乙方收到监理人员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乙方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约定确定变更单价,变更单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第三方出具单价分析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合同执行期间,如需变更施工设计(如:工程的基线、标高和尺寸等)、质量标准、时间安排、分部分项工程实施顺序的,乙方须向监理人员、设计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甲方提出工程签证单或过程联系单,经设计单位、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签章(或签字)确认同意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顺延,工程量在结算时据实增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增加、减少或取消)工程量的,乙方须向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提出工程签证单或过程联系单,经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签章(或签字)确认同意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施工图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顺延,工程量在结算时据实增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由于雨季、疫情、战争或甲方前期手续等原因确需延续工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限满之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工期延续申请,甲方应酌情研究考虑;出现工程量变更、施工设计变更、工期延续等情况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7.合同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乙方不得通过单方联系单等形式擅自变更合同权利义务。8.对于变更设计的职权范围和上报程序按照《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9.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商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包含在合同价内的暂列金额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申报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符合要求后可以支付,乙方在施工期间不主动申报资料的情形被视为放弃其费用,结算时由甲方扣留。第十七条工程竣(交)工验收1.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清理好现场,完成恢复路线(导线及中桩)等测定工作;并确保施工工程量完成率达100%后报甲方管理人员,甲方组织交工检测或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5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记录等。2.乙方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准备好各种竣(交)工验收资料。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一式三份及附件(材料试验记录、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施工原始记录、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自检资料、施工日志、竣工图、施工影像资料等)。并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及资料后,十五天之内签署是否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意见,无签署意见者,甲方、项目管理人员有权不予受理。3.工程竣(交)工验收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各种批复文件)为依据,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17)等规定进行验收。4.根据班玛县气候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验收时间定在每年5月至10月份(特殊情况除外),甲方接到经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签订的乙方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时间。当年不能组织验收时由乙方负责交工前养护工作。工程交工日期以验收合格双方签字时间为准,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八条工程保修1.本工程自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责保修1年。由甲方在工程价款报表审核时扣留合同总造价3%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如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由甲方全额无息拨付给乙方。按照相关规定,若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同总价的5%时,甲方可以不扣留3%的质保金。2.有条件的情况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为准。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5日内完成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修复,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但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在保修期内,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甲方可以口头通知乙方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乙方应在5日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5.如发生由于施工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按标准修复完好,并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若乙方借故不予保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则拒付质量保证金,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当扣留的保留金不足弥补损失时,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另一工程承包合同中扣除费用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自行安排修复,如乙方拒绝甲方从其另一工程承包合同中扣除该部分费用或乙方无另外工程时,甲方可通过诉讼要求乙方赔偿不足部分的费用,由此甲方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6.一年(365天)保修期期满之前,甲方未反馈相关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乙方应当自行排查实体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并在保修期满之前向甲方提交纸质版整改报告;排查无问题时,应当征得甲方复核同意后方可申请退还质保金。为避免项目资金长期滞留或资金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乙方逾期不整改相关问题、不主动排查施工质量问题、也不主动跟甲方对接的,被视为放弃质保金,甲方有权拒绝退款,剩余资金上缴县级财政部门。第十九条工程费用的支付和结算1.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前预付工程款(但最高支付额不超过合同价的30%),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此后每月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一次工程价款,乙方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经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双签的进度报表,甲方在收到报表后45天内审核付款(但相关部门未拨到甲方账户内的除外)。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价款在交(竣)工验收前控制在合同总价的97%以内,竣工验收合格后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工程款分项付清(相关资金不到位的除外)。2.乙方向项目管理人员和甲方申报工程进度报表及工程价款支付报表,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签认后作为每月付款的依据。乙方应在每次支取工程款时提供工程期中价款支付报表、与价款报表本期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拟发放人员工资表、材料采购或机械租赁费用凭证等为依据的用款计划,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后支付并监督使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任何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3.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款,乙方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乙方应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甲方、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人员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三份原件,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5.监理人员或甲方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乙方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6.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的且符合甲方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对,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核对完毕并确认无误后,签订结算确认书作为结算依据。7.甲方提前预留竣工结算审核费用时,其竣工结算审核费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未提前预留竣工结算审核费用时,其竣工结算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8.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合格结算资料,导致结算完成时间滞后,甲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二十条违约责任及相关措施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甲方违约:(1)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甲方违反变更范围约定的,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5)甲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乙方无法复工的;(6)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员。2.因该项目无额外资金,甲方不承担因其违约给乙方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乙方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等任何形式将本工程或者重要主体工程(如: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再次分包或转包(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由乙方向甲方承担本合同工程款总额30%的违约金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罚款、赔偿金等);甲方可通过扣付工程款的方式收取该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如乙方拒绝或甲方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主张债权的费用。4.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乙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1)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2)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3)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5.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乙方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1)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乙方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的,除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合同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乙方不得通过单方联系单等形式擅自变更合同权利义务。8.乙方须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否则,应向甲方承担工程总金额的0.03%/日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部分。如工期延误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除外。9.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否则,应向甲方承担工程总金额的0.5%/日的违约金以及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损失。10.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野蛮施工、中途停止施工或拖延工期,若发生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数量不满足施工任务、野蛮施工、停止施工或拖延工期达30日以上等情况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并有权与他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组织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施工,并向甲方承担工程总金额的0.05%/日的违约金以及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损失。1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以上所有条款的相关约定,任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守约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由此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12.如出现项目经理或关键岗位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如缺岗超过3日)、现场施工人员数量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80%等人员配备不到位的违约情形,按缺岗人数及天数,每日扣除合同总价的0.05%作为违约金;累计缺岗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13.如出现未按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施工、使用未经甲方批准的材料或设备、安全措施缺失导致事故隐患等不规范的施工行为,首次违规要求停工整改并处以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重复违规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后续投标资格。14.因乙方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的,延误期间按合同工期总价0.15%/日计收违约金。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逾期1日按合同总价0.1%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5%;逾期超过30日,甲方可解除合同并索赔实际损失。15.合同执行中,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甲方均不予任何补偿。16.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17.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乙方需返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甲方损失。18.施工期间,若出现未按图施工、野蛮施工、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及违反国家相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现象的发生,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停工,必要时进行违约处罚(处罚项目表后附),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19.由于乙方原因未完成(施工)的工程量、未及时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及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未按时办理工伤保险、未及时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设立工地试验室等情况也属于违约行为,甲方将按照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的同时,在项目进行结(决)算时将按工程量清单价格扣留相关费用,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20.乙方虚开发票的,除补缴税款外,按发票金额20%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1.依据本合同,应由乙方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罚款等,甲方均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且无需得到乙方确认。22.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3.合同执行期间,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环保、农民工、项目资料等方面管理不善的一切违约问题,甲方可根据附件《公路建设工程违约处罚项目表》条款扣留相应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充,并将按照附件《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相关规定进行申报降级拉黑处理。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如因工程所用或与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机械、施工方法及乙方所提供之图纸等,造成对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他受保护之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保密1.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合同执行前、执行期间或执行完毕,均不得将甲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泄露给第三方。2.乙方不得将从甲方、项目管理公司及监理人员获得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用于执行合同所要求的设计、采购、施工或其他工作以外的任何目的。3.乙方应确保施工中获取的交通数据、人员身份信息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工程结束后30日内销毁非必要数据。4.乙方应对在施工过程中获取的工程数据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地理信息、交通流量等数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5.乙方违反约定保密条款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1.因该项目无额外资金,故在施工中,如出现无法预料的因极端天气、地质灾害、战争、暴动、骚乱、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工程损失,可相应顺延工期且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遇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应在事发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需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需提供省级以上气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员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3.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政府防疫政策导致工程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甲乙双方按不可抗力规则协商损失分担;乙方应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备案。4.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5.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甲方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3)乙方在停工期间按照甲方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乙方自有或租赁的机械设备损坏、停工窝工费用、机械闲置成本及其雇员的伤亡赔偿均由乙方承担损失。6.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7.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8.不可抗力属于风险事件,乙方无权主张预期利润。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相关约定商定或确定甲方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乙方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乙方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4)扣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5)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10.乙方需返还已接收的预付款或材料设备。11.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第二十四条通知与送达1.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为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视为有效地址。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2.双方指定的联系地址如下:甲方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乙方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第二十五条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变更文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如果有);(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施工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第二十六条合同效力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需公证时,从公证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条款,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改变一方负责赔偿。2.本合同中所提到的相关规范、条例和及所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公路建设工程违约处罚项目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授权委托书》等,均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下单方面终止合同:(1)乙方股权发生重大变更;(2)乙方资质降级;(3)乙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乙方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5)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纠正;(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超过30日;(7)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罚。甲方行使单方面终止合同权利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4.本合同自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相关资料移交齐全、工程价款结清后即自行失效。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期间,若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应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其他1.凡是招标工程,其招标文件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均应遵守履行。2.乙方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员、项目管理公司及甲方。监理人员经甲方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约定办理。3.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且乙方在收到监理人员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4.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并经甲方批准后,可向乙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乙方应按监理人员指示暂停施工。5.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员应经甲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冲突时,以最新签订的条款为准。第二十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地址: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编制相应页码,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格式1:响应文件封面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包号: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格式2:响应文件目录(1)响应文件封面„„„„„„„„„„„„„„„„„„„„所在页码(2)响应文件目录„„„„„„„„„„„„„„„„„„„„所在页码(3)响应函„„„„„„„„„„„„„„„„„„„„„„„所在页码(4)最初报价一览表„„„„„„„„„„„„„„„„„„„所在页码(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在页码(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在页码(7)供应商承诺函„„„„„„„„„„„„„„„„„„„„所在页码(8)供应商诚信承诺书„„„„„„„„„„„„„„„„„„所在页码(9)资格证明材料„„„„„„„„„„„„„„„„„„„„所在页码(10)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所在页码(1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所在页码(1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所在页码(13)磋商保证金证明„„„„„„„„„„„„„„„„„„„所在页码(14)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所在页码(15)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所在页码(16)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表„„„„„„„„„„„„„„„„所在页码格式3:响应函响应函致: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们收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2.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日历日内有效。如果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签约的,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磋商办法。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报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公章)(签字或盖章)格式4:最初报价一览表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最初报价一览表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最初报价计划工期备注大写:小写:优惠承诺及其他: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2.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必须包括:服务费、管理费、保险费、中标服务费等所有含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3.“计划工期”是指签订合同后实施时间。4.磋商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5.竞争性磋商响应最初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格式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致: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民族:地址:身份证号码: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公章)(签字或盖章)格式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项目的磋商、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授权期限必须满足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被授权人联系电话: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职务:职务: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公章)(签字或盖章)格式7:供应商承诺函供应商承诺函致: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贵方2025年月日(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提供采购项目要求中要求的所有产品,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1.完全理解和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质量、数量问题,我方一定尽快更换或补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在整个采购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4.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公章)(签字或盖章)格式8:供应商诚信承诺书供应商诚信承诺书致: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不虚列业绩。三、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四、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以次充好。五、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本承诺是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公章)(签字或盖章)格式9: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包括:(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代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2)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证书、许可证书、认证等;(3)供应商简介及获得相关证书证明文件;(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以上资格证明文件按后附表格填写,无规定的格式自定。附表1:供应商基本情况一览表供应商基本情况一览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网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企业资质等级员工总人数(人)固定资产(万元)其中注册建造师(人)高级职称人员(人)流动资金(万元)中级职称人员(人)初级职称人员(人)技工(人)注:后附供应商相关资质供应商(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表2:项目管理部人员构成情况表格式项目管理部人员(项目管理机构)构成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供应商(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表3: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交通运输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交通运输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附表4:从业人员声明函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本公司郑重声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工业和信息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公司从业人员数为人。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表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致:采购人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人。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格式10: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2款(1)中第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近三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近半年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格式1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供应商应按不低于磋商项目要求,针对该项目的实施,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项目管理及服务方案,针对项目编制现场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应急措施等,格式自定)。格式1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提供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书面声明。(格式按照下列格式),在声明后附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的网页截图。附: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致:采购人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条例》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声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格式13:磋商保证金证明格式磋商保证金证明致: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方为(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为:)递交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已于年月日以基本户转账方式汇入你方账户。附件:银行基本开户许可证书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汇出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汇入至我方账户(同递交保证金账户)。若因提供内容不全、错误等原因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户名:开户银行:开户帐号:注:保函格式自拟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格式14: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2022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以来公路工程施工业绩或公路工程养护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合同应包含合同首页、合同内容及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扫描或复印件)。格式15: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中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但不做为评审依据。如没有说明事项,此项可忽略。(格式可自定)格式16: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表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表单位:元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最初报价调整因素最终报价计划工期最终报价(大写):最终确定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优惠条件)注:1、最后磋商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最终报价,报价必须包括:服务费、管理费、保险费、中标服务费等所有含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2、此表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事先须盖章、签字或盖章。在磋商期间,由磋商小组确定合格的供应商现场填写。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第六部分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一、磋商要求1、磋商说明1.1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视为无效投标。1.2磋商报价为总报价。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必须包括:服务费、管理费、保险费、中标服务费等所有含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若投标磋商不能完全包括上述内容,该投标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1.3商务要求计划工期:160日历天。地点:玛多县实施内容:2025年实施1条县道及1条村道进行养护工程,里程76公里。2、报价说明本次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为磋商最高限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此额度。否则,投标无效。3、服务要求3.1具体内容:2025年实施1条县道及1条村道进行养护工程,里程76公里。(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3.2采用规范如下:(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1-2014);(2)《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3)《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5)《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5120-2021);3.3技术标准本项目按现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5120-2021)进行路基路面、桥涵、路基防护、排水等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各路线均为预防养护,采用的主要技术指标和道路等级维持现有不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养护工程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