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招标变更公告(宁波市医疗保障局2025)
宁波市本级 | 其他保险服务
_、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BZFCG2025097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6-2028年度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0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开标_览表内容
开标_览表的单位为万元
开标_览表的单位调整为元,调整后的招标文件见附件。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宁波市昌乐路143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李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9382624
质疑联系人:钱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893850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金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187959
质疑联系人:王女士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18796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
传真:/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388399
附件信息:
2026-2028年度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项目(变更).doc614K
2026-2028年度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项目(变更).doc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编号:NBZFCG2025097G项目名称:2026-2028年度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项目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二〇二五年目录第一章专用部分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二部分项目需求说明及评标标准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二章通用部分第四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五部分合同格式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七部分其他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就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进行加密电子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NBZFCG2025097G2、项目名称:2026-2028年度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项目3、采购预算(最高限价)标项号区域2026年保费(万元)2027年保费(万元)2028年保费(万元)总保费(万元)1慈溪片区8361.519035.079766.1427162.722宁波市区东南片区5929.406311.306717.9918958.693余姚片区5596.756060.486565.0618222.294宁海片区5557.975999.396477.9918035.365象山片区4830.585247.885703.4115781.876宁波市区西北片区4637.114951.685287.7514876.547奉化片区3713.344055.594429.9112198.844、采购需求标项1-7:2026-2028年度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详见项目需求说明。5、合同履行期限:标项1-7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零时至2028年12月31日24时止),投保合同三年一签,承办服务协议一年一签。6、联合体投标:标项1-7不接受。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未列入“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在禁止参加采购期限的供应商。2、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7:(1)列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规定的“符合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条件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是分支机构的,须总公司授权其参与本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2)对于同一标项,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参与投标的子公司仅限一家,且须出具集团公司对其参与该标项投标的唯一授权书。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1、获取时间:至2025年12月23日9:30。2、获取方式: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行网上获取。供应商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采购文件。3、采购文件免费获取。四、电子投标和开标事项1、政采云电子投标开标平台:www.zcygov.cn2、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3日9:30。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4、如认为需要,投标人可以选择递交备份投标文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以U盘形式存储,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5、备份文件接收收件人:周老师/朱老师0574-87187932/87187168;收件地址: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502室;收件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推荐使用中国邮政速递和顺丰快递。五、公告期限: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宁波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老师/0574-89382624地址:宁波市昌乐路143号2、集中采购机构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金星/0574-87187959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第二部分项目需求说明及评标标准项目需求说明标项1-7:2026-2028年度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一、基本情况宁波市大病保险是自2015年起,在原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覆盖我市各类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制度。(一)2025年9月参保情况标项号片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合计人数标项1慈溪片区5567318159911131372835标项2宁波市区东南片区(含市本级、鄞州区、北仑区、高新区)69628119577643342654379标项3余姚片区377940672351861050377标项4宁海片区34048827817373618734标项5象山片区27248625507318527577标项6宁波市区西北片区(含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42983711620711591908标项7奉化片区233862289154523016(二)2023年-2024年大病保险相关数据慈溪片区序号项 目2023年度2024年度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1参保人数546364(333580)757574557972(324118)7920102大病保险保费总额(元)6779000067790000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万元)6430.796991.004特殊药品保障待遇支出总额(万元)8.794.225PET-CT待遇支出总额(万元)86.3775.726大病保险合计支出总额(3+4+5)(万元)6525.957070.937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配备人员20人(其中医药学背景8 人)20人(其中医药学背景8 人)宁波市区东南片区(含市本级、鄞州区、北仑区、高新区)序号项 目2023年度2024年度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1参保人数670483(171137)1904936708685(167471)19395792大病保险保费总额(元)5949000059490000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万元)4385.66 4720.55 4特殊药品保障待遇支出总额(万元)36.2614.955PET-CT待遇支出总额(万元)240.07226.046大病保险合计支出总额(3+4+5)(万元)4661.984961.547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配备人员36人(其中医药学背景25 人)36人(其中医药学背景25 人)余姚片区序号项 目2023年度2024年度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1参保人数380722(217946)624143382494(209165)6497302大病保险保费总额(元)4738000047380000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万元)4087.764599.584特殊药品保障待遇支出总额(万元)20.297.08 5PET-CT待遇支出总额(万元)69.12 55.956大病保险合计支出总额(3+4+5)(万元)4177.17 4662.617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配备人员16人(其中医药学背景7人)16人(其中医药学背景7人)宁海片区序号项 目2023年度2024年度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1参保人数347053(226614)265437344272(223363)2742972大病保险保费总额(元)45179537.7945179537.79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万元)4369.335014.914特殊药品保障待遇支出总额(万元)3.844.625PET-CT待遇支出总额(万元)36.36 40.606大病保险合计支出总额(3+4+5)(万元)4409.535060.137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配备人员11人(其中医药学背景3人)11人(其中医药学背景3人)象山片区序号项 目2023年度2024年度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1参保人数279829(194808)241858274720(188749)2507702大病保险保费总额(元)39380493.6239380493.62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万元)3885.744361.264特殊药品保障待遇支出总额(万元)12.9055.975PET-CT待遇支出总额(万元)58.717.106大病保险合计支出总额(3+4+5)(万元)3957.354424.33 7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配备人员8人(其中医药学背景2人)8人(其中医药学背景2人)宁波市区西北片区(含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序号项 目2023年度2024年度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1参保人数411900(123386)1119384426587(121065)11491882大病保险保费总额(元)3423000034230000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万元)3411.723837.114特殊药品保障待遇支出总额(万元)13.7512.44 5PET-CT待遇支出总额(万元)126.40131.636大病保险合计支出总额(3+4+5)(万元)3551.863981.17 7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配备人员25人(其中医药学背景17人)25人(其中医药学背景17人)奉化片区序号项 目2023年度2024年度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其中成年居民)职工医保1参保人数232955(160345)272113234835(157445)2836572大病保险保费总额(元)3033000030330000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万元)3213.043403.024特殊药品保障待遇支出总额(万元)3.8405PET-CT待遇支出总额(万元)60.95 49.616大病保险合计支出总额(3+4+5)(万元)3277.83 3452.637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配备人员10人(其中医药学背景3人)10人(其中医药学背景3人)注: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委托承办仅指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和PET-CT待遇。二、投标方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68号)、宁波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管理等相关要求,宁波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社会力量的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所需保费从大病保险基金中列支。本项目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产生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全市按参保人员参保关系所在地,分为7个片区,分别为:1.慈溪片区(含杭州湾新区);2.宁波市区东南片区,包括市本级、鄞州区、北仑区、高新区;3.余姚片区;4.宁海片区;5.象山片区;6.宁波市区西北片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7.奉化片区。相应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项目分设7个标项:慈溪片区(标项1)、宁波市区东南片区(标项2)、余姚片区(标项3)、宁海片区(标项4)、象山片区(标项5)、宁波市区西北片区(标项6)、奉化片区(标项7)。评标顺序按标项1-7序号进行,对各标项分别进行投标评分,各标项综合分数最高的为相应标项中标公司。按顺序投标评分后,中标公司已中标2个标项的,不参与后续标项的投标评分。市医保局、各县(市)医保局及下属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中标的相应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团体投保合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中标的相应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协议。三、保障范围宁波市大病保险保障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是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线部分、住院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待遇等费用。即大病保险补偿分为三类: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补偿;特殊药品、特殊项目个人自费费用补偿;个人负担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偿。(一)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补偿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以下三部分个人自付费用:(1)按规定需由个人先自付部分(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2)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起付标准以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和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以及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3)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剔除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2.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二)特殊药品、特殊项目个人自费费用补偿1.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的特殊药品名单》内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费用。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特殊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名称生产企业通用名商品名1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里葆多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特立帕肽复泰奥Lilly France3克拉屈滨艾博定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2.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三)个人负担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偿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待遇的医疗费个人负担化解补偿。四、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宁波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全市范围内大病保险补偿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流程标准统一。(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人员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单项起付标准分别为2万元,单项合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医保发〔2025〕11号)确定,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含)。1.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70%支付,即起付标准2万元至最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70%。2.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0%支付,即起付标准2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支付比例为70%。3.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单项起付标准为1万元,单项合规医疗费用无最高限额。(1)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2)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中的医疗救助对象,特殊药品费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超过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4.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按5300元/次的价格,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0%。5.一个医保年度内,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含)至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80%;2万元(含)至最高限额5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医疗救助对象的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2500元(含)至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80%;超过2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6.一个医保年度,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对象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扣除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医疗临时救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标准部分、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年度累计超过补助起付线3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五、费用结算1.1.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就诊人基本信息,通过现行浙江省“智慧医保”信息系统,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计算顺序“一站式”结算其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将属于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记账,参保人员仅需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现金部分。参保人员至经办机构窗口申请零星报销,按照基本医保的业务规范和流程,进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费用审核和费用结报。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至经办机构窗口申请零星报销。1.2.医保经办机构将相关参保人员费用结算数据定期发送给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相关费用进行支付,应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按费用结算数据往来清算。具体审核职能划分和资金往来清算通过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六、技术及操作要求1.3.(一)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调整,如下内容应及时完善保障措施:1.4.1.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分段支付标准;1.5.2.大病保险最高合规医疗费限额;1.6.3.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范围。1.7.(二)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服务无缝衔接的基本要求如下:1.8.1.各类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待遇享受期一致,即就医购药费用发生时应具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待遇的资格。1.9.2.各类参保人员按年初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人数计算,包括保险有效期内退保、新增和死亡的全部参保人员。1.10.3.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宁波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管理相关文件,将大病保险保费按合同支付承办商业保险公司。1.11.4.大病保险基于浙江省“智慧医保”信息系统,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计算顺序“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医疗费。1.12.5.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派驻人员在医保经办机构,并接受医保医保经办机构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参保办理、费用支付、待遇享受、医疗管理、审核稽查等业务承办。1.13.6.大病保险费用零星报销。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派驻工作人员到市级、区(县、市)和高新区医保经办机构,为异地就医等大病保险零星报销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一站式”服务,每个派驻点的工作人员应包括审核(初审、复核)岗位。七、保障开展各项业务人员1.14.中标公司应保障开展各项业务人员。根据2022-2025年度承办宁波市大病保险服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结合地域覆盖大小、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人数分布进行考虑。各片区承办商业保机构应保证经办队伍稳定,涉及片区承办机构变更的情况,为保障年度间经办工作平稳衔接,新中标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做好与原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业务对接,确保人员队伍和待遇稳定。1.15.在慈溪片区(标项1)医保经办机构至少派驻20名(含)以上专业人员从事审核结算、医疗管理、稽核巡查等大病保险相关经办工作,派驻人员中至少应有8名具有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人员。1.16.在宁波市区东南片区(标项2)医保经办机构至少派驻36名(含)以上专业人员从事审核结算、医疗管理、稽核巡查等大病保险相关经办工作,派驻人员中至少应有25名具有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人员。1.17.在余姚片区(标项3)医保经办机构至少派驻16名(含)以上专业人员从事审核结算、医疗管理、稽核巡查等大病保险相关经办工作,派驻人员中至少应有7名具有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人员。1.18.在宁海片区(标项4)医保经办机构至少派驻13名(含)以上专业人员从事审核结算、医疗管理、稽核巡查等大病保险相关经办工作,派驻人员中至少应有5名具有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人员。1.19.在象山片区(标项5)医保经办机构至少派驻10名(含)以上专业人员从事审核结算、医疗管理、稽核巡查等大病保险相关经办工作,派驻人员中至少应有4名具有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人员。1.20.在宁波市区西北片区(标项6)医保经办机构至少派驻25名(含)以上专业人员从事审核结算、医疗管理、稽核巡查等大病保险相关经办工作,派驻人员中至少应有17名具有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人员。1.21.在奉化片区(标项7)医保经办机构至少派驻12名(含)以上专业人员从事审核结算、医疗管理、稽核巡查等大病保险相关经办工作,派驻人员中至少应有5名具有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人员。八、绩效考核1.22.大病保险承办保费总额的5%作为大病保险考核评价资金,绩效考核工作以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和承办内容为依据,以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管理实绩和参保群众评价为重点,内容主要为: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制度建设、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经办服务、费用审核、稽核巡查、宣传培训、文书流转和档案管理等内容,结合参保群众的满意度评价情况。1.23.绩效考核由医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市区三个片区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绩效考核评价实行按年度进行,主要采取机构自查、现场检查、调查问卷等方式。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根据考核内容向各片区医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大病保险运行情况报告。1.24.考绩效核评价的基本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各项目的扣分以该项目具体评价内容的赋分为限,扣完为止。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五等,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评价资金全额结算;80分(含)-90分为“良好”,考核评价资金的80%结算;70分(含)-80分为“合格”,考核评价资金的60%结算;60分(含)-70分的为“较差”,不予结算;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通过重新招标确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提前解除服务合同。1.25.医保部门在绩效考核评价通报发文后1个月内,将考核评价资金划拨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九、合同管理1.26.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与片区医保部门签订承办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亏率。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综合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大病保险资金承办标的的7%(含)以内。其中:1.27.赔付率=大病保险赔付/大病保险保费×100%1.28.综合费用率=(盈利+大病保险运营成本)/大病保险保费×100%1.29.各片区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上年度大病保险赔付率在保费总额93%-102%(含)之内的,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验、自负盈亏;赔付率低于93%的保费结余资金应返还当地大病保险财政专户;赔付率超过102%的保费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1.30.年度内因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合规医疗费用的范围调整,以及在执行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出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直接导致大病保险赔付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为政策性调整赔付。政策性调整赔付应当按实综合计算。其中,因政策性调整导致赔付增加,且赔付率超过93%的部分,经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实支付。1.31.若中标价格低于三年最高预算金额90%以下的,大病保险赔付率102%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中标人全额承担。十、其他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承办保费实行统一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医保(含基本医保、医疗救助,下同)经办服务的衔接,依托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及时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全国网络优势,积极为参保人提供远程医疗费会诊及异地医疗费核查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工作风险、提升服务效率,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往来清算,对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审核不严等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十一、报价要求1.32.本次招标,服务期限为三年,投标人需报送对应标项三年保费总价和每年保费价额。总价不得超过对应标项的三年最高限价,且每年保费价格也不得超过该标项对应年度最高限价。标项号三年最高限价(万元)2026年最高限价(万元)2027年最高限价(万元)2028年最高限价(万元)标项1(慈溪片区)27162.728361.519035.079766.14标项2(宁波市区东南片区)18958.695929.406311.306717.99标项3(余姚片区)18222.295596.756060.486565.06标项4(宁海片区)18035.365557.975999.396477.99标项5(象山片区)15781.874830.585247.885703.41标项6(宁波市区西北片区)14876.544637.114951.685287.75标项7(奉化片区)12198.843713.344055.594429.91未按以上要求进行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十二、合同支付1.33.中小企业中标的,市级和县(市)医保部门在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保费总价的30%;在3月底前支付年度保费总价的40%;在9月底前支付年度保费总价的25%。大型企业中标的,市级和县(市)医保部门在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在3月底前支付年度保费总价的70%;在9月底前支付年度保费总价的25%。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提供发票。1.34.大病保险承办保费总额的5%作为大病保险考核评价资金,在次年5月底前经招标人组织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运营考核评价后,根据最终考核结果进行考核评价资金结算。评标标准与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合格的投标人。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评标必须以招标文件中各项规定条件为准。二、无效标资格审查由采购人负责,符合性审查及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不进入技术评议及综合打分: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性审查不合格:(1)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在禁止参加采购期限的供应商(以投标截止日“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网站查询数据为准,打印不合格投标人的查询记录网页一并作为资格审查资料存档);(3)不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若有);(4)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若有)。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1)未按要求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的;(2)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而未提供的;(3)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加盖与全称相一致的公章(不得加盖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影响投标效力的;(5)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内容缺失、不完整,导致无法评审的;(6)投标价格错误且不同意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修正的;(7)投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8)出现招标文件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他情形。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废标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标项废标:(1)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评审程序1、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评审委员会名单核对评委身份,组织评委及监管等人员签到。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评审纪律,征询评委有无回避情形;3、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组长,负责组织主持评审活动;4、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每个评委评审情况进行复核,有差错的、或畸高畸低的,提醒评委进行修正,评委拒绝修正的,提交评委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定,并记入评审记录内。情节严重的,报监管部门处理。5、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做好价格分和评审情况的计算、汇总工作。6、评审委员会形成评标报告,应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保留意见的可以在评标报告中申明,未申明且拒绝签字的视同默认评标报告并载明此情形。7、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会议结束。五、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分值设置,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进行评分,最终得出该投标的总分(保留2位小数);按得分自高向低次序排出评标结果排序。六、评标细则首先根据招标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及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比较与评议。(一)评分标准序号分类项目内容1备注分值1项目价格(20分)项目报价1.投标人是小微企业的,总价投标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2.报价得分=(基准价/评审价格)*20分。评审价格为投标人符合报价要求的三年保费总报价。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三年最低保费价格。若中标价格低于三年最高限价90%(不含)的,大病保险赔付率超过102%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中标人全额承担。202综合实力(16分)综合偿付能力投标人总公司近4个季度(2024年三季度至2025年二季度)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得分=(投标人总公司近4个季度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150%)*3分,最高得3分。提供投标人总公司近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报告关键页,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33核心偿付能力投标人总公司近4个季度(2024年三季度至2025年二季度)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得分=(投标人总公司近4个季度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60%)*3分,最高得3分。提供投标人总公司近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报告关键页,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34经营评价投标人总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最新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进行评分,A类得6分,B类得4分,C类得2分,D类不得分。提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截屏并加盖公章,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65投诉量投标人总公司2025年上半年万张保单投诉量在0-0.05(含)的得4分,在0.05-0.1(含)的得3分,在0.1-0.15(含)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提供金融监管总局正式通报文件,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46服务能力(56分)公共服务202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社会保险项目经验的,每首席承保或主承保一个项目得0.4分,最高得2分。不同年度承办的同一项目不重复得分;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作为证明材料,未能提供或无法证明的不得分。27机构建设1.投标人及其下辖机构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的服务能力情况,每提供1个区(县、市)服务能力证明材料的得0.5分,最多得5分。2.投标人及其下辖机构在本标项内各乡镇(街道)的服务能力情况,按乡镇(街道)服务能力排序,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得1分,其他不得分。提供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照扫描件,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分。108团队建设1.设立了专门项目部门的,得1分;未设立不得分。2.投标人及其下辖机构的工作人员具备医药学相关专业(包括医学、药学、护理、康复等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每有1人得1分,最多得2分。3.投标人及其下辖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具备医药学(包括医学、药学、护理、康复等专业)相关专业背景的,每有1人得1分,最高得5分。部门设立和人员配备时间均截止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提供部门设置文件、持证人证书扫描件、学历证书、最近3个月任意1个月在投标人及其下辖机构的社保缴纳证明。未能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89人员配备1.承诺配备专职大病保险经办人员数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分。不承诺或承诺人数未达最低要求的,不得分。2.承诺配备的经办人员中,医药学背景专业人员(包括医学、药学、护理、康复等专业)不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分。不承诺或承诺人数未达最低要求的,不得分。3.承诺配备人员在承办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到岗的,得1分。不承诺不得分。提供相关承诺材料。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1010审核方案提供大病保险费用结算审核方案,包括:1.明确审核结算的内容、流程的,得2分;2.承诺严格按照政策完成大病保险费用审核的,得2分;3.承诺按规定时间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大病保险赔付资金的,得3分。4.承诺开展大额大病费用(单次大病保险赔付达2万元、年度累计大病保险赔付达5万的)回访核实的,得3分。提供相关方案的,按点得分。未提供上述方案的不得分。1011信息系统投标人集团或总公司具有大病保险系统和医保智能化审核系统的每个得1分,最高2分。投标人集团或总公司具有大病保险系统和智能化审核系统(或具备同类功能系统)相关著作版权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2分。提供大病保险系统和医保智能化审核系统截图和相关版权证书扫描件,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412服务方案结合与本项目承办有关工作经验,及在宁波市范围,尤其是所投标段片区服务能力,围绕服务网络建设、服务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建设、优质服务提供、大病保险政策宣传等方面,设计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方案。根据提供方案完整、合理、可操作、可行性佐证材料情况,进行分档评分:1.方案详实,操作性强且佐证材料充实的,得6分;2.方案合理,具有一定操作性,但佐证材料不够充足的,得4分;3.方案粗糙,操作性差、无佐证材料的,得2分。4.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提供方案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613监管方案结合大病保险费用监管需要,提供详细的核查监管方案,包括监管网络设置、监管队伍建设、智能审核流程、内控制度建设、异地核查能力等方面的,提供监管方案。根据方案的科学性、可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对应佐证材料提供情况,进行分档评分;1.方案详实,操作性强且佐证材料充实的,得6分;2.方案合理,具有一定操作性,但佐证材料不够充足的,得4分;3.方案粗糙,操作性差、无佐证材料的,得2分。4.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提供方案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614风险控制(8分)承担风险投标人的上级公司承诺当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无能力支付赔偿金额时由上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得4分。未承诺不得分。承诺书需加盖投标人上级公司公章,未提供承诺书及未加盖公章的不得分。 415保密管理承诺对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被保险人以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的,得4分。未承诺不得分。提供相关承诺材料。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4总得分100(二)评分办法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阅,然后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和评议,并按以上指标(除价格部分外)进行记名打分。统计、汇总所有评委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分,然后用算术平均法求出每一份投标文件非价格部分的平均得分。1.价格部分先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分项报价进行分析。审查投标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有无明显开口、漏项、漏量等情况,在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进行判别计算。对出现漏项、漏量情况的标书由评委会进行调整,得出评估价。2.其他部分除明确给出评判标准的项目外,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情况综合评定,各项指标的最小打分单位为0.1分。3.最终得分与中标人的确定1)各投标人最终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最终得分=价格得分+其他得分;2)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若出现并列分,则由报价低的排列在前,报价也相同的则由技术得分高的排列在前,价格和技术得分均相同的则由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评审委员会在审标、询标的基础上根据事先制定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评出最高得分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推荐中标人公示无异议的将被确定为中标人;推荐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若存在以不真实材料来谋取评审优势的,将失去中标资格,由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进行公示,以次类推(需重新招标的除外)。确定中标人后由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本项目按标项1-7的顺序投标评分,中标公司已中标2个标项的,后续标项将按无效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数量: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等于3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等于4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2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大于等于5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序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代理机构情况代理机构名称: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银行帐号:3792 8568 46492质疑受理采购人:宁波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钱老师 0574-89385065地址:宁波市昌乐路143号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574-87187963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邮编:315066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 £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餐饮业; £建筑业£批发业; R其他未列明行业5符号定义以“※”符号标识的为核心产品。以“★”符号标识的为实质性条款,未响应或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要求将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投标。以“”符号标识的为强制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应是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投标文件应提供所投型号对应有效节能产品证书,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节能产品证书将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投标。以“▲”符号标识的为重要指标。以“R”符号标识的为本项目适用。以“£”符号标识的为本项目不适用。6是否组织集中现场考察及答疑R无;£有。集合时间:集合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届时请每家潜在投标人安排不超过2人出席,交通自理,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介绍信(证明函)。现场踏勘仅组织一次,潜在投标人错过现场踏勘后果自负。7讲标与演示R无;£有,具体要求见需求说明。8备选报价方案R不接受,£接受,投标文件未明确主备方案的视为无效标。服务对象及地点采购人指定,详见项目需求说明。履约保证金R不收取;£收取,合同金额的1%,合同签订时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一次性支付: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R分批支付:中小企业中标的,市级和县(市)医保部门在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保费总价的30%;在3月底前支付年度保费总价的40%;在9月底前支付年度保费总价的25%。大型企业中标的,市级和县(市)医保部门在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在3月底前支付年度保费总价的70%;在9月底前支付年度保费总价的25%。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提供发票。9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10招标文件工本费及中标服务费不收取11投标保证金不收取12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电子投标,投标人须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发布的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浙江政府采购网首页“下载专区”下载)制作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人须知1.34.1.A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集中采购机构”即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系指统一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项目采购活动的非营利事业法人。2.3“投标人”系指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2.4“投标人代理人”系指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授权代表。2.5“投标文件”系指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2.6“电子投标文件”系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文件扩展名为.jmbs),“备份投标文件”系指与“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文件扩展名为.bfbs)。3、合格的投标人和投标产品3.1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3.1.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1.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3.1.3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产品并符合投标邀请中规定资质要求的合法营销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投标。3.1.4投标人与采购人一般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有关联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告知采购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如实说明,并提供关联关系材料。3.1.5投标人存在下列关联关系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同一标项投标:(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具体实施)活动。3.1.6一个投标人对一个标项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3.1.7投标人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委托参加投标。3.1.8如投标人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1.9除招标文件有规定外,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3.2合格的投标产品或服务3.2.1应该是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若投标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或生产注册证制度的产品或服务,则应具备相应有效的证书。若投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则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办理。3.2.2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及使用权等)的索赔或起诉,否则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4、投标费用4.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5、信息公告媒体5.1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和宁波政府采购网(zfcg.czj.ningbo.gov.cn)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均在该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1.34.2.B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6.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6.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标而导致投标被拒绝。6.3为保证招标的公平性,若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请投标人核实后,应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请求、理由及事实证据材料。6.4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的,可用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用书面作答(包括网上公告形式)。如有必要,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以网上公告形式通告潜在投标人。6.5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招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补充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6因6.4条款或6.5条款做出实质性澄清或修改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顺延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补充公告。1.34.3.C投标文件7、投标文件语言和计量单位7.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投标文件的制作1.8.1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应与正文一致,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对投标文件格式部分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8.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系统配置要求:64位的windows7及以上操作系统。8.3潜在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供应商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正式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CA驱动和申领流程: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投标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4供应商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位置: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投标客户端>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后缀jmbs),按“供应商-电子交易操作手册.pdf”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并进行关联定位、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会生成备份投标文件(后缀为bfbs)。备份投标文件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应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8.5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备份投标文件将在评标室实时监控环境下拆封并导入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8.6投标人选择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必须以U盘为存储介质。8.7备份投标文件密封要求:外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人联系方式(授权代表手机)、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8.8供应商在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9、投标报价9.1投标人要按投标产品数量、价格表的内容要求完整填写。9.2对于非标准产品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9.3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产品,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同时提供美金报价、折扣率、与人民币比值。9.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投标人对每一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9.5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0、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0.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10.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1、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第六部分对投标文件格式部分规定的要求进行签署。D投标文件的递交12、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上传。截至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通道将关闭,投标人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投标将被拒绝,备份投标文件将被拒收。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重新制作并上传。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重新递交新的备份投标文件。13.3备份投标文件由于包装不妥,在送交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及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将被拒收。13.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E开标及评标14.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且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集中采购机构可暂停电子交易活动:14.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14.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14.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14.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14.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15.电子开标15.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采云平台主持电子开标。15.1.1投标截止时间到,投标人不足3家,不进入标书解密开标程序。15.1.2投标人须登录政采云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用制作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认证证书(同一个CA证书)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公布开标一览表内容。解密结束时间后,系统自动关闭解密通道,供应商如按要求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将由项目负责人将备份投标文件导入政采云平台,视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以下三种情形将被视作投标无效:一是仅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二是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三是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虽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备份投标文件,但是备份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或者无法读取或者不符合本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要求的。为避免投标工具驱动安装、系统兼容性和网络环境等问题,建议投标人用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进行解密。15.2需要参加项目现场讲标(答辩)的,授权代表应当参加,并在投标现场提供参加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16.对投标文件的初审16.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16.2对价格错误,评审委员会按下述原则修正:(1)开标一览表与分项报价表等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16.3投标文件内容有歧义或不一致的,按不利于投标人作出认定。16.4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16.5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里开标一览表录入的投标报价信息与扫描上传的报价文件不一致的,以扫描上传的报价文件为准。16.6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其投标无效,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6.7.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6.7.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6.7.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6.7.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6.7.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互相混装。1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6.8.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6.8.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6.8.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6.8.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6.8.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16.8.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16.8.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16.9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项)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6.9.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16.9.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16.9.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16.9.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17.讲标(答辩)及投标的澄清17.1需要讲标(答辩)的,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应核对投标人讲标(答辩)人员,依次逐个带领投标人代表进出讲标(答辩)场所。17.2评审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答疑和澄清。17.3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17.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18.比较及评价18.1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招标产品特点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产品需求方、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18.2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详细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9.评标过程保密19.1开标之后,直到评标结束,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19.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评审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34.4.F授予合同20、公示及定标20.1评标结果公示。集中采购机构在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投标人可询问自身评审综合得分与排序。20.2定标的形式有二种,一种是经采购人授权,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另一种是由采购人对预中标进行审查确认中标方。20.3接受最终审查的预中标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21.采购人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力在向投标人授予中标通知书时,采购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22.中标通知22.1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布)通知所选定的中标方。22.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3.签订合同23.1中标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23.2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24.中标方如未按第23.1条的规定办理,采购人应如实将情况报告财政监督管理部门。1.34.5.G风险监督1.34.6.25.廉洁自律规定25.1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25.2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1.34.7.26.人员回避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1.34.8.27.质疑的提出与接收27.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需求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文件其他内容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7.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www.ccgp.gov.cn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重复或分次提出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27.3质疑函接收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五部分合同格式**年度宁波市**片区大病保险团体投保合同书招标人(全称):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县(市)医疗保障局受托方(全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承保方(全称):**为加强和规范统一宁波市大病保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由受托方代表招标人与承保方签订承办服务协议。一、统一保险内容招标人授权受托方将宁波市**片区大病保险委托给承保方承办。各方共同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6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15〕19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4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病保险市级统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3号)、《宁波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5号)、《关于做好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1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23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医保发〔2025〕11号)文件和《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暂行)》(浙人社函〔2015〕30号)文件规定及相关法规、文件。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三、合同价款依据承办招标结果:(一)参保人员保费总价:大病保险保费总价**元(**元)/年。其中:2026年度大病保险保费**元(**元);2027年度大病保险保费**元(**元);2028年度大病保险保费**元(**元)。(二)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线部分、住院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等的费用:1.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以下三部分个人自付费用:(1)按规定需由个人先自付部分(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2)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起付标准以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和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以及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3)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剔除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2.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3.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规定的《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名单》内特殊药品费用。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三)理赔限额:按《宁波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5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医保发〔2025〕11号)执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人员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单项起付标准分别为2万元,单项合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分别为最高60万元、50万元(含);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单项起付标准为1万元,单项合规医疗费用无最高限额。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合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50万元(含),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单项起付标准为2500元,合规医疗费用无最高限额。(四)理赔比例:按《宁波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5号)执行:1.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70%支付,即起付标准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内(最高不超过6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2.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0%支付,即起付标准2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支付比例为70%。3.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超过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4.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中的医疗救助对象,特殊药品费用起付标准为1万元,超过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5.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按5300元/次的价格,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0%。6.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医保年度内,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含)至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80%;2万元(含)至最高限额5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医疗救助对象的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2500元(含)至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80%;超过2万元部份,大病保险支付90%。7.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医保年度,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对象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扣除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医疗临时救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标准部分、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年度累计超过补助起付线3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五)按以下标准确定大病保险实际投保人数:每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投保人数根据当年1月1日统计的待遇有效人数一次性计算。每一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投保人数根据当年1月1日统计的待遇有效人数一次性计算。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参保人员也是大病保险投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及减少的参保人员,承保方不再收取及返还大病保险费。四、付款方式受托方应按第三条第一项所确定的对应年度保费,在对应年度3月底前将当年度大病保险保费的70%划拨至承保方指定账户;在对应9月底前将当年度大病保险保费的25%划拨至承保方指定账户。承保方应在保费划拨前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大病保险承办年度保费总额的5%作为大病保险考核评价资金,在次年5月底前经招标人组织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运营考核评价后,根据最终考核结果进行考核评价资金结算。五、承保方承诺(一)不拒绝投保方团体参加大病保险中的任何个例参保。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理赔材料,对手续齐全的理赔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和赔付。对手续不齐全的理赔申请,及时告知完善有关材料。(二)依托受托方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处理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事宜(包含实时交易结算、零星报销等);承担受托方数据保密的责任,采取信息系统权限控制、数据拷贝和存储过程中内外网隔离等管理手段履行保密责任。(三)对大病保险保险费收缴和赔付等财务情况实行单独建账,单险种管理,并接受受托方和招标人的监督检查;根据受托方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受托方完成阶段性的相关业务工作、理赔及保费情况分析报告、经营分析报告等。次年5月下旬前将本年度相关承办营运成本、结算报告报**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四)对已进入大病保险额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中途结算申请,及时进行理赔,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周转压力。(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在**医保经办机构设置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并配备经办服务人员,承担所需费用。(六)自觉接受招标人、受托方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受托方承诺(一)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同时参加大病保险。(二)在对应年度3月底前将当年度大病保险保费的70%划拨至承保方指定账户;在对应9月底前将当年度大病保险保费的25%划拨至承保方指定账户。在考核评价结果出具后30日内,将暂留考核评价资金按结算结果返还给承保方。(三)为承保方派驻服务人员提供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实行同岗位、同标准、一体化管理。承保方为参保人提供大病保险的政策宣传、咨询、解释、受理、审核、结算等服务。(四)自觉接受招标人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共同约定(一)受托方和承保方签订合同情况、大病保险收入与赔付情况等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受托方和承保方必须在承办服务协议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返还、政策性调整等情况进行风险调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和分担机制,履行相应的支付责任。(三)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等政策发生调整时,受托方及时告知承保方;承保方办理大病保险业务时出现新情况或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受托方。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三方对以下内容应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和修订相关合同条款:1.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2.大病保险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3.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范围。年度内因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合规医疗费用的范围调整,以及在执行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出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直接导致大病保险赔付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为政策性调整赔付。政策性调整赔付应当按实综合计算。其中,因政策性调整导致赔付增加,且赔付率超过93%的部分,经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实支付。若承保方中标价格低于三年最高预算金额的90%以下的,大病保险赔付率102%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承保方全额承担。八、违约责任(一)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之规定,若一方违约,则应承担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瘟疫等)影响合同履行时,经权威机构证明或三方确认,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对本协议约定事项产生影响的,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三)合同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地**府调解;或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或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十、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一)受托方、承保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三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二)受托方、承保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三)承保方严格禁止本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承保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承保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承保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四)承保方郑重提示:承保方反对受托方或受托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五)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六)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受托方、承保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十一、反虚假宣传条款受托方、承保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三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三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三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三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1.各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各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的开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等。2.当出现消费投诉时,各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各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本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者拒不配合处理本业务相关的消费投诉,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十三、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2.本项目招标文件3.本项目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医疗保障局本合同在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自**年1月1日起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合同各方各执壹份,政府招标管理部门执壹份,承保方主管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六、其它约定事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须执行上级下达的新文件(或规定条例),本合同内容与上级下达的新文件(或规定条例)有缺失或不符部分,自新文件(或规定条例)生效之日起无条件自动变更,三方签订补充合同一同生效。(以下无正文)招标方(盖章):受托方(盖章):承保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电话:电话:电话: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履约考核评价表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内容及标准分值得分自身建设 组织机构(5分) 各级管理层次结构鲜明,配备完整的财务人员、业务人员队伍,按合同向医保经办机构派驻人员查看文档资料及工作现场商业保险机构成立大病保险专门管理部门,设有分管经理,缺一不得分。5 建有大病保险业务和财务两支完整队伍,保证团队协作紧密有力,缺一不得分。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大病保险合同规定将人员配备到位,并保证人员稳定性,其中派驻人员总数和具有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数应符合协议约定。每少1人各扣1分。每增加1人,各加1分。实际在岗率低于90%扣2分。具有对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加1分。(加分项目) 团队建设(9分)全年培训课程不低于40小时,岗位设立AB岗,有人事管理制度,能团队合作,接受派驻地管理查看资料及日常考核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服务团队设置有AB岗,无正当理由出现岗位空缺现象,举报查实或现场检查查实一次扣1分。4 全年接受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课程累计不少于40小时。每少1小时,扣0.5分。 团队成员精神面貌积极向上,能较好进行团队协作。因派驻人员原因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每次扣1分。 派驻人员管理要求明确,有工作纪律、考勤、奖惩等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缺一扣1分。 商业保险机构向参保人员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服务过程中,态度诚恳、语气中肯,符合服务规范要求,被有效投诉一次扣1分。派驻人员按派驻地医保经办机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严格遵守派驻地工作纪律、考勤等规章制度,违反一次扣0.5分。5 团队成员中有群众满意度高、零星报销、日常医疗服务巡查、医疗费用稽核等工作中有成绩的,被政府部门或参保人员书面表扬一次加0.5分、获得政府部门授予证书或荣誉一次加1分,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加分项目) 工作配合和宣传咨询(8分)能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各类统计调研等文书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及时处理投诉和突发事件日常考核、现场咨询、查看文档资料商业保险机构配合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时配合完成部、省、市各级政府组织的调研、统计、审计稽查等工作。未及时提供文书一次扣1分。3 设有电话、宣传册、公众号等多元化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缺一不得分。2 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大病保险相关投诉(信访)工作,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未妥善处理一件扣1分。3 因政策执行偏差,或工作失误,或处理失当,造成群体性上访等严重事件,被县区政府部门通报的,每发生一起在最终合计得分中扣2分;被市级政府部门通报的,每发生一起在最终合计得分中扣5分;被国家、省级政府部门通报的,每发生一起在最终合计得分中扣20分。 业务管理财务管理(12分)建立大病保险财务专户,财务管理规范,往来清算费用准确无误、按时提交日常考核与现场咨询查看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大病保险财务收支专户,未建立不得分。2 商业保险机构业务与财务部门配合紧密,保证两条线收支核对,两条线明细账无误。发现一处有误不得分。2 应由大病保险金支付的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或与定点机构、参保人员进行往来清算。商业保险机构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赔付费用进行支付。逾期一次扣1分。3 确保往来清算金额与医保经办机构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分。2 商业保险机构应根据医保经办机构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完成阶段性的相关业务工作、理赔及保费情况分析报告、经营分析报告等。没有按时提交一次扣1分。3 稽核巡查(15分)配备完整的审核稽查队伍,岗位职责清楚,开展本地和异地医疗费用核查日常考核与现场查看对于被保险人及定点机构的稽查文案,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作出。商业保险机构查实的违规事实及金额,应报至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作出相应处理。违规处理不得分。(加分项目)2 商业保险机构具有较强的异地费用核查力量,能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异地核查。未能按要求完成异地核查一次扣1分。3 商业保险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加强医疗服务巡查,包括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被保险人身份、告知被保险人权益和义务以及医疗服务合规性核查、开展大额大病费用(单次大病保险赔付达2万元、年度累计大病保险赔付达5万的)回访核实等,做好相关的回访核实记录,回访核实率每少10%扣1分。8 商业保险机构应为大病保险经办队伍配备相应的查勘设备、办公设备,做好交通保障等,确保服务工作顺利开展。2费用审核(18分)报销结算流程到位,核算准确,补偿费到位及时日常考核与现场查看商业保险机构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规定。报销比例、药品分类等计算准确。明显违规或核算错误一次扣1分。4 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为零星报销人员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未实现不得分。4 商业保险机构能按医保零星报销结算流程、内控要求规定进行操作。违规一次扣1分。5 商业保险机构配备专业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审核队伍,有初审、复核人员岗位安排。未配备不得分,未划分岗位职责不得分。2 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医疗费用审核,并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费用的网上审核,将审核后的费用明细提交医保经办机构。违规一次扣1分。3 档案管理(4分)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做好大病保险理赔档案管理日常考核与现场查看商业保险机构应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档案管理办法,可采用电子档案方式将招投标文件、项目协议及合同、承保及理赔纸质材料等文字资料扫描入档。未建立不得分。2 理赔档案(电子)实行“一案一档”方式保存,并建立赔案号、被保险人身份信息索引方式以便于查询。2 信息系统建设系统对接(4分)信息系统对接实施日常考核与现场查看商业保险机构依托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按相关规定处理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事宜(包含实时交易结算、零星报销等),提供本地“一站式”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未能依托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或未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关业务流程办理的,每次扣 1 分。4 系统方案(15分)信息系统运行及安全保障日常考核与现场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医保经办单位提供系统优化方案,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加分项)5 商业保险公司应充分保障医保信息系统调整所需时间,一般性业务需求应提前15天,涉及医保待遇结算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与定点机构医保接口调整相关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并根据需要承担医保接口系统调整相关合理费用对于紧急业务需求所致的系统调整,须由双方专题协商确定。未按要求保障医保系统调整的,每发生一起扣 1 分。 商业保险公司对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被保险人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违规一次扣5分。10 群众满意度服务态度(10分)窗口服务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或电话咨询向进行窗口服务的参保人员进行问卷或抽样电话调查,80%以上反馈“满意”得5分;70%至80%反馈“满意”得3分;70%以下反馈“满意”不得分。5 医保经办机构满意度向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问卷或抽样电话调查,80%以上反馈“满意”得5分;70%至80%反馈“满意”得3分;70%以下反馈“满意”不得分。5 总分100评价人员(签名):**年度宁波市**区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服务协议甲方:**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乙方:**为规范大病保险工作,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6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15〕19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4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病保险市级统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3号)、《宁波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5号)、《关于做好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1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23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医保发〔2025〕11号)文件和《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暂行)》(浙人社函〔2015〕30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公开招投标结果,由**公司承办宁波市**片区大病保险业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现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一、总则第一条本协议适用在宁波市**片区(含**)的区域范围内,与城乡居民、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大病保险(不包含特殊药品保障)相关的参保办理、费用支付、待遇享受、医疗管理、审核稽查等业务承办。本协议适用在宁波市**片区(含**)的区域范围内,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住院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各类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保障和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相关的参保办理、费用支付、待遇享受、医疗管理、审核稽查等业务承办。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大病保险是指自2015年起,在原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覆盖我市各类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制度。我市各类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的特殊药品名单》(附件1)内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费用、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符合高额医疗费用化解的相关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我市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第三条甲方投保乙方的大病保险,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乙方报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大病保险专属条款。二、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第四条甲方为投保人,负责为被保险人统一向乙方投保大病保险,并负责办理大病保险费的征收、投保及理赔申请等与本保险相关的手续。第五条乙方为保险人,负责承保大病保险,按照本协议条款履行保险责任。第六条市**片区内,具有享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待遇资格的各类人员为大病保险被保险人(以下称参保人员)。上述参保人员包括大病保险协议年度首批参保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新增参保的全部人员。参保人员通过甲方统一向乙方投保,参加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基础,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三、投保事项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年,本年度大病保险保险期间自**年1月1日零时至**年12月31日24时止。城乡居民和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的大病保险待遇、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的待遇、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待遇的支付结算期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待遇按医疗费票据开具时间所在年度进行支付,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根据承办招标结果,**年度大病保险的保费总价格为**元(**元)/年。**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参保人数根据**年1月1日统计的**年度待遇有效参保人数一次性计算。**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参保人数根据**年1月1日统计的**年1月待遇有效参保人数一次性计算。其他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参保人员也是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及减少的参保人员,乙方不再收取及返还大病保险费。第九条甲方应按第八条所确定的价格,以保费总价95%的标准,在本年度3月底前将**年度大病保险保费一次性划拨至乙方指定账户并提供对应投保资料。乙方在收到全部保费后10日内,将发票提供至甲方,并及时出具相应的保险单。大病保险承办保费总额的5%作为大病保险考核评价资金,在保险年度末经招标人组织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运营考核评价后结算,年度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五等,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评价资金全额结算;80分(含)-90分为“良好”,考核评价资金的80%结算;70分(含)-80分为“合格”,考核评价资金的60%结算;60分(含)-70分的为“较差”,不予结算;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通过重新招标确定第三方经办机构,提前解除服务协议。考核评价结果出具后30日内甲方将暂留的履约考核款按考核评价及相应结算结果划拨至乙方指定账户。四、保险范围及标准第十条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线部分、住院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等的费用:1.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以下三部分个人自付费用:(1)按规定需由个人先自付部分(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2)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起付标准以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和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以及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3)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剔除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2.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3.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规定的《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名单》内特殊药品费用。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第十一条大病保险的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人员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单项起付标准分别为2万元,单项合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分别为最高60万元、50万元(含)。1.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70%支付,即起付标准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70%。2.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0%支付,即起付标准2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支付比例为70%。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单项起付标准为1万元,单项合规医疗费用无最高限额。1.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超过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2.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中的医疗救助对象,特殊药品费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超过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3.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待遇按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员资格身份确定。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资格身份发生变化,医疗费用已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段,起付线不作重新计算,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变更为非医疗救助对象的,当年度仍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待遇。零星报销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按办理报销时的年度确定。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按5300元/次的价格,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0%。第十四条一个医保年度内,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费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含)至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80%;2万元(含)至最高限额5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医疗救助对象的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2500元(含)至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80%;超过2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第十五条一个医保年度,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对象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扣除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医疗临时救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标准部分、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年度累计超过补助起付线3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规格、价格、数量等,按照浙江省省级医保经办机构与特殊药品供应商所签署的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超过协议零售价格、支付数量以上部分及应当享受药商赠药的费用不予补偿。特殊药品的政策解释、操作规范、特殊情况处理办法等由甲方请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后确定,乙方配合甲方进行特殊药品的价格、适用范围、配药购药等日常目录管理。五、理赔支付第十七条乙方应依托甲方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处理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事宜(包含实时交易结算、零星报销等)。1.费用网上审核(1)甲方按照目前的审核方式和审核职能分工,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进行日常审核,对其中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乙方按甲方审核后的费用进行支付。(2)参保人员在住院、特病门诊治疗时,其年度的累计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的,该次住院、特病门诊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审核;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和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全部费用由乙方审核。乙方在依托基本医保系统完成费用的网上审核,甲方按乙方审核后的费用结算。(3)甲乙双方可以对双方的审核结果进行抽审、复审。有疑义的,可以提交对方要求再次审核,但不得以复审名义拒付给第三方费用,再次审核经对方确认后的部分方可作为结算依据,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执行。2.零星结报费用审核结算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零星结报由乙方负责受理和审核。乙方协助甲方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受理和审核工作。遵循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按照基本医保的业务规范和流程,进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审核和费用结报。医保经办机构给乙方提供大病保险费用结算和结报支付相关复印件。3.费用稽核巡查(1)甲方应加强日常智能监控工作,乙方应配合甲方加强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情况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巡查人员日常管理按乙方派驻人员要求进行,具体日常工作任务由甲方牵头安排明确。(2)乙方应要协助甲方加强事中管理,加强医疗服务巡查,包括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告知相应权益和义务,以及医疗服务合规性巡查。双方需根据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通过日常监控发现就医中发生的异常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管理,乙方根据甲方确认后的要求巡查。(3)乙方应加强大病保险异地费用稽查工作。乙方对大病保险异地案件进行稽查的,由乙方填写医保案件提调表,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转异地进行稽查,乙方向甲方反馈稽查结论。(4)对于参保人员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稽查文案,统一由甲方作出,乙方查实的违规事实及金额,提交至甲方,由甲方核定后,作出相应处理。4.医疗管理甲方完善现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关于大病保险相关内容,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乙方协助甲方按服务协议开展医疗管理。第十八条上述审核、稽查中被扣除或追回的违规费用,发生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违规后扣除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费用或一次住院、特病门诊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发生的违规扣款,统一纳入年底盈亏率计算。第十九条乙方在收到大病保险费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大病保险保费总额的**%(不低于4%)作为大病保险医疗周转金,向甲方预拨用作大病保险支付的周转金。甲方在保险年度最后一次费用结算后30日内将周转金返还乙方。第二十条由甲方代为支付的大病保险费用,由甲方和乙方按月度进行往来清算。甲方向乙方提供费用结算信息,乙方在收到甲方费用结算信息及基金支出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甲方代付的赔付费用支付给甲方。若甲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费用结算信息或基金支出表,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支付时间可适当顺延。若乙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向甲方支付赔付费用的,应提前向甲方报备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在规定时效内由于各种情形发生退款,应到出具票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保经办机构,按原结算待遇办理退款并重新结算。参保人员重新结算的待遇标准,参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零星报销服务点的布局,选派合适人员按照甲方的业务流程,按“最多跑一次”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一次性结报服务。第二十三条遇政策调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即目录外药品、服务项目、医用材料)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另行做好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有关项目的报销支付工作,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持。六、合作管理第二十四条甲方责任:1.为乙方派驻人员提供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对乙方派驻人员实行同岗位、同标准、一体化管理。2.协助乙方协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关系,为乙方进入定点机构完成大病保险核查工作提供必要支持。3.乙方对甲方审核的费用等有异议,提出申请复核时,应积极予以配合。4.通过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日常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乙方提供服务及赔付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服务质量。5.对于零星报销的案件,甲方做好受益人(参保人本人或参保人身故情形下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核实工作,对于申请理赔款支付至受益人外第三方账户的,需要获得受益人的授权确认资料。第二十五条乙方责任:1.乙方应设立大病保险的职能部门,明确与甲方业务要求对应的医疗费用审核、稽核、信息系统维护、资金往来、结算等岗位要求,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1名。2.乙方应在宁波市**片区各医保(社保)经办机构派驻**名(含)以上专业人员从事审核结算、医疗管理、稽核巡查等大病保险相关经办工作。派驻人员中至少应有**名具有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人员或医药相关从业经验人员。乙方保持派驻人员人员相对稳定,派驻人员的实际在岗率每年应不低于90%(实际在岗率=实际在岗天数/总工作日),当派驻人员因出差、开会、休假等情况无法保证实际在岗率时,乙方应安排备岗人员代替其履行职责。派驻人员纳入甲方的一体化管理,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同时乙方将通过技术革新、流程改造等方式持续提升服务效率。3.乙方应加强对派驻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其派驻人员素质应符合甲方要求。派驻人员出现营私舞弊、失职、渎职、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大病业务差错和大病保险资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乙方负责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衔接的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开展大病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提供大病保险相关费用信息。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乙方不得用于除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应采取信息系统权限控制、数据拷贝和存储过程中内外网隔离等管理手段履行保密责任。如查实有泄密或用于其他用途的,由乙方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如涉嫌触犯刑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报公安机关追究责任。6.乙方应定期组织医疗、保险等学科专家对大病保险重点病例进行评判。7.乙方应根据甲方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甲方完成阶段性的相关业务工作、理赔及保费情况分析报告、经营分析报告等。**年5月下旬前,乙方应将**年度相关承办营运成本、结算报告报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备案。8.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保险协议业务转包给第三方。9.乙方应根据甲方工作需要,配合甲方做好医保政策的多元化宣传;协同建立基本医保“自助一体机”共享服务网点并指导参保人员使用;提供医保费用的精算服务。第二十六条共同责任:1.甲乙双方共同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共同开展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2.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等政策发生调整时,甲方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办理大病保险业务时出现新情况或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甲方。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对以下内容应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和修订相关协议条款:1.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2.大病保险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3.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范围。年度内因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合规医疗费用的范围调整,以及在执行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出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直接导致大病保险赔付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为政策性调整赔付。政策性调整赔付应当按实综合计算。其中,因政策性调整导致赔付增加,且赔付率超过93%的部分,经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实支付。若承保方中标价格低于三年最高预算金额的90%以下的,大病保险赔付率102%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承保方全额承担。3.甲乙双方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管理知识等培训,促进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4.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工作人员加强医疗服务巡查,包括协助审核参保人员、告知相应权益和义务,以及医疗服务合规性核查等,巡查时发现的违规嫌疑案件应及时通报信息共享,甲方在巡查过程应把握政策、提出规范要求,乙方应提供交通等后勤保障服务。第二十七条乙方对大病保险费收缴和赔付等财务情况实行单独建帐,单险种管理,并接受甲方的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七、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定商保机构综合费用率(盈利+运营成本,下同)。乙方年度综合费用率应控制在当年大病保费总额的7%(含)以内,其中:赔付率=大病保险赔付/大病保险保费×100%综合费用率=(盈利+大病保险运营成本)/大病保险保费×100%通过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返还、政策性亏损等情况进行风险调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和分担机制:年度大病保险赔付率在保费总额93%-102%(含)之内的,应由乙方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赔付率低于93%的保费结余资金乙方应返还当地大病保险资金子账户;除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约定情况外,对赔付率超出102%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上述内容中:大病保险赔付支出=实际结算的大病保险赔付支出-收回的大病违规扣款。实际结算的大病保险赔付支出指第七条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大病保险赔付支出数。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支出数指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支出的大病赔付支付数。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赔付支出数指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支出的大病保险支付数。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的大病保险**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支出的大病赔付支付数。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待遇支出数指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支出的**年度大病赔付支付数。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待遇赔付支出数指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化解所需支出的2025年度大病赔付支付数。第二十九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须执行上级下达的新文件(或规定条例),本协议内容与上级下达的新文件(或规定条例)有缺失或不符部分,自新文件(或规定条例)生效之日起无条件自动变更,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一同生效。如遇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可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协商确定。第三十条协议各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之规定,若一方违约,则应承担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瘟疫等)影响协议履行时,经权威机构证明或双方确认,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三十一条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协议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第三十二条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协议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协议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协议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1.甲乙双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的开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等。2.当出现消费投诉时,甲乙双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本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者拒不配合处理本业务相关的消费投诉,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第三十四条组成协议的文件包括:1、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本项目招标文件3、本项目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项目中标通知书第三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智慧医保系统对本协议约定事项产生影响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形式,修改充实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六条协议订立地点:**,协议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甲乙双方发生有关大病保险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地**府调解,或依法向协议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或诉讼期间,本协议应继续执行。第三十七条协议生效:双方约定本协议正式签署后按本协议第七条协议期限中的起始时间为生效时间。本协议一式伍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招标管理部门执壹份,甲乙双方主管部门各备案壹份。附件:1.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的特殊药品名单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1: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的特殊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名称生产企业通用名商品名1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里葆多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特立帕肽复泰奥Lilly France3克拉屈滨艾博定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封面投标文件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投标应答索引表序号项目投标人应答内容在投标文件中页码备注一报价部分///1投标函有2开标一览表有3其他报价资料二商务技术部分///1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有2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有或没有3人员配备有4投标承诺有5服务方案(实施计划)有6评分表要求的相关评审资料有三资格响应部分///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有2.1分支机构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有2.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有3.1总公司授权分支机构参与本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的承诺有3.2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唯一授权有4诚信投标承诺书有5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或没有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有或没有7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有或没有一、报价部分1、投标函致: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我方参加贵方组织项目名称(采购编号XXXXX)招标的有关活动,并进行电子投标。据此函,我方宣布同意如下:1、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2、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4、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承担规定的责任义务。5、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6、投标文件内容有歧义或不一致的,同意按不利于我方作出解释。7、投标有效期:90天。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方式:投标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件: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可先进行纸质打印,代表签字或签章后,再进行扫描提交。2、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XXXX采购编号:XXXX标项号2026年总报价2027年总报价2028年总报价三年总报价1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2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3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4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5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6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7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大写: 元小写: 元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日期:3、其他报价资料投标人可结合招标文件及自身情况提供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二、商务技术部分1、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序号品目/内容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对应页码偏离情况特别说明:技术偏离不得笼统提供,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填报,并按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证明资料所对应页码,投标响应与招标要求完全一致的才能填写“无偏离”、其他应当如实分别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日期:1.35.2、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时间年/月使用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项目合同金额(单位:万元)证明材料对应页码123456789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日期:3、人员配备3.1项目人员组成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有何种执业或职业证书从事保险业务年限备注…注:1、表后附身份证、学历证(或职称)、执业(或职业)证书、社保或医保证明等有关扫描件,投标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单独制作个人履历表附在《项目人员组成表》后。2、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工作人员,在“3.2投标人协调集团或总公司组建的服务团队中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工作人员组成表”中填写,不需要在本表中填写。3、可以按招标需求以承诺的方式填写,无须明确姓名,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及证件,若不履约,中标公司须承担相应责任。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日期:3.2投标人自身或协调集团(或总公司)组建的服务团队中具有医药学专业背景工作人员组成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有何种执业或职业证书从事保险业务年限现工作的保险公司…注:1、表后附(1)身份证、学历证(或职称)、执业(或职业)证书等有关扫描件;(2)社保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或集团(或总公司)缴纳社保资金或医保资金证明扫描件。2、投标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单独制作个人履历表附在《项目人员组成表》后。3、可以按招标需求以承诺的方式填写,无须明确姓名,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及证件,若不履约,中标公司须承担相应责任。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日期:3.3中标后配备名以上专属服务人员的承诺致: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我公司中标后将按照2026-2028年度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采购项目(标项号:)的特点和要求,承诺在中标后配备名以上专属服务人员,其中个医药学专业。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日期:4、投标承诺致: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我公司对大病保险案件进行稽核;在经营周期中加强经验数据积累和分析,准确、真实的分析评估大病保险经营情况,为完善大病保险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提供依据的承诺;协助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切实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建立大病保险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开发大病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采购人实现计算机联网、信息系统对接。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日期:5、服务方案(实施计划)(内容、格式自拟)6、其他部分:评分表要求的相关评审资料招标文件要求的及投标人认为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及承诺。三、资格响应部分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致: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XXXXX(投标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XXX(姓名)XXXXX(身份证件号码)授权XXX(姓名、职务)XXXXX(身份证件号码)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XXXX项目(采购编号XXXXX)政府采购活动,全权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本授权书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生效,特此声明。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1.法定代表人作为投标授权代表的,本表无需提供;2.分公司参加投标需经总公司授权许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可改为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签章;3.电信、银行、保险等实行许可证属地经营的本地分公司可以直接参加许可证范围内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可改为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参加非许可证范围内项目投标的,需经总公司授权许可;4.本授权书填写完成后可先进行纸质打印,经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后,以扫描件形式提交。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面: 反面:2、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并对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材料签字的,则无需提供)正面: 反面:注:(1)法定代表人为投标授权代表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身份证明请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其他证件扫描件。2.1、分支机构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2.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3.1、总公司授权分支机构参与本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的承诺(扫描件)(承诺书参照以下格式,投标人将扫描件编入标书)致: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我公司(保险总公司名称)授权(分公司名称)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片区名称、标项号,多个标项之间用“,”号隔开)的投标活动,并全权代表本总公司处理投标过程的一切事宜。(分公司名称)的盖章和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包括开标、谈判、签约等)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总公司承诺向分公司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特此承诺。承诺单位(总公司盖章):日期:3.2、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唯一授权(集团公司授权参照以下格式,投标人将授权书扫描件编入标书)(注:根据列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规定的“符合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条件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投标人的总公司属于同一商业保险集团公司的,需出具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唯一授权书。)致: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我公司(集团公司名称)唯一授权(子公司名称)代表本集团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片区名称、标项号,多个标项之间用“,”号隔开)的投标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特此授权。授权单位(集团公司盖章):日期:4、诚信投标承诺书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我方愿意参与“XXX项目(采购编号:XXX)”的投标,并作出如下承诺:1、我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且在本项目公告日前3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按《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2、与采购人XXX(填“有/无”)关联,没有采取任何影响公平投标的行为。3、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做以下任何事项:(1)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包括开标后拒绝应当进行的讲标演示);(2)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材料;(3)与其他投标人达成可能限制竞争的协议;(4)为影响投标而向有关招标当事人提供金钱、物质及服务;(5)与其他投标人围标、陪标;(6)其他任何串通投标行为。4、保证所投产品来自合法的供货渠道。5、若中标后,保证按照投标承诺及时签订合同并履约。我方若违背以上承诺,接受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曝光处理,同时承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的其他责任。投标单位(盖章):日期:特别说明:本承诺书不得实质性改动,否则视为无效标。5、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单位参加XXXXXX项目(采购编号XXXX标项X)采购活动,郑重声明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具体情况如下:1、2026-2028年度宁波市大病保险承办,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服务商为(企业名称),上年末从业人员XXX人,上年营业收入XXX万元,上年资产总额XXX万元,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填写说明:1、以下情形不影响声明有效性,也不作为虚假资料情形:一是划型标准中行业不涉及的指标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二是声明函所列行业与采购文件所明确行业不一致且不改变划型结果的;三是非企业供应商错误提交声明函的。2、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供本表,且投标货物和服务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或者承接。如有虚假,将对投标人按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论处。3、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投标产品中有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承接的服务)需要参照享受价格评分优惠的,投标人应仔细核实小微企业相关数据后提供本表。本表如有虚假,联合体或者分包方式的所有参与方均按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论处,自行提供或者外购方式的以投标人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论处。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4、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具体企业行业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一般研发、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工业,销售、贸易型企业填写批发业,具体行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规定。各行业企业划型标准:(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病保险承办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波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